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外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
摘要:“以人民为中心”概念描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特质,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立场与价值目标,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原创性与标识性概念。作为一个具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概念,“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和典型特质。“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内在逻辑与核心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主体法理内含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治实践的主体的基本理念;权利法理阐释了主体地位转化为法律权利的正当逻辑;权力法理阐明了国家公权力的来源和目的;价值法理则界定了良法善治的最终价值目标。“以人民为中心”概念深度嵌入宪法、部门法乃至新兴数字法治的制度实践之中,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流程,实现了理论逻辑与制度实践的双向互动。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主体;自主知识体系
一、引言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明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概念。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明确提出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为了什么人、依靠什么人”的根本立场问题,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概念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的元素,是理论思维的外化和支撑,是一门科学或学术领域成熟的重要标志。”“以人民为中心”概念描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特质,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立场与价值目标,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原创性与标识性概念,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延伸。围绕“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在全面依法治国历程中的发展变迁、生成逻辑、基本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学界进行了高水平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相较而言,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已有研究缺乏对这一概念基本内涵与法理构造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与体系化拓展,未能将“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纳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行分析与阐明。习近平总书记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在此意义上,本文试图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对“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内涵本质、法理构造与制度延展进行学理分析,揭示“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意义。
二、“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初心与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具有原创性与标识性的概念是对党和国家的人民立场的理论创新,与党和国家的革命和建设历程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个具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概念,“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和典型特质。
(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历史实践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1925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为《政治周报》写的发刊词中指出:“为什么要革命?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民得到经济的幸福。”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制度层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得到落实,成为党和国家革命和建设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成为党和国家不断强调与践行的价值理念和工作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物质条件。邓小平同志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是否有助于人民富裕幸福作为衡量党和国家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科学发展观,确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关于重大方针和重要思想的论述使得“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内涵不断丰富,聚焦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经历了明确提出、内涵深化与凝练升华的过程。第一,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执政理念,并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其确立为新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从检验政权的“试金石”到人民立场的多维度阐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扎根人民、造福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从“人民至上”到“江山就是人民”。2021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民是我们党的生命之根、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系统总结了党坚持人民至上的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将“人民至上”确立为“六个必须坚持”的首位,强调“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列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至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了从政治理念到发展思想,从执政立场到理论体系,从个别判断到重要原则的历史性飞跃,为“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历史与实践基础。
(二)“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法治内涵
作为一个具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概念,“以人民为中心”具有特定的理论内涵,因为“‘概念’不是‘名称’,具有自己特定的规定性,这就是概念的‘定义’”。对“以人民为中心”进行一种语义分析与意义分析是关于“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新概念、新命题、新范畴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在语义上由三个部分组成:“人民”“中心”两个概念和“以X为中心”一个关键句式。
“人民”概念在传统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人”与“民”两个概念,两个概念的内涵略有不同。《说文解字》指出:“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民,众萌(氓)也。”朱熹为《诗经》的《大雅·假乐》中“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一句作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其明确指出“人”与“民”具有不同的身份和阶层属性。《尚书·五子之歌》记载:“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泰誓》提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此外,也有两者合并使用的情况,例如《韩非子·五蠹》记载:“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管子・七法》记载:“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近代《辞海》中对“人民”概念有三种较为全面的解释:一是人类,与“鸟兽草木”共同构成自然生物体系,这是生物学角度的定义;二是百姓,与“土地、政事”并列,这种解释涉及政治学范畴;三是与“敌人”相对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现代汉语词典》直接将人民解释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此意义上,精准把握人民概念,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去理解其深刻语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一切赞同、拥护和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成员和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中心”概念在汉语中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在古汉语中,“中心”一词不仅表达了空间上的中间或中央部位,还表达着一种主体的内在情志,例如《诗·王风·黍离》记载:“行迈靡靡,中心摇摇。”《韩非子·解老》记载:“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近代以后,“中心”一词增加了主导性和枢纽地位这种具有价值性和功能性的内涵,例如其在《辞海》中的定义包括“居于中心地位的,起主干作用的,亦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在某一方面占据重要地位的城市或地区”。《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心”概念的使用包括描述位置、主次、地位和机构四类用法。由此可见,“中心”概念不仅具有描述意义也具有价值意义,表达了空间上的中央位置、事物的主要部分或主旨、居于主导或枢纽地位的主体/地域/组织。
“以X为中心”这个句式属于汉语中的兼类构式,是一种意动判断句式。这种句式自身具有三个预设语境:存在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整体;要素之间具有主次层级;“X”被确立为主导基准,其他要素围绕“X”展开。在此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句式本身就具有两个重要特性:一是表明一种关系性或相对性,“中心”不是“人民”的自带属性,而是在要素系统或体系中被赋予的定位,例如在专制国家,人民只是被统治的对象,而不是处于国家治理的中心地位;二是表明一种价值性或规范性,“以人民为中心”不是描述已经客观存在的状态,而是作出的一种规范性设定或价值性安排,要求整个要素系统都需要将“人民”视为根本立足点和统领性基准。
根据对“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语义与意义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将其在法治领域内的基本意涵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性质上,人民的中心地位构成了区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出现过的各种类型的法治实践与法治理论,大多是为其代表的那个阶级、政党、利益集团服务的,人民并不总是处于治国理政的核心地位。只有中国共产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人民的中心地位始终贯穿于党和国家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奋斗历程。习近平同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反复强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第二,在内容上,人民的中心地位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将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立足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其二,“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将人民的权利保障作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工程。“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其三,“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将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作为实现人民利益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其四,“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将公平正义作为维护人民利益的价值基座。“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第三,在目标上,人民的中心地位体现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三)“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典型特质
“任何一个概念,都不仅具有直接表述其规定性的思想内涵,而且在其思想内涵中蕴含着构成其自身的现实的经验基础即时代内涵,并且在其思想内涵和时代内涵中蕴含着对人类文明的总结、积淀和升华,即文明内涵。”为了进一步理解“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丰富内涵,现围绕如下典型特质进行更全面和多角度的阐释。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政治性表明,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根本政治立场的集中表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执政不是代表少数人的统治,而是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执政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认同与支持。另一方面,共同富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幸福等政治目标构成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价值导向。“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法律性表明,“以人民为中心”不是单纯的政治口号,党通过立法程序,将这一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完成从政治理念到法律规范的转化,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因此,公权力机关不仅要在政治上“对人民负责”,还要在法律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政治性回答了“法律为谁而立”,划定了法治建设的价值方向。没有政治性引领,法治可能蜕变为脱离人民的纯粹形式治理。“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法律性把政治承诺转化为可实施、可救济、可监督的法律制度,防止政治立场虚化。没有法律载体,“以人民为中心”将难以持续落地实现。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体现了整体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整体性表明,人民是公民的集体性存在形式,具有统一的意志,表现出个体意志、利益、需要的一致性。整体性的人民是主权所有者、国家权力的本源,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构成的有机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个体性表明,整体性的人民必须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人,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我国宪法和法律把人民整体意志转化为规范,最终作用于个体,体现为每一个公民享有选举权、人格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人民”不是单纯抽象的整体概念,也不是孤立的原子化个体的简单叠加。“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整体性与个体性辩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治理实践之中。没有人民整体当家作主,个体权利就缺乏制度根基;脱离共同体公共利益的绝对个体权利,会演变为个体之间利益冲突,最终损害所有人的权益。脱离个体权益保障的“整体人民”,则只是空洞口号。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体现了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统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理论性表明,人民立场奠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确立人民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在理论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命题体系:在价值论上坚持人民至上;在主体论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方法论上坚持人民评判标准。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回答了新时代“为谁执政、靠谁执政”的根本问题,彰显了鲜明的理论性,为治国理政提供根本价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实践性表明,以人民为中心不是静态的价值口号,而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的实践准则,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性。在问题导向上,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国情,致力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依靠力量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实践检验标准上,把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判改革发展成效的标尺。“以人民为中心”既是科学的理论主张,也是持续开展的治国理政实践活动。
第四,“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体现了现实性与理想性的有机统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现实性回答了“当下能够做什么、怎么一步步推进”的问题,把宏大价值愿景落实为不同的阶段性目标,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持续增进人民福祉。一方面,追求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建立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明确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另一方面,追求以人民为中心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美好生活现实需求,部署阶段性治国理政任务。“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理想性回答了“我们最终要走向何处、为谁而奋斗”的问题。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不局限于解决眼前问题,并且确立了一种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价值愿景。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尺度,用来审视现实社会中的发展失衡、分配差距等问题,持续推动社会向更高文明形态迈进。“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与实事求是实践品格的内在融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核心构成
“以人民为中心”概念集中地、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引领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以人民为中心”不是单一的价值口号或政治宣告,而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在概念上具有丰富的内在规定性,进而呈现为由不同元素塑造的核心构成。“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内在逻辑与核心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主体法理内含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治实践的主体的基本理念;权利法理阐释了主体地位转化为法律权利的正当逻辑;权力法理阐明了国家公权力的来源和目的;价值法理则界定了良法善治的最终价值目标。四者相互支撑、不可割裂,共同构成理解“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核心构成的分析框架。
(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主体法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主体法理包括“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造福人民”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为了人民”锚定了人民主体法理的价值根基,将人民作为价值主体与目标主体。一方面,“为了人民”回答了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的目的归属,从价值论层面证成人民不是法律规制的客体,而是全部公权力活动的终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条文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权力的行使贯彻“为了人民”提供了最高规范依据。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个命题表明,公权力本身不存在独立目的,权力运行的唯一正当性来源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为了人民”在法理上宣告人民是价值主体,所有国家权力、法律制度都服务于人民,构成人民主体性法理的价值前提。“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第二,“依靠人民”充实了人民主体法理的运行动力,将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依靠人民”回答了法治建设依靠谁推进的问题,从实践论层面揭示了人民主体性不是静态的政治宣告,而是贯穿法治全过程的动态实践。人民不仅是法治的价值目的,更是法律创设、实施、监督的能动性实践主体。一方面,“依靠人民”要求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治理进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依靠人民”要求人民能够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发展进程,也决定着法治实践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第三,“造福人民”构建了人民主体法理的检验标准,将人民作为法治建设成果的归属主体。“造福人民”回答了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成果归谁享有,从实体权利维度落实人民主体性,是价值主体、实践主体地位的必然延伸,原因在于人民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其成为法治与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人民主体性不能止步于价值宣誓与程序参与,最终必须落实为人民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与福祉增进。一方面,“造福人民”要求党和国家要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造福人民”要求人民能够对党和国家推动的法治建设成果拥有最终的评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二)“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权利法理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在此意义上,“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公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概念要求将人民主权作为权利本源,确立保护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基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一方面,人民利益需要从政治上的宣告走向法律上的确认,人民需要从“价值主体”转化为“权利主体”,将人民享有的正当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体系。人民主权决定了权利的归属主体,决定了权利类型设计、权利保障机制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标尺,防止权利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另一方面,人民通过制宪、修宪与立法活动,将自身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定权利。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立法参与等渠道,直接参与法律规则的创设与修改过程,把自身现实利益诉求提炼、固化为法定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践形式也是公民权利的生成过程。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概念要求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构建起具有丰富内容、多元层级和动态开放的权利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法理,不是固守单一、静态的权利清单,而是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兼顾个体与整体利益的权利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这类权利是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抵御公权力不当侵害的基础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就是政治权利的制度载体,保障人民能够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二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现的保障,就是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落实共同富裕目标。这类权利要求国家主动采取积极行动,投入公共资源,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三是新兴权利。这类权利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安全、优美生态环境、数字空间人格利益的新诉求,体现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四是特定群体权利。这类权利是为了矫正实质不平等,实现全体人民平等享有权利,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惠性人权理念。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概念要求确保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搭建全链条、立体化的权利保障机制。权利的宣告与确认只是权利实现的起点,若无配套实施与救济机制,法定权利可能只是纸面权利。要确保人民权利真正落地,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救济,就需要构建起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协同联动的全链条权利保障体系。在立法层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托开门立法、立法听证等机制吸纳群众诉求;通过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机制,清理、纠正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防止“恶法”损害人民权益。在行政执法层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划定行政权力边界,防范违法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在司法层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防止司法不公;推行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维权门槛;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平等接近司法;坚持有错必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冤错案件,弥补权利损害。在权力监督层面,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对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矫正。
(三)“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权力法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以人民为中心”概念内含一套区别于西方契约论权力观的社会主义权力法理,其核心要义就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可以概括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督。
第一,“权为民所赋”直接确认权力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通过国体、政体条款完成权力来源的制度建构,清晰界定了权力的授权链条: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授予其行使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公权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持续行使主权、参与权力授予与公共决策的实践形态,权力授予不是一次性的选举行为,而是贯穿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全链条的持续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第二,“权为民所用”明确界定了权力运行的价值目的与法治边界。权力不是国家机关用以管控、支配人民的工具,公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这是“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权力法理的价值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宪法对所有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目标的法定要求。《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公权力负有尊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定义务。权力服务于人民包含两类义务:一是消极义务,即公权力不得随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人格等基本权利;二是积极义务,即公权力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障民生、社会服务、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效供给。
第三,“权为民所督”清晰构建了权力运行的防范约束机制。人民作为权力的授予者,天然享有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权利,通过制度化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证权力始终服务于人民。法治监督具有全方位、制度化的基本特性,要求将所有公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并使监督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实践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规范权力、约束权力,一方面要“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价值法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价值法理。“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求构建一套规则公平正义、机会公平正义、实质公平正义逐层递进、相互支撑的价值法理体系。
第一,规则公平正义承载着形式法治的合理内核,要求实现规则内容的人民性与规则适用的普遍性。一方面,规则内容的人民性要求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立法制度机制,依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则,将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保证法律规则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共同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另一方面,规则适用的普遍性要求保障全体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制度规范层面的表达。在法治实施层面,执法、司法、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适用法律等基本法治观念。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
第二,机会公平正义是引领法治建设的价值门槛。机会上的公平正义不在于保证所有人获得相同的结果,而在于消除人为设置的制度性门槛,让每一个普通人都拥有平等发展的可能性。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要求完善落实保证“起点公平”所必需的制度安排,破除身份、户籍、地域、性别、财产状况等不合理壁垒,保障全体人民拥有平等参与社会竞争、获取社会资源、共享发展机遇的资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着力保障基本民生。”“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第三,实质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价值归宿。实质性公平正义是在尊重规则公平、保障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承认社会客观存在的结构性差距,通过立法倾斜保护、司法个案衡平、公共资源再分配等法治手段矫正利益失衡,保障人民的实质权益,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构成“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价值法理的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质公平并不等同于平均主义,它并不否定合理差异,而是要求国家通过法治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予以适度倾斜,矫正市场自发运行带来的不平等,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从法治实践看,社会保障立法、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法律援助体系、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机制,都是实质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载体。
四、“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制度延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建设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多样化法治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成为法治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挑战,“法律优质产品供给不足、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权力制约失衡、权利保护缺位等问题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仍很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法律制度载体,尽管不同的法律部门因调整对象和方法不同而承担不同任务,但都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并在不断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过程中推动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宪法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基。宪法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了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
从法理结构看,“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从四个层面嵌入我国的宪法制度,构成新时代依宪治国的根本立场。第一,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回答了权力“来自谁”的问题,为以人民为中心提供根本法层面的本体依据。《宪法》第2条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表达,构成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法理根基。作为人民的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的产物。第二,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回答了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为人民当家作主构建了制度载体,实现人民持续参与国家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政治从根本上实现了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绝大多数人受压迫被剥削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跨越,这在几千年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变革。”第三,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落实“为了人民、保护人民”的宪制目标。《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标志着人权保障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价值法理的落脚点。第四,我国宪法确立了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以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机制保障人民意志不被虚置,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领域,行政法是法治政府建设最核心的部门法规范体系,行政法的制度完善过程本质上就是确保行政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优质公共服务的法治期待。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从法理结构看,“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从四个层面嵌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度,构成新时代法治政府的价值尺度。第一,在政府职能法定层面,“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厘定政府权力边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基础。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法限制政府乱作为,约束政府懒政怠政和不作为,确保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义务,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第二,在行政决策与立法层面,“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健全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吸纳民意,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意识,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在行政执法层面,“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权最常态化的运行方式,也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最直接的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共同搭建了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体系。第四,在权利救济与监督层面,“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搭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多元机制,为人民权益提供兜底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最终由人民评判,评判标准就是在人民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拥有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能否获得公平处理。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正是法治政府“保护人民”的制度保障。
(三)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制定民法典、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核心,以单行法为支撑,完整承载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第一,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生成过程本身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过程,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吸纳社会公众意见,将人民诉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立法机关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各种渠道收集普通群众、市场主体、基层工作者的意见。第二,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整部《民法典》贯穿了“权利”这条根本脉络,通篇写满了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权利保障。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民本性。第三,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在私法自治基础上设置倾斜保护规则,矫正交易失衡,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实现民商事法律造福人民。民商事法律制度承认平等主体意思自治,但并不放任形式平等带来的实质不公,对消费者、劳动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民事主体予以倾斜保护,防止强势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普通群众权益。
(四)经济社会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并非单纯服务经济增长,而是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目标,持续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制度层面落实民生福祉,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本质。
从法理结构看,经济法律制度重在保障发展型民生,而社会法律制度重在保障兜底型民生,两者兼顾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共同落实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方面,经济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实质公平为核心,通过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为民生改善创造稳定、公平、可持续的经济基础,防范市场失灵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带来的利益失衡,直接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消费安全、公平交易和垄断侵害等民生痛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财政、税收、产业、价格调节,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推动公共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另一方面,社会法律制度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落实国家积极给付义务为核心,包含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特殊群体保障等法律规范,直接回应“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民生目标,推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社会保障类法律制度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体系,推动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实现全民参保,保障人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下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类法律制度则对特殊群体提供倾斜性保护,消除身份、年龄、生理条件带来的权益壁垒。公共服务类社会法律不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还保障人民平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五)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生态环境保护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基本原则,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基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将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转化为法律上的生态环境权益,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通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司法、生态补偿等制度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在空气、水、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民生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第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置于法典首要位置,清晰表明了保护生态不是终极目的,保障人民健康、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才是法治归宿。第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构建了大气、水、土壤、噪声、固废、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规则,系统回应了人民群众日常关切的民生污染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特别强化了对排污许可、总量管控、风险管控的相关规定,严格约束企业排污行为,防止污染损害向普通居民、农村地区等弱势群体和区域转移,防范环境不正义行为。第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定了流域、湿地、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保护生态系统,持续供给生态公共产品。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解决“保护者吃亏、受益者享受”的利益失衡问题,实现生态利益在不同区域人民之间公平分配。第四,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设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规定了政府、企业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明确公民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权利。人民不再仅仅是生态保护的被动受益者,也是生态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第五,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规则,并与《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相衔接。
(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法律程序不是中立的技术工具,而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载体,没有公正、可接近、可负担的程序,实体权利就容易沦为“纸面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共同构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程序法律体系。在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中,“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体现为:以当事人程序权利为核心,以便民利民为抓手,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从不同场域回应了人民的权利救济需求,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则提供了分层化、低成本的柔性解纷路径。整套程序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彰显中国式程序法治区别于西方程序法治的人民性特质。第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权等基本人权,是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标志着人权保障成为刑事程序的法定目标。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人民解决人身、财产、劳动、消费等民生纠纷最常用的法律途径,制度设计以保障裁判请求权、便民利民为核心。第三,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典型的“民告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抗违法行政行为、救济自身权益的法定途径,集中体现出对公权力的约束、对人民权利的保护。第四,以我国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为核心的非诉讼程序,并非诉讼救济程序的替代品,而是多元解纷体系的前端分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尊重人民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七)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刑法体系中,“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并非单一的打击犯罪或者单向度的人权保障,而是形成辩证统一的法理构造:刑法作为人民的“保护盾”,通过对社会法益的保护,回应人民对生命、健康、财产、人格尊严与社会安全的现实诉求,并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持续完善民生领域的犯罪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刑法作为约束国家刑罚权的“安全阀”,依靠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划定刑罚权的边界,防止公权力恣意地出入人罪,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
我国刑法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根本宗旨,完整承载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在立法目的上,我国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刑法任务,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在基本原则上,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构成刑法人民性的制度基石:罪刑法定原则不只是单纯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人民群众对罚当其罪的朴素正义期待,防止刑罚畸重畸轻,实现刑罚的适度与理性。在刑法分则规范制度上,我国构建了覆盖人身、财产、食品药品、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民生刑法保护体系。在刑法总则配套制度层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托非监禁刑制度、特殊群体保护、民事赔偿优先等制度,从而实现人本化、分层化的刑事犯罪治理。
(八)新兴数字法律制度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13亿多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日益上升,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健康素质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时代,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重塑了权利形态、权力运行与社会关系,法律制度必须回应数字社会带来的权利异化、算法权力、数字鸿沟、平台垄断等一系列新挑战。数字法治的本质不是技术之治,而是技术赋能下的人民之治,法律制度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数字法治全过程,防范技术异化,保障全体人民平等享有数字发展的红利。
面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国家不仅要依靠已有的法律制度对科技创新进行回应,还要创设新兴的法律制度,对相关活动进行合理规制。第一,在价值指引层面,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技术只是工具,不能取代人民作为法治主体的地位。数字技术可以提升治理效率,但算法、大数据本身不自带公平正义。若放任技术逻辑主导规则设计,会导致算法权力异化,引发算法歧视、自动化决策侵害个人权利等问题,也可能使技术效率凌驾于人民权益之上。因此,“要依靠科技创新建设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强普惠和公共科技供给,发展低成本疾病防控和远程医疗技术,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普惠共享。要发展信息网络技术,消除不同收入人群、不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努力实现优质文化教育资源均等化”。第二,在法律实施层面,数字政府建设是数字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数字化既要提升便民服务效率,又要防止行政机关借助大数据、自动化决策扩张自身权力,损害公民权利。数字执法应坚持数字普惠,弥合数字鸿沟,从而保证科技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能将部分群体排除在数字公共服务之外。第三,在数字权力规制层面,数字时代权力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数据收集、算法分发、用户评价、流量分配能力,形成私主体算法权力。平台算法权力不是国家公权力,但对人民权益的影响不亚于公权力,因此必须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数字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普通民众的权益为代价,而应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在规范中发展,以规范保护人民利益。
五、结语
“以人民为中心”概念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承载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内核,其既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中国法治场域的理论转化,也是由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凝练而成的法理结晶。本文从历史实践、语义内涵与典型特质出发,建构起主体、权利、权力、价值四维一体的法理构造:主体法理确立人民作为价值、实践与成果归属的复合主体;权利法理推动人民的正当利益转化为层次开放的法定权利体系;权力法理以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督划定公权力运行边界;价值法理以规则、机会、实质的递进式公平正义锚定良法善治的追求。这套法理构造并非悬浮的理论推演,而是深度嵌入宪法、部门法乃至新兴的数字法治的制度实践之中,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流程,实现理论逻辑与制度实践的双向互动。
面向未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断向前推进,也为“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理论创新提出了新课题。这一概念不是封闭固化的理论成品,而是会扎根中国本土实践,得到持续丰富拓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持续发掘“以人民为中心”概念的理论潜能,把人民性贯穿于法学概念提炼、理论阐释与制度完善的全过程,以本土化的法理话语讲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让人民立场真正成为引领中国法治进步的思想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