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如何破解语言污染——十大污染语言分析(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 次 更新时间:2026-04-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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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剑,经济学人,中国县域经济50人智库负责人。

“语言污染”是指语言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出现‌不规范、低俗、失范或功能受损‌的现象,影响语言的纯洁性、表达力和文化传承。

造成“语言污染”的因素很多。其中一项因素是“‌语言腐败‌”——即语言被人为扭曲、偷换概念,用于操纵人心、掩盖真相。语言腐败的核心特征,‌偷换概念‌,赋予词语与原意相反或完全不同的含义。‌本文就当下语言污染,列出十个有影响词汇,并进行分析。这是这篇文章上半部分。

一、自愿

《现代汉语词典》对“自愿”定义应是“自己愿意”,但现实中常与“必须”“不得拒绝”并存,造成‌被“自愿”,实质是权力任性的一种表象。在法律实践中,“自愿”并非简单的“我同意”,而是要求‌内心意愿与外在行为高度一致‌,且决策过程不受不当影响。

“自愿”一词被“污染”,主要源于其在现实生活中被‌异化为“被自愿”或“变相强制”,背离了其本义“自己愿意,不受强迫”‌。这种现象在教育、职场、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尤为突出。

(一)形成原因

1、“自愿”成为推责与规避责任的遮羞布‌

一些机构‌常以“自愿”为名开展收费、活动或摊派任务(如校服、牛奶、保险、课后服务、护学岗等),但实际通过‌隐性压力‌(如区别对待、评比扣分、冷嘲热讽)迫使当事人接受‌。一旦出现问题(如学生受伤、家长投诉),机构可立即以“这是自愿行为”为由‌推卸责任‌,规避法律与道德风险‌。

2、诸多不平等导致“自愿”歧义产生

例如在‌资源分配不均‌的环境中(如教育、医疗、就业),弱势群体(如家长、低收入者、学生)即使不愿,也‌不敢拒绝‌,因担心遭受“穿小鞋”、孩子被歧视、福利被取消等后果‌。这种“自愿”实为‌权衡利弊后的无奈妥协‌,并非真正自由选择,仅保留形式上的同意。例如,员工经常发生的案例‌,‌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社保承诺书》,员工在工伤认定阶段自愿签署放弃协议,员工自愿签署协议放弃加班费。上述‌涉及人身权利、社会保障等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自愿”协议,实质上都是被自愿,应一律无效‌‌。

3、制度与监管缺位助长滥用‌

相关部门对“自愿”原则的边界缺乏明确界定与有效监督,使得“自愿”成为‌万能话术‌,用于掩盖强制、摊派甚至违规行为‌。即使被曝光,处罚往往轻描淡写(如“个别教师失误”),‌违法成本低‌,助长反复滥用‌。

4、公众信任崩塌

“自愿”频繁用于‌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境‌(如强制捐款、无偿加班、实习被利用),其语义逐渐被公众视为‌失去道德正当性。

(二)通过制度设计促进信息对称与理性决策

自愿被污染的实质是权力任性所致。要使“自愿”真正反映本意,核心在于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行为的自主性,排除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干扰因素,需通过制度设计促进信息对称与理性决策‌。

以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路径:

1、‌确保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必须清楚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所涉信息。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若一方隐瞒关键信息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即便形式上签字,也难以认定为真正自愿。因此,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解释义务至关重要。

2、保障行为自主性‌

自愿的前提是自由选择的空间。当个体处于危困状态(如急需用钱)、被暴力威胁或心理压迫时,其选择已失自由,不能视为自愿。法律应识别并排除此类“结构性压迫”。

3、‌引入第三方见证与专业支持‌

在重要法律行为中(如认罪认罚、器官捐献),设置‌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制度‌,可有效保障当事人理解权利、评估利弊,防止因无知或孤立而“被迫自愿”。

4、‌建立公平的协商机制‌

在公共决策或合同谈判中,应创造平等对话环境,避免权力失衡导致的“形式自愿、实质强迫”。例如,旅游服务中虽强调自愿订立合同,但对公共服务提供者设有“缔约强制”义务,以防其滥用优势地位。

5、‌强化法律救济与审查机制‌

对于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允许撤销相关行为,并对滥用“自愿”名义的行为追责。《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自愿原则,同时通过可撤销民事行为等制度提供救济。

如果权力任性,又没有制约的手段,“自愿”被污染也难以破解。

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过程。本应是集思广益、汇聚民智、促进科学决策的民主程序,但却异化为走过场、装门面的形式主义行为,导致其在部分场景中严重走样‌,致使公众对该词产生负面联想。

“征求意见”被污染,同样是权力任性的表象。

(一)形成原因

1、‌形式主义泛滥‌

许多单位将征求意见视为完成程序的“走过场”,而非真正吸纳民意。决策早已定调,征求意见只是“补流程”或“留痕”‌。把“是否征求”等同于“工作留痕”,满足于“函来函往”的表面功夫,忽视意见的采纳与反馈。这种“重程序、轻实效”的作风,让本应“连心通气”的渠道变成了“纸面程序”。

2、选择性征求,过滤异见‌

为确保“意见统一”,一些机构搞“‌精挑细选式征求‌”,只向立场一致的“自己人”发函,刻意绕开可能提出反对意见的利益相关方。这种“过滤式”操作营造出“一致通过”的假象,实则掩盖了真实矛盾,为政策执行埋下风险隐患。

‌3、时间压迫,应付了事‌

当下情形是,“‌闪电突袭式征求‌”屡见不鲜:头天发通知,次日就要反馈,甚至要求“马上报”。这种极限操作不给被征求方留出调研、讨论的时间,最终只能以“无意见”或“模板化回复”应付,彻底背离了集思广益的初衷。

4、责任转嫁,甩锅心态‌

将征求意见当作“‌甩锅工具‌”,表面“问计于民”,实则为决策失误预留退路。一旦出现问题,便以“已征求意见”为由推卸责任,把民主程序异化为免责盾牌。

5、反馈机制缺失‌

大量意见“石沉大海”,邮件未读、建议无回音,提意见者感觉“说了也白说”‌。

上述这些行为让“征求意见”从一项体现民主与科学决策的制度设计,变成了加重基层负担、消耗公众信任的“纸面程序”,词语的公信力也因此被严重侵蚀。

(二)如何修复

要修复被污染的“征求意见,当下或许有点困难。关键在于能否做到‌“真求意见、求真意见”‌。这需要留足时间让声音能进来;认真研读、分类反馈,让每条建议被尊重;采纳有据、未采有因,建立闭环机制;严肃追责,杜绝“征而不用”的懒政思维。唯有如此,才能让“征求意见”回归本义。现在看来,如果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要实现上述内容困难重重。

三、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本应是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但现实中却存在多种违规操作,这些行为扭曲了市场规则,其‌制度公信力和实践公平性在现实中受到严重侵蚀‌,可被视为对公平环境的“污染”。‌同样是权力任性的表象。

招投标制度设计初衷是防腐、促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围标串标、专家被收买、行政干预等问题频发,使公众将“招投标”与“暗箱操作”“关系户中标”挂钩,“污染”了其原本中立专业的语义。

(一)表现形式

‌1、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权力干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定项目、设置“量身定制”资质条件,排除竞争者,招标文件为特定企业“量身打造”,设置隐形门槛(如特定业绩、品牌要求),使其他企业无法公平竞争。

2、围标串标‌

多家投标人背后实为同一操控者,或通过挂靠、转包等方式操纵结果,排挤真正有实力的企业。

3、评标过程操控‌

业主或代理机构通过“关系法”“暗示法”“点击法”等手段影响评委,或评标专家按“好处费”打分,或提前泄露评委名单、评分标准‌,使内定企业中标。‌

4、其他违规行为‌

如故意流标、泄露标底、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等,进一步破坏市场秩序。

上述行为导致‌成本增加‌(中标价被抬高)、‌质量风险‌(中标企业重利益轻质量)、‌市场诚信受损‌,并可能滋生腐败。

此外,监管与惩戒机制薄弱‌。尽管有《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但查处率低、处罚轻,难以形成震慑‌

‌(二)如何修复

1、构建“技术+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让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行为无处遁形‌。多地实践表明,单靠人工监管难以应对复杂隐蔽的腐败手法,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精准打击与长效防控。特别是利用人工智能分析投标文件相似度、报价规律、中标频率等数据,可自动识别围标串标嫌疑。例如,通过文本比对技术检测多份标书内容高度雷同,或发现多家企业报价呈规律性梯度分布,系统即可触发预警,大幅提升查处效率。

2、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堵住“标前—标中—标后”漏洞‌。对腐败案件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也倒查招标人、监管部门失职失管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紧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评标专家“借标生财”等重点风险,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力震慑。

‌3、推进信息公开透明

所有招标信息、评审结果、合同签订全程上网可查,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越彻底,暗箱操作的空间就越小。

四、公示

“公示”本是‌阳光政府的基石‌,承载着公众对公平、透明、法治的期待。作为一项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开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提升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但这一原本具有公开、透明含义的词汇,现实中却常被异化为形式主义的工具‌,甚至成为腐败的遮羞布。这种现象背后既有制度漏洞,也涉及监督机制的失效。‌

(一)表现形式

1、形式化公示‌

公示可能沦为走过场。例如,公示信息不完整、不具体,或公示时间过短、范围过窄,使得公众难以有效监督。例如,公示期缩短至法定最低时限(如3天),或选择周末、节假日发布,降低公众关注度;拟录用名单被“技术性处理”,如替换人员后以“系统录入错误”为由更正,实则为关系户腾位;‌虚假公示掩盖实质问题‌,拟录用人员专业与岗位要求不符,但通过“更正”程序掩盖,新录用者实为领导亲属;公示内容空洞,仅罗列姓名、岗位等基本信息,缺乏对候选人背景、能力的实质性说明。‌

2、造假式公示‌

这在当下较为常见。仅举2例。

2025年12月3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机械设备租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显示为:‌张吉惟、林国瑞、林玟书、林雅南、江奕云‌。经网友比对,这五人姓名及顺序与百度文库中一份名为《10000中国普通人名大全》的文档前五位名字‌完全重合‌,且名单中未附任何专家单位、职称或专业背景信息。该项目中标金额高达‌3188万元‌,涉及工程所需各类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属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如此重要的评审环节竟出现明显疏漏,引发舆论哗然。

2019年10月21日,辽宁抚顺新抚区住建局曾公示一份占道经营处罚名单,其中出现了‌李现、鹿晗、孙俪、杨颖、金晨、胡歌、陈赫、邓伦、董璇‌等多位知名艺人姓名,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与质疑。经调查,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执行简易处罚程序过程中,未按规定登记被处罚人员真实姓名,为应付工作而编造虚假信息用于备案和公示。

3、选择性公示‌

对关键信息进行隐瞒或模糊处理,只公布对操作者有利的部分,从而掩盖不公正的行为。例如,湖南大学事业编拟录名单仅公示报名号、缺失姓名,以“系统故障”搪塞,实则违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对公示内容完整性的要求。

‌4、操控公示结果‌

在公示期间,对公众的合理质疑和举报进行压制或不予处理,使公示失去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上述这些行为扭曲了“公示”的初衷,使其从保障公平的工具,异化为掩盖不公的“遮羞布”,从而造成了“语言污染”。

(二)产生原因

1、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部分单位将公示视为“走过场”,不重视其“征询意见、接受监督”的核心目的‌。

‌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对公示内容的严谨审核,甚至存在“技术遮羞布”式的借口(如“系统故障”)‌。

2、监督缺位‌

‌权力寻租空间未被压缩‌。“隐姓埋名”或信息不全的公示,实质是为暗箱操作留缝隙,破坏公平正义。‌

公示后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举报渠道不畅,监督与问责缺位‌,对违规公示行为处罚不力,导致“低成本犯错、高代价失信”。‌

3、制度漏洞‌

招聘流程中缺乏对公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仅依赖形式合规。部分单位利用公示环节的模糊地带,通过“第三方外包”“户籍歧视”等手段规避监管。‌

(三)如何修复

‌1、信息公开‌

延长公示期,确保公示内容包含候选人关键信息(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引入合格的第三方

建立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公示环节进行独立审查,接受社会举报。‌例如,在干部任免前进行公示,或在事业单位招聘后公布结果,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遗憾的是,当下要找到社会广泛认可的第三方,也是困难重重。

3、提高违法成本

对公示造假、违规录用等行为明确追责条款,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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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智库

“智库”(thinktank)原意是‌独立、专业、非营利的政策研究机构‌,聚焦公共政策、行业趋势、社会发展等宏观或专业领域研究,研究成果服务于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公众认知提升,旨在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科学、中立的决策咨询。‌其核心产出是能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研究报告‌。它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政策转化能力。

当下中国,有很多国家级智库和省级智库,也有很多行业领域的高端智库。也确实有一些智库,其巨大影响力和自身专业匹配,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了有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当然,也有遗憾。以外交关系为例,在近年来,包括近一个月来,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国际事件中,很难看到从事国际关系领域的智库提供高质量的有思想的决策咨询报告。

“智库”一词本身并不具有“污染”的含义。“智库”“被污染”,原因在于其‌原本强调独立、专业、公共性的定位,现实中却因为泛化滥用‌,‌功能错位‌,加上产出的作品缺乏思想性,缺乏政策影响力,导致智库公信力下降、独立性丧失、沦为工具等现象的批评性表述‌。

(一)“智库污染”表现‌形式

‌1、丧失独立性

独立性是智库的生命线。若一个为提升影响力,主动迎合‌领导或上级机构“量身定制”报告,‌立场先行,研究后补,而不是基于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其研究结论自然会受质疑。

2、缺乏专业性

专业性体现在研究过程的严谨与成果的深度。如果智库给出的成果,研究方法粗糙‌,缺乏数据支撑、样本偏小、逻辑跳跃,“以偏概全”“诉诸权威”等常见问题,内容缺少原创性思想和前瞻性判断和“证据分析”,专业性显然值得怀疑。

3、过度追求批示与短期效应

忽视学术质量‌。一些研究机构重批示、轻质量,产出大量缺乏实证支撑的“伪政策报告”,损害了公共政策研究的严肃性‌。

“智库污染”不是语言问题,而是‌制度与伦理危机‌——当“智”被“利”所裹挟,“库”便不再为国为民,而成为权力与资本的附庸。当然,重要的前提是允许机构说话,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二)尊重智库发展规律

全球有影响力的智库,其运行一定符合智库自身发展规律。因而,尊重智库发展规律十分必要。

16年前(2010年1月14日),笔者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提升智库水平的八点要求‌。这八点要求是:找准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具备怀疑性品格‌,‌具备独立性品格‌,‌突出专业特色‌,借鉴和学习‌,‌关注国际性、全球性问题‌,‌人才的汇聚与智库的运营模式‌。笔者在这篇文章强调,真正的智库不是简单的政策注解者,而是能“不断产出能够影响社会生活的思想”的专业机构,以高质量、独立研究成果影响政策。而要实现这一要求,智库自身发展必须符合智库自身运行规律,而独立性,前瞻性,怀疑性,专业性则是一个有影响力智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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