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 沈健: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6 次 更新时间:2013-11-1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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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   沈健  

 

【摘要】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正显现着其迅猛的势头,各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无法逃避他们的“冲击”。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我国法律工作者应正确把握法律的趋同化与国别化,在法律层面上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战略,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法制建设;对外贸易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多次谈到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在新历史阶段的战略目标的影响。他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作为科学发展观根本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响亮地提出,要与世界各国“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因此,研究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及其发展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我们法学工作者的一项当仁不让的历史任务。

 

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及其对各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给各国法制建设带来的挑战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其中,世界经济全球化则是世界发展到现阶段的一个最具特色的历史潮流。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指各国的生产要素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过程。具体来说,它是指各国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及其相关的生产要素跨国间自由流动的过程,这种流动过程,要求各国市场的统一。而市场的统一,只能通过市场规则的统一来实现。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市场规则的统一,则使市场的统一成为可能。因为,人类发展到现阶段,已经从无数痛苦的教训中得出了科学的结论,即,市场的统一,只能依靠市场背后规则的统一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战争来实现,这是人类惨遭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无数局部战争的历史总结。法律规则的统一主要是由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的:(1)国际公约;(2)国际惯例;(3)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4)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国际会议等开展学术交流,通过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逐渐接近。其中,世贸组织(WTO)的34个协议则是最具影响力的、成员最多的国际公约,而且其基本原则都是为了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因此人们常说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进器和象征,这并不过分。

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经对经济全球化做出过如下解释:“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的后果:1、各国市场的国际化和自由化程度空前提高;2、为了适应市场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各国的法律体系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及其对法制建设的推动

当我们阐述世界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各国法制建设影响时,必须阐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及其各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石就是自由贸易协定(FTA)。所谓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贸易安排。这种贸易安排核心的内容就是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Non-taxation Barrier),更大程度地在缔约国之间开放市场,而且自由贸易协定又出现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多领域内的相互承诺。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初表现和基础模式是实施缔约国之间自由贸易的措施。但是自由贸易协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于地理位置相邻近的几个国家之间在外经贸领域内采取比其他国家更优惠的措施,可以使该地区各国获得贸易自由化给他们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典型的成功范例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及东盟。其中欧盟于1992年成立,目前已有27个成员,其经济总量可以与美国相匹敌,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乃至政治集团。它主要是通过下述六个步骤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目的。

(1)部分商品贸易自由化。通过对部分商品取消许可证,配额。

(2)全部产品贸易自由化。

(3)关税同盟,即对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实施零关税。

(4)资本、劳动力、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5)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建立共同货币,即欧元。

(6)协调外交政策朝政治上进一步合作方向发展。

另一个十分成功的自由贸易区就是由美、加、墨西哥之间在1994年实施的一个跨北美洲的自由贸易区。目前拥有3.6亿人口,8万多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达1.5万亿美元,可以说是与欧盟并列的世界上最大的两大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的直接后果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体制无法在短期内做到的或者根本无法做到的,自由贸易区可以做到,而且能够较快地做到。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发展会使世界上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率先完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最终各自由贸易区之间连成一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自由化。

自由贸易区的上述优势都是通过其成员的法律趋同化,甚至政策的一致而实现的,因此,自由贸易区要比WTO更加直接地推动着各成员国法律的“统一”。

 

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法制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及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

(一)在法制建设上要充分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应具有世界眼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内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联成一气,我国的经济日益与国际经济相融合。因此,整个世界的法治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呈现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越来越模糊,他们之间的衔接越来越紧密的整体态势。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目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现象日益突出。比如中国国内的房价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尤其是各大中城市房价都呈上升趋势,许多人都惊诧于房价的上涨幅度,从国内市场的角度看,似乎已无上涨空间。但是,若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放到国际市场中进行比较,则相去甚远,如俄罗斯莫斯科红场市中心附近的房价每平方米售价高达4万美元以上;至于同属国际大都市的纽约、东京、巴黎、伦敦等地的房价也同样呈现出类似的情况,因此我国房价虽然涨幅很高,但是从长远来看,房价的上升空间仍然很大。又比如,汽车的价格问题,由于近年来整个国际市场的融合度越来越高,WTO成员国不断降低关税以尽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因此尽管近几年我国的汽车市场价格已经大幅度下降,但我国进口汽车的价格无疑将进一步下降。所以,尽管我国的汽车价格一路走低,但还有进一步降价的空间。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领域中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日益明晰和加剧,这就要求中国法律的发展也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制建设上,也要有全球意识和国际化观念。中国作为WTO中负责任的成员国之一,对入世时的承诺始终努力地身体力行,在进行法制建设时,坚持使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始终与WTO的原则“保持一致”,尤其是始终把WTO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一直在我国的立法中得以实施。

(二)我国的法制建设应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已连续29年、每年平均以超过20%的速度向前发展,成为了整个世界贸易发展的排头兵。1978年,中国的外贸额共203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进出口额为1.76万亿美元,涨幅约85倍,目前预计今年我国的外贸额将超过20,000亿美元。如此的增长速度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是令人震惊的。中国在加入WTO的5年来,贸易增长亦取得了“3个2,000亿,2个3,000亿”的巨大成就。即入世后的前三年,外贸总额每年平均增加2,000多亿美元,入世后的两年,每年平均增加3,000多亿美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外商的实际投资)为7,500亿美元,三资企业数量已达61万家,世界500强中的480家在华有投资。此外,中国的外汇储备,截止2007年9月以高达13,30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位。这些都毫无疑问地显示了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要看到缺陷所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外贸的依存度过高,我国的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过重地依赖了国际市场,重要能源需要大量进口,产品销售依赖国际市场十分严重,资源与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瓶颈。中国的外贸出了任何问题,对中国的经济都将是不可忽视的打击。特别是,我国虽然是贸易大国,但还不是贸易强国。如我国和美国都是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好处的国家,但是美国获益轻松,我国却汗流浃背,经济增长的各方面代价甚大。因此,我国在外贸经济发展中“引进来”的同时,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完全有能力与实力到国外投资,稳定重要的能源来源。而这一切措施的采取,都需要法律作为发展的基础:中国的对外贸易、投资必须在法律上获得财税鼓励、资本安全、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人力培养与信息提供等方面的保障,而目前制度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而,笔者认为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现阶段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有效地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三)充分认识多边贸易体制与双边贸易体制关系,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促进中国经济向前发展

要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要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优惠外,还应积极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及自由贸易区战略。区域贸易协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其触角伸向了更广阔的领域,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第一强国,他不仅拥有WTO这个“大集体”,还拥有着许多“自由地”——自由贸易区。像上文提到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无论是从地域面积还是经济实力上,都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好处。我国也在近年加大了同东盟、日韩和中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中国若想可持续地发展经济,就应进一步重视FTA的作用,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及中亚、东盟、非洲、海湾合作组织等的合作,为中国的对外贸易、自由贸易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在合作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上我国应该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战略上和策略上的规划,以期有效地运用这一方式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我国的开放型经济水平,正如十七大政治报告所论述的我国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更深层次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机遇。

(四)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正确把握法律的趋同化及国别化的关系,把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与中国的发展相结合。

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的趋同化,也可以这么说,只要各国的法律逐渐趋同,经济全球化规模的扩大及内涵的深化才得以更有效的实现。但另一方面,由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都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国面临的历史任务各不相同。作为法律,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归根到底它是由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其需要决定的,它本身就是各国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处理好法律的趋同化,主要是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的趋同化以及法制建设中的国别化,也就是承认和尊重各国法律的差异,是经济全球化给各国法律工作者的一个新机遇,也是一个新挑战。

中国一直以来都以遵守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原则为己任,为了忠实地履行国际义务不惜牺牲国家利益而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加入WTO后,一直履行中国入世时所做的庄严承诺,一直贯彻“保持一致、统一实施”的指导方针,即中国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与WTO相关规则“保持一致”,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努力,在全国统一施行与WTO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我们应该把履行国际义务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从理论上来说都应该是各主权国家利益妥协的产物,其目的都是为各主权国家服务的,但在事实上,由于各国的谈判实力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经常出现大国、强国的利益优先的现象。特别是在当今世界上,南北冲突日趋激烈,贫富差距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站在民族发展的高度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方面,增强在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充分研究现行的国际法原则,以便使其更有效地为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社会服务,更好地为各国的自身发展服务。

此外,我国应特别注重对例外原则的利用,应充分利用这些例外原则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我国应当摆脱过去习惯于争当模范的习惯,中国不需要以国家利益为代价充当遵守国际法的模范和标兵;应当努力发展国家经济,加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在遵守国际惯例和规则的同时,能够参与国际惯例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经济与制度基础。

总之,正如十七大政治报告所阐述的,“当代中国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国的命运日益紧密地同世界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制建设必定会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使之成为实现人类理想的重要历史桥梁。

 

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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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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