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石,与新中国的国家创建与国家治理同向同行,在创建民主革命政权、缔造新生政权体系、完善国家制度体系和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不同历史时期,开创了生动的治理实践,取得了丰富的治理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统一,实现了全面整体治理、人民民主治理、集中高效治理、依法依规治理和长期稳定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制度优势和治理优势。新时代新征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强化党建引领,夯实制度基础,联动主体协作,优化法治体系,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和保障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石。70余年的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真正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因此,深刻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历史、治理逻辑、治理优势和治理路径,对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兼具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国家制度体系作为支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基石,形成和建立了国家治理的价值体系,搭建和完善了国家治理的制度框架,体现和增强了国家治理的实践成效,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托。
从制度属性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回答了“国家权力怎样掌握”“国家治理如何运行”的基本问题,决定着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形态。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坚持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将人民作为制度主体、权力主体和实践主体,使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性和自觉性。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取向,规定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平台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厚植了人民底色。
从制度关系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制度形成和运行的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创制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立法程序可以创立、发展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在此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做出了实质性创立,并赋予了国家各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为国家其他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制度支撑。一方面,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构建起覆盖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国家其他制度的执行以及国家治理活动有规可循;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凭借完整的监督体系,对国家制度运行和国家治理实践进行约束和规范,以防“制度异化”和“治理失范”。综上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国家制度的形式把社会主义构建起来,把共和国支撑起来,把国家机器运转起来,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制度效果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实现良政善治的显著功效。民主“是指通过行动重组公共领域的集体力量和能力”,即推进国家治理的实践效力。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只是对国家政权合法性作出了确认与证明,更是以回应国家建设、民生福祉、法治发展等公共议题为实践导向。从“五四宪法”的制定到《民法典》的编纂,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到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健全,从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要,推动制度法律与治理需求有效对接,增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实效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保证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提供了根本制度支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演进
制度的产生、变迁、完善、发展基于特定的时空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现实、从探索到确立、从创建到完善、从发展到成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如何组织国家政权、怎样有效治理国家的实践过程。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展现出推动国家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治理功能。
(一)制度探索: 创建民主革命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和推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形式,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构想,为建立新型国家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从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到“三三制”参议会制度再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探索与实践,适应了中国革命主要矛盾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为建立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改造、凝聚人民力量的民主革命政权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中心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形势需要,建立了“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苏维埃政权,形成了贯通全国、省、县、区、乡(市)五级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各革命根据地的互动沟通,对于扩大党和红色政权在全国范围的影响具有支撑作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建立自由平等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创立了参议会制度,凭借边区、县、乡三级机关体系保证民意的畅通表达与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三三制”原则将一切拥护抗日的阶级和阶层纳入民主政权,不仅为边区治理提供了科学民主的实践路径,而且有效整合起各革命阶级团结抗日的人民合力,为抗日战争胜利注入了磅礴的主体力量。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化与执政范围的扩大,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解放区设立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创造了各界人民共商国家建设大计的制度平台,同时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条件和经验。
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没有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为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治理方式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制度创建: 缔造新生政权体系
随着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以何种国家制度建设新国家、组织新政权,成为关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福祉的根本性问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变革,使拥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中国从根本上实现了由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到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跨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确立了新中国的政治架构、制度框架和法律原则,构筑起新生人民政权的民主大厦。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明确了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组织方式,建立了由立法系统、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共同组成的政权组织结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大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关于国家机关的重要法律,对各个国家机构的产生、性质、组织和运行进行了专门化的法律界定。通过对民主主体、民主原则、民主机构、民主权利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的运行轨道和实践规则,实现了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合理调节与有效控制。
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为汇集和表达人民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讨论和决定国家各类重大问题提供了有效制度平台,而且充分调动和凝聚起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强大合力,为新中国国家建设确立了政治前提、指明了发展方向。
(三)制度发展: 完善国家制度体系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的作用和功能日益凸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第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建立。第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拓宽制度建设的覆盖范围,构建起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为深化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全面的程序性、规则性保障。第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系国家发展的重要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巩固和夯实了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为开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的制度贡献。
(四)制度完善: 健全国家治理体系
马克思指出,“治理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为治理而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这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核心目标和重要任务,以制度运行为国家治理赋能增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足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和国家发展的根本方向,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完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方面,全国人大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为巩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组织保障贡献人大力量。在建设国家法治体系方面,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完善和加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发挥了立法对国家治理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在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方面,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范围、权限、程序,搭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国家监督过程的长效化和监督领域的全覆盖,保证国家治理各种事项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有效开展。
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和结构性矛盾,通过相应的建章立制、构建体系,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率和活力,为形成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完备的制度体系与全面的法治体系。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理逻辑与治理优势
制度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前进方向和运行框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具有规范、塑造、引导功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统一,促进了人民民主与国家治理的有机结合,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体现出显著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运行优势、法治优势和实践优势。
(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现全面整体治理的政治优势
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包含多元主体、多重利益、多维领域的复杂系统,需要具有强大凝聚力、引领力和组织力的政党予以支撑和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到国家治理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为推动国家治理的整体统筹和系统协调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在现代国家,政党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现社会力量的充分动员和有效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先进政党,“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拥有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网格。性质的人民性、代表的广泛性和组织的系统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动员和整合的覆盖面与影响力,使中国共产党能够有效识别不同社会群体的个别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和凝练出全社会的根本利益,进而转化为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因此,党的全面领导能够将分散化、原子化的政治个体黏合成为集中化、整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并指引整个社会追求和实现一致的价值目标。党的全面领导不是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直接管理,而是需要借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得到具体落实。一方面,我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有党组,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组这一领导机构将重要思想、重大决策、战略部署输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体系中,为党的主张、国家发展目标和人民美好向往的融合交汇提供了组织载体。另一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党的主张以立法建议的形式,交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由各国家机关贯彻实施和有效执行。这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和治理实践转化为推动现代化建设有序进行的治理成果。通过一系列组织化、制度化、法治化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治理分歧、凝聚治理共识、确定治理方向,并凭借“纵向各层级贯通、横向各机关联动”的组织结构,使共同的治理目标覆盖国家政权体系的全过程、各层面,将政党、人民与国家机关凝聚成利益一致、同心同向、团结干事的治理整体,为国家治理的协同开展、系统运作凝聚起集体的治理力量。
(二)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民主治理的制度优势
民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和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制度的存在样态和发展方向。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民主在新时代中国的实践形式,以全链条的民主过程、全方位的民主体系、全覆盖的民主领域,将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现实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建立起了人民意愿与国家权力的实质性连接,为国家治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制度安排。
在我国,人民民主的真正意义不仅在于从价值层面确认人民对国家的本质性规定,更在于“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实践方向,实现了人民主体与人民治理的有机统一,为国家治理筑牢了民主根基、奠定了民意基础。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代表的人民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主体和参与主体,是人民群众同国家治理良性互动的桥梁纽带。我国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按照适当比例涵盖不同民族、不同党派、不同职业、不同地域,这使人大代表不仅产生于人民,而且与国家主体力量和社会关系结构相适应,成为人民意志的“整合器”和国家意志的“转换器”,进而保证国家政权“完全地、绝对地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过程的连贯性。民主过程回应“民主如何运行”的基本问题,关系到民主治理的现实成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选举制度、组织制度、听证制度、议事规则等制度要素,涵盖议题设定、政策形成、政策实施、政策监督等实践流程。制度规范与实践环节的协同配合、相互支撑,构成了有机衔接的民主过程,使人民意愿能够贯穿国家政权系统的有效运行。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领域的全面性。“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民主的覆盖范围扩展至政治事务以外的领域,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按照民主原则运行。通过推进民主主体性与实践性、过程性与实质性、程序性与实体性的融会贯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始终在场”,使国家公共政策有效回应民生关切、真正增进民生福祉,国家治理成效更为具体地、精准地、真实地、有效地体现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三)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中高效治理的运行优势
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构建权责明晰、高效运作、协同运转的国家政权体系,以应对和处理范围日益扩大、难度不断增加的公共事务。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了民主与效率、秩序与活力的高度统一,保证国家治理既充分激发社会各方力量的创造活力,又有效凝聚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任何问题的政治本质一般都在于它与政治国家的各种权力的关系。因此,有效的国家治理,关键在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充分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用民主集中制,既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对象划分与作用规定,又确保了国家权力运行的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实现了权力分工与权力协作的有机统一,为连续和稳定的国家政治生活塑造了结构明晰、相互协调的权力系统。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治理各要素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保证权力配置的合理性和全面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一委两院”,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形成了国家治理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体系,为推动国家治理的有序运行提供了程序保障与规范框架。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步调一致、高效执行的权力协作,保证分工后的国家权力的整体协同。第一,国家权力经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分配仍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不因私利而相互掣肘、互相对立,保证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人民性。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府一委两院”的本源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具有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始终围绕国家治理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相互推动、有效互动,为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和有效的政策输出提供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障“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基础上,既保障各国家机关依法自主发挥职能,又促进各国家机关在人大的指导协调下形成治理合力,避免了因过度分权导致的政策摇摆、因过度集中带来的决策专断,使我国能够集中高效组织推进各类公共事务,有效提升了公共政策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运作效率和执行质效。
(四)以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依法依规治理的法治优势
法治是现代国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确立了运行规则和实践规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平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促进国家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开展。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要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民主实践与法治实践的互构共进,实现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推进立法,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保障。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人大作用、完善法治体系的权力支撑。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生活背景等为国家立法决策建言献策,并通过议事协商机制推动不同立法观点的相互碰撞和彼此交融,促进“个人偏好”向“社会偏好”的有效转化,从而提出更加审慎、更加客观、更加科学的立法建议,为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民意指引。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监督推动执行,为国家治理奠定实践基础。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针对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具有开展执法检查、严格监督执行、保障法律法规落地落实的职责和任务。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为基础,各项法律法规能够严格限于法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最大限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最大程度发挥法律作用、推进法治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法律创设为国家治理制定规则,以民主过程为法治实践提供智慧,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使国家治理在人大民主实践中围绕目标任务规范运行,在法定框架中解决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以维护国家统一实现长期稳定治理的实践优势
推动国家发展、实现良政善治是衡量民主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贯通国家治理各层面、各维度的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保证国家的权力统一和有效治理。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我国设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镇级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个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保持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民主治理实践,使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层层传导、逐级落实,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制度统一、政令统一。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为前提,充分发挥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第一,保障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享有自治权,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施政、积极作为,破解影响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中央和地方凝结成为有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有效克服了各自为政、尾大不掉和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治理弊端。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优化路径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显著的制度优势和丰富的实践成果,有力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制度就完美无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发展了。”面对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人民对民主的新期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探索和发掘现实可行的治理实践方式,为内容日益广泛、层次日益多元、结构日益复杂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凝聚起磅礴力量。
(一)强化党建引领,坚定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水平实现系统性、整体性跃升的实践过程。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强化党建引领作用,理顺和统筹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第一,建好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贯彻落实机制。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稳定、清晰、可操作的实践机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关键性工程,为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了实践路径。一方面,要建立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与人大机关、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方面支持人大依法履职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要健全人大系统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将党内监督贯穿于人大立法、监督、任免等全过程,严防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异化,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与党的初心使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同频共振。
第二,健全人大系统内部党的组织机构体系。严密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是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人大系统的党组织是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健全人大系统内部党的组织机构体系,既能够使党中央重大决策更好地实现纵向贯通,又能够使人大系统内部产生密切互动。一方面,要优化各级人大党组织的设置与功能,厘清各级党组织在人大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使其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要织密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组织网络,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协同联动,形成目标一致、高效运转、关系顺畅的组织合力,实现党的组织对人大各领域、各环节工作的全面覆盖,保证党的意志能够迅速、准确、有力地传输至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层级。
第三,加强人大系统内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人大系统内部的党员干部,是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一方面,既要促进党员干部科学理解党的创新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高政治领悟力、判断力和执行力,还要加强宪法法律、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议事规则等方面的专业学习,培养精通人大业务、深耕党的理论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增进人大干部同党委、政府、司法等部门干部之间的合理交流,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协同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
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载体,国家治理的长效发展,要求“以现代国家制度建设规范和优化政治权力、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遵循“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的重要原则,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各项制度,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加系统规范、稳固有效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定不移筑牢根本制度,为国家治理“夯基垒台”。根本制度是在国家治理中起顶层决定、覆盖全域、统领全局作用的制度,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形态,是国家治理必须始终坚持并巩固夯实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和健全根本制度的执行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根本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规范程度、落实程度和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强化各项根本制度之间的互动联通,充分发挥根本制度体系对于引领国家治理方向、规定国家治理基本属性的集成效能,保证国家治理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立场和原则不断深化。
第二,守正创新完善基本制度,为国家治理“立柱架梁”。基本制度体现根本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主要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为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提供了规范原则和实践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在遵循我国根本制度的发展要求和运作框架的基础上,一方面形成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支撑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稳固基本经济制度的“四梁八柱”;另一方面,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引领机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化,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优化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构件”。
第三,与时俱进创新重要制度,为国家治理“积厚成势”。重要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的、在国家治理具体领域和具体环节发挥作用的制度,旨在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如何落地的问题,因而要随着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运动不断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增强回应国家治理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新的治理领域、新的治理实践的需求性供给,不断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高质量、高品质、高效能的制度产品,推动我国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落地生根、落实落细,进而持续创造真实管用、人人享用的治理成果。
(三)联动主体协作,汇聚国家治理的多元合力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需要整合、协调和活化各种社会关系和治理资源,因而是多元主体共同谋划、协同并进、合力共塑的实践过程。“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展现了不同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共创价值的实践样态。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有效整合各治理主体的诉求,通过深化和拓展“两个联系”汇聚多元主体的治理合力,促进人民意愿向国家意志的有效转化,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凝聚起团结干事的主体力量。
第一,持续优化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与结构。任何个体或阶层被排除在公民的范围之外,这些个体或阶层的利益将会被忽视或直接受到损害。人大代表结构不是静态的固定存在,而是需要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优化代表组成结构,将新兴社会阶层更好地纳入人大代表结构之中,增强人大代表在人员组成上的广泛性,实现人大代表构成与我国社会结构的对应与平衡,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为国家治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不断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的内容与形式。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动员人民群众、征集治理意见、汇聚治理合力的前提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工作站等创新性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熟悉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拓宽民主民意表达渠道,使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不同职业的人民群众的治理经验和治理创造在人大工作中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治理力量,从而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民意依据和真实的民生动态。
第三,拓宽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平台渠道。密切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不同治理主体的意愿诉求输入和传达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完善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健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与代表、群众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将社情民意通过人大代表充分通达至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中,实现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使多元主体的治理合力服务于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制定与政策举措的有效实施,从而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丰富的治理智慧和合理的决策参照。
(四)优化法治体系,保证国家治理的规范有序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在法律制定的完备性、法治实施的高效性、法治监督的严密性、法治保障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基石。
第一,坚持治理导向,推进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质量与效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要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建设的需要,丰富和完善国家治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和涉外领域的立法项目,促进法律供给与治理需求的有机统一,而且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机制,保障立法成果的横向兼容与纵向贯通,进而实现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支撑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体系。
第二,注重协同运作,推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统筹完善执法、司法、守法,推动法治实施的协调高效运转。在执法方面,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案件。在司法方面,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司法责任制,维护司法工作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在守法方面,要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责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水平,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行为习惯。
第三,强化规范约束,推进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实践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要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保证执法司法权力在国家治理中得到有效制约监督;另一方面,要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使法治监督延伸至国家治理全过程和全领域。
第四,突出常态长效,推进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稳定发展、平稳前行的重要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推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法治建设的人才支撑;其次要提升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的制度化程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巩固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石;最后还应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充分合理运用,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的深度融合,夯实法治建设的科技保障。
结 语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历史与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效保证和推动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有力支撑和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有序发展,彰显出强大的制度生命力和显著的治理优越性。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要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与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坚持中发展、在创新中完善,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