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明末徽州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实态——以祁门汪氏《抄白标书》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6 次 更新时间:2021-06-02 08:48

进入专题: 共业分股   徽州   明代  

康健  

摘要:

共业作为徽州重要的产业形态之一,并非仅局限于宗族内部,族际之间也普遍存在共业的现象。异姓共业山场析分较为复杂,往往进行数次分割,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多为按股分配。异姓共业完全依赖契约关系维系,互助合作的需要是形成共业现象的基础,而彼此间经济利益冲突,则会造成共业终止。

关键词:共业分股;徽州;明代;


明中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徽州山林经济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景象,徽州宗族普遍重视山林经营。山场一般距离居住地较远,面积广大,使得其情况远比田地更为复杂,因此在山林购买、管理与经营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相邻区域的异姓宗族之间,往往存在相互合作的现象,他们往往共同购买、管理和经营山场,形成“共业”这种特殊的产业形态。?(1)?然而,由于山场购买多寡不均、山界不清等因素,使得异姓宗族之间,在合作的同时,也不断产生争端。为了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矛盾,异姓宗族之间往往通过订立清白合同文约的方式,对各自山场进行重新分配,以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遗存下来的祁门十三都二图谢家坦汪氏文书《抄白标书》就是异姓宗族对共业山场进行重新分配的典型事例。下面笔者主要以此文书为主,对异姓共业分股山场的产业形态、析分过程和汪氏家庭经济结构作初探考察。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文书概述

《祁门十三都二图谢家坦汪氏文书》原件由刘伯山先生收藏,同时收录于《徽州文书》第4辑第4册。根据刘伯山先生的整理可知,该户文书共有52份,既有散件,也有鱼鳞图册、誊契簿、分家书等簿册若干部,类型丰富、数量可观。最早的一件为乾隆五十三年(1788),最晚的一件为民国十三年(1924)。簿册文书共有14件,除了抄白文书、田土字号、实征册、鱼鳞图册等外,还有乾隆末年的誊契簿4册,分家书5册,分别是《清嘉庆二十四年十月主盟父汪立仁立阄书》2册、《清同治十一年七月汪国典立关书》1册、《清光绪三十一年新正月汪乾宾同弟乾宣立关书》2册。[1]216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是对该户文书进行全面研究,而是选取由乾隆年间汪义先抄录的明代崇祯年间《抄白标书》1册,对明代后期徽州社会中的异姓共业山场的产业形态及其处分过程进行探讨。

《抄白标书》1册,包括崇祯十三年、十五年3件析分山场合同,该分家书与一般分家书的最大不同在于,不是在同一户家族内部进行析产,而是与多个异姓同时进行产业析分。具体来说是汪、方、谢、王、李等宗族对共业山场进行析分。在目前遗存下来的徽州文书中,这类分家书较为罕见,因而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簿主考证。《抄白标书》虽然不是原件,但与原件具有同样的研究价值,由乾隆年间汪义先抄录。从文书内容看,三份分山合同中汪氏宗族中的汪澹石都是主要业主之一,而每次阄分山场产业清单中,汪澹石所得山场都是单独开列。如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所立分山标书开列的产业清单如下[1]:

汪澹石阄得山,遐字四百百十号起,至四百九十七号止,……

谢泰保阄得山,遐字四百八十号起,至四百九十七号止,……

汪尚有、汪大生等阄得山,……

……

由此可见,汪澹石所得山场不仅单独开列,而且还是放在第一的位置,而汪尚有、汪大生所得山场并未单独开列。又如,崇祯十五年分山阄书的记载[1]220:

遐字十一号起至二十八号止,土名小留坑、合源,共计山99亩1角40步。前山以作十二股为率。汪澹石得六股,……

遐字三十二号起至四十三号止,土名石床坑,共计山59亩2角。前山以作十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七股,该得实山29亩,方福显、永祯、永槐共得二股六分六厘,方惟德堂得一股三分三厘,方宗潮得三股。

遐字一百十八号,土名塘坑住基,俗名显山,计山3亩零40步。前山以作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一股,该得山3角10步。仍三股,该山2亩1角30步,照方应户宗派买契分业。

……

以上阄分山场中,汪澹石所得山场均是单独开列。由此初步推断簿主为汪澹石。又,文书中有“十三都二保遐字体号南北分关抄白合同文约,画押分关一本,澹石收执”[1]239字样。因此,可以判断出乾隆年间汪义先所抄录的《抄白文书》,当为汪澹石所保存,其簿主为汪澹石。

相关人物分析。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清白合同记载,“龙源汪澹石同叔必寿、兄世高、侄元讽、亲眷谢泰保,共用价买受得十三都遐字号山场一备,土名汊口南北合源南边山场,与各姓新立标分文簿,照文管业。北边未分,照买契得业。今因各用价多寡不同,议将南北山场,俱作四大股为率,澹石得二股,必寿同泰保共得一股,世高同元讽共得一股管业”[1]239,由此可见,汪澹石为祁门龙源汪氏后裔。从《五股标书》的分析可知,祁门龙源汪氏主要居住在祁门十五都査湾村。但查阅乾隆《汪氏通宗世谱》卷115《祁门邑査湾》《祁门邑庐溪》相关世系和历代《祁门县志》,均未见到有关汪澹石的记载,故而暂时无法了解其生平事迹。而《抄白文书》中涉及的方宗潮、汪尚有、谢泰保、汪大生、方福显、方永祯、方永槐、方时礼、李百悦、李仲芳、方三七、王天佑等人,均未见有其他文献记载。

二、析分过程

一般的阄书大多是在某一宗族内部进行分家析产,涉及的仅是单一的宗族,而祁门十三都二图谢家坦汪氏文中的《抄白标书》则并非宗族内部的分家析产,而是针对多个异姓宗族之间的共业山场进行析分,涉及的是众多宗族。在遗存至今的徽州文书中,这种阄书较为罕见,故而其具有较高的研究家价值,这对于全面认识徽州宗族社会实态亦不无裨益。那么,这些异姓共业山场是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析分,其析产层次如何?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考察。

从文书内容看,汪澹石等异姓共业的山场析分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即并非一次性的将所有产业进行析分,而是逐步进行析产。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所立的分山标书,仅是对异姓共业山场中的南边进行析分,其内容如下[1]:

立清分标山合同文约人汪澹石等、方永槐等、方宗朝、汪尚有、谢泰保等,又同业王李方等,为查契清山定界正业,以杜争端,以收永利事,照得山清则利兴,业混则讼起,不在分数之多寡也。十三都山场遐字号起至号止,土名等处。各家买受多少不均,向因人众心志不一,未行清查,混互不明,管业无定,以致苗木荒芜,又且争讼叠起。今公议延中,清分订界,兴利杜争,各买卖契及官文公私合同,尽俱付众,公同查考。或买有重复、有真伪,分有多寡,焚香盟神虗公稽核,毫无偏曲。如有挟私害公,利己亏人,以少作多,以无为有者,神明鉴察,文契查清,照数分山,立定硬界,毫不那(挪)移。写立标分文书,一样七本,各姓收一本,永远遵守管业。其山分定各家,保为子孙世业,不许变卖约外之人,以硬合文,即同约中亦不许私买。如违,听同约人执文赴官告理,责令取赎,仍依此文为准。分后倘有他姓及无分之人,或造伪契及买先年无用老契混争,约内同心协力,赴官鸣理,必求青(清)白,不致偏累得山之人。凡我同盟,自后各宜勤力栽种,严革火盗,收天地自然之利,贻子孙永远守之宝,庶不召此盛举也。为此,同立清白合同书于标书之前,永远为照。

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立汪澹石、方永槐、方福显、方福相、方宗朝、方永祯、方新像、汪尚有、汪大声、谢泰保、谢兴富、方时礼、方永羕、王、李

中见人汪必仕、陈敏教

代书章振先

从上文可知,祁门十三都汪澹石、方永槐、谢太保异姓人等共业山场若干,但后来因山界不明,各家“买受多少不均,向因人众心志不一”“以致苗木荒芜,争讼叠起”,为了协调各自管业山场的利益,于是订立山界,写立分山合同,从而避免争端。

崇祯十五年二月初六日所立分山合同,则对共业山场的北部进行析分。其全文如下[1]:

立清分合同文约人汪澹石等、方永槐等、方宗潮、谢泰保,共有十三都二保土名遐字东北二边山场。其南边山于崇祯十三年标分钉界,各管各业无异,仍有北边山场,自遐字三号起,至二百七十六号止。向因各家公私文契未曾賷出,照验明白,以至仍前混互不清,管业无定,荒芜苗木,且起争端。今公议延中齐集,同业各賷公私文契,付众公同查考,各家不无重复,不无真伪。诚恐琐碎剖辨,未免反伤和气,听中劝谕,将各号山场议作股份管业。自定之后,各照所派各号分股,永远为业,再不得复执先年公私文契,又生寡端,以破清分合文。如有违文起寡,同业人俱要齐出公议,呈官理论,仍照清分合文为准。所有兴养条款项等,照十三年标分南边标书遵行。立此请分合同文约六本,汪收二本,方收四本,永远为照。

再批,前各号山,除言坑、七亩坦二处、七园坞共四号,新立四至外,余俱照经理为准。

崇祯十五年二月初六日立清分合同文簿人汪澹石(图记)、方永槐、方福显、方福相、方永祯、方宗潮、方潪用、谢泰保

中见人汪必仕、陈敏教、汪尚有

从中可以看出,崇祯十三年汪、方、谢等姓氏仅是共业山场中的南边山场进行析分,而北边山场尚未析分,后因“各家公私文契未曾賷出,照验明白”,造成了山界不清,苗木荒芜,影响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于是,崇祯十五年,将共业山场中的北边山场,按照股份进行析分,并规定“自定之后,各照所派各号分股,永远为业,再不得复执先年公私文契,又生寡端,以破清分合文”,而且强调“所有兴养条款项等,照十三年标分南边标书遵行”。至此,汪、方、王、李、谢等异姓“共业分股”的山场析分完毕。

从上面两份分山标书合同可以看出,祁门十三都汪澹石、方宗潮、李百悦、谢泰保等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是通过两次分别完成的。而且在对共业山场进行析分之时,本着先是众多异姓进行析分,然后才是同姓内部对所阄分的产业进行再次分配。可以说,这些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是本着“先总后分”的原则,进行分配的。

崇祯十三年第一次对异姓共业山场进行析分时,“共立标分文书一样七本,各姓收一本”。然后,是将各自所分得山场的字号、土名、面积逐一开列,现简略抄录如下[1]:

汪澹石阄得山,遐字四百百十号起,至四百九十七号止,……

谢泰保阄得山,遐字四百八十号起,至四百九十七号止,……

汪尚有、汪大生等阄得山,遐字四百八十号起,至四百九十七号止

方宗潮阄得山,遐字六百二十五号起,至八十五号止,……

方福显、方永祯、方永槐阄得山,遐字五百七十号起,至六百十五号止,……

方时礼阄得山,在前大四至内扒出,……

李百悦、李仲芳、方三七、王天佑阄得山,……

在这份异姓共业山场分山合同订立之后,作为同业人的汪、方两个家族,又各自对所得山场进行族内分配,订立分山合同。

在分山合同订立的当天,祁门龙源汪氏及亲眷谢氏就所得山场进行了重新分配,立有清白文约[1]239:

龙源汪澹石同叔必寿、兄世高、侄元讽、亲眷谢泰保,共用价买受得十三都遐字号山场一备,土名汊口南北合源南边山场,与各姓新立标分文簿,照文管业。北边未分,照买契得业。今因各用价多寡不同,议将南北山场,俱作四大股为率,澹石得二股,必寿同泰保共得一股,世高同元讽共得一股管业。其山有未栽种者,召佃栽种,有堪砍拚者,照股相分。所有各等条款,悉遵新立标书,各录一本为率。议定之后,永宜同心协力,再无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合同清白文约四纸,各收一纸为照。

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立合同清白文约人汪澹石、同我、必寿

兄世高

侄元讽

亲眷谢泰保

从这份分山合同中可以看出,祁门十三都龙源汪宗族与其亲眷谢泰保将共同购买的山场,按照股份进行析分,具体来说是,“澹石得二股,必寿同泰保共得一股,世高同元讽共得一股管业”。这就形成了异姓“共业分股”这一特殊的产业形态,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崇祯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即第一份异姓集体签订分山合同之后的第七天,作为共业山场所有者之一的方氏宗族内部,对所分得的山场进行再一次的分配。“方福显、永祯、永槐等,今将标得南边山场眼同品搭,新立硬界,编作天、地、人三单”,并将各自所得山地字号、土名、面积逐一开列[1]:

天字单,方永义、永槐、永凤三人阄得,……

地字单,方福显、福明阄得,……

人字单,方福相、永祯、永和、新像阄得,……

由此可见,崇祯十三年第一次析分山场之时,先是异姓共业所有人集体进行析分,然后再是各个宗族内部对所分得山场进行再次分配。

下面来看崇祯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异姓共业山场的第二次析分过程。从文书内容看,这次析产是在第一次的基础上,对异姓共业山场的北部进行析分。其清白合同中称,“今公议延中齐集,同业各賷公私文契,付众公同查考,……听中劝谕,将各号山场议作股份管业”[1]227。由此可见,这些异姓共业山场,是按股分配。这在标书中所开列的产业清单中也得到的体现。现举两例如下[1]:

遐字十一号起至二十八号止,土名小留坑、合源,共计山99亩1角40步。前山以作十二股为率。汪澹石得六股,二处共该得实山87亩零20步,方福显、相、义、祯等共得三股,方永槐、祯、羕等共得一股,方宗潮得二股。

遐字三十二号起至四十三号止,土名石床坑,共计山59亩2角。前山以作十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七股,该得实山29亩,方福显、永祯、永槐共得二股六分六厘,方惟德堂得一股三分三厘,方宗潮得三股。

从中可知,遐字十一号起至二十八号山场,共分十二股,汪澹石得六股,方氏的六股;遐字三十二号起至四十三号,共分十四股,汪澹石得七股,方氏共得五股。这种“共业分股”产业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崇祯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异姓对共业山场北段的析分也具有“先总后分”的特性。现具两例如下[1]230:

遐字124号起至132号止,土名花坞,并塘坑同头照合同天、地二阄得业。

天字阄原作十八股,因锡照分在内,作十九股分派,潮羕、锡照二人各十九股之一,仍十七股,作四股分派。……

地字单,方宗潮阄得己业。……

由此可见,在第二次对异姓共业山场进行析分时,方氏宗族又对各自所得山场进行重新分配。

总而言之,《抄白标书》中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不是一次完成,而是经过数次析分才得以完成的。而这种“共业分股”的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又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先是所有异姓集体进行析分,然后再是各自所有者内部对所得山场进行再次分配。简单的来说,异姓共业山场的析分是本着“先总后分”的原则进行分割的。

在崇祯十三年和崇祯和十五年两次对异姓共业山场进行析分的同时,为了有效地管理山场,维护各自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在订立分山合同之时,特列“分山条款”?(2)?若干条,以确保日后山场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崇祯十五年的标书中再次强调,“所有兴养条款项等,照十三年标分南边标书遵行”[1]228。

从这些规条可以看出,山场管理中的苗木兴养、防火隔盗、主力分成等均有所体现。

三、汪氏家庭经济结构

该文书为祁门十三都二图汪氏的归户文书,因此其中大多山场当为汪氏产业。崇祯十三年汪、王、方、谢等异姓所立的分山文约中,汪澹石所得山场清单,仅开列其字号、土名、四至,无山场面积记录,故而无法判断其山场规模。崇祯十五年汪、方、谢等异姓所立标分共业山场北段文约中,汪澹石所得山场大多记录了具体面积,粗略统计,汪澹石所得山场当在170亩以上。[1]

乾隆年间汪义先抄录的《遐字号田土簿》,详细登载了祁门十三都汪氏产业的类型、字号、土名、面积、四至等,能统计出明代末年汪氏家族中产业的经济结构。

据《遐字号田土簿》记载,祁门十三都汪氏产业共有1136号之多,其产业类型主要包括田、地、山。首先来看其山产情况。从田土字号簿看,汪氏所得山产记载具有一定的格式,具体内容抄录如下[1]248:

一号,土名月坳下,山1亩3步,东月坳山,西谢山,南坑,北塝。

二号,土名小垄源下,山65亩,东降,西李山,南坑,北降。

三号,大垄源,山25亩,东中垄,西进保山,南溪,北降。

……

笔者将汪氏所得所有山产加以统计,汪氏共有山场2602亩45步。

再看田产。从田土字号簿看,汪氏所得田产登录具有一定的格式,具体情况如下[1]251:

四十七号,月坳下,田1亩2角7步,东田厂,西田末,南山,北坑。

四十八号,婆冢坞,田1角,东山,西自山,南坑,北山。

四十九号,石床坑,田1角,东坑,西山,南坑,北山。

……

经过统计,汪氏所得田产共有567亩1角4步。

最后看地产情况。从田土字号簿看,汪氏所得田产登录亦有一定的格式,具体情况如下[1]:

八十八号,里家弯,地2角10步,东溪,西,南,北地。

八十九号,里家弯,地2角,东地,西地,南溪,北地。

九十号,里家弯,地20步,东地,西地,南路,北地。

……

经过统计,汪氏所得田产共有73亩2角23步。

现将田土字号簿中所见汪氏各项产业情况统计如下表1。

表1《遐字号田土簿》所见汪氏产业一览[1]?????下载原表

从表1中可以看出,祁门十三都龙源汪氏共有田土3243亩12步,其中,田567亩1角4步,地73亩2角23步,山2602亩45步。在汪氏产业中,山场占了产业总数的80%以上,可见,汪氏不仅是一个大土地所有者,而且山场是其最为主要的产业。

徽州是个典型的山区,山多地少。祁门县在徽州府中山区面积更为广大,山多田少的情况更为突出,所谓“祁门岩邑也,山居十之八,水居十之二”[2]卷54。

汪氏众多的产业中,田用以种植水稻,地用以种植小麦,山场则主要兴养林木和茶叶。而汪氏所拥有的田、地、山等产业的具体情况已如上述。嘉靖年间,祁门知县桂天祥也说:“本县山多田少,民间差役、日用,咸于山木烦焉。是一山木之兴,固百计之攸属也。”[3]卷8可见山场林木生产在祁门县百姓日常生活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汪氏家庭经济结构中,山场是其最为重要的产业,也是生计主要来源。而且,拥有2602亩45步山场,在徽州山区俨然是一户大山场所有者。祁门十三都龙源汪氏,拥有大量山场,大规模从事山林经营,并以此来维系日常生活是自不必待言,山林经济显然在汪氏家庭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四、结语

共业多是按股分配,这种“共业分股”的产业形态,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具有普遍性。学术界在对“共业分股”产业形态多有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检阅既有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对“共业分股”的研究,多是局限于单个宗族内部进行的探讨,而对异姓“共业”产业的析分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个典型的宗族社会,但“共业”并非仅局限于宗族内部,即并非只有宗族共业,而族际之间也同样存在共业的现象,即异姓共业也同样存在,宗族共业仅是“共业”的一种形式而已,而并非其整体面貌。祁门十三都二图谢家坦汪氏文书中的《抄白标书》即为异姓共业的一典型例证。

需要说明的是,正因为以往的研究多集中在宗族共业上,缺乏对异姓共业的深入分析,因而其某些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修正。以往学界在探讨徽州社会的产业形态时,注意到“众存产业”是徽州一种特殊产业形态,其大多是在宗族内部分家析产之时产生,主要存在于同姓宗族内部,众存产业是作为一种族产而存在,是徽州宗族得以维系的重要基础。也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族礼俗生活决定了共业的产生与发展。[4]其实,这些论断仅是针对宗族共业而言的,并未包括异姓共业。“共业”山场不仅局限于宗族内部,而且在异姓宗族之间也存在,决定“共业”产业形态的不是血缘宗族系谱关系,而是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只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无论是在宗族内部还是异姓宗族之间,都会有合作的需要,而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便出现了共业现象。

任志强指出,“诸子均分制和产业频繁买卖是形成共业的主要途径,而管业不便则是其消亡的主要原因”[5]。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共业产生的形式决定了其具有脆弱性,其经营较为松散,主要依赖血缘关系和契约关系加以维系。异姓共业则完全依赖契约关系维系,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因为经济利益冲突,造成共业终止。《抄白标书》中的汪、方、王、李、谢等众多异姓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共业购买、经营若干山场,形成了共业现象。但不久之后,因为各姓购买多寡不一,人心不一,造成“管业无定”,山业荒芜,因而出现了崇祯十三年和崇祯十五年对共业山场的析分,从而引起共业的消亡。

参考文献

[1]刘伯山.徽州文书(第4辑第4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明]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54下)《聚源坝记》[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5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670.

[3]?[明]汪尚宁,纂.嘉靖《徽州府志》卷8《物产》[Z]//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209.

[4]林济.明清徽州的共业与宗教礼俗生活[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5):83-90.

[5]任志强.试论明清时期的产权共业方式[M]//朱诚如,王天有.明清论丛(第5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4:266.

注释

11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231页;任志强:《试论明清时期的产权共业方式》,《明清论丛》第5辑,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刘道胜:《众存产业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安徽史学》2010年第4期。

22一、凡买契、官帖、合同等文,俱面同查考,详悉无遗,清定分数标分,以后只看新立标分合同为准,先年一切公私文契,俱不行用。一、四至以新立硬界标书为准,经理四至不用,以杜纷争。一、各姓分得山场,倘遇外侮,约内人同心协力,出备赀费,赴官鸣理,不致偏累得山之人。一、长养苗木,尽系力分人及时栽苗丛密,五尺一株,不得荒废寸土。松子布散,主力照分各合。三年点青,如有抛荒,追出逐年花利,鸣官理治。一、力分照旧例,三七为率,山主得七分,力分人得三分,俱至拚木时,眼同分价,不分木,力分人无许变卖他人,以致混破全业。如有私卖,鸣官究治,力分不与。一、火盗尽系种山人照管,逐年砍拨火截,倘有失,约内人同行救护,不得坐视失火之人,查名呈治,不救之人,一并罚究。或有不肖之人,私自盗木一根,查出约内公议,责令照本山大木赔还,容隐不报,一并呈治。一、标分分数,订立界,至详定条款,俱系大众盟神虗公裁酌,确当俱各心服,以后各宜永远遵守,无得妄生奸诡,开衅异议,以致纷争坏约。如有前情,约内同賷文簿赴官告理,甘罚白银十两,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准。资料来源: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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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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