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市场经济体制下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5 次 更新时间:2014-02-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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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力量调节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以外的第三种调节。其作用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但道德力量如何形成,如何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道德力量成为超越政府与市场的第三种力量,需要就道德力量形成原理进行分析,并就中国目前的道德缺失,如何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进行分析。这些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体系,它通过供求、价格竞争这些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机制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调动起来,并合理加以配置,从而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又可以称作个人经济利益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机制,而这种个人利益的相互制约和促进机制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经济的内在规则是由“看不见的手”在控制,而“看不见的手”就是无数个人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而形成的力量。而这种“看不见的手”能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并能有效的配置资源,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

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历史形式,因而必然包含深刻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而这种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是以强调人的独立性和自我价值为特征的,因而既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要回答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需要从“亚当·斯密问题”谈起。斯密问题是指近代西方古典经济学奠基人、18世纪英国最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两部代表作《道德情操论》(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1759)与《国富论》(1776)(AninquiryintothenatureandcauseoftheWealthofnation)之间主题观点的相互冲突问题。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基于人性本善的假设,把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和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个人利己主义的利益追求当做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于是,一种人性本善的道德利他主义社会(普遍)道义论与一种人性本恶的经济利己主义个人(特殊)目的论,便矛盾而奇妙地共生于作为思想家的斯密理论之中。确切的说斯密问题就是隐含在这两本巨著中伦理思想与经济思想的矛盾问题,或者说就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对待斯密问题,在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众说纷纭。一种为多数人接受的观点认为,这既是作为思想家思想的“斯密问题”,也是横亘于斯密伦理学与政治经济学之间无法公度的理论问题。它暗示着现代人类经济生活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内在紧张,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深刻悖论。”*1

但“斯密问题”却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精神和道德基础。

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个体生产者只想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这样做时,像其它许多情况下一样,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结果的出现,而这个结果并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这个结果就是人类的自利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达到人类整体的最大福利,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加。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尊重个人物质利益,尊重个人的私欲对社会带来的好处。正是在尊重个人物质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会导致竞争,竞争转而为整个经济体系带来高额的产出和收入,并为社会创造财富。

斯密的上述论述涉及到以下两个需要评论的问题,对“经济人”假定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经济人”假定

斯密的上述论述首先涉及到是对人性预设,即个人利益的假定。这种假定是,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都存在着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斯密的这种人性预设来自英国的大卫·休谟。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大卫·休谟对人性的研究可谓开一代先风。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已的,由于这种利已本性,所以人们都要追求个人利益,而要实现个人利益就需要别人的帮助,因此,利已主义的人们在相互依存的基础上相互帮助,因此产生交换、分工等市场活动。斯密接受休谟的观点,并作了进一步发挥。斯密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6种动机所推动: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而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这种倾向正是受这些动机所支配,而上述这些动机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但人类这种互相交易的倾向完全是利已心作用所致。“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已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

2.看不见的手作用

在对人性预设的基础上,斯密提出了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以自动协调的主张。人类行为的各种动机经过细致平衡,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冲突,每一个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同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是守夜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自然规律的约束下,人人都会对公共利益做出最大贡献。

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个体之间相互受益分散化的交换活动会自动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只要每个人都努力扩大自己的个人收入,社会财富就会随之增加,在斯密看来,这个结果的形成是在个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指导的,它使人们“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自由竞争越充分,价值规律越起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越能一致。

按照斯密的观点,如果每个人都想使自己的产品实现最大价值,“利己”行为的结果是资本的最大利润,并带来整个社会的最大利润。在斯密看来,要使“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实行经济自由,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

如何看待斯密上述论述中所涉及到对“经济人”的假定和人的利已性普遍化为人类的本性这一观点呢?应当说,这一观点并不完全为马克思恩格斯赞同。马克思承认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但所作的解释却完全不同。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具体的人”出发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点,认为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而且这种目的总是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同时,马克思还认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马克思认为,人不是出于自私自利的本性才去通过市场追求个人利益的,而是由于现实生存状态才决定了个人要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市场行为。也就是说,马克思和斯密的区别只在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出于人的本性呢,还是由于现实的生存状态所决定。斯密认为是出于人的本性,而马克思则认为是由人的现实生存状态所决定的,但两位都承认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合理性,因而这种区别并不影响对问题的分析。

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说明,斯密“经济人”的假定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

把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看作“经济人”。并认为,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个体之间相互受益的分散化的交换活动会自动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这应当看作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因为社会的发展正是因为每一个人的努力,而每一个人的努力会极大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样一种认识,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伦理基础。

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伦理基础是“经济人”,以此分析经济现象,可以解释大量经济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运行轨迹,并成为制定政策和措施的工具。市场经济的理论,几乎都是建立在这一伦理基础上。以制度经济学为例,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历史上任何制度都针对人而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之上的。既然如此,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就离不开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人作为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动机,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定制度时,就必须考虑到人会破坏规则,会钻空子,就要提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实际上,不仅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经济人”这一伦理基础上,西方的政治制度也同样是建立在这一伦理基础上。西方制度伦理的逻辑起点是“以恶抑恶”,即以承认人性利己的自我保护本能开始,其核心是利用恶去平衡恶,抑制恶,进而达到“以恶增善”的目的。这种制度伦理特点在于,它利用人性恶的一面,把人类对自我利益的追逐看成社会进步的“普遍动力”,并力图通过对社会公共选择的合力,形成“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秩序与和谐,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善*3。

斯密问题,看似矛盾,正是在这里,通过“以恶增善”,得到了统一。

(二)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探讨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时,有必要先就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作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由个人权利、经济自由、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四项基本要素构成的。而这四项要素的综合作用,才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

1.个人权利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承认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是“经济人”,而“经济人”的活动通过各种契约来进行,要使市场能有效运行,就必须明确个人所拥的权利,明确产品和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个人权利的制度保证。而私有产权则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也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和保障,宪法也可以司法化,正是因为宪法本身就是政府与人民契约。

2.经济自由

承认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是“经济人”,而“经济人”的活动必须是自由的,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不应该限制消费者的身份。任何人都有权成为消费者,不能因为种族肤色、受教育背景、权力地位等原因,排除部分人成为消费者,如建立高级官员的特供商店,专门为城市居民发放票证等。

经济自由还意味着,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力量,不应该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该种偏好为公认的不良的偏好。同时不应该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除非该种生产偏好是公认的不良偏好。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

3.政治条件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但更需要起码的政治条件,即和平的生活环境以及有限政府的条件。

战争状态下,人类生活缺乏安全感,生命和财产缺乏保障,没有法律,自然也缺乏秩序。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和平的环境。

同样无限政府或者说政府万能也不能够产生市场经济,无限政府常常限制经济自由,并会严重地侵害个人生命权和财产权,尤其是常常无偿地没收私人的财产,这使得整个经济缺乏保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形成了治乱循环。市场经济要保障个人权利,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其权力是有限的。有限政府之所以存在必要,是因为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4.法律条件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是基于共同认可的经济活动的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种经济活动的规则,上升到法的地位,就是各项法律规定。为了规模的拓展,市场经济需要制定规则来规避规模扩展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二.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

作为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的符合道德性的价值依据以及相应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经济孕育着道德要求

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广泛盛行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一百多年的工业革命创造了比此前人类社会全部文明之总和还多得多的物质财富时,他实际肯定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创造效率的优越性。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价值活动,它的运作要有自己的道德基础。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4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而一定的道德规范,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必需的行为准则。

市场经济孕育着的道德规范正是体现在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其特征或规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流通流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

1.“自由”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这种契约,是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每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法律表现。市场关系的“自由”规定,否定了任何一方可以使用暴力,包括使用超经济的政治和行政的权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自由平等,才为自由竞争提供舞台,并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造性资源和社会潜力。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而平等,解除了人们之间因政治权力、生活传统、种族性别、信仰差异等社会政治、文化因素不同产生的差异,保证了每一个人或群体获得劳动并追求其利益目标的机会。而自由竞争则使社会的各生产(劳动)主体享有了充分发展其才能、追求尽可能高的利润和效益的机会。

2.“平等”

每一位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这里不存在任何等级特权和尊卑之分。“平等”也包括在各种市场机会面前的公平竞争,排斥对机会的超经济的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有普遍性,它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这就形成了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市场经济的规则,它不管参与游戏的游戏者的社会身份、文化角色、自然属性(种族、性别等),而只注意游戏者的能力、技巧和智慧。因此,它不带任何主观倾向或特殊立场,具有一种天然平等的特征。

3.“所有权”

即指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都是独立的财产主体,每一个人都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东西。实际上,这正是市场交换关系发生的前提,也是这种关系表现在意志和权利关系上的自由、平等规定的基础。

4.“边沁”

“边沁”本是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名字,由于边沁强调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所以马克思用它来说明市场主体的交换动机——自利。社会分工和生产者相互依存的联系,决定着市场行为总体上必须是共同获益,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格局中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并不是交换的直接动因。人们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直接动因,是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自的特殊利益,才有公平竞争,并成为效率最大化的保证。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要求经济的自由竞争、各尽其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这种自由竞争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没有公平,竞争不能合理持久,也难以产生高效率。市场首先通过普遍均衡或平均化的市场价格体系与利润分配机制来确保市场面前人人平等、事事平等。

正因为如此,作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分配,即一次分配,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公正性也是不用置疑的,即市场公正。市场公正不同于社会公正,但却是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次分配,是按各生产者向市场提供有效生产要素的多少来进行的,它遵循的是一种以市场效率为客观标准的分配原则。市场的分配或市场调节虽然只涵盖交易性领域,但市场经济的效果原则是等价交换,市场价格体系的形成是通过市场交换活动确立起来的,不包含任何人为的非经济因素。

正是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巨大能量,人类的交往程度和范围才得以空前的拓展,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也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的重要方面。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维度

正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这样的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就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维度,即,尊重、诚信、守时、互利、效率等相关内容。

尊重,既然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位参考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相互联系的个人,需要对对方有相应的尊重。而对对方的尊重,实际是对自身的尊重。尊重,并由此产生的相应礼仪,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诚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履行相应的契约,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而诚信,就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只有市场主体相互间严格遵守诚信,才使市场经济的效率得到极大提升。而不守诚信或诚信缺乏,整个社会则因此需要付出巨大代价。

守时,市场经济既然是效率经济,对时间的节约,就是提升效率,因而也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哪种浪费时间,缺乏时间观念的行为和意识,就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和意识。

互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者的活动,必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这样,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才能够持续,市场经济才有能有序健康发展。如果只有部分人的得利,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经济活动也就难以持续健康发展。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而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都必须遵循互利原则,这是经济活动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效率,市场经济讲究效率,而效率是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或货币——劳动成果的体现。那种虽然花费了大量劳动时间,占用了大量生产要素,却没有形成有效劳动成果的经济活动,就不会得到社会认可。

市场经济,从独立生产者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整体关系上,提出了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即: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及公平竞争等等,就是基于这种道德要求所形成的行为规范,成为调节市场、调节资源分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四)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对中国的意义

中国长期以来推行的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物质和精神条件均不具备情况下实行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放大了的“自然经济”。它所凭借的实际上也是类似自然经济那样的“人的依赖关系”,即社会经济活动靠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指令来维系和推动。在这种“人的依赖关系”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表现为条块分割、小而全和大而全、僵化和封闭等等;同时,这种“人的依赖关系”必然导致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对人性、人的独立性和自我价值的压抑,造成人的依赖性和安于现状,缺少主动性和竞争进取精神,因而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着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发展。而人的个性和能力发展,恰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市场经济道德的进步性在于: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利益意识、自主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促进了人的个性、能力的自由和多方面的发展,从而归根到底极大促进了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解放和推动作用。中国改革开放35年的巨大的历史进步深刻说明了这一道理。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及其道德的这种历史进步作用,自觉地引导和利用它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市场经济对道德推进的局限性

在肯定市场经济道德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要求,市场经济的道德有其局限性。特别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道德局限性尤其显著。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形成的局限

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分辨善恶,市场可以容纳各种各样对整个社会来说极不道德的交易,如开设赌场、卖淫等等,这些完全可以和“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的原则相吻合。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规定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或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双方自愿交换,平等互利,丝毫不和市场经济原则相悖。同样,一些人把名誉、良心、权力和官位等当作商品与金钱进行交易,只要占有者愿意,都可以同货币相交换而商品化。

其次,市场经济的互利原则,实际是各方无意识的一种结果,是各方“自私”利益相互制约的结果,是“看不见的手”达到社会经济的“自然平衡”。但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道德的机制。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竞争中得到贯彻的,虽然市场机制和法制的完善能够有效地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消除产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市场经济本身也不会自动产生自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意识。主要靠驱动个体利益运行的市场经济机制,不会自动产生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道德意识。例如,市场经济本身只关注资源配置的最佳有效方式,却缺少对资源贮存和来源的合理考量。盲目开采、掠夺性的能源摄取、无节制的资源浪费和不负责任的环境污染,造成了当今人类日趋严重的“生态伦理问题”。因此,要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客观上需要有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社会力量——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介入,来调节市场个体利益的交换,把保障整体利益的成本降到最低。这说明,市场经济道德本身需要借助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行政、教育和规范的力量来维护。

(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对道德调节的影响

市场经济具有内在本然的道德性质——即它们本身具有人类善的积极价值,但是,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人类善的积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得到充分展示。

1.自利行为难以得到较为完善的法律体制的制约

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尊重并鼓励个人的自利行为,因为正是个人的自利行为,通过看不见的手可以推动人类整体福利的提高。但个人的自利行为必须建立在一定规则和秩序基础上。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不违反正义律。”实际上,斯密所说的正义就是法律。市场经济的规则基础就是一国的法治。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看不见的手”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而法律的实施,这种实施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更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法律的缺失或不完备,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善的伦理价值的发挥。

2.不完善的市场经济难以做到起点公平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公平,这样才能保证竞争是公平的。如果起点不公平,也就难保证公平竞争。对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国家,由于长期以来非市场经济意识占据主流,国家对一些企业给予过多的政策倾斜和关照,例如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等,势必会对其它一些企业产生歧视,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难以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就难以保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政府不规范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进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有政府,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政府。

由于政府权力过大,对政府的权力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从而使各级政府能够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为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但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不清晰。政府无章可循,过多的参与市场,甚至与民争利,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此外,政府行使的公权力经常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也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此外,由于政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难以有效避免权钱交易和权权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而这又势必影响各级政府作为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引导力量,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善的道德要求的实现。

 

四.努力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

要充分发挥道德在整个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基本任务是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使道德,这种介于市场与政府的第三种力量有用武之地。

(一)道德力量调节作用的舞台

道德力量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进行匡正和矫治,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价值上的援助,形成经济运行和伦理运作的双向约束和激励的良性机制,使市场经济具有道德的价值导向。但是,道德力量的调节,需要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硬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才能真正地优化资源配置,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道德力量能否起到调节的作用,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道德力量调节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被群体内的各个成员认同的约定或守则。如果它已经成为各个成员认同的约定或守则,其约束力较强,道德调节的作用就有宽广舞台。否则就较弱,道德调节舞台就受到极大限制。

二是群体的各个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的高低。如果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较高,道德力量调节的约束力就较强,否则就较弱。以乡规民约为例。如果乡规民约的制定,得到群体的成员高度认同,群体成员遵守乡规民约的自觉性较高,从而乡规民约对成员行为的约束力也就较强。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由道德力量调节起主要作用的舞台不仅包括交易领域,在非交易领域内的活动呈现出愈益扩大的趋势。随着非交易领域的不断扩大,道德力量调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道德是一种规范。当人们切实认识到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并在内心接受它之后,就会将社会赋予个体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行为规范,并自觉按照这种规范来约束自己,从而把外在必然性转化为内在自觉性,把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在道德需要,由被动地接受、遵守道德规范变为主动地接受、遵守。

但就中国目前现状分析,无论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领域或是非交易领域,其调节作用的舞台都受到了一定程度限制或很大程度限制,理想化的道德调节作用,至少在现实生活中,其作用的舞台受到很大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使然

由市场经济孕育出的积极的善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例如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及公平竞争等等,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发育不全,基于这种道德要求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并没有成为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不正确的或过分关注个人利益的倾向则会导致唯利是图的利己主义。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是促进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但如果将这一原则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如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则会导致金钱与法律的交易、金钱与权利的交易、金钱与道德的交易等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影响了善的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

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所致

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是一场需要进行脱胎换骨的转变,其任务十分艰难。虽然这种转变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完成这种转变。在新旧体制转轨期间,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法制不健全、政府“看得见的手”运作不规范,权力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例如市场参与者的唯利是图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领域,形成了社会经济生活和伦理道德中的混乱无序现象,这也极大影响了道德调节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旧伦理道德的影响

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主义遗留的落后腐朽的伦理道德观,在当下中国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存留的道德观,虽然不乏有积极上进值得汲取的内容,但一些道德观,由于过于理想化和过于空泛,不仅不利于为广大群众接受,反而为一些恶的道德的传播开辟了空间。

政治法律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既然是契约经济,它必然也同时是法治经济,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保障交易人或市场上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个人自律,个人自律使法律能更好地被执行。从自律的角度看,社会上有更多的人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恶可以大大减少;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能使善得到保护,使恶得到惩处,从而报应的公正就可以实现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公民的自律、对法的尊重、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还有一定距离。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文明进程,包括选举民主也相应有所推进,公民利益的表达机制顺畅、公民权利得到很好的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能够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但由于政治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善的道德积累,影响了道德调节作用发挥。

(二)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

要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看似简单,实际却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道德规范人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只能提倡人们“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而不能强行规定“必须怎样”、“不准怎样”,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特别是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等精神力量及行为主体,凭借个人意志做出自觉选择,来实现道德的调控作用。因此自律在道德实现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要提升自律在公民心中的作用,就需要创造条件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意识,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深化到个体的心灵中去,形成自觉、自律的行为,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而要提升公民的自律意识,就是要创造能够产生这样自律意识的“社会存在”,进而在这种社会存在的基础上才能产生道德自律的“社会意识”。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由个人权利、经济自由、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四项基本要素构成的。要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就是要构建并丰富上述四项基本要素。因为上述四项要素的综合作用,才会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

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加大政府自身的改革,推进政治文明进程

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步伐,为中国公民提供更多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对公民权利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使公权力的运用,公开透明,并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运行;政府出台的各项公共政策,必须广泛征求民意,使政府的各项政策都能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政府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理念,必须要讲道理,讲公平正义之理,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讲诚信。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与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政府政策的透明和可预期,政府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不仅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用的状况,而且能够增强其他市场主体的信心,为良好社会信用的形成起到示范作用。

对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来说,就是加强自身的自律,在任何情况下,政府的工作人员都不应违背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奉公尽职;政府工作人员要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切不可滥用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也不可凭个人的好恶滥用权力。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律,对全社会每一位成员的自律提供了示范,维护和引导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是仅仅希望政府“应当”怎么做,往往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还必须加快政治文明的进程,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实现的同时,使政府各项权力的行使达到“必须”这样做的境界。这需要,进一步扩大选举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选区的选民的利益,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能,包括对各级政府的预算审查,使政府的各项行为,只能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利益是多元的,只有公民权利的实现有了很好的保障,公民才能组织起来争取更公平的交易条件,政府制定的政策才会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更多体现弱者的呼声。只有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同时公民的利益表达有了很好的诉求渠道,公平正义才能够真正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律,并成为各级政府,包括其中的每一位成员的核心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全社会逐渐积累善的道德意识并最终形成善的道德规范。

提高法的公正性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治经济。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因此,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富民强国的有效途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法的内容应当体现公正性。斯密说,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如果追求金钱名利超出对智慧和道德的追求,整个社会便会产生道德情操的堕落,结果是公正性原则被践踏,市场经济趋于混乱。从现代社会来看,市场不仅表现为实际的特定的买卖场所,更有一套法律规则和道德伦理体系,这些构成了市场经济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各项法律体系,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最重要的是能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对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利于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在人员流动、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意味着机会的公平,而只有机会的公平才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三是已制定的法律还在于它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可操作性指的是该法律的颁布应具备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包括法律的细化,具体条款如何执行等;可诉性指的是能够诉之于司法机构。不然,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但不能够得到很好执行,法律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体现。而要做到这一步,不仅需要有健全的司法体系,还需要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四是制定的法律应当全面、系统,不能留下法律空白区域,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更是如此。不然,公正的市场秩序就难以确保。

对照上述四个方面内容,在提升法的公正性方面,我们其实还有较大的距离,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经济体制孕含的善的伦理道德,最终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这包括,对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一视同仁,淡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意识形态色彩。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但应当有明确的边界。政府参与市场行为,需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并进行规范,而不是政府可以随心所欲甚至不负责任参与市场行为,那只能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消极影响。目前政府“看得见的手”所产生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是“越位”现象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责任意识淡漠。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看得见的手”频繁且不按规则活动,可能也是其中重要问题。

因此,要提升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运作水平,必须有章可循,必须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有章可循,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计划调控才会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切实履行其职能,承担其责任,才会进一步提升政府行为科学化水平

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的市场监管能够为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创造条件。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通过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的有效监管可以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诚信为例,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必须将诚信放在重要地位。现代诚信制度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有诺必践,违约必究,经济活动才能正常运转。诚信度越高,经济运行就越顺畅;诚信度越低,经济运行成本就越高,近年来各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走私盗版等专项治理的相继开展,以及许多地方陆续出台的相关法规,都对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

4.提高“合力”的作用

要创造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提高法律强制力、市场规则、政府倡导的公正正义行为与道德要求结合形成“合力”,最终使所弘扬的道德内化为行为主体的一种自主、自愿、自觉的活动。

作为市场活动主体人,其活动要受到两种力量的控制:一种是外在强制力量,一种是内在道德力量。法律属于外在强制力量,但它的效力在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同。法律为社会所认同的过程即是法律的社会过程。内在道德力量,则是借助道德教化的力最,使法律条文、市场规则、政府要求、社会倡导的内容转化为(或者它本身就是)道德规范,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道德上的善恶价值的评判,从而对社会成员发挥教化作用,并使以法律形式所表现的市场规则进一步成为人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

市场规则、政府倡导的公正义行为,包括政府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同样对公民善恶标准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最终成为人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

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6。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是针对道德他律而言的,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认识到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是主体的一种自主、自愿、自觉的活动。要使公民个人认识到社会道德规范合理,则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完成他律向自律的转化历程,这样的道德性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而如果没有社会合力的形成,所宣扬道德规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为广大群众接受,就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道德规范,道德调节作用的舞台必将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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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俊人著:《论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原载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资本论》第一版序言。

3陈剑著,《中国离现代化有多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宣言》,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95至98页。

4亚当·斯密:《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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