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治

——在“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1 次 更新时间:2021-06-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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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进入专栏)  


谈到社会管理创新与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命题,行政法治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必须要受到我们关切的一个内容。因为在社会管理这个方面,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无疑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那么就这个问题社会管理创新和行政法治这样一个命题来说,我以为至少需要我们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来重新认识和评估行政法体系中管理的价值问题。大家知道我们主流的行政法体系或者说行政法理论都是建立在控权理论上的,尤其是我们近代行政法律理论都是借鉴西方控权理论建立起来的。那么,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今天,管理的价值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评估。

我个人有这么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第一,社会管理不仅是现在并且在将来仍然是行政法治一个必然的方面,或者说一个必要的环节。过去我们的理论研究或者说是我们的法治,特别是从观念层面上看,咱们在借鉴苏联行政法治的时候我们过分夸大了这样一个环节,放大了这个环节。但是后来我们在借鉴欧美行政法治的时候,我们似乎又过分了忽略了这样一个环节。那么如何来把管理这样一个环节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来进行评估和定位,是需要我们反思的一个问题。第二,只要有人的局限性存在,只要有个人利益的存在,只要有人的差别性存在,那么社会管理就是社会生活、社会秩序的建构不可脱节的一个方面,或者说一个基础。第三,不论是放弃管理,还是行政相对人继续管理,抑或是任性管理,都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最终损害全体国民自身的利益。第四,为实现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必须在法治化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因为这个管理需要有规范化。第五,有管理权,承认管理权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管理权滥用的问题,就有侵犯相对人权利、自由的问题,就有管理权膨胀,以至于挤压国民自由的问题。因此对管理的监控,现在是并且将来永远是行政法的中心之一。

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几个基本观点。就是说,一方面要承认管理的价值,不能过分忽视它的价值,也不能过分扩大它的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对管理权进行监控。

第二个需要我们探讨的就是社会管理创新如何与行政法治兼容的问题。这也就是说行政法治如何为社会管理创新留有必要的余地和空间。这里我有几个观点:第一,创新必然要依法进行,要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这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格局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必须要进行创新。法治不应当成为合理、正当创新的障碍。第二,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留下必有的空间,也必须通过法治化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任意的、人治的方法来决定。第三,必须废除和修改某些过时的制度,使创新不至于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第四,可以考虑让人大作出单项决议,使社会管理创新的试点具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依据)。或者说,单项地授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进行创新试点。第五,要适当限束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使某些创新不带立法机关的授权即可以实施。

第三个问题需要探讨的就是在法治事业上行政社会管理的创新我们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或者说威信。我个人认为至少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处理:

第一,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协同甚至自治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主导作用。行政机关现在不管,完全推给社会组织那也不行,它还是得发挥作用。第二,既要适度地优化行政主体的监管权力又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第三,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又要保持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必要自由。第四,既要重视柔性手段的应用,又不能完全否定刚性手段的必要性与作用。第五,既要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又要防止行政主体的消极不作为。现在监管不到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同样存在,同样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自由带来损害。第六,既要保护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利,又要确保社会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第七,既要强调在管理中服务又要注重在服务中或者通过服务来进行管理。第八,既要强调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又要注重管理行为的合目的性以及合正义性。第九,既要注重放松管制的价值,又要重视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要注重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本身的作用。第十,既要注意发挥公法对社会管理的调整功能,同时又要充分重视司法手段的应用以及它的作用。

以上这些我认为是需要我们通过研究来进行证成的,而且我认为通过在座各位的努力,通过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讨论,这些需要证成的问题是能够得到证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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