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依法治税背景下的“强基工程”——“强基工程”与《征管法》修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2 次 更新时间:2025-02-1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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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三中全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中要求“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全国税务会议在部署2025年工作时强调,“以深化税务领域改革为动力,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並要求“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提出“坚定不移扛牢主责主业、倾力担当作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三中全会改革部署落地见效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时强调要“着力深化税费征管改革,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

综合以上两个重要会议,可以得出以下基本逻辑结论:

一是,至少2025年至以后的3年里,税务机关主责主业的主任务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

二是,推进强基工程的基本路径是税收三治即法治、数治、严治,三治的关系是法治是前提、数治的方法、严治是保障;

三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是税收领域的重大改革,按照三中全会要求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是,征管改革属程序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法属税收基本程序法。因此,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涉及的基本程序内容应当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方案中。

基于以上逻辑演绎,讨论依法治税背景下的“强基工程”应当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紧密相关,即厘清哪些改革内容应当上升到税收征管法,使推进税费改革“强基工程”于法有据。因此,本期从“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视角简要讨论,因涉及内容较多,只能提出问题,留待日后专题深入讨论。

一、 强基工程的法治视角

从22015年国务院提出《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至今已10年(追朔已达15年以上),征管法不适应当前税收实践已成业内共识。在中央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总局提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形势下,修订税收征管法已成为依法治税的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从依法治税视角,强基工程首先应当填补重大征管改革的法律空白。《立法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两办《意见》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必须在《征管法》确定,以填补重大征管改革事项的法律空白。但是《立法法》没有明确界定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范围。愚以为,需要填补空白的征管基本制度主要有:一是关于非税收收入征管的法律空白问题;二是关于智慧税务建设的法律空白问题(比如数电票和新电局的法律地位、基本程序等问题);三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空白问题(比如智能纳税申报中的权利与责任问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问题等);四是关于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法律空白问题(比如事先裁定);五是关于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界线的法律空白问题(比如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的衔接,涉税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标准等);六是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法律空白问题(包括涉税中介的法律地位、服务程序、责任与义务等);七是关于不当征税标准的法律空白问题。(“不当征税”这一概念由总书记提出,但至今未有论述,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等等。

二、 强基工程的数治视角

全国税务会议提出的“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数字化转型”。因此,将数字化转型涉及的征管基本程序事项即“以数治税”的基本事项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有所体现。比如,

一是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三大新体系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的征管基本程序制度;二是税收信息共享中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程序制度;三是数电票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运行以及数电票风险防范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程序制度;四是新电局的法律地位包括“三化”、“三自”、“三端”(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决策人端)服务基础平台、特别是不断出台的新场景运行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程序制度;五是原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中因数字化转型发生重大改革的程序,比如纳税申报程序,一是税收数字帐户运行中税法与会计法的协调;二是自主申报中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等的基本程序制度;比如税额确认程序中征纳双方特别是简易确认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程序制度;比如税款追征程序中智慧稽查指挥系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程序制度,等等;六是数字化转型背景下重大征管举措的的基本程序制度,比如,乐企平台直连申报业务的基本程序制度, 平台企业代缴办税、开票受票两端智能风控、一站式退税、代开数电发票等新场景运用的基本程序制度等等。

总之,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涌现(比如DeepSeek)和税收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以数治税会以最新方式运用于税收征管,强基工程的根本就在于为适应这种现代技术在税费征管中的运用奠定基础,这应当是总局提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应有之意。

三、 强基工程的严治视角

严治的前提是最严格标准即总书记讲的,以最严格标准防范逃避税。上一讲,介绍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衔接的重要机遇。两办22条解释尽管还存有深入讨论的内容,但对税收征管中的疑难问题比如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严格津律标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明确性意义,应当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予以考虑。另外对《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范围问题应当修订征管法时予以考虑;对《行政强制法》与征管法关于税收滞纳金性质的定位及定量问题应当在修订征管法时进一步明确,等等。

税收法律与其他部门法律衔接的前提是法律适用,应当在税收征管法总则中明确涉税法律适用原则,即在涉税事项同一级次法律规定中,税法规定属特别规定(前提:税法是良法),以充分体现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新三性地位与作用。

《税收征管法》修订从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今已近20年了,老朽在去年的群内讲座从第3、10、12、21-28、34、37、41-43等用了16讲篇幅讨论修订问题,本期除了围绕数字化税费征管转型条件下的强基工程作一补失外,其他内容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三中全会确定3年完成的任务应当包括《税收征管法》修订稿的出台。

另再告友人,因要准备《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税务实践》的讲座课件,故强基工程的讨论到此暂告一段落。这期间收到不少税务友人的交流微信、特别是纠正文中笔误,在此一并感谢。

另外,由于时间匆匆未及细研、加之水平有限,豆腐块文中谬误难免,友人权当休闲一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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