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作为法哲学家的康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45 次 更新时间:2024-03-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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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 (进入专栏)  

康德作为一位哲学家世人皆知,但他同时还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对此国人知道的就并不太多了。康德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固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他在晚年写作的《法权科学》(参见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沈叔平译本《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及《论永久和平》等一系列作品(参见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何兆武译本《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同样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在我看来,康德的体系哲学只是为他后期的政法思想奠定了一种理论上的坚固基础,而他穷其一生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乃是“一个公民社会如何成为可能的”历史、政治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经历了波澜起伏的法国大革命之后,康德尤感这个问题要比“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和能够信仰什么”更为迫切和攸关,所以他晚年的全部心力全都系于此,并由此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学开辟了一条权利论的理论路径。

其实不独康德一人,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诸位大师,像费希特、黑格尔等人,他们的思想历程大致相同。先是在早年的青春时代投身于狂飙突进运动,而在中年则致力于体系哲学的构建,至于到了老年,当思想由绚烂转入平和之际,都关切于人类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思考。德国的古典思想大师们之所以经历了这样一番从自然哲学和浪漫哲学到知识论和道德哲学的体系构建,然后又攸关于法律和政治理论建设,这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正像孔子所说的,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人生的感悟与思想家的理论大致遵循着同样的逻辑。谁都有韶华的激情岁月,但构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却是壮年的事业,而在一个智慧老人面前,所谓的人世早已不再是主观的精神和浪漫的激情,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世界,是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维纳发的猫头鹰在黄昏才开始飞翔”,对黑格尔的哲学如此,对于康德、费希特、歌德等人也同样如此。特别是对于18、19世纪的德国乃至欧洲社会来说,那是一个动荡变化的重要时期,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一幕幕历史的戏剧在思想家们的眼中上演着,他们由此认识到一个和谐的社会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可能是主观的精神,而且需要一整套法律与政治制度,他们心目中的人是一个全面的发展的人:不仅是一个客观世界的认识者,一个道德的主体,一个审美的艺术家,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社会中的市民和政治国家的公民。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全面的人的法权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思考,便成为他们在晚年所关注的中心问题。

在完成了著名的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综合于一体的完整的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公共社会的客观法则没有论述,而且由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康德有关客观法则以及这个法则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的历史演变及其最终的目的——永久和平等问题的探讨,就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平面结构,而增加了公共社会的政治法权的内容,并且具有了历史的深度。所以,某些研究家有时又把康德晚年的作品,尤其是写于1795年的《论永久和平》、1784年的《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和1797年的《法权科学》等作品称之为康德的“第四批判”,并指出了它们对于三大批判的突破性理论意义。

 

在康德晚年思想中最为关注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历史,前一个问题构成了他有关法哲学的研究内容,后一个问题构成了他有关历史哲学的研究内容。

康德在晚年所要解决的是一个政治社会如何可能的法权问题,在他看来,“我的与你的”相互关系的原则不是单纯由主观道德良知就能够确立的,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外在的或客观的公共社会的法权体系,这个法权体系又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作为私人权利的法律规则(私法),另外一个是作为公共权利的法律规则(公法)。在私法体系中,康德集中研究了物权、人权、家庭权利以及司法等市民社会的法权问题,他指出只有占有了一个外在的对象并在其中实现了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区分开“我的与你的”界线,从而构成一个社会,这个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私人的法权社会或市民社会。他的法哲学所要探究的,便是这样一种市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并进而为它们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先验基础或普遍原理。康德进一步指出,一个完整的私人社会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物权和人权的基本原则固然可以构成一个市民社会的法权体系,但是,一个社会一旦成立便必然地产生出一种公共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在市民社会之上还有一个公共权利问题。在他看来,一个社会的私权还需要通过一种公权来加以维系和保障,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内容构成了公共权利的中心内容,个人不但享有私权,而且在政治社会中同样享有宪法赋予的公共权利。公共权利不仅表现为不同的政治体制,而且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民族权利,并由此构成了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法则。

我们看到,康德的法哲学或政治哲学实际上便是由私权和公权两个部分组成,探究这两个法权的形而上学或先验的基础,证明一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如何成为可能,便是他所要重点解决的中心问题。按照他的观点,单纯的私人社会需要一个公共社会来加以维护,而公共社会又需要一个国际的政治社会来加以保障,但国与国之间如何能够避免战争,实现和平的政治秩序,从而为每个个人提供一种自由发展的法权状况,这一切实有赖于一个由世界公民所组成的世界性的宪政共和国的建立。这样以来,康德的思想就从法哲学进入到了另外一个有关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演变的研究上,而康德晚年思想的第二个中心内容即有关历史哲学的思考便显得格外重要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康德感到人类历史并不是一开始就处于和平状态的,国与国之间、不同的政体之间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纷争、冲突、矛盾与斗争,霍布斯所指出的战争状态并非只存在于前文明时代,它们在文明社会也同样发生,甚至更为惨烈。因此,进行一种人类文明从战争向和平的改善与进步的形而上学思考,指出人类发展朝向永久和平的合目的性目标,这便成为康德晚年思想的最终落脚点。

在晚年康德那里,所谓文明社会是有其独特含义的,这个文明不单纯是指一种科学文明或道德文明,更主要的还是指一种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他认为只有当人类的社会共同体从战争状态走向和平状态的时候,这种文明才成为可能。要实现上述文明又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积累:首先是人类知识的启蒙,这也是康德为什么要写《启蒙是什么》等文章的由来。蒙昧时代的人受制于自然本能的束缚,认识不到理性法则的作用,这样也就必然导致相互之间的争斗,由此一个私人的市民社会也就很难建立起来,通过启蒙,理性法和道德法改变了人服从情感支配的被动状况,因此也就为文明社会奠定了知识论和自由意志论的前提。不过,光有启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人的启蒙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就摆脱了野蛮而走向成熟,在康德看来,人类社会历史是一个不断改正错误而朝向完善的进步过程,这个进步集中体现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并最终落实为一种永久和平的生存状态。也就是说,真正的文明是一种摆脱了野蛮而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最终克服战争的理想状态,因此,晚年康德对于社会政治实践的合目的性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企图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宪政共和国。个人只有成为国际社会公民体系中的成员,人类的社会制度只有在进入一个普遍的世界宪政共和国,永久的和平才能够真正地实现。

由此看来,上述有关法权理论和世界政治制度的论述,是康德以前的三个批判的体系哲学所没有的,而它们在康德的晚年思想中却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康德认为战争是自由社会的最大威胁,和平的宪政共和国是文明的最终保障,是人类正义的最稳固的基石。当然,要实现和平,特别是永久的和平,需要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虽然它的到来还很漫长,甚至是遥遥无期的理想,但按照康德的形而上学原理,这样一种永久和平的宪政共和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之所在。对于一个伟大的思想家来说,揭示这一历史的“天命”也就足以永垂史册了。不过,令人感慨的是,当我们今天在中国的语境中研读康德的晚年作品,不知是否还能够发现我国的“天命”与那个宪政共和国的“天命”所勾连的一线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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