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5 次 更新时间:2026-11-02 23:32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 刘晓林  

来源:《政法论丛》2026年第5期

摘要: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法律文化”概念形式译介传入中国,并未引起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概念虽然有所发展,但是整体上存在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脱节的现象。没有在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形成全面反映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命题,也没有形成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深化,“法律文化”概念形成了来源于中国实践的清晰内涵,并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逐渐成为内嵌于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一系列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并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形成的过程,根本上是来源于中国历史与实践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土壤中萌芽、发展并不断理论化、体系化,最终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两创 第二个结合 原创性理论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内嵌于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其核心概念是“法律文化”,源于近代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译介传入中国的“法律文化”概念形式。从初始的概念形式到命题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党的二十大、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等重要历史节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标志着这一命题已经成为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具体表达,并且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概念形式传入中国之初,并未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律文化”概念形成了具体的语境,学术界对之探讨逐渐集中,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形成研究热潮,二十世纪末相关研究整体归于沉寂。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化”概念形式产生之时,就与法治实践具有密切联系,新中国成立之后形成的具体语境也与法制发展及其道路密切相关,但是相关表述出现于国家政策文件的时间较晚。2000年起,司法、普法、法学研究相关政策文件中偶见“法律文化”概念。2012年之后,政策文件中“法律文化”频现,并且逐渐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与之相应的是“法律文化”相关研究再次被学术界关注。随着党中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遵循地位,学术界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展开了更加深入的探讨;“习近平文化思想”正式提出后,如何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尤其是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效结合这一重要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进一步得到学术界关注。

总体而言,学术界围绕法律文化相关理论展开了一些探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国家政策文件中的重要概念、命题,产出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形成、发展的过程,尚缺乏细致梳理与深入研究。本文尝试将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相结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国家与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为基础,系统考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形成轨迹,并对其演进过程和底层逻辑稍作总结。由此深刻理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等创新理论命题、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战略规划之间的内在逻辑。

 

一、“法律文化”概念形式的出现

近代西学东渐的背景之下,大量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中文“法系”“法律文化”等词汇皆出现于这一过程。就具体内容来看,“法律文化”伴随着“法系”及相关理论的译介传入中国,最初仅具有概念形式,使用过程中存在非常明显的泛化现象,尚不具备清晰的概念内涵。

(一)“法律”与“文化”的密切关系

早在1903年1月28日,留日学生攻法子就在进步刊物《政法学报》上发表了《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这篇文章或许是“将‘法系’概念引入中国的最早一篇文献”。攻法子结合自己的理解与认识,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日本学者穗积陈重首倡的“法律五大族”学说。攻法子使用“法系”概念不久(1904-1905),流亡日本的梁启超完成了两部重要学术专著的撰写,即《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与被称为“现代中国法律史的开山之作”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法系”概念在两部重要专著中多次出现,相关论述表达了与攻法子截然不同的态度。梁氏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的《唐代之成文法》一章结尾处,高度评价了“我之法系”的重大历史影响与贡献:“《唐律》影响之大,不惟在本国而已,盖唐代文化,随其武功以远被于亚洲诸国,而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也,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除了对待“我之法系”的态度,梁氏所谓“唐代文化”与“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非常值得关注。虽然梁氏的两部中国法律史重要专著完成时间非常接近,但是“文化”一词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并没有出现,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集中出现了四次。除了“唐代文化”“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出现的这句话之外,还有两次出现于这句话之后的夹注中。梁氏引用了日本学者奥田义人的观点,我们可以将梁氏引用的观点结合其本身的论述稍作总结:首先,法律继受是文化传播的有效方式,法系的形成是基于法律继受与文化传播;其次,法律是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法律是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法律”与“文化”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这种认识是在“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的背景下,受到日本学者的直接影响产生的。梁启超所谓“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本质上是日本学者“代表文化之法律”的重述,这应当也是中国学术界较早关于“法律”与“文化”关系的论述。结合梁氏书中“文化”一词的使用频次可以判断,这一时期中国学者关于“法律”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论述不多。将“法律”与“文化”联系在一起的论述,应当是由日本学者先提出,引起中国学者关注之后译介为中文表述。虽然彼时“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述形式尚未出现,但是“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已经开始被中国学者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文化”概念形式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法律文化”的直接表述

1930年7月,杨云竹翻译了日本著名法学家牧野英一的文章《日本民刑法进化概观》。杨氏在“译者言”中说:“这篇论文包合着两篇文章,原著者牧野英一博士,是日本现在法学界的泰斗……他这两篇是纪念日本民法实施满三十年刑法实施满二十年而作……著者把这两篇合起来刊成单行本,改题目曰《法律文化的前途》(而以《民法三十年与刑法二十年》之标题亦附其次),诚然,此篇不但可以观日本民刑法的进化,更可从而概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有学者称这是“中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最初接触”。实际上,除了“译者言”中“概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的表述,译文中的“法律文化”概念出现并不多,只涉及文末的一句话:“陪审法可以看做法律文化的出发点。在这法律文化中,国家即对于犯人亦不加以敌视,虽对于犯人亦不欲以力来解决。”1934年6月,蔡枢衡翻译了牧野英一的另一篇文章《法律现象之解体和构成》,并将中文题目译为《日本法律文化之过去与将来》。就两篇文章翻译的时间来看,蔡枢衡关于题目的译法似乎是受到了杨云竹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文化”一语的使用方面。就两篇文章的内容来看,虽然蔡氏译文中“法律文化”概念的出现较为集中,但是并未从中看到此语表达了哪些实际含义。如:“大正期的法律文化,对于明治期的法律文化,具有一种解体的机能。际兹展望昭和期的法律文化,我可以看出其某种构成。学者称从来的文化为法治国主义,称将来的文化为文化国主义,而现在则为过渡时期。”以今天的认识来看,短短十余年,“法律文化”似乎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的,只能是具体制度层面的内容。就此而言,“法律文化”的使用具有明显泛化的特征,而该特征似乎是这一时期学者行文的某种“潮流”。在译文发表之后,蔡枢衡紧接着发表了自己的文章《刑法文化之展望》。篇名中“刑法文化”似乎可以看作“法律文化”的具体化,但是结合文章内容,“法律文化”一语使用的泛化现象同样非常明显。如:“然三民主义的新中国之建设,尚在进行中,三民主义的法律文化之创造,尚有待于今后之努力。而欲创造三民主义的法律文化,必须完成三民主义的社会组织;三民主义的社会组织之完成,革命过程中之法律,又有促进之使命。”

从“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代表文化之法律”到“法律文化”,我们并未发现具体表述形式的变化背后,产生了哪些内涵方面的发展。从“法律文化”概念的使用来看,“日本民刑法的进化”和“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并未有实质差异,即所谓“法律文化”,只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统称;“明治期的法律文化”和“三民主义的法律文化”指称的只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文化”概念并未表达实质含义。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理解: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虽然“法律文化”概念形式已经出现,但在构成方面似乎仍是“法律”与“文化”的同义叠用。与之相应,“法律文化”在功能方面仅用作描述,相关表述虽然开始带有明显的政治立场,但是并未表达任何实质的价值内涵,更未形成带有特定功能的分析性概念。

 

二、“法律文化”概念内涵的发展

“法律文化”概念形式译介传入中国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一些关注,但是“从整体来看,在民国时期,明确使用了‘法律文化’一词的中国学者尚属凤毛麟角”。这也是“法律文化”概念形式没有形成清晰内涵的主要原因。学术界集中探讨“法律文化”相关问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法律文化”概念形成了具体语境,其内涵得以逐渐充实。

(一)作为学术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

“法律文化”概念形式并没有像“法系”一样,在译介传入中国之后迅速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进而形成丰富且独特的内涵,所见不多的“法律文化”及相关表述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法律”或“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对法制建设的内在需求,为“法律文化”概念提供了具体语境。

1.“继承旧法”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

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法学界针对如何看待“旧法”展开的激烈讨论,“法律文化”开始成为一个经常出现的重要概念。这一时期,“法律文化”概念主要在“继承旧法”的语境中出现,相关讨论集中于“旧法”是否有“遗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如何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本质上取决于法的“阶级性”。整体上来看,二十世纪中期,中国法学界对于“旧法”是否具有继承性、能否“继承”的问题持肯定态度。如1956年12月,杨兆龙发表了《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文中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应全盘否定旧法、西方法,要区分规范类型,批判性吸收并加以改造,赋予旧法、西方法以社会主义内容。“资产阶级的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是可以被社会主义国家吸收或继承来为新社会服务的”,“法律的继承和任何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旧法”能否“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的讨论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应的固定表述形式“法律文化遗产”。1956年11月22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召开了“中国法制史问题座谈会”,陈盛清在会议发言中谈到:“整理和研究我国法律文化遗产,应该包括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各个阶段的政治、法律观点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整理我国法律文化遗产,要打破一些陈旧观念”,“整理和研究我国法律文化遗产,工程是浩大的”。1957年3月14日,上海法学会召开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座谈会,幸世才在会议发言中谈到:“法律文化中是有‘遗产’的,‘继承’两字也可用。”

对于“旧法”是否具有继承性、能否“继承”的问题,还存在一些否定观点。虽然肯定“继承法律文化遗产”以及相关论述较之否定观点,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但是两种不同观点之间也存在一致性,即肯定说和否定说都围绕旧法是否有“遗产”和能否“继承”展开讨论。作为法律术语或法学概念的“遗产”与“继承”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即被继承人的“死亡”。法律界或法学界应当不会随意使用、更不会误用这一术语。以此为基础,“继承旧法”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已经具有清晰的内涵,它表达的主要是“旧法”或者“传统法”所包含的制度、思想与观念。围绕这一内涵形成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固定表述形式,则反映出当时的法律界或法学界对待以“旧法”或者“传统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化”的态度——即便认可其对于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也是以接受“传统”已经“死亡”这一基本价值判断为前提和基础的。

2.“比较法”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知识界兴起了“文化热”。在此背景下,“法律文化”研究成为了“法理学界、法律史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新增长点,各种以‘法律文化’为名的著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法律文化”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化,主要得益于“法系”学说以及比较研究方法逐渐被中国学者关注。虽然这一过程与“法律文化”概念形式传入中国的过程相似,但是国内学者在译介国外学说与著述的过程中,更加频繁、自觉地使用了“法律文化”概念,使得这一概念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4年6月,齐海滨发表了《法系刍议》,文中对法系概念与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法系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比较法学的真正发展”,与之相应的是法系的划分以及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日本学者田中周友在《世界法律史概说》中将十六种法系进一步归纳为五种法律文化”,“法系的正确划分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的相互影响和法律文化的发展”,不同的法系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文化。关于不同法系的划分标准,徐尚清总结为“地域、国别、民族、法律文化特征等”,并强调了比较研究的积极意义:“如果采用正确态度和方法去探讨法系,会有助于我们了解世界上不同国家法律的相互影响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助于了解许多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共同点和差异”。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法律文化”概念的使用,旨在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展开比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比较最终走向了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并通过强调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无法弥合的差异,转而针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展开“批判”或“清理”。“强调文化之差异的主观目的更多在于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批判,防止由于语词翻译上的对应或制度功能上的相似而忽略了对中国传统的清理”,“这种辨异更多是以西方的概念、观念为标准进行的”。

非常明显的是,针对“传统法”的比较或者说比较“法律文化”,表面上强调的是中西法律文化不同类型之间无法弥合的差异,而本质上聚焦的是古今法律文化不同形态之间鲜明的分界线。“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西方法则不能不是西方文化的表征。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则是有关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对立。从总体看,两者之间没有调和的可能,所以,它们相遇、相撞之时,我们面对的,便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或者是国粹,或者是西化,没有其他道路可走。”既然中西、古今无法沟通,那么,针对“传统法”的批判与清理就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唯一方向。“法律文化”研究热潮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末,而“文化类型”研究范式的影响最为深远。其间,也有一些学者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回答“中西法律文化有哪些冲突?这些冲突是基于什么样的差异而产生的?这些差异又是如何形成的?”等一系列问题,并由此走出“文化类型”研究范式所标识的中西之间无法逾越的界限,进而“寻找中西法制的共同基石,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建构提出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在2000年之后,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整体上归于沉寂。“虽然此后还有一些研究不绝如缕,但相对‘热潮’来说,实已逝如东水”。

(二)作为政治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

学术界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整体上归于沉寂之后,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中偶有“法律文化”概念出现,其中的表述形式及其表义中体现了鲜明的实践元素,与学术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

200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法院物质建设计划”)。该计划明确要求“抓好‘两庭’的新建、改建或重建”,具体要求包括:“‘两庭’的整体设计要庄重、威严,体现时代精神和法治意识,体现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管见所及,这是国家政策文件中较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概念,其内涵与作为学术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表义方面较为宽泛,兼具历史与实践两个要素,但是更加偏向历史维度。这也是与之并列的“法律价值”等概念的应有之义。二是价值判断方面较为明确,表达了直接的肯定。因为“法律文化”与“时代精神”“法治意识”“法律价值”并列,都是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要体现的内容。

2002年9月12日,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工作中有多方面职责,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发展繁荣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生活质量。”其中关于“法律文化”的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发展法律文化”的目标,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来实现,这说明“法律文化”包含着较为明显的实践因素。二是“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既说明发展“法律文化”服务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更重要的是这一表述明确了“法律文化”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

2005年8月1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繁荣法学研究意见”)。该意见包括十条具体意见,第一条是“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包含三项内容,第二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中提出:“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回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最后一句“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其实省略了定语“社会主义”,可以完整表述为: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新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创新。可见“繁荣法学研究意见”在“法律服务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文化”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

2008年4月25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发布,该通知以“附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以下简称“五五普法检查标准”),具体包含二十条标准,其中第十二条为:“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开展法制文艺创作、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动法律文化建设”。“五五普法”的依据,是2006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五五普法”时期,由国家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以至成为长达二十年的浩浩洪流,与中国法治实践遥相呼应,为中国法治发展推波助澜,成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普法规划”以及相关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与前述计划、意见相比,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中出现的“法律文化”概念自然更加具有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五五普法检查标准”中出现的“法律文化建设”在之前的政策文件中并未见到,“五五普法规划”中也没有出现相关表述。但是我们在与“五五普法规划”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见到了与“法律文化建设”极为相似的表述。“五五普法规划”发布不足半年,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机构又组织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并于2006年7月26日印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该通知在“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相同的表述还出现在2007年1月29日,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的《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当中。该要点在“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部分提出:“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法律文化建设”以及其中的“法律文化”表达的含义来看,“五五普法规划”以及相关通知、工作要点面向的主要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就此可以判断,这一时期“法律文化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基本等同于法制宣传教育或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所表达的含义均未上升到价值层面,主要表达的是各种文化载体、公共设施和群众活动。进一步来看,“五五普法规划”实施阶段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当中,“法律文化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显然是等同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治文化”概念也是混用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当中,“法治文化”概念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的固定表达逐渐频繁,但是其中并未出现“法律文化”概念。

“法律文化”研究整体归于沉寂之后,政策文件中开始出现了相关表述。作为政治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在具体表义方面明显侧重于实践维度,相关表述形式也与之呼应。如“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中的体现法律文化与“五五普法检查标准”中的推动法律文化建设;“法律服务工作意见”中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繁荣法学研究意见”中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创新,则不仅突出了“法律文化”内涵中的实践元素,还突显了其本质属性。

我们可以将作为政治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的表述形式、内涵的发展稍作总结:就内涵而言,政策文件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与学术语境中的“法律文化”概念没有体现直接的互动。或者说学术界2000年之前针对“法律文化”的相关研究,没有在政策文件中得到直接体现;政策文件中的“法律文化”概念表达的具有强烈实践元素的内涵,也没有引起同时期学术界的关注。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脱节,可能是学术界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在2000年之后整体上归于沉寂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具体表述形式而言,“五五普法规划”以及相关通知、工作要点当中,“法律文化”与“法制文化”“法治文化”交替使用,说明政策文件中的“法律文化”概念尚处于形成与初步发展阶段。政策文件的起草者还在不断调试概念的具体表述形式,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以“普法”工作为代表的快速发展的中国法治实践。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开始成为党和国家重要政策文件中的常见表述,进一步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固定表达,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最终成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与之相应,我们看到“法律文化”研究再次被学术界关注始自2012年,通过检索不难发现,这一时期作为学术话语的“法律文化”概念逐渐发展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固定表达。至2022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固定表达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在党的历史上,这是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的唯一主题,并通过了首个专门部署法治建设的中央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法治中国”的清晰形象和通向“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在新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开宗明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这两项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具体内容当中分别涉及“法律文化”概念的形式与内涵。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具体内容包括:“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结合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这句话要表达的完整内容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立足当下、立足实践,“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可以看出,这句话指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学理有两个重要来源,即中华法律文化与国外法治经验。同时,对这两个来源作出了限定,即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和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与之相应的“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可以作为固定表述形式。这一表述形式在之前的政策文件中并未见到,其出现于专门部署法治建设的中央文件中,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凸显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主体性,并与“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相对;“精华”强调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意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的部分。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内容包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在一致,结合前述“五五普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的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文化”概念逐渐丰富的内涵之间的内在联系就非常清晰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也明确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地位。为了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第五部分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体内容包括“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一方面,“指导意见”中沿用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固定表达,进一步体现了其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将“中华法律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来源,呼应了“普法规划”当中反复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华法律文化之间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远景目标建议”)。该建议提出“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部分具体内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远景目标建议”第九部分专门对此作出部署,指出要“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具体内容当中包括“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有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与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不仅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与文化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必然举措。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若干重要举措,如:“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有效路径,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题中之义。就此而言,虽然“远景目标建议”与“实施纲要”并未直接提及“法律文化”概念,但是其在内涵与形式方面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固定表达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清晰内涵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故“建设规划”可以看作“全面依法治国决定”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九部分,其中有两部分出现了“法律文化”概念。

“建设规划”开宗明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其中包括了“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总体目标”等内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建设规划”的主要原则之一,具体是指:“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这一原则呼应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建设规划”在“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表述形式方面与具体内容方面都与之保持了一致。

“建设规划”最后一部分是“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中包括“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体是指:“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首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建设规划”当中出现的“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表述,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又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化。

202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法治文化建设意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该意见明确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法律文化”最初出现于政策文件当中,就与“法治文化”表现出了一致的内在逻辑。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中不断得到强化。可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已经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与此同时,“法治文化建设意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主要任务的论述当中,还蕴含着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正确方式和科学态度,即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法治文化建设意见”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较为清晰、全面地列举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具体内涵,也就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式、方法、对象以及目的与意图:“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此基础上,具备清晰内涵、蕴含正确方式与科学态度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重要政策文件中的固定表达,并且具有清晰的理论内涵和明确的实践面向。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普法八五规划”),该规划共分七部分,第四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包括五项具体内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内涵,其具体内容与“法治文化建设意见”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了一致,即“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传播和国际交流”中的具体表述也非常值得关注,即“以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着力点,突出对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成果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见,“普法八五规划”在“法治文化建设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实践面向。也就是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不仅要根据时代精神留传下来、运用起来,还要讲出来,更要讲出去。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实践元素不断融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使其具有了稳定、清晰的内涵。

党的二十大召开,标志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真正成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二十大作报告,报告的第七部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包括四项具体内容,其中第四项“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中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出现其中,充分表现出这一重要命题在国家战略部署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维度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战略部署中,都能看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内涵与相关表述。这一形成于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重要命题由此具有了清晰的实践内涵。党的二十大以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内涵不断丰富、维度不断拓展。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学教育和研究意见”)。该意见从学科维度、学术维度与话语维度,进一步拓展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科学内涵。“法学教育和研究意见”共分六部分,其中三部分都出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先,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工作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一原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相关重要论述的具体化,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尤其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也是“构建科学化现代化中国法学的必由之路”。其次,在第四部分“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部分提出“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具体包括:“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直接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育”问题作出详细部署,并将其作为“健全法学教学体系”的具体措施,充分表明这一概念已经具有非常清晰、稳定且明确的内涵,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也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力抓手。最后,在第五部分“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部分提出“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推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认真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经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虽然两项具体内容分别呼应了“法治文化建设意见”和“普法八五规划”中的举措,但是“法学教育和研究意见”中的相关表述突出了学科意义与理论面向。具体而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落脚点在于“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落脚点在于“推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由此可以看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虽然形成于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但其独有的理论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彰显,并在学科维度、学术维度与话语维度都形成了清晰的内涵。

202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施行,作为现行有效法律,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文化相关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宣传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现行法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概念已经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列,具有稳定的表述形式、清晰的理论内涵、明确的实践面向,并且成为出现在法律规范当中的立法语言、法律概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有了具体的工作内容与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维度得以进一步拓展。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明确化、固定化,本身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内涵的具体表现,这也表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重要命题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不断深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演进的底层逻辑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中国学术界最初使用“法律文化”概念的杨云竹,在翻译日本学者著述时提到其意图在于“概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这恰好表达了“法律文化”概念形式译介传入中国的根源,在于国人了解西方制度与文化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来看,国人期望将西方制度、文化与固有制度、文化展开比较,并由此找到中国发展的方向。这一概念形式传入中国之后,既未广泛传播亦未形成清晰内涵,说明相关话语并未与中国实践充分融合。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律文化”概念在前苏联和西方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各自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但是相关内涵并未进一步发展成为全面反映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命题,亦未发展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深化,“法律文化”概念形成了来源于中国实践的清晰内涵,并且逐渐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最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并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概念译介与内涵发展:法制传统转型的内在需求

“法律文化”概念形式译介传入中国,根源于历史与实践的迫切需求。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大量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经由日本译介进入中国。这一过程中,日本学者基于其民族与政治立场产生的认识也夹杂其中,并产生了一定影响。“法律文化”概念形式就是这一时期伴随着“法系”概念及其学说,经由日本译介传入中国的概念之一。“法系”学说的首倡者穗积陈重提出该学说,旨在强调日本作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如果不通过改革彻底脱离,就同样面临着解体与被历史淘汰的命运。由此“为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改良本国法制提供了理论根据”。日本学者对于中华法系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判断契合了日本自明治维新起产生的“脱亚入欧”的迫切心态和“以西洋文明为目标”“以欧洲各国和美国为最文明的国家”的价值追求。中国学者对待相关论述的心态比较复杂,虽然也有如攻法子一样的全盘接受者,但是多数接触到日本学说的国人还是表达出了对于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自豪以及希望。如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完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开篇即言,“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早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并且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面对法制传统转型的迫切需求,国人译介了大量国外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并将其与固有制度、文化展开比较观察。“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代表文化之法律”“概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等表述由此出现,并形成了国人观察、描述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初话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如何对待“旧法”是特定历史时期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在此基础上,以“传统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化”是否有“遗产”、能否“继承”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作出说明,而这一系列问题的理论基础是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中国学术界之所以在这一时期高度关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影响。如杨兆龙1956年底撰文指出:“最近半年来,苏联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研究。法律、法律思想及法律科学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也已经在论著或讨论中被接触到。我国学者过去对这类问题研究得不多,有些重要论点还没有获得一致。”又如上海法学会1957年3月14日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谈到最多的也是苏联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因此,围绕“法律文化遗产”展开的论述、“法律文化”本身的内涵以及对待“旧法”或者“传统法”的否定态度,都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鲜明印记。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将“民主和法制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之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越来越多的西方思想、理论与方法被中国学术界接受,“法系”学说与比较研究方法就在其中。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学术界开始将法制发展的方向作为时代议题,通过古今中西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比较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路径。中国学者讨论时代议题、使用“法律文化”概念时,已经不再局限于针对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展开分析,而是有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研究以“文化类型论”最具代表性。相关研究多以西方概念为标准,针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展开“清理”与“批判”,这同样带有时代的印记。

“法律文化”概念形式传入中国之后,并没有广泛传播并形成清晰的内涵。主要根源在于这一概念形式并没有尽快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学术界也没有立足中国实践展开研究、阐释与总结。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二十世纪末,学术界关于“法律文化”的相关研究隐含着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否定性价值判断,并滋生了以西非中、厚今薄古的态度。这一现象产生并持续,部分原因在于西方法学理论的直接影响,根本上是因为相关研究未能与中国实践充分融合,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主体性弱化。这一现象的直接表现,是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的明显的脱节,进而导致“法律文化”相关研究缺乏旺盛的生命力。

(二)命题形成与维度拓展:中国法治实践的原创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尊崇历史、研究历史,确立历史思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且明确指出“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把文化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一系列重要的指示批示,形成了很多有时代性的新命题、提炼出很多有原创性的新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深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不断推进,“法律文化”概念不仅获得了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还逐渐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最终形成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学理依据。

1.“两创”:正确方式与科学态度

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创”指明了我们应当如何对待以“中华传统美德”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将“两创”的对象由“中华传统美德”扩展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指出“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阐述了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方式与态度:“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主席出席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和现实文化”与“科学对待文化传统”,具体而言:“要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而不能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由此而言,“两创”已经成为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当具有的正确方式与科学态度。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将“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和保障主体。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以及构成基本方略的“十四个坚持”,其中第七个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体内容就包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为面向新时代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出现其中,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呈现新气象。

“两创”深刻揭示了文化传承发展的历史规律与实践面向,具有极为明显的范式意义,主要表现为“两创”所具有的“区别于同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创造性”,集中体现为“它所实现的‘自主性’”,为包括法律文化研究在内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范式。“两创”不仅正视了传统文化固有的历史局限性,还指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指明了立足实践对待中华传统文化的正确方式与科学态度。从“两创”正式提出到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过程,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固定表达逐渐形成并开始出现在党和国家政策文件中的过程。由此可见“两创”的提出对于“法律文化”及相关研究产生的直接、深刻的影响,即从根本上扭转了法学界在探寻中国法制发展路径时,对于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一概否定的态度与“批判”“清理”的方式。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党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且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有很多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一深刻阐述不仅系统表达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内涵,还将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纲领性表达结合法治实践予以具体化。

2.“第二个结合”:历史自信与文化自信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该决议第四部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与第六部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两部分都有出现。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坚持“两个结合”成为“坚持理论创新”的具体内容。在这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等活动讲话中多次强调了“两个结合”的重要意义。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部分,对“两个结合”进行了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两个结合”是回答时代之问、实践之问,保持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唯一路径。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阐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来源与重要意义,并且将坚持“第二个结合”置于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的高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由此深入阐释了“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2023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必须坚守的“根脉”,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重要论述既说明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身的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又说明了其在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当中的重要位置。“‘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呈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的重要论述,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赋予了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

“两个结合”突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体性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从根本上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与文化的高度自信。从“两个结合”正式提出,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必须坚守的“根脉”,再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命题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过程表现于法治领域,正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逐渐成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的过程。“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的提出,从根本上“消除了近代以来文化虚无主义对传统法文化的误解和曲解,使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文化传承等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提出的创新理论,其中包括很多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与创新理论。如“我们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首次正式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既包含了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论,又包含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方法论,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法治自信”这一重要概念是党的创新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既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发展以及探索历程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成果的理论概括,还是对“包括法治的历史、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在内的不同维度的自信的凝聚”。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呈现开放、发展的态势,不断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土壤中的时代元素,不断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相结合,持续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不断体系化、学理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文化”概念形成了来源于中国实践的清晰内涵,并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内嵌于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并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发展演进过程背后,正是来源于中国实践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丰富、不断完善,并在实践中应用、升华,进而引领实践的过程。

 

结语

总体来看,2000年之前中国学术界对于“法律文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始终存在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脱节的问题。一方面导致作为政治话语的“法律文化”难以学理化、体系化,更难以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产生明显推动作用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命题。另一方面导致作为学术话语的“法律文化”影响力趋弱,相关研究趋冷,更难以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对外传播力的学术话语。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实践无疑取得了巨大成就,也为繁荣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研究样本。但是长期以来,法学界深受西方学术话语的影响。如新中国成立时受到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更多的西方法学理论与研究方法传入中国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其间不少学者尝试运用西方法学理论总结、解释中国法治实践,并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路径,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法学界始终对以“传统法”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表达着否定的价值判断,并且产生了“批判”与“清理”的倾向。由此而言,“法律文化”概念长期以来没有扎根中国法治实践的土壤,更没有形成清晰的理论内涵。

“任何重大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无不源于重大的实践问题、现实问题;任何重大的实践问题、现实问题,无不深层地蕴含重大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我们可以从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决定、规划、意见当中,看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重要命题清晰的理论内核与明确的实践面向。首先,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实际的历史表达,包含着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体现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独特的历史轨迹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次,立足中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展开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在一致,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脉相承。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典范,是来源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科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引领下,聚焦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文化使命,扩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影响。

从“法律文化”概念形式到“法律文化”概念丰富的实践内涵和理论内涵,再到“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定表达,最终形成“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命题的过程,根本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推动“两创”的过程,是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推进“两个结合”的过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引领下,“两创”指明了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正确方式与科学态度,“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突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体性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体现了历史自信与文化自信,进一步体现了法治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内嵌于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命题必将以开放、发展的态势,不断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土壤中的时代元素,不断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相结合,持续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不断体系化、学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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