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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学者们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利维坦》的前半部分。本文试图通过解读《利维坦》后两卷的内容,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出一个全新的解读框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固然可以用纯粹世俗化的角度视之,但还可以把这种世俗化铺陈在一个更大的神学背景之下。重新解读基督教之于霍布斯不啻是其政治哲学必然的一环,更是其整个政治哲学的框架。纯粹的"尘世之国",只是上帝过去和未来直接统治人类的"上帝之国"之间的某个阶段,即便这个阶段依然存在着"自然的上帝之国"。
【关键词】政治与宗教 神的政治 上帝之国 圣经解释
霍布斯生活的时代常常陷入极端的宗教混乱之中。身处英国和欧洲宗教激烈冲突的环境,霍布斯高度重视宗教与国家之间的重要关系,这一论题可以说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占据着中心地位,亦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核心问题。(注:现代主权论的创始人博丹(J.Bodin,1530-1596),同样困惑于当时的宗教战争,因而坚决主张为国家主权张目。以后,洛克、卢梭以及启蒙哲学家也对此多有讨论。)在《利维坦》中,差不多有一半的篇幅是在谈论宗教问题,即《利维坦》的第三、第四部分,其中更有七百多处引用圣经的地方。为什么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要花那么大的篇幅来谈宗教?其实这个问题在霍布斯最初的《法的原理》中讲得最清楚,归根究底就是当臣民在服从上帝和服从主权者上发生矛盾时,究竟该如何面对。[1-p141]很多人在读解霍布斯时,认为他是现代中立化国家理论的先驱,因而从世俗的角度解决了这个对立。(注:参见Carrl Schmitt,The Leviathan in the State Theory of Thomas Hobbes,Greenwood Press,1990,p44。随后施密特又在第五章中以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冲突,我认为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从《法的原理》(1640)开始,经《论公民》(1642)再到《利维坦》(1651),霍布斯论述基督教的篇幅越来越大,论述得越来越细致,以至于我们可以说,霍布斯在此确立了其自身的基督教思想体系。利奥·斯特劳斯就说:"霍布斯的三部政治哲学著作,堪称神学政治论。"[2-p85]那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究竟是一种纯粹世俗化的哲学呢?还是这种世俗化铺陈在一个更大的神学框架之中?(注:这里我们只是就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神学背景而论,并不讨论霍布斯个人的信仰和教派问题。)
1.政治与宗教的同构性
说霍布斯政治哲学是一种理性的、世俗的、乃至中立的政治哲学,并不令人惊奇。在《利维坦》论述社会契约的第二卷中,霍布斯似乎完全摆脱了对于基督教神学论证的依赖,直接诉诸人的理性和自然法。(注:相较于在《法的原理》中,霍布斯不断引圣经,利用圣经权威来为自己理论论证的作法,在《利维坦》第二卷中,霍布斯的论证似乎更理性,更世俗,更强调其政治理论的理性根基。)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把主权者的世俗权利,以及臣民的责任与自由,都建筑在众所周知的人类自然倾向和各条自然法之上,凡是自以为理智足以管理家务的人都不能不知道。"[3-p489,p575]因此,人们似乎完全有理由撇开基督教来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霍布斯在总结《利维坦》前半部分时也说:"直到目前为止,我只是从经验证明为正确的、或在语辞用法上公认为正确的自然原理引伸出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义务。"[3-p255,p290]想必这就是一般政治哲学史很少谈论霍布斯基督教思想的内在原因吧。但是,另一方面,非常明显的是,在霍布斯的著作中对宗教或基督教的论述,不是越来越少了,而是越来越多了。他不仅细致地区分了宗教和迷信的关系,在宗教中又区分了基督教和异教,在基督教中则又区分了真正的基督教和被败坏了的基督教,因此霍布斯本人对基督教有一个完整的看法。那么出现这种现象与其政治哲学究竟有何关联呢?这是面对霍布斯政治哲学不能不回答的一个问题。
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线索就在《利维坦》第一卷中。在此霍布斯初步揭示了政治和宗教在本质上的同构关系,因此宗教与政治的冲突有着必然性。对于宗教和政治这种同构关系的认识是理解霍布斯整个宗教思想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舍此就不能理解霍布斯何以花如此大的精力来处理这个问题。只有认清政治与宗教的同构性,才能梳理清其中复杂的关系。这构成了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必要的一环。
那么,何以说宗教和政治具有同构性呢?这可以从宗教和政治的心理起源上来寻找。在《利维坦》第一卷"论人"都分,霍布斯从第2章就已经开始论述宗教问题了,可见其对宗教问题的重视。他认为宗教是人所独有的现象,其在人的认识和心理上有着根深蒂固的原因。当人们对梦境和清醒很难作出区分时,就会以为是幽灵的显形。霍布斯以罗马历史上马尔库斯·布鲁图在与奥古斯都·恺撒交锋前夕所见可怕鬼魂一事来说明白日梦何以成了幽灵的显现。由此他推断说,以往崇拜林神、牧神等异端邪教绝大部分都是由于不知道怎样把梦境以及其他强烈的幻觉跟视觉和感觉区分开来而产生的。在此意义上,宗教和迷信的区别仅仅在于"对于头脑中假想的,或根据公开认可的传说所想象的不可见的力量的恐惧,就是宗教;而对于根据不是公开认可的传说所想象的力量的恐惧,就是迷信。"[3-p42,p41]当所想象的力量真正如我们所想象的一样时,便是真正的宗教,这就是霍布斯心目中的基督教。尽管霍布斯认为真正宗教和迷信有着不同的起源,但就其对不可知力量的恐惧而言,它们是相似的。
这里霍布斯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恐惧"。对于某种不可知力量的"恐惧"是宗教最根本的心理基础。在《利维坦》第12章中,霍布斯阐发了宗教产生的"自然种子":首先是由于人们具有探知事物原因,推想事物起源的欲望。当人们对于真正的原因感到没有把握时,就会根据自己的想象,或信靠比自己更高明的权威,来设想一些原因。与科学探究未知力量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对于这种"不可见的力量",人们并没有真正的概念与之对应。这种对于未知原因的恐慌会使人焦虑,会使人整天被死亡、贫困和其他灾祸的恐惧所萦绕,从而不得安宁。所以,霍布斯引用古老诗人的话说:"诸神最初是由人类的恐惧所创造的。"[3-p76,p80]在此,无论是宗教还是迷信,其心理基础都一样,是对"不可见力量"的恐惧。
霍布斯在建构其国家理论时,也同样是以"恐惧"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在自然状态中出于对暴死的恐惧和相互之间的畏惧,人们才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在社会状态中,人们同样是出于对主权者绝对权力的恐惧而保持了社会的和平。因此在根本点上,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和宗教崇拜有着某种相同的动机。而且,在"恐惧"中诞生了主权者或者神的权力,也诞生了臣民或教民的义务。[4-p175,p167]
出于对这种不可见力量的恐惧,人们自然会以敬拜的方式来表达人们的尊敬。霍布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对神的敬拜方式无非就是人们对人尊敬的方式,别无其他方式。[3-p78,p82]也就是说,在宗教上敬拜神,与在政治上尊敬统治者有着必然类似地方。此外,宗教和政治都是对权力(或力量)的一种服从(注:权力和力量,在英语中都是power。),在政治上,服从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是为了寻求社会的和平和人身的安全;在宗教上,服从神的不可知的力量,是为了寻求心灵的和平和死后的生命。由此可见,政治与宗教在心理基础上,在敬拜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相似性,而核心问题就是对权力(或力量)的服从。因此,宗教在人性上的"自然种子",必然会和政治粘合在一起。有鉴于此,霍布斯特别强调对神的崇拜,一定要受制于世俗的主权者,因为特定的宗教在社会中首先是一种公共事务。基于异教和基督教的差异,宗教之于政治的关系也是不同的。霍布斯为此区分了人的政治和神的政治。
2.人的政治与神的政治
在霍布斯看来,无论是真正的宗教还是异教,就其特质而言,它们都有共同性。霍布斯总结了四条:1)由于对未知原因的探究而形成鬼的看法;2)对于第二因的无知,而诉诸于神的力量;3)对所畏惧事物的敬拜;4)以及将偶然事件当作事物发生的征兆。
这种宗教的"自然种子"从其诞生的伊始就必然被政治所利用。因为政治的要素中同样有恐惧、敬拜、认识和权威。霍布斯说:"这些种子受到两种人的培育。一种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发明加以滋养和整理,另一种人则是根据上帝的命令与上帝的指示。但是这两种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要使依靠他们的人更倾向于服从、守法、和平、互爱、社会。所以,前一种宗教便是人的政治(humane Politiques)的一部分,宣讲尘世君主要求臣民的一部分义务。后一种宗教则是神的政治(Divine Politiques),其中所包含的已经许身为上帝之国臣民的人的诫律。一切异教徒的建国者和立法者都属于前一类,而亚伯拉罕、摩西和向我们昭示上帝之同法律的救主基督则属于后一类。"[3-p79,p83]
这一段话可以解读为霍布斯关于政治与宗教关系的经典语录。首先,霍布斯看到,基于政治与宗教的同构性,宗教必然是政治的,宗教必然为政治所培育、利用和服务。但霍布斯区分了两种宗教的政治功能,一种是属人的政治,宗教为人的政治服务,其典型例证就是古希腊罗马的宗教;另一种是神的政治,宗教乃是神的政治的固有部分,摩西领导的犹太人国家就是如此。在此,我们要注意的是,尽管霍布斯对于宗教的起源有心理学上的解释,但就现实宗教而言,他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就基督教而言,它在霍布斯成了一种政治化的宗教。这里基督教与政治的关系显然属于神的政治范畴。我们知道,现代世界的政治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早期现代性的思想家,首先做的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区隔政治与宗教,反而是首先辨明宗教的政治性。
霍布斯认为,无论是异教,还是基督教,其现实的政治功能是一致的,"这两种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要使依附于他们的人更倾向于服从、守法、和平、互爱、社会。"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样的宗教,就其根本而言都具有政治功能。霍布斯比现代某些宗教学家更明白一个道理,即不能简单地说宗教属于信仰范畴,或者说宗教信仰属于私人领域,从而抹煞或轻视宗教固有的政治功能和效应。不过,这里霍布斯更强调的则是异教和基督教的巨大差别。正如我们看到的,霍布斯把前者看作是人的政治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宗教来欺骗。但就基督教而言,宗教则是神的政治。换句话说,基督教不止是是性灵和信仰的事务,更是政治事务,是上帝对人的直接统治。可以说,霍布斯的基督教体系是一种政治化的宗教体系。在这一点上,我们为霍布斯的"神学政治论"找到了切实的注解,或者说,找到了霍布斯解读基督教的着眼点。
如上所言,霍布斯认为对于宗教的政治利用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异教徒的做法:他们首先是将未知力量人格化,制造神鬼;其次是利用人们对原因的无知,以使人敬畏神;其三是以艺术效果达到使人敬拜的效果:其四则是通过以往的经验来预言未来。异教徒用法律禁止神所不高兴的东西,通过祭祖使神息怒。但所有这一切其实都只是"人的政治"的一部分,是为人的政治服务的,也就是说,在异教那里,他们把社会政治问题归咎于神,而不是归咎于统治者,这有利于人的统治。同样,罗马人对各种宗教的宽容便是一个例证,这样做有利于其统治。可见,对古代异教徒来说,世俗和宗教两种权力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宗教的就是政治的。
基督教同样面对人的四大"宗教种子",与异教徒一样的是,对于犹太人来说,或在《旧约》时代,世俗和宗教的权力也是不分离的。做法却与异教徒迥异。他们不像异教徒那样,从人的政治来论述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统一,而是从宗教的角度来论述了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统一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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