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支持生育应恪守社会公平的底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65 次 更新时间:2024-03-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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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 (进入专栏)  

 

“三孩政策”的实施,标志我国人口政策导向发生根本性变化,既顺应了人口发展规律,也是对公民生育权和生育自由的尊重。为此,各地纷纷推出配套支持措施,如发放生育补贴、延长育儿假、提供托育服务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生育意愿、优化生育环境,体现出人口政策实施中的利益导向机制。但一些诸如“为二孩、三孩中考加分”的个别地方政策有违社会公平产生负面影响,诱发甚至加剧生育焦虑,与国家层面保障生育自由的政策导向相悖。各地在支持生育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尤其需要守护社会公平的底线,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目前,支持生育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共识,这是顺应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的认识进步。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新变化,生育水平逐年走低,人口增速持续放缓,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风险已经呈现。审时度势,支持生育的政策转变有助于恢复适度的生育水平、改善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宪法》第25条,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并不完全等同于“限制生育”,所谓的“计划”只是强调生育政策的内容、措施及其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形势应当“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因此,支持生育的政策转变是对过去生育控制政策的反思与调整,且这种调整具有充分的宪法解释空间和法理论证基础。

此外,各地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也体现出人口政策实施中的利益导向机制,是值得肯定的实践努力。人口结构的转型仅依靠宏观政策转变还远远不够,因为公民的生育意愿受到抚养成本、价值观念、经济水平、健康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为此,各地纷纷推出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如发放生育补贴、延长育儿假、提供托育服务、加强住房保障、生育技术辅助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生育意愿、减轻生育负担、优化生育环境,本质属于人口政策实施中的利益导向机制,这些利益导向措施取代了传统的强制性措施,旨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从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的转型,发挥正向激励与间接干预的作用。

然而,各地为支持生育而出台的利益导向措施应当掌握分寸和边界,尤其要防止击穿社会公平底线的情况发生,这是确保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关键所在。例如,个别地方出台“为二孩、三孩中考加分”的政策就有悖教育公平,损害了其他独生子女甚至二孩、三孩家庭中第一个孩子的教育平等权。教育机会公平不仅是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社会进步的前提,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明确要求,不应使教育机会沦为鼓励生育的筹码。相应地,支持生育的利益导向措施应当聚焦于在教育、医疗、税收、住房等方面减轻多生孩子家庭的养育负担,而不是消减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去增加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后者涉嫌“变相强制”,从根本上背离了生育自由的政策导向。为此,各地在支持生育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尽可能凝聚社会共识;生育利益的调控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公众参与、实施风险评估、落实合法性审查等规范性原则;应当正视某些授益行政活动所兼具的损益性,不能把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挪用为另一部分人的生育奖励,应将利益平衡原则贯穿于人口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各项利益导向措施需要注重社会公平,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政策调整后依旧选择少生或者不生的家庭予以必要关照,为不同类型人口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保障,给予家庭和个人更大的生育自主权,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人口政策及其利益导向机制涉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生育权。它既涉及政府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和限度,也涉及政府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应从根本上尊重每个人自主而理性的生育决定,而非强制少生或变相强制多生。为此,有必要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做好不同生育人群和生育选择的利益平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从而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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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3月31日B7版“学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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