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摘 要:作为中国政治实践的核心议题与政治学研究的关键范畴,“国家治理”在学术讨论中常被多重理论视角所诠释,其中源自西方学术传统的“治理主义”影响颇深。治理主义所承接的西方治理理论秉持一种“去国家化”“多中心化”预设,本身就悬置了对国家本质的追问,其将治理简化为某种特定模式与技术工具,难以揭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后深层的政治逻辑。这就需要跨越这一理论陷阱,回归国家的本质规定性,从国家视角重新审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与结构特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此提供了关键的理论支点,国家治理不仅是技术性的管理提升,更是国家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二者辩证统一。其为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发生机理、领导主体和作用客体等基本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石,也为进一步提炼标识性概念、构建中国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健全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被确立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已成为学界的热议话题。十余年来,学界围绕此展开长时间、全方位研究,推动其由一种政治话语发展成为政治学领域的标识性概念。然而,纵观长期以来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始终存在一种理论取向,即以西方治理理论来把握、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将“治理” 与“统治”对立,认为“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而“治理”本身是有特定内涵的,包括主体多元、协商、非强制契约、权力的平行运行等。
此种理论取向的形成有其理论渊源,早在20世纪与 21世纪之交,经由徐勇、毛寿龙等学者的努力,肇始于西方的治理理论通过翻译和评述等方式被引入国内,并形成了广泛的理论影响。尤其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关研究中,不少学者以此展开讨论,使之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影响。其基本论点如下:在主体论层面,倡导多元、平行与网络化的治理结构。国家(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与责任主体,而是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乃至公民个体等共同构成一个平行的、多中心的治理网络。在这一网络中,各主体基于自身资源、知识与能力,通过协商、合作与伙伴关系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决策。在认识论层面,认为治理本身具有特定的标准,将其视作一个超越特定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工具箱。国家治理现代化可被视为一个技术优化与管理升级的过程,其核心矛盾是传统科层制的僵化与现代复杂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方法论层面,强调协商、共识与过程合法性。治理的合法性既来源于选举授权或历史传统,又来源于开放、包容、持续的协商过程本身。因此,好的治理应该是由多元主体之间的理性沟通、利益协调与共识达成共同推进的,“让所有社会群体参与治理过程、在协商共识中谋取各方利益的协调一致、让治理过程顾及每位社会成员的利益” ,由此促使治理决策获得广泛的认可与服从。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已经形成了一种可被称为“治理主义”的研究范式,其核心叙事常常围绕从“统治”到“治理”的线性演进、从 “单一主体”到“多元网络”的结构转型、从“政治权威”到“协商共识”的价值变迁等展开。大量研究将西方治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由此构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图景和实施策略。
伴随治理主义的还有对其理论预设、适应范围与实践局限性进行反思的批评性研究,主要聚焦以下方面:其一,治理理论的本土适应性有限。西方治理理论自称是对 “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有效应对,但这两种“失灵”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西方后工业社会、福利国家转型的特定背景而产生,这无疑脱离了中国的实践场景和问题语境。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主张和经验,并没有在治理主义的理论范式中得到体现。其二,治理主义对权力存在曲解。西方治理主义在强调协商、合作与治理网络的同时,有意无意地遮蔽或淡化了强制性权力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治理背后始终存在的利益冲突、资源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由此导致对治理与统治关系的误读。其三,治理概念语义不清。“治理”概念本身具有高度弹性甚至呈现模糊状态,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描述性、归纳性的框架,而非具有坚实内核和清晰边界的解释性理论,容易沦为一种“时髦但空洞”的学术话语。其四,治理主义低估了国家的作用。治理主义倾向将国家视为“改革”或“限制”的对象。从本质上看,这种主张并未充分认识到国家在基本规则制定、基础秩序供给、关键资源统筹和重大危机应对上的决定性作用。
面对上述批评,治理主义对自身理论主张进行了一定的调适和修正,主要是在确保治理主体多元化论点不变的前提下,强调国家在治理网络中的“元治理”角色。在中国语境中,这种调适进一步具体化为突出执政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把治理视作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依法、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从表面看,治理主义的“元治理”转向,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学界对治理主义效能与本土适应性的批评,即治理并未忽视国家,而是请回了国家;治理中的权力因国家的回归而呈现层级差异性,由此回应了对治理主义曲解权力性质的批判;等等。
然而,治理主义这种看似灵活的自我修正,隐含着一个理论陷阱:当一个理论框架既能解释“去中心化”的网络治理,又能解释强调国家中心地位的“元治理”,既能容纳西方多元主义政治模式,又能适配中国“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治理实践时,其本身便失去了理论所必需的排他性与区分度,无法对治理的实质内容、权力本源与发展方向作出具有规定性的判断。这种看似“海纳百川”的包容性,非但不是其理论优势,反而成为消解其规定性与解释力的问题根源。此外,尽管治理主义强调国家作为“元治理者”的地位,但悬置了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类型与政治领导权来源的追问。这在很大程度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西方多元政治”之间的本质区别,悄然转化为治理模式或治理风格的技术性差异。事实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等不仅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需要,更是由中国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地位这一整套政治逻辑所决定的。治理主义的“容纳”策略,恰恰回避了对这一政治逻辑的深入剖析。
应当对治理主义所暗含的理论陷阱予以重视。从成因上看,治理主义的调适之所以未能实现理论自洽,反而暴露其理论缺陷,主要在于“治理”概念的模糊性与形式化。或者说,“治理”只关注表层形式和过程特点,而不注重治理主体(特别是国家)的本质规定性,因此可以在主体维度任意“拉伸”。正如西方学者对“治理”概念的批判,“它涵盖的范围越大,就越需要将概念进行拉伸,以适应多层面体制安排和决策程序。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是语言模糊,无法为解释具体情况提供指导,也难以将这些情况与其他可能的概念框架区分开来。由于这个概念的含义太广且具有无限的延展性,它不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同样也不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可见,其理论调适本质上就是一种为应对批评而进行的策略性后退或概念包装更新,而非真正的范式革新,因此也就无法释清“国家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这一关键问题。鉴于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下问题:其一,在认识论根源上,治理主义为何会忽略国家主体的作用,其理论盲区究竟是什么?其二,在理论建构上,如何跨越治理主义的陷阱,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重新阐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本质?
二、悬置国家:治理主义理论旨趣的形成根源及其修正
国内治理主义的浪潮承接于西方学界关于治理 (governance)的研讨,这一理论以治理对统治的超越为逻辑起点。“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具体体现为国家不再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唯一权威,还存在众多非国家的中心,且它们之间并非上下级管理关系,而是平等的伙伴、合作和协商关系。由此,治理理论刻意弱化了政府(国家)权威在治理中的作用,将“没有政府的治理”标榜为自身特色。这些观点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实践成因。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二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西方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后遭遇了发展“滞胀”,原先成本高昂的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引发了西方国家普遍的“正当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潮流逐步兴起,英美等发达国家开始大规模减少国家干预,推进私有化和市场化。与此同时,全球化浪潮引发了人员、财富、资本、生产资料的跨国流动,以及全球气候变暖、有组织跨国犯罪等问题,这些已经超出了单一国家的能力范围,需要重新认识国家的角色和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学术界对不存在一个权威主体的问题解决方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治理一词开始作为具有特殊内涵的学术名词在国际关系的著作中出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治理研究骤然增多,形成了持续几十年的研究热潮。在此过程中,人们对治理的认识也不断丰富。例如,产生了要求对公私部门、不同治理层级进行整合的 “整体性治理”,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及公民等不同行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资源互赖与合作网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与执行的“网络化治理”,主张将权力从行政部门向立法和司法部门转移的“制衡式治理”,要求将国家权力向国际组织转移的“全球治理”等研究成果。
上述关于治理的认知尽管视角不同、内容各异,但均指向一个共同的认知基础,即削减“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中的作用。尽管这种研究取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靡西方学界,但其始终无法处理好弱化国家角色与保证秩序供给之间的张力。治理中权威主体的缺失往往会带来制度失效,不同行动主体因缺少一套共同的行动规则而无法建构秩序。鉴于此,不少学者主张展开“对治理的治理” 的讨论,并提出了“元治理”的理论主张,用以应对治理失灵。“元治理”是一种强调治理主体间地位不平等性和行为受约性的治理模式,由此,在去权威化过程中被消解的国家得以重新“出场”。这意味着,在监控、引导和协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国家必须发挥关键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治理理论在国家层面的适应性困境。乍看起来,国家的“返场”为提升治理理论在宏观问题上的解释力提供了必要的主体支撑和分析要件。但是,“元治理”语境中的国家依然“不过是更广大、更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或者说,国家是以众多治理主体之一的身份“返场”的,其并不在“元治理”中具有权威性,“任何愿意承担起领导角色的行为者,无论是公共管理者、街头官僚还是私人政治企业家,都可以实施元治理”。这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一种庸俗化理解。从本质上讲,国家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具有权威性和至上性,各类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体都不可能与之比肩。由此,即便“元治理”将国家带回治理,也仅限于公共管理层面,而无法对各种政治性和宏观性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治理理论之所以难以有效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很大程度上源于治理作为一种手段、方法被注入了特定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治理理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减少国家干预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其将国家视为改革的对象,始终倡导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西方治理理论的内部争论中,无论是“国家的回退”,还是“向国家回退”,都以治理为基本框架和底层逻辑,代表着一种“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话语在全球的崛起。西方治理理论无关“国家本质”,有“去国家化”、“去中心化”和“资本自由化” 倾向。西方自由主义不承认国家的阶级本质,导致治理理论难以对国家的角色作出科学合理的把握,因此只能悬置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类型与政治领导权来源的追问,而空泛地谈论国家在场与否。
治理理论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限制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中治理主义的解释力与引导力。鉴于此,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超越治理主义这一理论范式,将研究视角转向“国家对治理的规定性”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回到概念本身,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有两种理解,即(作为主体的)国家所进行的治理和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的治理。无论是哪种理解,国家在其中都居于中心地位,这本质上始终规定着概念的内涵和边界。事实上,就“治理”的本义而言,其也并未脱离国家本身。从词源上看,中文语境中的治理含有对事物的管理与处理、治理国家所取得的成就、治国理政的方式和道理等概念内涵;西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则由“驶船”(steer a ship)衍生为“管理”“统治”之义。显然,在中西语境中治理的本义都始终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国提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治理”的。如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国家角色并非被“纳入”或“请回”,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前提与逻辑起点,所以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的理论本源自然不能回避国家本身。当然,即使是“元治理”理论也没有否认国家在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但问题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国家?国家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理主体,那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家究竟起到何种作用?
众所周知,国家意味着一种维持秩序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通过运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所不具备的暴力机器、法律法规、官僚队伍、核心价值和财政税收等治理手段与资源,能有效输出力量、统合社会、协调关系和贯彻意志。此外,因公共权力具有“专属排他性”,国家不可能允许其他主体与其分享这一权力,国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就具备了绝对的权威性,国家逻辑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逻辑遵循。进一步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被提出的,其关涉“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等重大议题,这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有关国家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总体性、宏观性、全局性议题为问题导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按照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政策,不断提高解决时代新问题、满足人民新要求的能力。”这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显然已经超出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的能力与权利范围,而更有赖于国家本身。由此,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国家乃是国家治理的‘本体’”。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遵循着这一国家逻辑,就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科学的国家理论来阐释、论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本源。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视域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义诠释
自国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关于“国家本质”的追问就未曾停止。秉持一种“去政治化”逻辑,西方治理理论、制度主义理论和历史社会学等均以政党与国家相对分离的自由主义框架为基底,将国家预设为一种“中立”公器,或是中立的治理主体,或是制度复合体,甚至仅强调国家能力与自主性的历史生成。这些理论回避了关于国家本质、权力性质与政治使命的讨论,既无法解释中国政治实践,更无法触及国家治理的本质规定性。基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演进和消亡过程,形成了关于国家问题的从本质到现象、从静态到动态、从主体到客体的系统理论结构。这一理论结构内在规定了关于国家的四个基本问题:国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国家如何产生与演进?国家由谁掌握、代表谁?国家发挥什么作用、作用于谁?依循这一理论逻辑,就需要揭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阶级属性与历史类型,阐明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的历史条件与动力机制,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由谁主导、代表谁的利益,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职能范围与实践对象,为批判治理主义悬置国家本质、弱化领导主体、模糊作用对象等理论缺陷提供系统性分析工具。
1.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从理论构建角度看,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描述、解释和探索,以及相关知识的构建、积累和创新,都应以对其本质属性的科学认知为前提,否则不仅无法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而且难以在纷繁复杂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现象中把握其目标旨归。如前所述,国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绝对权威性和根本规定性,这就需要基于国家的本质来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性质。在探究国家起源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分析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生产关系性质时,已经阐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的作用在于“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基于阶级关系的分析,已经超越了对国家的疆域(country)、民族 (nation) 等表层特征的认知。这表明,国家治理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其性质是“谁来统治”的问题,即国家治理的权力由谁掌握、政策为谁服务、成果由谁享有。国家治理本身必然具有鲜明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体现为对有利于特定主体的生产方式、剥削形式、阶级统治的维护和贯彻,因而就不可能作为纯粹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存在,这也意味着西方治理理论的认知路径存在结构性缺陷。
具体到“现代化”的语境下,人开始从“附属于共同体的存在”变为“独立的个体存在”,这就使得国家事务不再被视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 人民由此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在此背景下,不少治理理论者认为,将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旨归的善治,应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着点。诚然,对任何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而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国家普遍具有的职能,若偏执于此,则容易混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形式关系。在现代化背景下,国家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国家的阶级性及其起源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国家不外是人们控制冲突、构建秩序的工具。历史表明,虽然近代以来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皆以“主权在民”自状,也基于权力制衡、政党竞争、民主选举等原则构建了民主、开放、高效的国家治理体制,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因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生产的目的在于榨取劳动者剩余价值,其国家治理在本质上仍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有效解决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尽管其依然保留专政的国家机器,但因确立了对大多数人的民主和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在性质上不同于之前的国家类型,其本身成为一种“半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也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方式。
2.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生机理
在论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生机理时,治理理论将统治-治理二元对立的视角作为理论工具,认为“去中心化”是治理区别于政治统治的根本特征,也是实现“善治” 的前提和动力所在。客观而言,国家(政府)与社会主体或经济主体的合作的确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治理理论对治理发生原理的认知包含一定的合理成分,有利于阐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和要求。例如,治理“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人部门合作”。但是,治理理论将政治统治等同于政府管理,则曲解了政治统治的本义,形成对此关系认知的误区。政治统治虽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国家机关实施,但是其根源则在于处理对立阶级关系,即由塑造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权威—服从关系的要求所决定。这里的政治统治含有“有组织的暴力”的内容和要求,它是国家建构的基础。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这时社会已分裂成相互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站在社会之上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社会的‘权力’,社会就无法存在”。因此,政治统治与阶级关系共生共存,只要阶级关系没有发展到“消亡”阶段,国家就一直存在。作为国家阶级统治实质的政治统治,也不会因多元主体的发展而被取代。正因如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政治统治之间并非一种对立的关系,也就不能以此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生机理。
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政治统治关乎不同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其本身具有国体层面的意义。正因如此,对包括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内的各种国家活动的分析都应深入这一层面,才能探究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就此而论,国家治理现代化非但不能排斥政治统治,反而要依存于政治统治。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应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实现形式,正是维系和促进政治统治的要求激发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统治的性质也因此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进路。当然,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并非完全取决于政治统治。这主要表现在,政治统治贯穿国家各个发展阶段,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并非在国家成长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在国家内部阶级关系尖锐对立的条件下,其政治统治的暴力、镇压特性较强,而公共性、服务性相对较弱,也就谈不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只有当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秩序稳固、阶级关系处于量变范围内时,才具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能性。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实践中通常表现民主性、开放性、服务性等特征,在方法上也讲究策略性与协调性。
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生又与特殊的国家性质相关。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前途看,其是导向共产主义的必要阶段,也是走向阶级消亡进而达成“国家消亡”的必要过程。但是,国家消亡并不意味着国家立即被废除。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半国家”,其虽然导向阶级和国家的消亡,但仍需以现代国家的形式来行使权力、维持秩序和实现发展。况且,现阶段群众的管理能力未达到“人人都来执行‘国家职能’”的状态。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国家就有必要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激发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实现“人民大众的政治权利对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回归,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真实合一,实现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成员权利的全面还原”,进而为国家的消亡创造条件。
3.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主体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主体问题,本质上就是国家由谁进行统治的问题。众所周知,国家产生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政权始终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统治阶级必须以此贯彻其主体意志,进而维持有利于其利益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阶级统治的主体同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也就毋庸置疑。但是,统治主体并非仅通过暴力、命令、镇压等强制方式维护和巩固政治统治。事实上,为将强制性政治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威,政治统治主体往往综合运用道德伦理、法律法规、意识形态、行政命令等多种手段,以构建政治统治主客体之间的“权威与服从关系”,进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特别是,现代国家在完成政治革命后普遍采取民主制的国家制度,将人民的“同意” 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在形式上表现为由选举或选拔产生的官员进行国家治理。由于这些官员在身份上并非全属于统治阶级,加之治理的对象包括全体国民,以社会契约或社会共同体名义掩盖阶级统治实质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导主体的科学认知。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通过剖析国家产生和成长的物质基础,进一步阐明了隐藏在国家共同体形式下的阶级统治的实质。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共性、开放性、服务性等特征中,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其领导主体由某个阶级拓展到社会整体。国家作为“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所进行的带有公共性的治理活动,目的依然是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从更深层次上讲,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这意味着在没有完成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之前,国家治理的主体始终是少数人。只有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才会开始出现迅速的、真正的、确实是群众性的即有大多数居民参加然后有全体居民参加的前进运动”。基于此,以社会多数成员为主体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成为可能。
此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主体还面临如何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问题。在现代政党政治背景下,特定阶级利益的表达与维护、政治地位的巩固与提高以及同敌对阶级的对抗与斗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作为阶级领导力量的政党来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统治阶级的主体地位集中表现为政党的领导。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国家建构的政治保证,推动了无产阶级从“自在”发展到“自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其也发挥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无论是制度体系的建构和运行,还是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力量凝聚,都需要通过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来实现。鉴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作用,应持续推进党的建设,强化党的自身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以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塑造坚强的领导核心。
4.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客体
就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客体而言,其本质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职能和任务问题。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属性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象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性质和任务。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或机器,要以政治统治关系中的被统治阶级为作用对象。但是,如果仅以此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象,则失之狭隘。因为,尽管各种类型的国家活动皆是为了维护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利益,但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的发挥必须以社会公共职能的履行为前提,其在形式上仍需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示人。如此,国家治理的对象范围要比政治统治的对象范围更为宽广。
从国家的阶级属性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对象是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然而,仅仅强调政治统治并不能囊括一切国家治理活动。国家作为社会存在与发展要求的产物,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而建构的,维护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利益是其目的,但国家要发挥政治统治职能就必须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为前提。正因如此,国家作为“第三种力量” 就具有了自主性。
国家自主性源于国家控制阶级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国家作为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各个冲突的阶级的不偏不倚,“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唯有如此,国家才得以成为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而开展治理活动。对于社会而言,封建时代的社会被政治所吞噬,个人的社会身份、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等都被束缚于政治等级和共同体的枷锁之中,社会缺乏自主运行的规则和空间。而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变革打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和管理社会的日常运作。
从社会角度看,现代国家是在社会关系变革基础上建构而成的,这一过程使社会本身从国家的控制中脱离出来,由此获得发展的自主性与主动性。国家与社会之间这种“从高度一体化到逐步分化和对立”的关系演变趋势,在实践中极大地丰富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对象。国家制定的法律、出台的政策、施行的方针、发布的命令等普遍适用于各个阶级的成员,因而在治理对象上囊括了全体社会成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需承担部分公共职责,处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建设民主法治、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公共服务、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先进文化、加强国际交流等都被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对象范畴,这使得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领域更为广泛。况且,国家自主性还意味着国家承载着免遭外部侵犯的功能。从现代社会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世界历史背景和实践发展场景看,融入全球化业已成为现代国家得以存在、活动和发展的常态,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难以单独应对诸如金融危机、难民危机、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必须参与对国际问题、全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以此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这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此外,国家自主履行其社会职能,也促使国家机构产生了基于管理的认知理性和行为逻辑。“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一种机构。”因此,不断提升国家管理水平、完善制度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本身由此成为作用对象。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破除制约生产力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的体制机制弊端,有效解决官僚主义滋生、行政效率低下、民众参与度较低等问题,由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显然,国家的自主性也是相对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象无法脱离特定生产方式的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必定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归根结底,“这种相对自主只不过是各统治阶级霸主组织所需要的那种自主而已;也就是,它只不过是这些阶级的明确权力所不可缺少的那种相对自主而已” 。这就意味着,对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都是存在限度的,其必然是在国家既有的政治统治关系之下展开的,其目的也是更好地实现政治统治。
四、结语
如前所述,“国家治理”已成为中国政治实践的核心议题与政治学研究的关键范畴。近些年来,关于这一概念的诠释主要受源自西方学术传统的治理主义的影响,其研究取向秉持一种“去国家化”“多中心化”预设,强调从“统治”到“治理” 的线性演进、从“单一主体”到“多元网络”的结构转型、从“政治权威”到“协商共识”的价值变迁。显然,治理主义所承接的西方治理理论本身就悬置了对国家本质的追问,其将治理简化为某种特定模式与技术,因此无法揭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后深层的政治逻辑。尽管治理主义提出“元治理”主张,以请回国家的方式来化解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但仍然是在维持所谓的“多元平行结构”前提下弱化、工具化国家权力。这种调适从根本上混淆了中西方治理的本质,也因概念拉伸而无法确保理论的规定性与解释力。可以说,这一理论取向在强调多元、网络化与协商时,并未深刻揭示在特定社会形态下,何种力量必然居于主导地位以及为何必然如此,缺乏对支配性权力结构的本质性分析。正因如此,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跨越这一理论陷阱,回归国家的本质规定性,基于国家视角重新审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从本质上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与结构特征。显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此提供了关键的理论支点,国家治理不仅是技术性的管理提升,更是国家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二者辩证统一,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这为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发生机理、领导主体和作用客体等基本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石。
鉴于此,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研究对“国家治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为今后进一步提炼标识性概念、构建中国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是强化理论自觉。这就要摆脱对西方理论的被动接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对源自西方的治理理论进行批判性反思。关键在于立足中国场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与实践作用,形成具有解释力与引领力的本土化概念体系与理论话语。这一过程不仅是对西方理论范式的超越,更是通过中国实践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路径。二是深化实践自觉。中国国家治理的丰富实践是生成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这就要求系统总结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制度成果与运行经验,将其转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学理表达,从而摆脱对西方范式的话语依赖。总之,只有通过以实践为导向的理论提炼,才能构建起以中国为主体,能有效解释自身发展逻辑,并引领未来实践的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
原文刊发于《江苏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