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扩大公共消费是改善社会公平的关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2 次 更新时间:2021-05-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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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进入专栏)  


从经济循环的起点来看,公共消费对消费公平、能力公平具有重大影响。在公共消费不足的情况下,能力差距会在经济循环中不断放大,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在结果干预方面施加多大的力度,社会公平都难以改善,甚至因此而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就此而论,扩大公共消费是改善社会公平的关键。

衡量公平有三个基准

社会公平以经济公平为基础,经济公平有三种:

一是收入公平。它以收入差距的大小来衡量和判别,常用工具有基尼系数或洛伦茨曲线,是研究收入分配状态的一种基本方法。

二是财产公平。它以居民之间拥有的财产多寡为衡量标准,与收入公平不同,它是以存量为基础,而收入公平是以流量为基础。

三是消费公平。它以居民之间的消费差距大小为衡量标准,消费包括年度的消费支出和跨年度的住宅等耐用消费品的消费。消费又分为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私人消费以私人的收入或财产为基础,公共消费是指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

这三者之间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不同。财产是由经年累月的收入转化积淀而形成的,而财产又可以带来收入。收入或财产可以用来消费,形成家庭人力资本积累,而人力资本积累又可以带来收入、财产。从时间维度来观察,收入公平有助于财产公平,而收入公平、财产公平有助于消费公平。

但从某一个时点来静态观察居民之间的收入、财产和消费,这三者衡量出来的结果是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如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假设A、B两户居民,A年薪10万,B年薪5万;A财产100万,B财产200万。从收入来看,A更富有;但从财产来看,B更富有。两者反映出的差距截然相反。

收入差距、财产差距与消费差距是不同的。表面上看,收入、财产决定了消费,但消费并不必然地决定于居民的收入和财产,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共消费,对居民之间的消费差距也有重大影响。收入、财产决定了居民的私人消费,但不决定居民的公共消费,后者是由政府来提供的。再从三者的性质来看,收入属于流量、财产属于存量,而消费既包含当年度的流量,也包含历年积累的存量,前者如消费支出,后者如住宅折旧。在人的生命周期内,消费是最重要的,收入、财产都是为消费服务的。在此意义上,消费的公平是最终目的。

消费公平决定起点公平

人的基本能力的形成决定于消费,如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和一定的劳动技能,都是在消费过程中实现的。消费的过程就是人口、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消费包括衣食住行,还有医疗卫生消费、教育和培训消费、文体消费等等,某一个方面的消费不足,人的能力就会打折扣。

在消费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之间的能力差距也会不断拉大。这种能力差距包括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差距,使社会成员一进入市场就处于不平等的境地,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势必带来收入、财产的不公平。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和从未受过教育的文盲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其在市场分配中的地位悬殊是显而易见的。所谓的起点不公平,就是能力的不公平,实际是由消费的不公平所造成的。

从结果公平到起点公平

起点公平决定于消费公平。但消费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自动实现,相反,还会产生新的消费不公平。

从直观的经验观察来分析,消费公平似乎是由收入公平或财产公平决定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一般的逻辑是钱多多消费、钱少少消费、没钱不消费。但笔者认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即使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其结果也永远不会公平。通过市场竞争,有的人变富了,有的却变穷了,这就出现了高、中、低不同的收入阶层。只要搞市场经济,出现穷人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消费完全决定于市场经济的上述逻辑,就会导致穷人在没有社会帮助的情况下,将会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穷人的后代也将会是穷人。这样,社会层级结构固化,社会成员无法在不同阶层之间流动,整个社会将会陷入僵化、停滞。

这是为什么呢?如果把进入市场作为一个循环的起点,参与市场竞争作为一个循环的过程,竞争的结果作为一个循环的结束,我们会发现,在此循环中,即使起点、过程是公平的,其结果也不会公平,收入、财产差距势必扩大。这一结果的不公平通常被承认是合理的,好比体育比赛,起点一样,但不会都是冠军。

但若把上一轮循环的结果不加修正地作为下一轮循环的起点,则不难发现,下一轮循环的起点将会变得不公平。因为收入、财产概念下的穷人没钱满足自己的消费,其家庭人力资本积累和家庭成员基本能力的形成受到了抑制,包括下一代在内,能力的差距会不断拉大。随着循环的扩大和延续,起点的不公平将日益加剧,结果的不公平便可想而知了。

如果“起点不公平——结果不公平”在市场经济循环中不断放大,导致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整个社会就会两极分化,而且这两极所涵盖的人群也会固化,这样,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也就会接踵而至。

显然,市场经济的上述三个逻辑:钱多多消费、钱少少消费、没钱不消费,只有第一条可以成立,第二条可以部分成立,第三条则不能让其成立,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光明日报201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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