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龑: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8 次 更新时间:2021-07-24 16: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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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龑  

   本文系《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一文的正文,全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内容提要: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法治体系始终在调和认知、规范和实践的关系,实事求是就是一种处理三者关系的程序理论,它包含了“从实际出发—主张正确性—理论证立—实践检验—达成共识”等五个环节。由此出发,实事求是作为政治原则,在以党章为首的党规体系当中,体现为探索与纠偏机制、证立与实践检验机制以及深入群众的审慎理性机制。在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实事求是发挥着党规对国法的引领作用。在立法领域,它化解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实现最大程度的立法共识;在司法领域,它体现为“事”上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是”上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求”上严格遵循依法纠错,破除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形式价值的教条化,实现客观公正、人民满意的司法裁判。

  

   关键词:实事求是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正确性主张 证立 适度客观性

  

   实事求是既是一种政治话语,也是一项法律原则。作为政治话语,实事求是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制胜法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思想精髓和实践方法论。作为法律原则,实事求是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宪法以及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但在立法与司法领域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在党规体系中,《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则将实事求是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内法规为准绳等同起来。可以说,实事求是既是我党实施各项工作极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又是党纪国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二者必然是统一的,这就需要一种关于实事求是的一般性理论。

  

   近代以来,党和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取得伟大胜利的根源就在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事求是位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机械强调马克思主义原理难免会陷入教条主义,过于强调本土现实则可能掉入经验主义的泥淖。在二者之间走出一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道路,端赖于实事求是的精神。当代法学也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把西方法学知识当成不证而立的权威就会重蹈教条主义覆辙,以本土经验取代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学一般原理就会犯经验主义错误。因此,实事求是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基础。一直以来,学界只是将实事求是视为政治指导思想与工作方法,少有深入的理论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规与国法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制的根本特征,实事求是实则是贯穿党规与国法的统一性原则。从当代话语哲学和中国实践观察,实事求是表达的是一种结合了认知、方法与价值的包容性理论,行动主体从实践出发,提出正确性主张,达成普遍而客观的共识,这一共识既要在理论上可证立,又要在实践上经得起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是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在法治实践中得以证立与实施的。因此,实事求是实质上成为实现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理论基石,从法理上对之加以阐明,有助于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奠定统一的法理基础。

  

   一、实事求是的法学意涵

  

   (一)实事求是的语义解

  

   实事求是一词,最早出自《汉书·河间献王刘德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唐初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指出“实事求是”之本意是说“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详言之,实事就是“实其事”,实是形容词做动词的使动用法,是确证、核实的意思,实事就是通过确证、核实,把事情本身搞清楚、弄明白。求是即“求其是”,是指在明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求事物的内在规律。可见,实事求是在中国文化中有着确定的内涵,本意是指为学者要做到搞清楚客观状况,在实践的基础上发现事物的本质与规律。

  

   实事求是并没有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当中,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之一就是实事求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实事求是最早出现在1938年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共产党员应是实事求是的模范”。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从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对实事求是作了再阐释:“‘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详细地占有这些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可以说,毛泽东既借用中国成语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做了高度概括,又运用马克思主义重新诠释了中国传统历史文化智慧,赋予实事求是这个古老命题以新的含义。

  

   邓小平继承了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将实践与真理标准结合起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丰富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内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则将实事求是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逻辑揭示了出来,实事求是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和灵魂,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炼式表达,构成了党的行动法则,也必然辐射到法治领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从商谈法哲学对实事求是的阐释

  

   1. 实“事”的客观性

  

   坚持实事求是,最基础的工作在于了解实际、掌握实情,搞清楚实事。“事”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关于对象的认识,古典哲学是在主客体二元论的范式下进行思考的。在这种范式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被认为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交融的过程。一方面,主体需要具有认识的主观能动性。客观世界复杂多样,主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同主体的认知水平也不尽相同,想要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客体是独立于主体及其认知的外在世界中的事物与事件,这些事物与事件是客观存在的,非主体可以肆意想象虚构。

  

   然而,主客体二元论的范式忽略了任何认知都离不开语言,在语言哲学看来,对外部世界是什么的认知首先取决于语言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这一认识很早就体现在中国文化里,起自先秦时期的名实之辩探讨的就是语言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儒家的名实之天然关系,道家的无名之实,名家专注于名的诡辩之术。当代语言哲学则更深一步,认为语言是人们描述和认知客观世界的关键,主客体二元论与其说忽略了语言,不如说是预设了一种理想的语言,在认知外部世界的时候,语言完全客观真实地描述了客观世界,使得人们对外部世界形成正确全面的认识。但是,语言都是现实的语言,以语言为载体的客观世界的描述往往“失真”。因为语言维度的引入使得实“事”出现了两个层次,一是公共语言表达的实事,二是独立于主体及其语言的外部客观世界的实事。实事求是必然是一种语言交往过程中发生的活动,一种介于社会共识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实践活动。

  

   2. “是”:客观规律与正确判断

  

   “是”是追求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后发现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范,以及据此作出的客观判断,如在政治实践中发现普遍原理的应用法则,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断等。无论实践应用法则还是司法裁判都需要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概念非常复杂,横跨形而上学、语义学、知识论等诸多哲学领域,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它加以论述,法学领域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客观性分为三种:形而上客观性、认识论客观性与语义客观性。形而上客观性是指某些实体在什么程度上独立于认知主体的心灵。认识论客观性是指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得关于形而上客观的知识。语义客观性是指主体使用的话语的命题可否以真或假来评价。如果一个实体的存在和性质独立于主体心灵,它就是形而上客观的。形而上客观的事物无疑具有独立性,只是独立的程度不同,取决于认知水平和语言能力。根据认知和语言能力的差异,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客观性:(1)低度的客观性,即认知者所在的共同体认为和决定何为正确;(2)强度的客观性,即外在于主体的形而上客观性;(3)适度的客观性,即介于强度与低度客观性之间,认知者在尽可能优化的条件下达到的客观性。这三种客观性概念表明,通常所说的形而上客观性过于抽象不可测度,简单满足于低度客观性并不可取。实事求是作为一种实践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它不会陷入强度客观性的教条之中,也反对主观经验主义与低度客观性,而是在理论证立与历史实践过程中,最优化地实现适度客观性。

  

   20世纪以来,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文化转型期,旧价值体系走向崩溃,新的具有共识的价值体系仍在建设过程中。每种价值几乎都有自己的代表人物,有识之士在寻找救国之道的时候,与其说寻找的是真理,不如说是社会共识。因为最容易混淆的是公共客观性和形而上客观性,而这直接导致了教条主义之争。教条主义执迷于西方理论的形而上真理性,实际上是误把西方理论等同于制度实践。某种思想或理论具有普遍原理性,不等于可以当然成为我国政法实践中的客观共识,这里涉及两种不同的客观性和正确性。教条主义之所以是主体哲学与生俱来的缺陷,是因为主体哲学一方面追求的形而上的客观性是一种强客观性,另一方面忽略了行动主体所在的公共生活的现实性。在公共理性的视域里,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横亘在主体与外部世界之间,任何主体对外部客观世界的认知都必须经过主体之间的公共共识,语言及其语法就是这种共识的一部分。相比起外部事物的形而上客观性,公共生活中的主体之间的共识就生成了既有别于主观性,又不同于真理客观性的适度客观性,也即主体间的公共客观性,公共客观性是一种理论上可证立和实践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性。

  

   3. “求”:一种对正确性的主张

  

   “求”是一种心理过程和实践过程,内在的心理过程是指动机,外在实践过程则是目的引导的行为。实事求是在“求”这个环节意味着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有动机去追求,二是实践目标是什么。动机问题在于对正确性的兴趣是人的基本生命形式,就政治实践与法治实践来说,“求”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义务,而实践目标则是何种客观正确性作为目标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求”意味着实践主体都必须提出正确性主张。任何主体提出这一主张,就意味着对这一主张负有证立义务。但是,这里发生了一个重要的转变,法律主体提出一个正确性主张,作为主张之对象的正确性可以是一种形而上的客观正确性,但是经过主体之间的证立之后,这一客观正确性实际上是一种适度的客观正确性。也就是说,马克思时代的主体哲学的认识论对应的是强度客观性的符合真理观,而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共识的产物,对应的是共识真理观,即经过主体间证立的适度的客观正确性。“求”作为正确性主张意味着用共识真理观替代符合真理观,用证立和检验取代形而上的独断与教条。

  

然而,相比主张正确性的交往行为,市民社会中的交易行为因符合人的逐利性而更为普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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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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