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5年版之后,2025版《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终于又出台了!近日,由于忙于根据总局最新文件修改关于《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理论与实践》讲义,无遐细研。
2024年我在《群讲座》中用了16讲、6.5万字的篇幅专门简述了《征管法》修订的若干意见,群里友人可翻阅,不再赘述。
正值总局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积极构建征管新模式,扎实构建监管新机制”作为三年深入税收征管改革规划的重要关口,广大税务人急切盼望《征管法》修订稿早日出台,以落实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推进强基工程顺利实施。十年之痒终有结果也算是幸事一件!然而粗揽之余,亦有几点不适,一吐为快:
第一、2018年体制改革以来,陆续将社保等非税收入划归税务征收。因此,总局提出了“税费皆重”的征管思路。然而,2025年版修订稿却只字未提,这使税务机关征收非税陷入被动!
第二、税费申报管理是强基工程的切入口,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缴费人是国际数字化税收征管转型3.0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基工程的重要内容,包括智能算税申报模式的法律效力等有关申报管理内容,2015年版设专章第五章申报纳税,2025版无专章表述,这使工程切入口无法可依!
第三、日常税费源管理强基工程的关键是数据质量管理,而外部涉税数据的采集尤为重要,2015年版设专章第四章涉税信息披露,同样2025年版无专章表述,这使税务机关获取外部数据信息处于尬尴地位!
第四、深化分类分级风险管理强基工程是税收执法与监管的关键。而完善精准高效联动有力的稽查工作机制是风险管理的重头戏。然而2025年版仍未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税务稽查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仍无法律依据,捡查与稽查的权威、力度不可同日而语。
第五、关于法律衔接.2025年版除与行政强制法(迟滞金)、刑法(逃税)衔接外,与民商法街接不足特别是《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两高司法解释中的入罪标准等等。
第六、事先裁定是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解决税法确定性的重要路径,上海、广东等地已有实践。2015年版有规定,2025年应当保留。
第七、再次重申:一是在总则中明确税收的三性作用,明确税法适用原则;二是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抽象与具体行为的法律界线。
限于时间,仅简要提出与强基工程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与2015年版相比,2025年维系现行征管法的基本框架有待日后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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