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0 次 更新时间:2023-02-23 23:01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指明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具有重大意义。要毫不动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全面加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轨道”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化;法治文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党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建设专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重大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进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新论断新要求,不仅指明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

(一)“法治轨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何谓“轨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作为一个比喻词,是指“应遵循的规则、程序”。何谓“法治轨道”?从构成来看,法治轨道是由法治思想、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治体系、法治机制、法治方法等要素打造而成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路径/路线,是一个由诸多法治要素、法治子系统等构成的宏大法治系统,也就是国家法治机器;构建“法治轨道”或者“法治系统”的基本原理原则,包括遵循规律、符合国情、公平正义、良法善治、高效权威、规范有序,等等。从功能来看,“法治轨道”具有导向、引领、框定、规范、运行、推动、促进、保障等主要功能,既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制度化平台,是运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体制化机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的法治化行动路线、基本遵循和重要保障。

从现代法治的道德性、政治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基本特征来看,在治国理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法治轨道”的“综合性价比”显然要优于“德治轨道”“政治轨道”或者“智治轨道”。一方面,“德治”和“政治”可以有德,但难以成轨;“智治”可以成轨,但缺少德性和人情味。另一方面,因为“法治轨道”已经深度融入了“德治”的精义,充分注入了“政治”的灵魂,积极吸纳了“智治”的科技,所以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实施治国理政、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实质上就是以法治为载体充分发挥德治、政治、智治功能的综合施治,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就实质内容而言,法治调整国家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国之重器。因此,“法治轨道”不仅是依法治国理政、实现良法善治的康庄大道,也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从路径依赖和方式方法上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绝不是“大民主”“运动式”的一哄而上,绝不是“个人独断”“长官意志”的随心所欲,绝不是违背规律、缺乏规范的恣意妄为,绝不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的盲目乱建,而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顶层设计擘画的宏伟蓝图和指引的前进方向,依照宪法和法治体系有序建设、全面推进。

“法治轨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法理概念、理论命题和实践范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在不同场合、从多个角度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和国家事业纳入法治范畴,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推动实践,实现依法治国理政。例如,从法理角度,提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从党和国家工作角度,强调“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依宪治国角度,强调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从依法执政角度,强调“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法治社会角度,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才能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从深化改革角度,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从加强民族事务治理角度,强调“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依法防控疫情角度,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从依法治网办网角度,强调“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等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提法新论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做出的又一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内涵、制度要件和实践范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指明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路径,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任务,在实践中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铺就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轨道。实践证明,坚持法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局,把现代化建设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予以有力保障、全面推进,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厉行法治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和实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用更高质量的法治引领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驾护航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标题,对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做出专章部署。这个标题包含两个关键性的动词,即“坚持”和“推进”。“坚持”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成就和经验的充分肯定,是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法治中国的基础前提和有利条件;“推进”是对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未来目标任务的明确要求,是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伴相随、密不可分,集中体现了守正创新的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在从党的十八大到二〇三五年这个时间段,党的二十大开启迈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处于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创新发展的中间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这是一个攻坚克难爬坡过坎、夺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胜利的关键期。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不仅需要长期坚持、一以贯之,而且需要与时俱进、接续奋斗,持之以恒地把全面依法治国事业推向前进,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征程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坚持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不动摇。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新时代法治建设取得的宝贵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人民至上,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坚持理论创新,不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引领、指导法治建设实践;坚持中国道路,始终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国文化、解决中国问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等等。对这些宝贵历史经验,要深入总结、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方向正确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从本质上讲,我国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法治之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法治之基。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中心任务、奋斗目标、基本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等,通过法定程序与人民意志相融合,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宪法法律法规,构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法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定性和正确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了“良法善治”理念,开创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和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权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有效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就能够在党领导人民铺就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轨道上,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沿着正确方向勇毅前行,顺利达成既定目标。

(五)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顺利进行

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国家安全更为巩固,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足新征程、着眼新目标,面对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不仅需要有一般意义上的法治,而且需要有与这个国家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其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现代化法治。没有现代化法治,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化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加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努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不是铺在地上僵硬冰冷的“铁轨”,也不是脱离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法轨”,而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实际,具有崇高思想灵魂、人文精神和强大生命力、创造力和推动力的法治化轨道,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保护神和助推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我们要走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道路,建设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国,“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即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这一本质要求,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

我们党长期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团结带领人民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不懈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立足当代中国国情和实际,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目标,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进程中,努力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一)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特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比较而言的概念,其时代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法系相比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凸显21世纪中华法治文明的时代性、创新性和现代化、国际化等特征,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中华法系的批判性继承、现代性复兴,赋予传统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努力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二是与当代西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域外法治文明相比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凸显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包容性、混合性、民族性以及中国化、中国特色、中华文化等特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借鉴人类一切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汲取西方两大法系的法治文明养分,推动中华法治文明向现代化大踏步迈进。

(二)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国家唯一正确的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国情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法治现实而衍生出的新道路,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深刻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和德治的教化作用,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一个显著特征。

(三)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创造。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重大法理命题,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增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用法律法规和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权力关进法律法规和制度编织的笼子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系的一个重大创造。在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我国共产党长期领导和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四)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大格局

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格局有多大,我们就能做多大。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大手笔、大战略,着力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大格局。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角度来看,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加强现代化法治文明建设,在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全面加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使法治不仅与国家文明建设深度融合、统筹推进,而且为国家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践的规范化法治化,使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统筹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治保障。我们党坚持“四个自信”,领导人民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法治发展格局,为全社会坚定“四个自信”提供强大法理支撑,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按照二十大报告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系,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新水平,构建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切实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五)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超越式发展

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前无古人、时不我待,要力争“变道超车”或“弯道超车”,采行“超越式”法治建设战略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五个超越”:一是在政治上要超越以“宪政民主”“三权鼎立”、多党制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政治模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效率内在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化法治发展道路。二是在法治观念上要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治中心主义,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三是在法治理论上超越曾经主导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西方法学”理论,汲取中华法律优秀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走中国特色法学发展之路,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四是在法治建构上要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政治和法治相一致,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数字法治与实体法治相融合,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五是在法治功能上既要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也要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治国理政,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现良法善治。

(六)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文明走向世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新创造,也是世界法治的新发展,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向世界展示了多样文明,增强了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分量,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我们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高擎人类文明进步的理想旗帜,追随先辈法治文明的前进脚步,义无反顾地推动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更好走向世界、更深融入世界,推动不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人类法治文明包容发展,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公平正义贡献中国力量。

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建设迈上新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充分彰显了把我国建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国的强大决心,擘画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吹响了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进军号。迈上新征程,更好发挥法治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加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建设,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和诸多领域,无论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哪个领域缺失了弱化了,都会削弱党的领导,都会损害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因此,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是全过程各方面、多环节各领域的系统领导、全面领导、整体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把满足人民法治需求作为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亿万人民群众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主体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参与者、评判者,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治工作的天职;就是要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求法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根本力量,而不是客体和被法律惩治的对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人民福祉的守护者,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促进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各环节,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使法治为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实生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十年法治建设取得可圈可点的历史性成就,但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等。”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有的地方存在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等问题,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在司法方面,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在政法队伍方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治权威,等等。加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建设,要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聚焦法治建设实践遇到的新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法治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

(四)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加强中国式“法治轨道”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推动法治发展的“自我革命”,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用“自我革命”精神和深化改革方式破除制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藩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制胜法宝,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研究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针对法治领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提出解决矛盾问题的举措办法,不断把法治领域的“自我革命”和全面改革推向深入。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

(五)统筹推进现代化和法治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处理好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关系,统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化。现代化和法治化都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内涵和显著标志,在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意义上,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实现法治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统筹推进现代化和法治化:一要坚持“两个基本”(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基本方式)治国理政,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各项权利,实现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二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三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方面、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六)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一要深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以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为要务,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要旨,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通过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途径,采取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式,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系的显著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良法善治的治理效能,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竞争力更快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推动力,让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崇高追求早日梦想成真。

二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现代化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二十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步伐;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切实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安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要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授权决定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构建更高质量的立法体制机制,切实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三要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率先突破。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分享到更多法治红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保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要深入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强有力监督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实现司法过程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统一。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让人民群众从公正司法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更多司法温暖和公平正义。

五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确保到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政法论坛》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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