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 杜佳欣:论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及其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 次 更新时间:2026-08-25 00:10

进入专题: 范源廉   教育法制思想  

湛中乐 (进入专栏)   杜佳欣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教育法学等。

杜佳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教育法学等。

来源:《法学教育研究》2025年04期,总第51卷,3--26页。

摘要:范源廉是中国近现代教育法制思想与制度实践的重要先驱。他在晚清新政与民国初年的历史转型期,提出了以教育振兴民族精神、实现国家富强为核心目标的教育法制思想,主要包括教育救国与民族精神重塑的思想、教育权利义务统一的法治理论和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科学教育及师资治理的制度化思想。在制度实践层面,他主导推动义务教育入宪及《壬子癸丑学制》的颁布,推行军国民教育,积极开展普通教育制度规范化建设,大力倡导职业教育以促进实业兴国,创办清华学校并实施留美计划以推进科学教育,尤其在北京师范大学积极探索教师专业化建设和教授治校制度,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进程。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虽然受到时代局限,但其关于教育法律责任体系、教育与社会需求融合以及教师治理和大学自治的思想,至今仍为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与理论参照。

关键词:范源廉  教育法制  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科学教育

范源廉是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一位重要而特殊的人物。  他一生历经晚清新政与民国初年剧烈的社会变迁,长期活跃于教育行政与实践第一线,先后多次担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主导推动了《壬子癸丑学制》的颁布、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的创办,作为第一董事参与了南开大学的创办,并担任北京师范大学首任校长。  他不仅以行政家的身份积极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更以理论家的视角,提出了系统而深刻的教育法制思想,力图以教育的先进化与法制化来振兴民族精神,实现国家的富强。

从洋务运动的“器物救国”,到维新运动时期的“制度救国”,再到辛亥革命之后逐步兴起的“精神救国”思潮,中国教育的近代化探索经历了从器物、制度到精神文明的多次转向。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范源廉广泛接受新学西学、维新思想,打开了“睁眼看世界”的开关,进一步提出教育不仅应当传播现代知识技能,更要重塑民族精神,推动教育从传统的功名教育走向现代的“人格与共和精神教育”,并以法制化、制度化手段加以实现。

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范源廉的研究相对零散,已有成果大多集中在对其具体制度举措或行政贡献的描述,缺乏对其背后的教育法制思想与制度逻辑的深入剖析与理论建构。尤其是对其义务教育入宪理论、教育权利义务统一论以及师资建设、教授治校和学校自治等现代法制思想的深入挖掘与体系化阐释相对薄弱。此外,范源廉教育思想与其具体教育制度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尚未得到充分的分析与总结。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研究空白,从教育法制思想与实践互动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核心逻辑、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系统挖掘和总结范源廉教育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贡献、局限性及其现代价值,以期为当前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参照与理论借鉴。2025年是范源廉先生诞辰150周年。在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节点上,回顾和研究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与实践,不仅是向历史人物的致敬,更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从学术层面看,这有助于深入挖掘中国近现代教育法制思想的发展脉络,深化对近代教育制度转型及其思想基础的理论认知。从现实层面看,这对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和启示价值。通过对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系统研究,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源流与理论依据,从而更有效地推动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与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形成的历史基础

(一)教育救国思潮与近代教育制度转型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历经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庚子事变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后,民族危机空前加深。 为求民族复兴,中国知识分子纷纷探索强国之路。 从早期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自强”的器物变革,到戊戌维新时期的政治改革尝试,再到辛亥革命以后的共和制度初创,改革路径逐渐深入到制度、思想和精神层面。 这一历史进程表明,单纯的技术学习或政治制度革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积贫积弱的问题,而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国民精神与文化的现代重塑。洋务运动的失败让知识界认识到,片面地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并不足以拯救国家。 戊戌维新的惨痛失败,更让有识之士意识到仅靠政治改革也难以真正改变国运。 如梁启超所言,“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 ;严复则提出“开民智,新民德”,强调教育在唤醒民众、重塑国民精神和思想观念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思想观点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近代思想界逐步认识到,教育不仅关系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精神和国民人格的塑造。进入20世纪初,以梁启超、严复、严修、蔡元培等人为代表的教育家,开始着手推动中国教育制度的全面改革,主张废除传统科举制度,实施新式学制,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女子教育和职业教育。 他们倡导教育的优化不仅是形式上的模仿,更应深入到教育思想、制度和法制层面.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范源廉深受这一教育救国思潮的影响,形成了以精神重塑、教育权利义务统一、制度近代化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法制思想体系。

(二)个人经历与中外教育思想的融合

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形成,除了深受时代思潮影响外,也与他个人的成长经历与教育背景紧密相关。范源廉早年接受传统的私塾教育,受到深厚的儒家文化熏陶,同时也目睹了传统科举制度的诸多弊端。 这种传统教育背景,使他既深刻认识到中华文化的丰富底蕴,也清醒地看到了旧式教育的不足之处。 青年时期,他进入时务学堂,直接受到维新派梁启超、谭嗣同等人的影响,开始接受维新变法的现代思想,尤其是梁启超提出的“维新吾民”的理念,给范源廉留下深刻印象。 这种维新思想,使范源廉逐渐形成了以教育振兴国家民族的思想意识。戊戌变法失败后,范源廉于1902年东渡日本留学,视野逐渐开阔。在日本期间,他深入接触和了解了明治维新以来日本迅速崛起的奥秘:不仅在于引进西方先进科技与制度,更关键的是推行国民精神教育和现代教育制度。 日本“军国民教育” 与“义务教育制度” 的成功实施,使他深刻认识到现代国家的发展需要精神与制度的同步建设。 此外,日本的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制度,也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促使他思考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路径。回国后,范源廉历任清政府学部郎中、民国教育部次长、总长等重要职务,主导和参与了清末民初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建设,如创办清华学堂、推动《壬子癸丑学制》实施、发布“提倡军国民教育”训令等。 在与蔡元培、陈宝泉等知名教育家的长期合作与交流中,他进一步深化了对教育法制建设的认识,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教育法制思想体系,逐步提出了教育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理论、义务教育入宪论、军国民教育思想等。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儒家重教理念、梁启超维新思想的现代观念以及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先进教育制度的启发与融合。这种中外教育思想的融合与实践经历,使他在教育法制问题上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独特的视野,最终形成了“以教育振兴民族精神,实现国家富强”的核心思想逻辑。 这一思想体系,不仅为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也深刻影响了当时乃至后来的教育实践与制度发展。

二、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核心逻辑

(一)教育与国家精神重塑

1.教育救国思想与精神文明培养

范源廉认为,中国近代民族危机的根源在于教育的严重缺失。 他亲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的历史进程,深感传统的救国之道未能根本解决民族衰败的问题。 因此,他明确提出“吾国以教育之不发,致各方之人才事业无独立之能力,又因各方之人才事业之不能独立,以牵及于国家之内部实力不能健全,而国力乃日形孱蔽”,必须以教育振兴民族精神,实现国家富强。 范源廉尤其强调实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结合,认为二者共同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教育救国的理想。

范源廉主张教育救国不仅停留在知识或技能的教授,更强调教育要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 在民国初期,他联合蔡元培、陈宝泉等人首次提出修订全国教育宗旨,正式将共和精神和人格培养纳入教育的基本宗旨。这一转变体现出范源廉对教育救国的深刻认识,即只有通过教育实现精神文明的重建,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从功名教育到共和与人格教育的转型

范源廉敏锐地察觉到传统科举教育以功名为导向,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目的和方向。 他指出,“创办大学之动机,既在祛科举之弊政……科举之实维何? 即人人皆视为利禄之途”,这种以功名利禄为核心的教育观念,导致了教育目标的严重扭曲。 他主张将教育重心从追求个人功名转向培养具有共和精神和健全人格的现代公民,强调教育必须推动人格的养成和共和精神的培育,这是近代中国教育实现转型的关键一步。

范源廉在出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期间,积极推行教育宗旨改革,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接受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并重的方针,指出“自今以往,应就国家社会之情势,依据法令,尽力措施,不惟男子教育宜急也,女子教育亦应急焉;不惟学校教育为重也,社会教育亦并重焉”。 这一政策上的突破,标志着他所倡导的共和与人格教育从理论构想到法制实践的重大飞跃。

范源廉主张的这一教育转型也与他留学日本时的经历密不可分。 他在日本高等师范学校留学期间,深受日本明治维新“尚武”和“尚科学”精神的影响,回国后强调教育必须培养国民的现代精神,包括尚武精神和科学精神,这也体现出他对教育精神塑造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总而言之,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以“教育救国” 为出发点,以精神文明重塑为核心,通过推动教育从“功名教育” 向“共和与人格” 教育的转型,力图彻底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束缚。

(二)教育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思想

1.义务教育入宪的思想逻辑

范源廉深知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的制度化与法制化,认为“民国肇造,百度更新,巩固国基,端赖教育……自今以往,应就国家社会之情势,准据法令,尽力措施”。 他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入宪的主张,体现出鲜明的法制思想。 他认为,中国要真正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必须以全民接受教育为前提,而要实现全民教育,仅依靠一般法律和行政命令是不够的,必须由国家宪法进行明确规定。 他在《论义务教育当规定于宪法》一文中提出:“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有使儿童就学之义务,地方公共团体有筹款设学收容其地方学龄儿童就学之义务,儿童本人在学龄期内也有就学之义务。”他从宪法层面明确界定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主体,体现了清晰的法律义务观念与制度逻辑,为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范源廉认为,义务教育入宪的意义在于明确各方在教育中的法定义务,避免单方面责任缺位造成义务教育无法落实的困境。 他在教育部总长任期内制定并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 ,明确初等小学实行四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他义务教育法制理论转化为制度实践的重要尝试。 这种思想的实践体现,进一步巩固了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的法制化进程。2.家庭、社会、个人义务的理论建构范源廉提出义务教育入宪的思想并非简单的法律宣示,而是深刻建构了家庭、社会与个人“三位一体”的教育法定义务体系。 具体而言,他认为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有使儿童就学之义务,地方公共团体有筹款设学收容其地方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儿童本人在学龄期内也有就学之义务。首先,家庭负有送学义务,即父母或监护人必须确保儿童按规定年龄入学接受教育。 这一义务明确家庭在教育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克服了传统观念下教育义务推动的不足。其次,范源廉特别指出地方公共团体的教育义务,即地方政府与社会应承担教育筹资、建校和维护的法定义务。 他认为,地方公共团体有筹款设学收容其地方学龄儿童就学之义务,强调社会责任在教育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理论在当时十分新颖,体现了教育法制建设中社会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性。最后,他提出了儿童个人的法定义务,即儿童本人在学龄期内也有就学之义务,强调了教育义务不能仅依靠外力推动,适龄儿童也必须依法接受教育,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权利义务互动体系。范源廉这种清晰的法律义务体系,确保了教育责任的多元主体性,为后续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种明确的义务主体划分,不仅实现了教育责任的清晰化,也保障了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制化,体现了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雏形与先进理念。

(三)教育制度转型的法制思想

1.教育立法与教育治理的原则

范源廉认为,要真正实现教育救国、振兴民族精神的目标,教育必须走向制度化和先进化,形成清晰的法律保障和科学的治理机制。 “中国人向有德治之旧观念,予不以为然,如果无论责任何事,放弃其天职,而委于有道德者即为了事,则政治前途不堪设想。 譬如造屋绘图,图即是法,依图造屋,以法治国,毫无疑也,故德仅可作法治之辅助。”“故第一要在立法,立法之后,整理财政始克有望,立法果不能尽善尽美,而较诸全无立法,终较胜一筹耳。”体现了他所倡导的教育立法精神。其次,他提出教育治理必须具有科学性与务实性。 他强调应当以科学方法进行教育研究和管理,避免盲目跟风或教条主义的倾向。 同时,他坚持务实原则,强调教育治理应与社会实际需求相结合,避免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现象。 因此,他主张教育应与实业界互动合作,以此推动教育制度务实化的发展。2.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科学教育制度化推进的理论范源廉认为,实现教育制度优化,必须统筹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科学教育三大体系的制度建设。 在普通教育方面,他主张由普通教育向专门教育逐级推进,强调:“今之学校,必由普通而进习专门”,即基础普通教育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基础环节。 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主持制定了初等和高等小学等一系列学校令,具体明确了各级学校的制度目标和课程体系,构建了普通教育体系的法律框架。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方面,范源廉主张教育必须与实业需求紧密结合,强调职业教育应当适应工商业的实际需要。 他参与推动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创建,并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在制度上应当实现校企融合,推动教育与产业需求相结合。在科学教育方面,范源廉将科学视为强国兴邦的关键。 他认为:“欲振兴实业,必振兴科学,而欲振兴科学,必以教育为基础。”因此,他倡导以科学的内容和方法推动教育改革。 他主张教育者必须秉持科学态度,不仅教授科学知识,更要以科学的方法研究教育本身。 他积极推动清华学校的创办和留美教育计划的实施,这些举措都是其科学教育思想制度化的典型体现。3.教师专业化、教授治校与学校自治的民主治理思想范源廉深刻认识到教师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作用。 他明确提出教师不仅是教育的主体,更是教育制度建设的核心力量。 他在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时,特别推崇教师的专业化和学校自治制度。 他认为大学的管理应以教师为主体,充分发挥教授群体在教学、学术与管理方面的民主参与作用。同时,他特别推崇师范教育,认为师范教育是教育制度的重要支撑。他指出,“师道精神”在教育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必须通过完善的师范教育体系和制度予以培养和传承。 在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期间,他通过完善学校的师范教育体系、改善教师待遇、引进优秀教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等措施,推动了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发展。综上所述,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以教育立法与治理的普及、公平、科学与务实原则为指导,统筹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科学教育制度建设,同时通过推动教师专业化与教授治校,形成民主自治的学校治理模式,初步构建了近代中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三、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制度实践与思想互动

(一)义务教育法制实践

1.《壬子癸丑学制》与义务教育制度初创

1912年9月,范源廉在民国教育部总长任上颁布了《学校系统令》,正式建立了以四年初等小学为基础的义务教育制度。 这一学制后来被称为《壬子癸丑学制》 ,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制度实践。 该学制规定“初等小学为义务教育,凡男女年满六岁者,均应入学,修业年限四年,免费教育” ,为义务教育的普及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这一措施,明确将义务教育纳入制度化轨道,为教育制度优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壬子癸丑学制》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从思想构想转向法制实施的初步探索。 作为民国建立后的首个正式教育法制体系,这套学制不仅体现了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中对教育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核心观点,也首次将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界定。2.义务教育具体实施及历史评价《壬子癸丑学制》的实施在当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并初步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制度化进程。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虽然受限于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并未能实现全国范围的完全普及,但在各主要城市和地区学校,尤其是在大城市及东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落实明显提高了适龄儿童入学率,并推动了社会教育观念的变革。该学制实施后,北洋政府时期小学入学人数明显增加,各地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始承担起筹办学校、招收学龄儿童入学的责任。 尽管制度推行过程中仍存在区域差异,但从总体来看,《壬子癸丑学制》成功地为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推动了社会舆论对义务教育入宪和法律保障的广泛讨论,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3.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对义务教育思想的验证与修正范源廉在义务教育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也经历了由理想到现实的深刻反思。 学制颁布之初,他原本期望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就可以较快实现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 但实践表明,由于民国初期政治经济动荡,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基层行政执行乏力,导致各地义务教育的推进情况参差不齐。 此外,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家庭仍然缺乏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这些实践问题反过来促使范源廉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仅依靠宏观法制化规定不足以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必须同时推动更细致具体的配套措施与法律制度的建设。 他逐步意识到,需要通过地方财政支持、教育经费制度、家庭教育义务明确、社会教育动员与宣传等多种方式保障义务教育的落实,进而更具体地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体现了范源廉在制度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理论的思想发展路径。

(二)军国民教育的实践探索

1.提倡军国民教育训令与制度实践的初步探索军国民教育是范源廉教育法制实践中极具特色的一环。 这一教育理念源自他留学日本期间对日本明治维新后迅速崛起的深刻观察与思考。 他深刻意识到,近代日本的强盛不仅仅在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更关键在于全国性的尚武精神和军国民教育体系的构建。 1912年,在接任教育总长之后,范源廉大力推崇军国民教育,认为“方今时局艰危,竞争日烈,非崇尚武力不足以固国防,非晓畅戎机亦无以振士气。”他以教育总长的名义发布训令,将军国民教育强制性地普及高等小学以上的学校,使军国民教育扩大到全社会范围。范源廉进一步强调,这种军事教育不能局限于传统士人阶层,而必须普及士农工商各个行业中,并拟定具体实行办法,体现了他教育制度全民化和普及化的思想。 他提出,军事教育应当参考英、美等先进国家经验,强调文武兼备,既培养知识技能,也培育国民的强健体魄和国家意识。 从法制角度看,这一训令成为近代中国首次通过制度化方式倡导实施全国范围军国民教育的重要实践探索,具有开创性与实验性。2.军国民教育的社会影响与历史评价范源廉倡导的军国民教育实践,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方面,这一教育实践迎合了辛亥革命之后国家急需整合力量、凝聚国民意志的历史需求,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不少省市的中小学迅速增设军事课程;另一方面,在军事教育的推动下,学生群体乃至社会各阶层逐步接受了近代国家观念,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开始得到广泛的普及与强化。然而,这一制度实践也面临着明显的局限性和困难。 由于当时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教师资源缺乏,各地对军事教育的推行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区流于形式,未能达到预期的制度效果。 此外,由于社会上对军国民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军事教育与尚武精神就是鼓励盲目的军国主义,导致社会舆论存在一定分歧,给推行带来了一些阻力。3.军国民教育思想在制度实施中的检验与调整在军国民教育实践推行过程中,范源廉的军国民教育思想也逐步得到了制度实践的检验与调整。 最初,他主张军事教育应普遍施行、力度较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发现资金、师资、学校条件、社会心理等诸多现实问题,实际效果难以完全实现初期设想。 这使范源廉逐渐认识到,军事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方式,必须与实际的社会环境相适应。 随后他在实践中做出了更为务实的调整,强调军事教育要量力而行,并进一步强调军事教育的精神培育胜过单纯的军事技能训练。 这种实践后的调整,更加突出精神教育的作用,进一步澄清了教育宗旨,体现了制度实践对其理论体系的反馈与完善。通过这种制度实施与思想互动,范源廉军国民教育思想逐渐由初期较为单纯的军事化教育转向更全面、务实和平衡的国家精神教育和人格塑造模式。 实践检验中思想的适时修正,体现了范源廉在教育法制理论与现实互动中的务实态度与思想弹性,彰显了其作为教育理论家与实践者双重身份的特征。

(三)普通教育制度实践

1.中小学学校令的颁布与制度规范

范源廉将普通教育视为国家发展的根基,强调“设大学而不设中小学校,则如无源之水”。 为此,他在任教育总长期间,通过颁布一系列校令,明确规定了初等小学与高等小学的办学目标、课程标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首次对中小学教育进行了全国性的制度化规范。在1912年9月颁布的《学校系统令》中,范源廉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育的任务,强调普通教育的功能就在于从多种方面活动人的各种机能,从而促成全体的均衡发展,表面上来看涉及的方面较多,但“查其内蕴,实足以统合学子之身心,而付以调和均齐之效益”。 同时,明确规范了中小学的入学条件、课程内容、学校管理体制等具体制度安排,为近代普通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与制度依据。 此外,范源廉还主持中华书局期间,主持编辑中、小学教科书,坚持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致力于中小学教科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这种具体措施的落实,体现了他教育制度实践中的务实与科学精神。2.普通教育规范化推进的措施与效果范源廉的普通教育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规范学校办学的风潮。 他深刻认识到只有稳固地奠定普通教育的基础,才能有效地为国家培养专业人才,最终实现民族振兴与国家富强。在具体措施方面,他从制度建设入手,全面推行统一化的学校管理与办学标准。 首先,严格规范了各级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明确中小学必须重视学生人格的培养与德育教育。 其次,在入学条件方面,统一规定适龄儿童入学年龄与标准,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此外,在学校管理制度上,他要求各地学校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校务管理体系,规范教职员工的职责与考核制度,确保教学秩序的良好运行与教育质量的稳定提升。通过这些具体而严格的制度措施,范源廉有效推动了全国各地中、小学教育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逐步缓解了长期以来中国普通教育存在的区域发展不均衡、办学水平差距过大的历史顽疾。 更重要的是,他所倡导和推行的教育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使普通教育真正承担起了奠基民族近代化和培育新型国民的重要历史使命。3.普通教育实践对教育法制思想的反馈与深化范源廉普通教育制度的实践,并非单纯对理论的复制,而是与理论构建之间具有互动与反馈关系。 在推行普通教育制度实践过程中,他逐渐发现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如经费不足、师资力量缺乏、地方政府实施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促使他对普通教育的制度理论进一步深化和调整。 他意识到,普通教育的法制化不仅需要中央法律明确规定,也需建立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例如,在实践中发现师资问题对普通教育发展制约严重后,范源廉更加明确提出:“欲兴教育,必先培养师资”,特别强调师范教育对普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他在后来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期间,更致力于以师范教育支撑普通教育制度的深化与完善,强调教师培养制度建设,倡导教授治校与教师自治,这种思想的深化,正是源于对普通教育实践中出现问题的积极回应。

(四)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实践

1.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创办与职教制度化实践范源廉敏锐地认识到,当时中国社会“且贫且弱,仅靠基础教育或普通教育并不能让中国强大起来”。 他提出了独特的“ 实业兴国” 教育观,强调:“实业教育是国家现代工业之基础,实业教育的基础是普通教育,发展实业教育最终目的是强国,发展职业教育要有世界眼光”。 范源廉不仅提出教育救国的理论,而且长期积极推动职业教育的实践,将职业教育视作国家强盛的重要途径,这在当时的教育界独树一帜。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17年5月,范源廉与黄炎培等人在上海共同创办了中华职业教育社。 他们提出明确的办学宗旨:“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力图通过制度化的实践探索,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深度融合。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成立和运行,是范源廉职业教育思想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实践。2.职业教育与工商实业界融合的具体实践范源廉深刻认识到当时中国实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的现实。 他强调:“人民生计又何等困难? 凡此种问题,将用何法解决之耶? 根本救济实又在于教育。 是国家财政、人民生计之解决,其责任亦在教育也!”基于这种认识,他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必须与实际工商界紧密结合,提出要培养国民的科学智识,要求普通学校中加入工业课程,以实现实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在民国元年(1912年)的学制改革中,范源廉更具体规定:“初小毕业可以进入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毕业可选择甲种实业学校”,在制度上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 针对民国初期职业学校所占比例极低、学生人数稀少的现状,他大力倡导:“各地办学,并要求高等小学校与乙种实业学校应各占半数,中学校与甲种实业学校应各占半数”,制度性地提高了职业教育的比重和地位。1917年,范源廉重订全国教育系统大纲,对实业教育的性质、学制以及高等实业学校的专业开设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实业教育的地位。这些制度性的明确措施,使职业教育逐步融入经济社会现实需求之中。3.职业教育思想与实际办学经验的互动修正范源廉的职业教育思想,并非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是在他长期的职业教育制度实践中不断得以检验和修正。 在《壬子癸丑学制》的实际推行中,范源廉初步构建了甲种和乙种实业学校体系,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行发展的初步制度安排,奠定了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架构。尽管这一规划“ 依旧不尽如人意,为职教先驱们所不满” ,但范源廉在“国家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的民国初期,对职业教育体系的贡献也是突出的”。此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经费筹措困难、校企合作不足、职业教育与实际市场需求存在一定脱节等问题,也反过来促使范源廉进一步深化其职业教育理论。 他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若离实业界之实际需求,则毕业即失业,是教育之大弊也。”这一深刻的反思促使他更加强调职业教育应不断依据社会需求来动态调整教育目标和课程设置,进一步完善了他的教育理论,使之更加贴合时代需求和经济社会现实。总之,范源廉职业教育的制度实践,以其世界眼光和教育救国的坚定信念,不仅推动了职业教育制度化进程,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验证并修正了他的理论体系,彰显出教育法制思想与制度实践之间鲜明的良性互动特征,为中国近代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历史贡献。

(五)科学教育的制度实践

1.清华大学创办与留美计划的实施

范源廉深刻认识到,中国要实现真正的富强,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教育。 当时中国“最缺乏者科学也” ,因此主张“教育应有补救之方,固无可讳言”,“必须普及科学教育,以开国民之智”。 在这样的背景下,他积极推动清华学校(今清华大学)的创办,并主导实施留美计划,选派优秀学生赴美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弥补国内科学教育的不足。清华学校建立之初,范源廉亲自参与学校制度的设计与管理。 在留美计划实施过程中,他还明确规定了留学人员的选拔标准、培养目标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学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这些举措有效地为近代中国培养了一批具有现代科学素养和国际视野的人才,也为科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教育界与实业界融合互动的实践探索

范源廉任教育总长时,曾应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校长之邀发表演讲,针对当时社会普遍忽视自然科学知识的现象,强调自然科学知识属于“常识” ,是根本性的知识。 他在演讲中明确指出:“不知此乃根本知识,如建屋然基础不固,则墙壁之筑层层而上愈高愈危。”同时,他也强调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指出“为学法政者不可忽略”,呼吁全校青年进行科学学习。

此外,他在考察西方科学教育后提出:“返观国内各所学校,对于科学设备殊为欠缺,殊堪浩叹,中国不特于科学不当专从书本讨论生活,当随时随地加以实在之研究,华人尚空谈而少实行,为致成现在局面之重要原因,如欲从事匡救,当从注重科学入手。”由此可见,范源廉推动科学教育与实际生活和社会生产相结合,试图扭转当时空谈科学的局面,以增强科学教育的实效性。

3.科学教育实践对范源廉科学教育思想的验证与推动

范源廉的科学教育思想也在具体的实践探索中得到丰富和完善。 他结合中国以农业为主的现实,具体提出:“中国人民务农者居多。 ……兴办农校于乡村,农人对于农业之智识,循序以进……如是,则人民对于科学之兴味,由实验而增其浓厚之意趣。 然后兴办农业大学于通都大邑,专研究高深农业学问,并训练乡村教员,如是则科学可以输入矣。”这一思想体现了他从中国国情出发推动科学教育本土化的务实态度。

范源廉通过具体的科学教育制度实践,逐渐认识到科学教育不仅要注重理论的普及,更要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实际深度结合,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提高人民对科学的兴趣与认识。 这些实践反馈推动了范源廉科学教育思想的深化和完善,形成了贴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教育制度观念。

(六)师资建设与教授治校的实践探索

1.北京师范大学的师范教育与师资培养实践

范源廉深刻认识到师资对于教育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他长期强调“师道”传统的重要性,认为继承中国悠久的尊师重教传统,是推动中国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重要思想资源。 他以“ 此道自任” 的担当精神,“降大任于斯人”的责任意识,将教师作为实现“兴学图存”大任的直接依靠,积极推动师范教育制度的建设。

范源廉对师范教育的重视由来已久。 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大量中国青年赴日留学,多数人趋之若鹜地学习法政,范源廉却独树一帜,选择学习师范,专讲教育,以至于被当时的留学生称为“范师范”。 他回国后首次担任教育总长期间,即明确主张全国教育的整顿要“首重师范之养成,以正本清源”,并推动了全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分区规划。

1923年,范源廉以曾第三次担任教育总长的身份,又应邀出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这不仅是北师大师生对他“ 有如甘霖的渴盼” ,也为他进一步实践自己对师范教育的理念提供了重要契机。任职期间,他积极改革师范教育的课程体系,明确教师培养标准,改善教师待遇,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专业认同感。 同时,他积极吸纳国内外优秀师资到北京师范大学任教,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使北师大成为当时全国师范教育制度实践的重要典范。

2.教授治校与教育自治的实践探索范源廉高度关注中国大学治理的问题,特别强调大学治理的民主化与自主性,明确提出了“教授治校” 的治理理念。 他深入考察和比较了域外的大学校长任用制度,结合中国大学尤其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系主任轮流担任校长制” 。 在这种制度下,大学由各系主任轮流担任一年校长,周而复始,使大学的决策和治理实现稳定性、延续性与学术性的结合。范源廉认为,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各系主任作为校长候选者,在日常工作中自然会超越本系的局限,关注全校共同发展,有利于形成全校一体化的办学格局。 二是政策的连续性得以保持,校长更替不会造成重大方针的急剧转变。 三是系主任兼具学术与行政身份,轮流担任校长有利于保持大学内部的学术活力,避免管理者因长期任职而产生倦怠心理。此外,他还主张大学董事会应在这种制度下发挥辅助和补充作用,进一步完善大学治理体系。 这一实践探索,不仅体现了范源廉在大学治理理念上的创新,更成为北京师范大学的重要制度贡献。3.师资建设思想与教授治校实践的互动发展与完善范源廉的师资建设思想与教授治校的探索经历了长期的互动发展过程。 他早年留学日本时即立志于师范教育,曾积极参与弘文学院中国留学生师范班的筹备、组织与翻译工作。 回国后,他更参与京师大学堂的师范教育筹建,并在学部期间直接推动我国近代师范教育体系的创建工作。这些早期的实践经验使他深切体会到师范教育与师资培养对于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也成为他日后推进教授治校制度改革的重要思想基础。在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期间,范源廉将“ 师道” 思想与教授治校实践紧密结合。 他意识到,要确保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教师治校积极性,必须从制度层面保障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使教师真正成为大学治理的核心力量。 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深化过程,体现了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实践导向和动态调整能力。总而言之,范源廉以其鲜明的师道思想、创造性的教授治校制度设计以及持续的实践探索,为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制度借鉴。 他的师范教育实践及教授治校思想,不仅推动了教育制度的转型,更在互动中丰富和完善了他的教育法制思想体系。

四、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历史评价与现实启示

(一)历史贡献与创新

范源廉在中国近现代教育法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他以独到的眼光提出了教育救国的理论路径,强调教育不仅是传播知识的工具,更是民族精神重塑和国家富强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基础。 他创新性地提出“教育权利义务统一论” ,明确将教育权利和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从家庭、社会与个人三个维度系统地构建了现代义务教育法律体系的理论雏形。

在制度实践层面,他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系统的义务教育法律框架,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的目标、实施路径与责任主体。同时,他还通过立法和行政推动了军国民教育、职业教育和科学教育制度的构建,提出并实践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行、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融合的治理模式。 这些实践不仅形成了现代教育法制的早期制度基础,也初步实现了教育体系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制度转型。

此外,范源廉在教师队伍治理、师范教育和大学治理方面提出的“师道”思想与教授治校制度创新,更是极大推动了中国近代教育治理法制化进程,为高等教育制度近代化和学校民主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这些教育法制思想与实践创新,在近现代中国教育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历史影响,成为当代教育法制建设的思想资源与历史借鉴。

(二)局限性与时代制约因素分析

然而,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与制度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时代条件与社会环境的局限和制约。 当时的中国经济落后,社会资源匮乏,财政条件尤其薄弱,使义务教育法律制度难以全面有效地落实,许多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巨大落差。 同时,传统社会观念的束缚与地方执行力的不足,也进一步制约了义务教育、军国民教育等法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效果。

在职业教育和科学教育方面,尽管范源廉明确提出制度化、社会化与务实化的法律建设路径,但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完善以及当时社会普遍对技术与职业教育的认同不足,使这些法律与制度设计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 大学教授治校与学校自治制度的实践也受到当时政局不稳、政治干预频繁等因素影响,实际的制度效能未能充分体现。 这些局限性反映了教育法制思想与实践总是与具体的历史条件密切相关,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在现实制约中逐步推进与完善。

(三)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的当代启示

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所蕴含的理论精髓与实践经验,对于当代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首先,范源廉提出的教育权利义务统一理论,为当前深化义务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启示。 当代教育法律体系必须进一步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家庭和监护人的送学责任,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义务,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履行教育责任的完整法制框架,有效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

其次,范源廉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科学教育领域强调制度建设与社会需求之间的深度融合,这种务实的教育法制理念值得当代教育治理体系的深入借鉴。 教育法制建设必须紧密对接经济社会现实需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教育的社会性和应用性导向,推动教育供给侧改革和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深度结合。

最后,范源廉提出的教师专业化、教授治校与学校民主自治的教育治理理念,更为当前高等教育治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制化经验。 当代大学治理法制建设应进一步明确大学办学自主权、教师参与决策的法定机制以及校长遴选与治理权力的规范化制度,从而在法律层面实现学校治理体系的民主性、专业性和稳定性,推动大学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法制化转型。

综上所述,深入挖掘和弘扬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历史局限,也有助于为当前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和教育法制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历史镜鉴与理论启示。

结语

本文以范源廉教育法制思想与实践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了其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核心逻辑与具体实践经验。 整理发现,范源廉的教育法制思想核心在于以教育振兴民族精神与实现国家富强为目标,具体体现在教育精神文明重建、教育权利义务统一理论与教育制度法制思想三个方面。 他的实践探索与思想体系相互促进,形成了思想理论与制度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 本文分析了其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贡献及现实启示,期望对当前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然而,本文在具体制度实践的案例分析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与拓展。 未来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发掘范源廉具体教育制度实践的档案资料,深化其思想与实践互动机制的实证研究,并就其思想与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联系作更为全面的比较与分析,以期为当代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更深入的理论支撑和历史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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