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父系家族公社
父系家族公社是由母系家族公社演化而来的家族公社的另一类型。母系家族公社是以纵向的母子关系为主轴,以横向的母系亲属关系为辅助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公社。而父系家族公社是以纵向的父子关系为主轴,以横向的父系亲属关系为辅助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公社。
通常认为,父系家族公社与母系家族公社的最大差别在于其成员资格。父系家族公社在其成员构成上“包括来自其他氏族的妻子,所以父系大家族是由父系血缘和婚姻关系共同维系的人员团体(这与母系大家族有差别)”。[1]
母系家族公社与父系家族公社的上述差别不只意味着成员资格上的差异,更是意味着组织结构上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在母系家族公社,即便在其内部存在以对偶婚为基础的核心家庭,它是由作为母系家族公社成员的妻子及其子女与作为“外人”的丈夫组成的群体。因此,核心家庭本身并不是母系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相反,在父系家族公社,由于夫妻及其子女都是家族公社成员,核心家庭成为父系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
换言之,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母系家族公社是以个体为其构成单位的社会群体,而父系家族公社是以核心家庭为其构成单位的社会群体。因此,母系家族公社的组织结构随着个体之间协作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而父系家族公社的组织结构随着核心家庭之间协作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一、父系家族公社的两种类型及演化
在《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中,林耀华和庄孔韶对处于不同生态环境的欧亚大陆三个地区的父系家族公社进行了详细系统的比较研究。他们发现,各地父系家族公社之间存在鲜明的同一性。
首先,相距遥远的各地父系家族公社的居住方式表现出有趣的同一性。
“在巴尔干和高加索近现代山民家族公社的典型住房是院落式。一个院落构成一个家族公社。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嘎多为院落式建筑,内住有一个祖父的若干代男系后裔,一般50~60人,甚至达80人。据有关数据,有的扎德鲁嘎竟达200~300人,在保加利亚达到250人(80个劳力)。家族公社中各辈已婚男子有自己的房间。如在南斯拉夫的图罗波利乌的一个家族院落,至少有一座二层的巨大长方形屋,一层部分堆放杂物,二层有很多房间,经济建筑排列于一侧,饲养牛、马、猪、羊、鸭、狗。木栅栏做围墙。视地形特点,院落内建筑各有不同风格。占地面积大的家族公社,院落内住房、酒窖、磨坊、牲口棚等呈水平分布。有些山地可利用面积小,院落内建筑利用空间,呈垂直分布。在塞尔维亚扎德鲁嘎的二层建筑很普遍,在高加索常能见到达三、四层的建筑,并与经济建筑相连接。”[2]
在中国的西南地区和东南亚等地,流行的是一种竹、木、草、藤结构的住房,称为干栏,大多呈长方形。通常,较大较长的干栏称为“长屋”。长屋上层住人,下层饲养牲畜。有些长屋其内部划分成许多隔间,有些则没有隔间。近现代更常见的是有隔间的长屋,每一隔间居住着一个小家庭。
“长屋长度达数十公尺者并不罕见。例如我国云南西双版纳基诺族曼雅寨,在20世纪初,有长屋共住一曾祖父及其后裔,凡68人,共同实行大家族经济。20世纪中叶的龙帕寨,干栏长35公尺,内有27个小火塘,住一个父系大家族,共125人。泰国北部哈尼人一个长屋住至少20人。越南塞当人,一个长屋曾住100人之多。”[3]
家族公社的住宅结构也值得注意。
“单室住屋的格局应是反映早期家族公社的结构与性质的。在我国云南和中南半岛等地流行的干栏式长屋,以及格鲁吉亚人名为‘达尔巴扎’的石头单室住宅都属此类。单室大型住宅最原始的一种,内部居住面无小家庭隔间。上个世纪末的云南基诺族有的寨就有这种无隔间长屋。‘达尔巴扎’内居住面分备饭、吃饭和睡觉用,人口繁衍就扩大‘达尔巴扎’的规模。高加索的姆季乌尔人(Мтиульцы),50~60人的大家族,‘也住在一间大屋子里’,‘妻子们和她们的丈夫挨着,一对一对地睡在一个大床(塔赫塔)上,还安置有小孩的摇篮’。赫甫苏尔人大家族单室住房里也‘没有划分出小家庭的面积’。”[4]
“毫无疑问,无隔间的单室住宅与家族公社经济的整体性是吻合的。不过近两个世纪以来,最原始的单室住宅逐渐减少,那种操整体性经济的早期家族公社实例也几乎找不到了。在巴尔干、高加索的院落式住房,中南半岛的一个男性后裔形成的干栏住宅群都是由单室住房演变而来的。”[5]
其次,各地父系家族公社都集体共享生产资料和财产。
“以土地为例,凡是在氏族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地方,家族公社只是占有氏族一定范围的土地,有使用权,无支配权。20世纪中叶我国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居地都有家族公社占有氏族公地、集体消费的现象……西格鲁吉亚的斯万人,刈草场、森林属氏族所有,牲口和耕地归家族公社。这样,对家族公社来讲,刈草场和森林就是实际上的集体占有;牲口和耕地,家族公社则拥有所有权了。这是集体所有与集体占有并存的情况。早期家族公社对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所有制也是完全可能的。我们看到,远东冻土带的楚克奇人只有父系家族公社所有制,却并不同时存在父系氏族。”[6]
不过,有一点是一致的,各地家族公社都实行集体共享的方式。无论是家族公社占有制,还是家族公社所有制,只不过是集体共享的不同方式而已。与此相适应,各地父系家族公社在生产和消费方面都实行集体生产和集体消费的原则。
再次,各地父系家族公社的运行方式都具有鲜明的民主特征。
父系家族公社民主管理的特征尤其鲜明地体现在家长的职能与人选方面。家长的职能首先是维护家族经济的集体所有制,领导整个公社的经济和生活。
阿尔巴尼亚山民家长的职能包括:安排每天的劳动任务;处理对外事务;管理收入支出等等。“但他自己每天第一个上工,并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北部山民习惯法规定家长应是‘最年长的人,如果这个年长的人不具有做家长的必需的品质,那么在家族公社会议上要选举最聪明、有能力、最关心人的人当家长。未婚人也可以当家长’。‘在赫尔瓦提和斯洛文尼亚,常常在一年或某个短时期内就举行一次家长选举,假若原家长适位,可以继续担任’。在塞尔维亚的许多地区,‘家长衰老时,在他征得家族同意之后,便将自己的职位交给自己的一个最有能力,但不一定是长子的儿子;也可以交给一个兄弟或同族之人’。在南斯拉夫的马其顿亦如此。看起来,家长职能与职位确定的民主性质,并非地区性特征。泰国与老挝交界处的雅姆布瑞人家族公社的头头人选‘既看年龄,又看能力,有小小实权,但问题的解决要得到大家同意或经过讨论’。‘家长死去,其他男人就位要得到同辈人的非正式承认’。鄂温克人‘乌力楞’头头‘新玛玛楞’是‘公道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优秀的射手,有丰富的狩猎经验,为人勇敢,有魄力,会办事,并能说善道的老年男人’。基诺族家长虽然一般由年龄最大的当,但他必须有统筹安排家族经济与生活的能力。独龙人、崩龙人和布朗人亦如此。”[7]
“概言之,家长的能力是第一位的。在一些地区,年龄与其他条件常常结合考虑。家长的纪律权是有限的。对后代错误进行开导和批评,是高加索卡尔特利人家长的处理方式。独龙族家族长则善于调解纠纷,说服人们遵守独龙人的传统习惯,以维护家族团结。斯拉夫人轻微的体罚是有的,但只是一种教育的补充手段。”[8]
在家族公社中,除了男性家长还有女性家长。女家长同男家长一样,也是家族经济的管理人之一。女家长常常是家长之妻,她负责与妇女有关的经济活动。“‘在塞尔维亚的某些地方,女家长由一群妇女选举产生’。也有这样的情况,没有出嫁的姑娘被推举为‘女长老’,甚至在男家长暂缺时,由‘女长老’代替。”[9]
在家族公社的会议中,家长主持会议,男女有平等发言权。“在保加利亚,遇到特别情况,‘家长必须请求全家解决,而家长是家族决议的执行者’。”[10]习惯法只赋予家长以经济代理人和协调人的权力,他没有任何权力独自决定买卖或交换。家长的个人所有物也不比其他人多。
最后,各地父系家族公社都奉行人口、财产的世代与集体分化原则。
任何一个父系家族公社的分化并不导致众多核心家庭的自立,而是产生若干个较小规模的父系家族公社。
“新产生的第二代人的若干家族公社人数,明显地少于分化前的家族公社,这种公社的最常见类型是兄弟公社。例如我国云南苦聪人(拉祜西)还有这种分化方式,诸兄弟及其家属与诸堂兄弟及其家属等的分离在父辈时已有萌芽,伴随父辈死光,兄弟公社与堂兄弟公社随即正式成立。云南独龙族、巴尔干和高加索都有类似实例。新的兄弟公社因人口自然增殖会迅速变成人数众多的大家族。在这之前,各兄弟家族间互相扶持。因此,在早期家族公社分化而产生新的若干家族公社的过程中,既显示了家族公社世代分化的原则,又显示了同一世代诸兄弟家族的集体组合原则。”[11]
“早期家族公社的财产也依照世代与集体传递的原则。家族公社分化时,每个兄弟公社获得平均几份,是由兄弟公社中兄弟的总数决定的。兄弟家族作为一个较小的家族公社,在重新变成一个可观规模的家族公社时,又自行分化。兄弟们在生产资料与财产上的个人份额始终合为一个整体,兄弟们对个人份额的权利在家族公社中毫无意义,这种权利仅仅是在分化时才表现出来。”[12]
以上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
“(1)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集体占有(所有)、共产共食;按性别、年龄分工,不存在小家庭经济成分;人口、财产的世代与集体分化原则等等,一并概括为经济上的整体性。(2)家族公社成员之间在物质、思想关系方面的平等、合作、互助以及民主管理等特征概括为社会关系上的民主平等性。我们把具有这两类性质特征的家族公社称为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这是父系家族公社的早期类型。”[13]
除了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之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父系家族公社,可以称之为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虽然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在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仍然奉行民主与平等原则,但在经济特征方面与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有所不同。
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经济“已不是完全的家族公社生产资料集体公有(所有或占有)、产品集体平均分配的整体经济类型。生产资料的占有、生活资料的分配等方面,常常是家族公有(均分)、伙有(伙分)、私有(私分)等多种经济成分共生”。[14]
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实质在于,公有与私有成分以某种比例并存在家族公社内。有时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表现出摇摆性,公有与私有成分可能会随情况而发生变化。例如,“云南金平、勐腊的苦聪人已营个体经济,但一遇到灾荒即重新恢复大家族生产与生活,渡过难关后家族公社再行瓦解。但公有成分减少与私有成分增加是多元经济型家族公社经济结构的普遍发展趋势。”[15]
总之,“整体经济-民主型是家族公社的原始类型,代表了家族公社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民族学资料上都得到了证明。”[16]
林耀华和庄孔韶指出:“家族公社自身历史的早期阶段与晚期阶段分别带有民主型与父权型两种性质,可以认为是一般规律。”[17]早期阶段的民主型家族公社包括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和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与早期的民主型家族公社不同,晚期阶段的父系家族公社表现出父权特征。这里,“父权是指家族公社中家长的权力,它包括家族经济与财产的‘绝对’所有权。”[18]
可是,林耀华和庄孔韶指出:
“家族公社晚期阶段表现的父权、夫权有时已极为明显,但只要公社还未瓦解,其内涵怎样转变,也只能将父权、夫权的表现视为一种倾向,并将家族公社中的私有成分视为一种倾向。因为这时,无论是整体经济型还是多元经济型的家族公社,都仍保持着不同程度的整体经济成分与统一性。一些地区家族公社的家长尽管成了经济活动和全家族财产的支配者,但家族公有因素与传统所致,家长(或个别人)的绝对权力以及私有制的完全确立便不会实现。真正实现是在大家族瓦解为小家族时。”[19]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学术著作中,证实了家族公社早期向晚期的演变,人数将不断递减,父权型较之民主型家族公社的人口为少。家族公社渐渐排斥了远亲,排斥了旁系亲属,规模越来越小。”[20]“这种家族公社更多的是由父亲和自己的直系晚辈组成。”[21]可见,从成员的构成成分和经济支配权的特征来看,这种所谓的父权型家族公社非常接近于直系家庭或扩大家庭。
概言之,所谓的父权型家族公社根本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家族公社,它或者是在家族公社的解体过程中出现的某种过渡形式,或者是在其成员构成和经济性质上完全类似于核心家庭的某种家庭形式罢了。可以说,根本上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原则促成了这种父权现象。”[22]
综上所述,父系家族公社的演化过程是从最早的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开始,经过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最终分裂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过程。
二、父系家族公社与母系家族公社的异同
父系家族公社源自母系家族公社。如同母系家族公社,父系家族公社也是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的家族公社。但是,与母系家族公社不同,父系家族公社是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由若干个核心家庭联合而成的共同体。
在母系家族公社,由于夫妻分属于不同的家族公社,核心家庭本身并不成为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相反,如果夫妻成为同一家族公社的成员,核心家庭就会成为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换言之,如果夫妻真正成为一家人,核心家庭就会成为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而家族公社就会成为由众多核心家庭之间相互协作的共同体,家族公社的组织结构会随着核心家庭之间协作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表面上,狩猎采集社会的核心家庭与父系家族公社中的核心家庭都是以男女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完全相同的核心家庭。其实,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狩猎采集社会的核心家庭以夫妻双方各自需要为其根本基石,而父系家族公社中的核心家庭以父系家族公社的最高原则,即以母爱的精神为其根本基石。因此,狩猎采集社会的核心家庭本质上属于生物心理学层次,而父系家族公社中的核心家庭本质上属于社会文化层次,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层次。
同理,母系家族公社中以对偶婚为基础的核心家庭也是属于生物心理学层次的核心家庭,其内部父子关系本质上属于生物心理学层次。与此相反,由于父系家族公社中的核心家庭是本质上属于社会文化层次的核心家庭,其内部父子关系本质上属于社会文化层次。这意味着,与根源于母子关系的母系亲属关系不同,根源于父子关系的父系亲属关系本质上是社会文化层次的亲属关系。
由此可见,父系家族公社是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的社会文化重塑生物心理学层次的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的产物。表面上只存在母系与父系的生物学差异的母系家族公社和父系家族公社,根本上是属于完全不同层次的家族公社。本质上,母系家族公社是属于生物心理学层次的家族公社,而父系家族公社是属于社会文化层次的家族公社。
夫妻双方同属于一个家族公社,意味着父系家族公社在其内部超越了生物心理学母爱的狭隘性。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与以具有生物心理学特性的个体为其构成单位的母系家族公社不同,父系家族公社以具有社会文化特性的核心家庭为其构成单位。可以说,母系家族公社是在具有生物心理学属性的个体层次上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展开人的潜能的共同体。与此相反,父系家族公社是在具有社会文化属性的核心家庭层次上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展开人的潜能的共同体。
父系家族公社的核心家庭是以亲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换言之,以亲子关系为主轴把慈孝奉为最高价值的家庭是父系家族公社的产儿,并不是自发的个体情感的自然产物。由此可知,中国文明视为理所当然的以慈孝为核心的家庭观并不是人类自发情感的自然产物,而是父系家族公社所孕育出来的社会文化的创造物。
父系家族公社的核心家庭不仅是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其成员之间形成最亲密的依恋关系的共同体,而且是具有足够的自立能力的相对独立的共同体。因此,随着核心家庭自立能力的发展,父系家族公社自然而然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展开分化统一运动。正是这个分化统一运动表现为:随着核心家庭自立能力的不断增强,相互依恋关系居于压倒地位的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渐渐演变成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最后,核心家庭像长大成人的孩子离开母亲的怀抱那样走向独立,父系家族公社解体为众多自主的核心家庭。
随着根源于生物心理学母爱的家族公社的解体,人类社会中出现了以具有社会文化特性的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以父系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部落社会。母系亲属关系是本质上属于生物心理学层次的亲属关系,而父系亲属关系是本质上属于社会文化层次的亲属关系。正因为如此,即使部落社会都以父系亲属关系为其主要社会关系,却能够展开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甚至于完全相反的社会文化。
由此可见,部落社会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彻底超越生物心理学层次,进入在社会文化的层次上展开自身潜能的历史阶段。
[1]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16页。
[2]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28页。
[3]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29页。
[4]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39页。
[5]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39页。
[6]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2(4):44-53页。
[7]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39页。
[8]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39页。
[9]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41页。
[10]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40页。
[11]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12]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13]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14]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52页。
[15]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54页。
[16]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78页。
[17]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17页。
[18]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19]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20]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21]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
[22]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