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喜:马克思对黑格尔知识财产权思想的扬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8 次 更新时间:2022-12-0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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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喜  

摘  要:在所有制中何种权力类型占据主导地位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作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面向,作者权合乎现代知识财产之私有制逻辑。黑格尔以批判的态度看待作为一种制度现象而存在的知识财产权。强调精神产品的人格性,以主人和奴隶的区分方式解决知识财产权的道德基础。知识财产理论的唯物史观转向意义在于,对共有知识进行实践解释并赋予社会存在论奠基。今天,在知识生产领域,生产力越来越围绕社会智力这个中心来形成。产业工人及其智力活动被视为真正财富生产的主动源。如果知识财产权的保护是反映人的本质力量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所创造出来的人们新的交往关系,由此便能够产生更多的人类生产力的创造。在知识和技能积累从属于资本的时代,知识财产的根本困境不是因为欠缺财产权析分和保护,而是因为在析分上有着严重的朝向片面的知识财产制定法规范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财产权;作者权;共有知识


我们的论题是把马克思的知识财产权批判作为当代性问题提出来。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知识财产权历史悠久。但现在,从知识财产权观念的源头中,人们难以辨认马克思的观点、立场和方法;甚至它的当代意义已被带入虚妄不真的立场。可以说明这种错误立场形成的原因唯有一点:即马克思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故而,在他的论著中,还有那么明显的反对现存的所有制和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以致马克思的知识财产权学说就不可能仅仅在它与法律或各类公共政策的关系中得到恰当阐述,进而马克思的知识财产权学说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恰当阐述。有的人所持的观点,就是明显体现这种错误倾向的例子:因为他自己是从规范的观点出发去研究法律现象,而且他总是把某一特殊的规范体系的结构分析思维和马克思的社会的经济解释思维当作对立的原则。对他来说,对法律现象只能从规范而非社会的经济的观点去研究。(参见凯尔森,第1-62页)据这种观点来看,他通向了所谓规范主义或法实证主义的立场。现在,又有许多人在讨论知识财产权之法律的应然和规范的本质。诸法规范以及法秩序本身的终极原因、含义和其中包含的意义从何而来?我们不应忽视,在此,若用社会的经济解释的话,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必须承认对诸法规范所具有的这种终极原因的探究也是揭开它的历史奥秘所在。而对这奥秘的初始揭示是与既现实又超越的黑格尔法哲学相联系的。可以说,我们只有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说明马克思的知识财产权哲学;同样也正因为如此,对黑格尔的知识财产的精神的批判性阐释,必定也是对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的知识财产权哲学的革命变革的确证。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知识财产权思想的扬弃


知识财产权与人们熟悉的有形财产权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它们作为财产权都通过某种方式得到社会承认,但两种财产的形式划分并非有一个终极理由。或者,财产法所追求的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提出知识财产的有形化在何种程度上是合理的问题的原因。黑格尔肯定,精神财富只有过渡到外在物才成为法律范畴。此点对于构成知识财产保护及其达成鼓励创造的实践具有普遍影响。但从价值与知识财产权联系的角度看,人身权是解释该论域的最重要的特征。


在西方历史中,法律实务上辩论的焦点集中在版权法之于作者的权利或地位这一问题上。知识财产权的对象多种多样。为了方便,我们对知识财产权的有机作用的研究从某种主张作者权是一种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开始,以著作者对他著作的个人所有权转让问题为核心展开讨论。因为知识财产权不仅仅在于占有、使用,更在于转让。源于这个思想的作者权问题确实也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我们可以期待黑格尔本人的法哲学包含着这方面的有益成果。首先,在著作权奠基问题上,黑格尔认为,“知识只有作为科学或体系才是现实的,才可以被陈述出来”。(黑格尔,1979年,第14页)这意味着,科学作为绝对知识本质上不是知识的集合或堆积,而是没有界限、不能被个体占有、不具备物化特征和条件的。黑格尔无疑在此关注知识源于思想或意志之外的“物的”世界特征。从该观点出发看待知识财产应当具有“物的”特性。诚然,这取决于黑格尔对“物”的广义的理解,即承认无形体“物”是存在的。在黑格尔看来,精神外在化而有一种外部定在,显然是讨论知识财产权转让的前提。所以黑格尔说,“精神产品的独特性,依其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转变为一物的外在性,于是别人当然也能同样生产;其结果是,随着更多的新所有人在取得这种产品之后,除了他可能因此而把其中所传达出来的思想或技术发明变成他自己的之外,而且这种可能性部分地(如在写作的作品那里)构成这种取得的唯一目的和价值,同时达到了对如此表达自己和多方面地复制该物的普遍方式和方法的占有”。(黑格尔,2016年,第68节)这一段话是从思想的外化角度来理解的知识财产转让的可能性概念。或者一般而言,知识财产权转让涉及原创、创作动机、价值与财产的联系、思想的边界、复制思想、合理使用、禁止剽窃、知识共有模式和分割利益的各种维度。下面,我们对黑格尔这一概括性论点的主要义理进行延伸性考察。


第一,黑格尔以合理性或以批判性的态度看待作为一种制度现象而存在的知识财产权。他提出,构成精神产品独特性的东西是原创。那些想把知识财产权归结为主观人造权的人,也根本不可能在此设想出所谓合理性之物。至于复制品跟原创品的关系如何?什么是作者所不能转让的东西?黑格尔的回答是:“我的”大部分时间或不受时效影响的权利、大部分能力。相应地,“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的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持着一种外在关系”。(同上,第67节)当黑格尔要为“创造性个体的独特性”找到本体论根据时,他承认,在像艺术作品那样的精神产品中存在着某种独特的行为,一种被认为是“仿制者自身精神”的模仿行为。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原创不是朝向有关规范性知识,而是朝向完满的精神创作者的自由意志努力。我们可以在科学家和发明家(但艺术家大概需要另当别论)那儿发现原创或原型的“普遍方式和方法”。黑格尔以此强调那种客观精神与所有权转让之间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把使用权一部分出让了,一部分保留起来,并不是保留一种无用益的支配权”。(同上,第69节)


这样的观点自然就要确定在知识财产权保护的论辩中复制和仿制的意义。据黑格尔自己说,为创造性成果给予强保护的理由,在性质上变成其他的某种知识才能够揭示出来。或者说,知识也借复制、仿制和教育传承而成为可能。然而,黑格尔认为,像“千百种的概要、文选、汇编等等,以及算术书、几何书、劝导宗教信仰的册子等等”,是不配“原创”美誉的,毋宁说,它们是属于“对他人所有物打上了多少表面上是自己的东西的印记”。(黑格尔,2016年,第69节)每个人都知道,如果在对知识财产的作者权益无从关心和保障的社会,那么自然不可能再有什么捍卫知识创新的伦理义务。从消极意义看,与杜绝工业、商业中存在“抢劫”现象一样,知识财产权合理性基础分析总会进展到关心和保障“从事此业的人免遭盗窃”。


第二,面对人类精神在社会知识活动领域内展现出来的野蛮现象,黑格尔感到棘手的问题是:“复述所采取的形式,应达到何种程度,才使现存的科学知识宝库,特别是这类他人的思想(它们依然还在他们的精神产品中保持外在所有权)变成复制者个体的特殊的精神财产,从而使他有权利把它们变成他的外在所有权?又达到何种程度还不能使他有这种权利?著作品的复述到何种程度成为一种剽窃?”(同上,第69节附释)自然,黑格尔没法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论证,而只是基于某种原则对问题的性质作出解释。于是,法权上的和法律上的局促已不能再掩饰下去了。确定的法律界限不得不是社会共同体的实践课题。由于从自由意志出发的现代性自由的要求,复述处在我的权利范围内,我的意志也可能是在你我之间结成纽带,这纽带同样以自己与他人人格在现实世界中实现自我为前提。从这个意义看,我的心灵所独立创造的产品,经过一定方法外在化,当然可以由他人生产。这内在包含着互相学习、相互承认人格的应有之义。在这里,基于对人格、精神与特殊的精神产品的区分,黑格尔从对有限的人格权不可转让入手,通过提出有形物财产和抽象物财产互构论,转而批判那种作者享受一套特权的作者权制度。若说某些创造者(如艺术家)的主观自由更能激发作者追求特权,而其他人(如科学家)的主观自由大概只能限制他的自私占有心。当然,这种关于知识财产权的评论容易激起知识食利者的愤恨。这里,我们需要更具体地来说明。


首先,黑格尔倾向于认为,衡量精神产品独特性中合意的规范的“量”的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学术规范之下的知识世界的特征,处于“最初的创作者的任意”和由许多纷乱的规则、法规集合构建之纯粹抽象之间。对黑格尔来说,“量”是外在的规定;从这点出发可以看到,现代知识财产权保护又把我们引向了抽空的道路,具体的学术秩序被狭隘化为工具性的东西。而精神的实存(我“因此是有能力取得所有权”)并不能由此来得到说明。哲学应当为所有权自身指引一个更高的关联脉络,这个脉络将按其概念使原创精神获得人格性和人的尊严。黑格尔认为,对人格性、人的尊严意识的保持,是出于自由意志解释。若作为一个事实问题来看,自然就产生了更多问题:在精神产品中保持外在所有权的清晰产权界限在哪里?“个体的特殊精神财产”概念是不是值得怀疑?精神产品让与他人的“量”的限度是什么?每一个人对于知识的贡献的程度又是什么?


其次,知识财产权的基础是一种主体际的承认。跟随黑格尔的问题指引,我们想必需要对科学知识进行分门别类。譬如,一般说来,我们要知道研究实证科学、法学等理论所说的属于“我的”思想贡献“量”上限度是指什么,或者想知道“出自我的内心的生产”或“某种属己的形式”所说的又是指什么,我们能不能像比较高山和丘陵那样来评估一种精神产品比另一种产品更优越。针对这些问题,对黑格尔来说,应当重新批判个人主义人格权和它的知识财产权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黑格尔的解释中,所有试图通过精确确定原则而认为,知识财产权是由众多特殊个体对属己的智力之“物”与占有者所占有之“物”的算术式交换,这只是从利益交换的工具主义立场出发的。黑格尔的观点足以证明以主人和奴隶的历史区分方式回答知识财产权上的人格权问题。正如黑格尔在分析雅典的奴隶和今日的佣仆和短工之间的区别极其清楚表明的那样,前者毕竟是奴隶,因为奴隶把他的活动以及全部实体性规定的东西都让给主人或他人所有了。(参见同上,第67节)


再次,关于知识的价值论问题。知识财产以罗马法划分表明,知识财产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抽象物。但抽象物关乎动用有形财产的行动,关乎知识生产与交换,关乎利润与亏损,关乎价值与价格。因此,著作权保护毫无疑问地提出了一个知识的价值论判断问题,这个问题具有广泛性。这是一个如何识别和确定构成知识财产中的正义分配的基础之核心的结构问题。从知识财产所有权可转让的角度看,应当增强对知识共有的重要性认识。否则,在一个相关事实的知识由许多人分散掌握的体系中,就可能发生“利润”同“知识”与“独创”之间不正义的处分。黑格尔因此认为,现在又有许多人(写者)出来与原作者和独创企业家分享甚至争夺许可收益,从中就会看到所有人对其收益分享所具有的垄断趋势。但事实上,这些人所“创造”的“新思想”也只不过是对“相同”思想的文字变动,所以他们做的就是一些“复述”思想的事情,而非由此提升自己相对于原作者的人格性价值。黑格尔这么说是因为,这些人所力求的仅仅是“故意在形式上做某些变更,或者对在他人作品中的广泛科学知识以及渊博理论想出一些不痛不痒的小小修改”。(黑格尔,2016年,第69节)简言之,他们已经完全不顾做人的原则。于是,毫不奇怪的是,我们不再从很多从事这些营生的人那里“听到剽窃或剽贼等语”。(同上)


这时,为了摆正人格权的酬劳,人格自身又被高高举起,黑格尔极大地限缩了“禁止翻印的法律”许可范围。若人们不打算按照促进科学和艺术事业理智的合理性(如“道德、伦理和宗教”等一致性要求)来尊重知识财产及其积累的规律,那么人类的知识发展在其根底上已然是被抽空、被虚无。对于当代虚无主义观点来说,知识财产权的发明与促进科学和艺术的进步并没有太多的关系,或者毋宁说,把它作为一种阻碍而非促进创造的、甚至危害社会发展的东西;而从黑格尔的立场看,严肃学者的作品应当通过实践而促进科学知识发展中获得其美誉。黑格尔以精神和具有人格性的光芒为核心的知识财产权的观点在历史上具有毋庸置疑的解释力:一般来说,“我的理智”所能认识的东西,恰恰据其内在的本质而言必定是与“我的权利能力”,进而是与“那些构成我最本己的人格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财富”的实体性规定,即与“伦理生活、宗教信仰”要求相一致的。(参见同上,第66节)赞同知识财产权理论的人也就只能追随黑格尔到有限地承认共有知识为止。


二、马克思关于知识财产权的论述


对马克思而言,黑格尔的问题在于,他的抽象法权一开始就把知识财产的各种异化形式所具有的物质性的、对象性的基础抽离。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知识财产权的法律鉴别面临被称作“或者是物,或者不是物”(黑格尔,2016年,第43节附释)的理智分别。传统所有权理论都通过理智批判的分别以及理智化进行再批判。黑格尔对此进行了批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对全部理智批判性工作的结果是“或者是物,或者不是物”的对立,也就是把人和物、“我最内在的人格”和“按它的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5页)重新对立起来。


马克思并非反对所有权批判本身,因为他的方案也是所有权批判。但是他的批判不是为了分别知识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保护对社会而言的有益或有害方面,而是为了把知识财产理论从黑格尔式传统知识财产理论中解放出来,在开放的共有知识中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劳动所有权论在二人的著述中有其相应的地位。然而,根据人们一般的看法,马克思在准备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式来展示不同所有制支配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权力和超经济权力时,对所有权批判的根本奠基产生新的革命。根据传统所有权的观点,所有权的法权基础必须归于对自然对象的劳动加工中。所以,用劳动所有权论表达一种对自然的权利,最困难的是未找到通往共有知识的财产化和占有的理解之门。这是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作为拟制财产权客体化的思想和发现中得出的结论。劳动所有权论以及以此看待知识财产问题遭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判,而这种批判依赖于马克思从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出发研究知识财产哲学,其基点是创造性劳动的学说。这里有几点需要指出:


第一,社会存在概念的本体论意义承诺一种共有知识的存在。在马克思那里我们就已经看到,承认社会存在概念对所有可知世界的知性存在体来说都是构成性的条件。有鉴于此,按照知识的本性,任何对创作和发现的知识的解释必须援引共有知识概念。所谓共有知识是指迄今为止人类知识知道一切可知的知识。在共有知识的本性中,存在着一种脱离诸如财产权、技术或客观物质的限制的可能性趋势,公共政策层面则旨在鼓励集体创造性,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知识中,这种脱离是否真的发生了,或者说,这种知识是否也还可能仅由某个个人或小集团所占有。这是马克思与其时代的财产权哲学争辩的一个关键问题。


这里,让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前面已谈过的黑格尔所谓“编书”的例子,以便从基本问题出发和展开。读过《法哲学原理》的人会有个印象,人格知识财产权和自由资本主义以劳动为基础的自然财产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但把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视为个体,而且被允许运用量、实体性人格范畴对人的意志体现的自由精神作出规定,其意图包含有维护封建等级的所有制对知识总体的私有财产支配的意识;后者不但把商品价值,而且把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都运用抽象经济形式分析,视为抽象物,这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市民社会的自由想象的意识形态是相应的。在这层意义上,黑格尔对著作权的看法基点不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而是联系伦理-政治生活来论述所有权转让问题。黑格尔知道,若说现在出版物完全变成商品,“没有更进一步的参与或精神补充的可能性”,“它就变成了一个赤裸裸的物”。(黑格尔,2016年,第64节附释的笺注)或换用马克思的说法:它“已成化石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4页)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他们都认为,对于精神产品而言,无法忍受的莫过于没有精神。尽管他们对何为精神各自有不同的解释。


这样一来,如果编书是通过知识形式加入的劳动行为,那么编写者被许可得到一些版权,似乎顺理成章。不过,当说到他的工作与其说是原创性的编写,毋宁说是对已有的著作的编纂。这意味着精神丧失了,他因此只能获得一种“量上”的所有权而成为他的私有财产。但不论是知识,还是权利,都是抽象物。抽象物不能避开社会共同体识别工作。照黑格尔的理解,抽象物即为社会承认之物,是无主物或共有物。此处对抽象物的解释似乎显得唯心主义,因为恰恰因为知识的世界已知为何为抽象物,它就唯恐避之不及,即讨厌抽象思维。马克思看到,对这种抽象物的来源的追问应当是对人是社会存在物的确认。所以,引人注目的是,依据马克思将创造和发明归因于自由自觉劳动的范畴,确立编写者对其编写的著作之类抽象物要求个人所有权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就其感性存在的现实的个人而言,不能假定人类的共有知识以他的独有知识为“物自体”。换言之,知识财产个人所有权追索的可能,乃是基于与康德意义上超验地使用知性把人做成知性存在体相当的形而上学之举。


同样,在事实上会产生冲突性规范的知识劳动世界中,人们不应该宣称根本不存在诸如共有知识的世界。出于某种自我同一的伦理理由,世界固然是我的知识世界,但知识劳动行为不能违反知识交换价值,因而,知识世界不可能是哪一个人的,知识世界不可能在知的活动中停留在所知之处。可以想象的人类知识世界可以无限发展,所以,援用康德两个世界理论划分,把一部分共有知识转化为编写者独有知识而获取的版权权利,这是基于人类知识价值交换论和自然权利的结果。在一个相互启迪的知识创造活动中,从事创作或发现的知识工作者本身面对挑战,一如蒲鲁东直接用“所有权就是盗窃”的一番解释来证明在西方文明开端时私有制下“所有权”和“盗窃”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样,在理论层面上,将共有知识通过知识劳动转变为私有财产反而在真实知识世界识别行为中被掀翻。


第二,黑格尔的自我意识阻滞共有知识的出现。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在知识劳动的世界中,“知识”“实践”“能够”“发现”和“发明”等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于此,能够转化为编书者的版权权利的,只是在知识劳动过程中可使用和耗损的物品(如笔、纸等,即属于编写者的购买的生产资料)价值、用以维持自身的物品(即属于编写者的生活资料、时间、精力等)价值,以及编写者“思想”“灵感”“方法”等被赋“新”的价值。它们才构成知识劳动者通过识别行为获取的对它们的财产权。在这里外化劳动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即精神的内在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它们互相制约,或者说,它们只是同一种真正人的财产关系的不同表现。


细辨起来,马克思有一个论据:对共有知识进行实践解释对于知识财产理论来说具有奠基意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回答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什么那些从事科学活动的人恰恰反驳了对私人所有权的知识财产的奢求;另一个是,为什么私有制会在以劳动为基点的自然财产权名义下把共有知识当私有财产来对待。针对此两个问题,如果用今天的行话来说,马克思实现了其财产权理论的范式转换:比如,马克思认为,科学家的知识无疑属于共有知识的典范。马克思问:“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这只是对少数人来说是能够使用知识(例如,天体物理学)的活动,但是,为什么我不能要求对那些“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例如,我的方程式的表达形式等)给予私人所有权,因为“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存在物。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2页)这里,对于马克思,或一般而言对于社会实践来说,科学家以及创造性的天才无疑还是被归于人的自然存在和与社会存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之本质规定:我从事科学研究的活动允许我作为共有人在有形物中划出一部分满足生活所需,而与抽象物有关的劳动行为(例如,科学家的语言思想活动)是作为共有知识的出现才可识别的行为。


令人惊讶的是,在黑格尔的抽象法哲学中,著作者得到版权是凭借知识的上流社会预设每个在场的人都知道此事,而我们恰好都处于这样一个知识的上流社会中,其中每个在场的人都处于“纯粹的范畴”“单纯的思想”即理性(爱“面子”)中。简言之,黑格尔明确共有知识的重要性,但他对财产的精神分析,只能在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基础的抽离中才能表明。用马克思的话说,“社会的活动要由他们个人的发明活动来代替,解放的历史条件要由幻想的条件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1页)因此,马克思批评说,对精神的内在财富存在所取得的占有,只是表现为用知识代替全部人类现实的生活。黑格尔法哲学无法适用于现代大工业时代的知识财产的合理性批判,根源就在于此。就其内容或其存在方式来说,它把知识变成自我意识的唯一存在方式,表现为市民社会固执于或沉迷于其所知的知识(黑格尔也把它叫作“意识”)。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某种特殊性质的知识或相对知识中抽象出绝对知识来,也就是从共有知识束缚中挣脱,创造性的天才将在其中进行统治的自由资本主义性质才会得到展示。资产阶级思想家可能感兴趣的是其独占鳌头般的“独有意识”,但作为社会批判家的马克思却对思想总体和社会的活动、享受更感兴趣。由此,马克思看到,在知识生产领域,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下,资本主义私有制被赋予了一种知识财产及其来源之神秘莫测的剩余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这与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同一。从法律上看,在这个运动中,基于对社会生产出来的共有知识的资本主义占有既是必然的,又是以一种内在的隐微意识主宰知识创造的方式发挥作用。


第三,生产力越来越围绕社会智力这个中心来形成。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主宰。今日无疑属于经济时代或知识经济主宰时代。于此,马克思用政治经济学批判进行知识财产权批判。他看到,与产业工人阶级崛起的时代相适应,体现为一般生产力的社会智力将在知识共有的不断丰富的规律下获得发展的动力。从可实证的观点看,共有知识愈难以穷竭,知识的财产的私人保护性质就愈益变成不可思议的东西。比如,“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5页)这里至少表明存在一种趋势:人类知识或普遍智力在工商业催化中加速外化成果,这种成果奠基于对所谓抽象物或无形物的普遍统治的扬弃。


马克思这里强调的是,共有知识构成的一般生产力被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宰即“资本”吸引了,所以它就合乎价值规律地可以比前资本主义的知识更有价值了。基于这种观点,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增殖过程的同一的假定分析层面上,知识的创造价值的奇能被置于资本统治的顶峰。显然,知识—资本统治具有形而上学性质,其本身就极易引起争议。在这里,不用说,产业工人阶级是一座跨越昔日那种资本与劳动、智力与非智力对立局面的渡桥。有人主张质疑具有普遍意义的未来社会的无财产权观点。据说,传统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的地位会下降,会退回到它的自在中,甚至进而把工人改名为“诸众”。这种具有意大利政治学、社会学意义的理论有两个思想值得注意:第一,它是观念的,不是实证主义的。如哈特、奈格里强调,唯有那些与语言、智力、人类共同具有的才能相连,方能够将当代工人或生产者统一起来。第二,这意味着承认一种共有知识,并把它定义为一系列可以被发现的抽象物(例如,语言、智力、人类共有的才能)。因此,根据这样的观点,应当在智力或知识应用中向抽象物使用的开放主义敞开。以此,将知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称为盗窃——这要一再强调,因为私人占有原则也用在非物质劳动上”(哈特、奈格里,第36页)。


在今天,鉴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无教养的”无产阶级理论式微,这种立场是可以理解的。但产业工人的智力活动中的形象究竟是什么,其实众说纷纭。的确,马克思已经用普遍智能来称谓如今社会生产力发展得到了科学、普遍意义上的知识加持的盛况。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主张,事情的关键在于,对抽象物的阶级控制的脱离,以便创造探求作为社会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成立的条件:其之所以是关键,正因为这个脱离就是把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提问彻底历史唯物主义化。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奥秘在于,逐步增强的社会智力的抽象本质与资本相适合。在机器成为劳动资料的资本生产过程的最后形态中,这种情况使生活成为“死劳动”。因为,“只要工人的活动不是[资本的]需要所要求的,工人便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93页)而体现人类的智力的某种成果或某种专业知识沦落为没有生命、没有灵魂的东西。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看到:工人不但为改善自己的整个生活状况而进行反抗,而且为了获得智力活动这种真正财富而努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5页)


第四,共有知识是适合工业大生产的知识。无疑,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价值不是仅仅同出卖体力挂上钩了。相反,产业工人被视为智力活动真正成为财富生产的主要动力源。一般说来,抽象物(例如智力,非物质的信息、知识)已经成为后福特制经济时代人类生存的主要生产力。也就是说,在产业工人阶级背后做主宰的只可能是以知识或社会智力为依托的一般生产力。但这个新的主宰就其自身而言只是中介性的,就如同无产阶级扬弃自身一样,每种新出现的知识都会以种种方法不断逼迫其新视域的开辟,目的在于不断地解放生产力。反过来说,每种新知识的出现,都必然遭遇到守成的知识财产规范的批判。但是,这个新的主宰本质上绝不是为了自己去争抢就其自身而言的神一般的主宰地位(比如,使科学变成科学宗教),相反,它是为了把这一地位交出来。于此,在对知识学演变的工业、商业的历史经验中,作为特殊的、专业的知识取代了一般人类知识。


我们注意到,青年马克思把这整个过程看作是知识的生成方式。马克思说,“知识知道,当它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时,它只是在自身之外,使自身外化;它知道它本身只表现为对象,或者说,对它来说表现为对象的那个东西仅仅是它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7页)在另一处,马克思针对黑格尔学派唯心主义知识观批评说:“当我改变了我自己的主观意识而并没有用真正对象性的方式改变对象性现实,即并没有改变我自己的对象性现实和其他人的对象性现实的时候,这个世界仍然还像往昔一样继续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58页)这里,马克思的这种说法也给人指定了共同的目标——使知识自身趋于外化的、集体的、有形的东西。这样一来,基于“知识是惟一的对象性的关系”意识,那种“抽象的”“私独的”社会知识或社会智力这样的说法是很奇怪的。它没有关注到历史社会关系以及占据知识主导地位的是适合工业大生产的知识。


因此,我们眼前又展现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描述:“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2页)这样,资本主义社会知识财产权的合理性就需要从社会生产力来看待。


三、唯物史观在知识财产权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


一般地说,运用唯物史观分析问题的人都会看到,马克思抛弃了一切有关财产权的资产阶级法学信条。他不仅没有为一般的知识财产权提出一个法社会学的理论奠基目标,而且,他不认为,可以摆脱生产关系来思考知识活动的个人财产权。包括“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知识在内,“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8页)这里,我们除了知道唯物史观所理解的知识财产概念是适应一定历史阶段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现象外,我们还知道它的本质是所有者与物之间的关系(直截了当地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重点是要避免资产阶级知识财产权的虚伪的道德基础,因为法律维护统治阶级而非所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平等也只是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所以,马克思说:“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从这方面看来,由于抽象物财产和有形物财产同样是为了统治阶级利益保护和辩护,马克思主义认为,那种“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赏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德霍斯,第148页)。


马克思发现,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创造的知识财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事实:作为一个知识群体,他们不能像个体在法律上是财产权主体那样成为财产权的主体。他们在知识财产上的权利是在历史中发生的以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思想表现形式。与此同时,在私法中,知识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必然战胜知识财产的原创者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谁控制创造成果,谁就获得创造性的经济红利。那些抽象的、吞噬一切具体之物的概念反倒变成创新目的。在这一意义上,资本主义的知识财产权的矛盾,是建立在整个私法制度创设和私有财产必须得到辩护和保护这一点上。


在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总是有很大一部分比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更有价值的知识财产因控制在雇主的手里而被隐藏起来。法律认可知识财产之私权属性,乃是认可知识是一种可以被藏起之物。但知识在这里不像货币储蓄在银行里那样,与商品对立。资本家知道,知识是商品。对知识的控制、占有和贸易构成财富的来源。我们看到,所有权法始终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扩张知识财产的私权范围。按照唯物史观,知识财产制度对国家来说是派生的,国家可在法律上根据或多或少伦理-政治的总体限制来对待之。有人认为,知识财产权再好也不过是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一方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如果我们今天重新来过,就不能确定是否仍会建立知识产权”。(莫杰思,第21页)因此,也就存在着一个更好的、祛除知识财产权“祸害”的法的乌托邦。以数字图书馆为例,当今网络时代知识财产权扩张更为明显,它所造成的个人意志与共有知识之间的对抗也更为尖锐。这个对抗越发展,就越大限度保护创新者、市场参与者获取新财富的权利;但是,把这些社会生产出来的知识财富转变为可以自由获取的、使公众受益的通途而非阻碍者,应当是它的目的的实现,直到在新的财产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有能力把这个人主义性质和对抗性质全部扬弃。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之下,实际情形不是这样。在资本同知识劳动交换过程中,它首先遭遇的就是对知识财产制度保护的强和弱之间的意见分歧,以及代表各自利益不同派别之间展开的博弈和斗争。


今天,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财产权正遭受危机和异化,就是明证。信息技术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生产方式的改变,还包括理论层面的概念重组和制度重塑。以至于“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不得不把“所有权的终结”“数字社会中产权、所有权、财产权概念体系的崩塌”(普赞诺斯基、舒尔茨,第2-3页)当作是摆脱危机的出路。这一点恰恰表明:一方面,资本家或作为私有实体的公司人为地取消知识财产所依赖的社会关系,即不想通过在抽象物商品化的世界中存在的共有知识来捍卫积极共有的存在;而知识,尤其是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情形的知识,比如价格,则被各个个体私人化占有的普遍分散形式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或数字版权管理,以及目前数字时代的财产权由于数字技术化方法的扩张和完备的信息控制联系在一起,其知识领域因其隐蔽、技术限制而被私有者操纵。此外,我们还看到,与人们和知识世界的互动、社会运作方式有关的一些问题,比如,财产权的纷争本质上是西方传统要求财产权明晰和私人确权的强大动力。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3页)


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从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完全不同的超经济权力结构来看,胜利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祛除这个知识财产权作用的“祸害”方面,但实际上因为效率等因素的制约,知识财产权又不能不像迄今为止那样被集中在一小撮实力强大的私人主体手里。马克思认为,知识财产权保护的主要秘密之一,就是无视资本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处于普遍无政治权力的情况。比如,以黑格尔的观点看,公务员首先要对君主国家忠诚。但在这方面,例如,在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国家知识”方面,在黑格尔的分析中所隐含的结构性矛盾使得在市民社会下要满足这个条件是很困难的。关键问题在于,黑格尔的“国家知识”是以知识和才能、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形式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作为指向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的方向指针发挥作用。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进行追问:究竟应当如何设想考试——官职和个人之间的联系,市民社会的知识和国家的知识之间的客观联系?答:“国家知识”无非是指官僚政治对知识的洗礼,是官方对世俗知识变体为神圣知识的确认。因此,这种知识显然不是真实的。马克思说,他没有听说过希腊或罗马的政治家是经过考试的。可罗马政治家同普鲁士的政府官员比起来又算得了什么!马克思这个比较之言下之意是,一种忠诚于“国家的知识”,只可能被表现为一种“君王的任意”。因此,马克思提到,“国家知识”从法律上说,不具有宪法意义。归根到底,“国家知识”不意味着一个人说了算,知识领域至少必须部分免受国家权力的强制。为了澄明黑格尔式的国家知识,需要一场知识革命进而宪法革命。


马克思在这里试图论证日后在《法兰西内战》中明朗的一个思想:“国家知识”既不是作为“构成国民中一个更为特殊的更加富有权势部分”的“政治家们”的知识,也不是作为“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的知识;“国家知识”其实是那些在“巴黎公社”宣布“社会共和国”中定义和制造科学知识的共有知识。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偏见的桎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168页)当然,马克思这里所主张的将权力领域和知识领域分开这一论点的一般意义在于,将一种精神独立和精神自由的价值赋予给作为公仆精神承载者的人(公务员)。只有这样,“国家知识”才由“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向“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同上,第55页)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那里,知识就是知识,而非私有财产。知识财产不是一种可以被藏起之物。如果知识财产权的保护是反映人的本质力量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所创造出来的人们新的交往关系,人们就能由此产生更多的人类生产力之创造。在此意义下,知识财产被藏起构成了对勾连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和创造的阻碍,这种阻碍的背后隐藏着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亦即是奠基在财产权观念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这里,尤应看到,私有制和个人主义本体论切实地被传统政治经济学设想为制度性知识,如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知识已被维护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设想为依赖于私有制才存在的知识。而历史唯物主义描述的积极共有知识则被设想为超现存制度的知识。在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中都可以看到对某种商品拜物教式的肯定意义。它始终面对人人关系异化的危险。


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本身听从了知识财产的私权保护属性,基于一种抽象方式将智力导入机器系统。在今天,若我们以现代资本主义知识分工中的知识共有为典范,把它运用于知识财富的生产领域,那就会看到知识财产权很难适应促进知识创新反应的敏捷性。相反,甚至于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创造出来的新的、积极共有知识被侵夺、被浪费。在知识和技能积累从属于资本的时代,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上看,无论形成知识财产的规范形式可能因一定的社会阶段而多么不同,但知识财产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欠缺财产权析分和保护,而是因为在析分上存在严重的朝向片面的知识财产规范。从现实的知识财产发展看,由于知识财产被锁闭于意识形态从而排斥知识作为知识的积极共有性。


参考文献:


[1]德霍斯,2017年:《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


[2]哈特、奈格里,2022年:《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王行坤译,西北大学出版社。


[3]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


 2016年:《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


[4]凯尔森,2004年:《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8年、2002年,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12年,人民出版社。


[8]莫杰思,2019年:《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金海军等译,商务印书馆。


[9]普赞诺斯基、舒尔茨,2022年:《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赵精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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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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