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在特区以公布方式实施,至今即将满五周年。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法安香江”,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也是践行总体国家观、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填补了香港特区长期在国家安全法律领域的空白,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在特区防范国家安全法律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国安法并非依据本地立法程序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公布方式在特区生效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尽管基本法第23条规定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但长期受到本地政治因素影响,直至2020年,香港特区都未能完成23条立法工作,导致特区出现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的漏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香港国安法的每个条文都是从不同层面服务于这一总体目的。
香港国安法与一般的全国性法律不同,它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特别法,是一部集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香港国安法的刑事法律规定与香港本地普通法的刑法也不同。与本地立法形式相比,香港国安法统摄的领域更全面,结构上更集中、更完整。同时,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安法的规定。这也使得香港国安法在本地法律体系中具有凌驾性的地位。
不过,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并未取代基本法第23条赋予香港特区制定本地国家安全立法的宪制责任。2024年3月23日,香港国安条例刊宪生效;2025年5月13日,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例,这些都标志着特区本地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形成中央与本地共同构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制度格局。
与本地法律兼容、衔接、互补适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普通法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在于在判例中法官对法律条文生动地诠释、适用,将“白纸黑字”的法律适用于日常生活中,达致“依法而治”。法治是香港特区的基石,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并未改变这点,而是更加强化了这一原则。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语言具有大陆法的特点,尤其在罪名设定、程序安排方面与原有的本地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普通法法院,在这样的背景下适用香港国安法,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如何有效地将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兼容、衔接、互补”适用,是香港法院处理案件时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在过去五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香港法院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结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背景与特区宪制地位理解香港国安法的整体立法目的,理解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法院强调将香港国安法整合进本地普通法制度中,内化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依照普通法的原则加以解释。
法院强调香港国安法的优先适用性,强调在香港国安法的框架下构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在黎智英保释申请案中,终审法院裁定香港国安法第42条的规定为国家安全案件保释制度设定了“特别例外”,要求更为严格的保释标准。在吕世瑜刑期上诉案中,终审法院明确指出,尽管原有判例允许被告因认罪最高可获刑期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但香港国安法的分档量刑制度改变了原有法律的规定,国安犯罪的量刑受到符合法定最低刑期的限制。香港法院逐步发展出来的司法实践,推动一套“结构嵌入式”的国家安全规范体系,在普通法制度框架下努力实现协调运行。
总之,国家安全法治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互动且需社会接受、认可、支持的过程。随着特区本地国家安全立法的完善,特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已进入“制度整合期”。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条文与本地法律用语、司法程序的融合,降低制度摩擦;另一方面,加强法律透明度与公众理解,亦有助于提升法治信任基础,减少对制度误读所引发的负面情绪。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安全与自由保障的协调永远是一项动态工程,如何在香港这一独特制度语境下实现有效治理,仍需各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