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供应链尽责规范日益从软法向硬法转化、从发达国家主导向新兴经济体扩散、从私人自治向公法规制转变,供应链尽责立法正深刻重塑着全球供应链格局,牵动着全球南方的产业生态、制度演进与发展前景。欧美主导的供应链尽责立法所伴随的西方中心主义标准设定、高昂合规成本及显著域外效应,可能推高市场准入壁垒、固化不平等价值链结构,侵蚀南方国家的政策自主权和发展空间,甚至对南方国家民众带来负面人权影响;另外,此类立法也给全球南方倒逼产业升级、重塑可持续竞争力、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际话语权带来历史契机。面对潜在机遇和挑战,南方国家应主动把握供应链治理格局重塑的契机,通过本土政策法规的自主升级,推动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互构;同时通过南南合作提升集体议价能力,倡导构建以发展权为内核的渐进式、差异化供应链尽责治理路径,在全球供应链中谋求更加主动的位置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向更加包容多元、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供应链;人权尽责;工商业与人权;可持续发展;全球南方
一、引言
当前,全球供应链格局正在发生深刻重塑,地缘政治、技术革命和新型贸易壁垒加剧供应链的阵营化和区域化整合,全球分工从传统的效率优先逻辑转向更加注重供应链韧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范式,各国围绕供应链治理规则话语权的争夺日趋激烈。长期以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私人自治模式占据主流,供应链管理主要依赖企业自律与商业合同。但随着全球供应链格局的演进,曾被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叙事建构为“去政治化”的全球产业链体系,正在经历各国以国家安全逻辑重塑价值链、以战略竞争思维重构生产网络的历史性转折[1]。在此背景下,全球范围内的供应链治理规则日益从软法向硬法转化、从发达国家主导向新兴经济体扩散、从私人自治向公法规制转变,尤其是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领域,供应链尽责规范的全球扩散趋势加强。
供应链尽责的核心是企业应当识别、预防、减轻和说明企业自身运营、供应链及商业关系中实际和潜在的负面人权与环境影响。近年来,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陆续出台,呈现域外效应显著增强、覆盖议题不断拓宽、义务内容持续深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问责机制明显加强等特点,同时伴随着公法私体化、安全化和政治化趋向。然而,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集中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未能充分考虑全球南方的本地知识及发展现实,对南方国家的经济主权、产业竞争力及政策发展空间带来挑战,亟待从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的公正转型视角加以批判审视和重构。
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的重塑,全球南方正站在决定自身发展模式、捍卫经济主权并影响未来国际秩序走向的关键十字路口。南方国家必须重新审视其在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中的角色、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在主权空间与国际规范之间、发展权利与外部条件之间、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为探寻全球南方的因应之道,本文在对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尽责立法的实践演进及其趋势特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批判性审视此类立法给全球南方带来的潜在机遇与挑战。本文提出,南方国家应主动把握全球供应链重塑契机,以发展需求与现实能力为基础,加快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治理框架与标准体系,带动产业升级和国内治理体系现代化;应通过南南合作提高集体议价能力,共同主张尊重发展权的差异化、渐进式供应链尽责路径,倡导更具代表性、包容性和平衡性的多边治理机制,避免“过度合规”效应对南方国家民众带来负面人权影响,推动全球供应链治理秩序朝着更加包容多元、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尽责立法的趋势与特点
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成熟经济体,投资者对企业影响的关注日益从企业自身活动拓展至供应链,并且其审查范围早已超越传统的成本与效率范畴,转向人权、环境、社会责任与治理伦理等非财务风险。随着供应链尽责理念的深化,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尽责国际软法与商业准则日益渗透至国内政策与法律议程,尤其是欧美国家和地区率先推出强制性供应链尽责立法。然而,不同国家对于采取何种模式将供应链尽责理念纳入国内法律政策,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将其拓展至供应链立场迥异[2]。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区域和国别层面审视供应链尽责立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一)全球供应链尽责规范持续扩散
供应链尽责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国际软法与行业自律准则。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6年制定并于2023年最新修订的《多国企业指南》、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77年通过并于2017年最新修订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第三方原则宣言》、2000年正式启动的《联合国全球契约》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0年发布的《ISO 26000号社会责任指南》等[3],为推动供应链尽责理念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了基本概念与关键框架。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一致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确立了以“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和“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为三大支柱的“人权尽责”(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HRDD)框架。《指导原则》明确,“人权尽责”不仅涵盖工商企业自身活动造成或加剧的负面人权影响,而且包括工商企业因商业关系而与其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负面人权影响[4]。《指导原则》获得众多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认可,但其受欢迎程度在北方国家远高于南方国家。
《指导原则》产生的“级联规范”(Norm Cascading)效应促使供应链尽责规范通过分布式网络向全球公共领域扩散[5],供应链人权尽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步伐加速。一方面,欧美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具有域外效应的单边立法实施供应链尽责,通过法律规定的商业联系将全球供应链置于本国法律监管体系下,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与话语主导权。另一方面,部分南方国家通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促使国际软法向国际条约转变,推动建立反映各国合理诉求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供应链人权问责框架,旨在实现权利义务对称、完善执行救济机制、纠正结构性不平等[6]。然而,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启动的旨在为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活动建立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历经十年磋商仍深陷谈判僵局。这反映了各国在主权管辖边界、企业责任范围等条款上的深刻分歧[7],也揭示了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优先顺序、规则主导权及历史责任认知等方面的鸿沟[8]。
但是,全球范围内的供应链治理格局并非用简单的南北对立就能概括。不仅欧美国家内部在监管逻辑与战略取向上存在差异,南方国家之间亦因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政治诉求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立场与实践。这种差异性源于各国独特的国内政治经济条件,以及各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方的复杂互动。各国基于自身国情与利益考量,在立法模式的选择、监管尺度的设定及实施路径的设计上,探索着各不相同却相互影响的治理方案。
(二)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持续强化且域外效应显著
随着《指导原则》全球影响的扩散,供应链人权尽责理念持续渗透并深刻塑造着各国立法实践。欧美国家和地区率先通过强制性单边立法来重塑全球供应链,将自愿性国际软法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法,标志着供应链尽责进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新阶段。第一代供应链尽责立法以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为核心,其侧重点是要求企业披露其供应链中存在的风险及其已采取的管理措施,否则需要说明原因。例如,美国《加州供应链透明度法》(2010年)[9]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第1502节)》(2010年)[10]、英国《现代奴隶制法》(2015年)[11]、澳大利亚《现代奴隶制法》(2018年)[12]以及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2023年)[13]等。第二代供应链尽责立法以强制企业全面履行尽责义务为核心,要求企业主动识别、预防、减轻和说明其业务及供应链中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并具有更为严格的行政监督和处罚措施,甚至引入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法国《企业责任警戒法》(2017年)[14]、荷兰《童工尽职调查法案》(2019年)[15]、德国《供应链法》(2021年)[16]、挪威《透明性与尽责法》(2022年)[17]以及《欧盟可持续尽责指令》(2024年)[18]等。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强化尽责义务、融合公私法实施机制,实现了企业人权与环境尽责法律责任及补救机制的强化,深刻影响现代企业运营模式及全球供应链的可持续转型。立法焦点从早期针对强迫劳动、使用童工、冲突矿产等单一问题,逐步扩大至涵盖人权、环境及更广泛的ESG因素在内的全面尽责要求[19]。同时,第二代供应链尽责立法采取公私法融合的实施机制,这相较于单纯的行政监管手段覆盖面更广、穿透性更强。此类立法通过将公法要求嵌入企业管理实践,使得尽责义务借由合同关系层层传导,在供应链的杠杆作用下,监管范围和域外效应大幅增强。国家通过公权力赋予管辖企业以执行公法的“私权力”和干预市场的“正当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单边人权制裁的公法私体化[20]。此种所谓“聪明监管”背后是以进步言论掩盖既得利益的底色,不同行为体对南方行为体的参与表现出不同动机和偏好。[21]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的域外效应因其正当性不足而饱受诟病,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第二代供应链尽责立法通过创设核心机构地标准、域内营业额标准、设立地国籍标准等新型连结点[22],将国内法上关于人权与环境尽责的要求和标准,拓展至与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存在特定商业联系的全球供应链或价值链上的域外商业实体,极易引发域外管辖冲突。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很少对其境外行为行使直接管辖权,而是通过具有域外效应的国内法律机制拓展域外影响,但此种具有法律不确定性的机制设计因其超出合理必要限度,容易引发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质疑;同时,其可能演变为具有隐蔽歧视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的政策自主权构成不当干预。在此背景下,供应链尽责可能被塑造为服务国家战略竞争、保障产业安全、维护经济主权和开展地缘政治博弈的制度工具,应当警惕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的政治化、安全化和工具化倾向。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对核心法律要素的界定呈现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包括在其涵盖的人权范围和类型、尽责义务内涵、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由于此类立法所依据的国际软法在表述上通常存在较大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国际软法向国内硬法转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满足国内公法监管规范对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准确性和确定性要求。[23]然而,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在其所界定的人权范围、人权与环境风险以及损害等核心概念上,要么采取宽泛的模糊界定,要么有选择地援引特定国际法律文书。同时,此类立法对于其所适用的企业范围、高风险行业和供应链范围的选取过于随意。一方面,这导致执法机构和私营部门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此类立法面临解释多元化和界限模糊化等风险,偏离法治原则要求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24];另一方面,这可能给相关企业尤其是来自南方国家的中小企业带来过重合规负担,导致表面合规。为满足法律或利益相关方要求,企业可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完成尽职调查流程、文件和报告上,而非专注于改善人权与环境状况的实质行动,因而难以深层次改善人权与环境状况或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25]。
(三)南方国家呈现多元立场和路径分歧
随着全球供应链人权与环境风险日益凸显,部分南方国家正成为供应链尽责立法的新兴力量,供应链尽责立法浪潮正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扩散。但是,南方国家并非一个均质的、被动接受规则的群体,资源型出口国、制造业主导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实践立场并不相同,南方国家内部呈现多元立场和路径。尽管少数南方国家正在酝酿或已出台具有域外效力的本国尽责立法,但大多数南方国家仍然选择通过政策引导而非法律强制手段要求企业遵守国际尽责标准,甚至对单边域外立法持审慎乃至批判态度,同时致力于在多边场合倡导更具包容性的替代方案。
南方国家常常兼具供应链参与者与风险承载者身份,它们一方面依赖低成本分工融入全球价值链以获取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面临更高的人权与环境风险,以及日益严苛的国际合规压力。同时,欧美跨国公司往往将合规风险转嫁给南方国家,而南方国家常常缺乏有效的问责与救济途径。这些结构性矛盾导致南方国家在自主发展、被动合规与国际竞争之间陷入深层权衡,既要回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内诉求,又须应对国际市场准入与贸易壁垒的外部制约。受欧美发达国家立法影响,泰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南非、智利等国家开始提出供应链尽责立法草案。例如,泰国司法部于2025年7月提出《人权与环境尽责立法草案》,试图通过主动对标欧盟的高标准监管,为本土企业创造市场准入优势[26];智利国民议会也在考虑起草相关法案[27]。此类法案在赢得国内部分议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劳工团体支持的同时,也持续面临企业界的广泛质疑,争议主要围绕合规成本过高、适用范围过宽及执法机制缺乏弹性等问题展开。这反映了部分南方国家对国际人权与环境尽责标准的主动适应,以及试图通过国内立法先行增强制度话语权的意图。
由于各国在发展阶段、优先事项、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多数南方国家在供应链尽责议题上面临制度兼容性、实践可行性及成本收益等方面的挑战,因而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性立法模式普遍持观望态度或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目前,多数南方国家倾向于采取政策化实施模式,通过政府指导性文件、投资协议或者行业标准等方式适配国际尽责标准。本质上,各国在供应链尽责实施模式上的差异,根植于不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土壤和条件。一国的发展阶段、优先事项、利益诉求、法治水平、民众对人权的普遍认知,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力,共同构成了该国在供应链尽责问题上的政策取向与实践路径的社会基础。
三、供应链尽责立法对全球南方的潜在挑战
从全球南方视角来看,供应链尽责立法潜藏着西方中心主义和南北之间长期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包括规则制定与规则解释权的不对等,经济力量的不平衡以及市场依赖所衍生的权力不对称。欧美发达经济体凭借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专业资源优势,试图牢牢掌握规则制定与解释权,而南方国家的知识体系、实践经验与发展现实往往被边缘化。如果脱离南方国家发展实际的规范和标准被强制推行,可能加剧南方国家在全球供应链中的脆弱性与依附性,削弱其自主发展空间与规则塑造能力,固化全球价值链中既存的结构性不平等[28]。同时,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在补救机制的可及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其所宣称的人权保护目标,反而可能加剧边缘群体的脆弱性,背离立法初衷。此外,此类立法严苛、模糊且多变的规则体系可能导致“过度合规”效应,给南方国家民众带来负面人权影响。
(一)推高南方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与合规成本
供应链尽责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偏离其立法初衷,演变为一种隐形贸易壁垒或经济施压手段。北方国家通过制定对本土产业有利、对南方国家构成过高合规门槛的人权与环境供应链尽责标准,实质上形成了对本土市场的变相保护,既限制了外国竞争者的准入,也为其在国际关系中施加政治压力提供了政策杠杆,进而塑造有利于自身的全球供应链与价值链格局。值得关注的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供应链尽责标准,正对南方国家企业产生“合规挤出”效应,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竞争中愈发边缘化。一方面,南方国家企业为满足外部合规要求,必须承担构建内部尽责程序、提升供应链透明度、支付第三方认证与审核费用等一系列成本,这对利润率本已有限的中小企业可能构成沉重负担。持续攀升的合规成本不仅侵蚀企业的盈利空间,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而且迫使部分企业因无法达到相关标准而被排除在发达国家主导的供应链体系之外。
同时,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的碎片化特点进一步加剧了南方企业的合规困境。由于不同国家和区域推行差异化的尽责监管框架,南方国家企业必须应对不同的尽责要求。然而,南方供应商在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合规要求时普遍乏力,凸显出其在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短板[29]。在义务内涵上,一些法规侧重过程义务或风险预防,另一些法规则强调结果义务或损害补救;在执行机制上,一些法规侧重行政监督与刑事问责,另一些法规则允许民事赔偿,侧重权利救济与市场调节。这种碎片化立法导致全球供应链合规环境高度复杂,企业不得不为满足不同市场准入条件而承担重复认证与多重标准适配导致的高昂成本,进而不成比例地加重运营负担与合规压力。
此外,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通过将主要合规责任与合规风险向供应链上游转移,加剧了南方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脆弱性与依附性[30]。北方主导企业利用法律授予的监督权,通过合同条款将尽责标准转化为供应商义务,却往往独享合规带来的声誉溢价,导致风险与收益在供应链中的分配进一步失衡。这不仅抬高了南方企业进入全球市场的门槛,抑制了其价值链攀升的潜力,而且可能异化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乃至单边制裁工具,固化以北方企业为核心的国际分工不平等格局。
(二)侵蚀南方国家的政策自主权和发展空间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通过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以推行“国际标准”为名,将符合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规则强加于全球供应链,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南方国家的政策自主权与发展空间。单边立法冲击了基于广泛协商与共识的多边主义国际造法进程,特别是南方国家推动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进程。各国立法标准的不一致性导致了全球合规环境的碎片化,而欧美凭借其市场力量形成的“布鲁塞尔效应”,使其国内法规在全球产生域外效应。长远来看,此举不仅压缩了南方国家依据本国发展阶段与优先事项进行自主治理的空间,削弱了其平等参与塑造全球经贸规则的能力,而且进一步巩固了北方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多边主义国际规则构建进程面临被架空的风险,阻碍构建更加包容、公正、合理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的单边主义特征,反映出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长期存在的规范输出不平等。发达国家依托其经济优势与法治成熟度构建的监管体系,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全球南方差异化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导致监管标准与现实需求之间的错位。全球南方利益相关方在此类立法制定过程中的直接参与度极低,其诉求多依赖北方公民社会组织间接传达,揭示了此类立法在包容性与透明度上的缺陷。对于多数南方国家而言,消除贫困、扩大就业、提升基础教育与公共卫生水平等发展目标,相较于某些脱离具体语境的劳工或环境标准更显紧迫。欧美单边主义立法框架忽视各国发展阶段的不平衡性,迫使南方国家在财政与行政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将本应投入于基础社会服务的公共资源转向应对外部合规要求,可能加剧南方国家发展进程中资源配置的扭曲。
从全球价值链结构来看,欧美供应链法可能导致南方国家难以参与标准制定与价值链分配等关键环节,抑制其价值链攀升潜力[31]。欧美国家通过推行与其技术优势和产业布局高度契合的标准体系,无形中将南方国家限制在原材料供应与低附加值制造环节,阻碍其产业结构多元化进程。面对日益复杂的合规要求,南方国家企业往往被迫将有限的创新资源与管理精力投入满足外部标准,而非用于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或价值链攀升。长此以往,这可能加剧南方企业对北方技术、资本与市场的依赖,固化全球供应链中权力结构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深化南北发展鸿沟。
(三)挑战南方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面临日趋严苛的供应链尽责治理趋向,南方国家普遍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与治理能力不足等差距。欧美强制性供应链尽责立法建立在假定跨国企业运营所依托的法律环境、数据基础设施及专业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可通约性的前提预设基础之上。然而,南方国家往往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合规支持体系、专业人才储备和公共财政投入,政府在监管技术、执法资源与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短板,进而制约了供应链尽责标准在本土语境中的可执行性。
具体而言,南方国家在制度建设、技术适配、专业资源及监管能力等方面存在治理差距。其一,多数南方国家尚未构建明确的企业尽责法律制度与本土化操作指引,缺乏与国际规范的衔接机制,导致本地企业面临国内规范依据缺失的困境。其二,多数南方国家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供应链数据采集、互操作与可信披露体系存在缺陷,难以满足供应链透明度这一技术密集型合规要求。其三,在供应链尽责、碳核算等新兴领域,南方国家的专业人才普遍不足,传统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导致专业服务匮乏。其四,南方国家在监管能力、执法资源与公共服务方面总体薄弱,既难以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合规指导,也难以开展系统化的监管与问责。这种结构性的治理差距难以仅凭市场主体单方面克服,揭示了外部规制与本土治理之间的张力。
同时,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的补救机制在可及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受害者的保护往往流于形式。由于救济程序通常设置在发达国家司法辖区内,南方国家的受害者面临地理阻隔、高昂成本、复杂程序和语言文化障碍,缺乏获取关键信息与专业法律支持的渠道,致使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实践中沦为“文本上的权利”。即使诉诸司法救济,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选择及责任标准上的缺陷可能阻碍有效救济,加之供应链的跨国性、多层性与不透明性导致因果关系证明难度与企业责任追溯难度增大,资源有限的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32]。此外,现行救济机制主要承袭了西方司法救济范式,未能充分吸纳南方国家的正义观念和非正式纠纷解决传统,限制了其在本土语境下的接受度与有效性。同时,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不仅难以有效补救已经发生的人权或环境损害,而且可能导致企业采取简单化的终止合作或撤资等过度合规举措,引发失业等次生社会问题。[33]因此,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在现实中非但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其所宣称的人权保护目标,反而可能加剧边缘群体的脆弱性,背离立法的初衷。
(四)“过度合规”对南方国家民众带来负面人权影响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虽以“保护普世人权”“促进负责任商业行为”为名,但其显著的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倾向,使其尽责标准往往脱离南方国家发展实际。全球供应链中人权问题的产生往往与发达国家主导企业的利润模式和采购行为有关,但欧美立法者让“肇事者”充当自身“法官”的制度设计,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供应链中的实质性人权问题,反而在实践中可能沦为部分企业进行人权“漂白”和环境“漂绿”的公关手段,甚至异化为单边制裁的工具[34]。一旦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服务于单边经济制裁目标,则极大滥用甚至背离了“尽责”这一法律概念,助长了企业因“畏惧”而产生的“过度合规”现象,与保护人权的初衷背道而驰。
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严苛、模糊且多变的规则体系营造了充满法律不确定性的“惩罚性环境”。在其威慑下,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远超法律字面要求的“过度合规”与“去风险化”策略[35]。这种由私营部门执行的隐形制裁网络,极大地放大了原有立法的辐射范围,而立法国常将此描述为企业自主商业行为,将人权与环境合规成本转嫁给企业和市场。事实上,此类立法产生的“过度合规”效应,给南方国家民众造成的负面人权影响是深远而全面的。它通过打压南方国家社会经济运行的金融、贸易和供应链基础,对南方国家民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乃至公民权利带来侵蚀;而南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一旦削弱到某种程度,可能加重人道主义危机,固化部分地区的贫困与不公。此外,“过度合规”对弱势群体的冲击尤为严重。经济衰退与供应链断裂的后果往往由妇女、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罕见病患者等最脆弱群体不成比例地承担,进而加剧社会不平等、结构性歧视乃至人权保障体系的崩坏。如果无视这种不成比例的伤害,任何看似中立的法律政策都可能沦为加剧人类苦难与全球分裂的工具。
四、供应链尽责治理的全球南方路径
供应链尽责立法浪潮正深刻重构着全球价值链竞争范式,意味着全球供应链治理进入以法律规制驱动可持续转型的新阶段。对全球南方而言,这一进程既伴随着外部压力与挑战,也带来了推动国内产业升级、重塑可持续治理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历史契机。随着全球南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上升,全球南方通过转变治理理念、增强治理动力和优化治理方式等途径,日益有效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36]。在供应链尽责议题上,南方国家不应止步于被动遵从北方标准,而应转向更具自主性与建构性的治理路径。南方国家不仅可通过本土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升级,将国际标准主动转化为契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制度实践;而且可通过南南合作机制凝聚集体议价能力,在全球供应链中谋求更加主动的位置。如何在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真正纳入全球南方的实践经验与治理智慧,已成为构建更加包容多元、公平合理的全球供应链体系的关键。
(一)推动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互构
面对供应链尽责立法浪潮,南方国家应将外部压力转化为重塑可持续竞争力的契机,将国际规范创造性转化为契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制度实践;另一方面,将自身在社区参与、中小企业包容性治理等领域的实践转化为可推广的规则方案与公共产品,积极塑造国际议程。
长远来看,南方国家应推动本土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塑造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新型竞争力。具体而言,南方国家可以从政策引导、标准构建、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渐进式实施等层面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政策引导,为供应链尽责理念的推广凝聚共识。政策引导不仅应反映国际趋势,更应注重结合本土产业发展实际,阐释尽责管理对于企业长期韧性、市场准入、风险防控与可持续竞争力的价值。其二,逐步构建符合本土国情且与国际标准对接的供应链尽责标准体系。标准制定可由权威标准化机构牵头,汇聚行业协会、劳工组织及社区代表等多元主体共商,充分融入本土产业需要、文化传统与实践经验,形成既对接国际规范又兼具本土特色的供应链尽责标准体系。其三,适时推进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系统梳理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侵权法及对外贸易法等国内法与国际规范之间的理念差距和制度断层,结合本国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供应链尽责国内法律框架,强化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制度约束。其四,建设可持续基础设施。通过建立国家级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平台、培育具有国际资质的认证与评级机构、搭建中小企业合规支持中心和培训平台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与能力支持。其五,实施分阶段分领域尽责治理。依据企业规模、行业风险等因素,差异化设计尽责要求与配套措施,引导企业分阶段、分领域提升合规能力,使监管力度与企业发展实际相匹配。此外,为弥补救济机制可及性和有效性不足的缺陷,南方国家应积极发展本土化补救体系。在司法救济层面,南方国家可通过建立集体诉讼、完善管辖规则及设立专门法庭等方式,降低受害者诉讼门槛;在非司法救济层面,南方国家可强化行政申诉机制,发展行业调解、社区申诉等多元解决方案。通过将国际规范逐渐融入本土政策法规,同时将本土经验反哺于国际规则,南方国家在塑造更具韧性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方面有望发挥重要作用。
(二)强化南南合作,提高集体议价能力
在完善本土治理体系基础上,南方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制度协同、能力共建与设施共享,将反映南方国家发展经验的治理模式转化为集体议价能力。长远来看,南南合作有助于提升区域供应链合作效率,增强抵御全球风险的能力,推动构建更具公平性和包容性的全球价值链。
为凝聚集体议价能力,南方国家之间应加强规则共建、标准互认、区域制度建设与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南方国家可通过区域合作构建符合本区域发展需要和共同利益的尽责指南与尽责标准互认框架。通过统一监管底线要求与推动标准互认,南方国家可减少对外部标准的依赖,降低企业跨境合规成本。其次,依托区域合作平台,南方国家可共同开发适用于中小农业、轻工业的简化合规工具与认证方案,避免边缘化生产者被单一的高标准体系排斥,捍卫其参与国际贸易的权利与发展空间。再次,南方国家可打造区域性金融与制度基础设施,探索与可持续贸易框架相衔接的创新融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机制,培育更具韧性的区域价值链生态,增强南方国家在全球供应链中的自主性和抗风险能力。最后,在跨境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南方国家可依托东盟、非盟等区域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将工商业与人权争端解决嵌入现有区域经贸合作框架。例如,在现有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供应链尽责以及工商业与人权争端解决条款,为相关申诉设立实体与程序规则,推动构建兼具投资保护与人权问责功能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利用发展权推动国际规则包容发展
发展权是南方国家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工具。从发展权视角来看,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应当确保南方国家享有自主发展、公平参与并分享成果的正当权利,尊重各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治理水平和现实需要,尤其是将南方国家减贫、就业、技术提升等发展目标纳入综合考量。当前欧美供应链尽责规范往往忽视南方国家发展状况的特殊性和阶段性。只有当供应链规范成为促进全球南方可持续发展的赋能工具而非淘汰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初衷。
全球南方应积极重述发展权的当代内涵,倡导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抵制脱离实际的“一刀切”监管模式,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因此,南方国家可以在多边谈判中提出与其发展阶段相适配的渐进式合规机制,为南方企业实施供应链尽责设置差异化路径、过渡期安排及豁免条款,尤其在中小农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关键民生领域。例如,在过渡期内,可允许南方国家中小企业简化尽责程序,或优先处理最严峻的人权和环境风险,而非试图一次性满足所有尽责要求。在国际规则制定层面,南方国家应强化集体行动,通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及各类国际组织,倡导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供应链治理框架。例如,南方国家可鼓励行业联盟、多边机构开发融入发展权因素的尽责指南与认证体系,推动国际主流ESG标准纳入经济包容性、就业机会、社区福祉等发展权指标;推动建立发展权影响评估机制,对供应链尽责规范实施过程中对发展权的影响进行审查;利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能力建设与绿色融资方面的义务。将发展权融入供应链尽责理念与实践,有助于促进全球各国公平发展与互利合作。
(四)争取规则制定与解释权,避免“过度合规”
为应对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引发的“过度合规”问题,南方国家应积极争取规则制定与解释的主动权,在国际场合揭批供应链尽责立法的“过度合规”效应与负面人权影响之间的关系,倡导建立更加包容的多边规则体系,通过多边机制约束单边立法的负面效应。南方国家应建构自主的渐进式、差异化尽责理论与规则框架,基于联合国《指导原则》中“与业务关系、运营环境和规模相称”的核心精神,发展一套契合自身发展阶段的差异化尽责理论与实践指南,避免“一刀切”式过度合规。在法理上,南方国家应明确主张渐进式合规与风险优先级原则的合法性,即企业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优先处理最严峻、最迫切的劳工或环境风险,而非同步满足所有可能脱离语境的高标准。在规则上,南方国家应出台国家层面的可持续供应链尽责指引,为企业提供一套合法、合理且可辩护的替代性合规方案,特别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简化流程与认证方案。
长远来看,全球南方应当推动全球供应链向包容性多边治理机制改革,将供应链尽责纳入更具代表性、包容性和平衡性的国际框架。其一,全球南方可通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等平台,共同推动制定承认各国发展差异、包含中小企业豁免条款的全球供应链尽责标准,作为衡量各国和各区域立法正当性的参考基准。其二,全球南方可推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框架下嵌入围绕“强制性供应链尽责立法的人权影响”的定期专家审议机制,要求主要立法国就其国内法规的外部人权影响提交报告并接受质询,使过度合规问题得到制度化的国际审视,并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或联合国大会围绕相关议题形成决议。其三,全球南方可推动南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积极获取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机构的项目与会议,将南方国家的本土实践经验反馈到国际政策和规则设计层面。其四,全球南方可推动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出台更多正向激励措施,为履行差异化供应链尽责的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或担保,以经济手段鼓励负责任商业行为。这一系列多边治理改革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全球供应链治理向兼顾效率与包容、公平与发展的方向演进,为南方国家赢得保障自身发展权所必需的、更可预期且更具韧性的国际环境与政策空间。
五、结语
供应链尽责规范扩张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南方国家带来了推动产业可持续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融入更高价值市场的机遇,倒逼国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其潜藏的西方中心主义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逻辑,不仅推高了南方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与合规成本,而且侵蚀了南方国家的政策自主权和发展空间,对南方国家的治理能力与制度体系带来挑战。欧美供应链尽责立法虽以“促进可持续和负责任商业行为”“预防和解决价值链中对人权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名,但其依托制度性权力和市场优势采取的强制性立法模式,不仅加剧了全球供应链中的不平等权力结构,而且侵蚀多边主义基础,固化了南北之间的不平衡发展格局。
面对供应链尽责立法浪潮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南方国家不应被动应对,而应积极发声、主动作为,推动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互构,并强化南南合作,推动尊重各国发展差异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包容发展。其一,南方国家可通过政策引导、标准构建、法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渐进式实施路径,推动本土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其二,在完善本土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南方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加强规则共建、标准互认、区域制度建设与争端解决机制,将反映南方国家发展经验的治理模式转化为集体议价能力。其三,全球南方应以发展权为核心框架,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倡导并推动建立更具广泛代表性、包容性、平衡性的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尊重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为南方企业履行供应链尽责设置差异化路径、过渡期安排及豁免条款。其四,全球南方应积极推动包容性多边治理机制改革,克服单边供应链尽责立法造成的“过度合规”困境。只有从被动遵从外部规则转向主动参与并塑造国际规范,才能推动全球供应链治理体系转向尊重发展差异、容纳多元路径并制约单边主义负面效应的包容发展新范式。南方国家应当通过集体行动主动争取国际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减少对外部市场、技术与规则的依赖,在全球秩序中开辟出更具自主性和韧性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只有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下,供应链尽责规则才能真正成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工具而非障碍,推动全球供应链治理秩序向着更加多元包容、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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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惠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供应链管理》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