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 张澜——中国百年宪政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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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澜(1872年4月2日—1955年2月9日),字表方,男,四川省顺庆府南充县中和乡(今西充县莲池乡)人,中国民主革命家,中国民主同盟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说张澜是中国百年宪政第一人,这是笔者对张澜研究得出的结论,自然要有一系列论据支撑。

张澜生于1872年,卒于1955年。他在1954年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曾动情地说:“六十年以来,中国的宪政运动,我是亲身经历过的”。从19世纪末的维新运动,到辛亥革命、民国时期的民主宪政运动,再到参与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是极少数全程参与并亲身见证有着巨大影响力的中国百年宪政史的政治家。

一、何谓宪政

首先需要对宪政有一个基本理解。

何谓宪政,维斯百科的解释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即立宪主义)是一种以宪法为根基、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制度和秩序。其核心理念是有限政府、法治原则和权力分立,通过建立法治国家,使所有权力在宪法轨道下运行。

宪政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国家权力受限: 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即政府只能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的绝对权力。

公民权利保障: 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保障自由的工具。

宪法至上(法治): 宪法不仅是形式上的根本法,更必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府和个人都需严格遵守。

权力制衡与监督: 宪政追求通过分权、独立司法等制度设计,防止权力滥用。

2026年4月份去世的法学家郭道晖先生给出的定义是: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民主、法治、人权是现代最先进、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中三个最全面、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本世纪第二个十年,笔者参与了对宪政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讨论。笔者对宪政简要解释是八个字: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二、中国百年宪政的概要

中国宪政史的演进是一个从晚清“救亡图存”开始,历经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与发展的漫长过程。

1. 晚清:宪政的起步与君主立宪的尝试 (1898–1911)

中国的宪政运动发轫于戊戌变法,维新人士提出了“制定宪法、行民选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虽然那是皇权专制下的一次维新运动,离民主宪政还有相当距离,且以惨败告终,但它却是近代以来首次变革政治制度的尝试。

迫于内外压力,清廷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尽管其核心在于“皇位永固”,但客观上开启了法治化的先河。

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大清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宪制性文件。这份文件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蓝本,在形式上做出了巨大的让步,规定皇帝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征性元首,规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成员不得担任总理大臣(以此回应此前被诟病的“皇族内阁”),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规定宪法的起草、修改权以及预算决议权归属国会或资政院。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带有西方民主精神、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文件。

2. 民国初期:议会政治与“约法”时代 (1912–1927)

辛亥革命后,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原则,具有鲜明的共和性质。20世纪20年代,部分省份(如湖南)尝试制定省宪,试图通过地方自治实现全国民主宪政。

3. 国民党时期(训政与行宪 ,1928–1949)

训政时期约法 (1931):确立了中国国民党的一党治国体制。

国民参政会与重庆政协 (1938–1946):抗战及胜利后,各党派曾就宪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部正式宪法,但因内战爆发,在大陆地区未能真正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政的探索与建立 (1949–至今)

1949 颁布的《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

1954年,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颁布,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八二宪法 (1982):在文革后进行全面修订,成为现行宪法。它确立了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的基础,并在1988、1993、1999、2004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正。

核心特征:八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

三、 张澜的宪政理念

张澜作为中国百年宪政第一人,主要是基于他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一生致力于追求民主宪政,始终坚持以和平、民主、团结的方式推动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转型,不屈不挠反对独裁统治的崇高气节和实际行动。在这百年期间,似乎还没有哪一位在这方面超越张澜。

张澜的宪政思想萌芽于19世纪末的维新变法浪潮。1903年,张澜留学日本,入东京弘文学院师范科学习。亲眼目睹了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崛起,这进一步坚定了他对君主立宪制度的信仰。1904年,因发表慈禧太后应归政光绪帝的言论,而被清朝驻日本公使遣送归国。他深入研读西方民主理论,尤其是英美宪政体制中的权力制衡与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民为邦本”的思想资源,构建起具有本土根基又具现代意义的宪政理论体系。他认为,日本通过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实现了国家的富强,中国应效仿日本,实行君主立宪,以宪法限制君主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1、人权为宪政基本

张澜的宪政思想核心,始终围绕着“人权为宪政基本”展开。他深刻认识到,宪政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在他看来,没有对个体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任何政治体制都难以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政体。在《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一文中,他明确提出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保障人民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承认各党合法存在等宪政条件,直击国民党独裁统治的要害。这些主张不仅具有理论深度,更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与现实关怀。

2、宪政需要“改造治者与被治者资格”

在张澜看来,宪政社会的实现,既要提升统治者的民主素养,也要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使全体国民都能成为宪政的参与者与维护者。为此,他高度重视教育的作用,认为只有通过普及现代公民教育,才能培育出具备独立人格与公共精神的现代国民。他在四川主持教育期间,积极推动新式学堂建设,倡导思想自由、学术独立,为西南地区播下了民主启蒙的种子。

3、民主与包容

他主张思想学术自由,各种学派和政治观点兼容并蓄。在担任国立成都大学校长期间,他实行“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方针,允许校内共产主义者、三民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等不同政治派别同时存在,自由争鸣。这种民主与包容的氛围,使得成都大学成为西南一带传播革命思想的重要园地,也培养了大批具有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他的这种态度,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撑,让人们认识到,宪政社会需要的是多元与协商,而不是单一与压制。

4、民主、团结、抗战

抗日战争时期,张澜的宪政思想逐渐成熟。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他深刻认识到,只有实现民主宪政,才能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实现国家的独立与富强。他积极宣传民主政治主张,团结其他民主爱国人士,推动着民主运动的向前发展。张澜提出了“民主、团结、抗战”的主张,指出“民主、团结、抗战”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是民主。他认为,只有实现民主政治,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国的力量,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同时,民主政治也是团结各党派、各阶层的基础,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团结。

5、循序渐进地推进宪政建设

与同时代的宪政倡导者相比,张澜的思想更具前瞻性与可行性。他不仅吸收了西方宪政理论的精华,更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路径。他主张循序渐进地推进宪政建设,反对激进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提倡通过教育启发民智,通过地方自治积累经验,逐步实现从训政到宪政的过渡。这种务实而稳健的态度,使得他的宪政思想在动荡的时代中更具可行性与生命力,也为后来的民主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参考。

6、坚韧不拔的意志

张澜的宪政精神体现在他的坚韧不拔的意志上。在追求宪政理想的道路上,他遭遇了无数的挫折与困难——清政府的压制、袁世凯的专横、国民党的迫害——但他始终没有放弃。无论是被通缉、被监视,还是晚年被软禁于上海寓所,他都未曾改变对民主与和平的信念。他的沉默中有力量,温和中有锋芒,这种“柔中有刚”的人格特质,使他在高压环境中依然保持尊严与影响力,成为众多民主人士心中的精神支柱。

四、张澜的宪政实践

1、 “导火线”领导者

1909年起,张澜参与立宪运动。1911年,被选为南充股东代表,赴成都参加四川保路运动,随即出任川汉铁路股东会副会长,参与领导四川保路运动。在1911年的四川保路运动中,他作为四川咨议局议员和保路同志会领导人,面对四川总督赵尔丰的刺刀,据理力争“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这被视为中国民众通过合法程序和法律名义,大规模挑战专政权力的标志性事件。最终成为武昌起义的直接导火索,结束了中国两千年的帝制,开启了共和宪政的序幕。

2、利用议会平台发声

在北洋政府时期,张澜就积极参与宪政实践。1913年,他当选国会众议院议员。他反对袁世凯的复辟帝制与独裁统治,始终坚定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其视为民国宪政的根基。1918年,袁世凯撕毁约法后,张澜在四川省长任上发表《一致拥护护约法电》,疾呼“?窃民国之本,基于约法。法之不存,国于何有?”,号召全国共维国本,成为护法运动的重要声援力量。尽管袁世凯最终废除《临时约法》,但张澜的努力,让更多人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价值所在,也为后来的宪政运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与道义资源。

五四运动前后,张澜出任《晨报》常务董事,支持李大钊创办“自由论坛”副刊,推动新文化与民主思想传播。1920年,他创办《民治日报》, 利用媒体平台作为宣传宪政理念的重要舆论阵地。

3、四川宪政实践

1917年他担任四川省省长,积极推动地方自治。1921年,张澜以“废督裁兵、四川自治”为纲领,在南充县发起地方自治运动,将宪政理念首次付诸区域性治理实践。他组织成立“南充县自制筹备处”,广泛征求民意,制定并颁布《?四川省南充县暂行自治大纲?》。该大纲共22条,涵盖行政、教育、司法、经济、选举等多个领域,是当时中国少有的系统性地方宪政文件。

与此同时,在南充推行司法与行政两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设立专人办理司法事务,实行审判公开,保护私有财产,初步建立起现代司法制度的雏形。这种“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做法,被视为现代法治制度的早期实践。他强调“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实际”,反对迷信法律万能,主张守法与创法并重,体现了务实的宪政精神。

4、国家宪政推动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张澜获聘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张澜以国民参政员的身份,在参政会上对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和抗战不力等问题进行猛烈抨击。他不畏强权,敢于直言,多次当着蒋介石的面公开谴责其独裁行径,成为民主力量的象征。1939年11月,张澜、黄炎培、章伯钧等人在重庆成立了统一建国同志会,该会宗旨为“促进团结,共同抗日,实施宪政”。为后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该组织以促进团结抗日、实施宪政为宗旨,迅速发展为推动民主运动的重要阵地。1941年3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张澜出任主席。1944年,中国民主同盟成立,在他的领导下,民盟始终坚持“团结民主、宪政救国”的主张,成为中国宪政运动的核心力量。

抗战时期,他拒绝出席国民参政会达两年之久,以示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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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9月6日至13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上说:美国总统罗斯福给他提了三条建议,第一条“中国宜从早实施宪政”,第二条“国民党退为平民,与国内各党派处平等地位”,第三条“战后建设须自筹经济”。这次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实施宪政总报告之决议案》,称“战争结束一年之内即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实行宪政”。9月18日,蒋介石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讲话,号召“朝野人士合力以赴,切实推行宪政筹备”。也就在这一天,张澜出版了《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的铅印小册子,尖锐抨击国民党独裁统治,明确提出结束一党专政、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承认各党合法存在等宪政主张,成为第二次民主宪政运动的理论纲领。蒋介石看完后,当面要张澜“不要上共产党的当!”同时下令禁止发行。延安的《解放日报》则在1944年2月22日发表《参政员张澜著文抨击一党执政,要求实行真正民主政治》,对该文进行详细报导

张澜还率先提出“国民党党员不由国库支付”、“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等切中宪政要害的提案。

1944年年初,张澜等人在成都组织“民主宪政促成会”(由张澜发起并担任副主席,主席为邵从恩),提出切实实行约法、尊重人民自由权利、刷新政治等10项主张。它是在抗战后期国民党强化独裁背景下,由张澜等民主人士在四川成都开辟的民主阵地。它直接推动了国统区的民主运动,并为后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1944年9月)积攒了声势。

抗战胜利后,张澜代表民盟出任旧政协首席代表,为推动宪政建设积极奔走,参与制定《和平建国纲领》,呼吁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建立多党联合政府。他认为,民主联合政府是实现民主宪政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各党派的合作与协商,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他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也为后来的政治协商会议奠定了基础。

当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战,并于1947年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时,张澜毅然以个人名义发表声明,严正表示自己对和平民主统一团结的信念决不变更,展现了他为宪政事业献身的坚定决心。即便身处监视与软禁之中,他仍坚持发声,用沉默中的坚守诠释了知识分子的良知与风骨。

5、新民主主义宪政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模式

1947年11月,民盟因受到国民党的严重打压而被迫解散。1948年1月5日,在民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张澜特别强调民盟的解散公告是在国民党胁迫下签署的,是无效的,同时宣布民盟组织恢复。他开始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主张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张澜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模式,它既吸收了西方宪政制度的合理成分,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他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五一”劳动节口号,参与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为新中国的成立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张澜代表民主党派参加了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他参与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的制定,并积极推动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54宪法)的出台。他认为这部宪法实现了他奋斗几十年的“真正民主的宪法”愿望。 他致力于建立一个真正人民民主的政权,当然也有疑惑,1949年8月,他在北京曾当面向他的学生朱德提问,共产党今后如何保持廉洁?

五、张澜宪政思想的当代价值

张澜的宪政思想,蕴含的许多理念和主张,对于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张澜强调宪政必须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这十分重要。张澜认为,西方的宪政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到中国。他主张,宪政制度必须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要考虑到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和人民的思想观念。他强调,法律是适应公共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必须与公共生活有密切的关系,良好的法律必须根据已成的事实,绝不是凭空飞来。这种务实的态度,使得他的宪政思想更加贴近中国的实际情况。因而,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模式,既要遵循人类文明进程的共同规律,更要立足中国的国情,探索适合中国的民主法治道路。确保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张澜主张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所在。在当代中国,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宪法和各项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张澜倡导民主团结,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凝聚各方力量,才能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 结论?

综观张澜一生,他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最早系统倡导并实践民主宪政理念的代表人物之一,从教育启蒙到政治斗争,贯穿始终;他在抗日战争及战后关键时期,组织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民盟)并长期担任主席,使民主宪政运动有了稳定的组织核心与政治旗帜;他撰写了《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等纲领性文献,明确提出了结束一党专政、实现真正民主政治的宪政目标,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他不畏强权,长期与专制势力斗争,并推动民主力量与中国共产党合作,为最终实现人民民主的新中国宪政奠定了基础。

张澜不仅有宪政的理论思想,更有毕生追求民主、不惜牺牲个人安危去反对独裁统治的实践。他的正直、高洁以及对宪政的坚守,使他成为中国现代政治史上百年宪政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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