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 陈泽:平台制度的生成、演进与固化:基于制度结构二重性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 次 更新时间:2026-09-17 23:31

进入专题: 平台制度   平台社会   媒介  

陈龙   陈泽  

摘要在平台逐渐型构人类社会生活的背景下,平台制度重置了社会权力结构、资源分配模式与社会实践准则,形成了全球范围内新的制度化安排。平台制度通过系统性改造传统载体与重构反思性实践,打破传统媒介制度的循环修补过程,形成新的“结构—实践”框架。在平台制度扩张并向深层规则转化的过程中,“寄生”于传统商业法的用户协议与由编程语言书写的代码法一起,构成了平台制度结构化过程的固化方式。与工业秩序主导下的现代性制度不同,在专家系统失效、代码吸积式更新以及工程耦合现象的共同影响下,平台制度呈现出超复杂性特征。

关键词平台制度  平台社会  媒介  算法  网络

 引   言 

平台正悄然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我们越来越依赖平台所提供的便捷性服务,出门打开滴滴,购物打开淘宝,吃饭打开美团……人们的日常生活被汇聚到平台实践之中,并在平台制度的牵引下进行“社会舞蹈”。平台及平台制度正日益深刻地嵌入社会生活中。

平台化是媒介化、全球化、个人化、商业化这四类元过程(meta-process)在今日汇流之结果,而平台制度则是媒介制度的全新进阶形态。肇始于21世纪初的欧陆媒介化研究,将媒介作为一个观察社会变迁的视角,同时也从制度主义角度探讨媒介制度本身的形成过程。媒介化研究关注的是媒介传播的变化及其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中包含了技术与制度不同层面的相辅相成。欧洲研究者秉承社会学研究取向,关注嵌入日常生活的媒介实践如何形成社会秩序和文化制度,这种基于制度实践的切入点,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媒介化研究整合了传统媒介理论中关于媒介传播效果的讨论,对于思考当下媒体系统化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媒介制度研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这也是媒介化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制度视角作为媒介化理论的研究取向,其优势在于,将媒介化视作一个发生在制度层面的长期历史过程。与此同时,制度视角还关注到个体和组织行动者对媒介化过程的影响。因此,制度视角中蕴含着一种“结构二元性”。制度视角更倾向于将媒介制度和行动者间的关系视作一种二元性的、相互影响的关系。媒介化进程中会发生制度性变化,即各种规则(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和资源分配方式(包括物质资源与象征资源)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都通过媒介影响表现出来,但又不仅仅是媒介影响的产物。通常情况下,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但新做法、新规则和对资源的重新安排是媒介化的核心。

媒介制度的演进:从循环修补逻辑到平台化脱域重组

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把我们抛离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秩序的轨道,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并塑造了新的社会结构。因此,就现代社会制度变迁而言,历史发展存在断裂(discontinuities)特性;就社会制度系统而言,这种新的结构就是“脱域”。吉登斯关于现代社会整体制度变迁的观点同样适用于对媒介制度的探讨。

长期以来,媒介制度的演进路线通常处在一种“循环调适”状态中,改良、修补式的逻辑成为其变迁的主要模式。这是因为,Web 2.0技术产生之前,媒介制度实践始终与物化的媒介实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媒介制度的形成始终伴随着物化过程,例如,广电制度与相关的基础设施成型有很大的关系。在早期无线电爱好者阶段,以规则约定形式存在的制度形态并不稳定,但当相关基础设施建立起来后,交流发电机、信号发射塔以及莫尔斯电码、合作广播电台的组织等需要秩序化的管理,此时,物化的基础设施对制度性提出了要求。媒介的“新兴稳定性”正是通过物化(相关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构建)和制度化(相关机构和工作实践的构建)过程的相互交织而产生的。媒体的物化形态,形成了其重资产属性,因而将媒介制度实践直接导向了机构化的制度实践。

然而,这种稳定性是暂时的,新的技术不断促生新的制度体系。媒介的物质性和制度稳定性的交织决定了彼此都不可能一成不变。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依据媒介技术特性而形成的社会交往模式和商业模式,自然也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媒介制度形式。从交往实践视野来考察,也能发现日常生活中影响更深远的制度化过程与物质化之间的关系。例如,移动电话将交流的三元关系“呼叫者”“被呼叫者”和“旁观者”)制度化。具体而言,如果不考虑移动电话供应商,我们很难掌握移动电话的社会型构力量。它们定义了某些标准,创建和维护所需的基础设施,也决定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完全不同于固定电话时代。媒介在各个层面将我们的交往实践制度化:我们如何使用媒介进行社会交往、安排自己的生活。表现为重资产化的媒体物质形态决定了附着在其上的制度体系总体稳定。然而,受市场逻辑、受众逻辑和新闻逻辑的影响,媒介必然有适应这些逻辑的制度规则变迁的适配需求,这样面向适配需求的制度改革始终没有终点,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改革属于循环修补式的改良逻辑,但总体特征始终未变。

Web 2.0技术普及以后,机构实体的媒介实践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轻资产的用户个体或群体(MCN)的媒介实践。建立在这种媒介实践基础上的媒介制度演化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平台化的脱域重组。一般而言,制度化是一个更广泛的过程,不仅涉及个体行动者的行为惯习,而且更微妙地涉及行动者相互调整对彼此的期望的方式。社会学家伯格和卢克曼在舒茨之后将行动者彼此之间的习惯化行为视为制度设计的依据。进入平台社会,19世纪以来工业化社会依据资本主义精神和基督教伦理而形成的管理模式正在消散,一套崭新的管理制度形式已然浮现,平台成为“数字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由平台生成的川流不息、不断彼此报错和纠缠的代码潮已成为全球社会生活的行动指南,并“进一步生成全新的社会秩序”。在与传统社会系统及其内部行动者的互型(figuration)过程中,平台“正逐渐渗透到社会依存的(线下的、传统的)制度和实践中,并与之融合”。经历平台制度的“脱域融合”,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衣食住行、信息获取,还是政务服务、政治选举、经济交流或文化生产——均需在不同程度上按照平台逻辑及其规则展开。

制度断裂的突然性和“自然性”,使研究者的理论推进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制度情境。因此,对个体而言,有关“我们生存在一个怎样的社会世界”的认识尽管是一个根本性的存在论问题,但总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只有理解制度构建的交往行动与意义,个体才能够能动地生存,并在意义的再生产过程中推动制度的发展。然而,在平台社会中,我们生存在一套不透明、难以理解与掌控的制度体系之中,从政治、经济、文化到个人的日常生活均是如此。它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征,难以被我们的认知所把握。这种认识层面的滞后性同样体现在学术研究中,从目前学界对平台制度的探索性讨论来看,相关研究仍将平台制度视作自上而下建构的、向社会世界施加结构性压力的制度形式。同时,相关研究者对平台制度的讨论存在一种明显的倾向性,即围绕具体的平台制度“A”与作为其后果的“B”展开因果循环论证。

尽管这些研究以实际案例展现了平台制度跨越时空的强大社会形塑力,但却悬置了两个关键的前提。其一,平台制度并非某种自然性的产物,而是兼具权力属性、商业化属性、技术性和实践性等特殊性质的行动规范。因此,无论是将平台制度视作“默认设置”或“本应如是的条件”而无视其生成问题,还是去历史化地对其导致的具体现象进行孤立分析,都无益于我们理解如今身处其间的平台制度。其二,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游戏规则,但没有一个具体的人能够设计规则,它根据个人的选择和策略而发生转变。换言之,平台制度不是被技术工程师或平台所有者直接制定的“条例手册”,而是具有结构二重性的特征——它因行动者的实践与制度的交互而生产与再生产。因此,在忽视结构二重性的前提下,有关平台制度的研究仅能够反映社会世界几何体的某一切面,而无法深入其内在的生成逻辑与整体性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文希望摆脱当前西方学界在平台研究中盛行的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视角,转而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出发,追问一个更为根本性与前置性的问题:平台制度究竟如何打破了传统制度强大的自我复制进程,塑造出新的统一、广泛且可重复的“社会玩法”,并指导全球公众与社会系统的日常实践?这关系到对我们存在于一个怎样的社会世界的问题的理解。

 重塑“结构—实践”框架:平台制度生成的驱动力

在过去的短短几年间,基于平台制度来认识和改造世界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形式。在北美与欧洲,平台制度规则渗入到政治选举进程中,并在影响选举结果的同时塑造出新的政治“游戏规则”。登上Twitter热搜、获得在线热度已成为政治候选人置换政治资源的首要筹码。平台劳动秩序改造着社会劳动模式,甚至直接决定着我们是否能够继续参与劳动,并将肉体转化为“基础设施”。平台日益丰满的经济规则,使得原先的市场结构与监管体系逐渐面临失灵危机。不难发现,平台制度的生成与扩张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那么,作为商业性质的组织,平台所建立的规范为何能够为社会行动者及社会系统部署行动框架?平台制度的生成受到哪些隐蔽而又强大的驱动力推动?

(一)第一重驱动力:传统结构载体的系统性改造

“结构—实践”的视角来看,平台制度生成的第一重驱动力来自平台对传统结构之载体的系统性改造。具体而言,这一改造可划分为两个阶段:(1)依附性阶段;(2)制度化阶段。

结构并非抽象或先验的,而是建立在社会的具体实践过程之上,中介化的载体则是结构与实践间关联的前提。一方面,结构的使能性与制约性不是直接出现在个人的头脑或心智中,而是通过载体(如与交往空间、经济活动、政府机构、新闻业相关的广义媒介)为行动者进行结构的组成要素(规则、资源等)的分配,从而确立特定的行动框架。另一方面,行动者的实践及其对制度的改造也需经由物质化的中介实现,而并非基于某种心理现实的投射。制度的建构过程是一个广泛交往、具有连接性的过程(而不是某个人的实践),因此,社会及社会制度在本质上是具有中介化性质的。社会制度则是被制度化实践建构的结果,实践与制度均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生产与再生产。作为载体的媒介通过在结构与实践间发挥中介化作用,从而牵引着制度的变迁。

整体而言,平台对传统结构载体的系统性改造,可在时间轴上被分割为两个阶段,而传统媒介制度的断裂与平台制度的生成便处于这两个阶段的缝隙之间。

第一个阶段为依附性阶段。这一阶段以PLATO计算机系统诞生时间,即20世纪60年代为起点,以2004年蒂姆·奥莱利(Tim O’Reilly)发起的第一届全球Web 2.0峰会为终点。在此阶段,平台仍是传统结构载体(媒体)的组成部分,其生态位与报纸、广播等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事实上,这一阶段的平台是依附于传统结构载体而存在的。依附性阶段的平台更类似于传统结构载体的“在线版”分支,与平台相关的实践及其所涉及的资源,如信息来源,仍需依托传统结构载体展开。换言之,这一历史时期的平台主要扮演的是“工具性角色”,其是作为一种新资源(而非资源的支配者与分配者)存在并被制度化的。

第二个阶段则是2004年至今的制度化阶段。此阶段主要由平台主导的三种实践形式驱动。

1)平台基于Web 2.0搭建的新型交往实践。这种新型交往实践除了打破传统结构载体中心化的资源分配与行动规制外,还具有工程社会性的特征。荷兰学者何塞·范·戴克认为,工程社会性的本质是平台对用户行为的影响与引导。具体来说,是平台通过技术编码改造社会性,使行动者的活动变得“正式”、可控、可操纵,并使“平台工程师的社会性能够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在线社会性(社会层面)则是工程社会性(平台主导者层面)的产物:交往实践由人类与机器协同生产,社会行动的空间、形式与规则的变化,使得交往实践被重新组织起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平台经济的崛起,它“重组了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各个过程”。由平台劳工、算法、物流业及代售商等要素组成的新经济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制造业—实体销售”模式,形成了经济领域的新制度化安排。在改造传统结构载体的同时,平台使用者而非传统结构载体的专业成员(如记者)成为资源生产者,而平台则通过控制资源流动成为资源分配者,从而在系统性形塑“结构—实践”的过程中获得了制度化的能力。

2)平台间的同构(isomorphism)实践。同构实践由内部同构和外部同构组成。在内部同构方面,同构实践主要表现为2010年至2016年,垄断寡头以“占据平台社会至高地位”为核心目的发起的平台“圈地运动”。少数巨型平台通过收购、生态整合、接口控制和用户锁定,不断扩大自身控制范围,使小型平台和独立服务商逐渐被边缘化。随着平台社会的关键资源和基础能力日益向少数巨型平台集中,它们开始按照自身商业目标统一并塑造全球用户的实践模式。外部同构则建立在内部同构的基础上。在平台社会,包括媒介制度、经济制度在内的传统制度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平台化转向,即使是最具权力属性的西方政治结构载体,也开始在重塑自身结构逻辑的同时依附于平台实践。蒂姆·奥莱利的论述集中体现了这种依附关系。他认为,在平台化下,“政府作为政府”的运作模式已然过时,“政府作为平台”显然更有利于政务实施与社会发展。而从“政府作为政府”到“政府作为平台”的“更新”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传统政治逻辑依附于平台制度逻辑的过程。通过内部同构与外部同构,平台不仅通过改造传统结构载体推动了其制度化进程,更将与其存在依附关系的传统结构载体发展为工具。当下在美、欧盛行的新闻业平台化、经济平台化以及政务平台化,无论它们的最初目的为何,均在实际结果上帮助平台拓展了其制度化的范围。平台制度凭借自身在技术性、连接性等方面的优势,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平台的整体架构相绑定,并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确立起其权威性与合法性。

3)平台的服务性实践。这是平台改造与替代传统结构载体的基本前提,也是平台制度得以生成与扩张的合理性保障。平台通过无所不包的服务将其制度化进程渗入社会系统运转的一切方面,而个体融入平台制度则是享受服务的前提。平台的技术结构使之拥有传统结构载体所无法提供的便捷性与个性化服务,因而平台得以消除传统结构载体所中介的空间。从社区公共空间、传统媒体,到线下商业网络和早期分布式网络论坛,原本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信息交换、意见表达和社会连接功能,但在平台持续整合服务、流量和关系链之后,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被重新导入平台界面之中。由于传统结构载体被平台陆续替代,脱离平台而返回传统的“结构—实践”框架变得无比艰难。这一点不仅体现在个体层面,更体现在整个社会系统的运作上。

(二)第二重驱动力:反思性实践的重构

平台制度生成与扩张的第二重驱动力,来自平台制度对实践的理性化参照与反思性重构。作为媒介化阶段性结果的平台制度是对吉登斯所说的“现代性制度”的超越。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越的过程具有一体两面的特征。一方面,平台制度继承并发展了社会原子化与知识系统复杂化下的本体性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制度为本体性安全风险的纾解提供了新的实践框架。在这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对确定性的追求及作为实践指导的理性化原则,成为平台制度生成与扩张的主要驱动力。相较于资源生产者被限定的现代性社会,平台社会的节点化资源生产使其在信息、服务、选项的生产上明显超量。因此,行动者需要为实践确立一套有相对明确标准的理性化依据。受平台对传统结构载体的改造以及平台技术理性“自我神化”的影响,我们开始相信平台制度的引导模式:相信算法、相信大众点评评分、相信平台的劳动秩序及分配方式的合理性,相信平台复杂的技术结构拥有远超于人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在技术与现实生活体验的双重不确定性中,相信平台似乎成为个体理解与把握社会世界的唯一方式,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以具体数值(如热搜指数、好评率、政务信息抵达数)为参照标准的实践指南。相信平台制度的实践和实践生成的数据一起,共同推动着平台制度的再生产。

然而,与以往“结构—实践”对制度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不同,平台制度并非处于良性的循环发展动态,而是在不断生成更多不确定性的同时进入恶性的递归(recursion)中。其原因在于,反思性(reflexivity)正在失去其存在前提。反思性建立在有关制度的知识基础上,这些知识是行动者通过实践来优化制度的前提。但对于平台制度而言,其相关知识与公众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技术鸿沟。吉登斯所举的一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现象:打开灯是行动者所做的事,惊走窃贼也是他所做的事。但是,如果行动者不知道房间里有窃贼……后续发生的一切都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后果。对于居于平台制度间的我们而言也是如此,我们在平台制度的引导下“打开灯”,但既不清楚其原理,也无法知晓“打开灯”的实践将促成怎样的平台制度再生产。可见,平台制度中涉及的理性化是一种表层的理性化,如为何选择某一餐馆的原因在于其在平台中的评分与热度指数更高,这种理性化形式为实践提供了“数值结果”上的可理解性,而与更深层的知识及机制无关——这种数值由何而来,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将产生怎样的结果,对消费者而言都无关紧要。此外,表层理性化的盛行也在排除其他实践标准(如无法以数值结果表示的公共价值)的同时,引导着新一轮的无意识实践。对此可以总结为:失去行动者能力的个体在技术无意识中生存,而平台则在无数个体组成的技术无意识实践中生成与扩张,而无需面临来自反思性的质疑——行动者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被编程的社会实践“程序”。

基于对传统结构载体的系统性改造及实践反思性的重构,平台通过重塑社会世界的“结构—实践”框架,形成了新的“结构化过程的公式”与制度化实践模式。前者影响着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和资源,而后者则与前者一起构成了平台制度的生产与再生产。围绕规则、资源展开的制度化实践,以及这种跨越时空的实践在社会系统中的沉淀,使平台制度得以打破传统制度自我强化机制的惯性,以新的制度形式来安排社会生活。

平台制度的固化逻辑

对已经生成的制度而言,其扩张以及向深层规则的转化,需要经历一个固定化过程。所谓固定化,是指制度通过法律文本、政策文件、行业规范、合同条款或技术规则等形式获得稳定外观,并由此为日常实践提供可重复的行动框架。传统制度通常依赖法典、公约和政策文本获得固定;平台制度则更多借助用户协议、服务条款和代码规则获得固定。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双重驱动力下生成的平台制度,其制度的固化形式有哪些?当我们沿着作为传统制度最广泛固化形式的律法出发,来观察平台制度的固化形式时,就能够发现一种略显吊诡的现象:既有的传统律法非但不是平台制度的固化形式,反而还在不断加大对平台制度的抵抗力度。例如,欧盟的《数字市场法》与美国的《终止平台垄断法案》。这是否意味着平台制度缺失了其固化方式?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可归纳为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以范·迪克为代表的欧陆学者。在他们看来,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ToS)构成了平台制度的新固化形式。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不仅对平台的服务、运作条件进行了界定,更被用于加强特定的规范或价值观,决定着权力与资源的再分配方式。“这些准法律合同定义塑造了用户和平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与其他商业协议类似,平台与用户签订的“契约”同样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平台制度对法律规则的利用与“寄生”,通过将制度扩张的过程商业化来使得商业法律成为其固化方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平台的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也具有超越律法的规制性,这主要受两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随着平台影响力与商业模式的转变,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处于不断变化与更新之中,用户与平台签订的“契约”保持着持续增厚的状态。以谷歌的数据与隐私协议为例,从1999年的初版协议到2024年的谷歌隐私政策,“契约”的页数增加了41倍。而用户在签署“契约”后,就无需再对后续修订的“契约”进行重新勾选,这是一种在技术设计下对制度条款的“默认同意”。奥巴尔(Obar)与奥尔多夫-赫希(Oeldorf-Hirsch)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用户通常会忽视相关协议中的内容,这也为平台制度边界的过度扩张提供了极大便利。另一方面,拒绝签署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意味着个体无法接入平台。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的签署过程不仅充满了不可商议性,更带有某种强制性——拒绝代表脱离,脱离代表断联,而与社会世界断联是一切行业、组织或个人无法接受的代价。接受则意味着连接,连接的背后是更便捷的日常生活、更广阔的资本市场和更高的政治效能。因此,在无可奈何下以平台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重新组织社会生活的实践成为行业、组织与个人的共同选择。

第二条路径则是以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朱莉·科恩(Julie E.Cohen)为代表的美国法学研究者。他们并不关注平台制度对传统法律的“寄生”,而是认为,平台凭借其技术架构形成了新的法律形式——“代码法”。与由自然语言(natural language)书写并解释的社会法律不同,代码法是由编程语言(programming language)即代码书写的。而编程语言与自然语言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拥有更加具体的“语法”“标点”“句式”等。在编程语言的要求下,代码必须足够准确,否则既无意义,也无法运行。编程语言所撰写的规则不存在任何可商议、可交流的余地,其解释也不存在任何“灰色空间”。故而代码法更像是某种置入身体与实践的机械律令,而作为代码执行者的个体则无法对律令向肢体与知觉施加的制度进行辩护或反驳。因为由代码构成的算法与程序一经生成,就会按照强规则性的机器逻辑开始运作,而不以任何情绪、状态、公正性或公共性需求为转移。

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制度生成前提,即公众自下而上的共识规则和协商实践,也在平台制度的技术复杂性与所谓商业秘密屏障的夹击下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尽管公众能通过交互按钮与代码法开展互动,但考虑到界面交互按钮的僵硬性和有限性(如无法改变具体的“网约车派遣”或整体的热搜算法计算逻辑),公众仍被排除在制度制定的协商之外。由于制度化代码构成的复杂性和不可见性,公众甚至无法就某处不合理的机械律令展开讨论与反抗,故而这是一种介于确定性(代码执行规则)与不确定性(代码超出个体掌控)之间的制度设计。如果说传统法律是书写在纸张上的后置约束方式,那么作为平台制度固化形式的代码法,则是书写在一切人与系统实践之中的前置规则,从而对“结构—实践”框架进行编程。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禁止这样或那样的具体事物,而是要求官员对某些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代码法则以直接且强制性的方式规定了行动的步骤、逻辑和结果。若想要进入平台,就必须首先按照顺序输入正确的密码,并在服务协议下方点击“同意”按钮,这种强制性不以任何社会资本或具体情境为转移。在平台社会中生存的规则便是如此:代码法限定了实践的类型与条件,实践便须依此展开;代码法规定了事件进行的顺序,那么行动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只有严格遵循代码的逻辑与设定,如在140个字符内阐释信息,或按照得分排名自上而下地选择商家,实践才拥有被允许展开的前提。这种“自我强制执行的法律是无法被打破的,因为它们被编码到我们周围的世界中”。由此所导致的是,人的行动也被编程语言化了,执行机器律令(多数情况下是无意识的),按照代码的次序和要求开展实践,并在反复的实践中帮助平台确立起新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然而,平台制度的固化逻辑并非由上述路径中的某一条决定。相反,对传统律法的“寄生”与创建代码法的新律法形式彼此交织,两者共同促成了平台制度的固化。更具体地说,对传统律法的“寄生”是平台制度固化的前提,尽管这种“寄生”的结果并不直接生成社会实践的指导手册,但它既赋予了平台制度以合法性,又在现行法律的保护下将平台复杂的制度化过程缩略为简单的商业化进程,从而借此规避平台制度化过程中存在的多种隐蔽而关键的问题,如制度的公共价值争议。代码法所应对的则是另外一些难以规避,甚至是与传统律法相冲突的部分,如隐私权。在技术层面具有机械性、权力性特征的代码执行,在事实上越过了制度生成的基础,即社会行动者的广泛认同、共识等问题,从而将个体机械化——遵循代码法是平台社会实践展开的基础,实践则成为代码法的实际执行方式。实践稳定、持续的沉淀反向构建了个体的认知结构与行为惯习。于是我们看到一些代表性的现象:虽然全球在法律改革层面对平台隐私权的关注逐步提升,但日常实践仍催生出了包括“数据上供”、隐私置换等普遍性现象。平台使用者相信,平台所建构的社会生活逻辑是社会发展的自然性结果,是关于美好生活的未来许诺。包括隐私权受侵犯在内的诸多问题成为美好生活实践必须付出的代价,而过度关注这些问题的传统制度结构则成为公众眼中的绊脚石。这就是平台制度下的广泛实践所塑造出的普遍共识。

Apple的智能监测手表,到Amazon家庭智能设备控制中枢Echo,再到Google旗下的车辆智能系统Waymo……在平台社会,嵌入着代码的技术物越来越多地被平台系统性“激活”,这些技术物也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无声”的客体,而是决定着人如何与如今由技术物填充的世界进行交往实践。尽管单条律令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其累积(而非堆栈)的结果是,社会意识与行动越来越多地按照平台编程语言的逻辑展开。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关于“大规模社会工程”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趋势。在他看来,若社会制度的制定者无法详尽了解人口、土地、财富、资源等的分布数据,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制度必然是原始且粗糙的。而随着平台及其“激活”的技术物持续收集来自个人和社会领域活动的数据,固定平台制度的代码法将渗入一切社会活动之中,并以超越任何社会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数据化进程下,社会世界及其内部的行动者与系统对平台而言,将变得越来越可解读(scrutable)。这不仅意味着平台制度对社会生活干涉程度的提升,更意味着平台制度将越来越多地干涉、牵引用户的实践,并反过来进一步固化平台制度。

居于何间:平台制度的制度性质

制度性质是制度研究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而制度性质则在两个维度生成。1)反思性自我调控,这与制度的知识有关。有意识的实践与再实践以拥有相关制度知识为前提,而在此基础上的实践与再实践意味着人对制度的控制——将制度置于具有能动性的实践之下。(2)自均衡(homeostatic)因果循环,即有关制度的实践。实践在制度中的反馈重新构成了促发下一步行动的环境,也就是基于反思性的制度再生产。从上述两个维度的关系来看,有意义的实践及其对制度的再生产建立在对制度的认识之上。在由工业秩序主导的现代性制度中,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关于制度的认识与大众日益脱离,使得“行动流持续不断地产生出行动者意图之外的后果,这些意外后果又可能以某种反馈的方式,形成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由此导致的是集体无意识实践下的制度失控。

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失控下的再实践亦受到制度化的元规则制约。从个体到某一组织,无论其坐拥怎样的社会资本与影响力,都无法逆着全球化、工业化这样的元过程(meta-process)而行,也无法凭借自身应对制度失控的风险。换言之,集体无意识实践带来了制度失控,而与此相关的再实践则继续巩固着失控的制度,从而形成“结构—实践”的循环。在此背景下,吉登斯以“风险性”为现代性制度附上注脚,将之作为现代性制度的本质特征。而当由工业秩序主导的现代性制度,走向由平台秩序主导的平台制度后,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是:在制度断裂下,作为“新房间”的平台制度与现代性制度有何本质差异,其在新的“结构—实践”框架中形成了怎样的制度性质?

现代性制度的风险性至少是在相当程度上可预测、可处理的,即使这种风险超出了个人掌控的极限,仍有值得信赖的专家系统,在多数情况下它都能够应对制度伴随的潜在风险。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平台制度时,一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便浮出水面:具有不确定性的平台制度及其社会后果是不可预测、不可处理的,因为它是一种超复杂性(hypercomplexity)制度。例如,当平台算法巧妙地传递了一种基于数据分析的、具有代码确定性的实践指南时,被隐藏的其他不确定叙述与“答案”又去向了何方?平台对社会制度的再构过程,无论从现在还是未来的角度来看,都首先是一个复杂性工程。

作为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制度形式,技术发展的复杂性趋势意味着平台制度将生产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我们正在失去对制度的控制能力——平台所有者与技术工程师也是如此。制度系统复杂性的解决方案(如热修复),反而使得技术债务不断累加。由于平台技术系统与平台制度系统间的不可分关系,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向制度系统的增量迁移已成为显著趋势。而迁移过程中人、技术、制度间的去解释性黑箱(unexplainable black box)交互,则带来了平台制度的超复杂性。无论是公众还是平台技术工程师,都变得越来越难理解平台制度的具体律令,包括其逻辑、运作过程与修复调整方式,也难以预料某种类型代码的缺陷或漏洞将导致怎样的社会后果。同时,平台制度设计的“智能委托”现象开始出现,生成式AI辅助编程工具正在进入平台技术工程师的工作流程(如Copilot、Codex)。短期来看,“智能委托”似乎能够帮助我们对抗新制度条文的复杂性演化。但长期来看,在将新制度的结构设计、运作机制以及理解、修复与再建构方式逐渐交于“智能委托”之手的前提下,人类也将逐步丧失对制度的控制权。

平台制度的超复杂性与其技术结构的两种底层逻辑相关。

1)平台制度“更新”的主要方式是吸积(accretion)而非堆栈(stack)。传统制度及其配套律法是堆栈式的,即遵循着“新的进来,旧的出去”的原则,不存在新旧制度条例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而以代码构建为基础的平台制度及相关代码法,则是吸积式的。其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保留旧制度条例的同时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如谷歌不断更新的“第一方集”(First-Party Sets),赋权公司实体对其旗下所有产品的用户隐私进行追踪,从而使其代码法的控制范围滚雪球式地扩大。另一方面则是在旧有制度条例基础上持续增加补丁,从而保障平台制度的规制效率与影响强度。按照弗雷德里克·布鲁克斯(Frederick Brooks)的说法,“每次加一点点”的后果,是平台制度最终变为“无法理解的一大堆”。由于平台社会在根本上是将服务性作为其维持、运转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必须持续提升便捷度和服务范围,因此就需要不断在系统中加入更多的“组成部分”。从切片式的视角来看,每一次制度更新,就其行动本身而言都是极具合理性的:增加一种新的功能、修复一个或大或小的漏洞……但就其整体性的结果而言,这一过程中存在的功能文档缺失、新旧编码风格差异以及代码依赖关系的复杂性(如一个功能的实现分散在代码库的不同部分,甚至跨多个模块或服务)带来了平台制度不可逆的“屎山”(Spaghetti)化趋势。类似于“打补丁”的超复杂性暂时回应方案,反而成为推动超复杂性递增的动力。

2)平台制度内构导致的工程耦合现象。2019年开始,平台社会内部掀起了一场由谷歌、苹果等平台发起,数千家平台共同参与的“数据共享运动”。用户的任何数字痕迹都会被纳入互通的平台数据库中,使得巨型平台得以全方位地捕获用户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制度设计与代码法的优化。如上文所述,在基本的技术逻辑上,平台制度依赖于代码与数据。而互通数据库则导致尽管各平台在制度的具体代码编写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底层结构与运作逻辑上具有同胚性(homeomorphism),即看似构造与“外观”不同的平台之间实现了拓扑学意义上的“异物同形”。平台制度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生成了统一性及内部复杂的关联性。随着内构进程的展开,各平台共同构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关联系统,制度化的各个层级由新代码、旧代码、补丁等共同联系并拼接起来,且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因此,一段由代码构成的制度律令在与跨平台制度及复杂社会系统互动时,其影响绝非仅作用于代码段自身,而是体现为不确定的蝴蝶效应。此外,由于巨型平台之间存在的隐蔽而激烈的持续竞争,“一点更新,多点升级;一家升级,多家跟进”趋势愈发明显。与这一系统工程相伴随的是平台制度不可逆的熵增,级联效用导致的蝴蝶效应则带来了不可预测的超复杂性。毕竟,技术工程师在这一过程中仅为其所更新、升级、修改的局部制度负责,而无法掌控“越滚越大”的制度整体。

基于此,回到技术性质的双重构成维度可以发现,平台制度下的“制度的知识”受到两种因素的限制。一是平台的商业化进程与经济目的导向的行动,将“制度的知识”以“商业秘密”为屏障包围起来。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商业法及其在当下的运作,“保卫”了平台制度在认识上的超复杂性。二是专家系统的失效。由于平台制度内在的技术性,公众与“制度的知识”间总是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专家系统的失效则意味着两者间中介桥梁的中断。因此,“集体无意识实践”已成为平台社会中行动者的日常生活方式,这种实践又成为制度再生产的驱动力。这并非结构主义视角下个体反思性与能动性的消失,而是表示反思性与能动性正在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前提,即个体(包括专家系统)对“制度知识”的获取与认知。另一方面,“制度的实践”与“制度后果”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和难以捉摸。用户难以理解当他们的实践被数据化(如点赞、评分)并被录入复杂系统后,将会以怎样的形式在平台制度中“再生”,从而供这种制度形式开展新的实践引导活动。由此带来的是平台制度在实践结构与运作上的不可预测。“制度的实践”与“制度的知识”间的循环过程,成为“社会的构成”,并在不断循环中生成了平台制度超复杂性的制度性质。

 余   论 

接受某种技术并不只是接受技术物本身,也意味着接受维系该技术运行的一整套制度系统。同样地,接受平台从来不是接受某种具体技术、界面或服务,而是接受广泛的平台化进程中伴生的、不断丰富的平台制度。欧洲媒介化学者倾向于将平台制度归结为由实践层面的“量的累积”构成——从政府、公司、文化团体到个人的无数实践过程及结果,以“量的规定性”架构起了新制度化进程。但实际上,“量的规定性”建立在作为社会容器(vessels)与环境(environment)的平台有意识的、技术化的制度实践之上,即新型制度实践的“质的规定性”——嵌入平台制度内部的基本技术性质对“实践—结构”框架的重构。平台制度以超越传统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制着我们的衣食住行,也在与传统制度的互型中深刻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几乎一切领域的内部活动。想要彻底退出由平台格式化的社会并不现实,事实上自Web 2.0技术普及以来,各类平台正在建构一种“在线社会性”或称“被编程的社会性”,在平台社会,与平台断联几乎同与社会断联无异。这既体现在个体的日常生活事务中,也体现在平台制度对各社会领域的渗入过程中。无论在主观上愿意与否,一旦我们在实践上接受了这种新的社会空间形态,就不得不接受空间形态所伴生的、作为空间运转逻辑的新制度体系。

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平台制度的生成及其固化,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到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将平台治理作为重要战略安排。平台在展现巨大经济与发展潜力的同时,也在创新能力、治理水平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新挑战。平台制度内部隐匿的诸多问题,如“算法黑箱导致的‘信息茧房’以及对劳动者的‘算法控制’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为包括社会伦理、数据安全在内的社会诸领域带来了风险隐忧。回应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理解平台制度的固化逻辑:治理既不能仅针对某些孤立的违法经营行为,亦不应将平台自身的技术化修复视作主要解决方案,而应关注对平台内部整体结构的制度化治理。

如今,社会生态已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平台社会这样的社会构型展开。平台社会的生活如同一台在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迷雾中行驶的列车——它将带领我们驶向何方,又将如何通过切适性的治理使之契合“轨道”,进一步推动平台制度从平台企业单边设定的私性规则,真正转向能够兼顾效率、公平、安全与公共价值的社会性规则,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究。

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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