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群:秦汉郡县制考实与历史镜鉴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8456 次 更新时间:2026-06-30 11:35

进入专题: 郡县制   国家治理   地方行政制度  

● 周群  

周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摘  要:郡县制是中国古代郡、县两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是地方治理的核心枢纽。郡县制从秦汉推行,前后延续两千多年,给古代中国的治理格局打下深刻烙印。系统研究郡县制的起源、演变与定型的发展脉络,其过程可以概括为先秦萌芽、秦代确立、汉代定型三个阶段。本文进一步开展史料辨析,梳理制度演进脉络,分析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博弈过程,明确汉“承秦制而有所损益”的具体内涵,说明郡县制的基本定型经历了一段具体的历史演进过程;重新梳理《汉书·地理志》的书法义例,厘清学界对西汉郡国增设数量的部分误解,进一步认可《汉志》记载较高的严谨性与可靠性。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梳理了针对郡县制的治理逻辑与历史局限的相关结论,分析其对当代县域治理现代化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郡县制;地方行政制度;政区;《汉书·地理志》;国家治理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创造出悠久灿烂的文化,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郡县制作为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核心,最早萌芽于先秦时期,到秦汉阶段逐步完成确立与定型。这一演变过程凝结着中国古人的国家治理智慧,对今天国家的地方治理仍不乏启示意义。

一、从先秦萌芽到汉代定型

历代学者对郡县制起源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班固是最早系统探讨郡县制相关问题的学者,在《汉书·地理志》中,班固把郡县制的诞生时间划定在秦代。唐代柳宗元所著的《封建论》沿用了这一结论,同样主张郡县制始于秦代,这一认知在学界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直到宋代,相关研究出现较为明显的转向。王应麟在《汉制考》中对汉代制度多所考证,对郡县制的起源提出了补充性见解。进入明代,田汝成引用《左传》中的记载佐证,认为郡县制并不是从秦代才出现的。明清交替时期,顾炎武在当时的材料基础上延伸研究,他引《左传》《史记》等史料,提出“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的论断。清代学者赵翼则进一步把县的起源时间前推到西周时期。

有关郡县制的起源研究,长期有“秦代说”“春秋说”“战国说”“西周说”等多种不同观点,这类分歧的产生,一部分原因是不同时期的学者占有资料本身存在局限,另一部分原因是不同研究者对“县”的内涵理解并不一致。部分学者将“县鄙”概念中的县等同于后世的行政县,这自然造成推导的起源时间会更早,部分学者只认可符合郡县制定义的县,判断的起源时间就相对靠后。

据此,开展郡县制起源相关研究前,需要先厘清“县”的涵义所经历的演变过程。“县”的涵义经过了“县鄙”“县邑”与“郡县”三个演变阶段:第一阶段的“县”指“县鄙”,这类县最早出现时间可追溯到西周,属于区域范围类的称谓,指代王畿内国都之外的区域,或是城邑周边的地带;第二阶段的“县”对应“县邑”,已是地域性组织,有地方政府的部分职能,但相关设置还不完备;第三阶段的“县”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郡县”,具备行政、财政、司法三方面完整职能。陈长琦认为,“有无以上三种职能”,“是认定区域性组织是否为地方政府的标准”。

学界研究县制起源时,多把讨论重点放在战国时期,秦国推行的商鞅变法,通常被认为是县制起源的重要标志。然而梳理现存的史料可见,在春秋晚期,晋、楚等国就已经出现了县的雏形。《左传·庄公十八年》有记载,楚武王攻灭权国后,“使斗缗尹之”。目前学界对这段材料的解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顾颉刚的观点是,这段记载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灭权为县,但当时设置的“尹”这一官职,和后来楚国的“县尹”职能完全一致,能直接作为楚武王当时已建立权县的依据。虞云国有不同的看法,他提出“尹”和“君”是同一个字,“使斗缗尹之”只是让斗缗担任权地的邑主,不能当作当时已设置县制的有效证明。笔者更倾向审慎的态度:这一阶段的“权”,还不能等同于后世发展成熟的“县邑”,但“尹”作为君主直接任免的官员,已经带有和世袭封邑完全不同的属性,可看作楚国设县的萌芽或初始形态。

到了春秋晚期,晋国也大量设置县。《左传·昭公五年》中有“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的记载,这类“成县”有清晰的地域范围与户籍赋税体系,多设在边境或新征服的土地上,长官直接向君主负责,已经拥有郡县制的部分核心特征。

衡量一个县是否达到“县邑”层级的标准是什么?《左传·宣公十四年》记载的楚国申县,这一案例比较典型。楚庄王时,子重请求取申、吕之地为赏田,楚王本已答应,申公巫臣反对说:“不可!此申吕之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因此,楚王放弃了这个想法。这个材料表明,申县直接隶属于楚王,当地赋税收入全部用于北方防御,将其划为赏田会损害国家利益。申县是已达到“县邑”层次的行政单位,直属于国君。

这里要指出的是,春秋时期的楚县并未达到“郡县”的层次。判断某一县制是否达到“郡县”的层次,需考量多个维度的内容。除周振鹤先生已经提出的“是否直属于国君而非采邑、长官是否世袭、幅员是否经过人为划定、县以下是否有基层组织”这些判断标准外,还要补充一项依据:是否具备完整的行政、财政与司法职能。用这五项标准来衡量,春秋时期的楚县还不符合要求,仍旧处于“县邑”的发展阶段,这类向“郡县”的演进还需等到战国时期。

“郡”的起源时间晚于“县”。《说文解字》中郡释为“从邑,君声”。黄恭《十四州记》载:“郡之言君也,改公侯之封而言君者,至尊也。郡守专权,君臣之礼弥崇。今郡字君在其左,邑在其右,君为元首,邑以载民,故取名于君,谓之郡。”该注解显示,“郡”的含义应为“直属于国君的邑”,与“邦”“鄙”“都”同类,字义都源于邑。

有关郡的起源时间,《说文解字》认为西周已有郡,引“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的说法。王夫之提出郡制在战国就已出现,姚鼐的考证则把郡制设立时间推至春秋,提出郡最早起源于秦、晋,主张“周末诬僭之士为之”,并不属于西周实际推行的制度。梳理现存可查的史料,“郡”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战国早期的晋国。《国语·晋语》中记录的“君实有郡县”,是现有资料中“郡县”二字连用的最早记载。从功能上来看,早期郡多设在边境偏远区域,管辖范围比县大,但人口更少,以军事防御作为核心功能。《韩非子·亡征》篇有“边地任守”的表述,与“出军命将”放在同等位置,可证实“守”为军事长官。由此,姚鼐认为:“郡之称盖始于秦晋,以所得戎翟地远,使人守之,为戎翟民君长,故名曰郡。”

需要指出,郡、县在出现早期,二者的关系和后世完全不同。最初的建制遵循“县大郡小”,郡的地位反而更低。赵简子誓词“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佐证当时的格局。姚鼐分析:“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恶异等,而非郡与县相统属也。”春秋时期郡与县平级,郡置于偏远荒凉的区域,县设在内地富庶的区域,二者互相之间没有统属关系。

进入战国阶段,原有情况出现变化。边地持续开发、人口增长、经济繁荣,原本荒凉的郡需要设县管理,“郡统县”的新格局开始形成。三卿分晋后,晋国的县被拆分,诸侯派人守边,这类辖区也叫郡,此时“郡乃大矣,所统有属县矣”。同一时期,秦、楚等国在新征服的诸侯领地设郡,更广泛地形成郡统县的格局。这一演进过程显示出郡县制形成的动态过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攻灭六国完成统一,需要强化对整个国家的管控。秦朝朝堂内部就分封制与郡县制的选择爆发了激烈的争论:丞相王绾认为燕、齐、楚等地距离核心统治区过远,不设诸侯王就无法镇抚当地,于是提出分封皇室子弟“屏藩王室”;廷尉李斯明确反对该主张,提出分封制是造成诸侯割据混战的根源,只有推行郡县制才能巩固统一局面。最终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提议,“废分封,行郡县”,郡县制至此正式确立。

秦代到底设置了多少个郡,学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结论。《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具体是哪些郡,刘宋裴骃《史记集解》首次列出名单,包括三川、河东、南阳、南郡、九江、鄣郡、会稽等三十五郡,与内史合为三十六郡。从《晋书·地理志》开始,到顾祖禹所著《读史方舆纪要》,都延续了这一观点。裴骃整理出的三十六郡名单,以《汉志》记载的秦末三十六郡为基础,将其中桂林、南海、象郡替换为黔中、鄣郡、内史三郡。这份名单代表了裴骃对秦代郡级行政单位构成的认知。秦代存续期间郡的设置常有新增、裁撤或合并等调整,后世学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也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考证结论。

笔者在《秦代置郡考述》一文中对此进行了系统梳理。首先考察战国各诸侯国所置之郡:秦国可考者二十二郡,其他诸侯国可考者二十一郡,共计四十三郡;加上存疑十七郡,扣除与其他诸侯国重叠者七郡,战国时期全部诸侯国所置郡可达五十三郡。始皇所设三十六郡中,多数是二十六年以前秦所设,应是在此基础上重新规划、省并而成。

综合各家考证,秦始皇二十六年的三十六郡应为:三川、河东、南阳、南郡、九江、会稽、颍川、砀郡、泗水、薛郡、东郡、琅邪、齐郡、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代郡、巨鹿、邯郸、上党、太原、云中、九原、雁门、上郡、陇西、北地、汉中、巴郡、蜀郡、洞庭、苍梧、河间、河内。此三十六郡中,大部分见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前秦所置郡,九原郡因袭赵国旧郡,洞庭、苍梧二郡原为战国楚郡,河间、河内二郡则既见于二十六年前又见于秦末。

需特别说明,秦代郡的设置并非只有增置,亦有损并裁撤。例如,洞庭、苍梧二郡见于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却不见于秦末三十六郡;而长沙郡既见于二十六年前,又见于秦末,但中间年份不见。这说明秦代郡数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中。综合各种材料,有秦一代实际出现过的郡可达50个左右,但其总数在大部分时期,尤其是秦末,仍维持在三十六郡左右。这既与当时“数以六为纪”的神秘观念有关,也为《汉志》所言汉承秦制奠定了基础。

秦代实行的郡县制,核心特点可归纳为四个部分:一是高度集权,郡和县的长官都由中央直接任免,定期上计考核;二是层级设置明确,搭建起“中央—郡—县”三级管理体系,政令能够直接传达到基层;三是权责划分清晰,郡太守统筹行政、赋税类事务,郡尉分管军事工作,郡监御史负责监察事务,县级长官对应负责县级常务事务;四是制度有明确规范,《为吏之道》等律法对官员的职责与奖惩有清晰规定。这四类特征为之后两千年的地方行政制度打下了基础,是大一统国家发展壮大的关键保障。

汉代对郡县制的“损益”,既有清晰的继承关系,也有深刻的发展关系。

第一层面的调整围绕行政区划的扩充与规范展开。秦代设置的郡县大多分布在黄河、长江流域,边疆区域的郡县数量少,汉代政权逐步稳定、边疆范围不断拓展,增设了大量郡国,完成了秦末混乱行政区划的规范。汉高祖刘邦在位期间共增设二十六郡国,调整的核心是梳理规范秦末诸侯自行设置的郡国,保障政权稳定。秦末诸侯起兵过程中随意增设郡国,各地行政区划十分混乱,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逐一梳理原有郡国设置,同时分封新的诸侯王国,为西汉后续的郡国格局打下基础。文帝、景帝在位时各增设六郡国,调整的核心是压缩王国的势力范围,规范郡国的设置标准。文帝将齐国、淮南国拆分为多个小型王国,同时增设河间郡、城阳郡等行政区域,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收回王国所属的部分土地,增设济阴郡、山阳郡等,再次规范行政区划设置,巩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武帝在位期间增设的二十八郡国,是西汉各代中增设数量最多的,调整的核心是拓展边疆管辖范围,强化中央集权。武帝先后北击匈奴、西击大宛、南征百越、东讨朝鲜,在新控制的区域广泛设置郡县,比如河西四郡、岭南苍梧等郡、朝鲜四郡、西南犍为等郡;他还对京畿地区的行政区划做出调整,将内史划分为“三辅”,完善京畿地区的治理体系。昭帝在位时增设金城郡,核心目的是巩固西北边疆的管控,该郡从天水、陇西、张掖三郡各划出两个县设置,填补了当地的统治空白。经过高祖到昭帝六代君主的持续开拓,西汉末年形成百三郡国的行政格局,为疆域奠定打下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王国管辖权限的逐步收窄。秦代郡县长官掌握辖区全部行政管理权,但职位无法世袭;西汉初年王国权力范围比较大,几乎等同于“独立王国”。但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各代帝王陆续压缩王国的管辖权限。西汉初,诸侯王能自行任免辖区内所有官员、收取赋税、组建军队、制定律法,势力扩张到一定程度后会对中央统治形成威胁。文帝在位时,明确王国的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必须由中央统一任免,初步压缩了王国的行政自主权限。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直接收回王国全部军权、财权,各级官吏全部由中央委派,诸侯王只能享受封地的赋税收入,不能插手地方日常事务。武帝主政阶段,推行“推恩令”,拆分王国管辖土地,通过“酎金夺爵”削去部分诸侯的爵位,同时要求诸侯王不能随意离开封地、不能过问地方政务、不能和其他诸侯王私下往来。此时王国的行政层级沦为与郡等同,郡县制成为全国最主要的地方行政制度。这类针对王国权限的收缩,留存了秦代郡县制的集权优势,解决了汉初郡国并行制度遗留的风险,让地方治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西汉各阶段的制度变革,都围绕“损益”展开。行政区划规范,为权限的收缩奠定了基础,权限收缩巩固中央集权、推进郡县制的优化完善,这使郡县制在汉代正式成型,为古代大一统国家地方行政制度筑牢了根基。

 

二、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博弈及其历史影响

郡县制和分封制之间的博弈,是秦汉政治制度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也成了郡县制逐步发展成熟的主要动力。这场博弈前后持续近两百年,给郡县制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

第一,制度间的博弈推进了郡县制自身的完善,秦代郡县制的弊端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弥补。

秦代采用完全的郡县制架构,是为了更有利于中央直接管辖各级地方,但权力集中度过高、制度灵活性不足,最终引发了秦末的农民起义。这些制度缺陷的显现,正是郡县制与分封制二者博弈的起点。分封制蕴含的“地方分权、兼顾地方利益”的理念,为汉代优化郡县制提供了参考依据。

两类制度的第二次博弈产物,就是汉代初期推行的郡国并行制,这是汉代统治阶层总结秦亡教训后的理性尝试。汉初功臣与宗室的势力都比较大,社会经济破坏严重,政权根基不稳,全面推行郡县制容易引发不满。汉高祖刘邦最终选择折中方案,在中央直接管控区域设置河东、河内等郡,沿用秦代郡县制;再分封同姓子弟和功臣为诸侯,建立多个王国。然而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稳固政权,并非恢复分封制。

汉初设置的分封制度,和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存在明显区别,并不是对后者的直接沿袭。中央对各诸侯王国实行统一管辖,诸侯虽然能在自身辖区内行使行政、军事、财权,但中央可直接任免王国的高级官员,以此约束诸侯的权力。汉初推行的郡国并行制属于混合类体制,郡县制的集权框架得到完整保留,分封制的部分设置形式也被吸纳进这套制度里。

汉代统治者在制度调整的博弈过程中逐步发现,单纯推行郡县制或是沿用分封制,都无法适配大一统的治理需求。因此,历代汉帝多次调整郡县制的运行规则,以吸纳分封制的合理内容。比如适当扩大地方自主权限,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考核制度,推动郡县制逐步走向成熟,既留存了集权治理的优势,也能兼顾地方的实际运行需求。

第二,经过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双方的权力边界得到明确,“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治理格局也正式确立。

秦汉两代相关博弈的核心围绕权力分配展开,秦代“集权过度、分权不足”,所有权力都掌握在中央手中,地方完全没有自主行事的空间,汉初“分权过度、集权不足”,地方王国势力过于庞大,会对中央统治造成直接威胁。

调整始自文帝。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虽未被文帝完全采纳,但他还是作出了将齐国、淮南国拆分为多个小王国的举措,以使单个王国实力削弱。朝廷同步明确王国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由中央任免,初步限制王国行政权。

景帝在位时期是关键转折期。晁错坚决主张“削藩”,收回诸侯国部分封地,引发“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景帝完全收回诸侯国的军权、财权,官员全部由中央任免,诸侯王仅收封地赋税,不得插手地方事务。之后诸侯国性质出现根本变化,从近乎独立的地方政权降为和郡同级的行政单位。

所有调整工作到武帝时期最终完成。武帝听取主父偃的提议,推行“推恩令”,明确诸侯王去世后封地要分给所有子嗣,让王国的封地被不断拆分、实力逐步削弱。后续又推行“酎金夺爵”政策,以进献贡金成色不达标为理由一次性免去106位列侯的爵位。经过一系列措施的实行,到武帝执政后期,诸侯封国已经完全和郡属于同一层级的行政单位,郡县制成为地方治理的绝对主体。武帝还出台了针对诸侯王的三项约束,分别是不得擅自离开封地,不得插手地方政务,不得和其他封国往来,完全消除了封国威胁中央的可能。

历经三代皇帝的连续调整,朝廷最终确定了治理格局,人事、军事、财政等核心权力归属中央,行政管理、司法等具体事务交由地方负责。后世历代王朝大多延续这套治理格局,它也构成了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核心框架。

第三,秦汉两朝博弈前后跨度近两百年,长期博弈沉淀了充足的治理经验。汉代统治者积累了大量地方治理经验,可给后世郡县制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

中央针对地方制定的考核制度。秦代就已推行这类考核中的“上计制度”,各地郡县长官,要在每年年末整理当年政务情况,把户籍、赋税、治安等政绩指标汇总后上报中央。汉代继承该制度后做了完善,新增品行、廉洁方面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优异的官员会获得提拔奖励,不符合要求的会被降职、罢免,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责。汉武帝在位时期又设立刺史制度,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部设置一名刺史,依照“六条问事”的要求巡察地方、监督官员,对官员的日常行为形成了约束。

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机制。汉代在治理实践中,摸索出了结合实际需求调整区划的灵活机制。像为稳固边疆设河西四郡,为开发西南设犍为等郡,为治理京畿将内史分为三辅。这类以治理需求为导向调整区划的思路,为后世提供了范例。

适用于民族地区的差异化治理模式。汉代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道”“初郡”等特殊单位,尊重少数民族传统,配合部族首领处理本地事务,逐步推广汉代律法,推动民族融合。这类“因俗而治”的思路,为后世治理多民族国家提供了经验。

汉代郡县制运行积累的经验,优化了当时的地方治理体系,也给后续朝代的制度设计留下了参考。唐代“道州县”、宋代“路州县”、明代“省府县”、清代“省府厅县”的地方行政体系,层级、名称各有调整,核心框架还是汉代确立的中央集权结构。后续朝代的考核制度、区划调整机制、民族治理模式,都能在汉代找到源头。

郡县制在相关制度的长期博弈中最终成为主体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分封制以血缘关系作为联结核心,适配分裂割据的社会状态,难以满足大一统的治理要求;郡县制以中央集权为核心逻辑,可支撑中央直接管控各级地方,稳固大一统的治理格局,契合历史发展的整体走向。

 

三、对郡县制治理史研究的再认识

《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记载西汉郡县沿革变迁,是该领域的核心史料。司马彪撰《续汉书·郡国志》,不仅称赞班固《汉书·地理志》“记天下郡县本末,及山川奇异,风俗所由,至矣”,而且续修其事,录光武“中兴以来郡县改异,及《春秋》、三史会同征伐地名,以为《郡国志》”。而学界对其不乏争议,部分学者甚至近乎全盘否定,指其“考证不详、标准不一、张冠李戴”。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类是针对《汉志》一段所载内容的质疑,即:“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这段文字是受关注度最高、传播范围最广的质疑。全祖望对照《汉志》统计,对班固注记的“高帝置”诸郡提出质疑,他指出《汉志》所注高帝增置的二十六郡中有不少并非设置于高帝时期。王国维提出,班固《汉志》中标注“高帝置”的各郡,并非全部归天子所有,汉初多数郡都属于诸侯王国的封地,而“班《志》于诸郡国下,其言‘故厶国’或‘厶年为厶国’者仅十三郡国,而不言‘故厶国’者三十有六,使后之读史者疑若自高帝时即为汉郡者”。周振鹤先生直接采用王国维的统计结果,进一步考证后提出,河内、常山原本是秦代设置的郡,置汝南时间应为文帝十二年,置魏郡时间应为景帝五年,等等。

第二类是部分学者对《汉志》的表述如“故齐”“故赵”等的解读存在偏差。有学者把这类表述理解为汉高祖时期设置的诸侯王国,还错误判定了郡国的最初设置时间。比如《汉志》中记载胶东国“故齐,高帝元年别为国”,有学者提出胶东国是高帝置齐国时设,应当计入高帝时期新增的郡国数量中。王国维对此的看法是,“故齐”“故赵”“故淮南”这类表述都指代汉代所设诸侯王国,他以这一认知为依据,划分汉末一百零三个郡国中哪些属于汉郡、哪些属于支郡。然而,这类“故某”的表述,本质上只是地理区位的标记,仅说明对应郡国的地域范围归属原先的齐、赵等诸侯国,并非高帝设置诸侯王国时的新建制。

第三类是针对《汉志》的史料来源、编纂体例展开的质疑。有学者提出,《汉志》记载缺漏较多、存在矛盾,班固未充分参考西汉官方档册,史料来源可信度不高。比如,《汉志》记录的河西四郡始置年代,和《史记·大宛列传》的相关记载存在出入,所以,这类记载可信度不足。班固编纂《汉志》的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可能是经过初步整理的档册,并不是当时留存的原始档案,因此内容中存在错漏。例如,《汉书·高帝纪》中高祖册封荆王刘贾的诏书,把“故鄣”错写为“鄣”郡。

要理清学界对《汉志》的各类误解,需先回归《汉志》自身的编纂体例。班固编撰《汉志》有着一以贯之的书法义例,明晰这些原则是准确解读其相关记载的基础。笔者曾将其梳理为四个方面:

第一,追溯政区沿革时,应以汉末百三郡国为起始节点,明确区分秦代与西汉的政区设置。《汉志》的编纂目的是梳理汉末郡国的演变脉络,全部相关记载都以这个节点为基础向前推演。书中明确划分秦代与西汉的政区归属:秦代已经设立、到汉末仍存续的郡国统一标注“秦置”;西汉历任帝王增设、到汉末仍保留的郡国,标注对应的帝王执政时段;秦代或西汉时期曾设立但汉末已经废置的郡国,不会单独做记录,也不纳入统计范围。钱大昕曾针对这一记述规则做过精准说明:“此《志》首云:‘汉兴,承秦制度。’故述郡名,断自秦始皇。”即《汉志》记载郡名以秦始皇为断,就算是云中、代郡这类战国时期燕国、赵国设立的政区,也因为秦统一后归入秦代政区体系,统一标注为“秦置”。班固确定这种记述规则,根源是他秉持“汉承秦制”的史学立场。

第二,整个编纂过程贯穿“汉承周统、秦为闰位”的理念。针对秦末诸侯设立的郡国,不会将其在秦末的出现时间定为始置时间,只会等其正式成为汉朝诸侯国后,再将对应的时间计入对应帝王的郡国增置数目中。以河间郡为例,有学者留意到《汉书·功臣表》中已经出现“河间守”的记载,判断高帝时期河间郡已经存在。但《汉志》有自身固定的编纂逻辑:河间地区虽在高帝时期已设郡,但直到文帝二年才正式分赵地置为河间国,成为汉朝的诸侯王国,因此班固将其计入文帝时期的增置数目中,这恰好契合了《汉志》的编纂体例。班固以高帝元年为断,把秦末诸侯所置郡划属诸侯国的时间作为始置时间,属于“尊汉之词”,是奉汉为正朔的史学表达。

第三,“增置”郡国的统计前提是对应建制到汉末仍然处于存续状态。《汉志》记载的各代帝王增置的郡国数量,都只包含新设后一直沿用到汉末的部分,曾设立但汉末已经废止的建制,无论规模多大,都不会被纳入统计范围。比如汉武帝时期曾经设置苍海郡,元朔三年就被废除,另有儋耳郡在元鼎六年设置,到昭帝始元五年被正式撤销,这两个郡都不算在武帝的增置郡国数目内。明确这一统计原则,就可准确梳理《汉志》记录的各代帝王增置郡国情况,把握相关统计数据的实际内涵。

第四,编纂时采用“正文+本注”的组合形式,正文记录汉末郡国的核心信息,本注简要说明始置年代、沿革等关键内容,这么安排目的是减少冗余表述,并不是史料本身存在缺漏。比如丹阳郡本注只有“故鄣郡”,没有展开更多沿革,对照《越绝书》等史料能发现,该郡沿革十分复杂,班固不加以详注,就是为了保持行文简洁。

在此前的研究中,有学者梳理《汉书·功臣表》的内容时,发现其中有“河间守”的相关记录,据此推断高帝在位时期河间郡就已经存在。结合政区设置的实际推行过程判断,这一推断确有对应的史料支撑。但是,如前所述,《汉志》有自身的编纂逻辑,河间原本归属“故赵”的范围,编纂者将文帝二年河间独立为国的时间,认定为汉代设置河间郡的初始时间,因此,将其归入文帝时期增置的政区数目中。以上两种结论不存在互斥关系,二者是从不同维度展开的研究:第一种侧重考证政区实际设置的具体时间,第二种侧重梳理《汉志》本身的统计规则与史学书写惯例。两类结论不存在绝对的对错之分,研究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同,最终得出的结论自然存在区别。

除传世文献互证外,出土材料在郡县制研究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睡虎地秦简就是典型例证。有一条简文:“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此前的注释里,把“责”解释为“诛责”,把“削籍”的含义定为“使该人脱离秦政府的控制”。笔者梳理相关内容后发现,睡虎地秦简里的“责”字用法可归纳出四种:第一种是“债”的通假字,第二种表示“责令赔偿”的含义,第三种是“积”的通假字,第四种对应“责罚”“追究”的意思。在这条简文里,“责”字为第四种释义,对应“责罚”的含义,和之前认定的“诛责”有区别。再看“削籍”的释义,《商君书·境内》虽然有“生者著,死者削”的记载,但削籍的含义不局限于让某人脱离秦政府管控,还可指相关人员从某类簿籍中除名,再转入另一类簿籍登记。秦代的户籍类型较多,包含普通民户籍、高爵者籍与刑徒籍,本条简文里的“削籍”,指的是将触犯法律的游士从原有户籍中除名,再转入刑徒籍管理。还有一条简文围绕作战未死人员的惩罚展开:“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之前的研究把“出”读为通假字“屈”,把“除”解释为“惩办”。笔者认为“出”用的是最常见的字义,解释为“出现”更为合适,简文后文提到的“有后察不死”,刚好对应和“不出”相反的情形。“除”字应当解释为“免”,和之前研究提出的“惩办”含义不同。作战期间死事之人,即便实际未死也未必会返回原籍,直接惩办完全不知情的同伍人员,明显不符合逻辑。这条简文实际是分两个层面讨论对未死人员的惩罚规则:第一个层面是对已经获得爵位的死者后人的惩罚,第二个层面是对未死人员本人的惩罚,“除伍人”的表述针对后人设置,具体含义是“免为伍人”。

对上述这些简文的重新释义,可修正此前的译文偏差,目的是使学界对秦代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认知更为精准。这些内容都和郡县制框架下的户籍管理、人口控制、奖惩机制等核心治理条目直接相关。明确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内涵,能让研究者更精准地掌握秦代郡县制的实际运行逻辑。

里耶秦简在秦代郡制考证方面的价值非常突出,既有的传世文献未提及秦代设置过洞庭郡,但里耶秦简J1:16:5正面明确记载:“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属尉:令曰……”简文中的“洞庭守礼”指洞庭郡守名礼者,相关记载可证实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确实存在。简文还收录了“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的内容,洞庭在这段记载里和巴郡、南郡、苍梧放在一起提及,可判定洞庭和这些郡属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单位。里耶秦简J1:9:1正面、J1:9:3正面都出现了“洞庭尉”的相关内容,能够为洞庭郡的存在提供更多佐证。同批次出土的简文里也有苍梧郡存在的相关证据,编号J1:16:5的简牍正面内容提到“巴、南郡、苍梧输甲兵”,苍梧在这段记载里和巴郡、南郡并列提及,可判定苍梧同样属于郡级行政单位。张家山汉简收录的秦代司法档案《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里,出现了“苍梧守竈、尉徒唯”的内容,对应的时间是秦始皇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和里耶秦简的所处年代接近,可证实秦代确实设置过苍梧郡。

岳麓书院收藏的秦简同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中0706、0194号简牍上清晰记载了“江胡郡”,这一郡级建制从未在传世文献中出现过。陈松长先生推断,该郡大概率是秦朝为强化吴楚地区江河湖泊的管控专门设置的,后续秦汉郡县体系经过多次分割细化,该郡最终不再见于相关建制记载。第1221号简有“癸行戌衡山郡,居三岁以当法”的记载,证明秦始皇二十五年就已经设置了衡山郡。0706号简载有“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颖(颍)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还能证实传世文献中记载的“泗水郡”实际就是“四川郡”,统一了学界此前的各种认知。

秦代封泥也是重要研究材料。“河间太守”封泥可证实,河间郡在秦代已经设置。结合王国维等人的考订(如《战国策·赵策》的相关记载),可进一步确认河间郡在秦始皇统一之前或统一之初即已存在;“清河太守”证明清河郡在秦代存在;“城阳候印”是否可以证明城阳为秦郡,因秦县本不设候职,有待进一步考证;“四川太守”“四川水丞”封泥还可进一步印证四川郡的存在。

这类出土文献有独特价值,所载是所属时代的一手记录,未经过后代传抄的改动,可直接核验传世文献,或是补全记载的缺漏。洞庭郡、苍梧郡、江胡郡的出土发现证实,秦代的郡,远比传世记载复杂,此前对秦郡的认知可能过于简化。由此可见,历史研究必须重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结合,才能有效推进相关研究的进展。

 

四、郡县制的特征与局限

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郡县制已延续两千多年,本身的制度设计中蕴含着若干值得关注的治理思路。梳理相关历史资料,可归纳为四项特征。

第一项特征是“纲目有序、层级分任”的框架设计。郡县制设立的初衷是维护大一统格局,对应的地方主要官员任免权、核心事务决定权都收归中央,地方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不得世袭,所有施政必须服从中央的政令要求。在人事安排之外,郡、县两级架构可搭建起政令传达与执行的完整通道:中央承担全局统筹职责,郡级负责对所属各县的全面管辖与统筹,县级直接面向百姓、处理各类具体政务。这套“中央统筹、郡级协调、县级落实”的运行架构,既可以让国家意志顺利传导到基层,也能让不同层级的职能划分更加清晰。

第二项特征是“职司有课、考绩以实”的运行机制。睡虎地秦简等出土文献显示,秦代对各级官吏的职责已有颇为细致的规定。《效律》中“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的记载,可印证当时已有清晰的责任分配规则。郡内行政、赋税、司法、军事等各类事务由郡太守统筹,太守对中央负责;县域范围内的具体事务由县令处理,县令对郡太守负责;军事治安相关事务归郡尉、县尉管辖,监察司法类事务由郡监御史、县丞负责,各级官员各有职守。秦汉时期推行上计制度,围绕户籍、赋税、治安等指标开展地方官员考核,汉代还增设刺史巡察机制,强化对官员品行与廉洁情况的考察。这类依托考核推动履职的机制,是郡县制能够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第三项特征是“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施政逻辑。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发展基础、社会构成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郡县制实际推行过程中,没有采用完全统一的管治模式:中原区域把赋税收缴、农业生产作为核心工作;边疆少数民族区域会设置道、初郡等特殊行政建制,较大程度上尊重当地原有社会结构与首领权威;位置偏远、发展滞后的区域通常会放宽赋税徭役要求,引导人口迁入、推进地区开发,武帝时期在西南夷地区设立犍为、越巂等初郡,就是这种因俗而治思路的实际落地。这类差异化的处理方式,能够降低管治过程中的阻力、推动不同民族及区域的交流融合。

第四项特征为“固本安民、县治为基”的价值指向。县级是直接对接民众的行政层级,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全局稳定,秦汉两朝会在县以下设置乡、亭、里几类基层机构,负责户籍统计、税费征收、社会治安维护、民间矛盾调解,覆盖各类日常公共事务。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留存的司法案例记载,县令、县丞常常直接参与民间事务的处置,基层行政和民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关联十分紧密,水利工程修建、灾荒救济、流民安置这类事务,同样属于县级官员的职责范畴。这类贯通朝廷和民间的治理传导路径,能够将国家权力覆盖到最基础的社会单元。

前述四个维度,涵盖了古代郡县制在制度设计层面的部分特点。不过把这类制度放到跨度更大的历史阶段中分析,也能观察到该制度实际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四种历史局限。

第一种局限,源于治理目标的偏失。郡县制设立的核心目的是巩固王朝统治,保障赋税征发与社会稳定,在这套制度的设计层面,民众始终是被治理的客体,不具备治理主体的身份,县级官员的首要职责是对接上级要求,保障政令推进和赋役收缴,不用优先回应下层民众的各类诉求。秦汉时期推行的上计考核,设置的指标多为赋税、户籍、治安这类容易量化的内容,官员会不会主动了解民情、优化民生保障,全看个人品行,没有对应的制度强制要求。秦代的律令条文规定十分细致,考核设定的标准也比较严,可百姓背负的负担过重、官吏执法严苛暴虐的问题还是存在,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无法完全替代治理目标本身的价值导向作用。

第二种局限,是治理运行流程的“单行道”特点。古代郡县制主要靠行政指令、法律惩戒管控,政令下发推行缺乏制度化的双向互动渠道,路径是:朝廷制定决策→郡县执行→百姓遵从。乡、亭这类基层组织,大多承担朝廷指派的征调、催科、缉捕等事务,并非民众反映诉求、参与治理的通道。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虽有县级官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记载,但设置初衷还是维护秩序、避免矛盾升级,未给民众提供制度化参与路径。这类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处理常规事务效率比较高,遇到复杂社会矛盾时,通常缺乏调整空间与适配能力。

第三种局限,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没有形成足够稳定的运行规则。郡县制的核心运行原则是中央集权,可权力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会受多类条件制约:地方官员的办事能力与个人品行、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强度、特殊阶段的整体政治态势等,都可能改变央地关系。秦代集权程度过高,地方可自主行使的事权被压缩到极低,行政效率较高,却没有预留应对突发风险的缓冲空间;汉初推行郡国并行制度,部分王国掌握的权力超出合理范围,一度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至汉武帝时期,依托“推恩令”等举措确立了中央的主导地位。这类集权与分权交替出现的波动状态,对应的是古代央地关系始终没有搭建起稳定、规范的制度框架,两者的平衡往往要依赖君主的政治智慧与强力干预才能维持。

第四种局限来自监督机制本身存在的不足。秦汉两朝已经形成功次、察举等多种官员选拔路径,不过官员的任职、提拔、考评三类核心工作,还是以上级对下级的逐层考课为核心,缺乏制度化的社会监督力量作为补充。当时设置的刺史巡察制度,能起到部分纠察官员的作用,不过刺史本质上是皇权向下延伸的载体,监督能发挥多少实际效用,完全看中央对地方的实际管控强度。地方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相对集中,日常施政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很容易滋生贪腐、苛政等各类问题。两汉后期,地方豪强势力不断膨胀,官员与豪强相互勾结、欺压百姓的情况频繁出现,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梳理这类制度的特征与局限,不是要拿当下的评判标准去苛责古人,而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所有制度的形成都依托于特定的历史条件,郡县制能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持续沿用并不断完善,本身就具备适配大一统国家治理需求的内在逻辑。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的各类问题,包括如何平衡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如何搭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何在政令统一与地方自主之间找到适度空间,都是历代王朝持续探索,却始终没能完全解决的治理课题。

诚然,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只能提供参照,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解决方案,但是,当我们把这些历史经验放到当前现实环境中梳理,能引申出不少有待讨论的议题:如何在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基础上,让县级治理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处置,是古今共同面对的共性课题;如何设置考核才能全面呈现治理成效,同时避免指标设定固化,仍有讨论的必要性;如何在政策制定中落实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是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方向;如何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打通民意传递渠道、提高基层干部能力,同样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当前开展县域治理现代化相关工作,要先对积累的治理历史经验做好梳理传承,再充分适配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古代郡县制能给后世提供的参考内容,一部分来自当时运行有效的制度设计框架,另一部分来自那些多次出现、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治理难题。梳理清楚这类遗留问题,能让我们更清晰地把握制度建设的长期属性与复杂特征。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兼顾效率与规范的要求,也要兼顾公平与参与的需求,让制度的实际运行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

 

五、郡县制研究的未来方向

郡县制相关研究持续深化,大有可为。结合此前的科研体会,笔者建议后续的郡县制研究聚焦于下述三个侧重点。

推进新史料的挖掘与运用。以往的研究素材多取自《史记》《汉书》这类传世文献,近些年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居延汉简、岳麓秦简等大批出土简牍陆续公开,其中有诸多秦汉郡县制的相关记录,可以填补传统史料的空白。像里耶秦简中的洞庭郡、苍梧郡,岳麓秦简中的江胡郡,都没有在传世文献中出现过。后续研究要做好这些新史料的挖掘、整理和运用,搭配传世文献完成多史料互证,逐步完善现有研究体系,回应目前学界未形成定论的问题,包括秦代郡数的精确考证、西汉郡国沿革的更多细节等。

加强跨学科研究。古代的郡县制既是、又不仅限于是地方行政制度,它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社会等多个领域都存在紧密关联,仅依托历史学、历史地理学的常规研究方法,已经达不到当下的研究要求,后续研究可引入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方法与理论,从多个层面挖掘郡县制的治理逻辑、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参考政治学相关理论可分析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关系,依托社会学研究范式可梳理郡县制与基层社会的互动模式,借助经济学分析框架可探讨郡县制对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让研究内容更加全面,研究框架更具系统性。

侧重推进“古为今用”相关研究。“述往事,思来者”,历史研究的核心目标是服务当代。古代郡县制包含的治理思路,能为当代县域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参考。后续研究要跳出“重史料、轻应用”的固化限制,结合当前国家治理、县域治理的现实情况,梳理古代郡县制的治理内核,总结可借鉴的经验,规避历史局限,让历史研究成果切实服务于当代,为基层治理现代化、区域协调发展、干部考核制度完善提供历史借鉴,为理解央地关系提供更全面的历史分析角度。

关于当代县域治理现代化,有三点期望。

第一,希望当代中国县域治理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原则,合理吸收古代郡县治理的历代智慧。可参考其中“纲目有序、层级分任”的统筹思路,“职司有课、考绩以实”的治理方法,“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调整逻辑,“固本安民、县治为基”的理政方向,也要规避其治理目标的偏差、治理流程的单向性特点、央地权责分配的稳定性偏弱、监督机制的内在短板等不足,摸索适配当代县域治理的现代化模式。

第二,期望当前中国县域领导干部以史为鉴,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将群众利益置于首要位置,做好本职工作、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重点解决民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筑牢治理的群众根基;还要紧跟时代步伐、敢于创新,参考成熟治理思路与方法,优化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县域治理提质增效,更好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希望当今史学研究者继续勠力奋进,进一步发掘郡县治理的历史经验,推进历史研究同当前社会治理的充分结合。王国维、周振鹤等几代学者为相关研究筑牢了根基,今天的学者才得以形成更清晰的认知。期望更多青年学者参与历史研究,重视郡县治理,延续史学精神,恪守实证研究准则,推进郡县制研究产出新成果,使古代政治文明的优秀内容,为当前国家治理、县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更为丰富的历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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