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刚 邓博宇:人权论争与国民党的训政、宪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05 次 更新时间:2015-10-1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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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刚 (进入专栏)   邓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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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权约法为号召的宪政运动

人权派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出现的一个政治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是胡适、罗隆基等一批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他们以《新月》杂志为中心,形成一个崇尚自由主义的松散学人群体,虽聚集时间短暂,却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人有言:“目前三个思想鼎足而立:(1)共产;(2)新月派;(3)三民主义。”[1]这里所谓“新月派”,即指“人权派”。

《新月》是由文艺刊物而演化为政论杂志的。“五四”及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各种思想搏击争鸣,自由知识分子办报办刊传布思想,各种论争不断。1928年国民党第二次“北伐”成功,表面统一中国,使政治局面、思想言论空间发生很大变化。南京政府的党国体制及蒋介石的权威地位初步形成,社会也出现了从战乱走向基本政治秩序建构的希望,此时胡适即认定蒋的权威看起来还是“不可动摇的”。[2]中国向何处去?中国政体和政治走向将如何演化?国民党蒋介石威权统治的建立,于中国人是祸还是福?基本人权能有保障吗?社会各界人士都在思考观望。虽然自由主义理念的实现,也需要一个基本的政治秩序与和平环境,但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本质上却不能兼容,胡适、罗隆基等学人对中国的政治走向,有着自已的见解,他们与执政当局的治国理念发生剧烈冲突,结果引发了反对国民党“党治”的“人权运动”。

人权派的政治关怀实际上远远超出了人权范围,他们强烈要求执政当局制定约法,要求政府守法,要求法治,要求司法独立,要求宪法救济,这些要求组成系统的政治主张,概而言之即“宪政”,也就是要将党国政府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实质上看,“人权运动”乃十足的“宪政运动”。以往研究多从“人权”入手,这当然有其道理,但我们看到,胡适本人当时并没有对人权概念详细阐释,罗隆基的《论人权》更多的是自由主义学理构建,就人权的具体层面与严谨性上讲,甚至不如当时国民政府立法院立委焦易堂提出的人权法案。[3]有鉴于学界对人权派的宪政思想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少,我们拟就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认为人权派对于民国政治制度有其独特的构想,对中国问题有其独特的回答,这个回答就是宪政。

1991年姜义华先生在香港刊发《从抗争到妥协:人权论战的困境》一文,[4]根据胡适日记,对人权运动的缘起至黯然收场的来龙去脉做了历史梳理,大陆学界由此开始对人权派加以关注。姜文认为人权派所谓人权,特别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是和社会文明和走向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的。但当时“致命的问题是吃饱肚子”,是生存权和劳动权。人权运动撇开这些问题,“完全无视曾经使孙中山那样的民主主义者都困扰不已的民众一片散沙的问题,孙中山等许多的先行者从民主主义到权威主义、国家主义,就是希望找到一种可以解决问题的政治形式。胡适等人绕开了这一问题,完全没有做到在孙中山等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5]这一论说揭示的是:现代中国建立权威和追求自由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建立威权政府还是宪政体制的问题。后来有章清所著《“胡适派学人群”与现代中国自由主义》、张连国所著《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历史命运 1917-1937》、阎润鱼所著《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6]等,均辟有章节对此继续讨论。

以宪政为视角研究人权派的有石毕凡《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中“新月派”一章,作为《公法研究》丛书中的一部,主要从法学理论方面来研究人权派的宪政思想,认为人权派仅是一次“微弱的宪政运动”,微弱的原因在于国共内战,国民党一党独大,中间党派尚处在艰难的萌芽与初步发展之中,不具备从事实际政治运动的实力和条件,只能从舆论上要求国民党改变错误的治国方略,幻想依靠现政权自上而下推行宪政。在民族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人们关注的是救国,至于宪政及怎样去实行宪政,需要什么形态的宪政,则很少有人思考,在实行中更多地是带有浓厚的反专制主义色彩。[7]这样的评述应该说还是比较中肯的。在人权派论争的“破”与“立”当中,多有批评时政的檄文出现,批判多于建议,思想的重心随着论争的需要不断转移。然而,这并不等于他们的思想与学术缺乏系统性,透过论争文章,还是可以看出人权派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的,如罗隆基《论人权》中构建的人权体系,就是根据时间性和空间性来建立宪政特殊形态的尝试。宪政不仅是人权派反专制的武器,更是一种理想政治形态的积极建构,是积极建构民主政体的号召与努力。


二、反对训政党治,恢复民初局面

1928年8月8日,国民党中央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告终,“训政”开始。同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政府总揽执行“行政、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由此,国民党构建了一个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次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蒋介石的最高权力地位,又利用《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进一步规定了国民党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的独一权力。会议确定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否定了制定约法的必要性,以党纲取代宪法,树立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推行党化教育。为了强化思想文化控制,钳制舆论,国民政府还专门在新闻宣传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宣传品审查标准》、《出版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危害民国紧急罪法》等。

这些法规无视基本人权,企图以政治高压堵住人的嘴巴,不让反对者发声。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上海特别市党部主任和宣传部长陈德征提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提议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的人都归为“反革命分子”,只要经省及特别市党委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定机关都应该以反革命罪处置。一时社会上任意逮捕、拷打、监禁政治异己的现象俯拾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非但没有推进民国宪政,反而以“训政”为名进行直接的专制。党国政治秩序完全靠强力维持,“孙文学说”所谓军政、训政、宪政“三序方略”,并没有为其政权带来合法性,人民不接受训政,社会各界的反抗马上就开始了,自由知识分子发起的人权与约法运动,诉求的就是民主宪政。

早在1928年,上海就有48个商业团体组织请愿团,要求国民党中央“颁布约法”,实行民主。而1929年马君武和傅斯年同胡适的两次谈话,更使知识界头面人物胡适打破沉默,决定走向行动。4月26日,老同盟会员马君武向胡适表示:“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认一党专政,取消现有的党的组织,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胡适认为“此话很有理,将来必有出此一途者”。[8]27日,胡适学生傅斯年的一番话,更使他下定决心要发声。傅说:“孙中山有许多很腐败的思想,比我们陈旧的多了,但他安身立命处却完全没有中国传统的坏习气,完全是一个新人物。我们的思想新、信仰新;我们的思想方面完全是西洋化了;但在安身立命之处,我们仍旧是传统的中国人。中山肯‘干’,而我们都只会批评人‘干’,此中山之不可及处。”胡适认为“此论甚中肯”。[9]于是,胡适随即草成《人权与约法》一文,刊发于文艺杂志《新月》上,由此掀起了“人权运动”的序幕,他也成为当时追求宪政思潮的代表。

此时与蒋介石威权抗衡的,还有国民党内部派系。国民党左派分子强烈谴责国民党第三次全国党代会为非法,汪精卫公开反蒋成立“改组派”。1929年3月11日,改组派以汪精卫领衔发表《最近常务政治宣言》:“乃现在中央历次所决定之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与代表产生法,将近百分之八十之代表,为中央所圈定或指派,将本党民主制度之精神,蹂躏殆尽。”这个“宣言”在国民党的党报上不予登载,只有《江南晚报》与《东方晚报》登出。汪精卫在国民党内以民主姿态出现,6月15日他声称:“欲永绝军阀的根株,惟有培植民主势力。”他指出,“党的专政,本来是用以培植民主势力的,如今用以摧残民主势力”。10月,汪精卫发表《怎样树立民主势力》、《怎样实现民主政治》等文章。12月1日,汪精卫又指出:“所谓‘党外无党’,其实是党外人民之言论集会出版自由悉被剥夺,不如谓之‘党外无民’。所谓‘党内无派’,其实党员之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若稍不利其个人独裁者,则摧残之唯恐不力,然则不如谓之‘党内无人’。”[10]这些言论虽也不能在报刊上广泛刊登,却都为胡适所关注。汪精卫的核心主张是用“党治”来培植他所谓“民主势力”,实现所谓的“农工小市民的民主政权的树立”。所谓“改组派”,即是要恢复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改组精神”,实行“民主集权制”。[11]汪精卫“改组派”的反蒋争斗是赤祼祼的权力斗争,鲜有实质上的政治原则对立,与同盟会元老马君武提出的反对一党专制,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不是一回事。马君武所言,说穿了乃党国体制与宪政之争,而宪政体制早在民国成立之时就已开局,虽乱而不成功,但大方向是正确的,本应继续努力立宪,然国民党汪蒋两派虽有争斗,并且争斗得很激烈,但两者都主张以所谓“党治”取代宪政。汪精卫主张“民主集权制”,反对“人权”与“自由”,高谈党治,却也是人权派坚决反对的。[12]然而,争斗中“民主”等原则被高高举起,客观上使改组派与人权派所追求的“民治”、“人权”、“宪政”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呼应。人权派夹在蒋汪、国共之间,其人权论争与复杂的局势使其主题若隐若现。

透过复杂争斗的表象,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共汪蒋争斗虽烈,但均不提宪政,民国“法统”所在的《临时约法》实际上早在护法运动结束之时已被孙中山抛弃。马君武、胡适及人权派知识分子所强烈反对的,就是国民党的“党治”,其所诉求的,正是民初以来的宪政。继《人权与约法》一文之后,胡适很快又写了《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有宪法》等文,反对训政,主张宪政。胡适说:“宪法和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在我们浅学的人看起来,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之路。”[13]按胡适所说,南京国民政府应该用约法创立一个有限政府,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而非党的权威,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国民党所谓训政中党和政府作为“家长”角色的根基。罗隆基等在《新月》上也陆续发表学术性很强的政论,从不同角度构建宪政的理论。


三、国民党的党治与宪政是南辕北辙的两条路

由于人权派的呼吁,国民党官员王宠惠、焦易堂等在1929-1930年曾提出两个人权保障提案,执政当局虽束之高阁却也不予抵触。人权派则认为实现人权保障要有法治基础,唯一出路是实行宪政。而实现宪政的首要步骤即需要制定约法。胡适探知南京政府最怕的就是“约法”,他在日记中写道:“王亮畴(即王宠惠)临走之前一天对我说‘只要避免约法二字,其余都可以办到’。”[14]这反映在“保护人权”问题上,南京政府可虚晃一枪,而在制定宪法实行“宪政”问题上,则是蒋政权绝对不能接受的。

国民党南京当局一开始就否认约法的必要性,其三中全会认定“总理遗教”是准约法。胡适《人权与约法》发表后,国民党上海市委宣传部长陈德征扬言:“小子识浅,生平只知有三民主义,只知有总理及其遗教,只知有党。小子认以党治国之时,只有总理遗教,是国家底根本法;违反总理遗教者,即为反革命,即为反法;反革命和反法,均当治罪……”胡适特意将此摘入他的日记,并写道:“可怜的陈德征!”[15]

胡适认为,《建国大纲》不过是孙中山一时的方案,并不完整,也有些不符合宪政精神,应依时势而改动。罗隆基也认为,中国当时没有宪法,原因很简单,宪法来源于人民的制定或默许,而“总理遗教”未经人民制定或默许,未经法定手续得到人民承认,当然不能作为宪法。于是,胡适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查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16]胡适援引孙中山《革命方略》:“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孙文学说“约法之治”与“宪法之治”有区别,而胡适所论约法内容与功能却与宪法大同小异;胡适主张约法要与训政相融和,实质上是泯灭“训政”与“宪政”的界限,用约法动摇国民党训政的基础。

罗隆基毕业于清华大学,留学英美学的是政治学。他专门写了《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一文,揭露国民党搞“党在国上”,实质是“党天下”;搞“党化教育”统一思想,是要使国民成为绝无思想的机械。罗指出:“独裁制度是和平、安宁、秩序、公道的破坏者。无论在开明或黑暗的独裁制度下,它最大的敌人就是思想自由,独裁制第一步工作,即在用一个模型,重新铸造国人的头脑,这就是思想统一运动。”罗依照多元主义国家理论,提出国家“不过是社会上许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而已”,和社会上其他组织一样,根据约定产生。因孙中山曾把国家比作“股份公司”, 罗隆基据此申论:“国家这种组织,最少在国民与政府的关系一点上,与股东和经理的关系相仿佛。”[17]既然国家这个“社会组织”是和股份公司类似而由约定形成,那么,这个约定就由组织成员的共同意见构成,这个组织的活动必须依此约定来运行。而这个约定即为宪法。宪法由民意产生,是“社会契约”。 “宪法来源于人民的制定或默许,而总理的遗教、全书、大纲,未经人民制定或默许,未经法定手续得到人民承认,当然不能作为宪法”。[18]

罗隆基反对个人对国家只重义务而不重其权利,认为当今世界“国家万能说”已经破产,宪法的功用是规定人民权利和政府权限,现代国家的根本原则应明确在宪法条款中。胡适也强调,宪法的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拿起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用宪法来“限政”。对于“训政”, 即所谓民主的训练,胡适认为,“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19]罗隆基则把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20]政府也要守法,人民用宪法来限制政府,这是现代国家的根本原则。

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又点明,“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的目的,谋全民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威权”。而关于政府,“政府是全民所组织以执行国家的主权的机关,应对全民负责任,不应对任何个人或任何一部分团体负责任。政府的目的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罗隆基使用“功用主义”一词来衡量国家,“国家的存在,有存在的功用,他的功用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就同时失掉了。国家的功用,就在于保障人权”。 [21]这种功用主义,等同于工具主义。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它应服务于更高的目的。在《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罗进一步分析,“国家是全体国民互相裁制彼此合作以达到全体幸福的目的的工具”,“他的功用是保护国民的权利”。先前政府往往以国家名义凌于个人之上,罗隆基则从多元主义出发,认定国家仅是社会上众多组织之一,否定个人只是国家工具之说。人权派的宪政理论拆毁了政府、国家头上的神圣光环,这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可以说是非常震撼的。

罗隆基用在当时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论,反对国民党“训政”。国民党的训政,主权为国民党所掌握,用来“训练”人民的参政能力,罗隆基则认为这与现代国家原则相冲突。现代国家不容许“训政”,“我们不相信股份公司的股东,个个要经过一番商业上的训政。我们不相信一个公司,先让经理专政几年,加股东一番训政”。[22]罗隆基认为,若“承认‘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政法学者们就应该知道并且承认‘主权是不能委托给别人的’”。[23]罗说“主权不可委托”国民党,不一定是说人民直接参与,而是认为主权是人民最后的取决权。[24]罗声称,“什么时候国家担当不了我所付托给它的责任,人民就没有了服从的义务”。[25]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本上排除“党治”,党治与宪政格格不入。胡适强调:“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也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26]罗隆基更一针见血地指出:“‘党权高于一切’,至于‘党外无党’,一党独裁与民主政治,则明明白白是南辕北辙的两条路”。[27]


四、训政约法是党在法上

党治、训政与法治、宪政南辕北辙,是两条不同的建政道路。罗隆基以明快犀利的笔锋,抨击国民党的“党治”实为“党天下”,要求走“宪政民主”的道路,在知识界产生很大反响,让国民党当局恼羞成怒。国民党上海市第八区党部向上海警备司令部告发罗隆基“言论反动”、“侮辱总理”,有“共党嫌疑”。1930年11月4日下午,罗隆基被捕,后由胡适请蔡元培、宋子文出面保释,却被剥夺了光华大学教授职位。《新月》也被查禁,新月书店被检查,店伙计被捕。但人权派的人权、约法、宪政诉求,也使国民党无法充耳不闻,不得不有所敷衍。1931年5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终于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但约法犹如国民党党纲,并不具备宪法“限政”的功用,且不允许批评。罗隆基不畏强暴,马上发表《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与《什么是法治》等文章进行抨击。罗对约法中“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等等条文,尤感愤慨,认为这是使“主权在民”成了绝无意义之虚文。约法既没有切实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又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没能规定政府的组织及职权范围。宪法的内容本应完整细致,但《训政时期约法》却“详于政府的工作,略于政府的组织”,申论的是国民党的治国纲领。罗认为约法不该是原则的罗列,而应是具体制度的设计,以达到约束政府的目的,而国民党训政约法则是约束民众,训导民众。所以,《训政时期约法》根本不能算是一部真正的临时宪法。“一切一切的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障眼法”。[28]

罗隆基又提出,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宪法必须是实质宪法,是良性宪法,要源自人民的同意。从程序上看,宪法不能由单一政治主体制定,须由各人民团体协商产生共识。内容规范也须体现同意原则,人民通过宪法对政府产生约束,权力的运行也须经人民同意。而国民党却是“以党代法”,无视民意,强加于人。从约法的制定来看,国民会议选举“在上海的百万人之中,有选举资格的为四万六千零七人”,“宽算一点,是百分之五”,即“一百个人的事,让五个人推代表去代他们解决”。[29]国民代表不具充分的代表性,而“共和国家成年的国民应该有选举权”。[30]胡适也以风趣的语言区别宪法和宪政,“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永无‘告成’之时”。[31]

罗隆基更以自己与《新月》月刊的遭遇,写了《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一文,来批评执政当局无视人权,完全丧失了法治精神。他指出,“国民党任何区分部可以根据一个小党员的控告,用党部名义指挥军官,拘捕人民”;“国家的军警机关,仅凭国民党区分部的一纸无凭无据的控告,可以不经法定程序,任意拘捕人民”;“国家的军警,受国民党区分部的指挥,可以不带拘票搜索票,随时直入私人住宅及公共团体机关检查及拘捕人民”。[32]罗认为:“我们月刊上的言论,是否‘诋毁约法’,是否‘诟辱本党’,是否‘邪说’,是否反动,这一切都是法律问题。这一切的罪案,都要循法律的轨道来决定的,这一些都不是‘天津市整会第十九次常会’可以判断的。”“法律上的正当的手续是向国家普通的法庭起诉”,不能违法“擅用权力”。 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政府的一举一动,应以法为准,而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罗隆基引用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所述:“法治是与那种以执政者行使个人的野蛮、专横、独裁、压制的权力为根据的政府制度不相并立的。”法治的意义,“是法律绝对的超越或卓越的地位与专横的权力的效力相对应。法治排除政府的专横、特权,甚至他们的一种无限制的裁夺的威权”。[33]罗隆基于是严正警告:“国家的有权力有特殊地位的人,可以凭他的喜怒好恶,不经法定手续,操人民身体、财产、言论等自由之权,这是天下极危险的事。” [34]

宪政不仅要具有实质良性的宪法,还需要宪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罗隆基的文章还简略提及宪法审查与宪法救济,认为《训政时期约法》关于人民的权利过于空泛,没有使宪法发挥作用的机制,“至于如何防止权利被犯侵,复犯后如何补救,几乎一无所备”。他说,“承认人民权利是一件事,防止人民权利的被侵犯,侵犯后补救的方法,又为一件事。前者是宪法的责任,后者是普通司法制度的责任”。法治的长处“就在‘防止侵犯’与‘侵犯后补救的方法’这两点”。[35]对政府的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可进行合宪性审查,并给以宪法上的救济。正因为如此,罗隆基特别强调司法独立,法院能通过司法过程纠正违法或违宪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国家司法官吏及国家法庭应向全民负责,不向任何私人或任何政府以外的团体负责”。罗隆基《论人权》中所列举的“三十五”[36]条人权中,关于司法的即占9条,如“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司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官吏”,“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等等。[37]这些论述,在在都击中了国民党“党治”的要害。


五、结语:民国政体走向值得反思

人权派还有许多精彩的论说,限于篇幅我们将另文阐述。从以上四个方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权论争是民国中期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的一场思想论战。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胡适、罗隆基等以现代国家要尊重最起码的人权和宪法为名,起而反抗国民党的党治和训政,反对党国威权体制,其引发的论争影响深远,不仅具有思想史意义,而且具有政治制度史意义,很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反思。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罗隆基、胡适他们所依持的,都是留学英美时所学自由主义的理论,说起来一套一套都很在理,却与当时的中国现实反差巨大,虽在精英知识界掀起波澜,广大民众却充耳不闻,实际成效也微乎其微,没有改变中国政治与政体的实际走向。

说到民国政体,如果说1912年民国成立是中华“共和”之局的开始,那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表面“统一”中国,则可谓是“第二共和”,民国政体和统治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胡适、马君武所谓“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就是不认同新政体,讲求的是民国宪政法统,而不承认党统。人权论争不限于争人权,本质上是争宪政,是中国走什么路的论争。近现代中国向何处去?共和政体到底如何运作?如何学习、引进日、俄、英、美制度模式?[38]如何保障人权实现民主?各党各派一直都在探索、论争、博弈乃至于兵戎相见。

“人权运动”实质上正是一场“宪政运动”。人权派抨击国民党的“党治”及其对人权的侵犯,要求制定宪法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与政府权限,以求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司法独立、司法救济等法治原则,保障政府依照宪法来运行。这些共同构成了人权派的宪政思想。他们以书生论政,手无寸铁,敢于担当,在道义和理论上都占尽了上风。但人权派知识精英引述英美宪政,与中国现实乱局确有一定差距,无法立马实施,且他们坐而论道,与底层民众少有接触,启蒙工作也只做在表面。另一方面,国民党的训政其实并非反对宪政,而是将宪政延迟至后,人权派提出人权与约法,执政当局也并非完全拒斥不理,1929年4月20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后又颁布了训政约法。虽这做的是表面文章,却也说明朝野有着互动的空间,人权运动在推进民主方面不是一点效果也没有。然而国民党对于《新月》政论不依不绕地穷追猛打,理屈词穷只好采取封杀手段,胡汉民甚至污名胡适为“胡说”,尽显其拙。如果能换一种姿态,少一些蛮横,以训政作为宪政过渡期,让民众自己训练自已,各党各派进行政治协商,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宪政,当时的政治局面是不是可以有所改观呢?

当然,历史不能假设,国民党以训政为名强力推行专制,诉说人权宪政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话语空间实际上是越来越小。然国民党的集权训政却也力不从心,内部派系林立,始终无法真正掌控全国局面。1930年爆发了百万人参战的新军阀“中原大战”,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吞东北,内忧外患中人权宪政更成了奢谈。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倒是急忙宣布由“训政”进入“宪政”,结果是演出了一场滑稽剧,最后被赶出大陆。


[1]上海《民报》1931年5月。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来往书信选》第2册,中华书局,1979年, 第64页。

[2] 胡适等人对时局作出了以下正确的判断:“在南京观察政局,似一时没有大变动。其理由有三:(1)现政府虽不高明,但此外没有一个有力的反对派,故可幸存。若有一年苟安,中下的人才也许可以做出点事业。(2)冯玉祥似是以保守为目的,不像有什么举动。(3)蒋介石虽不能安静,然此时大家似不敢戎首,近来外交稍有进步,故更不敢发难而冒破坏统一之名。”见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全编》第5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15页。

[3] 国民党官员王宠惠、焦易堂等在1929-1930年,分别提出两个人权保障提案,与罗隆基的《论人权》中人权观相同之处很大。这虽然有受到人权派的影响,但他们是体制内官员,不宜和人权派混同,更不应把他们划进人权派的范围中来。

[4]  香港《二十一世纪》,1991年12月第8期。

[5] 许纪霖编:《20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上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第343页。

[6] 章清:《“胡适派学人群”与现代中国自由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张连国:《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历史命运 1917-1937》,红旗出版社,2005年;阎润鱼:《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新星出版社,2007年。

[7] 石毕凡:《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7页。

[8] 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1年,第402页。

[9] 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第404页。

[10] 以上均参见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第576-581页。

[11] “民主集权制”即“民主集中制”,译法不同。参见袁刚《民主集中制和国家官僚制》,载《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第2期,总105期。

[12] 刊登在1929年12月15日《革命晚报》上署名为“农”的《中国革命的新转向》一文,主要体现了改组派的左派民主理论。“即在使都市与乡村的农工小市民集于单一的领导旗帜之下,使广大的贫苦民众群相结合以确立民主政治之基础,而并求其经济上之解放与其生活上的繁荣”。“民主的势力既以农工小市民为中心,则国家产业之经营自然趋向于民生主义之建设。……在政治上必为农工小市民汇合的民主斗争,而在经济上亦必由民主政治的树立而趋向于民生主义之发展”。“民主”被替换为“民生”,“权利”被替换为经济利益,而完全忽视人权的必要性。这是人权派所反对的。参见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第576-581页。

[13] 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有宪法》,载《新月》月刊第2卷第4期。

[14] 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第437页。

[15] 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第5卷,第435页。

[16] 胡适:《人权与约法》,载《新月》月刊第2卷第2期。

[17]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月刊第2卷第12期。

[18]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19] 胡适:《人权与约法》。

[20] 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月刊第2卷第5期。

[21] 罗隆基:《论人权》。

[22]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23] 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载《新月》第3卷第8期。

[24] 关于“主权”和“治权”论,参看徐云:《论人权派“民主政治”思想》,载《温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34页。“罗隆基并未使用孙中山的意思,将‘治权’、‘政权’两者分开,对立,而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有委托政权的立法机关’就是‘有委托治权的立法机关’,治权就是政权,政权就是治权”。从《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来看,的确如此,但是如果参照《对训政约法的批评》上的相关内容,我们还是宜认定,政权和治权是有区别的。这一点在认识人权派的民主理论当中有很大的意义。

[25] 罗隆基:《论人权》。

[26] 胡适:《关于“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载《新月》第2卷第4期。

[27] 罗隆基:《我们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载《新月》第2卷第8期。

[28] 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载《新月》第3卷第8期。。

[29] 罗隆基:《上海民会选举》,载《新月》第3卷第7期。

[30] 罗隆基:《论人权》。

[31] 胡适:《关于“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32] 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载《新月》第3卷第3期。

[33] 同上。

[34] 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新月》第3卷第11期。

[35] 同上。

[36] 实际上为34条,第26条缺失。《人权论集》收录的《论人权》一文中仍然如此。是笔误还是故意删去,现已无从查考。

[37] 罗隆基:《论人权》。

[38] 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就未停止向西方学习,引进西方文物制度。戊戌变法是学日本的明治维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清末预备立宪也学日本,章士钊则提出学习英国君主立宪政体。辛亥革命建立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模仿美国三权分立成立总统制政府。1913年国民党作为议会党团成立,在国会中与进步党博弈,反袁失败后护国、护法,1924年“以俄为师”改组国民党,引进“民主集权制”。日、俄、英、美政体各具特色,各有优缺点,与中国国情有差距,如何学习消化,兼容兼蓄,特别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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