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向阳:民法典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01 次 更新时间:2023-11-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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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阳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明确了方向指引。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制度支撑,民法典在理念引领、主体构建、规则支持、模式保证等方面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民法典通过对人民权利全方位的保护,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总则中“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从对整个法典的指引性角度,鲜明体现出权利保障的特征。在具体制度构建中,民法典遵照人的生命历程,以人身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全过程、立体式的关怀,保障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权利。在“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系统关怀基础上,民法典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向生命前端和身后延伸。在前端,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后端,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近亲属可以依法保护。同时,民法典也要求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维护社会秩序。例如,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等。

以权能承认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的主体制度推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法典承认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为个体和群体提供身份认可,使其获得参与社会治理的资格。承认机关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使国家机关能够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广泛参与民事关系,如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实现政府行政治理的刚性与民事方式的柔性相结合。民法典以意思自治原则保障所有类型主体以诉求表达、权益维护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自然人自不待言;企业等组织可以依据内部章程规范自身行为;承认企业决议行为的效力;承认企业等组织体的规则效力,这种效力或体现为对内规则,如薪资、考勤、违规处理等,也可以体现为对外效力,如银行机构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商业支付平台对于客户违约金的收取、网约车平台对于载客行为的规范,这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支持各类主体积极以自治和协商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民法典要求个体、组织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实现对其有效监管。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起到基础性作用。

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全面支撑。通过自愿(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确认自治性规则的效力,这鲜明体现在合同制度上。社会生活中各领域各样式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治规则,而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包含公司章程、公司决议行为、合伙协议等)等都体现为合同或共同约定,相较于法律,这些自治性规则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参与性,构成对正式立法的有益补充,扮演“软法”的角色。民法典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德治以刚性,发挥其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民法典承认习惯和道德的规则效力。自治和德治都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民法典承认自治性规范的前提是这些规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的核心价值是法治,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的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等编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譬如物权的类型、监护义务不得抛弃、夫妻必须相互忠实等。综上,融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于一体的民法典,有效保障了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提供机制保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是新形势下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对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保障自是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治理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共治,二是对部分政府治理事项(如治安、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的社会化参与。于前者,民法典通过主体身份承认、对社会组织决议行为效力的认定等方式予以保障;于后者,社会组织通过合同承接公共服务职能已是常态,业主等对于小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亦为民法典所保障。对于社会治理智能化,民法典一方面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鼓励发明创造,为科技进步提供原动力;另一方面防止技术滥用和功能异化对社会造成损害,如在研制新药、医疗器械、从事与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社会治理需要回应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新要求,针对社会领域的各类事项精准施策,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协调配合实现专业化治理。法律具有鲜明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引导性特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是最专业的治理。民法典从人身到财产、从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作出全方位系统化的规定,为社会治理提供充足的专业化理念及规则依据;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公民依法参与社会专业化治理的同时,通过保障交易自由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有序蓬勃发展和社会治理专业化能力提升,进而整体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作者:余向阳,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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