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於兴中教授、翟小波教授及各位参会师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也倍感荣幸有机会参加今天的会议!对我来说,这个会是我期待很久但又是险些失之的一个会议,原因是自从去年八月间接到小波教授的邀请之后迄至今年三月的近半年时间里,我的精神内部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一场严重的危机,一是焦虑AI时代个人写作还有无意义,一是焦虑当一个人在进入人生的下半场之后该如何自处。这两重焦虑深深地折磨了我近半年,使我对於兴中教授著作的阅读及相关写作时作时辍,几近中断。幸运的是,每当我接近放弃之时,内在良心的自责声便总会适时涌出,沉郁而持久,不断诘问我是否想让人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情谊归于虚无甚至于玷污它?!的确,我与於兴中教授二十多年的交往极大地丰富了我的人生,他是那种让我觉得人生是值得活下去的极少数的人。在近半年的时间里,我终于克服了重重心魔,按照小波教授的指示,写出了一篇两万余字研究於兴中教授的文字,名为《人性结构、文明类型与现代性危机视域下算法社会的新启蒙——我对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的理解与反思》。虽然文章还很粗糙,但当我三月底按时提交给莉莉的时候,内心是十分轻松而愉悦的,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我庆幸我到底没有辜负我自己。不过我今天主要不是讲这篇文章,而是讲讲经由这篇文章所引发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问题。
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应该认真对待於兴中教授。
对于当下中国法学人来说,应该是十分幸运的,因为中国在经过了曲折坎坷的漫长折腾之后,正在进入一个“法学的时代”。据我二十多年的研究,从中华文明长程宏大视域来观察,这是一个在中国思想史上是继经学时代、理学时代之后的一个新时代。法学人必将在建构现代中国新文明进程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这是思想史的必然逻辑,毋庸置疑。试看当下中国法学人之活跃,如过江之鲫,确为以往中国数千年历史之所未曾见,正是应中国正在进入法学时代之运而生的景象。
当然法学之建构远不自今日始。我认为从精神气质上讲,法学之建构可溯源到清中叶戴震《孟子字义疏正》中对理学的破坏,犹如宋代朱熹在《大学注》中苦于找不到前贤“格物”原义,于是他自信依照事理写下“格物补传”,所谓代圣贤立言。也许在朱熹看来这不过是依理行事,然而可能他没有意识到在中国思想史上这是石破天惊之举,因为此举表面上在为圣贤立言,而实际上突破了“圣贤宗拜”的经学时代,而开启了“事理遵循”的理学新时代。近千年之后的戴震进一步认识到所谓理不过是人的意志而已,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谓人为自然立法,因此此说又是石破惊天,它为一个“意志自主”的法学新时代奠下了第一块基石。从这个思想脉络看,晚清以来的所谓法学大变局其实早已埋下了伏笔。
在当下中国,法学人纷纷粉墨登场,法学思想竞相绽放,令人不免眼花缭乱。我认为所有的法学人的出场都是有价值的,所有的法学思想的呈现都是有意义的。但同时我也认为价值有高低,意义有大小。我观察当代中国法学人及法学二十多年,我看到有人以位胜,有人以势胜,有人以气胜,但於兴中教授以德胜。以位胜者,位失而败。以势者胜,势弱而败。以气胜者,气虚而败。唯以德而胜者能长久。於兴中教授作为以德而胜出的当代中国法学人,我甚至认为他是现代中国法学的“殿军”。因为现代中国法学由权利本位论法学(张文显教授等)肇其端,经本土资源论法学(朱苏力教授)自醒,再通过规范论法学(谢晖教授)、法权论法学(童之伟教授)、新程序主义论法学(季卫东教授)及自主性知识论法学(邓正来教授、孙国东教授等)落地,最终归结于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但同时我又不得不说,於兴中教授虽然受到学界不少人的真心喜爱与高度关注,其实并没有得到认真对待。
我在十六年前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一书中,我自认为已对当代中国流行的法学思想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度解读,甚至自以为澄清了中国法学的迷雾,把握到了中国法学的命脉,但是今天看来该书存有一重大缺陷,它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於兴中教授的法学思想。近半年通过写作《人性结构、文明类型与现代性危机视域下算法社会的新启蒙——我对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的理解与反思》一文,我意识到於兴中教授的法学思想是当今中国最为沉潜也最为深刻的法学思想,因此我自认为该文既进一步填补了我在十六年前的思想缺陷和思维盲点,同时我自己也完成了一次精神上的自我突破。
我昨天在翻阅本次会议议程时,惊异地发现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江照信教授所作学术报告的题目竟为“於学与哈佛中国法传统:读於师论庞德在中国之影响”,我不知道“於学”这一概念是否为江照信教授首次提出,但这一概念让我耳目一新,倍感振奋,这可是一个学人的至高荣耀啊,似乎当代中国法学人中还没有哪位学人享受到此等荣耀,但我觉得於兴中教授是配享这一巨大荣耀的法学人!同时我也希望我的参会文章是参与研究“於学”的一个姿态,是认真对待於兴中教授的一个开端!
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於兴中教授的知识贡献。
我们都知道,近三十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向中国法学界提出了一个著名诘问:什么是你的知识贡献?朱苏力教授提出这个问题的学术背景当然是焦灼于中国法学对西方法学的亦步亦趋,中国法学界的知识殖民化现象也许是中国学术界最为严重的领域,所以当朱苏力教授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无异于对中国法学界甚至于中国整个思想界的一次当头棒喝,甚至狮子吼。
三十年来,“朱苏力之问”对中国法学人甚至整个中国现代学人来说一直就犹如“斯芬克斯之谜”,命令着中国法学人甚至中国现代学人作出自己的回答。我个人也长时间陷在这个犹如“斯芬克斯之谜”的 “朱苏力之问”中。然而,当我写完了《人性结构、文明类型与现代性危机视域下算法社会的新启蒙——我对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的理解与反思》一文之后,我认为“朱苏力之问”已经有了答案。这个答案就是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
其实仔细分析“朱苏力之问”之提出的语境,我们会发现,支配“朱苏力之问”的有一个很大的思维范式,就是古今中西之争。因此化解古今中西之争这一思维范式是回答“朱苏力之问”的底层逻辑。古今中西之争思想范式背后隐藏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或者说中国如何从一个古典社会转进成为一个现代社会?但这个问题是潜隐着的,古今中西之争思维范式却是概念化的,概念化的思维范式会封锁人的思维,而没有能力返回到问题,更没有能力将问题再问题化(邓正来教授语)。对支配中国近两百年的古今中西之争这一思维范式,我有一个基本看法,它是方法论上的概念主义,其特征是预设了一种答案要求现实服从于它。因此必须砸碎概念的外壳,认识到概念不过是问题的一个答案而已,这意味着一个概念只是赋予不确定性的一种确定性。十多年前我还在广西大学法学院工作的时候,针对方法论上的概念主义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即方法上的回溯主义,即从概念回溯到问题,将概念看成是问题的一个答案,其实也就是从确定性回到不确定性。这种方法与古希腊哲学家比如说苏格拉底走的是反方向,他要“给不确性以确定性”,我则有从确定性回到不确定性。方法上的概念主义使人受制于概念的桎梏,而方法上的回溯主义则给人以自由。我用回溯主义方法论透视於兴中教授的著作,意识到他的著作表面上由长短篇什所构成,其实有一整套宏大思想体系孕育其间,是真正可能如江照信教授所言的“於学”而毫无惭色的。於兴中教授并不仅仅关注中国如何转进成为一个现代社会,他的问题意识更进一步,提出了“走向并超越法治”的学术目标。这意味着,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已经远远超越了支配中国思想近两百年的古今中西之争思维范式。
积二十多年与於兴中教授的近身交往,我深感中国现代哲学家李泽厚等人所言“中国哲学是情本论而非智本论”这一论断的确实性,於兴中教授自觉不自觉之间向我流露出的浓郁的情谊,我觉得是他构造他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的一个原动力。所谓“新人性论法学”并非於兴中教授的自我命名,而是我近半年的一个领悟。我觉得於兴中教授的思想至今没有得到通透的把握,不同的人只是基于自身的片面性而加以言说,或者讲法治,或者讲人性三性,或者讲文明秩序,甚至讲数字素养或算法社会,如此等等,均为仅得其一斑而不能窥全豹。究其因由,我觉得问题在于庄子所言“道术已为天下裂”所致。今日之学人,多陷在现代西方学术的分科体制之中,在方法上的概念主义范畴之内讨生活,我运用方法上的回溯主义就是要回到这种为天下所裂之道的原初性,将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在整体性上作一呈现。具体来说,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由《法治与文明秩序》《法治东西》《法理学前沿》及《数字素养》四部曲所构成,“新人性论法学四部曲”之间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其中《法治与文明秩序》《法治东西》两部著作提出的人性三性论及文明秩序论可以看作是新人性论法学的理论基础,《法理学前沿》提出的前沿法理学种种尤其是德性法理学可以视为新人性论法学的理论建构,而《数字素养》则可以看成是新人性论法学视域中的批判性运用。有了对於兴中教授新人性论法学由上述三大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这样一个基本认识,那么进一步,我意识到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所形成的基本语境是中国问题(古今中西之辩)与世界问题(启蒙与反启蒙/现代与后现代之争)的双重交叠,而其内在旨趣指向则是在AI数字时代的算法社会里高扬一种新的人文启蒙精神。
因此我认为,作为现代中国法学之殿军的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是对“朱苏力之问”的一个精当回答。
最后,我简要讲讲第三个问题於兴中教授新人性论法学的文化自觉意义。
自从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的主张以来的近几十年时间里,国人喜谈文化自觉者多矣!然而如何恰当地谈论中华文明的文化自觉在今天依然是一个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但我认为,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思想在重构中华文明的文化自觉上有重大的意义,它克服了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思维方式。
金观涛先生在《轴心文明与现代社会》一书中将德国哲学K·Jaspers在《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提出的轴心文明论加以充分发展,形成一种超长时距的大历史观,以此来观察人类整体历史的进程脉络,尤其观察现代社会产生的内在必然性,他指出,在轴心文明的现代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在文明论意义上的现代社会并不存在什么特殊性,比如一味强调中国特殊性会在某种意义上让人觉得是在拒斥现代文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轴心文明时代的文化底色将在人类趋同的现代社会完全丧失掉,比如中国以道德为终极关怀的文化类型依然会在现代社会发生建构性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人类走出轴心文明进入后现代社会,人类将面临科学技术的无限制发展被置于不可知的未来,很有可能人类将面临真正的黑暗时代,走进黑暗森林。如果从这个思想脉络上理解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视之为现代中国建构的一种文化自觉,用於兴中教授自己的话来说,即是“迈向法治,超越法治”。前面讲到於兴中教授新人性论法学作为对古今中西之争思维范式的超越,意味着它不仅仅关注中国如何转成一个现代社会的问题,它的基本问题意识要深为深远,具体来说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秉性健全的人如何可能?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理想的文明社会如何可能?这两个问题逼问着我们作出自己的回答,而处于不同轴心文明圈的人也必然会作出不同回答。
於兴中教授的新人性论法学认为三种人类文明秩序由于极端发展了人性的某一方面,因而无法造就健全的个体及理想的社会,法治作为智性秩序,宗教作为一种灵性秩序,道德作为一种心性秩序,都各自有其局限性,而将智性、心性及灵性的合理配置则将是建构理想人性及理想社会的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中华文明作为一种基于心性的道德文明,自有其永恒存在的理据,但适当吸纳智性及灵性的养分以滋润自己,进而让中华文明在一个已然来临的数字时代所构建的算法社会里绽放出新的文化精华来,秉承一种哲学的中庸精神,应该是可以预期的。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小波教授!谢谢各位!祝福於兴中教授!祝福各位!
魏敦友
匆草于武汉沙湖之畔,湖北大学4-2-2-601
202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