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中国法律实施纲要、内容与路径

——法治中国必然是良法之治的中国,必然是具有国家德性的中国,也必然是公民崇法信法守法的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9 次 更新时间:2014-08-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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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现代”,不仅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还在于一种文明模式的转型,更在于一种治理范式的转换。

●正是认识到了法律实施之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和决定均将法治建设的重心由立法转向法律的落实。

●应注意从利益导向机制入手关注法律实施问题,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消除法律实施障碍,优化配置法律实施资源,使守法者得到更多实惠,使违法者受到有效惩罚。

●当前,尤其需要设法克服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消极执法、滞后性执法等行为。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结晶,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自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揭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基本意涵之后,作为良善生活之保障与社会秩序之缔结的法治便包含了合道的人世生活与优良的制度设计之基本面向,并进而演化为治国安邦的方略擘划。在古典中国语境中,“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借由治道与政道的相辅相成而臻达盛世,一直以来便是具有家国情怀的仁人志士的不懈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现代”,不仅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还在于一种文明模式的转型,更在于一种治理范式的转换。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显示:法治建设的重心由立法转向法律的完善与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特别是把法律实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予以强调,深刻阐明了法律实施的主要任务、基本目标和方法途径,科学回答了建设法治中国、确保法律实施的方向性、根本性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与指示,尤其是关于法律实施问题的重要阐释,为我们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者、实践者的历史重任,树立了新的航标。

中国的法治建设,并非空中楼阁,而有其历史路径依赖和现实环境支持。法治作为优良治理的最大共识,成为当下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民主国家的必然选择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既是继承古今中西人类优秀法治文明的应然面向,也是立足中国国情的实然面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只是实现了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更不意味着法治建设的完成。天道无穷,人智有限,法律作为一种实践智慧,面对的是大千世界经纬万端,并非立法者之理性设计所能敷陈于万一,这就注定了在立法的论点或假设与法律实施的因果解释机制之间可能或必然会出现落差,从而,借由实践的不断检验,对立法与法律体系进行证成与证真,促使法律的不断完善,臻达良性循环,庶几为法治之道。先哲有云:“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正是认识到了法律实施之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和决定均将法治建设的重心由立法转向法律的落实,法治中国、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断不但标志着我们对法治的理解达到更深更广的维度,而且意味着我们对法治工程的推进已经从粗线条式的白描转型为精耕细作式的经营,这更需要规划者、主持者和参与者在此过程中具有信心、诚心与恒心,从自为到自觉地行法、守法与护法。

关于法律实施的十端

 

在此,将笔者对法律实施的浅见略陈十端:


 

第一,法律实施的核心标准是准确、全面、有效。

法律实施是法律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平面走向立体,从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的过程。所谓准确,就是不得曲法阿贵、枉法谋私,对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公道人心。所谓全面,就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仅要适用有关法律条文,而且要在纵向上关注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在横向上关注其与关联法条之间的关系,避免机械执法。所谓有效,就是要使国家意志和立法原意通过法律实施得到切实体现和转化。

第二,法律实施必须关注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实施并不是一个机械适用法律条文的过程,而必须融入民主、自由、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让法律实施成为一个规范和价值相融合的过程,既使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又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不仅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三,法律实施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机制。

法律的功能可归纳为激励和惩罚,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激励和惩罚功能的发挥。为此,应注意从利益导向机制入手关注法律实施问题,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消除法律实施障碍,优化配置法律实施资源,使守法者得到更多实惠,使违法者受到有效惩罚。

第四,法律实施需要全社会联动集成。

实现法律实施的目标,需要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执行性;需要执法的积极、规范、适度与平等;需要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以及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监督的有效、理性与科学;需要社会组织的自治、参与和协力;需要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工作者的奉献精神与真知灼见;需要全体国民的诚信、自觉守法与积极理性的维权精神;需要执政党正确的领导、高度的自律以及对依法执政的坚守。

第五,法律实施需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目标相互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法治、基本法治和具体法治齐头并进。

第六,法律实施需要全方位的机制建构。

法治国家要依良法而治,当前,我们认为要特别注意以下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理性的法律文化,科学的法律理论,健全的法治观念、理念、精神、信仰的形成机制;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维护机制;良法善治的再造机制;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过滤机制;全体国民自觉守法的利益导向机制;法律实施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法律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律实施的环境改善机制;法律人才的塑造和培养机制;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共治机制;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制度;法律实施效果的反馈评价与改良机制等。

第七,法律实施要求改变执法思维、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法治能力。

法律实施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合法性,而且要求合目的性、合正义性;不仅要求依法适用法律,而且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仅要求捍卫宪法法律尊严,而且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律实施者要改变执法思维、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法治能力。

第八,法律实施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律实施是检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平台。法律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使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需要;当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严重损害以至于法律有沦为恶法之虞时,应该通过预先设定的方法或者机制进行淘汰、过滤,避免法律规范与社会目标的冲突,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九,法律实施需要针对现实排难纠偏。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法律实施面临一系列难题、困境与矛盾。这就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坚守良知和正道,同不良的执法、司法行为和各种越轨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当前,尤其需要设法克服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消极执法、滞后性执法等行为。

第十,法律实施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法律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得以实现和兑现的攻坚战,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工程,是全体国民自由、安全和福祉的终极屏障,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每一位国民都有义务投身于法律实施这个新的伟大工程,为捍卫宪法法律权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严复曾言:“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法治中国意味着优良而科学的政体,蕴含着意义世界的秩序和洽切而和谐的人世生活。法治中国必然是良法之治的中国,必然是具有国家德性的中国,也必然是公民崇法信法守法的中国。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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