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强基工程”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3 次 更新时间:2025-01-17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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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坛信步》(10-1)

“强基工程”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实践

税收制度经济学认为,增值税制度的内容结构包括三部分:一是增值税体制制度(比如,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等);二是增值税实体制度(比如《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税制要素:第一意总则、第二章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等);三是增值税程序制度(比如《增值税法》中第五章规定税收征管等)。增值税制度的立法形式与级次包括:法律(增值税法)、法规(暂行条例、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实施细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增值税法》出台后,各种版本的官方与民间解读如雨后春笋(如中税盟编辑的《增值税法》解读文章链接汇总),凡《增值税法》明确的内容解读均已到位,而未明确地提出建议。作者重点拜读过的华税、金杜、左券三家著名律所的解读,深受启发、本文不再赘述,详见《税坛信步》(9)。

然而当前的解读多以立法层面和增值税实体制度为主,少有从增值税程序制度即增值税征管视角解读新法。本文欲另辟他径,从增值税征管视角探索新法的税务实践。这是因为,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主业和主责。最近胡静林局长强调,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这正是本文题目“‘强基工程’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实践”的宗旨。本短文拟结合《增值税法》第五章、两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强基工程等视角谈点个人不成熟想法。

《增值税法》第五章简析

增值税基本程序要素制度的规定。《增值税法》第五章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预缴税款等基本程序要素作了补充、明确、修改等规定。(不展开说明)

增加了增值税社会信息共享与协助的规定。比如,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第三十五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加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与推广的规定。比如,第三十四条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明确了授权立法的主体与内容。比如,第三十二条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三条 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第五章最大亮点是增加了税收社会共治包括信息共享和社会支持与协助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这为推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金税四期)治理增值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增值税法》也存在不足:比如没有规定税收社会共治中各相关方的程序与实体责任从而不利发挥税务机关的核心作用;比如有的规定过于简单,这在客观上要求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之前,应当抓紧配套出台《实施条例》《实施细例》和修订《税收征管法》。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增值税征管,《税收征管法》属一般规定,《增值税法》属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之规定,在《税收征管法》修订稿未出台之前,两法不一致时从《增值税法》的规定。

 

二、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改革实践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十四五规划》的战略部署,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增值税征管改革应当融入这一大潮之中。   如前《税坛信步》(9)所述,增值税程序制度两大难点: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二是出口退税管理。二者是增值税征管中难度最大、涉税犯罪问题最多的两个环节。随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金税四期的逐步到位,为解决两大难点提供了技术支撑。基于《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已授权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限于篇幅,本文待国务院《实施条例》出台后再行讨论。基于两办《意见》有明确指引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已出台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故本短文将在下文重点探讨增值税数电票征管的改革问题。

三、强基工程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改革实践

胡静林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专题研讨班上在提到“牢牢把握推进税务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时指出,“围绕夯实征管基础、强化日常管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

何为“强基工程”?强基工程属税收征管程序制度改革范畴,是指以大数据现代技术变革为依托,以数电票为突破口、新电局为载体的,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宗旨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各项治理基础工程的总称。强基工程包括三大工程即税收执法新体系强基工程、税收服务新体系强基工程和税收监管新体系强基工程。税收执法新体系强基工程的目标是智慧税务,税收服务新体系强基工程的目标是效能税务,税收监管新体系强基工程的目标是智慧稽查。强基工程是落实“税收三治”(法治、数治、严治)原则的重要举措,是符合税费征管数字化转型发展阶段的现实选择,也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认为,当前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切入点是优化税费申报管理。包括从登记、用票、申报、申报、缴税到注销全流程全环节的基础性管理。练司长从专业角度仅提到税收执法新体系的强基工程,应当还包括税收服务新体系强基工程和税收监管新体系强基工程。

何为增值税征管“强基工程”?增值税征管“强基工程”是指以智慧税务、效能税务、智慧稽查为依托,旨在规避增值税两大风险即发票和“两退”(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的总称。增值税征管“强基工程”应当包括执法、服务、监管三大税收新体系的强基工程。

“强基工程”背景下的增值税征管改革

(一)增值税执法新体系的“强基工程”

(二)增值税服务新体系的“强基工程”

(三)增值税监管新体系的“强基工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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