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港区国安法》的判例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1 次 更新时间:2025-06-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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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 (进入专栏)  

 

任何法律在制定后,法院开始处理与该部法律有关的案件时,该部法律必然需经过一个适用和解释的过程。法院在这方面的角色,是有原创性的、积极的,而非完全被动的或机械式的。

法院不时会遇到一些具挑战性的、不容易解决的法理问题,在涉及《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中尤其如是。因为国安法不是香港本地的立法,而是中央的立法,香港法院在国安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解释和适用的不是一般香港法律,而是一部内地法律,还需要处理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互动和结合使用的问题。本文将举3个重要判决为例,以说明国安法的判例法的发展态势。

黎智英保释案

国安法实施初期的最重要判例,便是终审法院2021年2月在「黎智英保释案」的判决。于本案中,终审法院除了澄清了国安法第42条关于保释的规定如何适用之外,还对国安法应如何解释和它与《基本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权威性的论述。终审法院指出,法院在解释国安法时,应重视其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并就此可参考全国人大在审议「人大国安决定」草案时,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安法草案时,有关官员所作出的说明。

就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来说,终审法院考虑了国安法的制定和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否符合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指出:就国家安全问题立法,属中央事权,国安法是「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所以可合法合宪地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从而在香港实施。法院同时裁定,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国安法的个别条文是否符合基本法。

就保释问题来说,终审法院裁定,在处理保释问题时,香港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乃基于国安法和香港原有法律的有机结合——法官应优先考虑国安法第42条所订出的较严格标准,如果根据这个标准,被告人不应获保释,法院便这样决定;如果根据第42条的标准,被告人可获保释,法官仍须进一步适用香港原有刑事诉讼条例中关于保释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指明的考虑因素,作出是否给予保释的最后决定。

唐英杰案

除了保释的问题外,香港法院在国安法实施初期处理的另一个程序问题,便是陪审团审讯的问题。根据国安法第46条,如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向被告人提出检控,律政司长可基于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该国安案件于高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而非由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审讯。 在「唐英杰案」中,律政司长发出了不采用陪审团审讯的证书;被告人唐英杰对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了提出司法覆核的许可申请,上诉时上诉庭维持原判。法院指出:陪审团并非公平审讯所必需;法院认为律政司根据国安法第46条,决定在没有设陪审团的法院进行检控,属检控权的范围,亦即基本法第63条提到的「不受任何干涉」的检察工作范围。因此,「不采用陪审团」的决定,一般来说不受司法覆核,除非涉及律政司的不诚实或恶意行为。

吕世瑜案

至于在国安法案件如何判刑,以及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吕世瑜案」的判决,是最重要判例。于该案中,被告人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而被告人承认控罪。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法律和司法惯例,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于量刑时可就其本应判处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本案涉及国安法第21条的罪行,该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监禁刑期。在本案中,原审法官认为情节严重,考虑到具体案情,认为量刑起点是5年半,扣减三分之一后将低于第21条订明的(适用于情节严重之案件的)5年最低刑期。在这情况下,原审法官裁定刑期不得扣减至低于该法定最低刑期,故判处被告人5年徒刑。

案件上诉到上诉法庭,然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两个法院都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它们都裁定:由于本案情节严重,所以即使被告人认罪,其刑期扣减后仍不得低于国安法第21条规定的5年最低刑期。终审法院于本案中指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中提交的关于国安法草案之说明中,提到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衔接、兼容和互补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判刑问题时,香港法院应同时适用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及香港原有法律中所有关于判刑的原则和考虑,除非两者有所抵触;如有抵触,便根据国安法第62条,适用国安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终审法院对于如何解释国安法,也有所论述。终院认为,正如香港法院一直应用普通法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基本法一样,法院也应采用普通法的方法来解释国安法;而不适用于香港的、与保障国家安全无关的中国内地法律,则不应视为解释国安法时的参考材料。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未能讨论更多判例。总体来说,我认为香港法院的国安法判例的取向,是符合国安法立法原意的,产生了国安法旨在达到的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效果,而且体现了国安法立法时强调的,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作者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陈兰如基金宪法学讲座教授

陈弘毅:因为国安法不是香港本地的立法,而是中央的立法,香港法院在国安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解释和适用的不是一般香港法律,而是一部内地法律,还需要处理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互动和结合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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