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五四时期无锡商会选举风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9 次 更新时间:2018-01-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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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五四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震荡期,商会的发展演变也随之逐渐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首要表现是这一时期许多商会的换届改选出现了以往少有的新变化。透过无锡商会1919年的换届改选可以看出,在其他许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所谓“新”“旧”之争,在商会内部也开始有所反映。但无锡商会此次改选的结果表明,商会内部的这种“新”“旧”之争有其自身特点,两派并非始终完全处于对立,最后是以新旧两派调和的方式结束纷争。这一时期某些商会的换届改选风波,虽在短期内影响了商会正常会务的开展和职能的发挥,但从长远看“新派”力量的增强却又使商会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因而也有不可忽视的正面意义。


关键词:近代 无锡 商会 选举


关于五四运动时期及其稍后的商会改选问题,一直受到商会研究者的重视。特别是1920年上海商会的改选更是令人关注,学术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上海商会在五四运动之后的这次改选,“是一次划时代的历史性改组,也是当时上海新旧两代民族资本家地位升降、权力转移的信号”,“是上海商会建立以后的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它意味着这个上海工商界的重要社会活动舞台上绅商时代的结束和企业家时代的开始”(1)。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上海商会此次改选虽然原有正副会长以及旧的会董多数未再续任,但“并不是‘新派’打倒‘旧派’的结果,而是商会的制度使然。”这次改选对于上海商会来说,也并不“具有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意义”(2)。


本文并非针对上述1920年上海商会改选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辨析,而是以无锡商会为例对该时期的商会改选风波进行探讨。众所周知,五四运动前后近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迁均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与现代的新旧之争在各个领域都十分突出,甚至在一些领域形成激烈的交锋和冲突,造成某种震荡性的社会效应,对其后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走向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这种震荡效应在类似商会这样的民间工商社团中也有所反映,其具体表现可从商会的改选风波窥见一斑。


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时期商会改选问题的考察,当然首先需要对上海商会这样有着举足轻重影响的商会进行重点研究,但同时也很有必要分析更多的个案,包括对一些中小商会加以剖析,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把握该时期的商会改选以及探讨由此所折射出的诸多问题。不仅如此,近20年来的商会史研究虽然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但也主要是关注于上海、天津、苏州等地的商会,对其他地区商会的探讨仍比较薄弱。


一、会董改选前的“新派”与“旧派”之争


无锡商会诞生于清末的1905年,时称锡金商务分会,是近代中国较早成立的商会之一。故而后人有称“无锡商会之成立,后于上海,而先于各地。”(3)1919年3月无锡商会改选之前,按惯例由商会向所属各业发出通告,要求在限期内公同推选本业会员,并将推定会员姓名暨年岁、职业、住址等详细开单函送商会,以便依次选举会董和正副会长。各业随即按部就班地援例推举会员,似乎并无什么新的异常情况。


不过,由于此前江苏有的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出现过纠纷,并且在同年4月初江苏商会联合会大会期间由泰县、瑶湾、界首、沙浦等商会代表提议,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以息争端。大会经过讨论,拟定如下两条“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公布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同时,江苏商会联合会致公函江苏省实业厅请转呈农商部。农商部遂发布第876号指令“查该省商会联合会事务所议定商会会员选举资格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于商会法尚无抵触,应即照准办理,除通令各省实业厅遵照外,仰即通行各商会一体遵照可也。”(4)


无锡商会此次改选,起初的进展比较正常和顺利,各业推选的会员均陆续在当地报纸刊布,并确定7月5日投票改选会董。但在会董改选之前,商会内部开始有人对改选的203名会员中的部分人提出了两点质疑。一个是会董连任期限问题。按照《商会法》第24条的规定,会董连任以一次为限,而改选的会员中张鸣球、祝兰舫、周舜卿、华叔琴、吴方之、史问耕、高季莲、秦歧臣、杨经笙、荣德生、顾叔嘉、高映川、唐水成、杨翰西等人,均曾连任会董一次,应该不具备被选举权。另一个是拥有被选举权会员的年龄问题。《商会法》第20条规定,会员年龄未满30岁者,无被选举权。但当选会员中程炳若、钱敬之、王积卿、杨蔚章、华凝云、蔡竹君等人,年龄均不足30,所以也不应具有被选举权。


类似的情况以前也并非未曾发生,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商会能够正常地加以处理,不会影响到会董的改选。但此次的质疑和争议似乎有较为特殊的背景,其背后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力量的较量,被时论称之为“革新派”(“新派”)和“守旧派”“旧派”之间的角逐。所谓“旧派”当然指的是那些年龄较大、过去己担任商会会董的一批人,“新派”则是指那些年龄较轻、希望通过此次改选进入商会会董领导层的一批人。上述对会董连任问题提出质疑者,显然系“新派”所为,而提出年龄不足30岁不得享有会董被选举权,则明显是“旧派”有针对性的反诘,并且双方均以《商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作为依据。


随着会董改选日期的日益临近,双方的争议和角逐也越来越突出,而且都借助报纸这一公共舆论工具互相指责。“旧派”在报上以“商界同人公启”的名义,首先说明历年商会选举并无弊端,也不存在所谓“盘踞”会董现象。“吾邑商会创设十余年,历任会长、会董,悉凭会员秉公推举,与议员之运动选举者不同,是以历久尚无弊窦。今有议者,谓历年会董更动极少,不无盘踞之嫌。殊不知会董大半出于业董之有资望者,某业有事先由某业会董出任调查处理,无效再开大会公决之。”此外,还解释“会长、会董均尽义务,并无俸禄,此又与议员不同之点,即如历届会长、会董连任,报部之后,部中并未驳请撤销,吾邑如是,他处亦如是也。”这显然是想说明商会领导人实际上无并什么实际利益,只是尽义务,即使连任也均报由农商部批准,各地商会都是如此,并非无锡商会的独特现象。在进行解释的同时,“旧派”还针锋相对地公开批评“新派”企图运动改选,“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揣度其意,无非视商会为利薮,彼果如愿,我等商人悉为鱼肉,可不惧哉?”(5)


“旧派”的这则公启登出之后,立即受到“新派”的强烈抨击。“旧派”也以“商会会员同白”的名义在报上予以批驳“新无锡报登有商界注意告白一则,不胜诧异,窃思此种卑劣手段,愈用愈奇。既知旧董等有盘踞之嫌,复多方面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吾辈常见市上商店广告,只有百年老店,从未闻有百年老董。此番商会改选,同人等本诸良心,有将不称职之会董予以一部分改选,讵知把持派遂造作种种危言,且公然假冒商界全体名义,登报耸闻,希图淆惑观听。愿吾全体商人幸勿堕其奸计,商界万幸。”(6)从这段文字不难看出,无锡商会改选之前的所谓新旧两派之争,似乎己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在两派的激烈争论中,难免出现过激或是偏颇的言论。针对“旧派”所谓商会创设十余年来会长、会董选举“历久尚无弊窦”的解释,“新派”也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说“无锡商会成立己逾十年,而历届选出之职员大都为接近官僚臭味之绅富,欲觅一富于商业思想之办事人,几如凤毛麟角。故其平日所办之事,除联络官场敷衍商人外,几不知商会本身有法赋之职任,并不知商会为商人之代表,决不能持中立于官厅及商界间之态度,故无锡之商会,除调和诉讼外直谓之未办一事可也。我无锡近年来因商会之不良,蒙其影响者指不胜屈。”(7)应该指出,“新派”对无锡商会的这种尖锐批评显然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并非客观的态度和全面的评价。无锡商会成立以后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绝不是像“新派”所说,除调和诉讼之外“未办一事”。实际上,无锡商会在联络商情、开通商智、促进工商业发展、保护工商业者利益、调解商事纠纷、协调地方税收乃至地方自治等许多方面,都曾发挥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无锡商会还筹建了商团,在辛亥革命前设有8个支队,团员300余人,拥有数量可观的枪支弹药,对于维持市场与地方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作用(8)。


不过,“旧派”在争论中一味指责“新派”的行动是“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而丝毫不对商会过去会董改选以及在相关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反省,这种做法同样难免包含有意气用事的成份,也很容易给人留下排斥新人和盘踞垄断的印象。“新派”正是抓住这一点,以挖苦的口吻讥讽“旧派”:乃一般无意识之商民及守旧派之职员,一则曰,幸勿轻事更张,再则曰,报部并未驳诘。人谓其有意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作百年老董之想,所论未免过酷。惟以任事多年、意志颓唐、公权残缺、智识不完之老者,昧于世界进步之趋势及自身言行之腐败,不早事退让提挈后俊,谋地方政治之更替、新旧之调度,及至新潮陡起,不为因势利导之补救,乃欲以牢不可破之主张,阻遏后起之进取,不第为有识者所窃笑,彼辈自省,当亦深愧平日之毫无布置也。”(9)


由此观之,在传统与现代相互碰撞、新旧冲突比较突出的五四运动时期,在一些商会的内部所谓新势力与旧势力的争论和较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这一争论和较量在商会改选时往往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明显和突出。但各地商会的具体情况不无差异,结局也非千篇一律。就无锡商会而言,两派的争论从表面上看确实非常激烈,似乎是针尖对麦芒难以调和,给无锡商会的这次改选投下了浓厚的阴影。然而从后来的结果看,却又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所谓“新派”与“旧派”虽然有着明显的年龄差别,加上所受教育的背景以及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的认识与表现当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说两派在面对所有问题时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形成水火不相容的态势,则又有所夸大。划分新旧派别本身即是将错综复杂的历史简单化,往往容易失之片面。因为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新中有旧、旧中有新的现象,真正完全截然两分的新旧并不多见。再则,就当时无锡商会改选争论双方的具体情况而言,虽然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新旧两种力量的角逐,但也很难说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对立集团,甚至也还谈不上形成了所谓截然不同的两个“派别”,只是对某些具体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如果真正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双方之间的争论就绝不会仅仅只是产生于一时,而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和较多的问题上都持续出现争论,但这种情况我们在其后的无锡商会中并没有发现。


当时,双方均借助在当地报纸发文的方式批评指责对方,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报纸在刊发双方公启和告白的同时,也曾对无锡商会改选时出现的“新派”与“旧派”之争,进行了比较客观和中肯的评论,对双方都予以规劝,希望各方谨慎认真地采取行动,相互体谅和合作,为商会及地方社会造福。例如《锡报》登载的文章以诚恳之言谆谆劝告“旧派”应以宽广的胸怀提携“新派”,即使“老者苟鉴于此事之不能绝对放弃,则当集合同派之意见,为有系统的主张,对于革新分子作诱掖奖劝之举,俾旧势力不致一朝打破,而商会收新旧和融之效。设竟认定商会问题可完全放弃,则亦当表示诚意,为后辈作恳切之指导。”该文还对新旧两派的融和,尤其是“旧派”扶持“新派”的重要意义苦口婆心地进行了阐释,说明老辈“百年后终须藉此辈少年支持地方。不转瞬而老者死,少者老,设无前人嘉模为之榜样,则届时又将酿成新旧冲突之祸实,今日新旧不能提携,阶之厉也。”如果能够克服意气用事,以大局为重,做到“新旧有所磋商,则商会及无论何项团体均将有所进步,而地方不致蒙纤细之害;设长此不相互维系,则冲突之潮流,岂仅商会选举而止?”此说确非虚言,工商界内部如果矛盾重重,纷争不断,其消极影响肯定不仅仅只是涉及商会的此次改选,还会波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该文最后代表地方公共舆论对双方表达了殷切的期望“甚望老者觉,新者恕,凡属地方问题,悉为有责任之行动,夕阳未下又当受片刻之煦光,红日初升无令人如夏炎之却走。要之提挈之责在彼,而慎思而行,尤吾少年所当望膺者也。”(10)时人评论该文“终篇语长心重,委曲详明”,因而登载之后不无反响。可以说,地方报纸在无锡商会改选纷争的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公共舆论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尽管先前出现了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但1919年7月5日无锡商会还是如期顺利进行了会董改选,次日即在报上宣布选举结果,并详列各位当选会董者所获得的票数。从选举结果看,新旧两派当选者大体相当。如果较诸以前旧会董居多的情况,则“新派”在商会领导层中的力量明显得到增强,这与同期改选的其他一些商会的情况也大体相似。对这一选举结果,报纸舆论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扬“商会选举会董今曰循例榜示,其老少新旧居然支配停匀,商人程度之增高于此可见一斑。老年人恒持重有余,少年人多英锐可喜,更进而于此中选出胜任愉快之正副会长,维持旧有之成规,增进刷新之事业,吾邑商会振作可期。记者馨香以祝之矣。”(11)


不过,在新当选的会董中仍有数人连任超过一次以上,而且“闻有赵某等连署数十人,呈县邮递实业厅,其内容大致系攻讦商会之种种不合法云”。无锡县知事对此颇感为难,认为县署无决定之权,要求商会迳行电请江苏省实业厅和农商部核示办理。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商会中也时常发生,“有依地方习惯而得连任数次者”。每当遇到类似情况,一般也都是报请主管官厅和农商部核查批示予以处理(12)。于是,无锡商会电呈农商部和江苏省实业厅,说明“会董与商会有密切关系,此次改选会董,依照呈奉大部5月6日批示办理,惟连任问题究应如何决定,伏乞钧鉴,速赐指令遵行,以免争持,俾得依期互选新会长而重会务,不胜急切待命之至”(13)。江苏省实业厅的批示是“除特别会董之连任法律并无限制,无须解释外,其会董连任问题,本厅前于江浦、海安等商会改选案内,迭奉部令,只以一次为限。而上海、南京两总商会改选案,则部省令亦有特准通融连任三次者。先例既非一律,本厅亦难专决。该会此次改选既经电请部示,仰候部令遵行。”(14)


由于时过半月农商部无回复,无锡商会再次电呈农商部,希望“迅赐批示,以便依序办理而重会务”。此时,又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对农商部拖延不批的态度也表示怀疑,认为“国家多故,政务虽忙,此区区者,断不致遗漏,何久久不复耶?令人不无生疑。农商部中之事务官与吾邑老党同臭味者,比比皆是。老党既横梗一与会同休之决心,即使部无碍口之电复,难保其不再唆使一般愚氓,出以种种之攻击,务使破坏而后己”(15)。实际上在报纸登载这一质疑之前,农商部己有批文下达:连任问题,商会法第24条己明白规定,应俟各项成员选定后,呈经最高行政长官及主管官厅报部,再行核办。”(16)接到农商部批示后,无锡商会在报上发出通告,“除遵部令,凡经连任一次会董依照商会法之规定办理外”,当选的各位会董须于15日内答复是否应选。起初当选的会董中,有华艺三、蒋哲卿、唐保谦三人表示不愿应选,原己连任两届的会董也退出,均由选举时得票次多数者依序递补。以下是按选举所得票数列出无锡商会本届改选的22名会董名单:薛南溟、单绍闻、蔡兼三、孙鹤卿、钱镜生、陈湛如、赵子新、沈锡君、孙济如、温明远、王克循、苏养斋、吴侍梅、程敬堂、陈益三、刘友庭、江汀芝、许稻荪、荣瑞馨、陶仞千、江焕卿、邹泳卿(17)。


从上列名单可知,无锡商会改选前“旧派”和“新派”互控选举权资格存在问题的人员,最后均未当选。特别是在新一届会董中,人数较多的原有旧会董都没有连任,“新派”的会董则有所增加,这是比较引人瞩目的新变化。但这种情况也确实很难说是“新派”在改选纷争中取得了胜利,己经完全取代了“旧派”,掌握了商会和工商界的主导权。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也不是“新派”势力己经强大到能够战胜“旧派”的程度,主要还是由于《商会法》相关条文中有会董只能连任一次的明确规定。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许多商会中也同样存在,不少“旧派”会董虽然受此限制而无法继续连任,但到下一届却又得以重新当选。这与李达嘉详细考察的1920年上海商会会董改选的情况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不过,无锡商会此次改选的具体情况表明,在这一时期的商会乃至工商界内部确实也存在着所谓新旧之争,只是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发展到十分尖锐激烈而无可挽回的程度,而是最终达成了某种调和“旧派”既没有在此次改选中采取各种方式顽固地垄断把持商会会董和正副会长职位,也未因改选的结果而完全失去在商会和工商界中的影响力。此从随后正副会长的选举结果也可以得到证实。另外,因受只能连任一次的限制而未当选的“旧派”会董中,后来又有杨翰西、唐水成、荣德生等数人由新一届会董推选为特别会董,可以说仍然得到“新派”会董的尊重。


二、新会长辞不就任与调查会员资格纠纷


无锡商会1919年的改选风波并没有因选出会董而结束,在此之后又为调查会员资格和新会长不愿应选引起新的余波,进而导致无锡商会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开展会务及从事各项相关活动,也产生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按照定例,商会会董改选结果宣布之后,各当选会董须在15日之内答复是否应选,随后将接着进行正副会长的改选。无锡商会因前述会董连任问题等候农商部批示,延误了正副会长改选的时间。直至会董选举后将近两个月,无锡商会才进行了正副会长的改选。在改选正副会长之前,还曾出现另一小小的插曲。起因是荡口镇商会报经无锡商会批准设立分会事务所,按照《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该分会事务所可在无锡商会中增设会董1员。无锡商会虽己将设立荡口镇分事务所一事转呈农商部在案,但尚未奉批。荡口镇商会提出,虽尚奉批,但该会董在正副会长选举时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增设分事务所未奉部批,无锡商会对荡口镇商会的这一要求不能贸然应允,转而函请新当选的会董发表意见。“各会董大致均以荡口分事务所虽经转呈农商部,迄未奉部核准,于法律上尚未发生效力,又新会董虽经声明应选,须与新会长同时就职,现尚无权过问,分事务所额设会董是否有选举权,应由商会自决等语复之。”(18)荡口镇商会的这种请求,在当时还被人认为是企图觊觎会长、副会长职务,颇受指责。有人指出“商会额定会董二十二人选定,未几突有荡口分事务所董事之姓名闻于耳鼓,虽其人素为社会所推重,然产生既未符于法令,居之即不能无疑,讵意当事诸君未能根本彻悟,更进而为选举会长、副会长之要求,无论设立之呈报主管部署准许与否,尚无把握。即该所合法之董事当然亦不能行使法定之职权。”(19)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因为依《商会法》第13条之规定,分事务所在商会中虽应设会董,以执行分事务所之事务,但必须从商会额定会董中划出,现无锡商会改选的22名会董名额己满,所以不能再增设。于是,有人提出由“商会推选临时职员以维持之”,还有人建议将该分事务所推荐的会董人选担任特别会董。无锡商会最后采取的办法是,将荡口镇商会推选的代表华绎之选为特别会董。


1919年9月1日,无锡商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了正副会长。22名会董中有2人因故请假未出席,共20人投票。先选举会长,薛南溟以18票当选;次选副会长,王克循以16票当选。由于先前会董选举时曾有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因而正副会长的选举也颇受舆论关注。选举后的次日,当地报纸即发表如下评论“吾邑商会会长昨日己选定矣,事前经有识之士锐意纠正,虽仍从事于新旧之调和,而能诉合乎事势之需要,振刷精神,和衷共济。记者对于正副会长之贤明表示满意,而尤对于全体会董之协助,深其责望矣。”(20)


从正副会长选举的结果不难发现,在确定商会最高领导人时“新派”与“旧派”依然是达成了调和。当选为会长的薛南溟是“旧派”人物,系晚清维新派思想家薛福成的长子,著名无锡丝厂业巨头,名翼运,以字行,生于1862年。1908年曾担任无锡绅商学会(后改名自治公所)首任总董,1910年出任县商会总理,辛亥革命时又担任锡金商会第三任总办。当选为副会长的王克循,则属于“新派”的代表。王系药业所推举,实际上该业在商会改选前推举新会员时,只推选了周衡伯、徐萌泉两人,并无王克循,后又由药业事务所致函商会登入名册,“所有应缴入会费用,亦由王君照章缴纳”。


依过去有关论著对这一时期商会改选时新旧两派激烈争夺权力,尤其是“旧派”不愿意放弃长期把持垄断商会领导地位的传统说法,薛南溟当选为会长之后,“旧派”自然会弹冠相庆,为保住商会最高领导权而窃喜,薛本人的声誉也会因此而在原有的多重光环上更进一步锦上添花。然而,薛南溟却致函商会表示“昨日鄙人被选为商会会长,自维才识,当此潮流断难胜任,倘贸然就职,非特徒增悔容,抑且无补时艰,是以决计不愿应选。”(21)这一事实,与以往所说“旧派”一直企图垄断控制商会的相关结论明显存在较大出入。按照过去的说法推论,在“旧派”当选会长表示不愿应选时,“新派”又有了夺取会长职位的机会,也应感到高兴。但“新派”的表现却并非如此。受薛南溟的影响,连新当选的“新派”副会长王克循也表示要与新会长一同进退,并致函商会说明“本届选举,谬承诸公不股菲庸,递以副会长事相属。自惟下驽,惧弗克胜,惟有函避贤路,藉轻罪戾。况新会长薛南溟先生,己有不愿应选之宣言,仆何人,斯敢不随同进退?”(22)在是否应选这一问题上,“新派”与“旧派”似乎采取了较为一致的行动。那么,薛氏不愿就任会长是否仅为表面文章,其真正目的是否希望借此抬高身价?从后来的结果看,这种推测显然也是错误的。而王克循与会长同进退的表态,则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表明一种姿态,并非真正不想担任副会长。此外,也不能说在会董和正副会长选举中新旧两派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调和,就意味着两派之间从此以后己经不存在任何矛盾。事实上,在此之后也仍然有人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非议。


在获悉薛南溟不愿就任会长的消息之后,当地报纸曾接连发表文章敦劝薛氏不要辜负商界的期望。有的对其声望给予了高度肯定,指明薛氏是会长最佳人选“以声闻经验论,吾邑人士殆无出薛君之右者。值此商战日剧,商智日开,改组之余,大加整顿,求有能胜任愉快者,非薛君莫属。究其本,为十年前之旧会长也。”(23)有的说明在当时新旧交替、商会待兴的情况下,新当选的正副会长均应不计个人之得失,承担重任。“吾邑商会之待整理,商民属望甚殷,值此新旧交替之间,复生波折,百务停顿,贻误非细。况二君之所斤斤表示者,特曰才德不胜,遗大援艰,非异人任。二君虚怀若谷,在个人之私德尚己,其如地方义务何?权衡轻重,亦君子所宜审也。”(24)报纸舆论的这些劝告,从多方面阐明了新会长就任的重要作用与影响,而且还强调了“地方人为地方服务,义不容辞”,多少会对薛南溟产生一些压力,但薛氏却不为所动,不愿应选的态度非常坚决。


无锡商会也曾采取各种办法劝促薛南溟就任,但在操作方式和相关程序上存在某些问题,一度引起舆论批评。上届会长孙鸣圻、副会长蔡文鑫专文呈报江苏省实业厅,说明薛南溟不愿担任会长,“究应如何挽留会长之处,乞鉴核遵照。”实业厅长饬令无锡县知事酌核办理,设法挽留。县知事回复说商会本届选举会员后,一直未将当选各会员名册送县,无从调查。“对于挽留会长,拟俟该会将名册送县查核后,再行设法挽留。”报纸即批评无锡商会未按规定在选举三日内将新职员呈县转报,“致实业厅令县挽留新职员之际,县署得借口未据册报职”而予以推脱,商会有关办事人员“误地方紧要公务,居之殊属有愧”(25)。受此批评之后,无锡商会才赶紧将新选会员、职员名册报送县署。稍后,商会发出公告,请新选会董到会集议,“恭请会长、副会长就职,而重会务。”但商会的这一举动再次遭受舆论指责“以开会解决会长、副会长辞职问题,亦属自扰之一端。旧会长不作正式之交替,一经老书记滥发通告开会,恭请会长就职,其出自新会董之公意欤,抑仍为老书记之主张也?吾不得而知矣。惟既有此一会,则今日会场正当之解决,当然由旧会长宣告正式交替,新会长就职;新正会长不就,以副会长代行其职权;副会长又不就,则宜于会董中公推一人,暂行管理会务,定期召集全体会董、会员以解决之。”(26)以上所说之解决办法,虽有《商会法》之有关条文作为依据,但在操作上并非如此简单。不过,无锡商会以召集新会董开会的方式恭请会长就职,在当时也确实难以产生效果。到开会之时,除上届正、副会长之外仅寥寥数名会董出席,“未能开会而散”。需要指出的是,操作方式和程序上的失误,并不否定无锡商会挽留新当选会长的真意。在全体会董会议流产之后,上届正副会长决定“先行征求新会董同意,由全体新会董特具公函,敦促新正副会长即日就职,以便交替,而重会务。”(27)


与此同时,无锡商会又出现了所谓调查会员资格问题的小小纠纷。由于这期间某些商会在改选新会员时出现歧义,使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人也得以当选,引起工商界的不满。农商部多次收到有关指控呈文,遂发布第944号训令,强调商会为工商业之枢纽,关系至为重要。选举商会会员资格,必须符合《商会法》第6条之规定,方为合选。如有不合法定资格者,不得稍涉通融,致滋流弊。农商部还要求各省实业厅厅长转饬各该总商会、商会,所有会员入会资格应遵照《商会法》第6条各款之规定办事,不得稍涉含混。每届呈送选举会员名册时,应由该厅长详细严核,将各该当选人现充某商店或公司经理,或某业董事,为某业之经理人,详细注明册内;各店号中只可择1人为会员,不能同时有2人列为会员。以上两项有不合者,应由该厅长随时指驳,饬令再选,选定后再行报部。《商会法》第6条的具体规定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才具备当选为会员的资格“一、公司本店或支店之职员,为公司之经理人者;二、各业所举出之董事,为各业之经理人者;三、自己独立经营工商业,成为工商业之经理人者。”(28)


江苏省实业厅接到农商部训令后,转饬无锡县署照会商会,速将新选会员及其现充各商业公司行号经理名册确查具报。不知是无锡商会具体办事人员理解有误,还是有人故意混淆,将新选会员、会董和正副会长名册一并报送县署,致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当时即有人指出:改选职员之册报与特令饬查会员资格之性质不同,应该分别报送,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在吾人悬揣县商会,自当即日将职员册报,而置遵令查报会员问题于别牍,或径俟职员名册转报上级官厅,及新职员辞职问题解决后,再为循例之查复,断不可同时并送,致牵动许多纠葛也。……对于改选职员之名册,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规定,县署实无准驳之权,乃县署先之驳令查明更正,继以无权指驳允为转送,毋亦太恶作剧。”(29)


此间,又有江苏省议会的某位无锡籍议员特致江苏省省长快邮代电,指出无锡商会此次改选时,县知事杨梦龄身为选举监督但却未依法办理,在没有报送和审定商会新选会员资格之前即举行会董选举。“讵料农商部忽来商会办理改选须先依法审定会员资格之文告,查锡商会会员资格半多不合,遂致此番选举无形中根本推翻。”(30)省公署接到此函后,饬令实业厅派员查明核办。从相关情况分析,该议员很可能与无锡县知事杨梦龄有矛盾,希望以此事对杨予以抨击,但却未弄清有关事实。实际上,无锡商会选举会董时按规定函请县署派员监督,前往监督的官员并非杨梦龄本人,而是由杨特派警佐吴午亭担任此责。另外,该议员声称无锡商会新选会员半数不合资格,也与事实不符。不过,尽管该议员所指与事实不无出入,但无锡商会却因此次改选过程中一波又一波的纷争而难以平息安定。当地报纸不得不发表文章感叹“好好一次商会选举,被一般喜欢显手段的人,夹杂些地方主义,弄得七颠八倒,几乎转不过弯来。单是与商会选举有关系的人搬弄倒还罢了,偏是毫无关系的人,仗着自己头衔,挟着私人作用,硬想出头说两声公道话,认真引用几句法律,偏又弄错了,惹人作一辈子的话柄。这是何苦呢?”(31)


可以说,无锡商会此次改选之艰难以及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拖延如此之长的时间不能迅速解决,并导致会务陷入停顿,自无锡商会成立后称得上是前所未有。下引一段史料反映了无锡工商界人士对这一状况的不满和忧虑(32):


好好的县商会选举弄到天翻地覆,小小的调查会员事件闹得手忙脚乱,这是何苦呢?平心而论,此次选举,未遂所欲者甚多,暗中捣乱以泄愤亦是人情之常,独不思彼以此施诸人者,人亦何尝不可施诸彼?况其手段知识犹万万不及人也。这是何苦呢?农商部之通令调查会员资格,明明是敷衍各地落选者之一种滑稽手段。观其将呈册发回原县,令其查核,可知其用意所在。不料县公署不是县知事做灵魂,有一二夹杂些地方主义之橡属,糊里糊涂卖弄手段,意欲借此兴波,平白地得罪了许多人,这是何苦呢?有人道,剔除了几个会员,可将此次成局推翻,另行重选,不知此种梦呓真正不值一笑。盖此等记名投票,如果真正发现有不合法的投票人,亦只能将不合法的投票人之票检出,倘被选人得票仍得多数,当选依然有效,丝毫不能动摇。……我们商人不问新旧,不知党派,只要于事有益,就是我们所愿。今好好的一个商会,因有几个暗中作祟,弄得百事停顿,试问还是与我们商人有益呢?有害呢?


这一时期,其他一些地区的商会在改选时也出现了过去较少见到的类似纷争,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当时近代中国社会变迁震荡期新旧社会力量矛盾冲突无可避免的具体反映。在工商界内部,同样存在着新旧两种力量的冲突和较量,而且这一冲突和较量在商会改选时势必表现得更为突出。无锡商会的改选风波,可以说是当时许多商会内部在新形势下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并非特殊的例外情形。


调查会员资格的纠纷并未延续很长的时间,因无锡商会改选的会员除少数同一行号存在2人以上入会的情况之外,多数符合《商会法》的规定资格,官厅也酌情变通,准予备案。但新会长不愿应选之事,却一直拖延很长时间未能解决。《锡报》再次发表文章,说明“商会改选后,以会员资格问题延搁多时,今始解决,行将交替。而新正会长又坚辞不就,何吾邑商会之多波折若是也?以地方人整理地方事务,苟有一分心力之可尽,决不容持之以消极。矧众望所归如某公,岂容以一己之烦劳蔑弃之责,望某公其三思之”(33)。尽管社会舆论一再施加压力劝请薛南溟就任会长,商会新当选的会董也曾联名致函表示“商会为法定机关,而正副会长尤为众商领袖,既经公选,万勿谦让。是以会董公同议决,公请先生俯顺商情,即日就职,以尽桑梓义务,曷胜盼祷。”(34)稍后,无锡县知事公署也向薛南溟、王克循二人发出照会,说明本届职员名册业己奉部核准备案,“相应照请贵会长查明,即日就职,无任盼切”(35)。但是,薛南溟接到县公署照会后却仍然坚持不愿上任,并表示自被选为会长后己经两次具函辞职,“自揣才识仍难胜任,殊负县长敦劝之盛意,抱歉良深,敬祈鉴原,准予辞职。”


从1919年9月1日正、副会长正式改选到1920年3月,薛南溟坚持不愿应选己长达近半年时间,新旧会长也无法交接。于是,有会董提议由副会长王克循先行就职,代理会务,获得多数赞同。王应允“勉力担任,暂维会务”,同时表示“会长一经就职,即可脱卸仔肩”。3月25日,王克循正式上任副会长,与旧会长交接各项会务诸事。王上任后于4月5日召开第一次全体新会董常会,结果因是日为清明节,到会人数未过半而改为谈话会。当月10日再次召集会董常会,议决“敦请正会长就职案”等4项议案,决定“由全体会员公函敦请,并推单绍闻、蔡兼三两君为代表,登门劝驾,以示诚意”。无锡商会全体会员的公函表示“溯自台端当选会长后,颇奉函辞,在先生让德高风,固征雅度,然按诸条文,同人既无权允许揆诸事,实本会亦端赖主持,敢恳先生为桑梓计,暂屈一己之主张,曲慰众人之期望,即日慨允就任,庶同人等有所遵循,得藉老成之硕望,共同会务之进行。”(36)但是,此举也仍无效果。王克循上任副会长之后,无锡县署将其任事日期及代理会务等情呈报江苏省实业厅转呈省长,并复行农商部备案。5月上旬农商部批复“查该会副会长,既经就职任事,应准备案,并应转饬该副会长等敦劝会长从速就职,以重会务。”(37)可见,连农商部也希望薛南溟能够尽快上任。


由于薛南溟不愿就任会长并非故作姿态,而是发自内心地感到时势变迁,自己才识有限,断难胜任,因而即使农商部出面敦劝也不改初衷。转眼之间又过数月,无锡商会别无他法,经各会董议决,又于10月间呈文农商部:说明薛南溟“当选后迄未就职,一再敦劝,始终坚执己意,察其情形,似难再行强迫。会务重要,会长一职,未便久悬,应否另行改选,请核示祗遵。”农商部批示江苏省实业厅查明薛“不就职之情形,复部核办”。无锡县署将农商部批示转致商会,商会又专函致薛南溟“敬希赐复,以便转报是祷”。薛南溟复函全文如下“昨奉公函,以鄙人不就会长一职,由县函请贵会查复,并录县函一件等因,查县函所称各节,系农商部咨照省公署,因鄙人坚不就职,请饬查明情形,核办见复,即经省公署训令实业厅转饬查明具复转咨,等因,而实业厅复训令县公署查明具复。是此案大部对于鄙人及贵会均有不信任之意,故有咨请饬查之举,不然大部何不径行批饬贵会查复乎?今县公署仍函请贵会查复,而贵会仍询诸鄙人,倘鄙人贸然答复,一经上达,恐与此案仍难解决。相应函复贵会查照,应否再行请示大部,此案究归何处查复之处,即请酌裁。”(38)显而易见,薛南溟在复函中认为农商部的饬令是对无锡商会和他本人的不信任,不愿贸然做出解释。


12月底,无锡商会举行会董特别会议,王克循也提出辞职。其所述理由一是正会长迄未就职,对于会务不胜其劳苦;二是因外界不察,感受一种刺激,故辞职之意决。实际上主要的原因是有米业商家指控王克循处理会务不当,乱发运米护照,江苏省实业厅派员前来密查,并饬无锡县署严加处理。《锡报》透露其记者探得江苏省长公署批令实业厅转行县署的公文云“既据查明该副会长王克循商情隔膜,处理会务不甚妥洽,应遵照9年10月部咨,敦劝会长薛翼运立即就职,主持会务,否则另选补充。至擅发运米护照,抽收费用,似有其事,更应责成赵知事彻查实在情形,从严处办。”(39)王克循对官厅处理此事的方式和决定甚为不满,认为“官厅确有监督人民之责,而于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能任意违法指挥人民;关于本案最后省令违法既错误之处不一而足,自应依法呈请原批官署自行纳正,倘不省悟,则应依行政诉讼法,请求行政院撤销其违法命令。”同时,王克循向无锡商会会董提出“既有人呈控,自应引咎辞职,以谢邑人”对于会务,“应一致敦请薛会长即曰就任,倘薛会长坚执不允,则唯有实行改选,以重会务。惟须将正副会长一并改选,并应选择真正商人,幸勿再以似商非商之人补充,致贻商情隔膜之诮。”无锡商会会董详加讨论之后,认为对王克循的所谓指控,完全系不实之捏名诬控,王不能因此而辞职,也不同意王提出正副会长一并重新改选的建议。


对王克循的指控后来不了了之。1921年2月,江苏省实业厅批令无锡县署:薛南溟“既据声明不肯就职,应即遵照部省令文,另行补选可也。”无锡商会遂于5月1日重新补选会长,到会参加选举的会董有17人,王克循以全票当选。6月1日补选副会长,单绍闻当选。至此,无锡商会延续近两年之久的改选风波终于宣告结束。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也随之无形得以消解。按照《商会法》规定,商会职员一般均以两年为一任期,所以无锡商会不久之后又要面临新的改选。所幸无锡商会在其后的改选过程中没有又遭遇类似风波,1922年11月1日无锡商会顺利改选了会董,12月5日改选正副会长,24名会董中有22人出席,王克循以获得18票又当选连任会长,单绍闻也当选连任副会长。1924年底至1925年初无锡商会再次筹备改选时,因江浙战事影响无法顺利进行,后来又由于时局变动一直拖延至1928年的商会改组,王克循实际上担任无锡商会会长一职长达将近7年,其间也并没有继续“新派”与“旧派”的矛盾纷争。


三、结语


通过深入考察和分析五四时期无锡商会这场延续两年之久的改选风波,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的结论。


商会改选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以往少有的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震荡效应,表明随着五四时期近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商会的历史也开始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五四时期新旧思想与力量的碰撞交融,不仅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以往人们较为关注的领域中存在,同时也在商会这一工商社团中有着明显的体现。商人所信仰的名言虽然是“在商言商”,不问政治与其他,但却不可能完全游离于社会的发展变迁,生存在政治和社会以外的“真空”之中,因而仍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整个社会转型和政治时局变化的影响。同时,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势的演变,五四时期工商界中的一代新人己逐渐成长起来,他们势必要求在商会这一重要而有影响的工商团体中享有发言权,由此也必然会在商会中引发过去所没有的一系列新的纷争,而商会的改选往往正是纷争的焦点所在。五四时期无锡商会旷日持久的改选风波,无疑是以事实说明了该时期工商界以及商会内部确实明显存在着新与旧两种力量的矛盾与冲突,而且这种矛盾与冲突有时还表现得十分激烈。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四时期的工商界和商会内部新旧两种力量的矛盾纷争有时虽然显得非常激烈,尤其是在商会改选问题上甚至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但工商界内部这种新旧之争的发展变化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果说在当时思想领域和政治领域中的矛盾纷争常常是始终处于对立的态势,最终难以达成交融和调和的局面,那么工商界内部的纷争则并非始终誓不两立,完全有可能最后取得一种相互调和的结局。无锡商会改选风波的结果证明,即使是在商会改选这一新旧两种力量纷争的焦点问题上,最终在很大程度上仍可以说是以新旧调和的方式得到解决。特别是“旧派”代表人物薛南溟在当选为会长之后,面临着社会舆论的规劝压力,以及商会内部新旧两派乃至官厅的劝告,一直坚持不肯应选上任,更表明以往所说“旧派”始终企图垄断商会领导权而不甘让位,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结论。


透过无锡商会的个案探讨还可发现,该时期一部分商会出现的改选风波,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导致了所在地区工商界内部的混乱与纷争,甚至其后续余波还在很大程度上使商会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正常地开展日常会务和相关活动,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不过,类似无锡商会这种改选风波的出现,也未尝完全没有其正面作用。正是由于在改选过程中出现了纷争,最后才会产生“旧派”与“新派”调和的选举结果,尽管不能说通过一次转型震荡期的改选,“旧派”的势力己完全被打倒,实现了新旧两代商会领导人的更替,但无论如何“新派”在商会中的实力和影响较诸过去得到明显增强,从而为商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之后,无锡商会积极开展各方面的活动,包括整顿商规、劝办实业、举办物品展览会、筹办工商中学等,遇有重大政治事件时无锡商会的态度和行动也显得更为积极活跃。故而时论有称“无锡商会有隐然领袖各县之概,虽曰地方发达使然,果亦预议者应付有方之所致也。”(40)1924年8月,无锡商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和影响,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还曾向全国商会联合会江苏省事务所提出将县商会改组为总商会。次年2月会长王克循坚持“运动改组总商会之意”,“适值此次段执政召集善后会议,规定总商会有出席资格,于是益觉改组之不容或缓”,又为此事“亲自赴宁对实业厅长切实讨论,俾能于改组以后派员出席善后会议,当由张厅长允为呈请咨部改为总商会”(41)。改组总商会的动议后虽因故未能付诸实现,但却体现了此次改选之后的无锡商会力图有新面貌和新作为的强烈愿望。种种事实表明,包括上海商会和无锡商会在内,许多商会在经历了这一时期的改选之后,纷纷开始进行变革趋新,很快就呈现出一种新的面貌。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选风波使一些商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似乎也并不为过。


本文刊于《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博士生张爱明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商会与近现代中国社会”(04JZD00029)的阶段性成果

1、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第251页;徐鼎新:《近代上海新旧两代民族资本家深层结构的透视一从二十年代初上海商会改组谈起》《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3期,第40-41页。

2、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3、《最近一年间之县商会》,《锡报》1921年1月2日。引自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无锡市档案馆等编:《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以下凡引自该书者均简称《选编》),内部印行,第60页。

4、《规定商会选举会照会》,《锡报》1919年4月30日。引自《选编》,第22-23页。

5、本段引文见《新无锡》1919年6月28日。引自《选编》,第25页。

6、《锡报》(广告栏)1919年6月30日。引自《选编》,第25页。

7、9、《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一)》,《锡报》1919年7月1日。引自《选编》第25—26页。

8、有关无锡商会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汤可可、蒋伟新:《无锡商会与近代工商企业家的成长》,《江海学刊》1999年第2期;蒋伟新、汤可可:《推挽结构: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无锡为例》,《近代史学刊》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另还可参阅浦文昌等著:《市场经济与民间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的“无锡商会的历史演变、作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

10、《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二)》,《锡报》1919年7月1日。引自《选编》,第26、27页。

11、《祝商会会董》,《锡报》1919年7月6日。引自《选编》,第29页。

12、有的商会在改选之前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例如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改选时,事先将己经连任两届会董的名单列出,通告会员,按照章程之规定请勿再选举他们为会董。见《总商会定期选举之通告》,《申报》1920年7月24日。

13、《电请决定商会当选会董》,《锡报》1919年7月11日。引自《选编》,第30页。

14、16、《关于商会会董连任之部厅原批》,《锡报》1919年7月30日。引自《选编》,第33页,第32页。

15、《敬告新会董》,《锡报》1919年7月25日。引自《选编》,第31页。

17、《商会定期互选会长》,《锡报》1919年8月27日。引自《选编》,第36页。

18、《关于选举商会会长之函牍》,《锡报》1919年8月31日。引自《选编》,第36页。

19、《县商会现在荡口分事务所当然不能取得法定职权》,《锡报》1919年9月1日。引自《选编》,第37页。

20、《敬告商会新会长、会董》《,锡报》1919年9月2日。引自《选编》,第38页。

21、《商会新会长不愿应选》,《锡报》1919年9月3日。引自《选编》,第38页。

22、《商会副会长当选后之表示》,《锡报》1919年9月4日。引自《选编》,第39页。

23、《义不容辞》,《锡报》1919年9月3日。引自《选编》,第39页。

24、《再告新会长》,《锡报》1919年9月4日。引自《选编》,第39页。

25、《正告县商会》,《锡报》1919年9月19日。引自《选编》,第41页。

26、《县商会之自扰》,《锡报》1919年9月28日。引自《选编》,第45页。

27、《商会会董公请会长就职》,《锡报》1919年10月3日。引自《选编》,第46页。

28、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29、《县商会之自扰》,《锡报》1919年9月27日。引自《选编》,第44页。引文中所说《商会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具体规定为“会长、副会长及会董等职员选定后,除详具姓名、年岁、籍贯、住址、商业行号,经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转报农商部备案外,得即就职。但应于就职后将就职日期转报到部。其期满连任或中途补充者亦同。”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05页。

30、《误认县知事为商会选举监督》,《锡报》1919年10月12日。引自《选编》,第47页。

31、《这是何苦呢》,《锡报》1919年10月12日。引自《选编》,第47页。

32、《嘎!这是何苦呢》,《锡报》1919年11月1日。引自《选编》,第48页。

33、《商会正会长辞职问题》,《锡报》1920年3月2日。引自《选编》,第53页。

34、《商会会董公请会长就职》,《锡报》1919年10月13日。引自《选编》,第47页。

35、《县署敦劝商会新会长就职之照会》,《锡报》1920年2月26日。引自《选编》,第51页。

36、《函请商会会长就职》,《锡报》1920年4月13日。引自《选编》,第56页。

37、《副会长就职后之部令》,《锡报》1920年5月9日。引自《选编》,第56页。

38、以下引文见《饬查商会长不就职理由》,《锡报》1920年11月17日。引自《选编》,第59页。

39、《高濂控告商会长之省批》,《锡报》1921年1月5日。引自《选编》,第61页。

40、《最近一年间之县商会》,《锡报》1921年1月2日。引自《选编》,第60页。

41、《县商会改组总商会之动议》,《锡报》1924年8月21日《县商会蜕化之先声》,《锡报》1925年2月25日。引自《选编》,第78页、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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