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全要素合作、自生能力与可持续发展

——在“2008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3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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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进入专栏)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这个特别的年份,全国上下都在认真总结、反省和检讨30年以来的经验教训。今天,我们研讨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同样也是这个反省和检讨的一部分。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所以今天召开的“2008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论坛”,一方面是纪念这个有着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另一方面也是从立法一年以来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检讨这个法律存在的问题。经过几个月的筹备,论坛集中了北京市农委、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以及京郊有代表性的优秀合作社负责人,大家畅所欲言,共同为合作社发展献计献策。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引子:改革累积的深层次矛盾与统筹城乡发展

改革3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均发生了积极、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国民经济平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从国民生产总值、居民储蓄、对外净财富等指标来看,我国的经济增长不仅是当前全球经济中的亮点,同时也是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中不可多得的典范之作。以最庞大的人口、最薄弱的经济基础、最为复杂的经济体,而实现全球最为强劲和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增长,这在近代全球经济史中尚没有先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有几个基本的判断:第一,中国仍旧处于高速增长期;第二,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后期,经济处于结构性调整阶段;第三,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处于加速期,市场机制正在以更快的速度进一步完善;第四,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经济增长中隐含着一些需要高度关注的风险。最后一个判断,是提醒大家必须注意的。现在,在多年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国民中滋生出一种洋洋自得的情绪,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一种全球唯我独尊的情绪。这种盲目的自信和自傲是很危险的。我们要居安思危,在高度繁荣下要有危机意识。

根据我的判断,目前国内经济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潜在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包括:第一,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宏观经济中的通货膨胀风险;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在全流通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大幅度波动和市场持续萧条的潜在风险;第三,房地产经济的泡沫给经济增长和居民投资带来的潜在风险;第四,全国普遍的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环境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第五,在全球粮食危机背景下我国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第六,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第七,农村贫困化和城乡差距拉大带来的潜在风险;第八,当前不利的国际宏观经济政治环境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里面包括石油问题、粮食危机问题、蔓延全球的次贷危机问题以及中国面临的政治环境。这些潜在风险提醒我们,在我国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能狂妄自大,不能沾沾自喜,而是应该在高增长的同时保持一种清醒的理性的认知态度,要有忧患意识。

我国的改革开放一直遵循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基本逻辑,事先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供选择。实践证明,这种没有框框、没有现成模式可供选择的改革,恰恰给了中国人最好的制度创新时机,给了中国人最大的制度创新空间。但是,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问题是:当水太深,石头摸不到了怎么办?如果我们没有选择一条更为科学、更为稳健、更为合宜的发展道路和模式,那么我们未来的经济发展就必定面临更大的麻烦和更深的矛盾。在前30年的非均衡的增长模式中,我们创造出很多无效产值,高速增长的福利代价和环境代价非常高昂,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要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我认为最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于建立更加有效民主的运行机制和更加均衡可持续的增长模式。而均衡可持续增长的核心在于统筹城乡发展。温家宝总理今年4月份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特别强调了这一天,这说明,在最高决策部门,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我们可以这样说,未来50年的核心任务,在于使中国广大农村彻底摆脱贫困,从而极大地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使中国实现均衡的增长。而农村反贫困的根源在于对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变革,增强农民的自组织的能力。这就回到了我们的主题:要使农民摆脱贫困,要使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均衡增长,就必须发展农民的合作,使中国的小农能够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民”。

二、农民自组织与合作社的兴起

我国合作社发展经历了不寻常的曲折历程。在20世纪30年代,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早期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乡村的合作社运动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混乱的政治局势以及后来的对日抗战,导致合作社发展受到挫折。第二个阶段,是1950年代初期,农民合作社在新中国的初步发展阶段。此时农民的合作社迅猛发展,而且在初期基本符合农民的意愿,合作社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个阶段,是19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的合作社运动曲折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正确轨道,农民退出权的缺失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逐渐使合作社原则扭曲。但是在这个时期,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支撑了我国台湾农村经济的转型与高速增长。第四个阶段,1980年代之后,农民合作社出现崭新的态势,合作社在农民自愿、自发的前提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到现在,我国农村的合作社组织有15万家左右。

今年春天开始,我们在京郊集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农民合作社调研,调研范围涉及门头沟、昌平、延庆、大兴、密云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县区。北京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最好的地区之一。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农民合作社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合作社为什么有大的发展?我想,农民合作社的大发展,本质上还是出于农民强烈的自发需求。我国的小农经济到现在还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几千年来,小农经济支撑了中国的农业文明,也发展出中国特有的小农耕作模式与生产模式。黄宗智先生说,小农经济有着顽强的生命力。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的。小农在极其简单的生产方式下,以非常微小的生产和决策单位,一方面在理性计算的前提下发展自己的家庭经济,另一方面在以村落为单元的封闭社区中寻求生存的安全感与认同感。小农经济虽然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小农经济在现代农业的竞争中也具有脆弱性。小农的局限性在当代表现得特别明显。小农生命力强这个命题,是建立在小农保持较低的生产水平和较低的人均收入为前提的,是以有限的风险规避能力为前提的,是以较低的市场竞争力和规模不经济为前提的,是以黄宗智先生所说的不断地“内卷化”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不断降低,将是小农经济的必然结局。而农业的现代化,从根本上就是要“消灭”小农,使小农成为有组织的“大农”。

农民合作社从以下六个方面改善了农民的处境:第一,农民合作社提高了小农抗击农业风险的能力。第二,农民合作社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阻遏内卷化效应;第三,农民合作社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四,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的适度产业化发展;第五,农民合作社提高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自救能力,避免农民的破产危机;第六,农民合作社加速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这六个方面的作用,已经被实践所充分证明。

从兼业“小农”到组织化“大农”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合作社的发展,意味着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增强,也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同时,组织化“大农”的出现也标志着我国乡村治理发生了深刻变化。

三、全要素合作: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很有意思的是,就在1950年,我们曾经有过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这部法律的名称与现在这个法律很不一样,显得更加大气,涵盖的范围也更广阔,立法的框架也更全面。1950年的这部法律,允许城市工人和乡村居民组建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倡导全方位的合作。现在回过头来看,不能不承认,这个法律在很多方面实际上都是很规范的,也大体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只是在以后的10几年中,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治气候的左右,使其逐渐偏离原来的轨道,不再是农民自愿的互助合作组织了。

2007年的合作社立法强调了“专业”这两个字。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意思呢?我体会,立法者希望农民只组建一些单一的、涉及某个具体领域的合作社,比如板栗合作社、养猪合作社、脐橙合作社等,而不鼓励综合性的合作社。这个立法意图在现阶段有一定道理,比如可以使合作社发展更加稳妥一些,使合作社和监管者都可以积累一定的经验,而不是急于搞综合性的合作社。但是,这个立法意图仍旧显示出立法机关在合作社立法上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工商部门在为合作社注册的时候,如果是“养猪合作社”就可以顺利登记,但如果是“养殖业合作社”就很难被注册,更不用说综合性的合作社了。经过我们在各地合作社的调研,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社对这部法律最大的批评,就是这一点。实际上,农民办综合性的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要素的“全要素合作”,是农民的自发需求,是由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可以讲一个例子。

今年3月8日我带领北京大学的几个学生到吉林梨树考察我国第一个注册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梨树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这个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9日正式注册,到我们去的时候正好一周年。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信用合作社,主要搞资金互助,目前不涉及生产和供销方面的互助合作。据百信资金互助社的负责人姜志国理事长介绍,这个资金互助社在注册时有社员32户,现在则有102户,一年以来有比较大的扩张。实际上,百信资金互助社的前身是一个生产合作社,早在2004年,姜志国和其他村民就组建了一个合作社,主要进行养殖业方面的合作。现在,在资金互助社运行一周年之后,姜志国和他的社员们正在考虑搞生产合作,据说要建立一个加工厂。

梨树百信资金互助社的例子鲜明地反映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在初期,农民首先会进行生产方面的合作;但是在生产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的匮乏,使得他们有强烈的资金互助合作的愿望;在实现资金合作之后,他们又发现,单纯的资金合作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民生产与增收的问题,他们还是要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包括生产、销售、消费和信用等在内的合作都必须同时进行。

我在这里要谈到两种合作。其一是全过程合作。全过程合作意味着农民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合作,合作贯穿农业生产的全部程序。全过程合作包括:第一,农业生产上游环节的合作,即各种投入品和消费品的合作,包括化肥、种子、生产工具和机械、农药、信贷等合作。第二,农业生产中游环节的合作,包括生产过程、技术培训、灌溉、农作物管理等领域的合作。第三,农业生产下游环节的合作,即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营销等领域的合作。

其二是农民的全要素合作。农民通过合作社要达到什么目的呢?从本质来说,农民参与合作社,是要实现各种要素的共享与互助。农业生产涉及多方面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各个方面。

农民进行全要素合作意义重大。第一,只有实现全要素合作,才能实现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第二,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农民才能实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第三,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农民才能实现在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第四,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才能使农民合作社成为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殊企业,单一的合作会极大地限制农民合作社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全要素合作是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农民合作社的政府支持框架

现在,各级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必要性。比如,浙江省政府最早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鼓励和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北京市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培训等多种手段,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地在支持合作社发展方面都出台了很多政策,也搞了很多创新性的手段。但是,从全国的层面来说,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这个组织还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何为合作社的政府官员大有人在。同时,对如何支持合作社,如何规范合作社,也存在很多行为偏差。概括来说,大体可以归结为三大偏差:

其一,以政府的意志代替农民合作社的意志。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助性的民间组织,合作社本着为合作社成员服务的精神组建,其精髓是“合作、自愿、互助、民主”。而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把政府意志强加到合作社身上,这就违背了合作社的原则。其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手段比较简单化,大部分采取直接拨款补助的方法,这导致政府的很多资金支持都没有效率。 其三,在合作社的组建过程中,直接以政府的名义组建各种合作社,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严格的控制,使合作社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

我认为,政府支持合作社应该始终遵循四大原则。第一,民主性原则,就是政府在支持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以一种平等的心态,来扶持合作社,而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不是一种命令的心态。第二,市场性原则,是指政府在扶持合作社时,其方法应该是符合市场原则的,其手段应该是市场化的,应该使参与的各方都能从这个市场化的支持机制中获得好处,避免风险。第三,协调性原则,是指政府支持框架的核心应该是协调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协调合作社与产业界、金融界的关系,使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谐起来,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第四,制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应该在制度建设方面支持合作社,使合作社的支持框架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应该把一些机制设计制度化、规范化。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领域多种多样。首先,合作社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资金的瓶颈。政府在解决合作社资金瓶颈方面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政府一定要清楚,在大部分时候,带有约束性和激励性的贷款比直接的财政拨款更有效。现在,政府对合作社每年投入很多资金,大部分资金是直接拨付的,不需要偿还,也没有任何约束和激励机制。这种拨款的效果往往是很差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贷款、支持银社合作、发起创建抵押担保和贴息等机制来解决合作社的融资困境。这些方面,我在《合作社如何突破融资困境》这篇文章中有详尽的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除了资金方面的扶持之外,政府还应该帮助合作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我调查北京郊区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我感觉,合作社在基础设施建立方面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合作社业务的开展。比如奶牛合作社急需各种高规格的牛奶检测仪器和储奶设备。果品合作社特别缺乏规模较大的储存水果的仓库和保鲜设备。这些仪器或者设备一般而言价格较高,合作社在发展初期很难有财力进行设施建设或购置仪器,致使很多业务难以开展。

另外,人才是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重要领域。政府可以和高校以及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源素质。在我考察的京郊合作社中,他们最迫切需要的人才就是技术、营销、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人才,而合作社又难以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所以根本留不住人才。因此,政府一方面可以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人才招聘方面有所作为,比如对高素质人才进行补贴,或利用“村官”等机制为合作社配置人才。高校也可以与合作社进行合作,合作社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和调研机会。

最重要的是,政府支持合作社要建立经常性、永久性的协调机制,以利于信息沟通。这种信息沟通是非常必要的,相当于为合作社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了一个话语平台。只有当这种沟通机制建立起来之后,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和政府部门才能了解合作社的愿望和困境,而合作社也能够了解产业部门、金融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需求。 我建议,北京市可以建立“政府—合作社—产业和金融部门—学术界联席会议制度”。如果政府觉得建立这个制度有些难度,可以由北大和社科院这样的研究机构来发起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五、结束语:合作社的合作和自生能力: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配置

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个局限性,那就是对联合社的成立没有给以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在各地工商部门为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凡是带有联社字样的合作社,一般都被拒之门外。

合作社的合作是合作社的自愿联合。只有实现联合社,实现合作社的合作,要素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更自由、更有效的配置。联合社与合作社一样,也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各合作社自行组建。现在,各地的合作社之间自发地进行合作,由于不能注册,只好采取很多迂回的“曲线救国”的方式。比如,如果“板栗生产销售联合社”的牌子得不到注册,就改称“栗联专业合作社”,实际上还是起到联合社的作用,只不过在注册的时候不能叫“联合社”。这样就规避了法律。不过,这样的规避毕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我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联合社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清晰的条文规定联合社的组建程序和法律要件。

目前,全国合作社尽管很多,但是合作社的自我生存能力普遍不高,合作社的竞争实力还有待加强。很多合作社规模小,获利能力低,对社员的凝聚力差,管理效率低。我们在京郊合作社调研,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农民合作社中,真正由农民自己组建和运营的合作社其实很少。这些比较大型的优秀合作社要么由政府组建,要么由企业家组建,要么由改制之后的供销社人员组建,要么由专家发起组建。农民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反映其自生能力有待增强。

我认为,要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自生能力,关键是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合作意识,塑造农村的新型合作文化。在农村中大力普及合作理念,推广合作社思想,让农民深入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管理模式和对农村发展的重大意义,是我们应该担负的责任。首都高校在这个方面应该行动起来。今年6月,北京大学发起“首都高校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行动”,就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希望这个行动能够得到在座的专家学者和合作社业界朋友的鼎力支持。谢谢!

2008年5月26日于中国社科院农发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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