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 陈劲竹:教育强国建设的法治逻辑与优化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5 次 更新时间:2025-11-2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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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 (进入专栏)   陈劲竹  

:新时代教育强国建设应围绕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而展开。作为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教育法治在强化“六力”方面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仍有提升空间,其表现为制度建设未达思政教育“善用”要求、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不足、科学教育立法的碎片化与衔接性差、学前教育公平普惠与权益保障问题突出、民办教育与家庭教育法治合力缺失、制度设计落后于教育对外开放需要六个方面的问题。未来应通过搭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框架、强化拔尖创新人才法治保障、融通科学教育法治体系、补足学前教育法治短板、优化家校社共育的法治布局、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教育强国建设目标。

关键词:  教育强国; 教育法治; 制度优化; 法治路径

本文发表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5年第9期 #教育法治 栏目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明确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系统部署了教育强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八大体系,规划了综合改革和组织实施策略,开启了加快教育强国建设的新征程。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教育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现教育强国建设,必须将教育工作纳入教育法治的规范框架。本文拟立足于教育强国与教育法治的逻辑关系,检视教育强国建设视域下我国教育法治的现状,总结成就并反思不足,进而明确教育强国建设的法治路径,以期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教育强国。

一、教育强国与教育法治的逻辑关系

教育法治与教育强国建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明确这一逻辑关系须从教育强国的六大核心特质出发,进而锚定教育法治在教育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育强国建设的六大核心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习近平,2024)关于“六力”的这一重要论断,准确地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的核心特质,对于“如何构建教育强国”这一时代命题给出了深刻答复,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教育强国的科学本质。具体而言,教育强国建设的六大核心特质分别对应教育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创新属性、人本属性、协作属性和世界属性,在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思政引领力是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保障,体现了教育的政治属性。思政引领力在教育强国建设中居于首位,回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这要求教育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的根本方向。思政引领力通过加强党建思政工作,提升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我国教育强国建设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杨晓慧,2024)。

第二,人才竞争力是教育强国建设的核心目标,体现了教育的战略属性。在教育、科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人才既是教育活动的培养对象,又是科技创新的主导者。教育强国建设必须注重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人才的国际竞争力。这要求全学段教育体系的完善,确保教育资源的优质均衡,以满足国家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

第三,科技支撑力是教育强国建设提质增效的引擎,体现了教育的创新属性。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对教育强国建设至关重要。提升各级各类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才能持续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充分挖掘国家科技创新力量。通过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并注入新的活力,应当成为人工智能时代教育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第四,民生保障力是教育强国建设的人民基础,体现了教育的人本属性。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建设必须注重教育公平,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益,通过教育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五,社会协同力是教育强国建设的社会保障,体现了教育的协作属性。教育强国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同、共同参与和支持。通过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可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六,国际影响力是教育强国建设的国际化标志,体现了教育的世界属性。教育强国建设不仅着眼于国内教育体系的完善,还致力于在国际上展现出一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这需要加强与国际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输出本国成功的实践经验与教育理念,另一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方法与模式,在教育强国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水平和国际话语权(阙明坤,余蕊,2025)。

(二)以教育法治保障教育强国建设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同时,专章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一项重大原则,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系统部署。依法治国的方略与教育强国的理想紧密结合,使得加强教育法治成为实现双重目标的必然选择(侯健,2023)。教育法治应成为教育强国建设最有力的支撑,推动教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首先,教育法治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框架和基石。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变革,需要有稳定的法治体系来引领和规范,确保教育的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法治不仅为教育活动和教育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还能够保障教育公平、制度稳定和多元主体的教育权益,通过维护教育秩序,营造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生态。其次,教育法治是对教育强国建设过程中成功经验的提炼与总结。我国长期以来遵循“依政策治教”的传统,在教育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教育法治能够将成功的改革措施和经验固定下来,形成稳定的制度,从而巩固和扩大教育改革成果。再者,教育法治成为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和质量期待的重要手段。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通过教育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定救济途径畅通,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升教育质量,进而增强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陈宝生,2019)。最后,教育法治也是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题中之义。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教育治理者具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行政等能力,能够灵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治理效率和质量。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教育监管和评估机制,形成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可见,教育治理水平的现代化需要完善的法治体系作为支撑。通过法治手段,明确各方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和支持教育的新格局,为教育强国的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教育强国建设视域下我国教育法治的现状

在教育强国建设视域下,我国教育法治在强化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六个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仍分别存在一定的不足,制约了教育强国建设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一)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1. 强化思政引领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面对教育强国建设对强化思政引领力提出的现实要求,教育法治从党的领导全面入法、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化、爱国主义教育专门化等多个方面作出回应。

首先,党的领导全面入法,从根本上夯实思政引领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教育法领域,党的领导地位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职业教育法》第4条及《学前教育法》第4条都增设了有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党的领导全面入法,不仅可以确保教育事业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还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其次,下位法细化补充,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第5条规定我国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6条明确“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纲要》指出“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这都蕴含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要求。为落实教育立法的要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对大学生思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和《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大中小各个学段思政课的一体建设、分阶定位与具体要求。

最后,专门立法颁布施行,落实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灵魂(李志辉,2010)。2024年1月1日,《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施行,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2. 强化人才竞争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教育法治对于教育强国人才竞争力的提升,在不同学段有不同表现:

第一,基础教育阶段的人才竞争力指基础教育体系所培养的人才在基本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上的效能(陈如平,胡娟,石伟平,2024)。《义务教育法》几经修订,从关注教育普及到追求素质教育,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力求提高义务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从各地因地制宜到确定国家义务,通过规定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资金等措施,为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提供经济保障(郝盼盼,彭安莉,2018)。

第二,职业教育领域的人才竞争力主要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竞争力,表现为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技能匹配性、稀缺性、融通性等优势。《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第39条规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等,致力于解决我国职业教育人才供需矛盾问题;《职业教育法》第15条纵向贯通了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建设起“中职−高职−职业本科及以上层次”的人才上升通道(王辉,和震,2022)。

第三,高等教育领域的人才竞争力包括受教育者和教师队伍两个方面的竞争力。就受教育者的竞争力提升而言,《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将人才培养作为贯穿高等教育活动的主线。《学位法》在第19至21条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差异性规定,确保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因材施教与循序渐进(湛中乐,2024)。就高校教师队伍的竞争力提升而言,《高等教育法》第46、48条规定了高校教师的资格要求和聘任制度,确保了高校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的发布,鼓励高校建立教师职业发展计划,提供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从而确保其人才竞争力的持续增强。

3. 强化科技支撑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教育法治对提升教育强国科技支撑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已经初步形成教育与科技融合发展的制度框架。《高等教育法》细化了高等教育在支持科技发展中的具体职责,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仅赋予了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自主权,还明确了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职业教育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第61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夯实了职业教育支持科技发展的制度基石。各地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也展开了积极的立法探索。例如,《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在第1条将“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10条明确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的协作义务,共同引导职业教育学校的研究选题工作。

4. 强化民生保障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凸显教育强国的民生保障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回应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教育法治主要从教育公平、教育普惠和教育权益救济三个方面发力。就教育公平而言,我国致力于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让所有人都能够接受平等、优质的教育。以最强调公平的义务教育阶段为例,《义务教育法》明确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求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从师资、办学条件等各方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教育公平原则(湛中乐,陈劲竹,2024)。就教育普惠而言,《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教育普惠发展的里程碑,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要求政府主导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力量参与,降低家庭学前教育成本,使更多儿童能够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就教育权益救济而言,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内的多元教育纠纷化解格局,这一点在多部教育立法中均有所体现。

5. 强化社会协同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教育强国的社会协同力是指在教育发展过程中整合资源、汇聚力量,推动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并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纲要》提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环境”,“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建设教育强国强大合力”,这都离不开社会协同力的支撑。近年来,教育法治对教育强国社会协同力的提升,主要表现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在教育领域,逐步形成了家庭、学校、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育人格局。《民办教育促进法》拓宽了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教育治理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作为配套规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晰、规范了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为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二者共同推动了教育供给的多样化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家庭、学校与社会协同合力的形成具有深远意义。这不仅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提升为新时代的“国事”,推动家庭教育转向以法治为引领,还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教育责任,凸显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6. 强化国际影响力视域下的教育法治成就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教育强国,既是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全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的关键一招。教育法治为提升教育强国的国际影响力筑牢了法律根基,增强了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稳定性与可信度。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厘定了“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方针。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尽快面向世界并融入世界,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在第八章专门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后,《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专门立法相继颁布,推动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王定华,涂端午,202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2022年修订《职业教育法》增设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政策的发布,描绘出推动我国教育开放的宏伟蓝图。

(二)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1. 思政引领力层面:制度建设未达思政教育“善用”要求

就教育强国建设的思政引领力提升而言,教育法规范体系中党的领导全面入法把准了教育法治发展的整体方向。但思想政治教育的细化落实仍存在一些问题。教育法治建设过程中暴露的思政引领力提升乏力问题,集中表现在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政课不仅应该在课堂上讲,也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来讲”,“‘大思政课’我们要善用之,一定要跟现实结合起来”(杜尚泽,2021)。这明确了“善用”大思政课的具体要求,其核心要义在于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政课建设,相关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然而,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现状远未达到“善用”的要求,根本原因是思想政治教育立法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或法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赖于政策性文件进行指导和规范。这些政策文件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难以将“大思政课”的要求置于现行思政课的制度安排之下,形成一体化的具体措施设计、建立衔接贯通的长效机制(石书臣,韩笑,2022)。

2. 人才竞争力层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不足

《纲要》要求“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科学素养培育“沃土计划”,面向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学生实施“脱颖计划”等。当前,提升教育强国人才竞争力最重要的任务已经转向拔尖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并且这种培养是贯穿全学段、全过程的,因为中小幼阶段是创新素养培养和人才成长的奠基时期,高等教育阶段则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然而,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不足,影响了教育强国人才竞争力的提升。首先,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专门性立法缺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未涉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问题,目前也尚未出台全国性、系统性的拔尖创新人才教育法规、规章。这导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和规范,容易陷入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困境。其次,拔尖创新人才教育政策碎片化,不同政策之间的差异性和嵌合性不足。例如,高等教育阶段的“强基计划”与“拔尖计划2.0”在培养目标、过程和结果等方面缺乏明确区分,部分高校的“强基计划”甚至挂靠在原有的拔尖人才单位之下,导致教育资源配置的重复与浪费(阎琨,吴菡,张雨颀,2023)。最后,不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体的责任界定不清。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教育主体的利益取向和执行能力存在差异,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的混乱和低效。例如,高校在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中的参与度有限,多停留在结果性选拔而非过程性培养,这与高校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应承担的责任不符,减损了人才培养的效果。

3. 科技支撑力层面:科学教育立法的碎片化与衔接性差

在实践中,教育与科技融合发展仍面临一些法治问题,制约着教育对科技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减损了教育强国科技支撑力的效能。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科学教育立法的碎片化,缺少中小学科学教育的长效制度安排。现行科学教育立法虽然在宏观层面强调了教育与科技的重要性,但对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缺乏充分重视和必要指导。《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主要聚焦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对中小学阶段的科学教育关注不足。《义务教育法》中并未提及中小学科学教育的地位、目标和实施路径。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作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荆鹏,吕立杰,2024),是激活教育强国科技支撑力的重要引擎。然而,系统性立法的缺失导致中小学科学教育缺乏稳定性,难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小学科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科学教育的质量参差不齐。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也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人才的储备能力。科学教育由精英式培养转向全学段衔接的模式转变,是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教育实施成效的必然要求(郭时印,张晓报,2024)。但由于缺少完整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的立法程序检验,中小学科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等方面难以形成系统性规划和整体性考量,无法与高等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有序衔接。例如,中小学阶段的科学课程往往更注重知识传授,而忽视了创新思维和实验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在进入大学后,难以适应更高层次的科学教育需求。

4. 民生保障力层面:学前教育公平普惠与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教育法治在提升教育强国的民生保障力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教育公平、普惠和权益救济问题在学前教育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起点,既是教育公平的关键环节,也是普惠性教育服务的重要场域,更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核心地带。这些问题也构成《学前教育法》实施的现实挑战。一是财政投入不足与结构失衡,教育公平保障乏力。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需求,同小学与初中阶段的财政投入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申素平,周航,2019)。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学前教育资源匮乏、设施简陋、师资薄弱。二是缺乏多层次监管机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管不灵活。《学前教育法》第35条明令禁止社会资本控制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从源头上杜绝社会资本对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侵蚀。但却没有在此基础上回应不同家庭对特色化、高端化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学。三是学前教育争议解决方式单一,权利救济效能有待提升。根据《学前教育法》的规定,学前教育争议主要依赖行政调查与处理,并以司法救济为最后防线。但幼儿园的开办和运营涉及政府教育规划、用地审批、财政投入、人事管理等多方面事务,多个行政部门之间本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王燕,史大胜,李丽,2022),更导致了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的衔接和转化困难。此外,当前学前教育立法在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还在于,缺乏对学前教育阶段家长特殊地位的关注以及调解手段的引入。

5. 社会协同力层面:民办教育与家庭教育法治合力缺失

当前,教育法治对教育强国建设过程中社会协同力的挖掘与保障还不够充分,民办教育与家庭教育领域都暴露出系列协同性问题。在民办教育领域,社会力量协同办学面临准入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力量只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但近年来,各地民办教育政策对社会力量的准入范围增设了诸多限制。例如,禁止新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暂停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把营利性民办园作为小区配套园,更有甚者不受理营利性民办高中及民办高校的设立申请等(董圣足,王慧英,2024)。这些政策不仅破坏了民办教育领域的法治统一,还导致社会力量难以明确其协同办学方向和边界。在家庭教育领域,则陷入国家不当干预,而家庭教育协同功能难以发挥的困境。问题集中表现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上。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够补救并恢复家庭教育功能,旨在平衡家庭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但法律的笼统规定无法有效保障家庭自治,反而引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混乱。部分法院随意突破法定条件、降低适用标准,导致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泛化;更多法院则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回避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刘耀辉,2023)。

6. 国际影响力层面:制度设计落后于教育对外开放需要

教育对外开放领域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规范体系,这是提升我国教育国际影响力的痛难点。在立法层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都较为简单、粗疏。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长时间未作修订,已显陈旧。作为教育对外开放主要依据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虽然经过两轮修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即在宏观上对合作办学主体、办学模式等限制较为严格,在微观上遗留了较多不确定法律概念。例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第27条要求外方合作办学者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但“优质”“一定数量”如何界定却缺少明确的标准指引。

三、加快教育强国建设的法治路径

针对教育强国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法治问题,本文从制度建构和实践治理双重维度出发,提出六条法治优化路径,以期通过科学的教育立法、适切的教育执法以及合理的教育司法建议,为教育法治助力教育强国“六力”提升提供智力支持。

(一)搭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框架,推动思政引领力提升

思政引领力体现了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决定了教育强国的发展方向。为提升教育强国的思政引领力,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搭建起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框架,确保教育强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行稳致远。

1. 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立法的体系化

《纲要》要求“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其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毛平,2012)。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立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重要立法尝试。该法律通过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责任主体,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不仅强调了爱国主义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还通过具体条款规范了教育的实施路径,确保爱国主义教育能够系统化、规范化地开展。这一立法实践表明,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可行的,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例如,《国旗法》和《国歌法》通过规范国旗和国歌的使用,强化了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感。这些法律不仅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支撑,还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不过,思想政治教育还包括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张晓,2014)。现有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对于其他方面涉及较少,难以全面覆盖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部内容。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立法的体系化,才能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在整体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格局。

2. 激活思想政治教育的地方特色与校本活力

《纲要》要求打造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与深刻教育意义的“大思政课”品牌。为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考虑本地的历史文化资源、红色基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校本特色、学生实际情况、师资水平等,制定具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思政课实施方案。在地方层面,一些地区也通过立法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形成了可供其他地方参考的有益经验。例如,《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通过保护红色文化资源,推动红色文化教育的常态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通过立法保障民族团结教育的深入开展。在学校层面,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校本活力的激活是思想政治教育落地生根的关键。学校应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要求纳入学校章程,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例如,章程中可以明确规定学校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章程的权威性,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还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同机制。根据学校规模,建立由党委(或党支部)、教务处、德育处、团委等多部门组成的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学校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监督机构,负责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机构可以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机关搭建多主体合作的“大思政课”平台

《纲要》要求“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纲要》提出“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课上课下协同、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育人机制”,强调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行政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通过搭建多主体合作的“大思政课”平台,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实效化发展。教育部门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宣传部门负责“大思政课”平台的宣传推广和舆论引导,文化部门负责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教育和法律保障。行政机关还需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学校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强化拔尖创新人才法治保障,推动人才竞争力提升

在迈向教育强国的征程中,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以下从专门立法、政策协同、责任落实三个方面展开,旨在通过法治保障推动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全面优化,助力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人才竞争力的显著跃升。

1. 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专门性立法

为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法治基础,应尽快推动制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法》,确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法律地位并构建基本框架。专门立法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培养目标,即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定位为国家战略,强调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二是保障教育权利,即为中小学生、高中生以及大学生中的拔尖创新人才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不同阶段都能获得适切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三是规范培养机制,即从早期发现、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到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避免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的混乱和低效;四是设立专项资金,即通过立法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专门性立法可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供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避免因政策碎片化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执行混乱,同时增强全社会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视和认同。

2. 建立系统化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协同性

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变动性,仍然需要大量的教育政策做支撑。通过系统化的政策体系和协同机制,可以有效整合资源,避免政策冲突和资源浪费,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效率和质量。一方面,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国家级和省级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统筹机构,前者负责制定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后者则负责本区域内相关教育政策的具体规划、执行与评估工作(方中雄,张瑞海,黄晓玲,2021)。另一方面,整合现有政策。对现有的“强基计划”“拔尖计划”“沃土计划”“脱颖计划”等进行系统梳理,明确不同计划的独特定位和目标,避免重复和冲突。还要强化政策评估与反馈。依托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定期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评估与效果验收机制,对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内容。

3. 明确多元培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在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过程中,明确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是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为此,制定责任清单应成为首要任务。清晰界定政府、学校等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具体职责,不仅是实现全链条培养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才培养体系高效运转的前提。其中,拓展高校的责任是必然之举。高校作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核心力量,应主动将培养视野延伸至早期阶段。高校需与中小学建立紧密的联合培养机制,通过派遣专家团队、共享教育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等方式,提前介入拔尖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过程。这种“前移”的培养策略不仅能为学生提供更早的学术启蒙,还能为高校自身的人才选拔提供更精准的依据,从而实现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无缝衔接。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保障。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各主体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科学评估。对于执行不力的主体,应通过问责机制促使其整改,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督与问责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对各主体的约束,更是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保护,能够有效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政策执行混乱。

(三)融通科学教育法治体系,推动科技支撑力提升

教育强国的科技支撑力是科技与教育深度融合与相互促进的展现。为应对科学教育立法暴露出的碎片化和衔接性差等问题,既要重点关注科技与教育在中小学阶段的横向融合,也要打通科技与教育在大中小学全学段的纵向融合。

1. 专注科技与教育在中小学阶段的横向融合

在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科技与教育的融合已成为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习近平,2023)。2023年5月17日,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同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把“科学素养提升行动”作为课程教学改革行动的重点任务。这些政策文件为中小学阶段的科技与教育融合提供了行动指南。短期来看,应在《义务教育法》中增设有关中小学科学教育的法律条款,强调科学教育是培养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基础。可以在总则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是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内容,应当保障科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还应通过法律保障中小学科学教育的师资配备和资源投入,确保学校具备开展科学教育的基本条件。可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学科学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学课程建设、实验设备购置、科学实践活动开展等。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教学资源,建立科学实验室、科普图书角等设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学学习环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科学教育设备和资源,支持中小学科学教育发展。对捐赠科学教育设备和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 打通科学教育大中小学一体化的纵向融合

大中小学科学教育一体化建设是落实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战略布局,构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科学教育在大中小学各阶段之间仍存在衔接不畅、资源分散、目标不一致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长期来看,应当推动全学段科学教育衔接的统一立法,颁布专门性的《科学教育法》,并在教育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科学教育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科学教育一体化建设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为提升教育强国的科技支撑力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通过出台专门的《科学教育法》,能够明确科学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在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中的关键作用。《科学教育法》应统筹规定全学段科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包括科学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选择、科学实验和实践活动的开展等。同时,强调科学教育的连贯性和递进性,确保各学段的科学教育内容相互衔接。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如火如荼推进的当下,发布科学教育政策、修订《义务教育法》以及制定《科学教育法》过程中提炼出的成熟经验,还可以上升为教育法典总则编中对科学教育的纲领性规定。

(四)补足学前教育法治短板,推动民生保障力提升

为践行《纲要》强调的“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的要求,应从财政投入、监管机制和权益保障三个方面入手,重点优化《学前教育法》的实施路径,提升我国教育强国建设中的民生保障力。

1. 加强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保障

《学前教育法》第六章“投入保障”明确了财政分担机制,但实践中,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责任分担尚待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要在整体上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实施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最低标准和增长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增长率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另一方面,优化财政投入结构。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培训。地方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的配套投入,关注当地公办与民办幼儿园的均衡发展,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民办幼儿园。

2. 完善对社会资本办学的灵活监管

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办学的过程中,为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同时满足不同家庭对不同类型教育服务的需求,学前教育监管策略需在规范与激励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允许营利性幼儿园通过市场机制提供高端教育服务,满足部分家庭对个性化、特色化教育的需求,以丰富学前教育服务的层次。另一方面,为防止高收费引发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应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营利性幼儿园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确保收费合理、透明。

3. 压实儿童权益保护与学前教育争议解决

为切实保障儿童权益,实现学前教育争议实质性化解,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确行政责任,实施动态评估。制定学前教育领域的行政责任清单,并辅以行政问责的评估机制,有利于压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学前教育争议中的调查、处理等职责。其次,为提高救济程序的衔接性与高效性,应在《学前教育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学前教育法》第82条“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例,有必要厘清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湛中乐,杜佳欣,2025)。同时,通过明确救济程序的时间表、设立快速救济通道等措施,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护。最后,引入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借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的立法经验,调动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积极性,增强学前教育纠纷解决的可接受性。

(五)优化家校社共育的法治布局,推动社会协同力提升

为形成家校社联合育人的社会支持系统,亟需解决民办教育领域准入范围模糊、家庭教育领域国家不当干预等问题。

1. 制定负面清单以厘清社会力量准入边界

我国虽已在民办教育立法层面确立了禁止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类型的初步框架,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较为初级,规范效果也较为有限。在具体确定社会力量参与民办教育办学的边界方面,应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以准入协同为原则,以禁止办学为例外。为社会力量参与民办教育提供广阔的制度空间,才能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协同办学的活力,助力教育强国社会协同力的提升。具体而言,由教育部制定民办教育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社会力量不得参与办学的范围。对于未予列入的其他学校类型允许教育行政部门一事一议,依据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需求的变化与地域性差异,设定灵活的准入与禁入标准。为加快民办教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应当秉持法律保留原则,全面梳理现有民办教育行业准入的政策性文件,清理并删减与上位法矛盾或冲突的规定。同时,将科学合理的地方探索经验纳入全国性负面清单,并适时将其转化为法律法规条文,以稳定社会主体参与办学的合理预期。

2. 规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具体适用

为发挥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平衡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功能,应完善《家庭教育法》中的适用规范,从程序细化和效力强化两个方面同步推进。一方面,细化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审查程序。基于尊重家庭自治为核心价值导向,国家需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把控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的限度,防止对家庭教育的不当干涉。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前,必须查清家长或监护人是否存在不当教育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联系。另一方面,增设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违法责任。由于缺乏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责任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制约。当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为确保国家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应当通过明确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来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对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采取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杨雯清,2022)。

(六)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建设,推动国际影响力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对外开放主要是由政策驱动的要素型开放,已经形成了依政策开放的惯性。而高水平的教育对外开放应当是一种全面涵盖、影响深远、持续作用的制度型开放(徐小洲,2025)。在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应当通过完善以中外合作办学制度为代表的教育法治体系,推动我国的教育对外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

1. 适度放宽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及模式的限制

为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水平,应适度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适用范围,合理放宽对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限制。一方面,吸引多元主体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统筹中资和外资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支持合作办学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增加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的种类,探索设定外资独立办学和招收国际学生的条款(肖健康,沈开举,2023),发展多样化办学模式。与此同时,赋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在教学科研、教师招聘和管理考核等方面下放权限,激发办学活力。

2. 制定裁量基准以阐明模糊法律概念

法律规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正当性在于,赋予行政部门裁量空间,使其能根据形势灵活决策,提升行政能动性。但行政裁量也需遵循客观规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自我约束行政裁量权。教育部应加快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其一,明晰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判断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优质”应符合以下特征:合作院校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声誉和排名、专业设置具有独特优势、教师具备国际前沿知识和丰富经验、资源的引入契合国内高校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其二,量化“一定数量”教师选派的具体标准。可以专门规定外方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30%或一定的比例区间,并允许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的变化,动态调整外方教师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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