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下向因果何以存在?——兼评金在权对下向因果的消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7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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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

下向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在于,它表明包括心理功能在内的功能层面的性质具有实在性,尽管功能性质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金在权通过对下向因果的消解来反驳包括主流功能主义在内的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并用还原论取而代之。笔者区分功能的两个层面即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并主张,功能意义不能还原为物质层次,而功能结构则可以还原为物质层次。在此基础上,又区分了功能整体和功能实现的整体,强随附性、中随附性和弱随附性;进而指出,所谓下向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功能实现的整体对于其物质基础的关系,亦即整体对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层次之间的关系。对下向因果作这样的理解,加之对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的摈弃,可以使金在权的论证归于无效,从而为不可还原的功能主义作出辩护。

一、功能主义与下向因果

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是相对于上向因果(upward causation)而言的,这一对概念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是至关重要的。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是当代心灵哲学的主流,其中包括功能主义、突现主义、异态一元论等。相对而言,功能主义对于本文的讨论尤为重要。

功能主义得益于20世纪50或6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当我们考察一台计算机执行的计算程序时,我们实际上撇开了它的物质硬件。两台结构完全不同的计算机能够执行相同的软件程序,这种现象被叫做计算功能的“多重实现”(multiple realization)。多重实现表明:一方面,功能本身不同于实现它的物质基础,否则,功能和物质实现者之间只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不可能有功能的多重实现;另一方面,功能依赖于物质基础,即它必须由物质基础来实现。计算功能同实现它的物质基础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一般把功能层次称为高层,把物质实现者称为低层。这也就是说,高层对象不能还原为低层对象,但是高层对象却依赖于低层对象。高层与低层之间的这种关系常常叫做高层对低层的“随附性”(supervenience)。把世界现象看作具有随附性关系的层次结构,这是所有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共同主张;功能主义进一步强调处于高层的功能对其物质实现者的随附性和不可还原性。关于心身问题,功能主义的主张是:心灵是一种功能,处于高层,身体是实现心灵功能的物质基础,处于低层。心灵状态不能还原为身体状态,但却以某种方式依赖于身体状态。

功能主义的非还原论立场使他们不得不承认心灵具有某种实在性。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福多(Jerry Fodor)谈到:“我并不真正认为精神是否物理的问题很重要,更不用说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然而,我想得到因果性地导致我抻手,我痒因果性地导致我搔,我相信因果性地导致我说,……如果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对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实际上都是假的,那将是世界的终结。” (Fodor, p.156)在这里,福多表达了他的一个信念,即:精神或心理对身体具有因果作用,因而精神或心理是实在的,而且这种实在性并不依赖于精神或心理性质是否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用现象之间的因果作用来证明这些现象的实在性是被广泛接受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的根据,金在权(Jaegwon kim)称之为“亚历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即:“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to be real is to have causal powers)。

通常认为,精神或心理对身体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下向因果关系,反之,身体对精神或心理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上向因果关系。粗略地说,处于高层的功能或性质对于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下向因果关系;反之,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对于处于高层的功能或性质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上向因果关系。对于功能主义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在于,它表明包括心理功能在内的功能层面的性质具有实在性,即使功能性质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可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坚持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重要依据。

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上向因果关系也能表明功能性质(如心理性质)的实在性,但是,这对于物理主义(无论是还原的还是非还原的)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他们认为,上向因果关系恰恰表明物理层次决定心理层次,进而直接地表明物理层次的实在性,而不是心理层次的实在性。正因为此,人们把争论的焦点仅仅放在下向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

在此,有必要提一下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异态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异态一元论也属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戴维森说到:“精神实体(个别的时空约束的客体和事件)是物理实体,但是,精神概念却不可以通过定义或自然律还原为物理学概念。用更为一般和更为熟悉方式讲:它只承认本体论上的还原,而不承认概念上的还原。”(Davidson, p.3)可以说,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是本体一元论和概念二元论的结合。异态一元论与功能主义同属本体一元论,其区别仅仅在于,作为不可还原的第二元是功能还是概念或是其他什么?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颇为重要,将在第三节详加讨论。

眼下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下向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若不存在,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将被还原的物理主义所代替。

二、金在权对下向因果关系的消解

金在权断然否定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以心身关系为例,其论证简要陈述如下。(参阅Kim, 1993, pp.353-357)

假设某一心理性质M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即存在M对P*的下向因果关系。根据物理实现观点(the Physical Realization Thesis),心理性质M是被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实现的。既然P是实现M的基础,那么P是M的充分条件;又因M是P*的充分条件,那么P也是P*的充分条件。这样,我们便面临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忽略M或者把M作为副现象,而把P做为P*的原因?在金在权看来,我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假定我们正在寻找物理性质P*得以出现的原因,我们发现在它之前M出现并且我们能用某一规则将M的出现同P*的出现联系起来。然而,我们还发现,物理性质P与M同时出现,既然P是M的物理实现者;并且P和P*之间也有某条规则相连接。这样一来,P至少像M一样可以成为P*的直接原因。既然如此,我们便不应继续把M做为P*的原因。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简单性原则,对于物理性质P*,我们已经找到其物理原因P,便没有必要再把心理性质M作为其原因了。也许有人说,M是P与P*之间的中间环节,在这个意义上,M和P都是P*的原因。然而,不要忘记,P是M的物理实现者,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因此,M不可能成为P与P*的因果链条上的中间环节。

其次,如果坚持P同时具有两个充分的原因,那么便会遇到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the problem of causal-explanatory exclusion),这是一种对因果决定的过度诠释,几乎等于没有给出因果解释。也许有人说,M和P各自都不是P*的充分原因,而只是必要因素,仅当二者联合起来才构成P*的惟一的充分原因,这样便没有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了。然而,在金在权看来,P和M的结合对还原论来说不成问题,但对反还原论来说则存在困难。在笔者看来,金在权的这一说法是欠妥的。一般而言,P和M结合为一个原因,这对反还原论者也不成问题;相反,恰恰因为P和M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一种既不同于P也不同于M的新的性质。与之不同,还原论所说的结合是把M归于P,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结合。金在权之所以说P和M的结合对于反还原论不可行,他实际上还依据了一条原则,即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of the material world)。根据这条原则,导致物理性质P*的原因只能是物理性质,既然M不可还原为P,那么M就不是物理性质,M同P的结合也不是物理性质,因此,M和P不能结合成为P*的物理原因。显然,在这一点上,金在权的论证只是对于接受了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的人才是有效的。

事实上,金在权在其论证中把物理因果闭合原则作为另一个重要依据,由这条原则和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导致的下向因果问题被看作非还原论所面临的难以解脱的困境。他说:“此时此刻我们可以非常合情合理地说,对于排他性问题和物理因果闭合问题的唯一解决存在于某种形式的还原论,这种还原论将允许我们摈弃或者至少修改那种主张,即:心理性质不同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物理性质。” (Kim, 1993, p.356 )本文最后一节正是针对这两个问题着手解构金在权的论证的。

三、功能结构与功能意义

以普特南(Hilary Putnam)、福多和布洛克(Ned Block)等人为代表的经典功能主义强调功能的实在性和不可还原性,与之相反,以金在权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却强调功能的可还原性。金在权的还原的物理主义是以“功能还原模型”(the functional model of reduction)为其核心的。

功能还原模型的基本思想就是把被还原的性质M功能化,即把M与其他性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因果链条或因果网络,显示其发挥作用的因果条件。如果发现另一低阶性质P也满足这一因果条件,那么由此可以确定:M=P;从而把高阶性质M还原为低阶性质P。例如,对温度这种性质进行还原。首先从功能方面对它进行解释即:温度是物体的这样一种性质,当两个物体接触时,本来温度低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升高,本来温度高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降低。当温度足够高时会使某种材料燃烧起来,当温度足够低时会使某种材料变得易碎,等等。当我们发现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也满足这一因果条件,于是得出结论:温度=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从而将温度还原为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金在权把性质的功能化也叫做性质的关系化或外在化。(Kim, 1998. pp. 97-103)

功能还原模型受到许多批评,例如,作为反还原主义的突现论反对把高层性质功能化,其理由之一是高层性质对于低层性质来说是不可预测的。如水的流动性、透明性和无味性等不能仅从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性质加以预测。对此,金在权不以为然。他说:“我相信,此类解释或预测的关键是关于被解释现象或性质的功能解释。不妨考虑水的透明性:看来,一旦对这种性质给以功能的理解,即理解为某种实体完整无损地传播光线的能力,那么,对于H2O分子为何具有这种力量的问题,在原则上便没有什么能够阻碍我们给出一种微观物理学的解释。” (Kim, 1998, p. 100)这样,水的透明性或透明的功能便被还原为水的分子结构。总之,功能还原模型就是通过把所研究现象功能化,显示功能作用的因果条件,从而揭示这种因果条件的微观结构,据此将高层功能还原为低层结构。

前面提到,主流功能主义也是反还原的。针对主流功能主义,金在权谈到:“我在这里所论证的恰恰相反,关于心理性质的功能主义观念对于心身还原来说是必要的。事实上,它对于可还原性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关于心理现象的心身还原主义与功能主义方法便站在或滑入同一立场;他们分享相同的形而上学命运。”  (Kim, 1998, p. 101)这里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同样强调功能的作用和地位,主流功能主义与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前者主张功能性质是不可还原的而后者主张功能性质是可还原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金在权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答案的线索。

相对于最低层的性质即一阶性质,相邻的高层性质通常也被叫做二阶性质。金在权指出,这种叫法是令人误解的。在他看来,所谓二阶性质其实不是性质,而只是一阶性质的名称而已。因此,他建议称之为性质的“二阶摹状词”(second-order descriptions)或“二阶称谓”(second-order designators)或“二阶概念”(second-order concepts)。例如,第二层的某一功能现象M必须由第一层的性质P1或P2或P3加以实现,说具有M,不外乎说具有P1或具有P2或具有P3,M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性质。正如某人谋杀了约翰斯,那个谋杀者是史密斯,或是约翰斯,或是王。我们不能把那个谋杀者看作这三人以外的某个人,此人叫做“史密斯-或-约翰斯-或-王”。“史密斯-或-约翰斯-或-王”只是关于人名的某种表述,而它本身并不是人名。类似地,所谓二阶性质只是关于性质的某种表述,而它本身不是性质。正因为此,在本体论上,只有一阶性质的位置而没有所谓高阶性质的位置,后者可以并且应该还原为前者。这是金在权对本体一元论的论证之一。(Kim, 1998, pp. 103-104.)

然而,另一方面,“二阶称谓也传达有价值的信息,也许在给定语境下这种信息是不可或缺的,即那些信息没有被一阶实现者的标准称谓所传达。”(Kim, 1998, p. 104.)例如,在普通语境下谈论疼这种心理状态(二阶概念或二阶称谓),如果我们通过对疼加以功能化而把它还原为一阶性质即神经系统的某种输入-输出性质,这并不能代替人们对疼的通常理解。因此,“从普通的认识和实践的观点看,对二阶性质称谓的使用或许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称谓引进了一组有用的和实践上不可避免的概念;对于描述和交流的目的而言,这些概念以一种实质性的方式将一阶性质组合起来。” (Kim, 1998, pp. 104-105.)这就是说,尽管关于性质的二阶称谓(如疼)没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性因而是可还原的,但是,它们具有认识论或实践论上的意义,而且这种意义是实质性的和不可缺少的。

在笔者看来,金在权本应进而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关于性质的二阶称谓或二阶概念(如疼)虽然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性,但却具有概念或意义上的实在性,因而在概念意义的范围内是不可还原的。这个结论属于概念二元论的主张,它同本体一元论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令人遗憾的是,金在权并未这样做,而是试图把一元论的主张贯彻到底,这使他的理论留下一个致命的缺陷。他不得不承认,对于诸如疼这样的感受性质,他的功能还原模型是不适用的,这意味着他的还原论并不完全成功。与此对照,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同时主张本体一元论和概念二元论,这是他高于金在权的方面。但是,由于他并未给出清晰的界定和论证,他的论点显得比较武断。这使异态一元论受到许多质疑,其中金在权的质疑和反驳尤为有力。

事实上,金在权有意无意地为功能主义暗示一条出路,即把经典功能主义同他的新功能主义结合起来。具体地说,把功能性质的实在性和不可还原性限制在功能意义上,而把功能还原模型的作用范围限制在功能结构上;也就是说,功能还原模型不是指功能意义的还原,而是指功能结构的还原。如疼这种心理功能在其意义上不能还原为某种神经活动,但在其结构上可以还原为某种神经活动。再如,红这种感觉功能在其意义上不可还原为某种光波对视网膜的刺激,但在其结构上可以做这种还原。由此可见,区分“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这两个概念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同时主张功能意义上的反还原论和功能结构上的还原论,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需要强调,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是同一个对象即功能的两个方面,由于[U1] 功能的这两个方面对于低层结构即物质实现者有着相反的两种关系即:功能意义对于物质实现者的独立性和不可还原性,功能结构对于物质实现者的依赖性和可还原性,功能作为整体对于其物质实现者的关系就是一种随附性。不仅如此,既然功能结构可以还原为物质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功能同其物质实现者构成一个更大的整体,不妨称之为“功能实现的整体”,以区别于前一个较小的整体即功能整体。这个区分对于后面的讨论是重要的。

主流功能主义之所以在金在权等人的批评下显得有些无力招架,关键在于没有区分功能的两个方面即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这使他们关于功能对其物理结构同时具有依赖性和不可还原性的主张显得有些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然而,当我们做了这种区分以后,主流功能主义所面临的那种困境便在原则上不存在了。在笔者看来,对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做出区分,这本是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和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的应有之义,但是,他们二人都没有这样做,致使他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四、随附性与依赖性

我们知道,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提出实体(substance)与偶性(accident)的范畴,在康德那里继续保留这对范畴,尽管他对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一些范畴作了删除或替换。[①]此外,康德强调了范畴的先验性和必然性。笔者也接受实体与偶性这对范畴及其先验性和必然性,并且把这对范畴放在更为凸显的位置上。(参阅陈晓平)借助于这对范畴,我们可以为功能结构对其物理结构的还原——大致相当于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提供一定程度的辩护,尽管金在权本人没有这样做。[②]

实体与偶性这对先验范畴使人们不得不认为:属性随附于实体,相应地,功能随附于物质实现者即低层结构,因为功能是属性的组合,物质结构是实体的组合。正如属性依赖实体,功能也依赖物质结构;属性不能还原为实体,功能也不能还原为其物质结构。属性对于 实体的这种既依赖又独立(不可还原)的关系就是最为基本的随附性关系,它是功能对其物质结构的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基础,也是其他一切随附性关系的形而上学基础。

不过,我们说功能对其物质结构具有随附性,这只是一种较为粗略的说法,其确切的意思是,功能结构对其物质结构具有依赖性和可还原性,与此同时,功能意义对其物质结构具有独立性和不可还原性。因此,由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组成的功能整体对其物质基础具有随附性。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的形而上学基础在于:功能结构对其物质结构具有依赖性和可还原性。在这里,功能还原模型的有效性限制于功能结构,而对功能意义是无效的。但是,金在权却没有意识到功能还原模型的这种局限性。

看来,我们必须区分两种看似相近的关系即依赖性和随附性。依赖性(dependence)是指功能结构对于其物质实现者的关系;随附性(superveniece)是对依赖性和独立性的综合,即功能结构对物质结构的依赖性和功能意义对物质结构的独立性,这两种相反的关系构成功能整体对于物质结构的随附性关系。功能意义对物质结构的独立性可以看作一种突现性。不过,在有关文献中,“随附性”和“突现性”都是复杂的概念,其含义不只一种,在此仅对“随附性”的多种含义加以分析。

刚才所谈的随附性是弱于依赖性的,因此,我们不妨把依赖性叫做“强随附性”,强随附性是功能结构与其物质结构的之间的关系。金在权最先把随附性区分为“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他表明强随附性必然导致可还原性,而弱随附性虽然不导致可还原性,但它因缺少必然性而丧失哲学的重要性。(参阅金在权,1984年)笔者同意其结论的前一半,而不同意其结论的后一半。笔者认为,弱随附性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前边谈到的功能整体对于物质结构的随附性,它是功能结构对物质结构的依赖性(强随附性)和功能意义对物质结构的突现性的综合,不妨称之为“中随附性”,以同另一种更弱的随附性相区别。另一种更弱的随附性是整体对其元素或组成部分的随附性。[③]下面就对这种弱随附性加以讨论,它涉及前面提到的“功能实现的整体”。

功能整体与其物质实现者即物质结构的关系是高层与低层之间的关系,与之不同,功能实现的整体与物质结构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功能实现的整体是由功能整体和其物质结构组成的一个更大的整体,它把物质结构包含于其中。显然,功能实现的整体不能还原为它的组成部分即物质结构,因为整体不能还原为它的某一部分,甚至不能还原为其部分之和,既然“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看作偶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前者包含了更多的独立性,即部分是不同于整体的另一个实体-偶性的统一体。例如,一个水分子和构成它的氧原子、氢原子分别是不同的实体-偶性统一体。因此,就实体-偶性的统一体而言,一个整体同其部分或元素是平等的;正因为这样,整体和部分之间可以发生双向的因果关系,即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

尽管如此,整体对其部分具有一种弱的随附性,即:如果一个整体的部分或元素不发生任何变化,这个整体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请注意,这里没有另一种意思,即:如果部分或元素发生变化,那么这个整体也发生变化。这就是说,部分或元素的变化只是导致整体变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种作为必要条件的随附性正是戴维森在提出“随附性”概念时所强调的。与之相比,功能结构与其物质基础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即金在权给出的强随附性的共外延公式,成为可还原性的根据。由于整体与其部分之间不具有而且不包含作为充分必要条件的强随附性,因而比前面所说的“中随附性”还要弱,相当于前面所说的“弱随附性”。[④]

至此,我们便得到三个随附性概念,即“强随附性”“中随附性”和“弱随附性”。下面将表明,无论是中随附性还是弱随附性,都不会像金在权所说那样缺乏哲学的重要性。我们的这一论点的一个有力根据就是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

五、下向因果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关系

以上是从静态结构上揭示了整体对于其部分或元素的弱随附性(亦即突现性)关系,如果这种关系被放入时间的进程中,则展现为从量变到质变再从质变到量变的动态过程。具体地说,从元素性渐变到整体性突变,然后又开始新的元素性渐变和新的整体性突变。用辩证哲学的术语说,这就是量质互变规律,也类似于内格尔所说的“进化突现”。举例来说,对冰块持续加温(元素性渐变),当温度超过0oC时,水的形态会由固体变为液体(整体性突变),从而开始新的元素性渐变即液体水的温度不断升高,和新的整体性突变,即水由液体变为气体。

在这一过程中,上向因果作用和下向因果作用随之出现了:元素性渐变对于整体性突变具有上向因果关系,整体性突变对于元素性渐变具有下向因果关系。对于心身关系而言,身体结构对精神意识具有上向因果作用,精神意识对于身体结构具有下向因果作用。例如,某根神经的细微变化不必导致疼痛的感觉,仅当这根神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引起疼痛;疼痛一旦产生便导致新的量变即生理上的某种渐变,当疼痛的生理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便产生新的质变如神志不清,神志不清又在时间进程中发生量的变化。

请注意,当某根神经发生细微变化的时候可以没有心理变化相伴随,但是,任何心理变化一定有相应的生理变化相伴随。可见,所谓心理变化实际上是整体变化,单纯的生理变化则是整体之要素的变化。这进一步表明:心理对生理的下向因果作用属于整体对其部分的作用,生理对心理的上向因果作用属于部分对其整体的作用。

需要强调,功能整体与其物质实现者的结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是高层和低层的层次关系,不必包含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即时间顺序。下向因果关系和上向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功能实现的整体与其物质结构的部分之间,而功能实现的整体必须在时间的进程中才能实现自己。这也就是说,功能整体与物质结构之间的中随附性关系是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共时性的,因而不伴随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关系。与之不同,功能实现的整体与物质结构之间的弱随附性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偶性统一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既可以是共时性的,也可以是历时性的;从历时性的角度看,二者之间便具有了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关系。

至此,我们便纠正了一个常见的错误,即把下向因果和上向因果看作平行的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层次关系是共时性的,不可能具备历时性的因果关系。层次关系的典型方式是由内格尔揭示的两个理论之间的还原关系,如牛顿物理学从逻辑形式上可以还原为爱因斯坦物理学,但这两个理论层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地说,牛顿物理学对于爱因斯坦物理学只具有中随附性,即物理意义上的突现性和数学结构上的可还原性的结合,而不具有整体对其部分的弱随附性,因而不具有上向因果或下向因果的关系。

总之,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一种关系,并且是在时间进程中展开的;二者在时间进程中交替起作用,呈现出从量变到质变,又从质变到量变的规律。这就是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得以存在的方式和根据。

六、对金在权论证的解构

第二节末尾指出,金在权消解下向因果的论证只是对于那些面临因果排他性问题和物理因果闭合问题的人才是有效的。对于笔者所理解的下向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均不存在,具体说明如下。

金在权在论证中假设的境况是:某一心理性质M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物理性质P*。心理性质M是被某一物理性质P实现的。既然P是实现M的基础,那么P是M的充分条件;又因M是P*的充分条件,那么P也是P*的充分条件。这样,P*便同时具有两个充分原因即P和M,因而违反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

笔者在前一节表明,下向因果关系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因果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心理性质M和物理性质P的结合,它对其部分的因果作用体现为物理性质P*。请注意,这里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因果作用是被放进时间进程中来考察的,M和P的结合构成时刻t的功能实现的整体,P*是该整体在后续时刻t¢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P*不存在两个充分原因,而只有一个充分原因即M和P结合在一起的功能实现的整体。这样,便不存在违反因果解释的排他性的问题。

前面还指出,心理现象作为功能意义是实在的和不可还原的。于是,M同P的结合并非纯粹的物理性质,这使它对P*的下向因果作用违反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然而,笔者并不承认因果闭合原则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着超物理的因果作用。

如果说这个命题对于物理学家有些意外,但对于哲学家却不应如此。因为自从休谟对因果推理提出质疑以来,因果关系的本质至今仍然是一个哲学之谜,更不用说因果关系一定是物理的了。在康德看来,因果关系不过是人的先验范畴,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说到底是人为自然立法。可见,所谓的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并没有哲学上的根据。我们从哲学上探讨下向果关系,笔者所持的观点确实违反所谓的物理因果闭合原则,但这没有什么了不得,也没有什么问题或困境可言。

事实上,笛卡尔所持的身心二元论早已违反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在这点上笔者可以说是步笛卡尔之后尘。如果说有何不同的话,那就是笔者所持的不是笛卡尔的平行二元论,而是有序二元论,即承认心理性质对于物理性质的随附性。这一区别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笔者不认为心灵可以离开肉体而存在,因而不接受诸如“灵魂不死”这样的命题。另一方面,心理性质对物理性质的随附性也是大多数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所接受的,但我不愿意称自己为物理主义者,既然我坦然地承认,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超物理的因果关系,如包含功能意义在内的功能实现的整体对于功物质结构的下向因果作用。随附性这个概念对于不同的非还原论者有不同的理解,笔者的理解基于实体-偶性的先验范畴,与物理主义的理解相去甚远。正因为此,金在权关于消解下向因果关系的论证,尽管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构成严重的威胁,但是对于笔者,情况远非如此。

笔者之所以能够避免金在权论证的威胁,除了不承认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的普遍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于下向因果和上向因果的作用给予新的解释,即把通常理解的上层和下层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解为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具体地说,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所说的上下关系不是指功能性质与物理结构之间的高低关系,而是指功能实现的整体和物理结构之间的整体-部分关系,功能实现的整体是以物理结构为其组成部分的。

正如亚里山大格言所指出的,实体的根本标志是具有因果力。由于存在着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这两种因果表明两种实体的存在;具体到心-身问题上,便是表明心灵和身体这两种实体的存在。正因为此,笔者的立场更接近笛卡尔的二元论,而不是物理主义的一元论。


参考文献

Davidson, Donald. 1993. “Thinking Causes”. In J. Heil and A. Mele eds. Mental Causation.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dor, Jerry. 1989. “Making Mind Matter More”. Philosophical Topics 17. Reprinted in A Theory of Content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 MIT Press.1990.

Kim, Jaegwon. 1984. “Concepts of Superveniec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 No. 2,  pp. 153-176. (中译文见高新民主、储绍华主编《心灵哲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03-235页。)

—— 1987, “ ‘Strong’ and ‘global’ Superveniece Revisited”,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iii, No. 2.

——1993. “The Nonreductivist’s Truble’s with Mental Causation”, 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 Cambridge: MIT Press.

陈晓平,2005年:《关于可证实原则的形而上学基础》,《哲学研究》,第6期。

——2010:《“随附性”概念辨析》,《哲学研究》,第4期。


注释:

[①] “实体”与“偶性”这对范畴的含义,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那里是有所不同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偶性有时是相对于本质(essence)或本质属性(essence property或essence attribute)而言的。与之不同,康德所说的偶性只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即实体具有永恒性和不变性,而偶性具有可变性。在这个意义上, “偶性”等于“属性”。(参阅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1-228页。)本文采用康德的用法。

[②]金在权在谈论功能结构还原的必然性时,并未提到康德的先验范畴,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科里普克(Saul Kripke)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和“刚性”(rigid)概念。他认为,功能还原模型虽然没有达到形而上学必然性或刚性,但却具备律则的(nomological)必然性或准刚性(semi-rigid)。在笔者看来,科里普克和金在权的这些概念及其论证都是不够清晰的。对此我们将另文讨论。

[③]这里所说的“强随附性”、“中随附性”和“弱随附性”分别相当于金在权所说的“强随附性”、“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金在权在《随附性概念》中把全总随附性等同于强随附性,后来在《“强”和“全总”随附性重审》中修改这一看法,认为强随附性强于全总随附性,弱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彼此独立。然而,笔者证明,弱随附性强于全总随附性,即全总随附性是三种随附性中最弱的。(参见陈晓平《“随附性”概念辨析》,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4期。)

[④] 事实上,金在权已经提出“整-部随附性”(mereological superveniece)的概念,用以表达整体对其部分的随附性,但是他没有对这种随附性的强弱性质做进一步的分析,甚至倾向于把它看作强随附性,因为他常常把这种部整随附性看作宏观现象可还原为微观过程的根据,即他所谓的“微观还原”(microreduction)(参阅J. Kim,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 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p. 18)。在笔者看来,整-部随附性相当于最弱的全总随附性,而微观还原的根据是强随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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