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97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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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国内外中国研究领域长时期依赖现代西方的理论而没有能够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作者认为,现代西方主流理论多从理性人的构造出发,把它作为一切认识的前提。近年来西方理论界本身已对这种“启蒙现代主义”提出多种质疑。在社会学领域,布迪厄又提出了以实践为根据的理论的设想。它其实接近于中国革命在大革命失败之后所形成的独特的认识方法:要求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去检验。排除其伴随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在调查方法上,这个认识传统接近于现代人类学的参与者的观察方法。在学术上,它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于费孝通那样的现代中国的社会学。正是这个传统为我们指出了一个方向: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

关键词:理论、认识方法、实践、悖论、历史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中国研究领域都以未能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理论为遗憾。在西方入侵之前,中国文明对本身的认识自成系统,藐视其他文明。但是到了近现代,这一认识全面解体,逐渐被西方认识所取代。国内外中国研究也因此普遍从西方理论出发,不少学者甚至把它们硬套于中国实际,结果使相关研究不时走向歧途。另一方面,反对这种以论带史倾向的学者,或者是提倡本土化的学者,又多局限于经验研究,罔顾理论,或者干脆认同于传统中国文明。有的试图与西方理论展开对话,但一般只能说明中国实际不符合西方理论,却不能更进一步地提炼出自己的理论,与之抗衡。迄至今日,本土化潮流固然相当强盛,但同时又有许多西方理论在中国国内仍被普遍认为是“经典”、“先进”或“前沿”的,是大家都必须与之“接轨”的。

这样,中国研究领域其实正被两种对立所主宰。一是西方化和本土化的对立,现在已经高度意识形态化和感情化,成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一是与此相关的的理论和经验的对立,等于是把理论和经验截然分开。所以,我们必须要超越这两种对立,做出有目标的选择和融合,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理论。本文试从认识方法的角度来探索一个可行的方向。

本文指出,现代西方的主流“形式主义”(formalism)[1]理论多从理性人的构造出发,把它作为一切理论的前提,这是它们基本的认识方法。近年来这种“启蒙现代主义”理论受到后现代主义的强烈冲击,对其隐含的西方中心主义、科学主义等等提出多方面的质疑。在近年众多的理论之中,又有社会学-人类学领域的Pierre Bourdieu(布迪厄)提出的“实践理论”(theory of practice)对马克思、韦伯以来经典著作的强有力的挑战,它试图超越过去主观和客观主义之间,以及意志主义和结构主义之间的长期分歧,并且提出以实践为根据的理论的设想。

布迪厄的设想其实和中国革命在大革命失败后形成的独特的认识方法有不谋而合之处。本文因此从这里切入,进而讨论其学术含义。排除其伴随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这套认识方法在理念上接近于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在调查方法上,它类似于现代人类学;而在学术研究上,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于费孝通那样的现代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研究。它十分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认识论和历史观,也与现代西方主流认识论迥异。它要求从实践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然后再回到实践去检验。正是这样的方法为我们指出一条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的道路。

中国现代的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形成

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迫使中国革命运动的重心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它的社会基础也从工人转移到农民。但当时的知识分子对农村的认识大多十分有限(来自农村的当然除外),甚至是一无所知。明清以来,中国大部分的知识分子早已迁入城镇,脱离农村生活。到了近代,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展,这种隔离更加显著,城市中的知识分子和乡村里的农民几乎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加上传统儒家思维方式一个脱离社会实际的、用道德理想替代社会实际的思维方式 的影响,绝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缺乏实际的、准确的关于农村的认识。正是在这几个历史条件的相互作用之下,形成了中国革命运动对其知识分子的特殊要求:深入农村学习,了解实际,从那里找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政策。

其后形成的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儒家传统的历史观。它要求知识分子认同于农民的立场和观点,一反过去以士大夫为中心的历史观。正是革命的需要迫使中国共产党把历史视作由农民的利益和行动推动的历史。

在理论上,它要求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然后再验之于实践。只有行之有效,才是真正正确地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的集中点是村庄和农民的实践,截然不同于儒家集中于圣贤的经书,用道德价值来衡量一切的认识论。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中国革命在其过程中形成的一套认识方法和历史观是十分革命性的,也是现代性的[2]。

当然,在中国革命的历程之中,有许多出于阶级斗争意识形态而违反这种认识精神的例子,在革命胜利当权之后尤其如此。譬如,土改时强行要求一村村地斗地主而实际上当时可能有一半的村庄并没有地主。又譬如,文化大革命时乱戴“走资派”帽子,而当时其实已经消灭了私人资本。[3]但我们这里是要拧出革命传统中符合它原先的认识理念的部分。中国革命之所以胜利,与其说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如说是出于以实践为先的认识方法对(当时共产国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纠正。

中国现代的认识方法和西方启蒙现代主义认识论的不同

这样的认识方法也十分不同于现代西方的主流形式主义认识论。后者从抽象化了的理性人的构造出发,以之为前提,作为一切认识的基础。如此的认识可见于许多西方近现代的经典理论。这里我将主要以韦伯的社会学和法律学为例,兼及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

韦伯本人便很有意识地把从现代人是理性人出发的形式主义和从道德观念出发的实体主义加以区别。无庸说,他把自己看作一个形式主义者,这一点在他对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的一系列分析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至于亚当·斯密,他的出发点同样是理性(经济)人的建构。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理性经济人会做出最合理的选择,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推动社会分工,促进规模效益以及资本积累,伴之而来的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富裕。

与西方现代主义的认识论截然不同,中国革命的特殊的认识方法产生于对大革命时期所犯过分依赖经典理论错误的反思,以及此后必须获得农民支持才可能生存的历史必要。这样的认识方法不同于形式主义从理论前提出发的演绎方法。(它也不同于归纳方法,因为它不仅要求从经验研究得出知识,更要求把知识提高到理论层面之后再返回到实践中去检验。)

中国革命的认识方法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认识方法的不同之处可以见于农民学三大传统及其对我们认识的挑战。形式主义的农民学传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小农为前提的;马克思主义反之,以被剥削而(在适当历史条件下会)追求解放的小农为前提;而实体主义则以追求满足消费需要,亦即生存需要的小农为前提。

但我们如果从农民实践出发,并以之为准绳,则小农很明显地同时具有这三种理论所分别投射在他们身上的不同特征(我曾称之为三副面孔),而这三种特征所分别占的比重因各阶层的小农而异,也因历史时期、历史环境而异。现存的三大理论中的任何一种显然都不能涵盖小农实践的全面;它们都是片面的。

如果我们的研究从实践出发,提出的问题便会很不一样。我们不会坚持以一种理论压倒另一种理论,也不会长期陷于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论。我们会把注意力集中于悖论现象,承认无论从其中任何一个理论传统来看,农民的实践都有悖论的一面。我们需要了解和解释的是(从西方理论看来是)矛盾的现实,不是争论哪一个理论是唯一正确的理论。同时,我们会注意到上述三种特征怎样并存,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和隔离,而不会去坚持把片面的真实当作唯一和全面的真实。

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的出现并不偶然。它是对过去形式主义历史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批评。他要求从认识实践出发,一反过去从理论前提出发的认识方法。他又要求从微观研究的人类学出发,一反过去的宏观认识方法(从马克思、韦伯下来,包括在20世纪美国的历史社会学,从Barrington Moore 到Charles Tilly ,再到Theda Skocpol和Michael Mann,全是宏观的研究)。他试图超越形式主义中的主观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的客观主义之间的长期分歧,以及形式主义的意志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结构主义间的分歧。从实践出发,他主张同时照顾到象征和物质因素(例如他的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概念),以及主体与结构(例如他的习惯倾向habitus概念,在倾向predisposition之上另有抉择)。

我们应把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与经验主义清楚地区别开来:他要求探索“实践的逻辑”,从实践中拧出它的(常常是未经明确表达的)逻辑,由此提炼出抽象的理论概念,而绝对不是纯粹经验研究的累积。

但是,布迪厄本人并没有成功地把他的设想付之于自己的研究实践。在布氏自己关于Kabylia社区的实地调查研究中,他只不过梳理出了该社区在象征领域的一些结构性的构造,其写作的结果是横切面的结构性分析,并没有能够关注到纵向跨时间的历史实践过程和变化。其实,他的理论概念中最贴切的分析是他对(自己的)法国社会中、高层社会阶层的分析,对其中的“象征资本”、微妙的社会区分(distinctions)、以及阶级习惯倾向写得入木三分。但这些也主要是横切面的静态分析而不是跨时间过程的动态分析。

我个人认为费孝通那样的研究要比布本人的研究更接近于布的设想。首先,他对开弦弓(江村)的研究非常贴近实际而又能从中提出高层次的概念。譬如,他一开始就根据农民的生产实践而把农村经济看作是由种植业和手工业共同组成的结合体。这个概念看似简单却十分中肯。当时的许多农村研究只关注种植业,也因此忽略了农村经济的一个主要问题和潜能。正是手工业领域才真正显出了当时世界经济大衰落对农村的影响,也正是手工业才具备后来乡村工业化的潜能。

费孝通的实地研究之所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历史变化本身。江村在后来的60年中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型”变迁。这是任何一种现存西方经典理论都不能包涵的变迁,它使得过程性的历史分析成为必要。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的持续接触、交锋、汇合是不能以任何单一性结构来理解的。正是这样的历史情境迫使我们去采取另一种认识方法来理解问题。要把握这一变化,也只有从实际的历史实践过程出发才有可能形成新的分析概念。费孝通的乡村工业化概念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另外,正因为他的研究贴近人民生活实践的多面性,他才能不仅照顾到客观现象(譬如水稻生产)也照顾到主观现象(例如农民对待“科学和魔术”的态度),不仅析述了阶级和亲族的结构也析述了个人意志和抉择(例如江村的治理)。

其实费孝通那样的研究从广义上来说正在学术上体现了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形成的认识和调查研究方法。正是因为中国知识分子长期脱离农村,缺乏对农村的确切的认识,迫使现代的知识分子要深入一个个村庄认识农村。正是因为在革命过程之中中国共产党别无选择地要依赖农民的支持来与国内外敌人作斗争,才迫使共产党必须准确地掌握农村的实际状况,从而寻找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动员农民的行动路线。也正是在这种必要之下形成了世界上最最重视社区田野调查的社会科学传统。在国外,只有人类学才用这样的认识方法,而它主要用于对其他民族的研究,一般不会使用于本国的社会。但是在中国,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研究方法,不仅在人类学-社会学领域,就是在历史学、经济学、法律学和政治学也常常如此。时至今日,国内各个社会科学领域的不少同人仍旧会带领学生去做田野调查。这是唯有在中国的社会科学领域才能看到的现象。即使是在改革和面向西方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科学家们仍然在有意无意中体现出现代中国革命所遗留下来的认识传统。

这种认识方法和西方现代人类学方法的不约而同产生于两者的一个基本共同点。现代人类学之所以要用“参与者的观察”的认识方法,是因为它知道要了解一个和自己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我们不可以只依赖宏观分析和数据,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运用那些自以为是无须检验的“真理”和“前提”,从而完全曲解了我们要了解的另一个社会。我们需要首先深入那个社会,了解它的不同的组织逻辑和社会成员的心态,也就是先在“感性认识”方面下工夫,然后才有可能把认识提高到分析概念层面。中国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经历的认识基础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参与式调查。我们甚至可以说,唯有在中国的现代史中才能看到西方人类学的认识方法被成功地当作革命战略而运用于全社会。

但光是经验性的调查研究是不够的。中国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不仅是因为对一个个村庄的深入调查,而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成功地结合了参与者调查的方法和对社会历史的宏观分析。(当然,其中也有许多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歪曲实际的例子。)同样地,布迪厄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能从人类学的认识方法中提炼出强而有力的对全社会的宏观分析概念。

但布迪厄是既成功也失败的。他自己对Kabylia的社区研究并没有能够超越其他人类学著作的局限。而费孝通的著作则能在深入的微观调查的基础之上提炼出跨时间的历史实践演变过程以及强有力的宏观概念,并在其后获得被实践检验的机会。

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4]

韦伯的宏观的跨社会、跨时期分析的焦点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文明。至于他对非资本主义的一些分析,则主要是用来作为对照和陪衬的,以凸现资本主义的特征。马克思也同样。他们的长处在于结构性的分析,通过与其他类型文明的比较,点出一些资本主义特有的组织性逻辑(例如资本家对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的剥削;现代理性在政权、法律以及经济中的体现)。

理论界一个常用的手段是通过抽象化和理念化的理想模型(ideal-types)的建构来显示一个整合了的系统的内在联系与逻辑(例如韦伯的现代理性官僚制度及其一系列的特征:专职化、专业化、以职位而不是以人为主,等等)。韦伯虽然也提到不同于他的理想模型的历史现象例如他对中国历史上实际的政权组织进行分析时曾经引用自己的两个模型,世袭主义和官僚制度(世袭官僚制度,“patrimonial bureaucracy”) 认为对中国的实际要结合这两个理想模型来理解,对中国的法律也同样地要用实体性和理性(实体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一起来理解,但他并没有充分阐明这两个很具启发性的念头。他的主要的理论分析在于第一种方法,即把中国等同于世袭主义政权的抽象模式和实体主义法律的抽象模式。批评他的后现代主义者在这一点上说得对:他主要是把中国当作陪衬性的“他者”来对西方做现代主义的、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理念化了的概括。

而中国(以及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自近代以来却正是长时期混合不同类型的社会,无论是在帝国主义入侵后的清代,还是国民党治理下的中华民国,还是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社会主义中国,还是改革中的中国。结构性的理想模型分析有助于了解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工业社会和前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或信息时代的社会)的一些(尽管是理念化了的)基本的、宏观性的不同。但用来理解一个长期在多种系统、多种技术时代并存下的社会,是远远不足的。人们或用资本主义理论,或用传统社会理论来试图了解近、现代中国,给予我们的只是隔靴搔痒的感觉。

即使是在西方入侵之前的明清时代,也不符合马克思或韦伯的理念化了的类型。它充满悖论的矛盾现象。这是我在有关华北和长江两本著作中所要表达的一个中心论点。[5]在现代工业化初步兴起的民国时期,和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及改革后的再次转型时期,也仍旧如此。

正是这样一个多种社会类型并存的社会迫使我们抛弃简单的理念化了的类型分析和结构分析,而着眼于混合体中的历史演变过程本身。“转型”一词,用于中国,不应理解为目的先导的从一个类型转成另一个类型,从封建主义转到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转到资本主义,而应认作是一种持久的并存以及产生新颖现象的混合。正因为现有单一类型理论的不足,我们需要从混合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来创建新的理论概念。

在这方面,布迪厄试图建立的实践理论是一个有用的方向和尝试。只有着眼于实践过程,我们才能避免理念化了的建构的误导,尤其是意识形态化了的建构的误导。同时,着眼于实践中未经表达的逻辑,正是我们用以把握不同于现有理论框架的新的概念的一条可能的道路。

至于后现代主义,正因为它对现代主义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的建构提出质疑,也是我们可以利用的一套思想。同时,它强调非物质的心态领域也是对过去唯物主义的很好的纠正。但我们不能像许多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否定一切经验证据,以至把所有认识都仅仅看作是不同的建构。那是极端的相对主义。我们知道,对经验信息的真实与否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认识过程之中是非常必要的。现代中国的革命历程充满了正确的和错误的判断的例子。

一些初步的认识

·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

根据韦伯的建构,现代西方法律是理性的,是从(天赋)人权前提出发的一套原则,它们独立于政权,并且是施之于任何具体情况而皆准的法则。而中国传统的法律则是非理性的,出于统治者的道德理念(也就是儒家以礼以和为先的理念),实质上是世袭主义统治的非理性手段。

国内外有的学者完全同意韦伯的建构,认为今日的中国,如欲以法治国,必须全盘西化,建立和传统完全不同的法制。针对这样的移植论,有的学者则提倡面向中国的本土资源,从传统中发掘和继承可以用于今日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其中有的学者特别强调中国的调解传统,认为是中国独有的优良传统。这种意见得到不少西方学者的认可。面对西方的极高的诉讼频率,极昂贵的律师收费,以及极严重的全法律制度危机,他们提倡借鉴中国的调解传统,发展西方(尤其是美国近年)的诉讼外处理纠纷的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用来克制诉讼频率。这样,就形成了全盘西化主义和本土资源主义两种意见的针锋相对,并且造成了现代和传统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话语环境。

中国的法律实践其实并不符合双方任何一面的建构。现代以前的调解其实主要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之外的社区中进行的。正规法庭的主要手段其实是断案,而不是调解。县令调解其实只是儒家的理念,不是其实践。这是我从相当大量的诉讼案件档案中得出的一个经验结论。[6]过去许多学术研究都把官方的构造等同于历史实践,其实是歪曲了历史的真实。从实践上来说,法庭调解其实并不是儒家法庭的实际行为,只是它的表达、它的理想建构。中国前现代的法庭,从实践来说主要是一个进行判决而不是进行调解的法庭。

法庭这样的实践说明的是清代的法律和治理既有它道德性意识形态的一面,同时也有它非常实际的一面。地方县官体现的其实是两者的结合,我曾称之为“实用道德主义”。结合道德高调的意识形态和十分实际的法庭实践其实是它未经明言的逻辑,也是它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顽强的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这里,让我简短地谈谈相关话语的研究及其与实践的关系。一般的研究只分析官方话语。民间话语,尤其是农民的话语,因为缺乏资料,不容易掌握。但我们不必完全局限于官方表达的分析。如果我们着眼话语实践,区别意识形态化了的官方话语及其实用话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官方表达层面底下的运作实际。例如在汪辉祖的著作中,两种话语即并存不悖。其中有当时已经公式化了的一些理想仁政和道德的表达,也有关于实际运作的实践话语。后者显示:调解是民间所为,明判是非的断案乃是法庭所用。儒家仁政理想把民事纠纷当作不重要的“细事”,但地方官员在治理实践中,“细事”的处理其实十分重要。而在处理这样的“民事“案件中,清代法庭实际上经常按法律明判是非。

进入现代,我们可以看到国民党统治下模仿德国民法典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本身其实也相应社会现实而做了适当的修改。最显著的例子是“典”地制度。西方没有这个制度。德国民法典只有买卖、租佃、抵押和质权的制度,没有“典”的概念。中华民国民法最后是使用了民间原有的词“典”,用来表达这样一个中国的比较独特的保留回赎权的土地买卖和借贷制度。这是法律的实用话语,和它原先全盘移植德国现代法律的用意不同。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民间社区调解的正规化以及法律化。同时,法庭开始大规模进行调解,完全不同于前现代的中国法庭。我们可以说,真正普遍地进行调解的法庭,并不是中国法律前现代的传统;它其实是中国共产党的发明。

同时,中国的所谓调解和西方人心目中的调解很不一样。它可以用相当程度的强制性手段,包括法官明确对当事人说明法庭的立场,其隐含的意思也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法庭的调解,法庭就会依法判决。另外法庭也可能动员当地的党、政组织,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或者是赋予当事人实质性的利益刺激(诸如安排好的工作、解决住房问题等等),凭这种办法来调解解决纠纷(尤其是离婚案件)。更显著的是法官的调查研究行为 深入现场,访问当事人和社区领导及亲邻,了解实际情况,尽可能在真实确切的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种行为延续至今。在西方的按钟点计算收费的法律制度之中,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这本身也是上面讨论的革命认识论传统的一个体现。这些都超出了西方概念之中的“mediation”可能使用的手段,它是现代革命政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独特产物,具有它独特的未成文的逻辑,既不同于任何西方形式主义的理论建构,也不同于反对全盘西化的本土资源论者想象中的中国传统法制。

其实,中国前现代法律传统的可取之处不一定在于它对自己的不符合实践的表达。诉讼案件档案显示了清代法律实践中出人意料的一种社会公正精神。上面已经提到了“典”的制度:它赋予不幸被迫典卖土地的小农以相当有利的、几乎是无限期的回赎权,并且是以原价回赎的权利。同时,清代法庭相当普遍地禁止超过月利三分的“违禁取利”。再则是佃农的“田面权”,成文法律虽然没有给予正式认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践对这种保护租地人权利的民间习惯基本是放任的。当然,社会公正绝对不能说是当时法制的主导思想,但这种法律实践所包含的逻辑仍然不失为今日值得借鉴的一个传统。

· 中国经济的实践历史

亚当·斯密的形式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环境下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们一旦看到明清时期相当程度的市场经济发展便会以为伴随它的应是相应的经济发展。最近,国内外有学者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坚持18世纪中国江南的经济是和当时的英国旗鼓相当的,因为两者同样是“斯密型动力”之下的经济。

这样的论点正是形式主义理论前提引起对实际情况的误导的又一个例子。18世纪英国的经济是一个极其独特的经济。它显示的是前工业社会中极其少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将近)成倍提高。同时,也呈现了新的手工业的发展,它逐步独立于农业,成为当时小城镇大规模成长的基础,并引起了一系列的人口行为的变化。再则是科学革命条件的形成,以及英国当时独特的煤炭业的极早发展,如此等等。英国工业革命的形成实际上是出于好几个相对独立的历史趋势的偶然交叉所致,当时不可见于世界其他地方。18世纪中国的江南既没有成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没有农业手工业的分离,因此也没有英国规模的城镇兴起,更无庸说它的人口行为变迁。把它等同于英国经济有悖于近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所积累的经验证据。[7]

但是,这个明显是错误的论点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我们要问:它为什么会被一些人接受?在美国,部分是出于意识形态的推动。这些人的用意是把世界上的经济全都纳入到亚当·斯密的模式之内。我们不要被他们在斯密模式上附加的一个花样 英国煤炭资源的偶然性 愚弄。有人因此以为他们并不是简单的市场主义者。但是我们要问:现代经济发展,在“斯密动力”之外,是不是真的那么简单地只需要煤炭便能促成?十八、十九世纪中国经济是不是真的只要有了煤炭便能像英国那样进入工业革命?

他们的另一个附加花样是后现代主义的去欧洲中心化口号。国内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在这一方面他们的论调很有吸引力,因为把18世纪的中国说得十分美好,甚至领先世界,足可使人感到骄傲。(但是,果真如此,我们又该怎样去理解其后的19世纪中国?)其实,无论他们的意图如何,这样的论点和50年代美国保守派反共、反中国的论调客观上是一致的。当时的看法是传统中国文明十分灿烂,因此,共产党革命完全缺乏任何历史和社会基础。现在,美国50年代保守主义的这一套看法,已经被新保守主义完全恢复了。他们认为中国革命是全盘错误的,直至改革开放,中国终于抛弃了无谓的革命,才正确地走上了像西方一样的市场主义的道路。在本质上这是纯粹的西方中心论: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通过斯密古典经济的市场主义的抽象化理念化,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的推动之下才会使明显错误的论点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起码在美国如此。

这里要简略地讨论一下美国知识界今天出人意料、但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和后现代主义的一些学者的联盟。表面看来,两者应是水火不容的。前者自视为保守主义者,而后者多向激进主义认同。但是,两者有一些很重要的共同点。第一,无论是指向西方发展模式的古典经济论还是指向前现代传统(受西方现代主义影响之前)的后现代主义,都同样地无视中国革命传统。同时,两者在认识方法上有一个十分基本的共同点:否认经验证据的真实。正是这样的认识态度使明显违反经验证据的18世纪中英等同的论点得以具有相当的影响。[8]

国内大部分学者并不接受18世纪中英等同的论点,因为多年的经验研究的积累不允许这样。但可能有不少人同意它依赖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我个人以为过去国内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之所以能够领先全世界是因为它同时具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研究(虽然当时的意识形态比较倾向生产关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里可以说是体现于吴承明和李文治二位先生的研究,而不是单一的一面倒,因此发挥了马克思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内在威力。但是今天的市场主义论其实只考虑马克思的所谓生产力,而无视生产关系,抛弃了马克思理论的一条腿,也抛弃了过去多年积累的经验证据。国内农史学传统所积累的关于生产状况的知识就更不用说了。我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之上再加上生产状况这种第三因素。此外是人口问题,虽然可以纳入生产力研究,但国内长期对这个因素考虑不足。再则是环境因素,在前现代农业经济中这明显是个关键因素,过去也考虑不足。像亚当·斯密那样只用市场机制和理性经济人的构造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是一条狭窄的道路,它不能包含中国经济方方面面的复杂历史实际,例如,由帝国主义、阶级剥削或小农生存所推动的市场化。这是我在《长江》书中已经提到的论点。

如果我们着眼于中国明清时期农村的生产实践,我们看到的不会是像18世纪英国那样的农业资本化,肥料投入和劳动生产率的近倍增加,以及农业手工业的分离,而是与亚当·斯密理论期待相悖的现象。农民生产实践显示的是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于基本同样的水平,手工业农业长期相互结合于一家一户。即使进入现代,农村生产实践仍然基本维持原来的状态。

问题是为什么?我认为,这些悖论现象所显示的是这个经济在实践中的生存逻辑。在人多地少的压力之下,小农家庭同时借助于种植业和手工业来维持生存,缺一不可。两者任何之一都不能单独周转,因此长期结合,与英国近代早期趋势相悖。费孝通的江村研究正凸现了这个特点。

进入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的生产单位规模扩大。根据当时中国的意识形态理论,接下来的应是在农业现代化(包括机械化、化肥投入、机动灌溉、科学选种等等)的同时出现相应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但是,集体单位的生产实践显示的却是在多方面的现代化进程之下进一步的内卷化劳动生产率及劳动报酬并没有相应提高。如此的实际所显示的逻辑是现代投入所产生的发展被高度内卷化的劳动投入蚕食掉,结果是停滞不前的农村收入和生活水平。

改革时期,农村工业蓬勃兴起,吸收了一亿多的农村劳动力,先进地区明显有农业生产非内卷化的趋势。其后,城市工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大量外来资本的投入,又吸收了约一亿农村劳工者。这些都是规模非常大的变化。但是,由于中国的乡村是如此巨大,劳动力是如此密集,以至时到今日,除了沿海一带,农业生产实践基本还是小规模低劳动生产率型的生产。适度规模的设想(具有进一步资本化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的生产)仍旧有待于将来。相对国内工业经济以及信息产业经济,农业生产人均收入仍然是那么得低。截至今天,大量农村人口仍然生活艰难,农村经济变迁仍然存在上述种种悖论。中国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仍旧有待于将来。

这个简单事实,若从西方现代形式主义的认识方法出发,便很容易被忽视、抹杀。他们总是以理论前提的期待来替代实际,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每个人的理性抉择必定会推动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全面现代化,因此完全无视中国18世纪以来长期的社会危机。然而,现代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形成的认识方法不允许我们这样去做,它要求我们面对实践、从事实出发。正因为社会现实不符合现存的理论建构,我们必须深入社会去了解它的实际以及其运作逻辑。今天我们需要的是从农村人民的生活实践出发的分析和理论概念。若从纯粹得自理论的“假设”出发,很容易完全脱离实际、歪曲事实。大多数农村人口的持续贫穷说明了中国从18世纪以来的长时期社会危机的巨型规模,决不可与英国和西欧相提并论。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今天我们看到的是三种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9]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使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而在各个系统中人民的待遇和生活(以及心态)又极其悬殊,因为今天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阶级分化之上更加上了不同经济系统的分化。这种悖论性的共存造成不同于现存理论的社会实际,也迫使我们对它的不同部分及其之间的交接互动(民工问题便是一个交接性问题)做深入的社会调查。我们需要通过历史实际来建构关于这种混合多种经济的理论概念。

· 中国社会的实践历史

在市场主义的理论建构中,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历史,一如它的经济历史,是应该相似于英国的型式的。

但是,中国明清以来显示的却是一系列的悖论现象。首先是明清时期手工业的社会基础。上面提到,英国早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是手工业和农业的逐渐分家,使城镇成为手工业中心,脱离农业,也因此降低了结婚年龄(年轻人不必等待继承家庭农场而成家,可以凭手工业收入成家),同时提高了成婚率(更多的次子、三子等可以成家)。但中国江南等地区的手工业兴起却一直和农业连在一起,成为农民生存依赖的“两柄拐杖”(这是我在《华北》一书中使用的形容),缺一不可。我在《长江》一书里称之为农村生产的“家庭化”,这里不再多论。

英国和西欧的小城镇兴起是伴随早期工业化的。其大城市的成长见于(其前的中世纪和)其后的19世纪的工业时代。而中国明清时期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小城镇的兴起,但真正大规模的小城镇发展要到1980年代方才伴随快速的乡村工业化而兴起。相对英国,也是悖论:近现代出现的先是大城市,而后才是小城镇,与西方的过程相反。这里所包含的经济发展逻辑是以大型工业带动小型工业,先用计划经济的强行高比例资本积累,在大型工业上突破,再由它来带动小型工业,而不是西方的相反的型式。费孝通说得好:西方的模式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而中国乡村工业发展的模式,起码在其初期,却是“大鱼帮小鱼,小鱼帮虾米”。

最近十多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全球)资本的大规模输入,中国社会又一次显示出悖论性的变迁。上面提到,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看到的是人类历时数千年的三大社会经济系统的同时并存:传统农业及其社会,现代工业的城市社会,以及最近的后工业(信息技术)社会,这不符合经典理论家们的建构。无论是斯密、马克思还是韦伯,他们构造中的西方现代社会是一个由资本主义逻辑整合了的社会,不是一个长期结合多种社会类型的社会。

韦伯并且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经济而兴起的应该是越来越理性化的社会。其政治体系应是一个理性法律、理性国家机器以及理性民主制度的体系。但中国今日的实践却又是悖论的:它具有相当部分韦伯称作世袭主义以及国家主义的特征,也是一个政治变迁在相当程度上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社会。

另外,布迪厄虽然很具启发性地提出了象征资本的概念,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权力关系分析延伸到非物质的象征领域,但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在社会转型中象征和物质领域的可能分离,以及其分离之中所可能引发的现象。现代中国的历史经历告诉我们,在转型中的社会极容易出现象征和物质领域的背离,而在两者的背离之中,会出现许多不寻常的与现存理论完全相悖的现象。一个例子见于土改中的农村。有人通过社区研究,说明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10]正是在阶级的物质基础被完全消灭的时候,阶级的象征建构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决定性地位。正是在地主失去了土地之后,他的阶级象征标榜对他的社会命运起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同样,在“文革”期间,正是在国内资本主义失去了所有的物质基础(包括国家兑换私人资产的年利五分公券的有效期的终结)的时候,所谓资本主义路线和“走资派”变成了关键性的象征标榜。当前,许多社会主义的论调和全面移植资本主义制度的事实并存,很容易再一次形成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的表达和实践的背离。我们要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它包含什么样的逻辑?

这一切都是我们研究中国的社会科学者面临的挑战:怎样从实践的认识而不是西方经典理论的预期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概念?怎样通过民众的生活实践,而不是以理论的理念来替代人类迄今未曾见过的社会实际,来理解中国的社会、经济、法律及其历史?我曾经建议:我们要到最基本的事实中去寻找最强有力的分析概念。一个做法是从悖论现象出发,对其中的实践做深入的质性调查(当然不排除量性研究,但是要在掌握质性认识之上来进行量化分析),了解其逻辑,同时通过与现存理论的对话和相互作用,来推进自己的理论概念建构。[11]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不妨借助于有用的西方理论,尤其是针对西方现代形式主义主流的理论性批评。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从实践出发的一系列新鲜的中、高层概念,在那样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实际以及可以和西方理论并驾齐驱的学术理论。这是一个艰难的工程,不是一个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工程,甚至不是一代人所能完成的工程,但我们可以朝着这个方向走,逐步建立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

注释:

*在本文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夏明方、张家炎和白凯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叶显恩、李放春、应星、张静、沈原、孙立平、王铭铭、郭于华、仝志辉、崔之元、彭玉生以及本刊的三位审稿人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另外,本人曾和李根蟠、曹幸穗和张小军讨论有关问题,得益匪浅。最后,此文的修改也得助于我为北大、清华等院校的三十来位研究生所开办“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学研究”研讨班上的讨论。

1,英语“formalism”和中文译词“形式主义”意义不完全一致。在英语语境中formalism一般不带贬义,比较接近中文“‘形式化’了的理论或认识”的含义。见以下关于韦伯的讨论。

2,李放春:《北方土改中的“翻身”与“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一个话语-历史矛盾溯

考》中国乡村研究,第三辑,待刊,很具启发性地提出了“革命现代性”的概念。

3,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 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2003年。

4,孙立平提出了“实践社会学”和“转型社会学”的设想(孙立平:《迈向对市场转型过程实践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五期),对我很有启发。但我对“实践”概念的使用和孙先生颇为不同(也和布迪厄不完全一致)。他的“实践”是主要相对于制度而言的,我这里的“实践”则更相对于理论和表述(表达);他的“实践”主要指“过程――事件分析”而言,我这里则更以长时期历史实践变迁为主。我之突出认识论问题,以之为关键,孙先生大概不会同意,但我相信我们的指向是基本一致的,或者起码是相辅相成的。

5,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2000年重版),以下简称《华北》;《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2000 年重版),以下简称《长江》。

6,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7,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 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8,也正是在这种认识态度的情境之下,才使布什政府无视经验证据而做出伊拉克战争的决策成为可能。

9,孙立平:《断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0,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 2003年。参见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 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

11,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 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有删节),全文转载《长江》。

参考文献:

Bourdieu, Pierre.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________,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Fei Xiaotong [Fei Hsiao-tung], Peasant Life in China: A Field Study of Country Life in the Yangtze Valley. New York: Dutton, 1939.

Said, Edward W., Orientalism.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78.

Smith, Adam, The Wealth of Natio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Weber, Marx,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3 vols.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费孝通:《小城镇 大问题》,江苏省小城镇研究课题组编《小城镇 大问题:江苏省小城镇研究论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4年。

作者:黄宗智,1940年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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