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 刘杨婧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优势、挑战与应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2 次 更新时间:2026-04-05 00:02

进入专题: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  

王曙光 (进入专栏)   刘杨婧卓  

作者简介: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杨婧卓,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在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培育壮大耐心资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AIC股权投资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监管合规要求较低,风险容忍程度较高;可依托母行网络渠道高效发掘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可全生命周期、多维度助力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当前,AIC开展股权投资面临风险偏好冲突、资本消耗大、复合人才短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等多重挑战。未来,应从构建中央与地方联动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优化监管和考核机制、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吸引人才激励机制、完善退出机制等五方面重点施策,更好发挥AIC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企业成长的支持作用。

关键词科技金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耐心资本;科创企业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工程重大项目“新中国工业化进程与举国体制研究”(2021mgczd008)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长期占据核心地位,但该模式在风险收益匹配、服务期限适配、信用模式兼容等方面,与科技创新企业对耐心资本的迫切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科创企业高风险、长周期、轻资产的特性,与银行信贷追求稳健回报、短期回收的债权思维存在天然张力,导致金融资源难以有效流入科技创新领域。为破解这一矛盾,金融体系亟需一种既能承载银行信用基础,又具备股权投资耐心的新型金融中介。在此背景下,2020年以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开启了从市场化债转股到股权投资的业务拓展试点。AIC股权投资在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发展、支持科创企业成长、培育壮大耐心资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也面临风险偏好冲突、资本消耗大、复合人才短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等多重挑战。为更好发挥AIC股权投资对科创企业成长的支持作用,需要科学分析这些挑战并制定相应对策。

 

 从债转股到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创立与发展

AIC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创新产物,其诞生源于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和政策导向。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首次提出设立AIC构想,其核心职能是妥善解决企业杠杆率高企和银行不良资产暴露问题,通过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降低杠杆率,服务于当时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工作。[1] 2017年7至12月,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大型商业银行先后成立其全资AIC(表1)。

早期的AIC作为化解债务风险的“手术刀”发挥着两方面的关键作用:一是甄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发展前景良好但遇暂时性困难的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帮助其降低杠杆水平,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成长,帮助产能过剩行业的关键性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型企业转型;二是建立风险防火墙,与母公司在资金、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隔离,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大力防范风险传染,帮助银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2]

近年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科创企业等对耐心资本需求迫切,而传统信贷模式与之存在风险收益、服务期限、商业模式的错配,如何培育和壮大耐心资本成为各方关注的重大问题。[3]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2020年以后,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下设的AIC通过先期在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其业务范围开始从市场化债转股向股权投资拓展,其服务对象进一步延伸至需要金融支持的科创企业、成长企业。在四年多上海试点基础上,为切实发挥试点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耐心资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9月出台AIC股权投资扩大试点政策,放宽AIC投资限制,并将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内的18个城市。这些政策举措旨在引导AIC践行“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理念,其资金重点投向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国家战略领域。通过与地方政府产投基金、国有资本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AIC股权投资不仅撬动了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还通过“投贷联动”等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将银行信贷资源与股权投资工具相结合,赋能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加速了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从而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至关重要的金融支撑。

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5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扩大试点:一是将AIC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AIC;三是支持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同年11月,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三大股份制银行先后成立其全资AIC。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已有8家AIC正式成立(表1)。

伴随着AIC服务网络所覆盖的区域和经济主体逐步广泛、多样,其业务模式也更加多元化。其投资范围从债转股扩展至科创企业直投,为“投贷联动”(股权注资+信贷配套+综合服务)提供了合法性基础。AIC与地方政府、产业资本的合作日益紧密,形成了“政、产、金”跨界合作模式,整合多方资源,既分散投资风险,又强化政策与市场的联动。此外,AIC的角色也从被动的财务投资者,逐步转变为积极股东,通过派驻董事、参与企业治理结构优化、激励机制创新等方式,深度参与被投企业的现代化改造,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现实意义

AIC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它标志着AIC从最初旨在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债转股实施机构,逐步转型为通过直接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AIC股权投资构建了银行系耐心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通道,对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培育壮大耐心资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从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发展层面看,传统商业银行长期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扮演资金中介角色。AIC通过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和市场化运作,系统性助推了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资金中介,向能够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全能型综合金融服务商”的创新发展。一方面,AIC作为独立的子公司经营运作,既能充分利用母行的客户网络、信息资源和品牌信誉,精准识别优质投资标的,又能实现风险隔离,避免股权投资的相关风险向母行的传染。AIC股权投资帮助商业银行构建了“投贷联动”的有效机制,银行得以通过“股权注资+信贷配套+综合服务”的模式,为企业提供覆盖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满足其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层次融资需求。[4]另一方面,AIC股权投资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助力其优化收入结构,母行能够通过AIC的股权增值收益重构自身的盈利模式,促进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还能通过绑定被投企业的结算、代发工资等衍生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此外,股权投资收入与传统信贷业务利息收入的波动周期存在显著差异,其这种逆周期特性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滑银行整体的利润波动,增强经营的稳健性。

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层面看,AIC股权投资通过制度创新为解决科创企业成长期融资难题、提升科创企业发展韧性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5]轻资产的科创企业常因缺乏抵押物和稳定现金流而面临融资难问题,AIC股权投资改变了银行体系对科创企业的服务模式,从而有效拓展了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AIC股权投资试点的扩围和政策的优化,为科技金融体系提供了关键的制度保障和资本导向,并推动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建立健全。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大至18个重点城市,并显著放宽了投资比例限制,AIC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从4%提升至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占该基金发行规模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AIC的投资能力进一步得到释放。且AIC的股权投资并非零散的点状投资,而是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硬科技领域,进行系统性布局,从上游材料到下游应用进行全面支持,从而增强产业链的整体韧性和竞争力。上述特征下,AIC股权投资既能对资本精准流向国家战略支持的新质生产力核心领域起到引导作用,又能够通过资本纽带,连接技术、产业和金融,从而打通创新转化路径,加速技术落地和成果产业化,实现创新系统内研发、产业与金融的良性循环。

此外,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正经历深度调整。据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编写的《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年度报告(2025)》,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募资规模自2021年高点持续回落。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体系通过其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在支持科创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AIC通过直接投资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注入长期资本,不仅解决了其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还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其后续获得传统信贷融资奠定了信用基础。在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突破信贷瓶颈之外,AIC相较其他股权投资者的比较优势在于,其能与母行紧密协同,实践“投贷联动”。AIC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母行可配套提供信贷、结算、代发工资等金融服务。最后,AIC的入局能够产生连锁效应,进一步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AIC凭借其国有大行背景的信用和专业能力,扮演了“资本虹吸”和“风险锚定”的角色。通过牵头设立产业基金、与地方政府合作等方式,AIC的股权投资试点有助于吸引其他社会资本、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的共同参与,进一步扩大支持科创企业的资金池。

从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方面看,AIC的入场为市场注入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一是耐心资本供给规模显著增加。银行系AIC在政策支持的背景下,直接增加了股权投资市场中的耐心资本供给,并凭借其国有背景和信用,有效吸引了保险资金、产业资本等长期资本的共同参与,间接拓展了耐心资本的投资来源。二是市场主体结构更趋多元化。AIC的入场改变了此前股权投资市场资本来源相对单一的局面,推动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AIC股权投资主要采取与地方国资合作推进的模式。这种模式既能发挥AIC的资金和风控优势,又能利用地方国资对本地产业和企业的深入了解,实现了央地资金、资源的联动,更好地发挥产业引领作用。三是市场投资结构持续优化。AIC通过其投资行为和战略聚焦,致力于优化股权投资市场的结构性问题。AIC基金期限普遍较长,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与短期逐利资本形成鲜明对比,其资金属性更契合科技创新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有助于改善“短钱长投”的期限错配问题。此外,AIC的投资高度集中于国家战略方向,其投资布局有助于引导优化社会资本投向,并带动上下游配套投资,形成投资集群效应,从而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优化资本的配置效率。最后,退出渠道受限、投退比失衡是导致资本短期化偏好加剧的原因之一。而AIC的参与,其多元化的背景和资源网络,为未来通过并购、协议转让等非首次公开募股(IPO)方式退出提供了潜在可能,有助于丰富退出渠道,缓解单纯依赖IPO退出的压力。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比较优势

根据国际经验,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耐心资本以高度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模式为主导,在此模式之外,德国以全能银行为主导的债权投资模式是耐心资本发展的又一思路。[6]相较之下,中国AIC股权投资是银行系耐心资本的培育与科技金融机制创新的一次重大尝试,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一)监管合规要求较低,风险容忍程度较高

提升资本来源的风险承担意愿与能力是培育耐心资本、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重要路径。[7]从风险管控层面看,AIC与商业银行在监管合规要求和风险容忍程度上存在系统性差异,这些差异使得AIC在开展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时,具备了商业银行所缺乏的灵活性和风险承担能力。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而AIC则为其提供了合法合规的通道,使银行能够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核心经营原则是保全资产,监管对其资本充足率有极高的刚性要求。根据《关于市场化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因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尽管这已经是原银保监会下调商业银行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后的监管要求,但极高的资本占用仍旧限制着商业银行,使其不可能大额持有企业股权投资。相较而言,AIC可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且持有股权投资的资本消耗相对较低,其面临的监管约束为,表内股权投资上限为总资产的10%。

除了上述监管层面的业务禁止与资本计量差异,AIC与商业银行在风险容忍度方面也存在本质差异。商业银行的信用基础来自存款安全,因此其风控文化的核心是规避和减少损失,对不良率的容忍度极低。而股权投资则表现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AIC的功能定位允许其接受这种风险收益模式,更关注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而非单个项目的盈亏,其风险容忍度显著高于商业银行。

最后,AIC的设立源于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推出的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金融风险。因此,AIC在成立之初就已设计风险隔离机制。作为持有特殊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系AIC虽然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资金、人员、业务、法律等方面均与母行进行了有效隔离,从而避免了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直接向母行传染。这一风险“防火墙”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AIC平衡科技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维护的能力。

(二)可依托母行网络渠道高效发掘优质科技创新企业

AIC在开展债转股业务的过程中,并非被动承接银行的不良资产,而是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主动甄别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正因如此,AIC从设立之初就不断积累甄别优质企业并匹配其融资需求的核心能力。

具体来说,从渠道网络与客户基础来看,AIC背靠大型商业银行,客户触达能力强,项目来源广泛。以中银资产为例,其依托中国银行在全国的渠道网络,以及与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采用“分行推荐+公司自主开发+基金合作方推荐”的三元驱动模式,多渠道挖掘优质项目。这种价值发掘能力有助于AIC在试点政策扩大过程中,快速在多个城市实现储备项目的覆盖,且能够一定程度上削弱资本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资本的“耐心性”。[8]从生态构建与网络合作方面看,AIC善于整合多方资源,与地方政府、产业资本、国家级基金等建立深度合作。主流的“AIC+地方国资”模式,既能缓解地方募资难问题,实现央地联动,又能借助地方对产业的深刻理解,共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种生态圈与合作网络的构建,进一步提升了AIC的价值发掘能力。

(三)可全生命周期、多维度助力科技创新企业成长

一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耐心资本的提供者,在投资周期设定上与科创企业发展规律较为契合。科创企业从技术研发到产品成熟、市场认可,往往历经较长时间,投资回报周期长且充满不确定性。而AIC能够依托自身稳健的资产基础和盈利能力,以及母行坚定的科技金融发展战略支撑,践行“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理念。在实践中,AIC对投资项目股权的长期持有能够给予科创企业足够的成长时间,在初创阶段的企业因缺乏抵押质押物、风险评级较低等原因较难获取银行贷款时,通过AIC长期投资介入,能有效纾解企业融资难题,从而在企业全生命周期中与银行形成互补协同的效应。

另一方面,AIC对股权投资的合理风险偏好使其能够包容早期风险,并通过投后管理助力企业成长。科创企业在早期阶段,因技术尚未成熟、商业模式有待验证、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风险较高,获得传统金融支持难度较大。AIC则具有对股权投资的相对合理的风险偏好,能够包容科创企业早期高风险特性。从政策端看,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9月印发的《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AIC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并优化了相关考核机制,使得AIC能够更积极地参与到科创企业早期投资中。耐心资本除了基本的资金支持,其优化创新要素配置、赋能系统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9]除资金投入外,AIC作为耐心资本的提供者,在投后管理方面同样具有一定优势,能够强化企业管理赋能。[10] AIC依托母行广泛的分支机构、庞大客户基础及丰富金融服务经验,能较好地了解企业需求与市场动态,从而在投后管理中,为企业提供更全面金融服务,如协助企业制定战略规划、优化财务结构、拓展市场渠道等。此外,AIC在业界具有较高认可度,其对科创企业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增信,提高企业在市场上认可度,降低企业后续融资成本,从多维度助力科技创新企业成长。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面临的主要挑战

AIC作为银行系股权投资的重要载体,在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被寄予厚望。然而,在从传统债权思维向股权投资转型的过程中,AIC股权投资也面临资本约束、风险偏好冲突、人才短缺和退出机制等多重挑战,制约着其服务科技创新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与母行债权投资主导的风险偏好、考核机制等存在冲突

银行系AIC在开展股权直投业务时,面临的另一个核心挑战在于,其母行长期形成的债权投资主导的风险偏好、考核机制等,与其自身股权投资的业务定位之间存在较大矛盾。这本质上是两种不同金融逻辑和文化的内在冲突。

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基于风险规避和稳健经营原则,对不良率的容忍度极低。其风险管控高度依赖历史数据、抵押质押物、信用担保和现金流评估,关注企业历史的财务表现、抵押担保价值和现金流的稳定性。然而,股权投资,尤其是聚焦科技创新的投资,本质上是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伴随着高失败率,其风控逻辑是基于对行业趋势、技术壁垒和团队能力的评估,通过少数成功项目的高回报来覆盖多数失败项目的损失。

AIC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优势之一,即能够作为独立法人以更高的风险包容程度为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但一方面,AIC设立过程中,团队人员多来自母行,其内在的风险厌恶文化与股权投资所需的风险承受能力存在冲突。另一方面,AIC作为银行的子公司,在母行的短期考核中往往无法展现自身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与长期收益,在长期考核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背景下,AIC的投资行为可能被考核机制扭曲,为追求短期业绩表现而投资风险较低、回报周期短的项目,进而违背其支持科技创新、“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定位。[11]

(二)业务板块资本消耗大,难以依靠银行资金大规模扩张

银行系AIC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当前监管制度约束下,发起设立AIC的银行虽可以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间接的股权投资,但表内资金仍受到强监管约束。在业务规模方面,当前银行表内资金开展股权投资占比限制从此前的总资产的4%进一步放宽至总资产的10%,但仍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规模,使得AIC难以充分发挥其背靠银行的资金优势。在资本占用方面,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范围内的AIC进行股权投资,风险权重通常按1250%计算,仅少数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项目风险权重较小,但仍达250%。在此制度约束下,银行发起设立AIC并为其注资的过程中,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资本消耗问题,直接制约了AIC依靠银行资金实现业务大规模扩张的能力。从实践情况来看,2024年五家AIC总资产规模合计仅占其母行总资产规模合计的0.3%,其作为创投业务板块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

上述监管制度层面的制约决定了,仅依赖母行注资和利润积累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模式,难以支撑AIC业务的规模化扩张,而缓慢的耐心资本积累过程同样会阻滞新质生产力发展。[12]若要大规模开展业务,AIC需要进一步拓展外部融资渠道,例如发行金融债、与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合作等。

(三)复合型人才短缺,激励相容机制仍待建立

尖端人才供不应求不仅是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耐心资本的发展。[13]从人才短缺问题看,AIC业务要求从业者具备金融、科技和产业三重知识背景,不仅需具备股权投资相关的估值建模、交易架构、风险管理及IPO/并购退出等知识储备,还需掌握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医药等硬科技领域的产业知识和技术原理,能够在投资过程中前瞻企业价值,发掘潜力投资标的。但满足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稀缺,短期内也难以通过内部培训快速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

从经验储备问题看,股权投资,尤其是对科创企业的早期投资,高度依赖于深度的行业研究和精准的趋势判断,但传统银行体系在此方面存在能力短板。一方面,银行传统的“信贷思维”强调对企业历史财务表现、可提供抵押担保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原则是风险规避。而股权投资则强调投资标的的未来价值,关注企业成长、重视无形资产和技术壁垒,其“股权逻辑”的本质是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两种思维和逻辑的显著差异,使得AIC的投研体系在项目筛选、估值定价和风险识别等多个环节面临挑战,可能错过需要耐心资本支持的早期科创企业。另一方面,科创企业技术路线迭代快、市场变化迅速,要求投资机构具备强大的前沿技术追踪和产业趋势研判能力。然而,AIC团队多来源于银行体系,其知识结构更侧重于财务和金融,对特定硬科技产业的深度理解、技术路径判断和研发风险评估能力相对薄弱,且AIC股权投资仍在探索发展阶段,团队经验尚在积累。这导致其在项目判断上可能过度依赖外部机构或母行推荐,缺乏独立、前瞻的投研观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激励机制问题看,母行与AIC之间和AIC自身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均面临挑战:对于母行与其AIC,上文所述考核期限与投资回报周期的错配是主要矛盾。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通常以年度甚至季度为周期,强调短期内的利润、规模和资产质量指标。而股权投资项目从投入到退出,往往需要5-10年甚至更长时间。在短期考核压力下,AIC的投资团队可能缺乏动力去布局具备未来潜力但需要长期支持的早期项目,投资行为趋向短期化和保守化。对于AIC企业内部,薪酬激励机制难以对标市场化机构是其关键问题。尽管AIC属于非银金融机构,但其作为银行子公司,薪酬结构偏向银行体系,难以像市场化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那样,提供超额收益分成等具有高度激励性的报酬方案。这使得AIC在吸引和留住顶尖投资人才时面临巨大困难,资深股权投资人才更倾向于选择激励机制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机构。此外,银行“终身追责”的审慎文化也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特性存在冲突。尽管政策呼吁建立尽职免责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清晰界定“投资失败”与“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边界,仍是巨大挑战。

(四)项目退出机制仍待完善,退出途径需更加多元

退出是股权投资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资本的流动性和再投资能力。当前,AIC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过度依赖IPO。然而,IPO退出受资本市场波动性、政策调整以及企业自身能否满足上市标准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大、失败风险高,尤其在IPO节奏放缓背景下,AIC项目退出难度加剧,银行需更加积极地拓展其他项目退出路径。与成熟的市场化投资机构相比,AIC在并购(M&A)、企业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运用上仍不成熟。这些渠道对于未上市企业,特别是那些不适合或未能如期IPO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此外,银行体系传统的低不良率容忍度与股权投资行业天然的高失败率之间存在深刻矛盾。这种风险文化的差异可能导致AIC在退出决策时过于审慎,如因担心被问责而不愿及时止损或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理表现不佳的项目,或为了追求稳健而过度等待,错失退出时机。

上述AIC所面临的“退出渠道过度集中、替代渠道发展不足”的项目退出挑战,本质上是其运营机制与股权投资市场规律尚未完全接轨的表现。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AIC资本退出效率的低下,进而影响其支持科创企业的可持续性,挫伤其他长期资本注资并参与AIC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支持作用的重点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AIC设立初衷是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以降低企业杠杆率,近年来成为通过提供“耐心资本”来服务科技金融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抓手。AIC依托其母行的雄厚资金实力、风控体系和客户网络等比较优势,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传统信贷之外更具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资金支持,有效弥补了科创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缺乏抵押物和稳定盈利模式的“三无”企业面临的融资缺口,成为提供耐心资本的重要力量。然而,AIC股权投资也面临资本约束、风险偏好冲突、人才短缺和退出机制等多重挑战。因应这些挑战,要从以下五点重点施策,更好地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一)构建中央与地方联动、直接与间接融资协同的政策生态体系

AIC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多方政策的协同支持和配套改革。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在区域试点方面,应进一步深化央地联动创新,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色,与AIC合作设立区域性科创投资基金,聚焦当地优势产业链和创新链进行投资布局。在产品创新方面,应大力推进“投贷联动”模式升级。AIC应充分发挥与母行的协同效应,利用母行广泛的客户资源和网络优势,为企业提供包括“股权+贷款”在内的综合融资支持。在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如科学技术部将推出的“创新积分制”2.0升级版,可为AIC提供更精准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估工具。同时,应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转让机制,解决科创企业“轻资产”导致的融资难问题。

(二)优化监管要求和考核机制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尽管当前监管部门已将AIC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由4%提高至10%,投资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占该基金发行规模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但这仍难以充分满足科技创新领域的巨大资金需求。由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重新制定AIC投资于国家重大战略领域的项目风险的权重计算规则,根据投资阶段、行业重要性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资本计量要求,以更精准地反映风险并鼓励“投早投小”。

另一方面,发起设立AIC的银行需建立与股权投资特性相匹配的长周期考核体系。AIC业务的本质是“耐心资本”,但其运营却面临着与传统银行类似的资本约束和短期考核压力,这与股权投资项目5—10年的长周期特性严重错配。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相关母行推动建立以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为考核单位的长期评价体系,避免短期KPI干扰长期投资决策,引导投资行为真正践行“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政策初衷。

(三)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通过构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本的引入机制,AIC业务规模扩张的资金来源得以避免对母行注资的高度依赖。为此,监管层面应积极支持AIC通过多种渠道拓宽资金来源、补充资本。当前,政策端已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者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①下一步,应细化落实方案,建立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与AIC合作的标准化流程和风险管控框架,明确投资比例、风险评估和退出安排等具体细节,为大规模资金入市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可以考虑将AIC发行的金融债券纳入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合格抵押品范围,增强其二级市场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AIC自身也应积极拓展外部融资渠道,例如发行专项金融债、主动寻求与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合作等,以减轻对母行资本的过度依赖。同时,需配套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需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通过探索建立“政银保企”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模式,由财政部门、金融机构、AIC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科创投资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能够在防控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吸引长期资金积极参与AIC股权投资。

(四)完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人才吸引与培养

在人才选用方面,AIC需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业务需要采用市场化机制招聘专业人才,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特别是对符合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应建立特殊人才引进通道,简化录用程序。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加强AIC与市场化投资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人才交流与培训机制。同时引进科技专家进行产业培训,增强对硬科技领域的理解能力。

在激励相容机制方面,应探索建立与股权投资业绩挂钩的中长期激励体系。目前银行体系的薪酬结构难以像市场化机构那样,通过超额收益分成来激励团队进行长期和耐心的投资。或可考虑在AIC试点“跟投机制”和“收益分享机制”,允许核心团队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项目,并享受项目退出后的超额收益分成,使其利益与投资长期回报更好绑定。同时,应优化AIC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等针对AIC特点,出台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允许AIC在超额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人才激励基金。此外,应完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明确区分“投资失败”与“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边界,解除一线业务人员在“投早、投小”时的隐忧。

(五)完善退出机制建设与流动性管理

当前AIC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过度依赖IPO,退出过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长周期性。建议重点发展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替代退出渠道,构建多层次退出生态系统。

在并购重组方面,建议监管层面出台支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AIC投资的未上市科创企业,简化并购重组审批流程,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同时,应积极探索“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AIC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丰富退出手段。此外,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但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仍有待优化。建议监管机构总结现有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全国性的S基金交易平台,完善估值体系、提高市场流动性,为AIC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退出选择。还可进一步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接力机制,即当AIC投资的科创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政府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接手部分股权,使AIC资金能够部分退出并重新投入早期科创项目,形成投资循环。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建议允许AIC将其持有的优质科创企业股权作为抵押品,从央行获得再贷款资金支持,解决短期流动性需求。2025年5月,科学技术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其中,人民银行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规模从5000亿元提升至8000亿元,同时将再贷款利率从1.75%下调至1.5%,这一政策工具或可进一步扩展至支持AIC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原载于《新视野》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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