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洪,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人工智能与民法、商法学,主要著作有《服务合同立法研究》、《典型合同原理》、《民法判例百选》(主编)。
摘要:《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进入快车道。以《民法典》为基石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坚持守正创新,遵循累积性创新为主,其他创新为辅的立场;坚持系统思维,时刻关注《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和法学知识系统的整合性;遵循学科规律和学科方法论,着重关注解释学和比较法方法的运用;注重有组织科研,同时鼓励在基础理论方面开展自由探索。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载体形式上,多样载体的探索是繁荣和发展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在持续深耕教科书、论文著作、法典评注、判例评释等载体的基础上,可更加注重案例评释和民法争点等新的载体。
202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十年来,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日益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自觉行动,并取得丰硕成果。具体到中国民法学领域,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起草、颁布与实施的全过程,并形成大量高质量成果。面对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的需要,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仍面临在宏观倡导方面繁荣与在微观建构方面实践不足之间的张力问题。本文旨在讨论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现状
中国民法学,是中国法学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民法典》是中国民法思想、民法理论和民法智慧的集大成者,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意味着该学科能够系统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能否回答好这“四问”,是检验其知识体系是否科学的关键。而能否称得上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归根到底要看能否以中国法学科学回答这“四问”。
就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整体而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经过法律共同体的不断努力,法学学科已具备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作用机制。中国法学已形成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范畴、基本研究方式和体系化的基本知识,能够在回应“四问”中作出法学自身应有的贡献。2026年5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手册》出版,系统梳理提炼了22个法学分支学科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这既是对中国法学知识过往的总结,也是对中国法学知识未来的展望,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锚定“四梁八柱”。
就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而言,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进入快车道。《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手册》以专章形式,梳理提炼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简况、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和框架结构。此外,以《民法典》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无论在作为知识点纵深的微观制度阐释方面,还是在自主知识体系架构路径等宏观层面的探索方面,抑或在民法传统领域的深挖,以及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拓展方面,民法学界都有大量成果面世。
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载体形式方面,除了《民法典》颁布后快速更新的代表性民法学教科书、阐释民法典具体制度的大量论文著作外,近年来亦出现一些新的载体。其中,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兼具学理性和实务性的各种大型和小型民法典评注,以及以推动学说与实务互动为目标的各种新型案例评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我们拥有中国民法学的共识性知识,具备回答上述“四问”的立法论上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知识储备足以应对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民法典》构成回答上述“四问”的实践性知识。同时,《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让我们得以在适用《民法典》回答上述“四问”的过程中,不断检验、校准和发展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质言之,中国民法学已具备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然随着时代的变迁、世界形势变化和中国的快速发展等时空演变而不断更新,其应在更好回答“四问”中不断深化和拓展。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若干准则
某一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通常要处理好科学性和开放性、自主性和本土性、传统性和现代性、前沿性和体系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等诸多关系。就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而言,笔者以为至少应关注以下立场。
守正创新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态度。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对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辩证扬弃、推陈出新。中华优秀法律传统、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自我创造,共同构成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渊源。我们不能轻易否定多年来积累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谱系,对于人类历史上的优秀法学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学知识,需要进一步传承,这就是“守正”。也正因如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既尊重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对时代的发展作出回应;既吸收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成果,遵循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亦强调中国自己的价值理念。这既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又是为未来改革提供法治基础和通道。
创新是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然方式。所谓创新,既有“从0到1”的原始创新,又有“从1到2到N”的累积式、渐进式创新,还有“釜底抽薪”式的“破坏式”创新。就法学知识体系而言,经过历史积淀和长期法治实践,在特定时空领域内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知识谱系,“破坏式”创新恐难以实现。“从0到1”的原始创新也非常艰难,但并不是没有可能,尤其是在数字法学、涉外法治等新兴领域,传统法学知识体系在某些环节可能会面临瓶颈,存在开展原始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除此之外,作为人类法治生活经验的知识表达,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特别是在部门法学领域,更多地表现为累积式创新,这是历史性和时代性的辩证统一,也是对原有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迭代。作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主要构成的《民法典》,本身就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也是累积式创新的典型代表之一。与此同时,《民法典》在回应时代发展、人民需要的具体制度,以及编纂体例等方面亦有不少创新,以其为基石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同样需遵循以累积性创新为主,其他创新为辅的立场。
坚持系统思维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典》本身就是以民法知识的体系化作为目标和表现形式的法典。然而,即使已经有体系化的《民法典》,在具体制度涉及的知识体系建构方面,仍需进一步贯彻体系化思维。例如,涉及财产的返还和清算,既有不当得利返还,又有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等情形的返还和清算,还有合同解除、终止情形,亦会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体系化建构面临路径选择:是因循守旧紧跟德国民法学的基本框架,还是以《民法典》第157条为基础建构本土体系?针对有关问题,民法学界进行了大量讨论并取得丰硕成果,但要真正构建起我国民法上的返还法体系,仍需学界继续努力。类似具体制度知识的体系化需求,在民法学领域并不少见。
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除了关注民法学内部体系,还需关照法学知识系统本身。近代以来的哲学社会科学多采用学科建制,且通常细分为二级学科。二级学科建制推进了学科知识体系的细化与深化,同时,与一级学科的分化所带来的学科间通约性的降低一样,二级学科的分化也会降低各二级学科间通约性。法学学科内部各二级学科之间的“学科槽”,有时甚至比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的隔阂还要深,同一表述在不同二级学科中的内涵和范畴相差甚远。比如,民法学与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存在内涵差异,刑法学与民法学中的“占有”亦有不同内涵。这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各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在这方面,无论是民刑交叉、民行衔接,还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融等各方面的尝试,就如同各类“楔子”,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支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大厦时,起到了很好的固定与黏合作用。不仅如此,随着智能体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存储和获取变得更为容易和高效,学科建制带来的知识生产和传承的效率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部分替代。在人工智能赋能哲学社会科学的趋势下,如何从系统思维入手加强各学科系统间的通约,不仅变得更为必要且具有更多的可行性。
体系化思维同样需关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特别是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法学知识系统中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具理论原创性和实践指导性的重要法理论断。《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具有理论正当性,在公法、私法规范中都发挥着基础性的功能价值,其所确立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理应成为其他部门法共同遵循的制度基础,其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更是奠定了其他部门法权利保障的规范依据。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民法典》作为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其所具备的基础性法律地位,亦决定了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需时时关照其知识框架和内容对周边法学部门知识体系的影响,而周边法学部门或二级学科在建构相应自主知识体系时,需时时回望民法等基础性法律部门知识体系对其潜在的影响。
遵循学科规律和学科方法论是学科知识体系自主的重要保障。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学科体系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自主知识体系与学科体系紧密联系,知识体系决定了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及其内容。反过来,各学科自身的规律属性也会影响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路径选择,因此,应遵循各学科的规律来建构自主知识体系。
需要明确的是,法典化既是提升民法学知识体系化程度的标志性成果,又构成知识体系建构的制度性约束。从法学学科体系构成来看,既有关注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研究法的演进发展规律、深耕法的价值和运行的法理学等理论面向极强的理论法学,也有民法学、刑法学等实践面向极强的应用法学;既有以高度法典化为根基的民法学、生态环境法学等学科,也有尚未实现法典化或并不以法典化为目标的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二级学科;既有国内法面向的学科,又有国际法面向的学科,还有涉外法治面向的学科;既有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又有数字法学、涉外法治等新兴学科,不一而足。经过长期的发展,法学各学科都在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框架,但受制于学科关注对象、学科发展史的不同,各自立足的根基与知识生成的渊源也各不相同。就民法学来说,由于体系化《民法典》的存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特征之一便是存在制度性约束。无论议题的设定还是具体知识结构和内容,通常会受到《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和具体规范的影响。与此不同,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虽然也受到特定法治环境约束,但这类制度性约束相对来说会少一些。
此外,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也会受到民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法解释学构成了民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基本方法论。与此同时,方法论的迭代和创新尤为活跃,各种方法交会的局面日益呈现。近年来,文科实验室是研究范式转型的重要载体和标志性架构,旨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社科领域的研究提供数据和方法支撑,帮助其开展探索性文科实验。这些方法论的迭代,同样会促进法学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大模型、智能体的深入发展,作为具备相对稳定知识体系的民法学,同样会面临方法论的迭代和更新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此外,比较法方法论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面向回答“中国之问”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并不是关起门来搞封闭式建构。知识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树立全局视野,主动融入全球学术格局,在文明交流互鉴中不断提升中国学术话语权与影响力。可以说,只有明辨异同,才能真正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才能判断我们所建构的究竟是创新成果,还是简单的模板、母版、再版或翻版,也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体系的自主。此外,只有了解世界,才能更好地与世界沟通,使我们建构的自主知识体系为他人所理解,进而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实现文明交流互鉴。正因如此,在知识体系建构相关工作中,需特别强调国别和区域研究,尤其是国际传播。我们要建构的自主知识体系,绝不是“自说自话”的知识体系,而是能够嵌入乃至引领世界法治文明的知识体系。在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存在“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民有私约如律令”等民法精神传统,也存在田户、契约等诸多民事法律制度。自近代以来,中国民法深受欧陆民法影响,从文明互鉴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借鉴。如前所述,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我们坚持守正创新,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渊源。比较法方法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从局域性知识成为世界性知识,并得以构成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重要方法之一。需要强调的是,在运用比较法方法时,要时刻注意“本源追问”。通过本源追问,重新审视(域外理论)预设的前提,不再将中国法治实践视为西方理论的注脚或例外,而是将其作为理论创新的源泉。
有组织科研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有效方式。强化任务导向与鼓励自由探索是创新的两种途径。从国内外科研发展趋势看,从单兵作战到协同攻关、从单一学科研究到组织跨学科研究、从高校自主研究到政产学研相结合,已经成为攻克重大问题的有效科研组织模式。从现实角度而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是一个学校、一个学院单独能够承担和完成的,需要通过创新有组织科研模式来实现。有学者呼吁,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生产和创造必须有法学界和法律界各方主体的广泛参与,形成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在这方面,教育部正积极推动建立学会、平台、期刊、团队共同协作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模式。因此,如何加强各院校之间的联动,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合作攻关,成为亟待探讨的关键问题。此外,即使是一个学校内部,同样需要加强有组织科研。在具体组织方式上,是采取科研项目团队模式、学科组织模式,还是创新团队模式等其他模式,则需要各院校结合实际,采取适合自己的模式。以浙江大学为例,其正积极推动各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团队建设,通过设定目标、组建团队、保障资源等,推动服务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就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而言,近年来涌现的法典评注和判例评释,都是通过有组织科研构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典型代表。例如,《民法典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法典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大型评注,《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小型评注,以及《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注重学理深度的评注等,都是组织众多学者共同推进的成果。同样地,在判例评释领域,无论是《民法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还是《民法案例百选》(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在学界实务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例评释丛书,同样是有组织科研的成果。
当然,有组织科研并不意味着否定自由探索,特别是在基础研究领域,自由探索的重要意义不可小觑。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要特别鼓励在基础理论方面开展自由探索。对此,有文章深刻指出,当前法学各学科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赶热点”的现象,相对缺少扎实的基础研究作为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讨论易变成“低水平重复”,且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呼吁更加注重对基础问题和边缘问题的研究。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载体形式
多样载体的探索是繁荣和发展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从比较法的经验和目前的实践来看,教科书、论文著作、法典评注、判例评释等,在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越来越成为自觉性行动,学科手册等新的载体不断出现。前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手册》就是法学界的代表性成果之一。对此,浙江大学也系统谋划推出了“自主知识体系丛书”,包括手册系列、案例系列、外译系列等三种载体。手册系列提炼中国特有范畴与独创性理论,案例系列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外译系列推动中国学术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这些都是对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新载体的有益探索。在民法学领域,案例模式和“民法争点”方式的探索仍然不足,以下就案例型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以及“民法争点”载体形式作进一步阐述。
案例型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要求。自主知识体系源于鲜活的实践,因此,案例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案例有可能成为我们建构或拟建构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校准器”——检视其盲点或成效;另一方面,案例也有可能成为建构或拟建构的自主知识体系的“发生器”——成为知识生产的源头。从案例角度来建构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注意,主动自觉地以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为目标的案例研究与各学科多年来从事的案例研究,其立足点和方式存在差异,因而需在从事案例研究时,时刻注意知识体系框架及其内容与案例之间的相互照应。而且,通过案例建构自主知识体系,需特别关注个别与普遍的关系。案例的特殊性、个别性如何与自主知识体系所要达成的普遍性、一般性之间形成有效沟通,是我们从事案例研究时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事实上,个案或案例中总是同时蕴含着普遍性和一般性,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发现它。同样地,就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本身而言,如果把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个案例予以观察和研究,我们同样会面临个别与普遍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要审慎地思考拟建构的自主知识体系如何成为普遍性的人类知识总和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层面的案例研究而言,存在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判例”研究,其试图在不同个案中去发现、验证“活”的知识体系。另有一类案例研究,其以社会学视角,将某一法律规范从形成到发挥规范作用的运行过程作为案例,在此基础上,观察分析民法学知识的生成、传播与转化。二者均是重要的案例研究方法。目前来看,民法学领域以审判为中心的“判例研究”蔚然成风,而关注法的运行整体、采取类似法社会学视角的案例研究,特别是面向自主知识体系的案例观察和研究,尚待进一步开拓。
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载体创新方面,可积极探索“民法争点”的编纂。教科书、论文著作、法典评注、判例评释等,并不是体系化民法学知识的唯一路径。《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仍有多种可能性,存在多样化的载体形式。作为汇聚共识、启迪未来的“民法争点”,便是其中之一。
“民法争点”编纂对于继受法国家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而言,具有基础性工作的意义。法典评注虽然有力地促进了学理和实务的结合,但受制于法典编纂的规范表达,其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在体系顾及上略有欠缺;法典评注实务性较强,便于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查阅,但其多偏向于知识梳理,并非以研究者为其第一受众。以判例评释为中心的呈现模式,则多以“点状”方式展开,虽得以触及案例所涉问题的本质,但难免过于散在。与此不同,“民法争点”载体方式,以制度为论述单位,便于将原本散落的规范聚合,将不当黏合的规范重新切分,从中可以发现民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与变迁的脉络。该类“体系面向”的争点梳理,以“问题之所在”“论争之由来及其发展”“未来之展望”为关键要素,通过聚焦体系性的“集成创新”,弥补教科书知识相对滞后、论文专著单点突破、法典评注体系局限、判例评释散状呈现的不足,将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新的工作路径和载体形式。就中国民法学而言,可以凝练中国民法学领域的关键争点并加以整理,为共识和通说的形成以及未来的学说发展作重要铺垫。若是涉及重大争议命题,则可梳理其争议脉络,通过理性客观的学术评价形成有效沟通,从而为未来解决争议或推动发展奠定基础。事实上,通过多年的积累,中国民法学已经在不少领域形成稳定态势,也在不少问题上形成理论对峙的局面,中国民法学已到能够通过梳理争点推动发展的累积式创新的阶段,“争点”式写作恰恰有助于这一过程的顺利推进。
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6年第13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