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龑: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与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8 次 更新时间:2021-03-3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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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龑  


摘要:国家统一是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它的法理基础是连属关系。事物的整体性不在于要素本身,而在于诸要素之间的连属关系。近代中国完成了主权国家建构,主权国家是主权意志与祖国这一历史存在的连属化,国家统一正是基于这一连属关系而生成的历史使命和法定职责。思想史上观察,连属关系是同交易关系和交往关系并列的一种类型,也可称之为“一家亲”关系。实现两岸统一的重点在于维护和促进两岸之间的连属关系,对于否定和破坏连属关系的行为则加以法律制裁。因此,连属关系是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基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隐性台独行为的判准。

关键词:国家统一;宪法义务;连属关系;两岸一家亲


引言

“海峡两岸分隔已届70年,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民族复兴、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1]国家统一是世所瞩目的实践命题,但其背后所具有的一般理论命题特征却较少受到关注。我国宪法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进一步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宪法与法律都将国家统一规定为基本义务。可是,在当今这个自由与独立成为主题词的时代,为什么统一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必须加以制裁的话,这一义务背后的法理根据是什么,这是任何主张两岸统一的人都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

“统一”不是一种简单的物理空间的聚合,也不是单纯的意志决断,而是一个历史存在命题。这一命题建立在祖先一代对空间的占有关系之上,却不限于物理的占有,还有秩序与空间之间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可是,在所谓的民族自决和公投理论的遮蔽下,这种“自古以来”的历史正当性似乎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民族自决所标榜的独立意志塑造出的民族国家,以及各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格局已经成为不言自明的真理,执掌世界霸权的大国更愿意用民族自决与公投来实现轻省的全球治理。相反,根据历史存在所提出的统一诉求,因为不属于现代主流知识体系,不符合霸权国家的利益,无法成为国际论辩的理由、国际司法裁断的根据。但是,任何理论都以不偏离真实世界为限。源自欧洲的地方性知识一旦变成普适话语免不了局部溢出,成为越界的伪知识。历史存在本身不会因一时一地之主流话语就失去了一般法理上的价值,反之,它是任何公投意志生效的前提。主体理性之外,连属关系理性同样是法律秩序的基础。[2]连属关系是事物成为整体的本质属性,它构成了统一成为法定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实践中维护和加强统一纽带,审判和制裁台独分子分裂行为的司法理据。


一、空间与法度

(一)空间变迁的类型与法理依据

人类历史是一部占有、分配、争夺空间的历史。人类占有空间的历史顺序大致有三:首先是陆地空间时代,陆地空间包括陆地、河海与陆海三种空间,由此生成的是陆地秩序、河海秩序以及陆海秩序;其次是海洋空间时代,由此生成了海洋秩序以及陆地与海洋空间相对立的秩序;最后,近代以来,除了天空之外,虚拟空间成为新的空间时代,由此正在形成新的实体世界与虚拟世界共存的新秩序。在这历史上三个不同的空间时代里,又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状态:空间变迁的状态和空间稳定的状态。一般认为,空间稳定是历史上的常态(normal state),而空间变迁则是非常状态(exceptional state)。在空间变迁中,空间扩张尤为令人瞩目,构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为波澜壮阔的一页。无论是古代的陆地扩张,还是大航海时代的海洋扩张,以及人类对外太空的探索,都展示了人类的雄心壮志。但是,空间扩张所带来的巨大秩序断裂和战争伤亡,也使得空间扩张成为人类思考的痛苦根源和灵感源泉。空间扩张并非人们所希望的常态。每次大规模扩张之后,空间便进入到一种相对来说稳定的秩序状态。这种状态必然表现为某种形式的秩序状态。当一个人居空间进入某种稳定的秩序状态时,人们从理论上将其定义为国家[3]。

国家是世界秩序的基本单位。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以来,关于世界空间的思考便在国际与国内两个话语中展开。在国际秩序的框架内,国家在空间上的变化就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殖民、国家的分裂、被殖民国家的独立以及被分裂的国家的统一。国家是一种有边界的秩序空间,空间意义上的法就此包含三个层面的法类型:第一层是世界秩序的法,第二层是国家间的法,第三层是国内法。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关于世界作为整体的法,而是第二个层面的国家间的法,[4] 第一层面的法至今尚付阙如。所以,这三个层面划分还属于理论类型,现实的空间法类型是复杂的,既有民族国家的法秩序,也有超民族国家的法秩序,如世界霸权力量、地区联盟和形式上的所有国家间联合。这几种超民族国家空间秩序的生成各有其合法性的理据,如普世主义理论、自由契约的合意理论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化的国际法理论[5]。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些理论都同神学-自由意志观念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当前世界居于主流地位的理论。

(二)两种现代性视野下的空间秩序变迁

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不只是发现与征服原始空间,还包括对旧文明空间的新文化改造或者说文明复兴。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这一频繁见诸现代经典著作的政治哲学命题,其实也是一个空间命题。据此理论,传统的空间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状态,这种自然秩序,可能如卢梭所想象,非常淳朴与良善[6],也可能如霍布斯所描绘,是一种人人为敌的丛林状态[7],故而需要告别自然状态,转型到文明秩序状态。从自然秩序状态发展为初级文明秩序状态,可参仿法学家哈特的原初规则,将其称之为原初现代性。[8] 从欧洲历史来看,启蒙时代所形成的文明秩序属于法与空间关系上的二级现代性,因为这种空间秩序不是直接从自然状态而来,而是对中世纪以来的文明改造,用互联网时代流行的话来说,就是版本升级。早在启蒙运动之前,欧洲已经有了罗马文明以及再早的希腊文明,文艺复兴本身就是对古典文明的升级和改造,而不是直接从野蛮到文明。所以,原初现代性是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初级文明形态。二级现代性则不然。它不是从自然到文明,而是从旧文明到新文明,从新文明升级到更新的文明。自从中世纪受基督教会压制的精神世界进步为自由意志,二级现代性的升级步伐就再也停不下来了,如工业革命从1.0一直升级到现在的4.0版本。而且,20世纪之前的殖民行为,虽然除了文明空间对野蛮空间的占有之外,还包含对野蛮空间的文明改造,如英国在殖民地推行普通法,但这都属于原初现代性。原初现代性的空间变迁是充满暴力的文明扩张,偶尔也包含普世文明对低端文明空间的占有和改造。

严格来说,欧洲近代公法秩序,即施米特所怀念的民族主权国家构成的均势空间秩序[9],可归为二级现代性。但即便如此,这种均势秩序并未维持多久。当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席卷了每个民族国家之后,国家内部就生成了空间扩张的二元辩证结构:国家与市民社会。如果说民族国家是一种稳定的、保守的空间秩序,那么市民社会天生就是扩张性的,突破民族国家的疆域和边界乃是天性使然。二级现代性在每个民族国家里种下了破笼而出的种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空间二元论就成为接力大航海时代新型空间变迁的动力所在。每个民族国家一旦商品经济发达,市民社会兴起就引发了空间扩张的客观需求。二级现代性就意味着文明空间必然从民族国家空间升级为更大的文明空间,如美国从门罗主义向威尔逊主义的国际政策转向。[10]在原初现代进程中,殖民与独立是主旋律。在二级以及不断升级的现代进程中,全球化和区域整合成为主旋律。可问题是,一旦原初现代性的暴力必须被摒弃,原初现代性所依赖的自由-神学思维便不足以支撑二级现代性的空间统合任务。从目前的逆全球化趋势以及欧盟的统一进程来看,尤其如此。

当英国在原初现代性的裹挟下漂洋过海撞击清政府大门的时候,彼时中国实为一个超大空间的文明体。自秦完成大一统的历史任务之后,“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始终没有脱出天下这一空间范围。从秦至清末,“二千年之政,皆为秦政”[11],不管是儒表法里,还是儒法合一[12],都表明天下这一空间几千年来一直有着鲜明的文明特质。然而,对古代中国的政治加以世界历史定位极为不易,简单套用西方概念又是削足适履,所以在野蛮与现代的二元选项之外,使用原初现代性会更精确一些。无论是神人关系,“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天地者,生之本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礼法关系,都说明古代中国秩序并非自然秩序,而是一种文明秩序类型。在这个意义上,近代所遭遇的西方冲击较之美洲和非洲,实为二级现代性对原初现代性的冲击。李鸿章名之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确有夸大之嫌。尽管朝贡体系瓦解,内部空间部分被殖民,但天下这个“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空间思维依然有效,需要升级的是人道秩序。

近代以来,从革命与建国,到经历了站起来与富起来之后,我们始终处在移植的西方秩序同天下空间相适配的进程当中,而提供这一新动力的则是新旧并存的两种空间秩序观。一是传统的大一统思维,中国还没有完成祖国统一,台湾尚待回归;二是科技和资本推动的一体化思维,中国正面临着全面走出去的新需求,所以发起了“一带一路”倡议。乍看起来,两种秩序观貌似对立,因为前者是原初现代性意义上的空间修复,而后者则是二级现代性的现实需求。如果说空间拓展是自由意志,那么空间统一则是反自由意志的。这样一来,对于中国来说,要同时兼顾来自两种现代性的抱负和使命,就要找到可同时包容两种观念的新法理。这个法理就是:空间与意志之间具有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如此一来,两岸统一是对连属关系的承认和保护,而“一带一路”倡议并非以新旧殖民化方式掠夺各国,而是同相关国家确立和加强彼此的连属关系,共建分享未来的共同体。因此,基于“连属关系”的空间秩序观不是对传统观念和西方观念的否定,而是扬弃之后的兼收并蓄。

(三)中国:祖国与主权国家的统一体

经历过宗教的洗礼之后,思维(精神)与存在(身体)的二分法成为理性思维的根本法。从神权秩序中破茧而出的国家就有了两个身体之说,一是头颅,二是躯体。两者本不可分,却往往由于现实功利的需要而断然割裂。作为国家头颅的是自由意志以及精神秩序,作为国家躯体的则是祖国。在自由意志构造的秩序里,法律是一种具有神学-形而上学的自由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至少包含三个根本法: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也即人民这个公共人格的自由意志;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即私人的自由意志。三是议会公决原则,即多数人的自由意志。三个根本法影响深远,却还不足以成就一个健康持久的空间秩序。

法的原初意义来自于私法上的占有,也即人对空间的占有,所以法被认为是绝对精神在大地空间上行走的轨迹[13],或者是空间争夺过程中生成的规则。[14]挣脱了宗教束缚的自由意志必然要把每一寸空间加以测绘从而财产化。因此,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技术水平条件下,精神秩序所可欲的实体空间可以是一个民族空间,也可以是一个帝国空间,还可以是天下空间。每个精神秩序脱虚就实,都首先建立在祖国这一特定历史存在之上。祖国可以是自然秩序空间,也可能是具有原初现代性秩序空间,但无论如何都是精神秩序的现实条件。它或许无法匹配自由意志的远大抱负,但却是各种精神秩序的起点。这也就是说,精神秩序必须结合实体空间才能生成自由律法主导的现实世界。这种结合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它实际上是一种关系思维,而非主体思维。精神与身体的两分法只是一种初级的认识论。从辩证唯物主义观来看,这种二分法包含两种关系,一种是精神从身体处解放出来的自由关系[15],一种是精神与身体相互结合、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连属关系对应的是家律法,它具体包含三个法则:一是阴阳相生的生生法则,二是历代养成的连属法则,三是返本开新的继承法则。[16] 历史在自由关系和连属关系的辩证运动中张弛有度地展开,自由律法与家律法共同塑造了国家这一空间秩序形式。

当谈及如何理解“中国”,便不能只谈主权国家而不谈祖国,不能只提不受外部干涉的自由和独立,却不提主权意志与祖国大地之间的连属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理解“中国”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存在。“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反分裂法》第2条里的中国因此就不能只是理解为主权国家,“中国”应是一个复合型概念:既是一个主权国家,也是当代中国人民的祖国,而且还是一个内含天下的祖国[17]。近代以来,中国从古代的天下收缩为一个民族国家。这一民族国家作为祖国,意味着在民族国家这个小空间内又包含了一个天下空间。一旦条件具备,天下空间必然要冲破民族国家的边界。因此,中国作为祖国的统一命题就不只是两种国家表述的问题,而是两种天下秩序——经历过文艺复兴的西方国际秩序观与经历过西方洗礼的远东天下观——之间竞争的问题。[18] 也就是说,中国若要继往开来,既实现统一又走向世界,就必须思考,中国如何成为可将自由意志与连属关系兼收并蓄的空间秩序单位。


二、法秩序与空间:符号关系与连属关系

空间之有意义在于人的介入,现实世界中的国家法秩序莫不是符号与空间的历史统一。如前述,中国这一概念包含了三套符号体系,一是从西方继受过来的人民主权的精神秩序,二是历经革命之后仍然保留至今的传统社会符号系统,三是建国七十年来的社会自我生成的符号系统。国家统一的命题就嵌在这三套符号系统当中。从西方继受过来的符号系统移植到中国,并非移植到一块可以直接在 上面书写概念的白板,而是有着丰肥肌体的历史文化。过去七十年来的社会成长,更是为中国法律秩序的自我诠释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按照德国法学家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国家定义,每个国家都由三个要素组成:主权、人口和领土。国家领土是合法性的空间边界,在领土所框定的空间范围内,国家强力和干涉都是合法的,一旦超出这个空间,国家强力和干涉便不再具有合法性。人口一般不被认为是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福柯将之上升到生命政治的高度[19],它其实表达的是生生法则。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人口,领土空间往往是无意义的[20]。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同主权相连的是人民意志,但人民主权所能证成的是确定空间的合法性,对于不确定的空间则不然。所以,人民为合法性基础的秩序与空间的关系要从两种不同的关系类型进行考察:一种是意志关系,一种是连属关系。

(一)整体人民与空间割据

历史上,国家形态众多,但无外乎都是以国内制度形态为标准划分国家类型。[21] 从法与空间的关系观察,国家是对内合法使用强制力和对外排除他国干涉的基本单位。博丹提出的主权观念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他揭示了人与空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主权关系,这就为人从上帝手里接过空间的统治权铺平了道路。即便空间及其秩序由上帝所创,却不是教会可独占治理的,世俗国家同样可以独占治理。卢梭为了主权的正当性而加持了人民及其公意,一方面赋予了主权以民主合法性,另一方面,人民的历史经验类型——民族——为主权国家设定了空间边界。[22]由此,卢梭为世俗政治提供人民主权这一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实践断裂。代表整体人民的公意若不能扎根于历史经验类型的民族生活当中,形成同质性,反而会成为空间霸凌和空间割据的工具。

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23],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法,但这都属于应然性陈述。现实中,若以世界是世界人民的世界这一标准衡量,当下的世界其实并非世界。[24]各个民族国家的人民共同构成了内在充满断裂的世界人民。当问道,满足什么条件,一个空间内的人群可以称之为人民,从而成为主权者,得到的往往是循环论证:一个地区的人对自己所在空间拥有主权,这群人的整体就是人民,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所以这群人对这个空间拥有主权。[25]可是,不是每个地区的人群都可以称之为人民,如在卢梭看来,人群成为人民必须要经过一次结合。[26]就因为所有人都生活在地球上,这些人就构成了地球人民,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并非每个地区的人群都可以主张公投决断,否则最多只是少数服从多数。若是让少数服从多数的公投生效,必须要预设历史上第一次的缔约。[27]因此,任何涉及空间独立的公投都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与公投的主体不能简单等同于本地区的人群;二是必然要回溯到历史上第一次缔约。

相比起其他各国宪法,我国宪法的特色之一就是有一段很长的历史叙事。宪法序言中首先使用的是“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具体时间点的表述则有1840年、1911年和1949年。也就是说,中国人民作为一个历史存在至少是从1840年开始的[28]。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同宪法序言中的三项历史任务紧密相连,即“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当且仅当以这三项任务为己任的时候,也即具有连属关系的时候,任何人或组织就是中国或中国人民的代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独立存在的台湾人民,只有作为中国人民一份子的台湾人民。如果台湾当权者拒绝承认自己是中国人民这一历史存在的一部分,它便不属于台湾这个空间的主权者。

(二)秩序的意志关系与连属关系

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国家,在近代的秩序建构上有两种颇为不同的历史叙事。在政治秩序建构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始终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是在法治建构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相当程度上属于来自西方的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将西方法律秩序这一套符号体系移植到具有另外一套历史叙事的空间,这些法律通过国家法定程序之后径直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政治秩序的话语符号经过中国化就为中国赢得了独立的政治空间,法律秩序的建构则是在政治空间取得之后,从国外引进的话语体系直接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可是,这些具有形式效力的法律(符号)体系同“中国化”的政治空间之间产生了阻断与冲突,也就很难为两岸统一提供话语和理论。事实上,在“台独”兴起之前,两岸统一问题的实质是谁有资格代表中国的问题。[29] 历史实践表明,代表资格竞争成败的关键就在于外来的符号体系能否实现中国化。

当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沃格林在《新政治科学》中区分了初级代表和存在代表。初级代表是说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是符号指代关系或者说意志关系,如一国宪法文本“甚至写得相当漂亮,上面规定的制度总的来说可归入初级型之下”。[30] 在初级代表意义上,人民主权只是社会的一个符号,一个国家宪法之中规定了人民主权并不等于人民就对国家拥有了主权。就好比一个人的名字叫“善人”,并不代表这个人的行为就是良善的。存在代表是指代表与被代表之间是连属关系。在某个空间内的人们可“将自身组织成为一个有力行动的社会”[31],就是秩序与空间的连属关系。人民与其代表之间的连属关系是说,人民通过其代表——政党或政府——能够为社会而行动,他们的行为不是归责到政党或政府,而是可以归责到整个社会。“一个政府要想成为代表,只成为宪法意义(我们的初级型的代表制)上的代表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促成建制的理念之实现的存在意义上的代表。”[32]

人民是现代共和国的主人,这一符号取代了此前的教会与皇帝,但它本身就具有二元性。一是人民本身是一种符号代表,是近代中国从西方引入的秩序合法性基础,它在西方国家是扎根自身社会的存在性代表,但到了中国,还只是一种初级代表。二是人民这个秩序符号又需要具有方向引导和整合社会的人民代表,才能实现主权国家与祖国之间的连属化。就第一种初级代表关系来说,革命胜利之后,只需在立宪时刻做一意志决断,并将其实证化到宪法文本,这一代表关系就算完成了。可是,如此一来必然形成中国人民的代表与人民这个西方符号所代表的实定法体系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具体表现在:(1)一个权力只要享有代表者的权威,就能制定实证法。在初级代表意义上,实证法体系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2)在存在意义上,人民代表通过革命拥有的权力先于实证法体系,法律渊源不能只在当下的实证法体系中寻找;(3)谁代表中国人民,就必须能在西方符号“中国化”的纷争之局中胜出。因此,初级代表所选择的法秩序只是一种符号秩序,在意志决断之后,不同的符号秩序需要在实践中证成自己,这时代表中国法秩序的就是存在性代表。[33]存在性代表是“一个中国”的真正代表,它代表的不只是权力与意志的符号关系,还有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历代养成的连属关系。

(三)从灵知主义的人民观转向历史存在的人民观

中国是一个具有旧文明秩序的空间。旧文明秩序的符号系统已经随着新文化运动以来的百年革命而失效,但在实际生活中,“打断骨头连着筋”,符号与社会之间的连属关系并没有完全失效。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将一套新的符号秩序话语体系引入中国的时候,这套符号体系并没有在社会选择和竞争中完全胜出,而要实现新符号同社会的连属关系,就不能只执着于符号和符号的内容,还要将连属关系纳入到人民主权秩序的内涵当中。

如前述,来自西方的人民观念同基督教塑造而成的欧洲社会秩序密切相关。“西方基督教社会因此连属为属灵的秩序与属世的秩序。”[34] 这种连属关系远远超出了政治与法律范畴,还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历史观。欧洲历史不再是欧洲这一空间的历史存在本身,而是变成了属灵秩序的一部分,成为全体人类的历史叙事。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从西方引进人民民主的秩序体系时,必须看到这一秩序背后的属灵符号与历史叙事逻辑的整体性和连属性,也即在欧洲形成的灵知主义秩序的历史偶然性,才能明白西方的符号系统同中国社会之间的断裂,才能有意识的重建西方符号系统与中国社会的连属性。显然,人民自决权等流行于台湾政界的话语正是出自灵知主义的人民观。这种人民观早在圣奥古斯丁的时候就已形成,“人民是以对一种正义秩序和利益团契的同意而联合的民众”[35]。然而,这在英国法学家福蒂斯丘看来只是一种神学思维的产物,这样的人民只是一种没有头颅的躯壳。在《英格兰法律赞》中,福蒂斯丘通过将王国的创生与身体脱离胚胎相类比展现了他的历史存在的人民观。人民肇兴而成为一个新生的王国,人民通过鼎革而从旧的文明秩序中解放出来成长为一个新文明秩序,从王权专制的国家变成政治家的国家。[36] 综合来说就是,人民这一符号同所在空间连属成为一种真实的社会秩序,它包含三个历史阶段:一是人民的出生,即“肇兴”;二是人民的成长,即“鼎革”;三是人民秩序的成熟,人民化身为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个社会行动的细节里都映射出人民的存在。

回到中国,从帝制转变为人民当家作主,辛亥革命只是标志着人民的肇兴,辛亥革命以来的无数次革命和改革,则是人民的鼎革。中华民国政府只是完成了中国人民的肇兴,却没有自觉意识推动人民主权的符号体系同中国社会的连属化,没有承担起反帝和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新中国以来,人民主权的符号秩序在一系列的中国化进程中取得巨大成就[3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见证了中国人民的日益成熟。因此,在代表权斗争之后,如中美建交公报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38]但是,两岸关系仍然嵌在灵知主义主导的霸权世界秩序中,统一还是分裂的命题本质上就是“灵知主义的人民观”与“历史存在的人民观”之争。完成统一的历史大业,并非完全否定属灵的意志理论,而是要构建可包容意志理论的连属关系理论。


三、国家统一中的连属关系构建

回顾历史,两岸统一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代表权争夺阶段。双方都有统一的意愿,争执不下的是谁有资格代表中国。实践证明,存在性代表战胜了符号性代表。二是统独之争阶段。随着两蒋统治的结束,岛内统一的意愿逐渐淡化,“台独”浮出水面。台独的法理,如住民自决论以及台湾民族论,根子上也是对“灵知主义人民观”的遵循,对属灵世界霸权秩序的归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案的深刻之处在于,以历史存在的人民观对抗灵知主义的人民观,并不追求意识形态上的短长,而是深化连属关系,促生统一意愿。若无统一意愿,自然就不存在提出两岸统一的条件,更谈不上如何满足对方条件。因此,当前的统一工作必然要从统一的意愿入手,不能囿于主体理性,而是从关系理性角度思考两岸关系。

近代启蒙哲学总体上属于主体哲学的范式,关注的是个体作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及其行动。契约关系理论正是主体哲学背景下的个体主义理论,但它无法实现不具有同质性的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在哲学经历了语言学转向之后,从主体哲学发展出了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理论,共同体的每个成员之间都是互相理解和商谈的交往关系。然而,任何一种有效的交往都预设了一个民族语言共同体,拥有共同或相似的语言是交往理论的前提。而语言是一种历史存在,是社会连属化的同义词,每个成员的话语行为都是代表了社会整体的连属行为。由此可以归纳出三种实践中的关系理性:交易关系、交往关系和连属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陆正采行了三种行为:一是交易行为以实现通商互利,二是交往行为以实现协商对话,三是连属行为以实现两岸一家的命运与共。三者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第三种行为的法理尤需阐明。

(一)交易行为:两岸通商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文化、信仰和经济层面启发了自我意识,创造了现代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个体形象。[39] 启蒙思想家们利用自然状态的思想试验将人回溯到前政治社会状态,将人从传统社会中各种旧的连属关系中解放出来,交换意志取代了本质意志[40],成为自由而孤独的个体。尽管是独立的个体,但若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他自身的特殊利益也不可能获得稳定的实现。因此,为了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克服自然状态中特殊利益获取的不稳定性,社会契约理论以私人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为模板,把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关系拟制为契约关系,从而实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政治联合。卢梭为此区分了公意和众意,公意是社会公契的合意,而众意则是私人契约达成的合意。二者的分化成为现代政治思想的里程碑,黑格尔则将其实体化。卢梭的公意变成了绝对精神在现实世界的伦理呈现——国家,而众意生成的空间则是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为交易行为创造了合法空间。在国际层面,国家间公法关系之外还有一个国际社会。国际社会和国内市民社会本是相通的,因为有着相同的逻辑——交易行为[41],但是彼此间的大门是开放还是封闭却由国家的法律意志来决定。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倡议海峡两岸应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42] 随后的20多年,为实现“三通”,祖国大陆做了不懈努力。2008年底,在隔绝60年后,两岸海空直航及直接通邮的“大三通”全面启动,台湾大陆真正迈入一日生活圈。经过40年的通商发展,两岸贸易额1978年只有4600万美元,到2018年则突破2000亿美元,增长了4000多倍。大陆连续18年成为台湾最大出口市场,是台商岛外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43]然而,尽管两岸商贸往来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台湾也从中大受其益,但在大陆的很多台商却对统一缺乏认同。这其实同交易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密切相关。如黑格尔所言,契约本质上只不过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合意,[44]个体利益或权利就成了契约联合的最终目的,而政府只是充当了保护个体利益的手段。因此,交易行为固然有利于将不同的主体塑造成利益相关者,但是,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趋利避害,在“统一”问题上以利益为标尺,便不免滋生“两面台商”,有利可图时罔称支持统一,无利可图则销声匿迹。

严格来说,市民社会和国际社会既不需要也无法创造身份认同和统一意识,然而,基于交易行为而形成的主体间的经济理性关系虽然无助于塑造认同,却为两岸之间展开交往、深入合作提供了行为动机和物质条件。推动两岸经贸往来重点不在于商,而在于创造两岸民间交流的机会。

(二)交往行为:两岸协商对话

交易行为追求的是个别利益的最大化,本质上不过是忽略了他者存在的“独白式”理性。当这种个体主义的理性主导公共生活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客体化就无法避免,互利的双方就沦为主奴的对立关系。[45]为了克服此种不足,商谈哲学的思想家们,如阿佩尔、哈贝马斯等,从语用哲学中发展出了交往关系理性。

生活世界中有两类彼此不可化约的社会行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二者分别对应的是契约关系与交往关系。在契约关系中,行为主体为了一己之私采取相应的策略,从外部对他者行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由于行为主体的最终目的是自身利益,所以,他者不可避免地要沦为利益的工具。但是,在交往关系中则不然,行为主体并非以特定的个体利益为最终目的,而是以理解与共识为行动取向。由于理解与共识是以语言运用为基础的双向结构,若是缺少了他者的合作与接受就无法实现理解与共识[46],所以,通过语言媒介达成理解与共识必然要将他者视为平等对话参与者。也就是说,交往关系是基于语言运用的主体间关系。[47] 凡具有话语能力者,也就具有理性交往的潜能与资格,可以与他者就公共问题进行对话协商。

交往关系是基于民族语言的相互理解与沟通的主体间关系,它尤其注重参与和协商,是一种非强制性共识达成机制。从交往关系观察,过去七十年来,大陆顺应两岸同胞共同愿望,打破两岸隔绝状态,开启了两岸大交流大交往大合作的局面。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两岸一直处于隔绝状态。“华航”事件为两岸打开公共商谈的大门,之后两岸相继成立了海基会和海协会,成为两岸商谈的执行主体。1992年11月,经过近一年的商谈之后,两会达成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的共识,即“九二共识”。[48]“九二共识”成为两岸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搁置争议进行务实对话和谈判的典范,充分表明两岸可以实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增强互信、积累共识。尽管2016年以来台湾当局一再否认“九二共识”[49],运转20多年的两会商谈机制一时停摆,但是,大陆依然敞开平等对话与协商的大门,“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50]

然而,交往行为只是一种程序行为,并不必然会达成合意[51]。一味强调交往,会使两岸陷入到无休止的对话与协商过程当中,反而给台独分子以布局的机会。而交往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是统一的语言与文化的结果,而非原因。无论是共同的语言,还是共同的历史命运与记忆,都非交往理性可独立构建的。推动两岸协商谈判,必然预设了双方对于共同的历史和语言具有了基本的共识。在台湾当局一再否认两岸共同的历史存在的形势下,一味追求协商与谈判不仅无助于双方的合意形成,反而会耽误统一大业的进程。因此,若要实现台湾对统一的认同,仅仅依靠通商行为和协商对话还不够。

(三)连属行为:两岸一家亲与融合发展

相比起契约关系与交往关系这两种理性关系,在中国文化和生活中地位重大的家所表达的亲情关系属于感性关系。在理性的时代,凡谈及“家”,要么冠之以封建家长制的标签,要么归为非理性的范畴。这种偏见并非全无道理,但却忽略了感性事物亦有其理性本质,家所内含的连属关系是事物成为整体的本质属性。当我们界定一个整体的时候,“整体是由某些要素组成”的定义并不准确,确切说,“整体是由某些要素连属而成的”。就好比沙土与黏土的区别,用力握住一把沙土,一旦外力没了,沙土就散掉了;而黏土则不然,外力撤掉之后,黏土依然是一个整体。当然,这只是自然事物的连属化。社会意义上的连属化是指一个社会中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文化的人与人、人与空间融合成一个有机关联的整体的生成过程。连属关系是指共同体各部分之间历代养成的表现为家族相似性的关系,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连属关系[52],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文化连属关系[53],人与自然之间的家园连属关系[54]。连属关系通俗的表达就是“一家亲”,构成整体的每个要素之间具有“家族相似性”[55]。一个事物不会因为缺少某个要素就失去整体性,但若没有了连属关系,整体也就不再是整体。所谓的本质性要素,就是指具有事物内在连属性的要素。就此而言,交易行为与交往行为理论都属于要素理论,而连属行为则属于整体理论。如老子言,“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56]以事物存在本身观察事物,方能得到关于事物整体的知识。

在卢梭看来,家是人类的第一社会形态,这一形态在自由观念的冲击下而“从身份走向契约”。在契约观念全面支配现代社会关系以后,家与共同体就被肢解为个体为了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临时团体或合伙[57],而交易和消费为主的市民社会也全面取代了政治和公共领域。施米特终其一生反抗来自盎格鲁文化的普世自由主义,以大空间思维守护具体秩序。[58]哈贝马斯在拾得语用哲学利器之后,揭示了人的交往本质,希望以此重振公共领域来抵御自由契约对生活世界的殖民,用理性交往法则来指导个体与个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理性相处。

表面上看,大空间理论最终不敌普世主义,英国脱欧标志着国家理性胜过协商理性的吸引力。但实际上,交易行为、交往行为以及大空间理论都不是关于整体的理论,因此也就谈不上哪种理论是关于空间统一的第一原理。中国一直奉行的是天下观。就空间来说,市民社会、民族国家的联盟或大空间都不算最大的空间,天下才是最大的人居空间,“天下一家”则是天下的组织法则。从人与空间关系上看,契约关系与交往关系都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这种关系无法适用于空间这种非理性存在。因此,交易行为与交往行为都将空间视为客体,人对空间是一种占有关系。连属关系则不然,空间虽然不是理性存在,却是人居生活的一部分,人与空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浸染了共同生活和记忆的家园连属关系。因此,空间是人的家园,天下是最大的人居空间,天下与人的关系是家园关系。据此,关于人与空间整体性的第一法则就是“天下作为家园”,然后以此类推,地球作为家园,大空间作为家园,民族国家作为家园。

中国文化数千年来尤重伦理,伦理即各种特定的连属关系,也即一家亲关系,它蕴含着中国文化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深刻理解。如在儒家看来,“人的终极存在不在个体而在原初的真切的人际关系中,也就是家关系”。[59]然而,即便是同情传统文化者,亦无法自信的说,儒家思想优于自由契约观念。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的密码就在于看到“一家亲”的连属法则是事物之为整体性存在的根本法则,而交易与交往法则都属于这一根本法则的下位法。因此,“一家亲”虽是源自中国文化的表述,却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复制,而是理性化重构。[60]两岸一家亲不仅是对两岸之间既有的连属关系的描述,也是对于目前尚未统一的事实状态的一种规范约束和工作方向。[61] 两岸的分离状态固然是暴力的结果,无论日本侵略还是美国霸权的介入都属于暴力范畴,但真正在岛内产生拒绝统一的思想支撑是神学-自由意志的理论。所以说,尽管两岸有着共同的历史、语言、记忆等连属关系,但是,台湾的一部分人,如民进党、绿营人士等,却有意识的破坏连属关系,如歪曲历史、删改教材、意图修改“宪法”等。在这个意义上,台湾一些人即便没有明言独立,这种否定和破坏连属关系的行为无疑都属于台独分裂行为,可以成为适用《反分裂国家法》来判定分裂行为的理据。不可否认,人民主权的符号秩序从西方引至中华民族的物理和精神空间,是海峡两岸和国共两党的共同历史经历,这一经历包含了决定现代中国命运的反帝国主义及其买办势力的斗争。台湾的一度沦陷,同大陆一度甚嚣尘上的全盘西化,都属于连属关系的断裂。经历了四十来年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空间拓展的任务也落到大陆的肩上。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两岸统一从此不再限于大一统的历史意识的延续,而是中国走向世界而必须直面的秩序与空间的现代一般命题。“一带一路”的目标是实现“五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秩序[62],这种秩序与空间的连属关系建构的观念有别于美国所主导的全球化,这正是新时代实现两岸统一所必须面对的思想观念竞争。然而,自由普世主义霸权同民族国家的保守主义之间相生相杀,20世纪两次大战的惨痛教训言犹在耳。两岸一家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连属关系建设是对普世主义与民族主义对立的超越与扬弃,是避免近代五百年战争魔咒今日再现的为数不多的出路。


四、国家统一的法律保障

国家之为整体的关键在于各个部分之间的连属性,理性建构连属关系是保障国家统一完整之道,但这只是维护之道。事物在表象上并不必然以本质的纯然形态存在,国家并不必然因为连属性就一定统一完整。外力会撕裂整体性,会毁坏国家的连属性,近代以来的帝国主义势力以及大国沙文主义就生生地将欧亚诸国撕裂。因此,为了实现统一,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既要加强和促进两岸的连属性,也要对否定和破坏连属关系的分裂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一)国家统一作为法定义务

如前已述,我国宪法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规定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义务。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这一义务意味着,海峡两岸的全体中国人民都应当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不得从事分裂国家的行为,否则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为此,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以下简称《反分裂法》)作为对宪法所规定的统一义务的具体实施。

在重申祖国统一的基本义务之后,《反分裂法》对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以及对分裂国家的行为的制裁分别做了规定。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第6条和第7条将两岸之间正在实行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包括两岸之间的三通、文化交流、刑事合作以及两岸之间的协商与谈判等。在对分裂行为制裁方面则是对台独行为的规定。《反分裂法》第8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来捍卫国家统一[63]:其一,“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其二,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其三,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而且,法律制裁只是针对特定对象,即外部势力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而绝非针对台湾同胞。因此,《反分裂法》为制裁分裂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但是,若要正确适用此法,就涉及到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二)国家统一对应的法律关系

“统一”与“分裂”相对,故不能彼此相互定义。若要对分裂国家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首要的便是明确界定国家统一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分裂行为所触犯和破坏的法律关系。

每个国家的主权都包含内外两个不可分的面向:一是对外独立,二是对内完整。主权独立意味着国家内政不受外部强权的干涉,其所保护的法律关系是自由意志和决断,即法律主体可在主权范围内自主决断与行事。如前述,这一原则固然对于抵御外部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若不加限定,就容易为内部和外部分裂势力所利用,如台独势力借口全民公投,实则只是台湾住民公投,实现分裂祖国,而霸权国家打着民族自决与全民公投的幌子干涉他国内政。主权完整是指,国家主权范围所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形式意义上的主权本是一个精神性事物,精神所及却也无所谓“内外”,但何为设定边界的判准,却是区别霸权帝国与天下秩序的关键。这个判准就是连属性,主权完整是指内在具有连属性的空间统一体。霸权帝国的空间扩张就是破坏和撕裂主权空间的连属性,而天下秩序的空间拓展则是建构和加强不同主权空间之间的连属性。因此,维护主权空间的连属关系[64],正是统一义务的法理所在,而破坏连属关系就是分裂行为。

现代国家的法秩序主要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国内或国际社会层面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二是国家或天下(整体世界)层面的连属性的法律关系。对于个中国来说,前者对应的是主权独立,“中国人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后者对应的是主权完整,国家的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历史存在的连属性。相应的,破坏统一的就有两种分裂行为:一是来自他国的干涉行为,反分裂就是反对任何外来的干涉;二是来自国内的独立行为,反分裂就是反对破坏连属关系的独立行为。

(三)柔性台独是分裂行为吗?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斗争,如何识别隐蔽的分裂行为并非易事。较之激进的“法理台独”,极具隐蔽性的则是渐进的“柔性台独”[65]。柔性台独的核心在于“去中国化”,以图确立所谓的“台湾认同”、“台湾价值”,如在政治上炮制所谓“台湾共识”,虽不承认“九二共识”,却也不明确否定之;在经济上推行“新南向政策”,企图降低与摆脱对大陆的依赖;在文化上推行“台湾文化民族主义”,从“去中国化”上升到“去中华化”;[66] 在教育上篡改教材,企图切断台湾与祖国的历史文化血脉联系等。从法律适用上看,任何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么明示要么暗示。柔性台独的一系列行为之所以难以辨识,主要是因为它在话语与行动策略上的隐蔽性。它看似并不直接对抗统一大势,却实实在在地蚕食着两岸之间的连属关系,破坏国家统一的基石,从长远来看,其危害甚至更大也更持久。

然而,从遏制和制裁分裂国家的台独行为来说,《反分裂法》中只有第8条所述的三个行为。这三个行为都属于极端行为和显性的台独行为,如“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一规定对于前述的隐性台独来说,实则没有任何直接的约束力和遏制性。而且,整部法律除了笼统的说“台独分裂势力”之外,并没有明确规范“台独”行为的定义,显然不利于统一大业。因此,洞悉到事物整体性的本质所在就可更好的防范与制裁台独。凡是侵犯两岸连属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分裂行为,柔性台独据此也可认定为分裂国家的行为,既可防微杜渐,也可通过司法审判,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程度,给予台独分子应有的法律制裁。


五、结语

国家统一义务的根据在于连属关系,连属关系是中国人从家的生活方式中领悟出的公共生活的生存之道。数千年来,中国人用“家”来构造人与世间万物的关系,创造出灿烂而悠久的文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连属性是事物统一体的本质属性,是具有普遍性的原理。不可否认,交易行为与交往行为同样具有原理性,也一直是中国历史实践的一部分,但是,将二者作为主流意识并加以理论化,则是近现代的事情。在行为类型上,从“一家亲”观念中可以提炼出同交易行为和交往行为并列的连属行为,这一行为类型同后两者一样也是可理性规范化适用的,而且是对后两种类型的必要补充与矫正。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这种代表性来自中国共产党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将各个部分连属为一个整体;建国七十年来,又成功走出一条社会主义与中国的连属化道路。20世纪90年代台独势力的兴起将两岸统一命题从代表权之争转变为统独之争,台独分子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否定或破坏两岸关系,推行独立。因此,国家统一的任务就是维护和加强两岸的连属关系,对否定和破坏连属关系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连属关系的法理内涵包括:(1)统一是“合”哲学的表达。“合”的核心是对立意志之间的连属化,阴阳合一、相反相成以及由此演绎出的“上天有好生之德”[67]是中国人的和平秩序观。(2)统一是中华民族的自由意志。中华民族是对中国这一空间内所有民族的连属关系的表达,外来势力的干涉是对中华民族的内在连属性和对外独立性的干涉与破坏。(3)连属性是“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一国两制”的政治智慧在于“统一”高于意识形态分歧,连属关系的认同与建构高于意识形态的分歧,无论何种意识形态,都必须经过“中国化”以实现连属化。(4)实现统一,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海峡两岸的共同历史使命与法律义务,若是违背此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识别台独分裂行为的判准就在于维护还是破坏连属关系,以此为据,无论是激进台独还是柔性台独都将受到应有的惩戒。


On the jurisprudence and practice of the obligation of national reunification

Abstract: The national reunification as legal obligation base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articulation. The integrity of a thing does not only lie in its elements but also in the articulation between them. Modern China has complete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vereign state, which depends on the articulation between the sovereign will and the historical existence of China as motherland. It is the articulation that results in the historical mission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achieve the Taiwan’s reunification. Thus, three types of relationships can be summarized in the history of thought, that is the relationship of trading, communication and articulation. For the national reunification it is key to maintain and promote the articulati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and to give sanction to someone who denies and damages that relationship.

Keywords:national reunification;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relationship of articulation; family-like of cross str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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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97.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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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德]卡尔·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M]//论断与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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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祥龙.家与孝:从中西间视野看[M].北京:三联书店,2017:39.


注释:

[1] 习近平:《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1月3日,第2版。

[2] 主体理性相对的是关系理性,关于二者的经典论述来自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页。关系理性中最主要的类型有契约关系、交往关系以及连属关系等。连属(articulate)英文原意是关节连接,将不同的部分连接为一个整体。埃里克·沃格林将之引入到政治思想领域,意指人与人、群体、空间等历代养成为一个有机关联的整体。参见[奥]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三)——中世纪晚期》,段保良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8页。据此,连属关系理性是一种以构建意志与实存之间的连属性,维护事物整体性为目的的实践理性。

[3] 国家的英文state也是状态的意思,关于国家作为法秩序状态的经典论述,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及以下。

[4] 赵汀阳引自《道德经》的“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的观察方法是正确认识事物整体性的方法,故而要“以世界观世界,以国际观国际”。近代西方的分析方法有其深刻性,却容易导致对事物整体性的认知犯偷换概念的错误。参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5] Hans Kelsen, Peace through Law,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44.另参见[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03-504页。

[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5-8页。

[7] 关于自然状态从和平状态进入到混乱状态,参见[美]普拉特纳:《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尚新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关于人与人斗争的自然状态,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2-97页。

[8] 法学家哈特区分了原初规则与二级规则,两种规则分别对应原初现代性与二级现代性。[英]哈特:《法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83-89页。“二级”在此不是指第二级,而是比原有层级更高一级的意思。

[9] [德]卡尔·施米特:《欧洲公法的终结(1890-1918)》,载《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08-220页。

[10]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77-281页。另参见章永乐:《威尔逊主义与门罗主义——区域霸权与全球霸权的空间观念之争》,《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3期。

[11] 谭嗣同:《仁学》,载谭嗣同:《仁学——谭嗣同集》,加润国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0页。

[1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77-399页。

[13]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94页。

[14] 参见[法]科耶夫:《法权现象学纲要》,邱立波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9-200页。

[15] 这种自由关系英文表述就是free from,从某种遮蔽或压制等状态中摆脱出来、释放出来。

[16] 张龑:《家的“律法”:祖国与主权国家之辨》,载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3-20页。

[17] 关于内含天下的中国,参见赵汀阳:《惠此中国:作为一个神性概念的中国》,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11-17页。

[18] 在沃格林看来,在世界历史的第一个“天下时代”,有两种类型的“天下”,即“一个西方的和一个远东的天下”。参见[奥]沃格林:《天下时代》,叶颖译,译林出版社,2018年,第316、347、404页。

[19] [法]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4-44页。

[20] 卢梭在提到“什么是的好的政府形式”时指出,能给共同体带来的生存和繁荣的就是好政府,反之,人口减少就不是好的政府。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6-107页。

[21] 世界历史上,表述国家这样一种空间秩序单位的语词有polis, politeia, civitas, res publica, regnum,imperium, societas civilis, commonwealth, body politic, state, nation等。

[22] 卢梭在第二卷前三章提出了公意作为人民主权的最高指导原则,但是谈及立法,则花了三章(第八、九、十章)的篇幅论述历史具体的人民。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23] 语出《六韬·文师》,“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

[24] 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5] 在联合国关于自决权的几个主要文件中,如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12月14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9日),“所有人民”或“所有民族”使用的是peoples,如何界定人民,这些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有一些国家,如印度明确提出异议,要求区分被殖民的人民与一国人民,而另一些国家,如荷兰则持反对意见。但这正说明,在这些国际文件中的“人民”是需要进一步界定的。参见白桂梅:“国际法上的人权与少数者权利”,《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第30页。

[26] “结合”是社会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共和国或国家等公共人格的前提条件。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21页。早于卢梭的霍布斯则用“授权-代表”结构来区别人群与人民,没有“单一人格”的人群不能算是人民。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25页。

[2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一卷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第17-18页。“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第四卷第二章,第135页。“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

[28] 关于1840年以前的历史叙事与论证,参见国台办、国新办编:《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840年之后的详细历史叙事和论证,参见国台办新闻局编:《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九州图书出版社,2000年。

[29] 两岸之间的代表性竞争也称之为内战的延续,参见张亚中:“‘两岸统合’:和平发展时期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45页;显然这一称法无法区别出代表性竞争与统独两个阶段的不同,即便是统独阶段也是内战的延续。另外,也有学者称之为法统之争,参见林子荣、李文献:“统一与对立:两岸关系矛盾体演进研究(1949~2017)”,《台湾研究》2018年第4期,第27页。

[30] [奥]埃里克·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39页。

[31] [奥]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第41页。

[32] 参见[奥]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第53页。

[33] 参见[奥]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第53页。

[34] 参见[奥]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第117页。

[35] 参见[奥]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第47页。

[36] 参见[英]约翰·福蒂斯丘著,谢利·洛克伍德编:《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章。另参见[奥]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卷三),段保良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37] 关于马克思中国化的两次历史飞跃,参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另参见张龑:《人民的成长与摄政的规范化》,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第88-96页。

[38] 关于大陆“一个中国”政策表述的演变,参见王英津:“两岸一个中国政策的演变及比较分析”,载《台湾研究》2018年第4期,第67-68页。

[39] 参见赵汀阳:《制造个人》,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9年第1期。

[40] [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7页。

[41] 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两种彼此竞争的社会整合,一是市场经济为媒介的经济和管理的系统整合,一是民族国家层面的以价值和规范意识为媒介的社会整合。参见[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0-141页。

[4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2页。

[43] 参见汪洋:《第十一届海峡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19年6月19日。

[44]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9-290页。

[45] 关于交往理性对交易理性的批判与超越,参见Robert Alexy, Eine diskurstheoretische Konzeption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in: ARSP Beiheft 51 (1993), S. 11-29.

[46]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页。

[47] [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48]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编:《两岸对话与谈判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九洲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页。关于“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海基会表示“认知不同”,海协会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为双方后续谈判保留了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空间。参见“九二共识的历史真相”(2002-4-30),http://www.gwytb.gov.cn/zt/92/201101/t20110110_1686409.htm。若台方一再否认“九二共识”,我们就会强化一中原则的刚性。

[49]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上台,她当时只承认九二会谈的历史事实,却不承认九二共识。

[50] 习近平:《告台湾同胞书四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1月2日)。

[51] 关于非制度性的现实商谈并不必然产生合意,参见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3. Aufl., Frankfurt/M 1996, S. 415.

[52] 同人与人之间社会连属关系相近的理论是法国法学家狄骥提出的社会连带理论,社会连带关系通过成员在(1)需求上的相似性,(2)满足需求能力的差异性而带来的相互依赖性,经由劳动分工而形成。参见[法]莱昂·狄骥:《法律与国家》,冷静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12-217页。

[53] 关于语言、文化等作为人的作品以及作为同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并列的作品价值,参见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3. Aufl., Leipzig 1932, S. 50 ff.

[54] “‘家园’指这样一种空间,它赋予人以处所,人唯在其中才能有‘在家’之感,因而才能在其命运的本己要素中存在。”参见Martin Heidegger, Erl?uterungen zu H?lderlins Dichtung, 2. Aufl., Frankfurt/M., 1996, S.16-17. 人与物之间并不只是意志意义上的财产关系,还是连属意义上的家园,家园连属关系也是现代环境保护的思想基础。在对《安提戈涅》的阐释中,海德格尔指出,家乡“在此是从一种根本的意义上思考,不是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而是存在历史地思考。”Martin Heidegger, Wegmarken, 1.Aufl., in: Gesamtausgabe, Band 9, Frankfurt/M.,1976, S. 338.

[55] 家族相似性是说一个事物作为整体不存在一个贯通所有要素的共同性,但各个要素之间具有各种相似性、亲缘相关性。这正是连属性有别于意志性的关键所在,它形塑的是一个紧密而非同一化的共同体或国家。参见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 G. E. M. Anscom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3, §66, p.31.

[56] 《道德经》第54章。

[57] 康德亦将家庭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参见Immanuel 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Hamburg 1998,§ 24.

[58] [德]卡尔·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载《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59] 张祥龙:《家与孝——从中西间视野看》,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9页。

[60] “一家亲”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一种范式,它的表述不限于“两岸一家亲”,还有“民族团结一家亲”、“军民团结一家亲”等,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这一范式在世界层面的延伸。

[61] 2013年10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印尼巴厘岛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一行时,首次提出“两岸一家亲”的说法。2014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及随访的台湾各界人士时强调,希望两岸双方秉持“两岸一家亲”的理念,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更多成果,造福两岸民众,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2015年1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新加坡会面时又提出:“两岸一家亲,家和万事兴。”在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上,“两岸一家亲”正式写进了十九大报告。

[6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五通”包括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都直接和间接指向各国之间连属关系的建构。

[63] 关于战争作为制裁,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62-464页。战争可以视为强度最高的制裁手段,那么,低强度的制裁手段也是必要的,是避免“积小善成大恶”的重要方法。

[64] 维护和促进两岸连属关系的内容包括:(1)两岸建立统一的市场,(2)历史文化教育的协同性,(3)海外利益的一体保护,(4)为台湾青年人未来发展创造机会和空间,(5)加强两岸之间的亲情交流,等等。

[65] 2017年5月2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台独’分裂行径,包括激进的‘法理台独’、渐进的‘柔性台独’以及‘去中国化’的‘台独’活动。”参见国台办:《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台独”分裂行径》,中国新闻网,2017年5月25日,http://www.chinanews.com/tw/2017/05-25/8233694.shtml,访问时间:2020年9月1日。

[66] 参见谢楠:《“去中华化”:蔡英文文化政策刍议》,台湾中评网,2016年10月4日,http://www.crntt.tw/doc/1043/6/7/8/104367879.html?colu-id=247&kindid=14036&docid=1043678,访问时间:2020年9月1日。

[67] 《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本文原载晋阳学刊 2021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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