内容摘要: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整合一直是政治史研究的重要主题。本文从比较政治学的视角对16—18世纪的江南与英国进行了比较,认为:江南与英国均通过地方精英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协商与整合,但英国的机制最终制度化,而江南的协商仍停留在非正式层面,未能上升为全国性制度,部分原因在于中国地域广阔、社会形态多样,以及清代对地方控制的强化。江南地区作为“市场社会”的典型,赋税沉重却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其治理依赖“小政府”与以市镇为中心的地方自治组织,乡绅在官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形成“地方公议”传统,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源远流长,尤其在都铎王朝后,治安法官取代郡长成为地方治理核心。乡绅阶层在16世纪崛起,通过教育、法律培训参与地方治理,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商机制,并最终发展为议会制度等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
原载于《政治学评论》2025年第二辑,第30页。
讨论“东西方国家建构历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或许需要增加一些限定条件。“东西方”本身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第一是时间上。我早年读陈其人教授的《东西方文明比较》一书,书中所涉时间从古至今,上下数千年,其“西方”概念的涵盖范围更是极为宽泛。这样的比较是否具有切实意义?当然,我们不能以当下的标准苛求那个时代的研究。但就我们现在讨论的“东西方国家建构”而言,正如“大分流”理论所强调的,比较研究必须确立在可比较的时空范围之上。在过去几千年中世界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特别是最近五六百年变化巨大。因此,不能笼统地谈历史。第二是空间上。在空间范围上,世界各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有重大差别,例如,若以欧洲为“西方”,那么意大利在文艺复兴后便陷入长期衰落,至18世纪初已成为一个由武力主导、高度分裂的区域,且南意大利地区尤为落后;巴尔干半岛曾被称作欧洲的“第三世界”;如今备受关注的乌克兰,在近代早期也曾是欧洲最贫困的地区之一。我们日常所提及的“西方”,实际上主要指向几个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尤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其中英国的典型性更为突出。因此,我们在开展此类比较研究时,应对研究对象加以明确限定。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在中国内部也存在高度的区域多样性,这一点我将在后续内容中展开论述。若比较时过于笼统,便难以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一、几个基本概念的澄清
在西方学术语境中,“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是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的核心议题,其定义也随着理论发展不断深化,核心围绕“现代国家如何形成、巩固与功能完善”展开。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新制度主义将其定义为“国家能力的构建”,以“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为核心,强调国家建构是“国家提取资源、制定政策、执行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形成过程,因此,国家建构的本质是“国家能力(如税收能力、军事能力、治理能力)的积累与制度化”。“国家能力”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整合才能有效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这些关键概念。
(一)中国的皇权与英国的王权
政治学对“国家权力”已有诸多探讨,在这里不展开论述。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英文中的“government”(统治)与“governance”(治理)含义不同。一些人对“国家权力”的理解,多侧重于“统治的力量”;但实际上,国家权力也还包含“治理”这一重要维度。“治理”并非单纯的自上而下的管控,而需通过上下互动、协同配合,方能形成有效的治理体系。
很多学者提到了“皇权”,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其来代称中国古代的国家权力。但是,皇权是否能完全代表国家权力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皇权”一词,最早是历史学家吴晗先生在其1948年发表的《论皇权》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皇权就是皇帝独裁下的治权,适用于公元前221到公元1911年。他认为皇帝的独裁性不容他人染指,对其也就没有约束性,而士绅则成为皇权的帮凶。社会学家袁方先生同一年发表的《论天高皇帝远》,也说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里,皇权是一个基本的权力。1986年,刘泽华先生提出“王权主义”,此后“王权”一词在学术讨论中逐渐被广泛使用。他所谓的“王权”就是专制主义。之所以用“王权”一词,仅仅因为先秦不能说“皇权”,而“王权”则可以一直贯穿下来。与“王权”意义相同、相近的还有“君权”等,因此,“皇权”与“王权”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秦统一以前和以后有所不同而已。刘泽华先生认为,以王权为中心的权力系统的特点是:(1)一切权力机构都是君主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2)君主的权力是至上的,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力量;(3)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久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4)君主是全能的,统天、地、人为一体,所谓“大一统”是也。简言之,所谓“皇权”或“王权”就是君主即国家,因此国家权力也就是君主的专制权力。
从英国历史来看,王权与国家权力是相互分立的。即使到了17世纪,英国国王仍拥有私人财政收入,其军队供养、中央政府日常开支均依赖国王的私人财产维持,仅在资金不足时才需通过征税补充,而征税又必须经过议会同意。这种情况清晰地体现了英国“国家”与“王权”的分离。中国古代的情况则不同,国家与君主的意志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即使如此,能否用“皇权”概括整个国家权力呢?我认为这一问题仍需商榷。纵观中国历史,“大一统”时代的皇帝约有115人,加上分裂时期的280人,总计近400个皇帝,其中真正能将个人意志贯彻至县以下基层社会的,寥寥无几。以明朝为例,明朝是公认的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朝代,但万历皇帝想要立极其宠爱的郑贵妃为后,未能得到朝臣同意,只好作罢;他想要立郑贵妃所生之子为太子,同样遭到反对,最终也未能如愿。反观英国,比万历皇帝稍早的亨利八世先后有过六个王后,其中被处死的有两位(第二任和第五任),被他宣布婚姻无效(实际上就是离婚)的有两位(第一任和第四任),病死的一位(第三任),最后得以保留王后之位的只有一位。从权力的行使自由度来看,英国王权与中国皇权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核心应是“国家权力”,而非单纯的“皇权”。
(二)国家权力的结构
从政治学角度而言,“国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治理能力的具体承载者通常是“政府”。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国的中央政府即位于京城的朝廷,地方政府则实行四级体制:省、府、州、县。其中,省、府两级更多是起到政令传递的作用,并不直接面向百姓开展治理;直接与百姓打交道、负责基层治理的是州、县政府,因此州、县官员被称为“亲民之官”。
英国的地方治理体系与中国截然不同。17世纪时,英国的主体是英格兰地区,面积约13万平方千米,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人口约500万人。伊丽莎白一世与万历皇帝是同时代的人(伊丽莎白一世曾致信万历皇帝,虽国书未送达,但撒切尔夫人访华时曾将该信复印件赠予中国)。而万历时期,明朝领土有500多万平方千米,人口约2亿人。换言之,英国的疆域和人口均为同期中国的1/40。如此悬殊的疆域与人口的规模差异,使两者的治理模式难以直接对标。从政府层级来看,英国中央政府之下直接设约40个郡(county)作为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可直接沟通;而中国需通过省、府两级中转,中央政府难以直接与基层社会对接。
(三)地方自治
人无法脱离群体孤立生存,必然通过特定关系形成某种社会群体,亦即共同体。年鉴学派创始人、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指出:“古代社会与其说是个体的,还不如说是群体的。离群索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正是与其他人的合作,人们才能艰苦劳动和进行自卫。”在近代以前,共同体主要依赖的是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进入近代后,又出现了超越地缘与血缘的市场关系。这几种关系共同构成了地方社会的基础。
中国古代广大农村地区的组织方式,日本学者称之为“生活共同体”,西方学者则称之为“地方自治体”(self-government),即使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因为中央政府的权力无法渗透到每一个社会单元,因此地方社会仍保有一定的自治空间。换言之,国家权力只能达到某一级,这一级以下则主要是地方自治。然而,国家权力到底能深入社会的哪一层级?这就是近些年来我国学界讨论的“皇权”与“社会”的关系。
一些学者坚信国家权力可以深入到乡和乡以下的基层。多年前我在清华大学教书时,与某位教授曾有过争论。他认为秦汉的官僚体系一直延伸到乡,乡级官吏有有秩、啬夫、游徼、乡佐(相当于副乡长),由国家发给薪俸。乡下面是里,有里唯(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官吏,由基层供养。秦晖教授说: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秦汉时代生产力水平并不很高,养得起那么多官吏吗?他回答说:秦汉时代一个“里”不过就是几十户、上百户,“里”这一行政层级上要有里唯、里父老、里佐、里治中。里是行政系统,在里之外还有“单”,是民政系统。里和单应该是同一级的,加在一起,在几十户乃至上百户的一个居民点里,各种各样的职位加在一起有几十个,这可能吗?所以,他认为这样的设置大概不可能全部设齐,或者会一人兼数职。但是从理论上讲,基层的管理体制已经具有了无所不包的功能,这么严密的控制就是为了维护皇权。因此,秦汉的中央权力已能贯彻到村落层面。但是我认为这一观点难以成立,因为秦汉国家并不具备将权力延伸至基层的资源与能力。直到明清,虽然国家拥有的资源与能力比秦汉有很大增长,但地方社会仍然是以不同方式组织起来、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治的。
二、“中国”不同区域的治理多样性
中国的内部差异非常大。2023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做了一个题为“何为中国”的报告,以“识字率”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中国历史上缺乏系统的识字率统计,最早的相关数据来自1910年英国殖民当局在香港新界地区的调查。当时的新界是农村地区,男性识字率约为50%。另一比较可靠的统计是1927年毛泽东在寻乌进行的为期数月的深入调查。结果显示,位于赣南贫困地区的寻乌县,男性识字率约40%,女性则基本为文盲。红军长征抵达陕北建立陕甘宁边区后,边区教育厅厅长徐特立调查显示,边区98%的人口为文盲。因此,仅从识字率这一指标,便可见中国内部的巨大差异。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差距当然也非常显著。如此广袤的国家,若用单一模式来概括其治理特征,显然并不现实。社会经济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曾说,在16世纪初期,法国是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人口与经济规模为英国的三倍,但之后逐渐落后于英国。他认为原因之一是“法国疆域太大”。然而,法国领土面积仅相当于中国一个省的体量。由此可见,国家的规模直接影响了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与地方社会的整合形态。
中国的治理体系呈现多元性。以往被学界认为是“专制主义发展高峰”的明清时期,其治理体系也呈现出多元性。历史学家顾诚先生指出,明朝的国家治理实际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行政系统,管辖民户与匠户;二是军事卫所系统,该系统规模庞大,控制的土地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7。这两大系统的治理模式截然不同。此外,明朝还在边疆地区设置土司进行管理。清朝的治理体系更为多样,内地实行郡县制;西南、青海、西藏等地实行土司制,蒙古实行盟旗制,东北、新疆实行军管制度(如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伊犁将军)。清朝专门制定了《理藩院则例》,对藩部(即边疆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治理政策。即使在内地,清朝也对“旗人”与“民人”实行不同的治理。“但问旗民”是当时的基本准则,旗人拥有独立的司法、福利与就业体系,民人则另有治理系统。彼此的治理路径完全不同。由此可见,清朝的国家治理体系十分复杂。
之所以有不同的治理系统,是因为治理的对象是不同的地方社会。中国幅员广大,各地的地方社会有很大差异。即使只是内地的地方社会,也存在多种社会形态,即华北地区的“原子化社会”,福建(闽)、广东(广)、湖南(湘)、江西(赣)等地的“宗族社会”,江南(长江三角洲)则属于“市场社会”。以下将对这几种社会形态分别展开说明。
(一)华北的原子化社会
过去华北之所以被称为“原子化社会”,主要原因是该地区自耕农比例非常高。以清代山东为例,自耕农占比超过60%,这可能超出许多人的认知。华北地区的大地主数量少,少数拥有特权的大地主也未形成规模优势,土地呈现高度分散的特征。西北的陕西地区也是如此,秦晖教授曾提出“关中无地主”的观点。虽学界对这个说法存在争议,但关中以自耕农为主的基本特征是明确的。在华北的租佃关系中,许多地区实行分成制与短期租佃制。这些,都使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结较为松散。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地方治理高度依赖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因此保甲制度在华北最为盛行。但这种强干预模式也导致民间社会与政府常处于对抗状态。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多爆发于华北以及与之情况接近的山陕地区,就是这一矛盾的直接体现。政府为征收赋税、维持治安,需不断强化对基层的控制,而分散的自耕农缺乏自主组织能力,难以与政府形成有效互动。从宗族形态来看,华北地区的宗族规模普遍较小,多数村落没有族田、族学与族规。例如在河北,80%的村落为多姓聚居,不存在主导性的宗族势力。也正因如此,均田制等制度虽有国家强力推行,但也仅能在华北地区实施,在南方则无法落地。
(二)闽广湘赣地区的宗族社会
中国东南部的福建、广东、湖南、江西等地,是宗族社会特征最为突出的区域。宗族既是血缘纽带的延续,也是地域文化与政治经济互动的产物。其以“祠堂—族田—族谱”为核心的组织模式,维系基层社会的稳定。官府也认可宗族对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甚至赋予宗族部分的地方管理权和司法权(如允许宗族对“不孝”“通奸”者施行杖责、逐出宗族等惩罚)。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及中国湖南农民身上的“四大绳索”,其中之一就是“族权”,即宗族可对族人实施惩罚,甚至拥有“生杀大权”。这些本属国家的权力为宗族组织所行使。一些宗族组织利用血缘纽带包庇族人犯罪,不送官法办,削弱了官府的司法权威。宗族之间争夺地方田产、水源,甚至控制食盐、茶叶等专卖物资,与官府的经济管控产生冲突。一些宗族组织通过“族正”(族长)干预地方政务,抵制官府摊派的徭役,引发“抗粮”事件。明清时期福建地方治理的史料中,官方常将闽南一带人民称为“漳、泉刁民”,原因就是当地地方社会以宗族为单位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团体,政府难以对其实施有效治理,冲突在所难免。
(三)江南的市场社会
江南(长江三角洲)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其社会形态以“市场”为核心纽带。滨岛敦俊先生指出,万历年间以后,江南农民的生活与市镇已深度绑定,形成了“村庄与特定市镇固定联结”的模式,即一个市镇辐射周边多个村庄,成为区域中心,多个聚落围绕市镇形成“市场圈”。费孝通先生将其称为“乡脚”。这种市场圈打破了传统的血缘与地缘界限,形成了新的地方自治组织。滨岛敦俊进一步指出,为强化这一自治组织的文化认同,各地普遍修建城隍庙(部分地区为东岳庙),并通过庙会(如游行、祭祀等活动)凝聚共识,使区域内居民形成“我们同属一个市场圈”的认同,超越了原有的家族、村落界限。人类学家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先生指出:农村市场是一种基层社区。农民生活在这种基层社区内,对社区内部的情况有充分了解。农村市场(熟人、婚姻、家族)是农村社会结构的中心之一。另一中心是宗教活动(庙会、祭祀),也以基层社区为范围。各种民间社团也以基层社区为范围。此外还有方言、认同感等。虽然这个结论是他20世纪40年代末在四川进行实地考察后得出的,但对于明清江南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
三、江南市场社会的治理
江南地区的国家权力运作,导致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即“江南赋重”和“江南安定”并存的情况。明清时期的江南是全国第一纳税大户。明代的湖广省(今湖南、湖北)地域辽阔,农业发达,水稻一年两熟,盛产稻米,有“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全省共有15个府、2个直隶州、100多个县,但其全年缴纳的赋税,竟不及江南地区仅有7个县的苏州府。在清代,苏州府上缴的赋税超过山东省上缴的赋税,占到全国赋税总数的1/10;江南仅有3个县的松江府(今上海地区)上缴的赋税,也多于有8个府、1个州、57个县的福建省上缴的赋税。按照传统的阶级斗争理论,如此沉重的赋税必然引发民众暴动,但江南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未爆发过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地区,这一现象值得深入探讨。
由于“江南赋重”,一些学者认为明清江南百姓生活困苦,生活水平是仅能维持肉体生存的“最低生活水准”(minimum substance level)。但从当时外国人的记载中,可窥见江南民生的真实状况并非如此。著名的马戛尔尼使团的副使约翰·巴罗(John Barrow)对中国长江以北地区的评价普遍不佳,但抵达苏州后,他说:“这个大城内外无数居民都衣着更好,看上去都更满足和愉快,胜过我们在其他地方所见。”183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派胡夏米(Hugh Hamilton Lindsay)到中国北部沿海考察。他在上海停留期间,深入城乡观察,在日记中写道:“人口看来甚为稠密,乡民们身体健康,吃得也不错。小麦做成的面条、面饼是他们的主食。我们在此期间,地里小麦刚收割完毕,土地耕耙、灌溉后紧接着又种上水稻。水稻要到九月份收割。此足见当地土壤之肥沃异常。当地的冬天据说十分寒冷,有些年份数尺深的积雪可经月不化,冰块大量地存放到夏季,主要用于保存鲜鱼……(在上海县城)除了在中国任何地方都难以买到的牛肉之外,这里各类食物的供应既便宜又充沛。山羊很多,羊肉供应也同样充沛。这里的水果比南方的好得多,我们逗留之时,正值桃子、油桃、苹果和枇杷等上市,价格十分便宜,各种各样的蔬菜供应也十分丰富。”
1843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法国派遣一个商务代表团访华,团员耶德(Isidore Hedde)抵达苏州后,盛赞此地为“人间乐土”,说苏州是“世界最大的都市”。“谚语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特别是苏州更是了不起。在那里耀眼的魅惑人的东西应有尽有。物产丰富,气候温和,举凡娱乐、文学、科学、美术的东西无一或缺。这里是高级趣味的工艺和风靡全国的风尚的源泉地。这里一切东西都是可爱的、可惊叹的、优美的、高雅的、难得的美术品。这个都市是江南茶、丝之邦的首府,不仅是美术与风尚的女王,而且是最活跃的工业中心,又是最重要的商业中心、货物集散地。总之一句话,是世间的极乐土,使人深感古来诗人、史家和地理学者之言的确不假。”我在《中国的早期近代经济———1820年代华亭—娄县地区GDP研究》一书中,对19世纪初松江人民的生活水平做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其人均日摄入营养量已接近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1978—2000年世界平均水平。
那么,为何在重赋之下江南仍能保持稳定与繁荣?一个重要原因是江南“小政府”的治理模式。我对19世纪初期松江府及其下辖的两个县进行了研究。松江府共辖3个县,其中华亭和娄县两县的县治位于府城,另外松江府府治也在府城,形成“一城三治所”的格局。府城以及华亭和娄县的人口共计52万人。而松江府、华亭和娄县的各级官员总计35人,衙役1500人,合计1535人。此外,武职系统约有2000余人,但这些驻军主要负责海防,并非针对本地治理。若剔除武职系统,仅靠1500余名行政人员治理52万人口,其治理强度之低可见一斑,但江南社会能保持稳定,且人民生活水平较高,这与市场驱动的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可运用施坚雅的农村研究理论进行解释:江南以市镇为中心的市场圈,本身就是一个功能完整的社区。社区内居民彼此熟悉,社会关系嵌入市场网络,加之城隍庙、庙会等文化活动强化认同,形成了强大的自治能力。在这种模式下,县政府与地方自治组织的关系呈现出独有的特征。江南的地方自治组织拥有独立制定政策(如市场规则、公共事务管理办法)的空间。从权力来源看,地方政府官员由上级任命,地方自治组织的核心成员则通过地方推举产生(非现代意义上的投票选举,但有固定的推选程序);地方政府作为官僚机构,运作需严格遵循中央政令,地方自治组织则更可根据本地需求调整治理方式。地方自治组织的核心职能是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如基础设施维护、纠纷调解),地方政府则负责法律执行与秩序维护,两者形成互补。
值得注意的是,江南地区的宗族形态也因市场发展而发生变化。滨岛敦俊教授提出“江南无世族”的观点,认为并非江南完全没有世族,而是世族多转变为“文化世族”,如钱氏(钱学森、钱伟长、钱穆)、贝氏(贝聿铭家族)等,这些文化世族以文化传承为核心,而不像福建、广东的宗族那样形成封闭的团体。在这种以市场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组织基础之上,江南地方社会的代表力量是“乡绅”。“乡绅”一词在江南的出现有明确的时间,嘉靖以前尚无这一称谓,嘉靖年间开始将士大夫称为乡绅,此后其内涵逐渐扩展。关于乡绅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早期观点认为,乡绅特指举人、贡生(拔贡)及以上,秀才不纳入其中。张仲礼先生是首位系统研究中国绅士的学者。他以“学衔与功名”为标准,认为即使仅取得最低级功名(生员,即秀才)或通过捐纳获得监生头衔者,均可称为乡绅,乡绅分为“上层乡绅”(举人、进士及现任/退休官员)与“下层乡绅” (秀才、监生)。瞿同祖、萧公权、费正清先生的观点与张仲礼先生的观点相近,均认为清代绅士阶层包括现任/退休/革职官员以及各级功名获得者。乡绅的出身不拘泥于门第,即使如范进那样出身贫寒的人,一旦获得功名,便可进入乡绅阶层。
从16世纪中叶开始,江浙地区逐渐形成“地方公议”的政治传统,即乡绅、生员、地方耆老通过会议,讨论并参与地方事务的决策,并与地方官协商共治。康熙时期,清廷为打击江南反清势力、缓解财政紧张,曾下令追缴清初江南乡绅拖欠的钱粮,引发乡绅集体抵制,最终清廷一次性革除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13000余名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秀才的功名。原定将他们押解至北京审讯,后因多数人破产而不了了之,由此可见江南地方社会力量的强大。马学强研究员指出,乡绅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追求个人私利,另一方面也代表地方公共利益。由于江南居民的利益通过市场紧密联结,乡绅若要维护自身利益,必须同时兼顾区域整体利益。明清时期,苏州、松江等地因赋税繁重,地方精英(主要是乡绅)不断向朝廷请愿,要求减免赋税,且从未中断,有时还会主动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地方官到任后,往往仅有数人随行,若不与本地乡绅合作,无法开展治理。清代规定官员不得在本省任职,如派一位不懂粤语的官员到广东,或派一位不懂吴语的官员到江南,语言不通就构成治理障碍,必须依赖乡绅作为中介。因此,江南的地方政府与乡绅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制衡关系,既存在合作,也不乏冲突。以下举几例具体说明这种关系。
第一个,晚明时期的著名文人钱谦益,在崇祯年间曾致信常熟知县,明确提出:“与其独裁之,不若公议之;与其拮据于一堂,不若疏通商榷于一邑也。”他将“知县独裁”与“地方公议”对立,将官员独自决策的困境与众人共同商议的顺畅对比,主张开展“缙绅公议”(乡绅群体讨论)、“诸生公议”(生员群体讨论),以及面向全体百姓的“首告之法”,即普通民众虽不直接参与讨论,但可提出建议,其意见可被纳入决策参考。对于乡绅、生员这类人数有限的群体,可通过“造册传送”的方式,将议题与初步方案分发下去,收集反馈后再集中商议;对于诸生群体,则需召集开会,让县里的读书人共同讨论对策。
第二个,明末官员祁彪佳,曾担任苏州巡抚,崇祯八年至十五年(1635—1642年),以奉母为由辞职归乡,在绍兴府乡居长达八年。在此期间,他以乡绅身份参与了山阴、会稽两县诸多地方公共事务的公议。《祁彪佳日记》中共记载了42次他本人参与的地方公议。这些地方公议所议内容,涉及乞留地方官、赈荒、和籴、施药、地方治安等不同类型的事务,关涉面向非常广泛。在对这些公议的记载中,祁彪佳多次描绘了他参与公议的详细过程。
青年学者毛亦可指出,江浙地区的乡绅公议虽无固定的召开时间与场所,但已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运作模式。从召集参会人员、确定议事流程,到展开讨论、形成决议,每一步都有惯例可循。由此也可以佐证,明末乡绅的地方公议并非偶一为之的特例,而是长期存在的习惯,是地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惯例性方式。
四、英国的地方自治
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母”的称号,其地方自治传统可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当时的英国由众多部落组成,部落民主制的遗存为后续地方自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玫瑰战争之前的状况
在玫瑰战争(1455—1485年)之前,经济较为发达的英格兰地区已形成“郡—百户区—十户区”的治理体系。“郡”大致相当于中国的县,下设的百户区、十户区,主要承担征税职能。郡作为地方政府的核心单位,理论上代表国王行使地方治理权,但受限于当时的中央行政能力,国王对郡的控制仅能通过任命“郡长”(sheriff)实现。郡长多由地方上的大贵族担任,他们掌握着地方实权。国王只能在名义上通过郡长管控地方,至于郡长是否忠实履行其职责,国王也无力控制。这一时期,王权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王权对地方的控制,主要通过任命贵族和家臣或分封的方式来实现。任用贵族和家臣担任郡长,主要是针对郡区政府体系而言的;分封领主,主要是针对领地和庄园而言的。
第二,地方治理的主体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状态。郡区政府、领主或庄园法庭、教会法庭和自治市分别相对独立地实施各自领域的事务管理。
第三,王权对地方的控制非常有限。王权对郡和领地的控制程度仅限于郡长的任命和领主的分封,郡内事务和领地事务基本上完全是郡长和领主的个人事务。对于教会,国王所能做的只是偶尔争取一些主教的任命权;对于自治市,国王所能做的只是通过出卖城市特权来获取一点可怜的经济收益。
(二)玫瑰战争之后的状况
玫瑰战争结束后,亨利七世建立了都铎王朝(1485—1603年),英国进入中央集权强化的“绝对主义时代”,王权大幅提升。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推行宗教改革,废除了教会的独立权力,将教会纳入王权管控范围。他设立枢密院、星座法庭,进一步强化王权。与此同时,地方治理体系也发生重大调整。地方治安法官逐渐取代传统的郡长,成为地方治理的核心力量,而治安法官多由地方乡绅担任,而非贵族;教会的职能被大幅压缩,不再是独立的权力机构,转而成为地方政府推行济贫政策的执行单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地方治理发生了三大关键变化。
第一,郡的最高长官从国王任命的贵族郡长(High Sheriff),转变为地方乡绅(gentry)担任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第二,地方政府被赋予济贫职能,教会成为济贫政策的主要执行者。
第三,领主法庭、庄园法庭与教会法庭的影响力显著衰落,地方治理权逐渐集中到治安法官手中。
都铎王朝之后的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714年),治安法官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超越郡长,成为地方最高权威。治安法官制度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治安法官出身于本地,和地方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他们不从中央领取薪水,从而与中央政府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治安法官的任命权掌握在君主和枢密院手中,君主通过枢密院及巡回法官和郡尉(Lord Lieutenant)等形成对治安法官的制约,从而使治安法官不能像郡长一样在地方坐大。治安法官不断地在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权衡,成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重要中介,从而在郡实现了一种半地方自治,为英国地方自治的成熟奠定了基础。
(三)乡绅阶层的崛起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乡绅的崛起与中国江南乡绅的出现,大致都发生在16世纪,这一时间上的巧合颇具研究价值。16世纪的英国,农业生产技术出现显著进步,富裕农民数量增多,部分农民逐渐上升为乡绅;同时,传统的封建骑士因战乱减少,逐渐脱离军事职能,转型为乡绅;加上原有旧乡绅的延续,三者融合形成了新的乡绅阶层。这一阶层成为英国“第三等级”的核心力量,积极参与地方社会管理,推动形成了英国独具特色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乡绅阶层崛起的同时,英国贵族的影响力不断衰落。都铎王朝通过一系列政策打击大贵族势力,选择扶持乡绅阶层。至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时期,英国贵族尽管仍能对地方事务施加一定影响,但作为一个阶级,其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地位已不复存在。正如历史学家赫伯特·希顿(HerbertHeaton)所言:“乡绅已经成为英国农村社会的脊梁”,他们逐渐掌控了地方的核心权力。
与传统的骑士不同,英国乡绅十分重视教育,纷纷将子弟送入中等学校与高等院校接受系统教育,是当时“教育革命”的主要受益者。乡绅子弟进入大学后,不仅学习人文知识,还会进入律师学院接受职业教育。大学侧重通识教育,律师学院则培养法律与行政能力,为乡绅子弟参与地方治理奠定了专业基础。随着亨利八世宗教改革重要措施的进行,修道院被解散,天主教被镇压,大量富裕乡绅子弟得以涌入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读书。1572—1621年,乡绅子弟在大学生中的比例从1/3上升至47%;1610—1639年,律师学院的入学者中,贵族与乡绅子弟占比约90%。乡绅子弟大都进入四大律师学院(Four Inns of Court),其人数比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这两所名校的人数之和还要多。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是培养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律师、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核心机构。四大律师学院通过培养法律与政治精英,深刻影响了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地方治理(如治安法官的选拔)与国家制度(如议会的法律职能),是理解该时期英国社会结构与法治传统的关键节点。
在16世纪的英国,大部分民众为文盲。例如,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93%的农民是文盲,到1630年这两个郡仍然有86%的文盲,其中90%以上的女性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乡绅阶层作为受过教育的群体,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地方认同使乡绅对17世纪初加强王权的措施进行抵制,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同国王聚敛财富政策的斗争。乡绅率先进行抗税活动,发生了轰动一时的1627年的“五骑士案”(FiveKnights’Case)。同时,乡村对中央政府加强中央政府行政权力的政策也予以回击。英王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为加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权力,直接介入地方行政,监督和限制治安法官的权力,任命督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到各郡负责监督地方财政和行政管理,实际上这是在地方创设了与地方自治政权对立的一套统治体系。这种做法侵犯、削弱了治安法官在地方事务中的权力和地位,引起乡绅强烈不满。他们在1624年议会上取得监督国王政府政策的权力,并部分地取消了督察制度。这一成果就是乡绅阶层与王权长期博弈的结果。历史学家科林·里奇蒙德(Co-lin Richmond)评价道:“乡绅实际上处于政治生活的心脏,无论在城镇、郡还是王国层面。”
英国乡绅主导的地方自治,既是对古代自治传统的继承,也是近现代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雏形。通过乡绅这一中介,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得以较好地平衡,这也使英国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成为全球少数几个未发生过内战、大规模暴动与剧烈社会动荡的国家之一。这种长期的社会稳定,正是英国治理能力成熟的直接体现。
五、结语
最后,我对16—18世纪中国江南地区与英国的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整合情况做一个总结。16—18世纪,中国江南地区与英国的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整合,共同之处在于中央权力与地方精英之间均形成了一套协商机制,通过良性互动与相互妥协,实现了地方社会的稳定治理。中国江南地区的乡绅与英国的乡绅,虽分属不同文明体系,但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扮演了中介角色,既代表地方利益与中央博弈,又协助中央推行政令,成为连接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关键纽带。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英国的协商机制最终发展成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如议会制度、地方治安法官制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稳定性与普遍性;而中国江南地区的协商机制始终停留在地方层面的非正式制度范畴(如乡绅公议、地方与官府的柔性互动),未上升为全国性制度,且缺乏统一规范,受地域差异与朝代更迭影响较大。中国江南地区的协商机制之所以未能进一步发展,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地域规模过大。不同区域(如华北、闽广、江南)的社会形态与治理模式差异显著,制度创新易受其他区域的牵制,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清朝是一个保守性很强的王朝,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不断强化,江南地区原本活跃的地方自治传统受到压制,未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这无疑是历史的遗憾。
来源:政治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