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再论《资本论》中“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

——兼与黄瑾教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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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是学术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争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仅从国内来看,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沈佩林、田光等为代表的学者就展开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近年来,以孟捷为代表的学者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进行的批判性反思,又再次引发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孟捷在《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1期发表的《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批判性反思——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若干争论为参照》(以下简称“孟文”)一文中认为,“将《资本论》的叙述和建构方法非批判地理解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事实上妨碍了我们将《资本论》的原理运用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于现实的解释力。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这一教条的批判性反思,已然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先决条件。”针对“孟文”的观点,魏旭和陈冬源在《政治经济学评论》2020年第1期发表了《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中的逻辑方式与历史方式的辩证统一——兼与孟捷教授商榷》(以下简称“魏文”)一文,就如何科学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与孟捷教授进行了商榷。“魏文”认为,“马克思在其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为我们展示了以整体性、系统性为特征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体系,即在唯物辩证法的总原则下,使研究进程与叙述进程有机统合起来……将‘逻辑的开端和历史的源起相一致’的观点归于恩格斯,既是对恩格斯的误读,同时也是对马克思的误读。”针对“魏文”的观点,笔者在《财经问题研究》2021年第2期发表了《如何理解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对近期学术界相关争鸣的反思》(以下简称“陈文”)一文,笔者认为“魏文”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理解为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的统一,“实际上是对该原则原初语境的误读。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都仅仅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建构原则或叙述方法。”针对笔者对该问题的批判,黄瑾和林铨在《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2期发表了《逻辑与历史辩证关系的研究——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批判所作的批判》(以下简称“黄文”)一文,又进行了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批判所作的批判。“黄文”指出,“一些学者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等同于‘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严格一致’,进而批判‘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这样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是马克思在构建经济学理论体系时坚持的以唯物辩证法为基础的叙述原则,逻辑进程既不能脱离历史,也不能处处跟随历史;逻辑发展必须与历史相统一,也必须与现实相一致。”笔者认真学习了“黄文”的观点,发现“黄文”所谓的批判,实际上更多的是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的误读,也是对笔者的曲解。笔者之所以重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是因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不仅涉及到关于马克思《资本论》中重要概念和核心理论的认识,而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之间存在重要的关联。因此,仅仅停留在方法论层面,就方法谈方法,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鉴于此,笔者再次提出关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的一些浅薄观点,就教于黄瑾教授,就教于学界各位专家。

一、逻辑与历史是否“严格一致”不是理解《资本论》叙述方法的关键

在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视为马克思《资本论》叙述方法的学者中,的确存在着“严格一致”和“辩证统一”两种不同的观点。主张逻辑与历史“严格一致”的学者认为,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就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如罗申塔尔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问题》一书中认为,“在《资本论》中逻辑无条件地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的反映。”张薰华、洪远朋在《〈资本论〉提要》中指出,在《资本论》中“……结构严密,逻辑的顺序和历史的顺序相一致。”主张逻辑与历史“辩证统一”的学者则认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如袁吉富认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在学理上具有含混性,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找不到文献上的充分证据,不应当将该原则视为马克思主义一个基本方法。“魏文”认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主张的范畴的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的严格匹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而“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也是一种唯心主义表达。“黄文”更是指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有别于“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严格一致”,前者并不要求顺序一致,而是要反映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因此批判笔者说,“实际上他所要清算的只是‘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严格一致’。但是由于他不能正确区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和‘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严格一致’,所以他认为学术界凡是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沾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故而发出‘令人困惑的是,尽管长期存在着这些反思性批判,但国内不少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仍然坚持为该原则进行各种辩护’的感慨,于是他就想用一根大棒全部敲死,提出‘清算’的任务。”实际上这是对笔者观点的误解。

笔者在2021的文章(前述“陈文”)中明确提出,“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是否符合历史发展次序无关宏旨,也就是说,逻辑与历史究竟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不是马克思叙述方法的重点。马克思的叙述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结合了历史,而且范畴展开的顺序与历史进程的顺序也可能会出现某种巧合,某些前后联系似乎遵循着一致的顺序。但这些情况远远不能证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存在。马克思甚至直接强调逻辑与历史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关系,其言外之意无非是要说明讨论这个虚幻的问题完全没有任何意义。马克思所阐发的经济范畴展开的逻辑与该范畴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对应的关系。始终在逻辑与历史的顺序上面做文章,实际上误读了马克思所强调的叙述方法。对逻辑与历史所做的解释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形形色色的表述形式,实际上遮掩了马克思叙述方法的光芒。”这段论述表明,笔者并不只是批判“逻辑与历史严格一致”的观点。笔者强调的是,无论历史与逻辑之间是“严格一致”还是“非严格一致”,这种暗含逻辑与历史之间遵循某种顺序的观点,实际上都偏离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采用的叙述方法。逻辑与历史“非严格一致”似乎看上去比“严格一致”论更符合唯物辩证法,但都不是马克思《资本论》叙述方法的重点。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提出,“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表现出来的它们的自然次序或者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黄文”引用该段论述来批判“严格一致”论,实际上是对马克思观点的机械化理解。从逻辑与历史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顺序的视角看,《资本论》中的确存在着“严格一致”的地方和“不严格一致”的地方。我国学者田光也曾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要研究《资本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必须区分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历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历史以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而《资本论》的逻辑必然与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历史相一致,而与资本主义形成史和资本主义前史有些方面一致,有些方面不一致。因此,将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叙述方法停留在是否严格一致的问题上争来争去,不仅完全偏离了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进行讨论和反思的重点,也是注定没有任何实质性结果的。说严重点,这种争论只是一种无聊的文字游戏罢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误解,也存在着一些比较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把《资本论》叙述方法中的历史性原则混淆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或“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正如“孟文”指出的,“《资本论》的叙述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整个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表述和建构原则,它虽然经常与历史相结合,但在根本上不是历史的方法,不管这一历史被理解为历史现象,还是撇开现象而得到的历史趋势。”笔者也在前述“陈文”中明确表示,“马克思理论必须根植于历史性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卢卡奇所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解,存在的历史性构成了正确地理解所有问题的本体论出发点’”。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是抽象思维在头脑中再现客观具体。思维具体虽然表现为“先验的结构”,但实际上是现实运动在观念上的反映,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这仅仅是从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解,与所谓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等叙述方法无关,所以马克思才会斩钉截铁地强调,“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第二,窄化了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黄文”认为,将逻辑与历史联系起来,可以追溯到黑格尔,“但是由于颠倒了社会意识和客观存在的真实关系,黑格尔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观点充满了唯心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则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即“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并不能反映唯物辩证法的全部。西方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将辩证法区别为研究社会体系之起伏涨落的历史辩证法和阐明既定的社会秩序诸关系的体系辩证法。从方法论上看,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实际上是以体系辩证法为主,参照了历史方法。这种辩证方法更加强调体系性,即《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一种历史结果的现实的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提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这就说明这样我们就不能通过这一结果的起源理论来理解这个社会,而只能通过“机体”理论即社会现实结构来理解这一社会。我国学者沈佩林曾指出,“马克思所要做的是,切断历史洪流,分析它的横切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已经‘生成’的,是既与的、已经给定的前提,《资本论》并非要从资本在封建制内如何地萌芽开始叙述,然后是资本的初期发展阶段,再后是资本的中期发展阶段,最后是它的后期阶段,并非像这样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时间的顺序来安排的。”这个论述表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考察的是已经形成的、在自身基础上运动的资产阶级社会,而不是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灭亡的历史过程展开。因而,《资本论》是通过社会经济诸范畴的体系性进展而在思想中重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始于最简单的抽象范畴,并辩证地发展到具体整体。这种叙述不是线性的,因为起点并不是经验地和不证自明地给定的而是有待质询的。体系辩证法要求《资本论》中的诸范畴必须以体系性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组织起来,这些范畴的叙述顺序并不必然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一致。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在结构上有明显的相同性。黑格尔曾指出,“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逻辑概念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因此,黑格尔《逻辑学》的叙述方法,对马克思《资本论》创作的影响比实际理解的要大的多。对于这一点,马克思也曾承认重读黑格尔《逻辑学》对于他“材料加工的方法”是有帮助的,并且在《资本论》中他公开宣称自己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罗斯多尔斯基从马克思《大纲》中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大量引用进一步确认了《资本论》中的黑格尔辩证法因素。他在书中写道“《大纲》的出版意味着若没有首先对马克思的方法和他与黑格尔关系的研究,就不能写出关于马克思的学术评论。”历史辩证法源于恩格斯和普列汉诺夫的庸俗版本,这个范式的要点在于努力使一切事物满足恩格斯提出的辩证法“三大规律”,它由一系列例证组成,但却缺乏体系性。列宁曾在《哲学笔记》中抱怨说辩证法已经沦落为“实例的总和”,并明确指出恩格斯是这一趋向的始作俑者。所以,列宁才会做出这样的论断,“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而《资本论》第一章所涉及的商品和价值形式理论等正是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叙述《资本论》的特殊方法。而这一部分正是马克思所说的“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的特有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正如笔者指出的那样,恩格斯最先结合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考察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如果恩格斯的相关见解是大体正确的,列宁便没有任何理由提出上述论断。但“黄文”却公开指责“这句话被某些学者视为‘至宝’,在他们那里这句话成了否定和批判恩格斯乃至半个世纪以来所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证据,这是极其傲慢,也是十分荒谬的。”这种武断的指责,只能暴露某些学者对列宁的上述论断缺乏深入的研究。这一点,也表明学术界对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清算并非是要彻底否定“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

在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进行争论的过程中,那些支持该方法论的学者都普遍有一个担忧,他们似乎认为,对该问题的反思是要将这种方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体系中清理出去。“孟文”和“陈文”都曾明确提出要对所谓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或清算。但“黄文”却将这种“清算”曲解为想用一根大棒把学术界凡是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沾边的观点全部敲死。这不仅是对“孟文”和“陈文”的一个严重误解,也是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的一个误解。事实上,笔者主张的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方法论进行“清算”包含了如下两层含义。

第一,笔者要清算的是那种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等同于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的观点。笔者承认“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确是一种方法论,而且确实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体系中的一种。如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影响较大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就明确提出,“应当以顺次说明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形式来讲述政治经济学”。熟悉这一教科书的学者都承认该书正是贯彻“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将经济范畴的次序按照人类历史发展顺序来安排的。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不等同于马克思《资本论》安排经济范畴的方法论,两者之间是有明确差别的。笔者所谓的“清算”正在于说明这种差别,而并非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这种方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体系中清理出去,更不是什么所谓的“一棒子打死”。作为一种叙述方法不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可以用,甚至可以利用该叙述方法对马克思的《资本论》进行补充和改写。如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宇野弘藏认为,需要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贯彻始终,因而需要对《资本论》中很多不彻底的地方进行改写,把《资本论》变成真正科学的、马克思式的东西。这种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来改写《资本论》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路,因为要完全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采用的特殊的叙述方法,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一点连马克思自己也不否认。马克思曾多次表示,《资本论》中分析商品的部分是最难理解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主张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来补充或替代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以达到通俗化的效果,让普通大众更容易理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1867年6月16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恩格斯建议,“可以把这里用辩证法获得的东西,从历史上稍微详细地加以证实,就是说用历史来对这些东西进行检验……你一定能就这个问题写出一个很好的补充说明,用历史方法向庸人证明货币形成的必然性并表明货币形成的过程。”恩格斯的这段话实际上表明了他和马克思在对价值形式理论叙述方法上的差别,否则恩格斯就不会提出这种叙述方法上的建议。因此,那种主张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等同于《资本论》的叙述方法,并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该问题上存在差异的观点,构成了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双重误解。

第二,主张清算是为了还原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的真相。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是一种叙述方法,但绝不是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马克思《资本论》的叙述方法是一种“普照光”法。这种叙述方法的精髓就在于政治经济学范畴的出场次序应该与他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相对应,即前文所述的体系辩证法。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是“普照的光”,因此马克思是按照资本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来安排政治经济学范畴的。这一点,可以通过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阐释来进行说明。马克思认为,“从地租开始,从土地所有制开始,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为它是同土地,即同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结合着的,并且它又是同一切多少固定的社会的最初的生产形式即同农业结合着的。但是,这是最错误不过的了。”因为,地租是封建社会的主要问题,而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工业部门,完全由资本支配……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在这里,马克思表述的意思十分清楚,即虽然地租在历史上是先于资本而存在的,但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必须在土地所有制之前加以阐释,因为资本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是一种“普照的光”。所以,马克思是根据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的逻辑顺序来安排经济范畴的出场次序的。至于这个范畴是否遵循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则与马克思叙述方法的主旨无关。对此,马克思也曾明确强调,“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

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视为马克思《资本论》叙述方法的观点滥觞于恩格斯,强化于苏联,流行于中国,至今仍然被学术界绝大多数人多接受。主张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进行“清算”,的确容易引起学术界一些学者的误会。但如果真正理解“孟文”和“陈文”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者对该问题所做的批判性反思,那么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宣告“终结”了。因为无论是马克思《资本论》中采用的体系辩证法为主体的方法还是所谓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都可以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吸收。至于哪种方法论更加合适,要看构建经济理论体系的实际需要。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的探讨与争鸣,不应该停留在故纸堆中寻觅材料,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对该问题的讨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联系起来,实现方法论上的创新。这也是笔者提出“清算”该问题的一个初衷。

三、方法论的反思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建构相联系

“孟文”和“陈文”提出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的批判性反思,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是考虑到该问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存在较大的关联。但在现有的与我们进行商榷的文章中,却看不到有关这些问题的论述。学界公认,《资本论》的叙述方法和体系结构,是一个“艺术的整体”,代表了辩证方法最高的成就。所以,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以《资本论》为标准,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叙述方法或体系结构上的成熟程度,并尽可能地模仿《资本论》的体系结构和叙述方法。如前所述,“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曾经影响到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体系的构建,而今“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第一,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学解释。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为了在学理上论证这一点,一些学者片面地诉诸于价值规律,而将剩余价值等其他规律排除在外。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态度,事实上正是以“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为依据的。按照“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价值规律是先于剩余价值论而提出的,代表了市场经济一般,而剩余价值规律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因而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按照“孟文”的论证,所谓价值规律,是资本积累运动规律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价值规律,只有在劳动力商品化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存在。这就意味着,价值规律并不能脱离剩余价值规律单独发生作用,相反还是以剩余价值规律为前提的。价值、剩余价值和资本是一组互为前提的概念。只要接纳了其中任意两个概念,第三个概念在逻辑上就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将剩余价值和资本积累等其他市场经济规律一概排除在外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价值规律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并不能体现任何一种现代市场经济在其核心制度上的特殊性。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私人剩余价值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转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凭借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党领导下的国家经济治理,社会剩余价值生产才表现为一种强有力的趋势,并成为调节资源配置的基本经济规律。但由于学术界许多学者对剩余价值概念全然排斥的态度,导致这一认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结果是造成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缺乏自己独有的理论范畴,难以形成逻辑谨严的学说体系,且始终未能实现从政策话语向学术话语的彻底转变。

第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国家理论的叙述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与市场相互嵌入的新型双重调节机制。在理论上,除了要阐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外,还要阐释为何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政府)的作用,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化的国家经济理论。以邱海平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以国家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就是以“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为前提的。其理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直接推动者的作用,是市场经济的直接型塑者,按照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国家理论理应在起点位置出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仅仅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创建市场,国家本身代表了另外一种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往往又是和市场机制相结合而发挥作用的。因此,国家理论不可能在起点位置得到完整的阐述,必须要等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到阐明之后,国家的经济作用才可能获得系统的论述。因此,正如“孟文”指出的那样,“国家在整个理论架构中的位置或理论的叙述逻辑所应遵循的顺序,应该从市场经济的内在结构出发来安排,而不是按照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来安排。接纳这一结论意味着,即便国家在迈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表现为制度变迁的最初推动者或‘资本存在条件的创造者’,但在构建国家的经济理论时,却可采取与这种现象相反的路径,即先提出一个解释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在解释市场经济的动态效率的同时,也对市场失灵的原因加以解释,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入国家的作用,最终形成一个国家的经济理论。”

从上述两个层面看,如果将《资本论》的叙述方法简单地理解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事实上妨碍了将《资本论》的基本原理运用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于现实的解释力。这一现象在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突出表现为,《资本论》的核心理论即剩余价值论,在现有教科书里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能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逻辑起点,以板块型结构为体系结构,以社会主义政党-国家与市场关系为理论主线,构建系统的理论体系。这与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需要寻找一个可行且适宜的表述方式。

四、尾论

当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从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以方法论的创新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不能照抄照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使用的方法。机械地套用,只会导致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格式化,从而无法内生出适合需要的具体研究方法。马克思也正是通过方法论的创新即将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运用于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从而超越了英国法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实现了政治经济学的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是通过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百年的宝贵实践中得来,是由中华文明5000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成果。因而作为其理论反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然带有某种民族特征和文化特性。理论属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的文化决定了人们的特有思维方式。而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又给一个理论的创建提供了特定的方法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创新只有根植于中国自身文化、历史传统与现实实践,才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也只有根植于一个民族自身历史文化的理论,无论是引进的还是自创的,才能被民众普遍的理解和接受,也才能具体用于分析和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因此,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要“运用中国思维与语言将马克思《资本论》系统地‘重新阐述一遍’,实现中国思维传统和马克思《资本论》理论思维内在结合意义的‘《资本论》的中国化’”。

从这个角度看,在遵循《资本论》奠定的基本方法论原则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接纳包括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在内的具体方法论作为补充。由此,我们希望能够廓清有关“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问题的迷失,使得围绕该问题的长期争论,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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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经济研究》2023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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