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8 次 更新时间:2011-07-2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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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浩  

在形而上学“被终结”的时代,追究“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关系似乎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思辨哲学奢侈甚至痼癖。然而,现代文明的悖论却为这一努力提供了哲学辩护:在西方社会广泛存在、中国社会以不同范式呈现的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矛盾。然而,另一种批评试图颠覆这一辩护:关于这一“现代性问题”的把握还没有达到相当的理论自觉与学术共识。于是,伦理—道德关系之成为“真问题”,这一努力便必不可少,这就是历史哲学考察。

历史哲学考察是关于道德文明和道德哲学发展的历史形态的哲学反思。它昭示,在人类进步的不同阶段,中西方道德文明和道德哲学曾经呈现出“伦理”或“道德”,或“伦理—道德”的不同历史哲学形态,展现为人的精神发展的丰富而辩证的生命状态和文化类型。因此,伦理与道德绝不只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生动具体的精神样态。所谓历史哲学形态,是哲学把握下人类道德文明与道德哲学在不同历史时期与文化境遇中所呈现的生命形态,以及这些形态所构成的伦理道德精神发展史的历史全景。历史哲学形态所呈现的,是伦理—道德关系问题的历史之真与逻辑之实,是它作为一个道德哲学“真问题”的历史—现实—逻辑的深刻同一性。

历史哲学考察有赖于两个方法论的预设。第一个预设是:道德哲学与道德哲学史、道德文明史、人的精神发展史的同一性。道德哲学史本质上是人类伦理道德的精神发展史,也是个体伦理道德的精神发育史,道德哲学史是对人的伦理道德精神的哲学把握,道德哲学只有体现和解释这种同一性才具有真理性。现代道德哲学必须具有和保持对这种同一性的追求和解释力。另一个预设,准确地说,一个方法论澄明是:有一种有被广泛接受的见解,认为伦理与道德只是对待同一个或者相似对象的不同历史话语或概念表述,至多,它们在历史上有区别,但在现代和现实生活中,已经合而为一。然而,历史上,西方文明之所以诞生“ethics”和“morality”两个不同概念,中国文明之所以创生“伦理”与“道德”两种话语,就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精微而深刻的区分。假定它们在近现代以后已经完全同一并可以相互替代,无异于说在漫长的文化与学术演进中,人类为自己保留了某种根本不需要的冗余物。一个浅显的道理是:这两个概念在漫长历史的大浪淘沙中之所以长期共存,就是因为人类文明需要它们共生互动。

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没有引起充分学术关切但却深刻影响现代道德哲学品质的重大前沿问题,它所遭遇的冷落,已经使之成为考验现代人学术耐力的标杆。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对这一课题达到必要的学术自觉和理论解决,现代道德哲学、现代社会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才会真正走向成熟。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的考察,也是为现代道德哲学寻找出路。

一、西方“伦理”一“道德”历史形态的精神现象学

考察西方道德文明史与道德哲学史中伦理道德的诸历史形态,理论上绕不开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精神现象学》试图对人类的精神发展进行现象学还原,这部“天书”最睿智也是最晦涩的方面,是对精神运动的宏大哲学思辨背后的深沉历史感,而这种历史感的原型,就是西方精神的历史发展。在“客观精神”部分,黑格尔对精神发展的“伦理—教化—道德”的生命历程进行了既是泼墨写意,又是工笔雕琢式的广大而精微的思辨分析,在诸多情境中,不少论述几乎让人如入云雾,然而,一旦与那些潜谕于思辨深处的生动具体的历史镜像对应,便豁然了悟。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精神现象学》是对西方精神发展史的现象学还原,“客观精神”是对伦理道德历史形态演进的现象学还原。当然,这一还原只有与历史本身一致才有真理性,它所表达和呈现的,不只是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而且是逻辑、历史与人的现实精神生命的一致性,而后一种一致性,正是人文科学所追求和应当追求的,因为精神生命是逻辑与历史的同一体,只有与人的生命同一,人文科学研究才具有意义,也才具有彻底的解释力。

无论是历史考察还是现象学还原的哲学思辨,“伦理”似乎总是道德文明与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历史形态。原因很简单,伦理世界是人(无论是类还是个体)所面对和处于其中的第一个世界;人从根本上说,是“从实体走来”;伦理既是人类原初时代的精神家园,也是人童年时代的现实精神样态。所以,无论是古代先民的神话,还是现代人的童话,体现的都是人的实体状态或“从实体走来”的进程中精神的真实样态——说到底,神话就是人类的童话,它不是文学或艺术,而是先民对世界的真实认识,是先民的意识形态。正因为如此,无论神话还是童话,才具有超越于一切的永恒魅力,神话也才具有不可复制和不可反思的绝对精神存在——虽然童话并不是如此,但也正因为如此,童话在意义世界中缺失神话那种神圣的地位和境界。伦理世界是人“从实体走来”的第一个世界。对类来说,这个伦理世界是民族伦理实体;对个体来说,这个世界是家庭伦理实体;准确地说,民族和家庭是人所面对的第一个世界,是“人—家庭—民族”构成的伦理的世界。

伦理体现的是人的实体意识,是个体与实体之间透过精神所建构和表达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因而是人精神深处根深蒂固的家园感。所以,伦理最初呈现的,是人在其所赖以生存的共体中的那种原生的经验,这种经验的自然和最初的形态被称为风俗习惯。“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指家庭,引者注)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才是伦理的。”“伦理行动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1]8-9因此,伦理总是人类伦理道德精神的第一个历史哲学形态。但是,由于各民族生成的历史境遇不同,特别是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由原初或原始的实体状态向文明状态转型的路径不同,伦理及其精神呈现为不同的文化气质和文化类型。古希腊的“伦理”就是最典型的西方形态。

在西方,“伦理”一词最早出现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希腊“伦理”概念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生长的持久生存地”。根据德国学者劳尔斯·黑尔德的诠释,“持久生存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根源于人的世界中的一对矛盾:个体自由的意识和行为的交往性质——个体在意识中追求自由,但行动却具有相互性。这一矛盾导致行为期待的不确定性,进而产生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这种期待推进人的行为习惯的发展:那些产生可靠预期的恒久自明、被强化的习惯,被称为“德性”而得到鼓励。由此便生成交往行动的可靠空间:那些可以导致可靠性预期的行为被称为“伦理”,这种可靠空间即“伦理场”。这样,在原初的观念中,善就是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所以在英文中,“habit(习惯)”与“habitation(居住)”相通,并与“伦理”相互诠释。

古希腊城邦是希腊“伦理”历史形态的摇篮。作为西方国家制度的母体和原初形态,城邦具有强烈的实体性和实体取向,其“伦理”性质在奥林匹斯神话和“苏格拉底之死”中得到典型表现。与其他神话形态相比,希腊神话更是一个无人称、无个体的实体性世界。宙斯、雅典娜乃至丘比特诸神,与其说是创造功业,不如说是由功业造就,它们就是“力”、“美”、“爱”诸理念和诸实体的人格化。与之相比,“苏格拉底之死”,本质上是一个伦理事件。将“苏格拉底赴死”仅解释为对希腊法律的维护,事实上十分牵强,它与希腊神话,与希腊城邦世界中个体与实体同一的情愫,存在深刻的精神关联,当然也是一次精神的自觉。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必然死①”,“苏格拉底之死”可以看作是希腊“伦理”精神的文化表现和哲学诠释。神话世界中的英雄史诗、“苏格拉底之死”,所表现的是个体与实体命运纠结的“悲怆情愫”。但是,与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相比,希腊城邦似乎具有一些“现代性”,这种现代性,突出表现在它与原始文明的关系中。古希腊国家制度在形成中经过一系列改革如梭伦改革等,其核心是挣断漫长原始文明中以氏族血缘关系建构国家社会的纽带,以地域划分公民,在对自由意识和自由意志追求与尊重的基础上,建构伦理实体。于是,理性或理智便基因性地渗透贯彻到希腊“伦理”形态和“伦理”精神中。柏拉图的理性,也可以看作实体意识与理性诉求同一的希腊“伦理”形态的哲学混合体。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特别强调“伦理的德性”与“理智的德性”的区分:“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2]27这里,理智“不但与伦理分开,并且置于伦理之上,作为主宰。”[2]27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理智的元素不仅深入伦理内部,而且逐渐成为推动个体从实体中分离出来的精神力量,它是古希腊精神的“伦理”历史哲学形态向“道德”形态演变的内在否定因素。

“道德”是西方伦理道德精神的第二个历史哲学形态或近代形态。希腊城邦的解体现实地推动着伦理形态向道德形态的演变。在学术演进中,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在西塞罗那里获得“道德哲学”的意义;在文化变迁中,这一进程肇始于希腊文向拉丁文移植,其核心是“伦常”向“法则”的变异。如前所述,伦理基于原生经验,其原初形态是风俗习惯。基于原生经验的“伦理”透过教育、惩戒等得到发扬和传承,逐渐演变为“伦常”,于是,“次生经验”产生,“伦常”抽象为“法则”,泛化为某些对象性的规范。由此,“习惯生活的善”向“应然的善”转变、伦理向道德转变,“伦理学”向“道德哲学”转变。这一进程的完成,以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形成为标志。康德赋予伦理道德以理性的乃至唯理性的特征,诉诸“绝对命令”与“普遍立法”,从而最终将伦理从道德哲学中驱逐出去。正如黑格尔所批评的那样,在康德那里,完全没有伦理的概念,并且对伦理恣意凌辱。“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导致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3]

西方道德哲学形态由近代向现代转变的重要学术事件,是黑格尔体系的出现。在康德完成伦理向道德的历史哲学形变,并通过道德哲学的理性建构将道德推向登峰造极的地位之后,黑格尔发现了抽象的伦理形态或道德形态的局限,并试图对它进行辩证综合,这个学术工程借助广大精微的精神哲学和法哲学体系完成。《精神现象学》基于精神的意识方面,对人的精神发展进行了“伦理世界—教化世界—道德世界”的现象学还原;《法哲学原理》基于精神的意志方面,描述“抽象法—道德—伦理”的自由意志的辩证运动。但是,黑格尔哲学不仅是体系性的,还是终结性的;它是西方精神的一种成熟,也是一种完成,成熟了,完成了,也就终结了。黑格尔之后,西方哲学和西方社会过于乃至故意冷落这位辩证法大师以及他的形而上学。这种冷落,一方面源于其体系的晦涩,人们对他的精神哲学或法哲学,“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一个也不接受。”另一方面,黑格尔之后,西方社会不可逆转地走进现代性,已经没有耐心也没有能力解读和理解这个庞大体系了。因此,伦理与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本来已经在黑格尔体系中被辩证地也是思辨地统一了,但在西方哲学和西方社会中,事实上却重新陷入深刻的对立和分裂。

现代西方道德文明和道德哲学的典型特征是古希腊“伦理”与近代“道德”的批判性对置,它展现为现代道德哲学的两种相反的走向:道德的强势与伦理的回归。首先,“道德”的强势。近现代道德哲学中,“道德”置换“伦理”有两大原因:其一,对“意志自由”的痴迷。在古希腊,善是好的习惯和主体间的可靠性,而在近代道德哲学中,善便是自由意志。其二,对法则普遍性的痴迷和伦理相对性的夸大。由此,便由所谓“约定的道德”走向“后约定的道德”。其次,“伦理”的回归,以伦理的具体性取代道德的抽象普遍性,以“居留地”的可靠性取代抽象的意志自由。这是因为,其一,“道德”覆盖“伦理”不可能,普遍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不可能,并且自由意志恰恰解构这种普遍性。其二,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基础的道德缺少主体间状态,而在伦理中他人一开始便参与其中。现代西方道德文明和道德哲学的特点,是在伦理与道德两种形态之间摇摆,形成二者之间的临界状态,也是冲突状态。在哲学形态方面,表现为正义论与德性论的冲突;在道德生活中,表现为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在生活世界中,在义务论与幸福主义之间摇摆,禀好与敬畏相混合。现代西方伦理道德的精神形态,是伦理与道德在对峙中混合摇摆的历史哲学形态。这是一种过渡的形态,也是潜在多种可能性的形态。

二、“伦理”一“道德”历史哲学的中国形态

与西方精神史相似,“伦理”同样是中国道德文明与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历史哲学形态,但具有特殊的民族精神气质。首先,它比古希腊精神的“伦理”气质更强烈,更“纯粹”;其次,“伦理”与“道德”几乎同时发生,但“道德”服从于“伦理”;第三,它与亚里士多德“伦理的德性”、“理智的德性”的二分不同,是伦理与道德的合一,合一的哲学机制是“伦”与“理”、“道”与“德”的理一分殊,以及四者所构成的辩证精神生态。

中国道德文明与道德哲学,经历了三种历史哲学形态,第一,“轴心时代”孔子、老子的“礼”—“仁”、“道”—“德”形态,这是伦理预制,以道德回归伦理的历史哲学形态;第二,开启于孟子,异化于董仲舒的“五伦四德—三纲五常”形态,这是伦理—道德合一,伦理压过道德的形态;第三,宋明理学的“天理人欲”形态,这是伦理—道德同一,表面上是伦理内化于道德,实际上是道德消融于伦理的形态。从总体上看,中国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和历史哲学发展的主流,是伦理与道德的合一,而合一的真义,是道德话语掩盖下的伦理强势,道德始终服务并服从于伦理。它与西方自由意志背景下道德的强势形成相反相成的形态。

与古希腊神话相比,中国古神话的实体取向更强烈,不仅与人的实体不分,而且与宇宙的实体不分,“盘古开天”、“女娲补天”,反映的都是人试图从世界中挺拔出来但又本体地与世界合一的精神意识与哲学路向,即所谓天人合一。西周以降,“从实体走来”之后,先知们的理想世界无一不是“三代”洪荒。这个虚拟的神话化为历史的世界,就是作为人类历史开端,也是作为人的精神生命发生的伦理世界。在神话时代,中国人精神的“伦理”性征比西方更彻底,也更纯粹,它在“天命”与“命运”这两种神话世界中的必然性力量中得以昭示。虽然它们所体现的都是基于实体、基于必然性的伦理性的“悲怆情愫”,但古希腊神话借助“神谕”的命运,体现的是对个体的关注;而中国神话中的“命运”则显然是对实体必然性、对实体以及作为其人格表现的“帝”的关注。人人都有“命运”,而“天命”只能一人独享。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神话是一种彻底的实体性,也是一种彻底的伦理性。

先秦道德哲学的总体镜像是伦理与道德共生。孔子强调伦理或所谓“人伦”,老子强调道德,有所谓《道德经》。确实,“伦理”与“道德”共生互动,是“轴心时代”中国之于希腊道德文明历史哲学形态的卓异之处。儒家与道家,老子与孔子的互补,共同缔造了中国伦理型文化的深厚底蕴。然而,无论孔子还是老子,其体系的历史哲学形态在本质上还是“伦理”而不是“道德”。《论语》有两个关键性的概念:“礼”与“仁”。一般认为,“仁”是孔子的核心概念。如果从孔子的创造性贡献考察,“仁”确实是孔子乃至儒家最重要的概念和理念,说儒学是“仁学”也不为过。但是,仔细考察便发现,在“仁”之先乃至之上,有一个理念和价值的预置或悬置,这就是“礼”。“礼”是孔子对“三代”文化精粹的继承,被孔子认为是中国社会的应然与必然之道。“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不仅具有永恒价值,而且具有家园意义——既是民族精神的历史家园,也是个体精神的现实家园。《论语》中的一段话对诠释“礼”“仁”关系特别重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孔子这里阐述了“仁”、“礼”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取向是以“礼”说“仁”,明确指出“仁”的目标和标准不是道德上的自我完成,而是“礼”的伦理实体、伦理世界和伦理精神的重建,即所谓“复礼”。“礼”与“复礼”,是孔子的最高理想,也是他一生努力解决的“中国问题”。如何“复礼”,就必须诉诸“仁”的道德建构。在《论语》中,“礼”与“仁”是分别标示伦理与道德的,准确地说,是标示伦理实体与道德主体的理念与概念。“礼”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安伦尽份,而“仁”的真谛则是“不独立”、“不孤立”的“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为了解决“复礼”这一“中国问题”,孔子提出了独到的主张:必须诉诸“仁”的道德建构。所以,孔子特别强调“仁”,事实上“仁”也是他的学说最具创造性的贡献,但并不能由此说孔子体系的历史哲学形态是“仁”而不是“礼”,是“道德”而不是“伦理”。准确地说,由于孔子发现只有通过“仁”的道德努力才能解决“礼”的“伦理问题”,所以一开始他就比较自觉地将伦理与道德相同一,但其根本是伦理预置或伦理关怀下的道德,《论语》的根本气质特征是“伦理优先”。

老子哲学的历史哲学气质似乎更难理解。《道德经》似乎已经以篇名昭示其“道德”气质。但是,《道德经》中有两个元素特别值得关注。第一,在最原初的版本中《德经》在前,《道经》在后,是《德道经》。《道德经》的表述不仅是“后版本”,而且已经是“现代”话语。第二,无论“道”还是“德”,其本质都是“自然”。《道德经》的根本指向是“尊道贵德”,而“道”与“德”的终极状态都是“自然”。“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道德经》)“自然”的“道德”体现为:“道”无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德”“不德”,“上德不德,是以有得;下德不失其德,是以无德”;“性”朴素,“民性朴素”。像孔子着力于“仁”一样,老子着力于“德”,但“德”的本体和终极根据是“道”,这就是在原初版本中“德经”先于“道经”的根本原因,所谓“推天道以明人事”。但在道家体系中,“道”是一种大朴未分的实体状态或伦理状态。“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强之曰道。‘道”与“德”的伦理本性与伦理取向,经过庄子的主观性扩展,得到更清晰的表达。在庄子那里,道德生成的过程,就是伦理解构的过程,伦理解构经过了“未始有物”——“未始有封”——“未始有辨”——“未始有是非”——“仁义生”的历史演化。“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混乱,有忠臣。”回归“道”的伦理状态,同样必须通过“德”的努力,“德”的核心和真谛是“齐”:“齐”是非,“齐”善恶。如此便可以在精神中复归于大朴未分的伦理实体状态,达到所谓“真”的境界。所以,老庄哲学虽然标榜“道德”,但其根本指向和归宿也是“伦理”。与孔子相比,只是话语系统和文化气质不同,这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其哲学境界的殊异。孔子的“礼”与“仁”指向入世的生活世界,老子的“道”与“德”指向思辨性的形上世界。

伦理与道德同一、伦理优位的历史哲学形态,在孟子那里被系统化为“五伦—四德”的伦理—道德体系。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伦”是一个对伦理及其精神的整体性与实体性具有很强表达力与解释力的概念。无论是“天伦”还是“人伦”,都不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或所谓人际关系的直接性概念,而是由诸多关系构成的、准确地说是由“伦”赋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整体性概念或理念,即黑格尔所谓的“整个的个体”。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单子式关系并不具有现实性,个体行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首先在“伦”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或所谓伦理份位,然后再选择合理的行为,所谓“正名”或“安伦尽份”;而人的行为的全部合理全法性,就在于对“伦”的尊重与维护。在“伦”的理念和精神中,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伦”的实体获得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在伦理至少是中国伦理看来,人与人之间是没有“际”的,他们共处于一个实体中,是实体的“理一分殊”。这种传统,与西方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深切相通。黑格尔曾以家庭为例,揭示伦理关系的实体性与整体性。“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的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1]8-9与孔子不同,在“五伦—四德”的体系中,孟子直接将“礼”移植到道德内部,作为“四德”之一,由此被有些学者认为“礼”的地位下降了,而不像孔子那样,将它作为最高的伦理概念。但即使在“四德”之中,“礼”不仅根源于“恭敬之心”——恭敬的对象显然不是康德式“内心的道德律”,而是作为伦理秩序的“礼”,即所谓“敬礼”,而且,也是仁与义的合理性限度,“礼也者,节文斯二者也。”

伦理与道德同一、伦理优先的历史哲学传统,在儒学成为官方哲学的异化进程中反而嬗变一种“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因为在先秦儒道的道德哲学形态中,伦理优先是一种悬置性或作为当然前提的优先,孟子将它向道德的移植使其优先地位具有内在被动摇的危险,于是,战国末期,荀子在进行先秦哲学的批判性总结时,重新恢复“礼”的地位,但将它从一种前提预置和价值理想,泛化为凌驾于一切的绝对,即所谓天理、人情、国法。由此,“礼”便事实上成为一种“教”,所谓“礼教”,伦理便与政治合一,进而出现伦理与道德在同一中走向离异的可能。

秦汉以降,“五伦四德”的伦理—道德体系被官方化为“三纲五常”。官方道德哲学家如董仲舒试图重建伦理与道德之间的精神同一性,但“纲”与“常”之间事实上潜藏着文化精神与现实生活方面的矛盾。汉唐道德哲学一方面沿袭先秦传统,另一方面在不可动摇的“纲”的伦理前提下,更将注意力转移到“常”的内在建构,即所谓“以名为教”,并在此过程中试图培育所谓“名教之乐”,从而具有比较明显的“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的特征。但是,无论如何努力,伦理向道德的内化理论上总是失之粗糙,最后不得不求助于佛教。不过当佛教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时,不仅道德由此岸走向彼岸,而且伦理也面临被虚幻的危险。

经历封建社会顶峰时期的试验和选择之后,中国道德文明和道德哲学获得一种新的理论形态——宋明理学。宋明理学被称为所谓“新儒学”,已经昭明这一新的理论形态的哲学根基。其根本任务,可以说是试图哲学地完成伦理与道德的同一性建构。这一努力的创新性概念和关键性工程是“理”或“天理”的提出与理论完备。如前所述,先秦儒道道德形而上学的重要区分,在于孔子强调生活世界的“伦”,老子突显形上世界的“道”。宋明理学以“理”将二者贯通,并且以“理一”统摄贯通伦理与道德的“分殊”伦理实体与道德主体的“分殊”以及多元价值的“分殊”。不同的是,陆王心学借助“立其大者”的“智的直觉”来达到,程朱理学通过格物、致知、正心、诚意的哲学过程来完成,但“存天理,灭人欲”却是他们完成这一工程的同一个理念与口号。其中,“存天理”的真义是存伦理,而“灭人欲”则是道德上的“去蔽”,是他们所认为的道德建构的核心。无论如何,“存天理,灭人欲”是建构伦理与道德同一性的根本理念。但是,由于理学像传统儒学那样,对于伦理的预置与悬置,缺乏经过现实批判的合理性,因而卓越而顽强的道德努力的历史效用,是培育了一代代圣人,也维护了一代代专制制度。正因为如此,近代启蒙运动将矛头首先对准作为伦理的“三纲”,反“三纲”标志着反封建的开端,而对“五常”的批判,可能只是封建体系内部的异端。宋明理学“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最终并未真正完成伦理与道德的同一,而只是形成“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

三、“伦理”—“道德”的当代“中国形态”

当代中国“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回答又必须回答的问题,调研数据也许对此更有解释力和表达力。

信息一,对于当前我国伦理道德状况的判断:“你对当前我国的伦理道德状况是否满意?”结果是,对当前道德状况“基本满意”的判断是主流,占69.71%,其理由是“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在不断改善”;不满意的19.41%;但“满意”的也很少,只有5.31%。但对伦理关系,“不满意”的判断是主流,占73.1%。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受功利原则支配”(38.03%);“关系变简单了,但温情大大减少了”(26.98%);还有8.09%认为“越来越恶化”。只有25.33%的调查对象认为“总体良好,比十年前少了些相互制约,比五年前多了些关怀。”

信息二,“你认为在道德生活中个体德性与社会公正到底谁更应当处于优先地位?”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在道德方式方面同样呈现为德性论与公正论二元对峙。主张德性论或德性优先的达48.91%,主张公正论或公正优先的达50.04%,两种取向和两种选择势均力敌。

信息三,对于集团行为的伦理态度与道德选择:“集团不道德与个体不道德哪个危害更大?”50.30%的调查对象认为集团不道德比个体不道德危害更大;31.07%的认为相同。对一些集团行为,如高校招生中对本校子女的降分录取等:43.43%的认为不道德;29.16%的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不道德;21.15%的认为司空见惯,无可奈何;4%的认为理所当然。对那些可能对本单位带来高福利但对社会造成公害的行为:56.57%的会劝阻或举报,但也有33.86%的不会劝阻甚至拥护。②

以上数据透露出当前我国伦理道德现状的两个重要信息:其一,伦理—道德悖论;其二,伦理与道德二元对峙。

道德方面的基本满意,与人际关系方面的基本不满意,两种判断所达到的社会一致性都相当高,而且比例大体相当,分别达到69.71%和73.1%。两种相反的判断,其实质表现的是社会生活及其精神结构中的一种伦理—道德悖论。

德性论与公正论二元对峙的道德哲学本质,是道德与伦理的对峙,是道德优先与伦理优先的对峙,是“从实体出发”与“原子式思考”的道德方式与伦理方式的对峙。二元对峙的形成,表明现代中国无论在道德哲学理论,还是在伦理道德的精神形态方面,都正处于一个哲学上的转型期。

关于集团行为的调研信息反映一种典型而新型的伦理—道德悖论。一方面,作为“伦理旁观者”或“伦理中立者”,很容易达成社会共识:集团行为比个体行为造成的伦理道德后果更大更严重;另一方面,当处于某种特定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中时,个体的伦理态度和道德选择又体现出深刻的矛盾和悖论。在由“单位制”向“后单位制”过渡的时代,集团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道德哲学意义,它是一种新的伦理道德类型,由个体伦理向集团伦理的过渡,标志着中国伦理精神、道德精神和道德哲学的现代转型。由此,现代伦理道德和现代道德哲学应当也必须有两大对象:个体伦理和集团伦理。集团行为是一种伦理—道德的“精神矛盾体”,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比较集中体现现代文明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矛盾。

这些数据及其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在关于一些重大问题的伦理道德判断及其价值取向方面,不仅遭遇伦理—道德的深刻矛盾,而且伦理与道德两种判断和取向势均力敌,它既是一种高度的共识,又是一种截然的对峙,体现为社会精神的二元性征和伦理道德的二元体质。悖论、对峙、二元体质表明,中国伦理道德精神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中国道德哲学乃至中国道德文明,正处于一个发生重大变化的转换点上。

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必须澄明但至今仍未澄明的问题。基于以上历史哲学考察,伦理与道德至少具有三方面的关联和区分。第一,伦理基于共同体生活的原生经验和直接感受,是通过“伦”所建构的人的实体性,也是通过“伦”这一“整个的个体”而建立和体验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所表现和表达的人“伦”之“理”。或者说,伦理是“伦”之“理”,而“伦”是“整个的个体”,其实体性以“理”的方式呈现和被把握,“人际关系”只是它的现象形态和抽象形态。与之对应,道德则是基于理性反思和自由意志的间接经验和主观把握,是客观的“伦”,通过个体对“道”的形上通达内化为“德”的过程和经验。伦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道德表现为主观性和个别性,所以即使良心这样的“普遍物”,也可能因其主观性而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第二,正因为如此,伦理的观点,伦理方式的要义,是“从实体出发”,普遍性的“伦”始终是它的追求和合理性根据;而道德的观点,道德方式的核心,是从个体理性和自由意志出发,通过理性反思和自由意志达到“道”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本质上内在着集合并列的“原子式思维”的可能。第三,正因为如此,在哲学气质方面,伦理必须表现为“精神”,而道德则可以是一种理性或理智。精神是基于信念的实体认同和个体普遍本质的回归,而理性与理智,则可能是基于反思甚至算计的形式普遍性的追求和建构。

显然,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一样,正遭遇伦理与道德的深刻矛盾。与西方社会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矛盾不同,它有三大特点。其一,伦理与道德分离,或伦理—道德精神链的断裂,分离和断裂的结果,是道德缺乏伦理前提与伦理归宿;其二,这种分离如此强烈,乃至形成伦理与道德、伦理诉求与道德追求的二元对峙;其三,在分离与对峙中,社会精神演进的基本趋向是对伦理认同的追求,虽然出现道德自由的强烈倾向,但无论是事实判断、问题诊断还是价值批评,都潜藏着对伦理同一性的诉求,它与道德强势话语下伦理优先的历史哲学形态存在传统上的相通性。

如何解决现代中国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矛盾?关键是确立关于伦理—道德关系的哲学理念。历史哲学考察表明,“伦理”、“道德”已经形成两大道德哲学和道德文明传统:以“理智的德性”为基因、追求道德自由的“西方传统”;道德强势话语下伦理优先的“中国传统”。时至今日,两大传统都遭遇了伦理与道德的深刻矛盾,虽然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表现形态、社会后果不同,但无论如何,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正在改变,也应当改变。伦理与道德的分离甚至分裂,是其根源所在。因此,探讨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二者的重新整合。在道德哲学研究中,关于伦理—道德概念关系的进展和正在达成的共识,是由伦理与道德的混沌未分,走向关于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区分。但“分”与“合”一样,并不是二者关系的真理,至少在历史哲学层面是如此。基于对中西方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考察,走出伦理—道德悖论及其二元对峙的道路,应当是建立伦理与道德的价值生态。在这个生态中,伦理与道德,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辩证互动。生态合理性的价值目标是:具有伦理前景和精神底蕴的道德自由,经受理性反思并宽容道德多样性的伦理认同。中国伦理优先的历史哲学形态,最深刻的矛盾是个体至善的德性诉求难以导致社会至善的伦理后果;而亚里士多德开辟的伦理德性与理智德性分离的西方传统的深刻危机是社会至善缺乏个体至善的可靠基础。也许,“伦—理—道—德”的辩证生态,是现代中国具有传统根源、体现时代要求的历史哲学形态。当然,它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尚有待实践与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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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关于这一命题,请参见拙著《文化与安身立命》之导言部分,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② 2005年以后,本人带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组,对当前我国社会的伦理道德状况采用问卷、座谈、个别访谈的形式,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调查。以上数据是江苏、广西、新疆三省区综合调查的结果,共发放问卷:1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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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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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习与探索》2011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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