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智:试论《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论物体》中文版译者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0 次 更新时间:2019-05-1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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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德智 (进入专栏)  


《论物体》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1588—1679)的一部专论其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的著作。该著最初以拉丁文写成,于1655年出版。第二年,出了英译本。1668年,该著作为《霍布斯哲学著作全集(拉丁版)》第一部分的内容予以再版。1839年,威廉·莫尔斯沃思将其作为他所编辑出版的11卷本的《托马斯·霍布斯英文著作集》的第1卷出版。一如英译者所说,他在该著付梓之前,曾将其交给霍布斯本人予以“审读”。霍布斯不仅对译著进行了修订,而且还对原著进行了增补,甚至重写了其中两章。因此,英译者强调说,英文版《论物体》表达的“完全”是“作者自己的观念和意思”。本书就是根据这个英译本翻译出来的。


一、《论物体》的酝酿与写作

《论物体》虽然于1655年出版,但霍布斯写作这样一部著作的源头却可以一直上溯到25年前,即1630年。那一年,他在第二次到欧洲大陆旅游途中,在一位绅士的图书馆里,意外地读到了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一种新的世界景象展现在他的面前,他决意以几何学论证为样板,撰写出一部“没有论战和争论”的哲学论著。当时他并没有想到,这样一部哲学著作直到25年之后才问世,而且他也不是像笛卡尔那样坐在火炉旁进行其哲学沉思形成其第一哲学的,相反,他的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却是在一系列哲学争论中逐步酝酿成型的。

在霍布斯参与的一系列哲学争论中,最值得一提的当是他与笛卡尔之间开展的那场争论。无疑,无论是笛卡尔还是霍布斯都深受伽利略的物体和运动概念的影响,不同的是,笛卡尔仅在物理世界范围内运用伽利略的思想,而霍布斯则进一步将其运用到精神世界。这样,在他们之间便出现了二元论哲学和唯物主义一元论哲学之间的对立。1640年3月,笛卡尔在完成其第一部主要哲学著作《第一哲学沉思集》后,曾征求当时欧洲哲学界一些著名学者的意见,霍布斯当即提了16条批评意见予以反驳,笛卡尔对此都一一进行了“答辩”。1641年,霍布斯的反驳与笛卡尔的答辩作为“第三组反驳与答辩”附在《第一哲学沉思集》后面出版。霍布斯的反驳虽然涉及笛卡尔的所有六个沉思,但却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面:(1)针对笛卡尔关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从而我是“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的说法,霍布斯指出:笛卡尔在这里混淆了“体”“用”,把“理智的东西”和“理智”“当作一回事”。断言:“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说是精神、理性或理智的主体,从而是物体性的东西。”(2)针对笛卡尔事实上将推理视为用“是”这个字串起来的“一连串的名称的总和”的作法,霍布斯批评道:这样一来,“用理性,我们得不到任何有关事物的本性的东西,只能得出有关这些事物的称号”。(3)针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霍布斯强调:我们心中的观念不是天赋的,不是来自上帝的,而是来自我们自己,来自我们对外物的感觉,都“是由一些看得见的东西的观念组合而成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上帝的观念和灵魂的观念,也没有实体的观念。(4)针对笛卡尔将本质视为存在的观点,霍布斯强调指出:本质“不同于存在”,“它不过是用动词是结合起来的一堆名词”。霍布斯的“反驳”既关涉到本体论,也关涉到认识论。一个人只要浏览一下《论物体》,就不难看出霍布斯在与笛卡尔的这场争论中已经确立了他的《论物体》的核心观点和基本立场。

事实上,霍布斯在其完成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反驳后即准备全面启动《论物体》的写作工作,但他的这一写作计划却因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雇作宫廷数学教师而一直未能如愿。尽管如此,霍布斯还是断断续续地为写作《论物体》做了一些准备。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霍布斯研究了感觉问题和光学。1644年,他在著名学者梅尔森主持的《物理—数学杂志》上发表了他的《论光学》。同年又在梅尔森主持的《巴里斯提卡(Ballistica)》杂志上发表了《序言(论感觉)》一文。1646年,霍布斯完成了《光学初稿》。《光学初稿》虽然当时未能出版,但作为霍布斯感觉学说的一个大纲,后来成了其《论物体》第4篇“物理学”的一个草稿。

真正说来,《论物体》的写作是在1651年霍布斯完成《利维坦》从法国返回英国后才正式启动的。经过四年的努力,霍布斯终于于1654年完成书稿,并最终于1655年在伦敦出版了这部著作,终于圆了自己25年前萌生的哲学梦想。

霍布斯之所以能够在这四年时间内完成《论物体》的书稿,从政治大环境看,一方面得益于英国内战(1642—1651年)的结束,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公民哲学与新兴政权的合拍,从而使其可能过上相对宁静的生活。但霍布斯的个人生活却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宁静下来,《利维坦》的出版虽然给他带来了极高的声誉和学术地位,但却也给他招来了种种非难,使他很快又卷进了论战的漩涡。这些论战既关涉到“宗教权利与国家权力之争”和有神论与无神论之争,也关涉到作为霍布斯公民哲学理论基础的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是非之争(尤其是关于霍布斯自由意志学说的争论)。与此同时,剑桥柏拉图派代表人物之一亨利·莫尔(1614—1687)也向霍布斯的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发起了挑战。1653年,亨利先后出版了两部著作,即《对无神论的消毒剂》和《神秘的臆测》,其矛头或是直接或是间接地指向了霍布斯的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按照亨利自己的说法,其著述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哲学神学化”,而是在于“通过驳回反对有神论和灵魂不死的论证”建立起“环绕神学的外层篱笆或外部堡垒”,显然意在反对“霍布斯加印在世界上的那种唯物主义”。如前所述,霍布斯不仅否定上帝观念和灵魂观念的存在,而且还将他的整个物体哲学或自然哲学都置放在他的机械论之上,与此相反,亨利则断然否认“纯粹机械现象”的存在,强调机械现象根源于那弥漫于整个物理世界的“自然精神”或“世界灵魂”,并且因此还提出了“无形体的广延”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亨利不仅是一个柏拉图主义者,而且还是一个笛卡尔主义者。但由于他将笛卡尔的二元论最终引上了唯心主义的一元论或唯灵论,就使得他的哲学整个走向了作为唯物主义一元论者的霍布斯的对立面。面对同胞的挑战,霍布斯不能置之不理。这也可以看作是霍布斯与笛卡尔主义的第二次论战。

《利维坦》的出版不仅在政治哲学、宗教神学和一般世界观领域引起了论战,而且这场论战的风暴还波及几何学领域。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不仅宣布“世界是物体”,而且还宣布几何学是“自然科学之母”,乃至“哲学之母”,断言:“一个人要讲哲学”,就必须“首先在几何学方面有很深的素养”。据此,霍布斯借机攻击了大学和大学教育:大学里唯有罗马宗教的权威和亚里士多德的权威“在这里流行”。“至于几何学,则由于它不服从任何东西而只服从严格的真理,所以在最近时期以前没有任何地位。任何人如果凭自己的天资在这方面达到了任何圆满成熟的程度,便会被一般人认为是魔术家,他的学艺则被认为是魔鬼式的学艺。”他的这些评价遭到了一些大学教师的批评,特别是遭到了牛津大学数学教授们的强烈反对。但霍布斯不顾这些批评意见,在《论物体》第20章“论圆的面积,及角或弓形的分割”里,具体地考察了求证圆的面积的三种尝试,突出地炫耀了自己在几何学领域的所谓“化圆为方法”。这导致了更大的数学争论。

应该说,这样一些争论对于霍布斯《论物体》的写作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这些争论干扰了霍布斯平静的写作生活,另一方面它们又敦促霍布斯更深刻地反思其中所内蕴的的自然哲学问题及其与公民哲学的关联,从而使他对其自然哲学的阐述更具意向性也更加深入和系统。


二、《论物体》的基本内容

对《论物体》,霍布斯非常自信,曾自称其为一部“伟大著作”,而它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的创新,在于它“自始至终都新意盎然”。霍布斯高度赞扬了伽利略的历史功绩,称赞他“第一个向我们打开了宇宙自然哲学的大门,使之成为运动本性的知识”。而他的《论物体》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一部运用这样一种“运动本性的知识”来解释物体运动的著作。

《论物体》主体部分共分四篇30章。这就是“逻辑学”(含6章),“哲学的第一根据”(含8章),“论运动与量的比例”(含10章)和“物理学或自然现象”(含6章)。

在第一篇“逻辑学”里,霍布斯围绕着理性问题,主要阐述了下述三个问题。首先,针对笛卡尔将哲学或推理视为“一连串名称总和”的观点,霍布斯强调物体乃哲学的惟一对象,哲学无非是是求知物体的产生和特性的知识。并且据此提出了哲学排除神学的著名论点。其次,针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学说,霍布斯断言“知识的开端乃是感觉和想象的心像”,提出了“推理即计算”的著名观点,并相应考察了“名称“、“命题”和“三段论”,强调我们的理性知识对客观存在的个体事物的依赖以及对我们关于外在事物的感觉及其观念的依赖,初步形成了基于感觉论的指称理论或“观念论的意义理论”。最后,霍布斯探讨了“哲学的方法”。霍布斯首先区分了两门科学,这就是“关于原因的科学”和“关于那个在者的科学”。他断言:藉感觉、想象和记忆,我们就能获得关于那个在者的科学知识,但要获得关于原因的科学知识,我们便需要推理,需要加减计算,从而需要“组合法”(即综合方法)和“分解法”(即分析方法)。

既然在霍布斯看来,哲学或自然哲学无非是关于物体的特性及其产生的学说,则他的自然哲学的基本任务便在于考察物体的特性及其产生,一般地说这就是本著后面三篇的内容,特殊地说,这就是本著第二篇“哲学的第一根据”的内容。

霍布斯首先讨论了物体的特性。与笛卡尔简单地将物体定义为“空间”或“广延性”不同,霍布斯给物体下的定义是:“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在这里,霍布斯虽然强调广延性是“为一切物体所共有”的“特性”,但这样一种特性也只是一种“偶性”。作为偶性,广延性既非一种物体,也非物体的“一个部分”,就好像红色之在血液里,红色既不构成一种新的物体也不构成血液的“一个部分”。霍布斯不仅强调物体的广延性,而且强调物体的持续性,并且将时间与物体的运动联系起来,宣称:“我们是以运动来量时间,却并不是以时间来量运动的。”这就与将时间理解成一种“思想方式”的笛卡尔的时间观区别开来了。霍布斯还将物体的偶性区别为两种:一种是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广延性这样一种为“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偶性,还有一种是“不为一切物体所共有,只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如静、动、颜色、硬之类。

霍布斯在讨论过物体的特性之后,紧接着便讨论了物体的产生。在霍布斯看来,世界上的物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作用着的,从事物产生的角度看问题,物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针对笛卡尔将上帝视为物体运动原因的观点,霍布斯一方面强调万物的产生都有其“必要的原因”,另一方面又强调“没有任何运动的原因不存在于交接的和受到推动的物体之中”。但霍布斯片面地强调了因果必然性,将因果性混同于必然性,根本否认偶然性的存在,将偶然性归因于人们认识上的无知,宣称:“一般而论,一切偶然的事物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人们一般地“是把他们未察觉出具有必然原因的事件叫作偶然事件”。这无疑是其哲学机械论性质的一个典型表现。

霍布斯既然在第二篇里讨论了物体产生的原因,接下来他就势必在第三篇里考察运动问题。因为万物“总共只有一个普遍原因,这就是运动。……而运动除了以运动为原因外,不可能被理解为具有任何其他的原因。”在霍布斯看来,运动不仅是物体产生的原因,也不仅是物体变化的原因,而且还是物体的差异原则和区分原则。正是不同的运动形成了不同科学的考察对象,正是对不同运动的考察形成了不同的科学:“对点、线、面、体简单运动的考察”形成了几何学;“对一个运动的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造成结果的考察,以及对任何一个物体的各个部分所造成的结果的考察”,形成了物理学;“对心灵运动的考察”形成了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霍布斯运动学说中最大的亮点是他提出的“努力”概念。与笛卡尔一味拘泥于机械运动甚至将动物视为“自动机器”不同,霍布斯将“努力”视为其运动学说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所谓“努力”即是“在比能够得到的空间和时间少些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运动”。霍布斯的“努力”概念是一个普遍概念,既意指物体的物理属性,也意指物体的心理属性和精神属性,意指动物和人的欲望、欲求或愿望。在霍布斯看来,动物不仅有“生命运动”,而且还有“自觉运动”。也正是在“努力”概念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物体能够意欲和思维的观点。他的努力概念对莱布尼茨的“力本论”思想和狄德罗的“活动力”概念的酝酿和产生都有过积极的影响。但毋庸讳言,从根本上讲,霍布斯将所有的运动都归结为简单的位移运动,宣布:“运动是连续地放弃一个位置,又取得另一个位置。”因此,他的运动观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一种机械论的运动观。

霍布斯在对运动做过考察之后,随即进入了对物理学的考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在致思的目标还是在致思的路径方面,物理学与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和运动学都大异其趣。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与几何学旨在证明,物理学则旨在发现;前者遵循的是由因及果以及从普遍到个别的理路,后者遵循的则是由果及因以及从个别到普遍的理路;前者的着眼点是人的理智及其推理活动,是我们自己构建的那些语词的合法使用,后者的着眼点则是对我们感觉观念或现象成因的合理分析;前者依靠的是推理,后者依靠的是假设;前者追求的是普遍必然性、合理性与正确性,后者追求的则是盖然性与逼真性。霍布斯对其在这两个方面工作的自我评价是:在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与运动学中,“所有的定理都是正确推证出来的”;在物理学中,我们所假设的有关自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虽然未必绝对为真,但却“足以解释有关自然现象的产生”。

在第四篇中,霍布斯还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他的感觉论。霍布斯用他的“努力”概念来解释感觉,宣称:“感觉是一种心像,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作用及努力所造成,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向内的努力所引起。”他的这个定义既考虑到了感觉主体的作用,也考虑到感觉对象或外界物体的作用,在当时条件下,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健全的感觉概念。与完全否认感觉可靠性的笛卡尔不同,霍布斯强调感觉知识的可靠性,将其视为我们认识外界物体的有效途径。霍布斯断言:“与对感觉的默思相应的是对物体的默思,而物体乃感觉的动力因或对象。”他对物理学的整个考察就是基于他的这一感觉论思想的。在物理学部分,霍布斯还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他的关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两种性质学说的源头可以一直上溯到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至近代,伽利略在近代力学或物理学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这一学说。霍布斯继承和发展的正是伽利略的两种性质学说。


三、《论物体》的逻辑框架

由以上的概述不难看出,《论物体》的四篇内容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至于各篇的内容,霍布斯曾将其概括为“理性”(第1篇),“定义”(第2篇),“空间”(第3篇),“星辰”与“感觉性质”(第4篇)。霍布斯之所以将逻辑学的内容概括为“理性”,乃是因为在霍布斯看来,逻辑学阐释的是“理性之光”。众所周知,逻辑学从“真实的哲学定义”开始又以阐释“推理”为其主体内容。但“真实的哲学”本身不是别的,正是“人的自然理性”,亦即“理性之光”本身。而“推理”也不是别的,无非是人的理性或人的“思维”能力。霍布斯之所以用“定义”来概括“哲学的第一根据”的内容,乃是因为在这一篇里,霍布斯“依据精确的定义把一些最普遍的概念辨别开来,以免混淆和模糊”。事实上,霍布斯自然哲学的基本概念,如物体、偶性、运动、原因、结果、能力、活动等,差不多都是在这一篇里界定出来的。霍布斯之所以用“空间”来概括第三篇的内容,乃是因为这一篇虽然以“论运动与量的比例”为标题,但它事实上“阐释的是空间的扩展,这也就是几何学”。霍布斯之所以以“星辰”和“感觉性质”来概述第四篇的内容,乃是因为这一篇主要阐述的是“星辰运动”和“感性性质学说”。

至于这四篇内容的逻辑关联,我们是不难发现的。应该说,它们之间是存在有一个线性的逻辑链条的。因为倘若没有“理性”或理性之光,没有推理,没有名称、命题和三段论,我们是断然不可能给物体、运动、原因、结果、能力、活动、分解法和组合法这样一些最普遍的概念下“定义”的,从而我们就断然不可能对“几何学”和“物理学”作出任何恰当的阐释。因为如果我们没有物体、运动、原因、结果等概念的真实的定义,我们便既不可能正确阐述“运动与量的比例”和“空间的扩展”,也不可能正确阐述“星辰运动”和“感性性质学说”。此外,如果我们对几何学或对“运动与量的比例”没有正确的认识,我们也不可能对“星辰运动”和物体的“感性性质”有恰当的阐述。

为了论证和强调《论物体》四篇之间的这样一种逻辑联系的必然性和正确性,霍布斯还将他关于“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的“默思的次序”与“世界创造的次序”一一对应起来,强调他之写作《论物体》实际上是在“模仿”“世界创造的过程”:“世界创造的秩序是:光、昼夜的区分、天、光体、有感觉的受造物……因此,我们沉思的次序便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不难看出,《论物体》中的“理性”对应的是“世界创造过程”中的“光”,“定义”对应的是“昼夜的区分”,“空间”对应的是“天”,“星辰”对应的是“光体”,“感觉性质”对应的是“有感觉的受造物”。读过《创世记》的人都知道,这里展现的正是上帝创造世界的头五天的进程。毋庸讳言,上帝六天创世是个事关基督宗教基本信仰的神话故事,“但是这个神话本身却蕴涵着一种出乎意料的理性思辨”。上帝六天创世工作实际上是一项惊人严谨的逻辑演绎工作。例如,根据《创世记》,上帝是在第一日创造出“光”,在第二日创造出“天”,在第四日创造出“光体”,它为什么不讲上帝在第一日创造出“光体”而于第四日创造出“光”呢?原来《创世记》的上述说法是非常严谨的。首先,所谓“光体”,顾名思义,是一种发光的物体。这样一来,它就只能是“光”的一个下位概念。从而,先讲创造“光”再讲创造“光体”就成了一件非常合乎逻辑的事情了。再说,《创世记》在这里所说的“光体”,并非普通的“光体”,而是指挂在天上的光体,即太阳、月亮和众星。既然太阳、月亮和众星是挂在天上的光体,则在创造出这些光体之前,也就需要先有“天”的存在。这样,既然上帝是在第二日创造出“天”的,则上帝对光体的创造就必须在第二日之后,而不能在第二日之前。同样,如果《论物体》先讲“空间”(第3篇)和“星辰”与“感觉性质”(第4篇),再讲“理性”(第1篇)和“定义”(第2篇),其逻辑关系便势必很混乱,而且这也从根本上违背了霍布斯的“推证的方法”或“叙述的方法”。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论物体》的读者细心体会的。


四、《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霍布斯的哲学体系,按照他自己的意见,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这就是《论物体》(自然哲学)、《论人》(道德哲学)和《论公民》(政治哲学)。1668年,霍布斯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哲学著作集》的第一部分就是由这样三本著作组成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霍布斯的哲学“三部曲”。

就这三部著作写作的顺序看,《论公民》最早,《论物体》其次,《论人》最后。《论公民》,作为专门讨论霍布斯“服从”学说的著作,其源头可以一直上溯到1640年,甚至更早些时候。因为在这一年,霍布斯的作为《论公民》前身的《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拉丁本)便已经以手稿形式在国会开会期间流传开来。1642年,《论公民》在巴黎出版。该著实际上是《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第二部分的扩充版和英译本。1647年,霍布斯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论公民》的修订版,书名也更改为《公民哲学原理》。1650年,霍布斯先后出版了《人的本性,或政治的基本原理》和《论政治物体,或道德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这两部著作其实是霍布斯早在1640年即完成的《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的重述和发挥,其中《人的本性,或政治的基本原理》主要由《法律原理》的1—13章的内容组成,《论政治物体,或道德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则主要由《法律原理》第14章以下各章的内容组成。1651年,霍布斯一口气出版了三部有关《论公民》的著作:第一部是《正义与适宜原理,为<论公民>辩护》,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第二部是《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哲学基础》,作为《论公民》的英译本,在伦敦出版;第三部是《利维坦或一个教会与共同体的质料、形式和权力》,该著在巴黎写成,于伦敦出版。《利维坦》共含四个部分:(1)“论人类”,(2)“论国家”,(3)“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4)“论黑暗的王国”。其中前面两个部分依据《法律原理》的有关内容加工而成,后面两个部分则由《论公民》的有关内容加工而成。至于《论物体》,如前所述,霍布斯虽然早在1641年在其完成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反驳后即准备全面启动这项工作,虽然此后他也断断续续地为写作《论物体》作过一些准备工作,但他最终却是在1651—1654年间完成书稿,并于1655年在伦敦出版。三年后,霍布斯的《论人》出版。至此,霍布斯阐述其哲学体系的三部主要著作全部出版。

毋庸讳言,霍布斯本人对于《论公民》是寄予厚望的,曾宣称:“在我自己的著作《论公民》出版之前,是根本无所谓公民哲学的。”而他在事实上也如愿获得了“近代政治哲学创始人”的声誉和地位。但他之首先写作《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却并非出于他的初衷,而是出于对时局的考量。因为早在1641年霍布斯完成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之后他打算撰写《论物体》时即拟定了他的哲学规划,即他的哲学分别以物体、人的本性和社会为对象,撰写三部著作:《论物体》、《论人》和《论公民》。1642年,当他出版他的《论公民》时,给其冠以《哲学原理第三部分,论公民》(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tertia, De Cive)。这一名称便是对其哲学规划的一个明显不过的宣示。后来,当其1655年出版《论物体》时,将其冠以《哲学原理之第一部分,论物体》(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prima, De Corpore)的名称,当其1658年出版《论人》(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secunda, De Homine)时,将其冠以《哲学原理第二部分,论人》的名称,便进一步佐证了他的研究规划。由此看来,霍布斯之所以首先出版《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并非其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所致,而完全是由于外部政治环境,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具体情势所致。如上所述,《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是在1640年至1651年期间问世的,而1640年乃英国长期国会开始挑战王权、揭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序幕的年份,而1649—1651年期间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即废除君主制,确立共和制)的年份,也是作为护国主的克伦威尔正在寻求合适政府形式的年份。因此,《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的首先出版丝毫不妨碍《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

关于《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霍布斯本人在《论物体》的“作者的致读者书”中曾有过明白无误的说明。他写道:“我们沉思的次序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人;而当人长大之后,便是服从命令。”如前所述,霍布斯这段话中的理性、定义、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不是别的,正是《论物体》所讨论的内容,至于人和服从命令一如霍布斯随后所说,分别是《论人》和《论公民》所讨论的内容,这就明白无误地昭示了《论物体》与《论人》和《论公民》之间的逻辑关系,昭示了《论物体》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正如倘若不理解理性和定义,我们便无从恰当地理解和阐述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一样,我们倘若不理解《论物体》,我们便无从理解和阐述人的本性和服从学说,无从理解《论人》和《论公民》。因为既然人无非是具有理性能力、能够思维的物体,而国家又无非是一种人造的物体,则我们倘若不理解物体,自然也就难以理解人,从而也就难以理解作为人造物体的国家。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即使从《利维坦》这部著作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其端倪。如所周知,《利维坦》含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如果说其中第二至第四部分是本著主体的话,第一部分无疑是本著的序言和前奏。但在第一部分里,霍布斯究竟讲了些什么内容呢?简言之,主要地就是《论物体》和《论人》中所讲的内容。因为如果说这一部分中的第一至九章着重阐述的是后来出版的《论物体》中的内容的话,则这一部分中后面7章(即第10—16章)主要讲的便是后来出版的《论人》中的内容。这就是说,即使在《利维坦》中也潜在地存在着一个从自然哲学到道德哲学再到政治哲学(或公民哲学)的逻辑序列,亦即潜在地存在有一个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逻辑序列。《论物体》中的有关自然哲学思想不仅构成《利维坦》的理论前提,而且也贯彻到《利维坦》的各个部分之中。例如,《利维坦》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里就蕴含有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该部分总共含四章,其中两章,即第45章和第46章,主要讨论的就是《论物体》中所阐述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例如,霍布斯在第45章“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中,就着力阐述了他的感觉学说;在第46章“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所造成的黑暗”中,霍布斯不仅阐释了他的哲学概念、物体概念和几何学方法,宣称“哲学就是根据任何事物的发生方式推论其性质,或是根据其性质推论其某种可能的发生方式而获得的知识”,“世界是物体,具有量纲,也就是具有长、广、厚”,“几何学是自然科学之母”等,并且以此为根据,批判了种种“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尤其是批判了这些哲学和神学所宣扬的“抽象本质和实质形式”。由此看来,《论物体》各篇的内容及其对“经院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恩浦萨”的批判显然与此一脉相承。而这正表明,霍布斯哲学的三部曲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贯穿、三位一体的。而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中,《论物体》无疑扮演着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所扮演的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即使在《论物体》著作本身中也有显著的体现。除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提及的霍布斯在《致读者书》中所阐述的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沉思的次序”外,即使在《论物体》的正文中,霍布斯也反复表达了这一意向。诚然,《论物体》主要阐述的是他的自然哲学思想,但它同时也承担了为《论人》和《论公民》提供理论基础的使命。首先,在阐述“哲学的效用”时,霍布斯虽然特别强调了“自然哲学和几何学的效用”,但它同时却又以更大的篇幅阐述了“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指出:“要估价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与其说靠的是我们因知道这些科学获得的利益,倒不如说靠的是我们由不知道这些科学而蒙受的灾难”,并且得出结论说:“每一种类的哲学都具有同样的效用”。其次,在阐述“哲学的部分”时,霍布斯明确地提出了两类物体和两类哲学的观点,断言:不仅存在有作为“自然作品”的“自然物体”,而且还存在有“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国家”,从而哲学也就有“两个部分”,“分别被称作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 但“通常又把公民哲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研究人们的气质和生活方式,称作伦理学;另一部分则注重认识人们的公民责任,称作政治学”。第三,霍布斯在考察哲学的方法时,不仅考察了自然哲学的方法,还进而考察了“公民哲学与道德哲学的方法”,并且断言:“当其由感觉进展到原理时,它是分析的;而那些从原理开始的方法,则是综合的。”霍布斯不仅强调我们应当在物理学之后考察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而且还说明了之所以应当如此的理由。这就是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考察的是“心灵的运动”,而心灵运动的原因“存在于感觉与想象之中,而感觉与想象力乃是物理学默思的对象”。这就把自然哲学(物理学)与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逻辑联系以及公民哲学和道德哲学对自然哲学的依赖性清楚不过地昭示出来了。

在霍布斯哲学的当代研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大多数学者认为霍布斯的《论物体》极其重要,我们研究“他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必须从研究《论物体》开始,把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例如,马尔海伯(所著《托马斯·霍布斯或理性的作品》于1984年出版)和扎尔卡(所著《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判定:政治学的条件》于1987年出版)等就持这样的立场。也有一部分学者,他们虽然没有将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与他的自然哲学完全对立起来,但却不太重视它们同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论物体》的关系。例如,波林在1953年出版的《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学和哲学》中曾强调霍布斯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但在1980年出版的《霍布斯,神和人》却强调《论物体》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只占有“很少的位置”。列奥·施特劳斯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甚至宣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不是“近代科学”或他的《论物体》,而是他早年形成的“人生观”。根据我们的上述考察,斯特劳斯所持的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似乎既有悖于霍布斯的初衷,也与客观事实相左,值得商榷。


五、《论物体》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物体》是西方哲学史上一部极其重要的哲学著作。其历史地位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审视。

迄今为止,在大多数霍布斯研究者看来,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主要地是由他的政治哲学,或者说是主要地是由他的《利维坦》奠定的。尽管至今还有人将马基雅维利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将“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的桂冠戴到了霍布斯的头上。然而,问题在于:霍布斯之所以能够写出《利维坦》这部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山之作,离开了他对基本哲学问题的创造性思考,是断然不可思议的。换言之,霍布斯之所以能够成为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或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学家之一,从学理上看,或者从治学的角度看,首先是因为他是17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否则,他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是断然达不到现在这样一种广度和深度,具有现在这样的开创性。正因为如此,我们若想对霍布斯的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有一种全面深入和透彻的理解,我们就必须对他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原理有一种全面深入和透彻的理解,我们要想读懂霍布斯的《利维坦》及其他一些著作,我们首先就必须读懂《论物体》。帮助读者全面深入透彻地理解《论物体》,从而全面深入透彻地理解霍布斯的《利维坦》及其他一些著作,正是我们翻译《论物体》的初衷之一。

然而,《论物体》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不仅在于它之为《利维坦》提供了理论支撑,即使这部著作本身也有其独立的非凡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从西方哲学的发展历程看,西方哲学大体经历了一个从素朴性到机械性的发展过程。古代哲学显然都具有这样那样的素朴性。这种素朴性是由人们尚未进步到对自然界进行科学的解剖而只能满足于对世界进行宏观的观察这样一种状况决定的。至16—17世纪,机械性成了当时科学理论和哲学理论的普通特征。不仅伽利略和霍布斯的科学理论和哲学理论具有明显的机械性,而且其他的科学家和哲学家,如牛顿、笛卡尔、斯宾诺莎等也都具有程度不同的机械性。相形之下,霍布斯的机械性不过更为彻底也更见系统而已。可以说,在西方所有的哲学家中,没有一个像霍布斯这样简单地将世界上包括人和国家在内的所有的事物都无情地归结为冷冰冰的数字,宣布为机械运动的产物,从而如此充分地体现出近代思维的机械性原则。

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时代性时曾经深刻地指出:“一如在思想的逻辑系统里,每一思想的形态有它独自有效准的地位,并且通过进一步向前的发展而被贬降为服从的环节,同样每一个哲学在全部过程里是一特殊的发展阶段,有它一定的地位,在这地位上有它的真实意义和价值。必须依照这样的规定去认识它的特殊性格,必须承认它的地位,对于它才有正确合理的处理。”对于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论物体》,我们也应当作如是观。一如他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是他那个时代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也是他那个时代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尽管他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具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它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片面性和局限性正是他那个时代理论思维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典型反映,而这又正好说明了它就是那个时代的哲学。至少对于17世纪的西方近代哲学来说,霍布斯的哲学是最具典型意义的哲学形态。尽管霍布斯哲学的机械论性质逐渐为后世的哲学所清除,但霍布斯的机械论哲学在西方哲学的这一历史阶段依然有并且将永远有它的“地位”、“真实意义和价值”。如果有谁想全面透彻地了解16—17世纪的西方哲学,他就不能不阅读霍布斯的著作,尤其不能不阅读霍布斯的《论物体》。《论物体》在西方哲学史上所享有的这样一种特殊的地位是任何一部其他著作都难以取代的。

当然,我们说霍布斯的《论物体》全面和典型地体现了西方早期近代思维的机械性质,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没有任何辩证意味。事实上,尽管霍布斯的《论物体》从总体上看明显不过地具有机械论性质,但这并不妨碍它在个别细节问题上依然闪烁出辩证的光辉。例如,该著较为详尽阐述的“努力”概念就包含有一定的辩证法思想,不仅催生了莱布尼茨的“力本论”思想,而且还催生了狄德罗的“活动的力”的思想。再如,霍布斯在批判笛卡尔将时间理解为“思想方式”的基础上阐述的时间与物体的运动密不可分的观点,也同样蕴含有某种辩证法思想。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读者在阅读《论物体》时认真揣摩体会的。

霍布斯所在的时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一个推陈出新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霍布斯作为一个哲学家,就是一个应运而生的为这一时代所需要的“巨人”。他勇敢地担负起其所在时代赋予他的历史责任,不仅使其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而且也使其成为近代自然哲学的全面系统的代言人。而构成其哲学丰碑基座的东西无他,正是他的《论物体》。


2015年4月10日

于武昌珞珈山南麓


(本文原载托马斯·霍布斯:《论物体》,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这次发表时,做了一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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