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8月11日第3版
我国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仍在持续完善,制度实施过程中还有大量理论问题与实践难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应将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列为重点研究议题,准确把握其“最具创新活力”的定位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保障功能,依托理论研究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前不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开会专门研究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笔者在会议研讨中提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相适应。基于此,本文围绕该观点,从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角度,系统阐释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如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什么应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所以应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其理论依据有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直接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而中国法治建设乃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则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进人民民主、自由与幸福服务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相对于法治建设,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手段,法治建设是目标;而法治建设相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相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民主、自由、幸福,法治建设是手段,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民主、自由、幸福是目标。因此,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适应推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进人民民主、自由与幸福的需要。
其二,中国式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性,亦有其独特属性。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指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人民民主、自由、幸福具有鲜明特性: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发展民主着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同于“一人一票”选举的西式民主;保障公民自由既强调保障个人合法自由,又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不片面推崇绝对个人自由;增进民生福祉既强调个体美好生活需求,又强调社会整体共同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因此,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适配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全新发展模式,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其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直接目标和任务,而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不只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其更核心的目标是,促进实现我国宪法序言载明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式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当然对标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为全面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怎样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需要从多方面着力,最重要的是正确界定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和准确选择行政法学研究范式。
关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涉及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横向维度,主要是妥善处理本土研究与域外研究的关系,以及本学科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的关系。
关于本土研究与域外研究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多数行政法学者重视域外研究而轻视本土研究。近年来,部分学者逐渐重视本土研究而忽视域外研究。客观来看,两种倾向的出现均有其特定时代背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学科处于起步阶段,行政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学术积累有限,适度吸收借鉴域外理论,是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度与学科体系建立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法学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行政法学研究理应以本土研究为主。但学术发展不能走极端,既不能崇洋媚外、全盘西化,也不能闭关自守、妄自尊大。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的“自主”,而不是封闭和排外的“自主”。
关于本学科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的关系。本质上是如何把握学术研究的“专”与“博”的平衡问题。在学科建设初期,学术研究需要集中“专”,重视研究本学科的专门问题。当学科发展相对成熟时,特别是顺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要求,学术研究应当更加注重“博”,即充分重视跨学科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不能局限于单一学科思维,应当将相关问题置于整个公法学领域、法学体系乃至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加以考察。
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纵向维度,主要涉及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行政法学研究着力提炼原创性概念、范畴和理论命题是非常必要的。但学术研究只强调创新而不重视传承,也难以产出能够回应现实问题、具备科学品质的研究成果。就行政法学研究而言,如果脱离正当法律程序、越权无效、公开公平公正、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举证责任等经典概念、范畴,或者仅关注互联网、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现代公共治理中的新型议题,将难以产出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实际效用的研究成果。当然,在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数字技术深度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强调扎根于学术传统的创新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研究范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研究范式包括研究范围、视角、方式和路径的整体机制。狭义的研究范式则仅指研究方式。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研究范式展开讨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主流研究范式有实证主义范式、教义主义范式、智能主义范式。实证主义范式主要是通过研究行政法治实践,收集、分析和解剖案例来探讨行政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现途径;教义主义范式主要是通过对现行法规范和法秩序的法理解释来阐述行政法治目标和实施途径;智能主义范式主要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各种信息、数据,对比不同治理方案优劣,探讨依法治理的最佳方案。当前,学术界根据各自研究方向形成差异化选择:有的主要采用实证主义范式,有的主要采用教义主义范式,有的主要采用智能主义范式。其实,并不存在普适性、唯一最优的研究范式,学者应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选择不同的研究范式。就应用法学研究方向和现实法律问题课题研究而言,需要更多偏重采用实证主义范式和智能主义范式;就法理法史研究方向和相应课题研究而言,需要更多偏重采用教义主义范式。与此同时,身处现代信息社会,无论选择何种研究范式,都必须适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即便以实证主义范式、教义主义范式为主,也应当同时辅之以智能主义范式。这对于行政法学研究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需要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
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必须回答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与功能问题。作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是最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其是中国行政法治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独创性本土方案,是与时俱进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国家治理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必须立足法律监督定位,以法律监督方式推进中国行政法治不断发展,更好发挥其法治保障作用。
概言之,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最具创新活力的内容之一,是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部分。域外基本上没有与我国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制度。
客观地说,我国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相对较晚,行政公益诉讼是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仍在持续完善,制度实施过程中还有大量理论问题与实践难题需要研究和探讨。行政法学界在探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整体架构时,应将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列为重点研究议题,准确把握其“最具创新活力”的定位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保障功能,依托理论研究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