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绍平: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视角转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97 次 更新时间:2023-10-10 00:20

进入专题: 霍布斯   契约论   道德   利益   囚徒悖论   结构伦理  

甘绍平  

 

内容提要: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到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一是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二是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所有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得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关键词:霍布斯 契约论 道德 利益 囚徒悖论 结构伦理

 

一、引言

在伦理学基本理论流派的大家庭里,契约论独树一帜之处并不在于它对人类自主性的强调,因为自主性理念也构成了后来出现的康德义务论的鲜明特色;也不在于它对人类利益在伦理学中地位的认可,因为功利主义也重视人的利益与福祉。契约论有别于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后者均是以以“我”为名的单一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立足点,而前者则是以以“我们”为名的双重行为主体(或交互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出发点。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做法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人都是个体性的,伦理学家审视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理应放在个体之人身上,即所谓从自我的视角开始。德性论从单个的行为主体的品行素质来解释其道德行为。义务论从单个行为主体所先天拥有的作为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推导出该行为主体应当施行可以屏蔽和排除任何私人欲求、利益希冀之考量的道德举动。功利论尽管不仅着眼于行为者,而是更注重行为后果,但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也是从单一行为主体的身份出发,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

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均相信可以构造出一种以虚拟的“我”为中心角色的普遍的伦理思维模式。按照这一模式的运行逻辑,我的所思所想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依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规律,我怎么想,他、他们、我们肯定也都这么想。从“我”如此中,可以顺畅地推出“我们大家”也都是如此;任何人如果不是如此,则结果对他并不利,逻辑上也说不通。借用一句歌词来说,“只要世间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得美好的人间”。东西方都推崇的古老的道德金律也反映出这样一种以自我为中心观察问题的思维习惯,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诚然,人都是个体性的,考虑问题从自我出发并立足于自我的视点完全合乎正常的思维逻辑。但问题在于,伦理道德是人际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约束性的准则。道德主要不是针对如何对待自己的,而是针对如何对待他人的。这样,道德便不可能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私事(所谓私德之概念完全是可疑的),不论是道德的起源,还是其论证、辩护、建构、修正、反馈、监控、制裁等等,都应当是在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正如霍曼(Karl Homann)所说,“道德服务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它并不服务于个体面对上帝的辩护,而是服务于对社会交往的型塑,最终目的在于使双方及所有各方的利益得以调适的合作。即便是‘针对自己的义务’,……也是需引自隐含或清晰的社会关联,因而需解释为伦理学的临界情形。”这样便显露出了思考伦理道德问题时,仅仅从自我的视角这一做法所隐含着的缺陷。从我应当怎样做,推出别人、任何人也都应当这样做,这一点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是一种善意的一厢情愿。逻辑上讲,我应当这样,他人一般的确也应是如此。但事实上,情况又未必如此简单。一是他人有可能不像我这样地“应当如此”,甚至他的所思所想恰好是我的反面。这或许取决于多元社会中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二是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高度复杂的结构性变化,不义之举很容易逃避识别、监控与惩处,失德行为甚至可能获得令人惊喜的奖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守个体自我的立场,一厢情愿地从单一行为主体的善良动机出发,则对方恶意的反应或环境的负面的反馈,便会使我单方面的道德举动难以为继。

契约论的过人之处,恰恰就在于它不仅认可“应当如何”是道德的本义关照,每一位行为主体都应秉持“道德应当”这样一种行为动机,而且也注重这样一种“道德应当”应该是行为主体之间协商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契约论不仅仅着眼于以“自我”为名的单个行为者,而且也考虑到主体之间的交往。于是,契约论便开启了一种新的伦理学的视角,即人们不仅要承认行为主体道德动机对行为的牵引,而且也要注重交往着的行为他者对自身动机的回应与反馈,研究对方对本行为主体的反作用与影响,关注复杂的历史环境以及多维的社会条件对本行为主体的制约力量。一句话,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

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体现了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与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模型。它反映了作为个体的道德行为主体如何在由优秀的品格或善良的意志或美好的情感所构成的道德动机的驱使下做出道德举动的线性过程。这一视角或模型具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应用性,但无法涵盖与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内容的全部,因而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产生,是对这种局限性的深刻反思与试图克服的一种必然结果。基于现代社会高度的流动性、匿名性和人际交往巨大的复杂性的现实特征,这一视角的倡导者认定仅仅出于单一主体善良的动机行事,就会被那些不善良的行为者所利用,因而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霍曼总结道,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出现,来源于对单一行为主体模型所遭遇到的历史惨痛经验教训的汲取。就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而言,“中心并非是一种行为者的视角,而是一种牺牲者的视角。因此,这里并非关涉到一种行为或行动理论,而是关涉到再行为理论;并非关涉到一种通常理解的动机理论,而是关涉到一种学习理论,这里处于中心的是从对恶劣经历(或者恐惧)中的学习”。按照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道德行为的持续不仅取决于单一行为主体动机的坚定性,而且也依赖于多重行为主体之间意志与作为的协调作用,依赖于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的稳定性。

康德无疑属于现代伦理学的开拓者,他通过将道德来源归溯为人类个体的理性结构而彰显了人之个体的主体地位。但是,康德的义务论仍然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那样,其道德主体仍然仅仅局限于个体自我,他所关注的是个体的自我立法。更早的霍布斯不仅没有忽视对人之自主性地位的强调,而且还突破了单一行为主体视角的局限性;认定不仅是作为个体的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要与作为行为伙伴的对方共同立法,因为我怎么“应当”并不能保障对方也如此“应当”。康德为了论证道德行为的普遍性,认定个体行为主体的道德动机取决于摒弃了一切利益、贪念、欲意的纯粹先天的善良意志,这就使其道德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全部内容的解释力。而霍布斯认为如果采用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那么每位行为主体对自身自保的考虑,对对方不善行为的防备,对自己的好意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的警惕,都会迫使当事人以及所有社会交往的参与者首先将利益作为道德考量的出发点,将对各方利益的保障作为道德规范存在的目的。这样,霍布斯便将自主与利益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契约论自身不同于其他伦理学理论流派的独特地位。

总之,康德的单一行为主体的自我立法是一种思想实验,而更早的霍布斯的多重行为主体的共同立法也是一种思想实验。但这两种理论模型或逻辑范式代表了两个不同的道德观察的视角。康德代表着一种单一主体的视角,它从我应当如何做,合乎逻辑地推出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它的出发点是自我的品德、自主的善良意志,这个“我”是一种行为者、参与者。而霍布斯则代表着一种多重主体的视角,它不仅从自我出发,而且也要看对方的态度,同时还要考虑到自我的社会处境与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它不仅承认道德“应当”,而且也认为“应当”要以“能够”为前提,以对方的反应作为这种“应当”的允许条件。多重主体不仅是行为者、参与者,而且也是观察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多重主体的视角克服了单一主体视角的局限性,它不再是单一的、片面的,而是一种复合的、全面的道德观察的视角。

二、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

当然,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绝不意味着后者对前者的取代,而不过是对其的一种补充。因为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内容有其不容忽视的存在价值,所以不可能轻易受到取消。这种所谓不容忽视的内容表现在如下三个层面。首先,在单一主体视角的康德那里,表现为纯粹的善良意志;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人的品德、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善良意志与品德、德性两者具有大致相同的属性,故在本文中被统称为个体作为内在行为动机的道德素质。其次,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休谟、斯密、哈奇森那里,上述那种不容忽视的内容,就是指人类的道德情感。最后,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一般也都重视对道德冲突、伦理悖论予以恰适处置的伦理智慧。

第一,道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它构成了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的行为理由,从而使外在的道德行为得以驱动,同时也决定了其外在的品德形象。道德素质是人的行为的内在约束机制;装备着道德素质者,守规范、尽义务、行善举都是其内心意念所致,无需反思、不用权衡、知行合一、自然而然。反之,如果没有尽责,就会遭到良心的煎熬,深受负罪感的重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以权衡算计为前提;为道德素质所塑造者,其道德行为取决于自身对好坏善恶的原本洞见,亦即由内在理由所驱动,故属于一种非外在因素算计的行为。“非算计之行为(至少在给定时间点上)是单方面做出的,并且不取决于参与者们的交换条件。真正的爱与算计的动机是不相容的,正如诺齐克所言。”这让我们想起康德所说,真正的道德行为均是因行为者本身纯粹善良意志的缘故,而无需关涉对任何外在因素的考量。“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内在驱动地行动的。为什么狄金森(Emily Dickinson)写诗却一行都无意发表?为什么卡文迪许(Henry Cavendish)在他的实验室做实验,却无意将结果予以公开?”在道德素质里,公正作为人皆有之的道德直觉,无疑构成了一种核心的、建构性的要素。它驱动人们坚定地遵纪守法,而无需对违法的得失予以考量。“我不想不公正,不想让合作活动处于一种状态,在这里我自己获益,为了我自己多余的个人好处却以对他人的利用为代价。”例如,民众之所以依法纳税,并非摄于国家对逃税的打击,而是“个体感知到了程序正义,推动其守法,即便是其结果对其本身并不有利,而违法却可以给他带来许多好处”。就纳税道德而言,弗雷(Bruno S. Frey)对比了纳税积极性较高的瑞士、美国与逃税比例较高的德国、法国、奥地利与意大利的情况,指出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税收决策过程是否公平有效;对国家税收体系充满信心的民众,自然会为公共益品的增加和收入再分配的实施做出贡献。按照瑞士的经验,公民的民主程序直接参与机会的增加以及公共诉求表达机制的成熟,还能进一步调动起纳税的积极性。“更高程度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导致一种更高的纳税道德”。再如,在大规模选举中任何单张选票一般而言都不会对结果造成决定性的作用。若出于对自身投票所费时间、精力、物力成本的权衡,人们前来投票并非是明智之举。但这恰恰说明选民的投票行为,是以内在的方式,通过其正义的道德信念所驱动的,而不是以外在的方式,即通过对自身成本的考虑以及对选举结果的作用的权衡来做出的。“如果选民知道,依据所有的预测他的那张单一选票对于选举结果不会有丝毫的影响,则他便拥有好的理由,在投票中恰恰不是以策略的、利益的导向方式行事。换言之,只要他前来投票,就说明这是基于并非策略性的理由。由于他在某种程度上较高的选举参与中无法运用策略性的因果影响,则他马上也就会是以其道德信念为导向”。

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外在激励的驱动。例如,利他倾向是一种重要的道德素质。“所有精神健康的人都——多多少少——拥有着利他的兴趣。这种利他兴趣首先产生于近亲,针对亲朋好友。但在远的范围里,许多人也有着某种利他的兴趣,尽管与近亲相比已经大大弱化”。这种纯粹利他的倾向构成了道德素质装备者道德行为的内在驱动理由,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独立于通常是由奖惩因素体现出来的外在动机的左右。因此这种利他是纯粹出于行为者素质的利他,不可回溯为对其任何意义上的自我利益的满足。因为许多利他行为的所谓回报,当事人余生根本就等不到。国外曾有养老院试行对住户的奖励制度。若老人们在自己住处完成如整理房间或者清洁地面等一定的任务,便可获得在院内商店换取物品的奖励券。但是此项措施效果不佳。老人们感到自己似乎无需对什么事情负责,只是因为给了奖励券才行动起来,这无疑伤害了老人们的自尊。后来此项做法遭到放弃。类似的例子是,瑞士政府选择瑞士中部的一个地区为核废料储存地。尽管大家都知道对健康损害的可能性,但是有50.8%的瑞士当地居民均表示同意。之后瑞士议会决定对民众做出平均每人2500元瑞士法郎的补偿。但这一补偿决断却导致赞同人数降至27.4%。政府的善意却激起了相反的效果。这两个例子表明作为外在因素的物质或金钱奖赏,对于由内在道德动机驱使者未必有激励的作用,甚至有可能不利于其道德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奖赏的隐形代价”。这种隐蔽的代价是指,物质与金钱奖赏作为外来的一种干预,会对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起排挤和控制的作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行为因此而受到限制,他也就很难维持其自我责任感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自尊,其自我表达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大大减少;更严重的是,在外来干预的重压下自身内在动机的销蚀所导致的其自我评价的迅速降低。“当一种外来的干预蕴含着相关当事人内在动机的不受尊重,这便意味着对其动机的蔑视。这个人会感受到自己的努力与能力得不到尊重,这便会削弱其在人际交往中的价值。对于一位内在驱动的人而言,如果其活动是受外在的奖赏或命令的话,则展现其对活动的兴趣和积极性的可能性便被剥夺了”。值得指出的是,“奖赏的隐形代价”只是呈现出了金钱与物质鼓励对于内在动机驱使者可能造成的不幸的消极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外在的激励也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内在行为动机发挥积极正面的影响。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因外在干预而产生被控制的感受,而是相反地有了得到支持的体验,则其内在动机便因此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塑造。“如果外来的干预被当事人视为支持性的话,则这种干预便强化其内在动机。在这种情况下便建构起了自尊。个体拥有一种感觉,即自己获得了更大的行为活动空间,这便是提升了其自我决定”。

总而言之,从行为主体主观的视角来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均是出自纯粹善意的动机,并超脱了对任何短期或长期益处的考量,更不在于逃避违规后可能招致的惩处。如果行为不由素质品性驱动,而是出自机会主义的权衡,则对道德规范的接受与遵守便无从谈起,因为并非每次严格的守规对于当事人都是完全合算的,有时甚至可能需要承受某种损失。但从行为主体客观视角来看,从其个体本身长期发展来看,一种对道德规范的恒常的接受态度,一种对品德的习惯性坚守的立场,一种超然于一件件具体事例而永久保持的整体性的行为动机以及普遍的素质储备,完全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长远利益的满足。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道德来自于基因塑造及其进化发展,群体配备着一种利他的道德基因,可以使其显示出进化上的巨大优势。“我们人类尽管仅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自然性的、近亲导向的德性储备,但同时我们也是拥有德性的生物,其品格特质可以通过社会与人工(如休谟所言)的方式得以继续塑造。其结果归根到底自然是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利益”。人类生活完全依赖于交往与合作。合作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则以最低程度的正义感和善意为前提。诚实守信的高素质者可以赢得长远的人生成功。“当某人拥有品德,周围就会知道,人们可以期待他什么和不必害怕什么”。

第二,道德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它也是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行为理由的一种组成部分。无可否认的是,认可自利为人类行为之基,构成了亚当·斯密以及其他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传统。但这一传统也并未无视人类道德情感普遍存在的现实性。亚当·斯密、休谟、哈奇森,从一种人类学提供的人的图景出发,将道德奠基于人们共有的作为天然禀赋的同情、移情、善良的情感,这种道德情感构成了当事人道德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动机。“就我们的动机性和情感性的结构而言,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某种同情、同感和善意并非是全然陌生的,尽管这些感受因人因时差异巨大”。这种道德情感属于自古以来就在人际分享的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道德教育的任务便在于通过习俗、榜样、文学、宗教而使良好的道德情感在每个人的内心得以强化和深化。道德情感的生发具有自然性。“每个人至少在自己的集体中期望针对儿童、老人、病人和残疾人遵守道德,因为他自己也会有孩子、变老、生病和随时成为残障。人们也会乐于重视针对亲朋好友以及针对人们会有同情感受的一般人的核心道德的倡导”。当然对他人境遇的感同身受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想到自己终将进入他人类似的状态。道德情感也可以出自于完全的利他立场。例如,一般而言男性受到强奸的威胁并成为受害人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有的男性也未必有会受到此种伤害的女性亲友。但他仍然会反对强奸。理由就在于对于一位拥有道德情感者而言,即便是陌生人的困苦对于自己也并非是无足轻重、可以漠视的,他完全能够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运用自己公正的直觉深切地感受到对方身心的痛苦。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情感的投射总体来讲依据对象的不同而有着程度上的差异性。即便是休谟也承认,利他情感主要适用于近亲,特别是在家庭范围之内。道德情感无法为一种超越近亲关系的、具有广泛适用性以及社会整合效力的普遍的理性道德奠立坚实基础。

第三,道德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即即便是传统的秉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也都需要运用道德智慧,对自己所遭遇到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情形审慎应对,力求合宜的化解之道。这里可以举所谓脏伦理(Dirty ethics)领域的讨论为例。属于脏伦理领域讨论对象的有四个行业,军火、烟草、博彩和情色。这里每一种行业都难以摆脱对社会明显有害的一面。但在许多国家这些行业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又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烟草工业的发达依赖于烟民的上瘾。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每年因吸烟后果导致的死亡人数为400万,此数字到2025年由于烟草消费的后续恶果还会上升到每年1000万人。仅德国因与吸烟相涉疾病的死亡者每年有14万人。吸烟致死率远高于艾滋病、非法毒品、交通事故、谋杀、自杀等死亡率的总和。西方工业国健康支出中因吸烟疾病的花费就占6-15%。与此巨大的健康危害相对的是,烟草工业所强调的烟草带来的益处。吸烟作为社会习惯的一部分构成了烟民享受生活的一个要素,同时它也体现了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一项成果:直到19世纪香烟还无法大量生产,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够享用;工业生产规模化之后,吸烟才得到普及。一百多个烟草种植国中,80%属于发展中的国家。对于农民种植烟草具有储存和运输便利、世界市场价格稳定的优势。而烟价的四分之三都被用于国家税收,故烟草业因其交易广、利润高、作为国际贸易不可忽视的内容等因素而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见,烟草业的利弊鲜明。卫生部门掀起控烟运动,倡导无烟社会;而烟草工农业界则强调其对经济的好处。两派之间的矛盾对立是结构性的,没有妥协的余地和共识的可能。吸烟的危害尽人皆知,但任何一种主管都不得剥夺烟民吸烟的自由权利,就像野外探险风险巨大但也不得下令阻止那样。烟民固然享有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但也要遵循自负责任的原则为吸烟的健康代价承担后果。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弊大体上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尊重每一位当事人自主的选择便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处置原则。这就如同我们对待转基因产品或实验性新药的态度那样。就此而言,从吸烟的有害不能简单得出烟草行业的有害与不道德的结论。“专业的领域不应考虑个人的偏见。它需从某种程度上——正如上述,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舍弃对善恶之考量。一个来自被划为脏伦理领域的企业,就此而言至少是不能从一开始便被视为坏于比如来自生态领域或新生能源领域的企业”。

三、利益与道德相容论

霍布斯开启的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产生于启蒙运动之后人们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努力寻找坚实的根基这一宏大的历史背景。启蒙运动的一项成果,便是上帝丧失了为伦理道德提供论证的来源的地位。人们便需要为道德找到新的辩护基础与阐释依据。这种道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现代性社会展现了劳动分工的深化、市场关系的扩大、族群界限的打破和地域性共同体归属性的弱化等趋势。在这一背景下独立自主的个体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一种冲破狭隘共同体界限并适用于开放社会的、对所有单个行为主体都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塑造的要求便合乎逻辑地确立了起来。这样一种人工建构的伦理也许是脆弱的,但却顺应了现代化时代社会联系及道德规范的无界限性这样一种历史发展。“作为市场参与者,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在这一发展的乐观的解释中,人们首先也寄望于一种道德的普遍化,一种独立于出身、语言、种族、阶级或信仰的原则上的平等对待,一种对任意维护的优先权与特权的抑制”。其二,这种新的普遍道德必须拥有一种坚实的根基。笛卡尔认为,道德的基础来自于科学提供的保障。康德则认为这种基础来自于人类本身具有的理性的事实——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具有理性性、规范性的特征,其普遍适用性通过摒弃人的所有经验性动机、利益性诉求、取巧性权衡、偶然性冲动、情感性刺激,并克服机会主义、相对主义、多元主义而得以保障。藉由这种纯粹性,人们便可达到一种普遍认可的道德理解与伦理立场,从而实现和平与正义的世界图景。由此可见,康德因坚信人的自由、自主性的原则而体现出了启蒙运动与现代性的鲜明特色,但他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却又完全否定了行为主体自身利益的地位与存在价值。在他看来自利与任何其它希冀、欲求、冲动、情感等一样都无可普遍化,故会玷污道德的纯洁性。康德这里道德行为与利益,特别是与自利尖锐冲突、根本对立的立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康德似乎确立了一种伦理教条,道德便意味着当事人应与自己的自然欲望抗争,竭力阻止和避免自身自利的贪念、失控的情感、盲目的冲动、冷静的理性算计,通过教育达到自发意欲的彻底改善。这些都是为了他人之好,为了所有参与者的益处。德国有研究项目,询问是否有人自称其经济行为是出于自利的考量?结果是一年下来竟然找不到一位这样的人,每个人都自称自己是出于道德的理由行事。康德以其理念立场的坚定性、彻底性,将道德合理性与自利尖锐地对立了起来,完全排除了利益或启蒙的自利被视为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之外另外一种行为动机的来源的可能性,否定了主体间通过合作来共同获益的道德性,这便使自己从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传统基督教伦理的基点上去了。

由此可见,正是霍布斯才通过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真正实现了近代伦理学的革命,其成果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霍布斯开创了道德契约论,而只要谈到契约,就不可能够离开对彼此利益的考量与顾及。契约论的要义就在于:道德规范的有效适用性取决于相关行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关照所签订的契约。这样一种理性的道德,尽管是对彼此行为自由的某种限制,却可以给所有的当事人带来益处。霍布斯契约论的道德论证方式有两大优势,其一,坚守了尊重行为者自主性的原则。道德来自于当事人的自主设置,而不是出于他人的强加,这样就体现了自由为道德奠基这一现代伦理的启动逻辑。其二,道德在于维护人的基本利益。反思道德之立足点,不在于形而上学的神秘启示,而在于单纯经验性的人际事实。人性从本质上含有维护其利益的需求,道德的功能就在于对这种利益提供保护与调节。守德的结果在于不与利益之需相冲突,也不与人性诉求相违背。

其实,利益与道德相融论并非是近代的发明,早在古希腊就有如下的信念:“只有当德性引导与道德规范之遵循从长远和整体上有益于人的利益更好的满足,道德从根本上讲才有意义。”只是到了近代,道德与利益并不对立、道德可以带来利益的增进的观念在英格兰与苏格兰思想家那里又得到了强劲的复兴。

霍布斯能够在近代实现这种观念的突破,依靠的是他独到的观察问题的眼光。首先,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固然有意义,但不起主导的作用,“而是社会关联决定哪些道德论据能够成功得以显现,因而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这样,“道德行为并非是导自于相关行为个体的品格特征,而是来自于一种社会激励,如以道德论据的形式”。其次,既然不是个体固有的素质德性,而是社会环境影响了当事人的行为,那么所谓社会环境又表现在何处?这就是与行为主体交往的对方,所谓社会关联便在于主体之间形成的交往关系。在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竞争与获利冲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只要不是谈到单一的主体,而是谈到主体之间,则利益需求便是一种必然的考量。于是,人们便不能再简单专注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与利他动机,而是应着眼于双方利己的动机,着眼于所有的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欲望,并因此而需要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这样,道德便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的品格素养的诉求,而是要以人的利益需求为原始的出发点。在竞争的状态下,道德行为便不再是通过行为者的意向性,而是通过竞争者对利益追求的过程得以体现。

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人都是社会动物,要想维持生存只有与作为对方的无数他者合作,通过对贡献的相互做出和相互交换从而保障和促进双方的福祉。出于纯粹自利的动机行为主体进入合作,其结果必然也就实现了他利。休谟举抢收谷物的例子说明合作的重要。你的谷物今天成熟,我的明天。我们两人若互相帮助,则对于双方都有益;反之,则双方均受损。在此情况下,我通过帮你先行做出贡献,并相信你随后也会帮我而予以回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利他的理由。我对于你并无偏好,也知道你对我同样如此。但恰恰是出于自利的考量,我们双方都自然会选择合作并守诺。“你的行为选择合作,只要你既不想损害你的可信度,也不想损害你的自利”。“借用信守诺言,理性决断者可以无需有彼此偏爱和无私相助的准备,来解决重要的合作问题”。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合作使自利与道德结合在一起了,或者更准确地讲,合作本身便推出了一种被理解的道德:行为主体出于纯粹自身有益性的考量,会向对方做出一种善意的投资,结果是赢得对方同样善意的直接的行动返回;一种可信行为或者说一种道德行为便在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与人的普遍心理状态里获得了强大的动机。“这本身便是一种规范性质的要求,即‘好’的规则应如此塑造,即理性的个体在由规则所设置的激励下,乐于出于自利而展示道德上所期待的行为”。

这种全新得到理解的道德——合作的道德,是奠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自利并非是愿望与欲求的随意生发,而是主体之间交往的前提下得到认可的合理愿望与诉求,故亦被称为“启蒙的自利”或“启蒙的利益”。这种合情合理的启蒙的利益为所有的人类个体所拥有,包括未出世的未来人类。这样,我们便在道德上首先要为自利或利益正名。

合作的道德奠基于利益,而无需诉诸任何形而上学的前提。“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经验给出的事实,即所有的人均拥有某种基本性的利益这一理论认定,这些利益通过某些道德规范的社会适用而得以持续的促进。借此道德规范便得以论证,它们赢得普遍的认同和社会上的通行”。

这样也就完全刷新了以往人们对道德与利益关系的认知。道德奠基于利益,奠基于一种经济的基础,它体现了个体对益处、利益的期待,使得个体恰恰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乐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行为者必须是能够出于自利来满足道德上的应当之要求”。道德不仅奠基于利益,而且同时也直接服务于当事人利益的满足,道德规范的适用应使每一个人受益。“道德、道德行为必须长期给行为者带来个体性的、这里所运用的含义的‘益处’,或者至少是给予令人信服的承诺”。休谟也强调:“一种道德理论必须能够指出,它所倡导的所有的义务,也是每位个体真实的利益”。例如,每个人都拥有活下去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禁止杀人”的律令;每个人都具备公平对待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基础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不偏不倚的公正的顾及。

既然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那它便不可能意味着是对利益的抑制,不可能代表着一种无限的利他主义,而是提供了一种设置,使行为主体即便是出于自利也会遵守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守德而维护他人合法利益,通过相互顾及而共同获得好处,通过增进他人福祉而最终也达到自利的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他带到完全是出于自利来促进一种不偏不倚的对所有的人的顾及。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基点’与一种利益的基点是一致的”。

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这样也就确定了道德是为了人而存在这样一种工具性的地位。道德本身并不是目的,并没有超然于人的需求之外的所谓内在的存在价值,而是一种旨在解决复杂的交往问题,使人际双方及各方的利益得以满足,使得相互行为期待的可靠性得以保障的人为的约束机制。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作为契约论与功利论的基本立场,完全有别于康德的义务论。康德的考量是只有从纯粹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出发,才能实现道德规范的普适性。契约论的考量则是,不能从行为主体复杂多样的行为动机出发,而应是专注于其行为效果。一种以自利为立足点,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自觉约束,从而达到有意或无意地增进他人的益处,最终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的道德思维模式,也完全能够满足道德的普适性的要求。这种合作的道德也是一种无限范围的道德,一种普遍的道德。“道德自然而然就奠基于利益,藉由其对利益追逐的实际贡献,道德便功能性地得到了论证。由此霍布斯为近代开启了以利益为基础的伦理学构想广阔的巨流。这样的理念的吸引力在于,放弃强烈的形而上学前提以及像理性、语言、商谈这样高品味的概念,而是(乐于)从完全弱化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会有意义地争辩的前提,即从利益出发。道德的论证就在于,它服务于利益、意愿、期望、偏好,最终服务于古典的幸福概念”。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也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获得了伦理上的辩护。逐利不仅给个体带来收获,而且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合法的行为理念构成了人类共同生活的运行基础及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合宜的制度框架条件下,对利益的竞争可以促成广泛的社会繁荣。这种福祉不仅是金钱和物质上的,而且也关涉到更高程度的自我决定、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和平均预期寿命的普遍提高。“这样一种对自利追求的复兴,决不意味着对价值的重新评估,它倒是规划性地坚守了作为除了个体自由与尊严之外的道德最高原则的所有的人的团结:自利追求的伦理辩护仅仅奠基于,其一,自利追求体现了每位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二,在相应的框架秩序下持续地服务于所有的人的团结。因此自利追求并不是摩尼教式的人的原始冲动,对之人们需要道德上予以斗争与驯化。追求自利反而需要得以发展、强化;也就是说,需得到解放,当然要在合宜的框架秩序规则的限制之下”。

综上,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行为主体逐利欲求的实现。但从遵守道德规范到获得经济效益,并非是一种直线性的逻辑过程。守德不过是使人们进入了一种看似有些吊诡的设置,在这里行为主体要借由先期的道德投入,借由预先的对道德费用的付出或者承受,而在最终结果上赢得整体性、长远性的利益。

这就是说,从短期来看道德行为是对行为主体极端的、眼前利益的一种限制,它意味着当事人应该付出的利益代价,或者更准确地讲意味着一种道德投资。道德要求的实现需先要让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费用或利益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有助于追逐经济利益。但吊诡的是,它这样做,首要在于它是先于且独立于利益”。“存有这样的情境,即若谁都不着眼于其直接的益处,则结果便是对于每个人都有好处。因此道德可以是一种‘理性的诡计’”。但不幸的是,比起遥远的事物人们往往倾向于对眼前的事物予以更多更大的关注,很难意识到普遍道德与自身利益并不对立;道德行为的经济益处绝对不可忽视,但道德的积极后果往往只有在中期、甚至是在远期才得以显现。于是,能否做出道德行为,不仅要考验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储备与伦理战略眼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行为者的财政活动空间或资源积累。“按照伦理标准做出决断的经济前提,是企业能够付出相关的成本。因为其经济状态要有保障并且市场对其行为要有回报。就依靠高质量复杂技术之投资对象的供应者而言,它基于伦理标准的考量,比起在国际竞争市场上可替代的标准产品的供应者,要易于做得起”。

总之,道德对于当事人意味着一种投资,从长远和整体上看,行为主体能够从对道德原则的遵守中赢得益处和回报。“道德使得逐利成为可能,方式在于道德上所遵守的事物能够后来被称为是有助于利益的”。从道德投资到利益回报,需要时空因素的支撑。当事人要付得起也要等得住。这固然对于行为主体的承受能力构成了一种考验,但任何一位有识见的社会成员——不论个体还是团体——都应当认知到,自己想要真正盈利,从长远来看一定有赖于对社会期待的及时顺应,对生态维度的完整顾及和对所有与自身相关涉的人的冷暖与利害的全面关照。

这就决定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从其内部层面来讲,企业要向其员工进行道德投资,通过企业收益一定程度的让渡使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得以改善,这样企业最终便可从员工展示的认同性与忠诚度中获益。企业的工作合同有形式上的和“内蕴性”的。形式上的合同面前,员工依据自己的所得而做出相应的贡献。而在“内蕴性”的合同面前,员工向工作倾注热情与价值。形式的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力,“内蕴性”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威。权力具有强制力,权威则赢得员工的自愿服从。一种“内蕴性”合同的企业毫无疑问具有道德感召力,员工可以在紧密的归属感的激励下发挥出巨大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企业赢得意料之外的经济回报。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就其外部层面来讲,企业家要实现长远的整体性的盈利,就得拥有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一个法治透明的社会里,企业形象是其内在心灵的反映。而形象又取决于企业制定的生态政策、推进的劳工福利和做出的社会捐赠。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塑造了企业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可信度、可接受性则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业绩。顾客不仅考虑产品的价格,而且也顾及产品制造者的形象。可见企业的道德行为能够促使公众建构起信任联系的纽带,伦理道德是企业获得长期盈利的基础与保障。“行为者必须拥有能力与其社会环境的道德需求打交道,如果他们想逐利的话”。

四、囚徒悖论与结构伦理

前面已述,现代伦理学的特点之一在于霍布斯开启的一种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这种转换并非意味着多重主体视角对单一主体视角的简单取代,而不过是前者对后者的补充或延展。因此,多重主体视角本身并不漠视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如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等重要内容。但是只要启动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只要不再拘泥于单一主体,而是关注到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系,则利益诉求便是一项无可回避的要件。所谓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恰恰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接下来,我们需要着手对所谓多重主体视角本身的深入考察,说明多重主体的视角就体现在行为主体的道德举动要以对方或他人作为的性质为考量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道德行为并非像康德所说是无条件的,而恰恰是有前提的。如果作为陌生人的对方或他人没有展现合作的道德,则本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意图与举动也就难以为继。换言之,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这便是霍布斯视角转换所呈现出的巨大理论突破与贡献。

康德的义务论体现了单一主体的视角。他认为道德义务为每位行为主体所必须履行。这种履行出自于当事人自身纯粹的道德动机,依赖于自己的道德装备而独立于内外的奖赏因素,独立于对方或他人是否跟进。而道德行为取决于外在原因者,便不配享道德之美名。这一立场完全无视人的道德行为动机复杂的维度。康德的思路是,“论证规范、形成动机、传导行动”,但是“道德意向对于行为的道德性是一种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善良意志仅是一种“应当”,但未必一定逻辑地导出“能够”。哈贝马斯指出,“从讨论而来的洞见中并不出现肯定的向行动的转化”。从意志到行动,从应当到能够,行为主体还需要观察和等待相互交往的对方或他人的反应与回馈。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之间得到内容上的确证与效力上的适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我纯粹出于善良动机限制自己的私利,则别人也一定会同样如此。就此而言,康德强调个体意志的坚定性,无法为处于现代社会复杂的交往关系中的个体提供行为导引。

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复杂性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囚徒悖论的范型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囚徒悖论为现代人际关系提供了一种清晰的社会结构的模型。而“囚徒悖论构成了一种情境,其中甲的行为结果总是也取决于乙······如何做。这里关涉到一种互动的结构,其中个体无法独自掌握其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说明了行为的相互依赖”。于是,“囚徒悖论结构情形中,道德问题并不在于个体行为者,其意志、其品格、其‘素质’······,问题是在于他者或者他们。决定性的问题在于,与他人或他们的合作如何能够得以保障”。

面对囚徒悖论的情形,相关行为主体有两种可能的应对方式。第一种,行为主体针对对方首先释出善意,或者主动做出先期投入。这第一轮的合作态度奠基于对对方也会善报的信任之上。一般而言,正常社会里这种信任落空的可能性比较小。行为者之后每一轮的举动都要视对方所为而相应做出,这一战略被称为“一报还一报”。若行为者从对方获得积极的回应,则在多次博弈中大家都采取合作的态度就会使双方始终均受益。但若主动释出善意者发现对方并未跟进,则就意味着其道德行动完全被利用,那么做出先期投入的行为主体就会转而采取自保的举动。

第二种方式是行为主体不愿主动示好,担心自己单方面的道德举动有可能受到剥削,同时也不确信对方的态度,则为了自保他就会直接采取反剥削、反被利用的防备战略。这种状态便是17世纪中叶霍布斯描绘的所谓自然状态,这里残酷的竞争支配着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处于激烈的个体对利益的争夺之中。尽管竞争构成了社会进步的动力,但同时竞争也会导致竞争者之间因囚徒悖论的结构而严重限制道德行为的可能性。为了预防遭受不道德的对方的剥削与利用,人们基本上失去了遵守道德规则的兴趣。

由此可见,在由一种囚徒悖论范型填充的社会结构里,伦理道德问题并不在于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是否坚定,并不在于他能否从善良动机中顺利地导出利他、团结、友爱的行为,而是在于行为主体对他人举动的不确定性的深度忧虑。每位行为主体的作为都是在对方行动的巨大的未知性中展开的。因此,如果当事人采取自利的举动,就不能仅仅归因于其原始的行为动机,而是应作为一种自保的本能并顺应囚徒悖论的运作逻辑,即对他人行为的反应来理解。“人们不遵守道德规则的一个本质性原因在于,他们在悖论结构中必须害怕受到那些不那么道德的交往者的剥削。这些参与者实际上总是潜在的竞争者”。于是,如果不重视由道德动机激发的那些乐于先期投入、先释放善意与合作态度的行为主体后来却被并不道德的竞争者所利用和剥削这一现象,那么我们在现代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研究最基本的道德问题,便失去了应有的重要焦点。

由于囚徒悖论的结构标识出了个体由动机驱动的道德行为的界限,由于行为主体的出发点原则上并不在意志的强弱与素质的优劣或品格的善恶,而是在于对对方可能的系统性剥削的防备,因此在一种由竞争逻辑支配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行为主体道德行为的持续践行,便取决于一种公平的、具有制裁能力的框架机制所提供的支撑。又由于在现代巨型、匿名的社会里,合作伙伴频繁更换,对他人进行道德剥削的成本极低,逃脱处罚的机会巨大,于是这样的规则体系就应当是刚性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的力量。这样一种规则性的框架机制对于所有的行为主体均发挥着奖惩的作用,使道德行为者持续获得好处或至少不会带来坏处;使得非道德行为者不再获益,而是即便出于自利的动机也能够道德地行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的存在,便藉由其内容的公开透明而使得所有的行为获得了可预期性。

这样,一种所谓秩序伦理、结构伦理、机制伦理的概念,便通过社会对规则性框架机制的建立而得到了体现。所谓结构伦理就是一种伦理设置,它以对防止行为主体道德行为持续、系统地受到不道德的对方或他者的剥削的考量为出发点,将道德要求熔铸进一种对所有的游戏活动参与者均有严格约束作用的游戏规则里,这样的一种道德秩序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那样,在大家以理性的方式无法指望善意起作用的地方,引导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关注到对他人与社会福祉的促进。结构伦理体现了:“现代社会里道德不再存在于行为者的动机中,而是在于规则里。正因为此在现代,秩序伦理支配着行为与德性伦理。······现代市场经济中系统的、当然不是唯一的道德场所便是框架秩序”。因此,“在一种现代经济中道德似乎并不在市场行为者直接的行为动机里,它以游戏规则的方式表现在对行为的约束上。游戏规则必须对所有竞争者同样起作用。需要确定的是,个体竞争者的道德行为不能受到竞争活动的剥削”。

需要指出的是,结构伦理的构想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行为者德性或素质伦理的取代,而是一种补充或支撑。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固然非常重要,但道德考量不能仅局限于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而是也要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转换。这就意味着,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要考虑到作为其制约因素的他人行为的可靠性,要以所有的人可信的行为约束为前提,以道德发挥作用的稳定性先决条件为基础。在囚徒悖论的结构下,行为条件比行为动机更为重要。而对于这里所谓的可靠性、前提、基础,唯有一种严格的装备着制裁的框架机制才能提供保障,从而使行为者足够确信交往伙伴也同样会道德地行动。结构伦理表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的行为者均能够乐意的道德结果,并非是通过单个行为主体各自的道德意向性可以取得,而是要通过在合宜的框架秩序下所有的人对自利的持续的追求活动才能达到。这样,结构伦理便为道德提供了两次“出场”的机会。一次是道德要求渗透在或寓居于对所有的人均有约束力的框架机制之中;另一次是在饱含道德要求的规则制度之下,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使整个社会获得了普遍的富裕与繁荣,提升了民众的福祉,从而达到了道德的目的。总之,结构伦理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的存在意义,它使个体的德性伦理、素质伦理得到了扩充与强化,更准确地讲,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撑。“只有籍由以制裁装备起来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此创造前提,即目前只是对信念有约束力的道德法则,对于全体的行为也(能够)拥有约束力”。

结构伦理的构想是对以往伦理学里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式的个体道德论一统天下状况的一种冲击。连黑格尔都意识到这种个体伦理观念的影响巨大。霍曼认为,黑格尔之所以没有单独推出一部伦理学著作,而是把伦理问题放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加以讨论,就是因为黑格尔自己也是推崇机制伦理学说的。黑格尔认为个体德性更多是在英雄时代,即缺乏得到法律和规则塑造的社会秩序的时代才得以倡导的。

结构伦理之所以被称为伦理,有四个层面值得论及。一是结构伦理作为游戏规则的框架机制的设计塑造,要灌注进丰沛的道德内容,如人道、自主、尊严、团结等等已深植于人类道德意识之中、并体现现代文明精髓的伦理价值。这表明在现代社会,制度的道德性要远重于个体道德的分量。二是这样一种渗透着道德意蕴的游戏规则,还应特别体现道德公正的一般性的要求。它不能仅仅是以行为主体的自我利益为导向,把道德仅仅作为当事人达到自身短期目标的工具,而必须是从所有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利益基点出发。结构伦理要把握一种超个体性的、具有最大普遍意义的观察问题的视角,将当事人行为的后果对他人、社会、环境、生态等的影响作为道德考量的对象。三是结构伦理专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效果,而对其根本就无法成为把控对象的行为动机持开放的态度。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于行为主体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结构伦理无法为人们的生活目标与幸福理念提供一种一般性的方位导引,而只能是为人们在追寻各自生命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创造一种统一的行为规则基础,使行为者在决断时因能够对竞争者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外在机制性条件的存在而获得安稳感,使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中相互行为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得以加强和保障,最终使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能够获得实现。四是结构伦理赋予竞争以道德性。结构伦理的理念是现代社会顺应制度建构的道德作用日益凸显的趋势而提出的,故它有不同于传统伦理规范价值取向的地方。传统伦理注重同情、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即便是追求合法的自我利益,也应秉持中庸中道原则,严禁无度与极端。在这样一种道德理解的影响下,许多现代人也认为企业应当盈利、不然无法生存,但不得将盈利最大化视为企业的目标,而是应满足于一种一般的收益,也就是说获益不得太多,从而合乎自身的生活风格以及社会外在环境的规范性的要求。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适度中庸的原则在零和游戏的前现代社会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规范只能导致经济的停顿,甚至是普遍的贫困。基于适度与中庸原则,太多的利润和收益在道德上是可鄙的,这种理解是将着眼点确定为在事物的量的意义上。然而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关注的重心不应是在盈利的规模与数量上,而应是在对追求利益手段的性质好坏的考察上。“只要手段在好的框架秩序下得到允许,自利的追求就应是无限的和得到解放的。用流行语来讲‘超高的’获利、收入,只要是在公平竞争中,在遵守规则的条件下获得,在道德上便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为它体现了社会的需求;它的功能就在于吸引投资、扩大供给,使得高收入与获利得以降低。收入与盈利在现代社会拥有一种调控作用:不论收入与盈利的规模怎样,他们都不仅应是可允许的,且甚至是被要求的,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为所有的人的福祉完全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结构伦理表明,道德体现在规则上,这种规则一方面禁止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行为者自利能量的激发,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以达到道德所期待的整体富裕与繁荣极大增进的目标。因此在结构伦理的框架里,得到鼓励的不是中庸之道,而是秩序下的竞争。因为如果社会的普遍福祉、人的积极生活机会以及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的提高被视为道德的一种意图的话,那么竞争便是一项不可回避的有效途径与手段。竞争可以强化人类生产与创新的积极性,扩大人们成功生活的机会,通过社会经济蛋糕做大做好而实现所有的人的团结。“就此而言,竞争作为系统律令不仅在经济学上,而且也在伦理学上得到良好的论证”。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竞争而盈利不仅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在道德上也能够得到巨大的鼓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逃避竞争反而不道德”。结构伦理不仅体现出一种公平的价值,而且也是一种效率的伦理,它鼓励人们“遵守竞争的逻辑,也就是说越过直接的利他主义的意向性,(而是)相信系统提供的团结的作用,即审慎地追求可持续的益处及收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其他行为者因此而陷于不利或者陷入经济崩溃。这里适用的口号:竞争比分配更具团结性”。

五、结语

现代社会以各领域、各部门的功能分化为特征,每个社会系统都拥有自身的运作逻辑并构成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道德并没有塑造自身的功能系统。它在某种程度上横贯于这些功能系统,因此其作用也只有在且通过这些功能系统的逻辑才得以展现”。因而伦理学与其他作为功能系统的学科的关系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伦理学通过道德原则与规范对这些研究领域起一种价值引领的作用,从而形成应用伦理学的各种分支学科,即所谓部门伦理。另一方面,这些学科领域也可能借由各自发展规律与运作逻辑的呈现,为伦理学理论本身的演进深化提供学理养料和观念启迪,这就导致了传统伦理学应依据变化了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文化风貌而启动向现代伦理学的转型。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变换,就是这种整体转型的一个层面。

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往往比较有限,它向家庭关系、村落内外的人际关系提供调节行为的规范。在共同体的边界之内,所有的成员均具备可识别性,他们自觉将维护整体幸存作为自己不可避免的义务。现代伦理学以市场经济、法律统治、凸显个体的地位为历史发展的背景,它一方面从个体行为者的人性需求和自主选择出发,确定道德规范具有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相互调节并维护所有当事人的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功能,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立新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它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现代伦理学呈现出的所谓道德不过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它要求行为主体在行动时能够瞻前顾后。瞻前,是指当事人要想到自己的存在取决于前人创造的条件;顾后,是指当事人要权衡自己行为对他人与环境的影响。它要求行为主体善于站在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超出自身视野的局限性来关照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尽管这一模式作为人类的一种发明会对行为者产生一定的行为限制,但它通过营造信任关系而使人际相互行为期待获得了稳定性,从而使奠基在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的成功成为可能。一位行为主体如何具体运用道德思维模式,如何应对他所遭遇到的社会境遇,如何考量交往伙伴的回应与反馈,最终还要取决于其能否具备充分的信息知识储存、守规的行为习惯、敏锐的道德判断力以及成熟掌控的伦理智慧。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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