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人大释法是化解国安风险的正当和必要之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9 次 更新时间:2022-12-1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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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日前,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关于黎智英案外聘英国大律师程序问题的最终裁决,驳回香港律政司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同意当事人继续聘请外国律师为其辩护。香港特首李家超同日发表声明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释法,以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乱港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案的整个过程都充满法理斗争性,是香港国安法在港软着陆及与香港普通法有机结合的重要测试性案件。该案无论是保释、辩护权等程序性事宜,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实体判断,都牵动多方敏感神经。香港法律界与香港社会对此次提请全国人大释法高度关注。事实上,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体系的内在要素,是化解国安风险的正当和必要之举。

特首提请释法的法律解释问题被归结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目前来看,香港本地无法就此重要问题作出符合香港国安法原意的解释及共识。这是一个廓清香港国安法司法程序中辩护权具体内涵及法官享有之律师聘用裁量权范围的技术性问题,但也是事关香港国安法准确理解与运用的关键性问题。人大释法应当立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香港国安法最相关条文给出权威、清晰、专业的解释,用以指导香港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条文作出程序裁决及实体判断。

在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中,人大释法是维护这一宪制秩序及保障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关键制度机制之一。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偏离立法原意及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性的宪制争议时,人大释法是中央合法介入的规范性程序,也是中央承担“一国两制”宪制守护者责任的典范体现。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有五次人大释法,启动方式既有特首提请释法,也有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更有中央主动释法。五次释法对于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与实施基本法起到重要的宪制性监督和指引作用。五次释法分别对居港权问题、政制发展问题、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问题、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问题及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等进行了解释,得到包括终审法院在内的香港各方高度尊重、认同和实施。

香港终审法院关于黎智英辩护权案的最终裁决主要是基于律政司在上诉过程中提出新观点与新议题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了审查和回应,按照普通法的一般思维与裁判基准予以驳回。终审法院有其专业性准则与裁判法理学依据,但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安全的风险以及香港国安法原意与条文遭受扭曲的可能性。香港终审法院在最终裁决中除了基于程序正当性理由驳回律政司上诉之外,也重申了香港法院遵守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这表明香港终审法院同样理解和认同香港国安法的独特宪制地位和重要性。在穷尽香港司法程序而无法保障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的条件下,特首提请人大释法具有显著的法理正当性和制度依据。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具有大陆成文法系背景的全国性法律,香港普通法对国安法有关条文和程序的解释与适用应当注意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权威和国家法秩序整体利益。鉴于香港“修例风波”的严重法治惨剧以及香港国安法的特定立法背景与规制意图,国家安全案件在司法审判上应当具有与维护国家安全相称的司法标准和解释方法,而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普通法思维和方法。

在之前的黎智英保释案中,香港国安法官曾有过偏离立法原意的裁决,后经上诉程序而在终审法院得以纠正。此次循相同路径而未能纠正。由此可见,香港国安法的社会普法及专业法官的培训同等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是有充分依据和指向性的,也是香港司法与法治自我完善的重要课题。

人大释法本是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常态机制,在强调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相结合的“一国两制”完整法治观下,人大释法无损香港司法独立,而是香港法治的保障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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