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民国时期工商界人士的“民国”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2 次 更新时间:2017-10-1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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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辛亥革命一举推翻清王朝,肇建中华民国,从而在中国终结了沿袭二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史无前例的民主共和制度。毫无疑问,中华民国史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历史阶段,值得深入研究。而时人的感知和认识,也常常能够给我们认识这一段重要历史提供某些启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国建立之后,身临其境的各类社会群体和个体,在不同历史阶段缘于各自的立场与境遇,对民国有着既相似又不同的印象与认知,对此予以考察和分析,可以帮助今人了解和认识民国的真实面貌,甚至对于解析当下的所谓“民国热”或许也不无裨益。


工商界作为民国时期人数众多并且在民间社会中颇具影响的一大群体,其最为关注的当然是经济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以及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乃至对民国与共和制度的理解和认知,也深受经济因素影响。另外,由于民国不同时期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工商业的衰败和工商业者的地位起伏,因此工商界与民国政府的各种互动也较为频繁,并致使工商界人士常常会对政府甚至民国发出种种感慨和评论,可以使我们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了解工商界人士对当时经济变迁乃至整个民国的印象,进而加深认识民国的表象与本质。本文即拟结合相关史实对此作一初步梳理与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愿景与现实的冲突:民国肇建之初工商界的矛盾困惑印象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社会各界大都对这一新民国具有良好的印象和美好的期待。但工商界由于特殊的社会地位与利益诉求,对辛亥武昌首义与新成立的中华民国有着比较复杂的直观感受与认知。


对于工商界而言,推翻清王朝和建立中华民国并非其此前一以贯之的政治追求,更不是工商界为之奋斗牺牲的政治目标,而是一种突如其来的国体与政体的重大变革。揆诸史实,不难发现在辛亥革命酝酿与发展的较长历史阶段,除极少数人之外,作为一个重要社会群体并且在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影响的工商界,在整体上一直都未曾对革命表达同情与支持的态度。当时工商界不支持革命不难理解,一方面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辛亥革命时期从来就没有将动员工商界以及社会各界民众参与革命作为重要任务,此与后来孙中山领导国民党从事国民革命时大力开展民众运动存在着明显不同。如果说20世纪20年代的革命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包括工商界在内的社会各界民众或主动或被动地相继参与其中,辛亥革命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次精英革命,并没有各界民众的积极参与。由于上述原因,工商界不仅对辛亥革命的重要意义缺乏了解,而且始终畏惧革命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经济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就工商界人士而言,因其不同于一般社会群体的特殊地位与利益关联,对辛亥革命肇建的中华民国,初始印象也并非那么美好。众所周知,暴力革命必然会在一段时间内引起剧烈社会动荡,并影响商业运行乃至整个经济的正常发展。辛亥革命的爆发在当时同样也产生了类似的影响,例如武昌首义的枪声打响之后,尽管武昌、汉口相继顺利光复,革命军屡屡发出公告,竭力安定民心,维持商务,宣布“虐待商人者,斩;扰乱商务者,斩;关闭店铺者,斩;繁荣商业者,奖”(1)。但仍无法避免地出现了金融危机与商业停滞现象,银行的“一般存款提取及贷款收回告急,官方发行之纸币贬值,民间金融机构之纸币不能流通,旧式金融机构基本关门,各种交易完全停止”(2)。这一结果导致当时武汉的金融与工商业均无法正常运转,工商界人士也因此而陷入了困境。随后,武昌首义又接连在各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系列金融动荡,很快就形成了全国性的人心恐慌与商业衰败,工商界也被一片愁云惨雾所笼罩。例如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鄂汉倡义,警耗频传,居民奔避塞途。商即不辍业,而濒于危者什约八九”(3)。随即发生了“人心惶惑,纷提现款,以致银圆缺乏,市面紧急”的危急状况。为了应对这一危局,苏州各大钱庄在自救无力的情况下,只得转而吁请苏州商务总会呈请抚藩拨银接济,虽然江苏省布政使面对商会的反复吁请,批准拨付现银20万元俾资周转,但却如同杯水车薪,仍难以维持(4)。与此同时,在银行林立的全国金融中心上海,无论官办还是商办银行,包括大清、储蓄、交通、信成等银行,甚至外国银行也无例外,都相继发生了极为严重的挤兑现象,其他私立金融机构更不得不全部停止兑付,钱庄“倒闭者有二三十家乃至四十余家”。毫无疑问,如此严重的金融动荡势必导致人心恐慌,商业停滞,经济萧条,于是“上海商人纷纷迁避租界”,以确保人身安全,根本无暇顾及其他;商业贸易则陷于停顿,“城内及相邻地带的交易,全部停止,店铺相继关门”(5)。不仅上海如此,在全国许多省区也都继续出现类似危急情形:“自鄂省事起,谣言四播,京津亦因之人心惶惑,市面异常恐慌。”(6)广州、汕头、长春、铁岭等地虽未发生大的金融风潮,但金融动荡和纸币贬值也同样日趋严重。显而易见,武昌首义后出现这样的动荡局面,在短时间内当然无法使工商界人士对辛亥革命以及通过这场革命肇建的中华民国留下良好印象。


但是,在清朝灭亡和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工商界中也有一部分人士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对新创建的中华民国充满了殷切期望。例如张謇作为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在辛亥革命前虽然公开支持君主立宪制,对武昌首义的爆发及其影响也不无疑虑,但在中华民国建立后他的政治态度逐渐有所改变,认为“一切实业、教育之障碍,渐可解除”,其原因是“政改共和,决不至如前腐败”(7)。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工商界一部分人士的心声。除此之外,当时还有许多工商业者和社会人士认为,民国肇建将为实业振兴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因而各种实业团体在民初如雨后春笋般接连诞生,以迎接实业发展的大好良机。民国元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怀着喜悦之情欢呼:“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建设我新社会,以竞胜争存。而所谓产业革命,今也其时矣。”(8)


在实际行动方面,工商界一部分人士在武昌首义后转而拥护孙中山建立新政府。1911年年底孙中山自海外归国,他抵达上海时受到各阶层人民的热烈欢迎,工商界不仅积极加入欢迎行列,而且还派出商团武装热情迎接护卫。孙中山到达南京时,受到江苏南京、苏州等许多地区工商业者的热烈欢迎,场面十分壮观。另外,此时的工商界人士还提出欢迎革命党人组建新政府,由孙中山出任总统。例如上海工商资本家团体———共和建设会曾致电南方十四省代表团,公开表示:“组织临时政府,请举孙中山先生为总统,以救国民。”(1)与此相应的变化是孙中山在归国之后,开始重视发展民族工商业,呼吁“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之种种限制”(2)。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中山更主持新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接连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工商业发展,以及保护工商业者私有财产的法令规章,使广大工商界人士似乎从中看到了中华民国的一线光明和希望,以至向孙中山以及南京临时政府发出感慨说:“仰见关怀国计,体恤民艰……商业藉可维持,商等不胜感激之至。”(3)


1912年11月,民国北京政府工商部鉴于“民国初立,建设万端,皆赖经济之发展,方有以善其后”(4),在北京召开全国临时工商会议,以“征集全国工商界之意见”,辅助政府“定工商大政之方针”,与会者为全国各地工商团体推举的代表与各省实业司、劝业道选派的行政官员。杨度称“此次工商会议为民国第一次盛举”,梁启超也在大会开幕式演说中说:“今日为中国第一次由人民举代表组成之工商会议。”工商界对民国北京政府工商部此举当然也表示欢迎,认为“此次政府与国民相聚一堂,为中国数千年来未有之事”(5)。本次会议的会期长达一个多月,讨论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商法、金融、工商、路矿、贸易、税制等,共审议了70余件议案,称得上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工商界的一大盛事。工商界与会代表表示:“中国数千年来工商二界向系自行营业,与国家毫不相关,是以数千年来之工商界与政府之行政长官从无联络者。现在政体改革,工商部成立,蒙工商总长召集全国之工商界开工商大会,此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将来造福于工商界者,实非浅鲜,而工商界即于今日作为更新之纪元。”(6)言词之间,透露出对中华民国的无限憧憬与希望。


中华民国建立后,政体变更,一部分工商界人士还采取若干举措顺应这一时代变迁。例如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成立后,苏州商务总会即为组织名称暨关防式样修改事宜呈文实业部:“本会由苏州各商业发起组织成立,会所设在苏州,因定名为苏州商务总会。”现民国肇建,“商人等拟仍定名为苏州商务总会,以利进行”。苏州商务总会在呈文中还就其所用关防事项向实业部请示处理办法:“本会前赴清商部领到苏州商务总会关防一颗,已于苏州光复时废置”,现清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此项关防是否由部刊发领用,或颁给定式字样,由各商会自行刊刻”(7)?实业部在批示中同意苏州商务总会在呈文中所说明的情况,即“商会名称以碍于条约、习惯两端,姑仍沿用苏州两字”,但前清商部所颁关防则必须销毁弃用,“至关防式样,仰该商会暂用旧式,改钤记两字,自行刊刻”(8)。收到实业部的批示之后,苏州商务总会即照此执行,“自行刊刻钤记一方,文曰:苏州商务总会钤记”,于1912年3月1日启用,“除报明江苏都督府外,理合备文呈请大部察照备案”。随后,苏州商务总会又通告各属分会一律遵此照行:“本会前奉部谕,暂用旧时名称,自行刊刻钤记,一俟颁定新章再行饬遵。”(9)不仅如此,民国建立后苏州商务总会为了“祛官习、洽商情”,认为“商会章程亦当酌改”。该会向稍后成立的民国政府工商部呈文,就商会名称、职员、印信三个方面的问题主动提出了改革建议,认为商会在前清分为总会、分会、分所,“不无阶级之嫌,且与商业性质未甚融洽”,应在通商大埠和商贸繁盛之区设立总会,所有分会和分所均一律以某某商会命名,总会与商会之间“有联络而无统辖”,即总会联络商会但并不直接建立统辖隶属关系(10)。


然而工商界人士的最大特点是务实,随后的商业和经济状况持续恶化,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民国的印象。桑兵、关晓红曾经指出:当时“举国上下的走向共和,其实只是朝着各自心中的方向境界迈进。而民初各方的诸多不满,很难说与未能符合各自的理想毫无关系”(1)。事实表明,实际情况确实是如此。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商业衰败的状况仍无好转,使商人对民国的期望难以持久。据当时报纸报道,民国建立之后许多地区依然延续辛亥年间的金融动荡,商业未见复苏,一方面是“银元飞涨,日益加甚”,另一方面则是“人心恐慌,几达极点”;整体而言,工商业者所看到的景象极为悲观,“市面萧条,大有江河日下之势”(2)。有的商人更直指民国建立以来,“外货充斥市肆,满目工荒商困,江河日下,商战失败,即国势亦因之而衰隳”(3)。如此状况不能不使商人深感失望,因其原本殷切盼望“自此以往,咸冀共和幸福”,而此时所看到的现实却是完全相反的危险局势,故而不少商人纷纷抱怨:“商务凋零,银根奇困,乱机隐伏,如箭在弦”,感叹“我商民处此时代,真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4)。所以,辛亥革命以及新建立的中华民国,在广大工商业者脑海中,似乎主要只是金融停滞、商业萧条等动荡不安的图景,并没有留下多少值得称颂的美好记忆。尤其是中华民国建立之后,这一情形非但依然如故,而且更为严重。由于上述原因,在中国民国建立之后,许多工商界人士所留下的深刻印象,是“光复以来,瞬经一载,损失纵不可数计”。广大工商业者所看重的主要是自身的经济损失,认为“商界受损,创巨痛深”,有的直接说明“我商界自经革命,损失甚巨,元气大伤”,还有的甚至认为“国家历经浩劫,商界受损特深”(5)。这既是工商界人士更为注重社会安定和自身经济利益得失的反映,同时也是当时面临政权更替的动荡处境和商业衰败给商人们所留下的某种切身感受。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界人士自然很难像某些社会群体或人士那样,对民国具有非常美好的印象和希望。


中华民国建立之后进行了第一届国会选举,这次选举对商人选举权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工商界对号称实行民主共和制的民国极为不满。根据议员选举法中选举人财产资格的规定,工商业者中的绝大多数实际上均不可能具备应有的选举权。该规定的相关具体条款为,选举人必须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或者拥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所谓直接税,在当时仅以地丁漕粮为限,因为所得税、营业税等均未实施,工商业者缴纳了为数众多的关税、厘税,但均属于间接税而非直接税。不动产在当时仅限于房产和田产,而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大多属于动产,其经营工商企业的土地、房屋,不是租赁即是典借,即使拥有再多动产也不及只有500元不动产者。于是,广大工商业者由于没有交纳直接税也没有不动产,无形中被剥夺了选举权。工商界对此规定表示强烈不满,如同浙江商民周钜炜在一篇文章中所言:“呜呼,诸君!诸君!今何日,今何时,非我国民推翻专制政府,确定五族共和之基,开四千年未有之盛举乎?……不谓共和方在开幕,而商民公权已被参议院用草草选举法四条剥除殆尽,限之以漕粮,困之以不动产,种种设施,无非抱一重农轻商之旧主义,不知参议院议员与商界何仇,而必不令我商界享有此固有之选举权也。”(6)为此,工商界还掀起了一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


天津商会曾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商人选举权问题,认为“此次众议院选举法之规定,剥夺商界公权,虽在前清时代规定选举法,我商人尚有选举权,何竟共和宣布五族平等,反不若专制时代立法尚为公允?”这也正是当时工商界百思不得其解之所在。会议除决定推举代表向政府和参议院进行“严重交涉”之外,还致电上海总商会,阐明“商界无选举权,南北各商会应合力并争,以保商权”。随后上海总商会也通过开会商议,议决向各商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方案,即“援蒙藏动产计算之例……凡商人有营业资本五百元以上者,作为合格”(7)。同时,上海和苏州总商会还联名致电民国大总统、国务院、参议院提出这一要求。稍后,由全国各地商会代表共同签署而公开发表的一份“公启”,也再次表达了全国工商界的意愿和要求:“共和告成,国体已更,五族一家,四民平等,既无阶级之可言,尤无亲疏之分析。是以推翻专制以来,四海同钦,全国鼓舞。讵料初次国会之选举权,吾商人竟遭摈斥,是吾负担最重之商人,公权已被剥夺……共和政体之为何,平民政治之为何,反复思维,不但为我商界之耻,尤与我共和政体不合,同人等思之痛心,言之齿冷,不得已拟与吾商界同胞共雪此耻,为吾民国以正此谬。”(1)然而,尽管全国各地商会都相继发出强烈呼吁,但参议院却一再拒绝商会的要求,其理由是选举人名册即将告成,来不及再修改选举资格,否则将影响国会如期召开。争取选举权运动最终未能取得成效,导致工商界对所谓民主共和制度大失所望,对中华民国的印象也深受影响。


由上可知,在民国建立之初,工商界人士眼中的民国印象可以说充满了困惑与矛盾,愿景与现实相互冲突,期望与失望消涨并存,是一幅交织着良好憧憬与悲观失望的双重复杂景观。当然,类似的情形在当时恐怕并不仅仅产生于工商界这一特定社会群体,在其他某些社会阶层中应该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


二、民国共和不如前清专制:民初工商界的愤慨与抗争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清王朝并且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民主共和制度却未能真正得以实施,所谓“民国”常常只是一个招牌,空有其名,并无其实。民国元年11月,初梁启超在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开幕式上发表演说时即曾指出:“中国由专制制度而改为共和国体,在名义上已全属新换旗帜,而事实上试问政治现象,与从前能差几何耶?不能以架中华民国之招牌,即可谓之共和。”(2)此说在当时可谓不乏先见之明,随后的历史发展不断映证了梁启超的预见。不仅如此,面对民国时期发生的一系列有悖于民主共和的各种事件和情形,尤其是民族工商业持续衰败,广大工商业者处境依旧艰难,使工商界人士对民国的印象一直缺乏好感,甚至有人还认为,民国的共和尚不如前清的专制。上文所述商人选举权被剥夺,即使工商业者有此感受,“吾国民在专制时代尚有选举权者,转于共和时代而无选举权,斯尤商民所大惑不解者也”(3)。两相比较,可谓一大历史讽刺。当时,发出共和不如专制这种感慨者应该并非少数人,以至于孙中山不得不作出解释说:“现在人民每谓共和不如专制,不知共和之结果,须在十年以后。”(4)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孙中山所预测的“共和之结果”并未能充分展现,相反却不断使更多人形成这一印象。随后在民国初期发生的商会与官厅之间行文程式的纷争中,即又一次使商会以及工商界人士充满了类似感受。


商会是清末新诞生的由工商业者成立的社会团体,当时的组织系统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及商务分所,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巨大号召力,在维护广大工商业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保护和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沟通连接官厅与工商界之间的相关事项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影响。商会与官厅之行文程式,在清末即通过商会的努力争取,由清朝农工商部拟订颁行《商务总分会与地方衙门行文章程》,规定各商务总会的公文“于本省及他省督抚均用呈,司道以下用移”;“分会与本省及他省督抚司道均用呈,府厅州县用牒”(5)。这一规定实际上给予了商会较高的社会地位。因为按照清朝官府衙门之间的行文定例,下对上的公文用呈,平级之间用移、咨、牒。按照《商务总分会与地方衙门行文章程》的规定,所有商务总会的地位只在农工商部和总督、巡抚之下,与司道是平级的;即使是商务分会,也只在督抚司道之下,与府厅州县也属平级。在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最初两年,商会与官厅之间的行文仍沿用这一程式,只是某些用字有所变化,一般是下对上仍用呈,上对下用令、批,平级官厅行文则多用“公函”。


但1914年民国北京政府农商部对商会与官厅的行文程式突然进行了重要修改,规定农工商总分各会对行政各级官厅行文一律用呈,各级官厅对农工商总分各会一律用令用批,并于是年1月17日在第609号政府公报正式颁布,通令遵行。新公文程式公布之后,全国各地商会遂群起反对,无不明确表示此举“关系全国商权,凡我团体,断无有忍受此压制者”(1)。有的商会还阐明如果不予以抵制,各级行政官厅包括县知事都会将商会等同于自己的属下,“微员末职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诸形捍格,商情何由而达!商会安有”(2)!农商部解释其作此修改的缘由时,主要强调以往因只有商会一直享受相关待遇,农会、工会有所不满,容易因此而引起争执。而农会、工会、商会均属同类性质的社团组织,与各地方官署往来公文应该臻于统一。但商会对这一理由完全不能接受,并与实行共和政体的美、法两国进行比较,指出“美法两国自总统以迄官厅,对于商会极为优待,其行文程式概用通知书,无所谓用令用批也”。中华民国却规定各级官厅对商会均用令用批,与共和国体完全不符,明显是“貌袭共和,实施专制”(3)。很显然,当时的商会对号称民主共和制度下的民国北京政府十分不满。不仅如此,商会还经由这一具体事件,感受到民国时代的农商部远不及专制时代的商部和农工商部那样,重商恤商并给予商会较高的社会地位,相反还抑商贬商,工商业者由此进而认为民主共和制度下的民国尚不如君主专制时期的清王朝。有商会即曾指出:政府强令各级官厅对商会用令用批,商会对官厅则“事事均须禀由地方官详咨办理”,此在前清之专制时代都不曾出现,“今者国号共和,人民平等,何复出如此之规定”(4)?对此,不少商会愤怒地予以谴责:“前清专制尚且祛除此种抑压,民国共和竟有此变本加厉政体?”(5)透过这些文字,明显可以看出代表工商界的商会对当时民国北京政府的严重不满,并且连带导致工商界对民国留下了“貌袭共和,实施专制”的不良印象。


正因如此,商会一直对公文程式的修改予以抵制,要求北京政府收回成命。同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会上各省商会就公文程式修改的议案多达10余个。与会代表在讨论中群情愤激,一致认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农商部之部令,并议决以全国商会联合会名义致电当时担任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和国务院,表达工商界对部令的抵制决心和强烈要求。会后,全国商会联合会又向各省商会发出通告,明确说明“(农商部)部令之行文程式当然无效”,要求转告各会“查照议决案,一律办理,切勿参差为要”(6)。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通告不难看出,工商界直接否认了农商部的部令,这一大胆的举动可谓前所未有,充分显示了全国工商界对此事的态度与决心。当时,报刊舆论对商会此举所带来的后果不无担忧,《申报》发表的“杂评”即表示:“夫商会之所以得存立于今日者,以与政争无涉也。今开会而后,于公文程式及各种商法案颇与政府争论,识者方谓将由此取恶于政府。”(7)


但是,全国商会联合会似乎并不顾及取恶于政府的严重后果,仍然继续坚持抗争。起初,面对全国商联会代表整个工商界发出的强烈呼吁和请求,农商部以及中央政府并未予以真正重视,只是由农商部出面作出一些解释,结果不仅未能消除商会的不满,反而使工商界更为愤激。稍后,面对全国商会更为激烈地坚持抗争,农商部也只是作出些微让步姿态,在批示中说明:“各商会对于县知事,关于设立解散等应立案注册者,仍一律用呈、用批、用令,其余陈述商情及官署之咨询与商会之答复一切普通言事之文,则彼此用函。但一事之终结应存案备查者,仍用呈、用批、用令。”(1)这一非常有限的让步显然不能平息商会的抗争,而且其中有的说法含糊不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例如农商部批示中所说之“存案备查者”仍用呈、批、令,而商会与官厅“或陈述或咨询或答复以及一切言事之文,究其事理,无非在公言公,综其始末,悉应存案备查”,如此则“势将事事责令用呈,解释既难的当,彼此自多争执”(2)。所以,商会不满意农商部的这一稍许让步完全在预料之中。


1914年9月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了《商会法》,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以“法”命名的商会规章。对于全国工商界来说,该法的颁行无疑称得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照理应该受到工商界的欢迎。但事实却完全相反,《商会法》公布后立刻引起全国商会以及工商界一片哗然,进而掀起更大规模的抵制浪潮,也导致工商界对当时的民国以及所谓民主共和制的印象更加糟糕。


商会之所以掀起更大规模的抵制《商会法》浪潮,不仅因为该法规定凡是关涉各级官厅对商会的条款均用令,各级商会则对官厅一律用禀,无形中使商会前期抗争的些微成果全部丧失贻尽,而且还取消了工商界经多年努力才得以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甚至连商务总会的名称也予以取消,全部统一称商会。随后颁行的《商会法施行细则》还规定“一县原有数商会者,应由该管地方长官查明区域内商务最繁之地设立商会,其余体察情形,或裁撤或改为该县商会分事务所”(4)。很显然,《商会法》对商会原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系统以及商会与官厅之公文程式都作出了重大改变,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自然会激起工商界更加强烈的反对。


自《商会法》颁布直至1915年12月,全国商会齐心协力坚持抵制长达一年有余。1915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邀请各地商会选派代表赴上海举行特别会议,专门商议抵制《商会法》事项。会议结束后,全国商联会上海总事务所根据与会代表的讨论意见,上书民国北京政府政事堂和农商部,阐明“盖地方公益之事,官府与商民有共同担负之责任,无上令下行之体制”(5)。同时,强烈要求维持商会原有的组织系统,即保留全国商会联合会并予以“法人”地位,总商会名称也必须予以保留。


农商部却认为《商会法》既已正式颁布,即应执行,“凡从前部准章程不在法律内所规定者,当然一律无效”。对于农商部的这种态度,商会愈益坚定地意识到,“若不联合力争,是我商会隶属县知事之下矣”(6)。于是,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又联同上海总商会上书北京政府政事堂,要求修改《商会法》另行公布;同时,还选定四人作为请愿代表,赴京“遍谒当道,将应请仍旧并不便奉行者,逐款说明,要求加以修正”。为使各省商会的抵制行动能够坚持到底,全国商会联合会还通告全国各地商会,进一步重申:“此事关系非浅,万一不能照准,仍应坚持,以盾其后。”(7)随着国内商会抗争的影响不断扩大,海外的华商会也纷纷上书农商部,积极声援内地商会的抵制《商会法》行动。最后,在海内外商会的坚决抵制和反复抗争之下,民国北京政府要求农商部报请参议院对《商会法》予以修改。及至1915年12月,经参议院审议通过的修订《商会法》正式颁布。


客观而言,由于民国北京政府修改公文程式以及通过制订《商会法》的方式,取消了全国商会联合会和总商会,导致商会以及工商界的严重不满,进而使商会普遍认为民国共和不如前清专制,这样的感受与认识实际是当时工商界短时间内的一种情绪化反映,并不全面也不客观。事实上,《商会法》颁布之后全国商会和工商界坚持公开抵制,拒不执行,政府并未像以往那样予以严厉处罚,只是对商会的强烈质疑反复作出解释,说明“令人批人”非为专制之意,用“呈”也非为“牛马奴隶之意思表示”(8),类似的情形在前清专制时代从未出现过。不仅如此,在商会和工商界的反复抗争之下,北京政府最终仍接受了商会的要求,对已经正式颁行的《商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次年2月又修订颁布新的《商会法施行细则》,规定“总商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对于中央各部署及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行文用禀,对于其他地方行政长官得用公函”(1)。作此修改之后,原有商会与官厅之间的公文程式在《商会法》与《商会法施行细则》中得以维持,基本上未作改变。由此也表明,政府在正式颁布了《商会法》这一法律规章之后,由于商会与工商界的强烈反对,最终基本接受商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这样的情况在清末更未曾有过。依据相关史料,不难发现清末由商部制订颁行的《商会简明章程》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也有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诮”(2),并联合各地商会要求清政府对商会章程进行修订,但直至清朝灭亡也未见农工商部应商会提出的要求对该章程予以修订。两相对比,可以更进一步看出民初商会和工商界仅以此一事件的初期进展为依据,在对最终结果尚不知晓的情况下,即得出了所谓民国共和不如前清专制的认知,是既不客观也不确切的一种模糊印象。


随后不久,身为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倒行逆施,复辟称帝,很快就在一片唾骂声中死去。袁死之后,中华民国却不幸陷入了军阀纷争、经济衰退、民不聊生的分裂动荡年代。由此前北洋军阀分裂而成的皖直奉三大派系,为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相互争斗,甚或武力相向;地方上大大小小的各路军阀也横征暴敛,并为争夺地盘屡起战乱,全然不顾社会秩序与民众生活,所谓民主共和制更是被完全抛诸脑后,一度还出现了清室复辟的闹剧。在此情况下,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制订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根本无法贯彻实施,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经济获得短暂发展之外,在整个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的衰败与商业贸易的凋零在所难免。身处如此政治动荡与军阀混战恶劣局面之下的工商界人士,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仍挂着民主共和招牌的中华民国留下良好的印象。1917年“双十节”纪念日,上海总商会发表的一篇颂词就曾指出:“民国成立于今,六年之中,危险万状,我商界最受影响……乃商业危急之秋,正国民忧患之日,临深履薄,惕惕于怀。”(3)


1921年年底,上海总商会的汤之节即在江苏全省商会联合会代表大会上提出废除督军、裁减军队和恢复地方自治的主张。随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召开临时大会,通过废督裁兵决议。与此同时,社会各界要求废督裁兵的呼声日益高涨,至1922年发展成为一场颇具声势的社会运动。全国商联会为此专门设立“裁兵委员会”,上海总商会则向全国商会发出快邮代电,呼吁“全国商人一致主张,成为国论,务以百折不回之精神,挽此旷古未有之危局”(4)。废督裁兵运动在当时虽产生了相当影响,但实际效果却十分有限,并没有改变军阀争战和政局动荡的混乱局面。1923年的中华民国国庆纪念日,有商人在报上发表文章指出:“夫中华民国十二年来,内乱绵绵,人民所身受之痛苦,不可谓不创巨痛深,即以工商界而论,既苦于兵,又苦于匪,复苦于官。若不逢欧战,稍沾余润,则虽欲求今日之苟延残喘,亦将难之又难。回忆光复之初,人皆诚欢诚忭,以为从此可以享受共和之幸福者,几等于一梦黄粱。以此言庆,似不如大痛哭之为愈。”(5)言词之间,工商业者对民国的失望与悲愤之情跃然可见。


至1925年5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在北京召开,与会的各省商会代表对于十余年间兵连祸结、军阀盘剥、经济衰败仍然怨声载道。“民国以还,军事肇兴,商人以有限之膏血,应无限之诛求,举国商人受此痛苦,敢怒而不敢言矣。”(6)由安庆总商会会长程庆福提议、近30名与会代表连署的《提议请愿政府通令在全国各师旅弭兵恤商案》,异常悲愤地指出:“兵凶战危,古有明训,民国十余载,干戈扰攘,迄无宁岁,国本受其害,民多遭其殃,然每被最惨最酷之苦痛,惟我商界为尤烈。未动员先逼饷,既交税复勒捐,苛税繁兴,秩序骚然。无论何方败北,烧杀淫掳,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通商大埠变成瓦砾,圆颅方趾化作虫沙。即或衅开一隅,而上海通商之中心点,金融顿起紧张,商务多感停滞,影响全国洵非浅鲜。抚今追昔,要皆野心家之军阀争城夺地,竟致我托命之商业而不顾,哀我人斯频遭荼毒,咎将谁诿!”该议案在历数工商界深受军阀混战的严重伤害之后,大声疾呼:“非弭兵不可以定国,非偃武不可以图存”,为此强烈要求“务请执政关怀民瘼,俯念商艰,通令全国各督办、各师旅爱同胞与共策和平,勿存私见而保公安,勿为内忧而御外侮。谋国是于中枢,恤商艰于各埠,宁人息事,保境安民,民国前途庶几有豸。倘执迷不悟,无端肇衅,摧残商业,糜烂地方,试问皮之不存,毛将安附?亦只有同归于尽而后已”(1)。虽然这已是近乎绝望的哀求,但依然无济于事,军阀战乱与政局动荡导致经济衰退的不堪局面一如其旧,广大工商业者已经心灰意冷,对中华民国的印象也更加恶劣。


三、外战内战与经济崩溃:工商界眼中多灾多难的民国印象


1927年4月国民党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随后经历“宁汉合流”“东北易帜”以及中原大战,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的统一,也确立了正统的统治地位,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所谓革命的目标也从“革命的破坏”转为“革命的建设”新阶段。在此之后,中华民国进入到一个难得的相对统一与短暂经济建设的历史时期,而这正是广大工商业者期待已久的新局面。


南京国民政府早先设立了工商部、农矿部,后合并为实业部,同时设有财政部、交通部、铁道部,还特别设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行政院。这一系列机构的设立,形成了一个相较于从前更加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也表明国民政府对经济建设的重视。随后,除公布《建设大纲草案》之外,国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还拟订了若干建设计划,包括《基本工业建设规划》《实业建设程序》,并先后制订颁行200余项经济法规,召开了全国经济会议、全国财政会议、全国交通会议、全国度量衡会议,又于1930年11月在南京举行全国工商会议,其目的为“厉行工商政策,促进生产事业,发展对外贸易,增益国民经济”。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多达200余人,全国各地工商界的头面人物大都应邀与会,就对外实行保护关税和对内振兴实业两大主要议题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也对国民政府时期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受到广大工商业者欢迎。


另外,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作为全国性的商会组织,在联络商界、谋划工商业发展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但在军阀混战时期却无法正常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因军阀专制战争频年,南北隔阂不能集合,断会已久”,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才逐渐恢复,尤其是“裁厘委员会、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工商设计委员会均奉聘本总所委员参加,商会法亦经呈准修订,并准本总所派员加入,凡斯种种,皆本我商界公意,逐项见诸施行”(3)。由此不难看出,当时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已有不同于军阀混战时期的切身感受。


1928年7月1日全国经济会议在上海召开,“聘请国中实业界之声望卓著者,与夫各商会之领袖,及经济学识专门诸彦为委员”(4)。各商会“仰见政府与民更始,谋建设之进行”(5),积极征集提案,派代表出席会议。紧随其后举行的全国财政会议,全国工商界领袖也应邀与会,表示“今幸国民政府完成北伐,救民水火,首创经济会议于沪上,将出具整理金融、公债、税务、贸易、国用诸端之伟画,以与国民更始”,并代为表达全国工商界的愿望,“今后全国商民所仰望于政府者,惟在实现总理之建设计划,交通辟,物产增,贸易繁盛,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日裕”。1930年更大规模的全国工商会议在南京举行,使广大工商业者更受鼓舞。工商部长孔祥熙在大会开幕词中说明本次会议“实为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第一次工商要会”,对促进工商业发展至关重要。他还表示国民政府已下定决心与工商界通力合作,致力于除旧布新,“以谋全国经济建设之繁荣,亦开政府与工商界积极协作之先声”(1)。如此种种,当然会受到广大工商业者欢迎。


在此期间,中国商会加入国际商会走向世界舞台的计划也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支持。1928年年底国际商会就曾致函在近代中国号称“第一商会”的上海总商会,试探中国商会的意向。随后,上海总商会认为兹事体大即向全国商会联合会进行通报。全国商联会在通告全国各商会征求意见的同时,电呈国民政府行政院以及工商部、外交部,请示处理办法。次年1月国际商会拟筹备召开“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全国商会联合会认为中国商会应选派代表参加,国民政府外交、工商两部明确表示予以支持,并要求中国商会“积极筹备参加”。为作好参会准备工作,全国商会联合会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性新机构,名为国际商会研究委员会,外交、工商两部驻沪办事处以及财政部驻沪货价调查局均派代表参与该委员会的研究讨论。国际商会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如期在巴黎举行,中国商会代表在会上阐明“吾国频年战乱,商业未能有所发展,自民国政府统一全国,商民经济生命渐呈新机。月来,各省开始建设,生气勃勃”。1929年4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又成立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并推选张嘉璈任主席的中国代表团出席当年7月在荷兰举行的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代表团此行的预算经费约6万元,为支持中国商会代表团能够与会,行政院批准由财政部拨付3万元予以补助,不足之数由全国商会联合会筹集。本次会议之后,国际商会中国委员筹备会改名为国际商会中国分会。至1931年5月国际商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中国商会正式成为国际商会的成员,从而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下跨出走上国际舞台的新步伐。


但好景不长,1932年至1935年因受世界经济大萧条影响,中国也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国民政府的各项经济建设计划不仅难以实施,而且眼看大批工厂减产乃至倒闭也无可奈何,工商业者又陷入了无比绝望的深渊之中。在此期间,众多企业破产消息和工商业者的一片哀叹之声,连篇累牍充斥各类报刊,使得工商业者对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一点良好印象很快就荡然无存。1935年之后经济发展虽逐渐恢复,但随即又爆发了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中国再次陷入战乱,经济发展也再受重创,广大工商业者只能感慨自己生不逢时,在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置身于艰难无比的夹缝中求生存,根本谈不上对民国留下什么好印象。


1931年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与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十分相似,商人的选举权再次受到限制,具体反映在全国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作出规定,商会应以其所属之同业公会会员及直接加入商会商店会员之代表为选举人。而对商会的这一规定与其他职业团体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引起许多商会的强烈不满。处于都城的南京商会率先得悉这项不合理规定,“诵悉之下,惶骇莫名”,随即“经开会决议,据理力争,已向市选各机关分头请愿”,并呼吁“全国商会予以援助,一致力争,以重民权而维人格”(3)。天津商会立即积极回应南京商会的这一号召,紧随其后“汉口、北平、青岛、广州各市,亦均同声响应,足见事理不平,人具同心”(4)。各商会函电纷驰,相继向南京全国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提出质疑:“何以农、学、工会会员皆有选权,而商则独限于会员之代表”?“且同业公会会员,依法均有店员之代表,店员既能推举加入公会,则全体店员不啻皆为公会会员,乃同一店员在代表则有选权,而举出代表之全体店员反无选权,岂非有失情理之平,且以未免抑制过当”(5)。鉴于第一届国会选举时商人选举权即受到剥夺,使商人的政治权利遭受严重影响,有商会和同业公会意识到此次力争必须务达目的,否则,“第一届国选即严格限制缩小范围,将来商人恐永无立足之根据也。不独取消其固有资格,抑且剥夺其应有人权”(1)。天津44个同业公会也联名致电南京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全国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表示“大多数商人选权均被剥夺,于情于理尤非允当”,强烈要求“同业公会、商店全体店员均得参加,以期平允”(2)。然而,尽管全国商会和同业公会再三请求,最终也未能达到目的,使工商界失望至极,对民国的所谓民主共和制也不再抱任何希望。


经历了日本帝国主义多年的残酷侵略战争的蹂躏,1945年中国的抗战终于取得了胜利。广大工商业者急切盼望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与商业往来,弥补战争所造成的重大损失。1946年中华全国工业协会上海市分会成立大会宣言即表示:“今幸抗战胜利,山岳重灵,凡百建设,当以重振破坏后的工业建设、生产建设为急务……政府在尽力扶持工业生产,挽救工业危机这种工作之上,所要做的不单是予民营工业种种便利,贷给生产营运必要的资金和保护工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同时要用官民一体的精神,团结一致,上下协力,共同为着挽救当前工业危机,重建未来的民族工业而努力迈进。”(3)虽然国民政府在战后制定了经济恢复与重建计划,但国内局势仍然持续动荡不安,困难重重,很快就出现国家资本急剧扩张,以及严重的通货膨胀与经济危机,不久又发生了国共两军内战,中国再次陷入了战争漩涡,原本极其脆弱的经济也随之趋于崩溃。


中华民国可谓多灾多难,工商业者的愿望一次又一次在极为残酷的现实中破灭,实在无法对民国留下好印象。1946年9月,上海市工商团体选举代表晋京请愿,“向府会院部递送呈文,面陈梗概”,表达了工商界的愿望与要求,希望国民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挽救经济免于崩溃(4)。次年8月,天津商会和河北平津区工业协会等工商团体也组织工商金融请愿团,赴南京向国民政府提出解救华北工商金融危机的具体办法,但均无济于事。1948年11月1日工商界在纪念第二届商人节时,有商人发出了以下无可奈何的悲叹:“今天商人节,全国各地商业团体在无泪中热烈庆祝。我们环顾国内一切,不禁感慨万分,人民的幻想灭了,商人的美梦也破了。现在商人的痛苦,只有自己知晓,真是痛苦中加上痛苦。”(5)同年底,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了新一届理事长以及理事和监事,随后发表的宣言也极为沉痛地表示:“社会经济亦几陷于万劫不复之险境”,“商业经济已濒破产,而苛杂捐税不胜负荷,至最近政府所颁行之征购办法,复使中小商民直接受其亏损,或竟无以自存”(6)。在工商与社会各界的一片哀叹声中,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统治很快也走到了尽头,不久即被迫放弃大陆而败踞台湾岛。


综合全文所述,影响工商界对民国印象的好坏,与以下因素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


首先与是否有战乱,社会是否安定有着密切关系。因为战争必然导致动荡,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发展与商业往来。中华民国自成立之后,在不到40年的时间内几乎是各种战争连绵不绝,包括“二次革命”、军阀混战、国民革命军北伐、日本侵华战争、国共内战等等,社会也一直处在动荡不安之中,工商业始终难以获得顺利发展的安定环境,无法走上正轨,广大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工商界对民国自然也难以留下较好印象。


其次是与民国历届政府制定颁行的经济法规以及实施的相关政策也存在紧密关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规与政策肯定会受到工商业者欢迎,相反则表示反对和抵制,并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民国的印象。民国时期,历届政府虽曾也制定过一些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但同时也出台了不少引起工商界严重不满并遭到强烈反对的法规与举措,甚至认为民国政府不如前清专制政府,对民国的印象因此也极为糟糕。在1948年“双十节“国庆纪念时有商人愤激地表示:“民国政府中绝少人类,争夺倾轧之不遑,尚何暇奖护工商。匪但不能奖护工商,反以满清之苛捐恶税,变本加厉,重困吾工商,敲骨吸髓,以饱虎狼,种种与吾工商安居乐业之希望相反之德政,吾工商今日尚有噍类,宁可不纪念之耶?”(1)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致力于经济建设,工商业有所发展,广大工商业者对民国的印象即有所改观。但整体说来,工商界对民国历届政府无不啧有烦言,“一方面希望政府提倡保护,一方面又不信任政府”;“政府已失信用,现在一云政府,国民均甚畏之”(2)。


复次是与政治因素也有一定的联系。中华民国成立之后,虽然在表面上建立了进步的民主共和制度,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中国也没有因此走上社会安定、政治民主和经济发展的道路。武昌起义的元勋之一蔡济民曾经感叹:“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尽管宣称从军政进入训政,从“革命的破坏”发展至“革命的建设”新阶段,但却仍然是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民主政治始终只是人们可欲而不可求的幻想。正因为如此,在民国期间经常发生违背民主共和制的政治事件,甚至民国第一届国会选举和南京政府时期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广大工商业者的选举权也被完全剥夺,即使再三呼吁反复争取,其要求也遭到无情拒绝。无怪乎工商界愤怒地表示:“共和政治,商人反不能享平等之权利,尤于国体不合。”(3)


不难看出,无论商业是否繁荣,还是社会秩序是否安定,以及政府实施什么样的经济政策,都与经济是否发展和工商业者利益的得失相关。换言之,工商界对民国印象的好坏,主要是以自身经济利益得失为衡量标准,尽管政治方面也是影响工商界民国印象的因素之一,但经由政治原因而导致工商界不满的事例显然要明显少于经济方面,所以并非主要因素。


可以说,自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直至1949年,除短暂的特殊时期之外,在整体上工商界对民国并无良好印象,有时甚至还出现民国不如前清这种今不如昔的感觉。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民国时期几乎始终是处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外资压迫的状况之下,社会经济一直没能步入正常与顺利的发展轨道,工商业者为了艰难的生存发展,不得不一直挣扎在这种极为恶劣的社会环境下,当然不可能对民国留下良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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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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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17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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