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零: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刺杀和劫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66 次 更新时间:2012-06-1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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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 (进入专栏)  

近来,因为“九一一”事件的发生,恐怖主义成为热门话题。有人说(我听一位专家从电视上说,名字忘记了),历史上没有恐怖主义,即使你能举出相同的事,他也说,这有本质不同,似乎恐怖主义是一件新鲜事。事情真是这样吗?

希腊的哲人尝云,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人不能涉于同一条河流。中国的古人也说,刻舟求剑不可取,抽刀断水水更流。人都是在时间的长流中分辨差异。可现代人的现代感却不一样,他们喜欢到处画线,特别是以我画线,以现在画线(既是开始,也是结束),把古今当天壤之别,好像什么都前无古人,是直接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他们一往无前,也一往无后,永远运动,也永远静止,就像在跑步机上的样子。

我看,这种方法要重新反省,恐怖主义便是例子之一。

闲话少说,言归正传。下面,让我们讲一下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

主题是刺杀和劫持。

一、恐怖主义一锅粥

恐怖主义,英文叫Terrorism,词根是terror(恐怖),加上ism(主义),只是显得正经一点,专指有政治目的让你想不到、吓一跳的恐怖活动。它不像资本主义的“主义”是一套制度,或马克思主义的“主义”有一堆理论。在西语中,它只是非常普通的一个词,翻成东北话,就是“唉呦我的妈呀主义”。大家千万别拿它当什么高深术语,见着“主义”就肃然起敬。

有人说“怕死比死更可怕”,谈论恐怖主义,也是剑拔弩张,比恐怖主义还恐怖。

现在,所有人都在谈“恐怖主义”,而且是在“反恐”的前提下谈这个主义。“恐”在“反”下,当然是负面的东西。大家对“反恐”的正当性几乎毫不怀疑,但谁反反谁,反什么怎么反,却言人人殊。它是一个运用极其广泛,但指谓极不确定的概念。惟一可以确定,就是说话人极其厌恶,赋予对方的“邪恶(evil)”含义,这就像我们气急了乱骂,说别人是“混蛋”。“混蛋”是什么意思,本身就很糊涂。我们都知道,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在西方都是骂人话,共产主义和民族主义,有时也差不多,但没有一个字眼比它更为模糊。布什用恐怖主义表示所有眼下(注意:只是眼下)美国讨厌的国家、组织和个人,最具代表性。普京则用它指车臣武装分子(或其他分离主义者),我国则指东突。阿拉伯世界(不是全部)和欧美的左翼团体则反唇相讥,说最大的恐怖分子有呀,那正是美英两国自己,布什、克莱尔再加沙龙或什么人。这真像庄子说的“古之所谓道术者果恶乎在?曰:无所不在”,“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天下》),天下大乱,人心大乱,大家说的是同一个词,可指的却不是同一回事:说谁是谁,谁说谁,谁就是谁。我们只能说,美国财大气粗腰杆壮,树敌最多,要反的恐怖主义也最多,如此而已。事实上,这里根本就没有统一的定义,或者也可以说,有太多的定义。定义到底有多少?有人统计,光是一九九九年,就有一百六十多种(以后有多少,不知道)。大家都以为,恐怖主义是耍光棍,但前不久《读书》杂志讨论,又搬出个“国家恐怖主义”,更凸现了问题的纷乱如麻。我叫“恐怖主义一锅粥”。

本文无意给时下的定义逐一评判,只想梳理一下“恐怖主义”的使用范围,粗线条地捋一捋。为了讨论的方便,大家不妨翻一下现有中文译本的《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下简称《不列颠》),不是当作权威,只是用作参考,看看这个词在西方语言中大概是什么样。

首先,《不列颠》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政府、公众或个人蓄意使用的恐怖手段或令人莫测的暴力,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各种右翼和左翼的政治组织、民族主义团体、民族集团、革命者以及军队和政府秘密警察都有利用恐怖主义者”。

这个定义比较宽泛,可以称为“广义的恐怖主义”。它的特点,是把政治目的诉诸“蓄意使用的恐怖手段或令人莫测的暴力”。实施主体,可以是政府的军队、警察,也可以是革命者或民族主义者,可以是左翼,也可以是右翼,什么政治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有可能。实施对象也一样。可见,在作者看来,恐怖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价值判断(当然,从下述例子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作者的好恶)。虽然总的印象和感觉,这不是一个好词(比“战争贩子”还糟,总是让人联想到最低级的犯罪),很少有人乐意拿这顶帽子扣自个儿头上,说我就是恐怖分子。

其次,是具体例子。《不列颠》说,色诺芬笔下的“攻心战”是恐怖主义,罗马暴君的暴行是恐怖主义,中世纪的宗教审判是恐怖主义,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恐怖统治”是恐怖主义,美国三K党的种种暴行是恐怖主义,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风靡一时的无政府主义暗杀是恐怖主义,纳粹统治是恐怖主义,现代社会、种族、教派冲突中的一方或双方也经常使用恐怖主义等等。然后,说到大家关心的现在,它提到全世界的一系列极端组织,如红色旅和赤军等等,其中也包括“法塔赫和其他巴勒斯坦组织”[案:对此类组织,照美国原则,该绝不妥协,干吗还谈判,玩什么“和平路线图”呢]。它说,现代恐怖主义和过去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以暴力行动代替合法政治,喜欢搞绑架、暗杀、劫机、爆炸和劫持,最像十九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而且被害者经常是偶然置身现场的无辜百姓等等。

我们且不管这些例子是否全都合适,作者的理解有无偏颇。这里,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恐怖主义这类事,乃自古有之,于今为烈(将来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头)。这个词是外来语,咱们有点陌生,但它绝不是“九一一”以后才有,也不是近一两个世纪才有,甚至也不是近五百年才有。它不过是一个老掉牙的普通词汇:凡是蓄意使用恐怖手段或令人莫测的暴力的一切人,都可能是恐怖分子。

这里我用“可能”,是想有所限定,避免用大家拒绝接受的统一标准强加于大家各自坚持的主观感受,即从说话人的立场(立场和信仰是不能讨论的),他们可能会被谴责这类行动的人称之为恐怖分子。但如果不谴责呢,当然也就不是了。

我们要看说话人是谁。

这是广义的恐怖主义。

二、刺杀

历史上的恐怖手段很多,酷刑虐囚是,大规模杀戮的战争也是;刺杀政要、权贵是,屠杀平民、战俘也是(白起和李广都坑过降卒);桀纣幽厉的苛政暴行是,希特勒的法西斯统治也是;亚述、蒙古式的屠城是,欧洲征服世界的种族灭绝也是(如屠杀印第安人和贩卖黑奴,注意:美洲的征服还包括绑架);日本用零式飞机撞美国航母是(属于自杀式攻击),美国用原子弹炸平广岛、长崎也是(属于直接攻击平民)[案:一九九五年,全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形成有趣对比的是,美国纪念的是珍珠港事件,日本纪念的是广岛、长崎“原爆”]。它们可粗分两大类型:一类是以刺杀、劫持和流窜游击的非常手段做困兽之斗,一类是以绝对优势对前者做斩尽杀绝的大规模报复。以巴冲突是这两大类型的现代缩影。两者具有同质和对等的性质,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循环相报,莫知其极。这是《旧约》时代的基本精神,也是伊斯兰圣战的古老原则。凭借强大实力,对一切反抗做斩草除根的彻底消灭(最常见的办法就是种族灭绝),是古代一切征服者都很强调的基本原则,也是西方战略传统的基本特点(参看(《读书》杂志前年发表的拙作(《读〈剑桥战争史〉》)。对付一切刺杀、劫持和流窜游击,它是最有效的手段。但亚述、蒙古式的“斩草除根”(如越战中所见)却受制于现代西方的道德准则,即当今国际主流用以谴责“恐怖主义”的道德准则,非但不能随便使用,畅行无阻,反而经常遭受舆论的谴责,这是“反恐”的最大困境,即使是以十报一(或以百以千以万报一),也还是要有所限制,不可能将一个民族、一个文化也“斩草除根”(连讲都不敢讲)。所以,当今国际主流的合理说法,就是要把前一种恐怖定义为“恐怖主义”,而把后一种恐怖定义为“反恐”。对比于“广义的恐怖主义”,我们可把这种恐怖主义叫做“狭义的恐怖主义”。因为这种“恐怖主义”的对立面,肯定是反对这种“恐怖主义”的。但不用恐怖能反恐吗?这是现代人的困惑。

这里,我们不妨按最狭窄的定义来讨论恐怖主义。中国历史上最接近这种定义的恐怖活动,不用说,还是刺杀和劫持。它们是人类最原始的恐怖手段,也是人类最现代的恐怖手段。

我们就从刺杀说起吧。

中国古代最有名的刺客是六大刺客,即曹沫、专诸、要离、豫让、聂政、荆轲。他们在汉代名气很大。

下面介绍一下:

(一)曹沫。

春秋早期人,是鲁国的刺客。在六大刺客中,年代最早。古书对他的名字有许多不同写法,其中一种是曹刿。这两个名字是属于同一个人(详拙作《为什么说曹刿和曹沫是同一人》)。过去,我们在《左传》中见过这位先生,名作曹刿。他曾在长勺之战,为鲁庄公出谋划策,用“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治气之术,出人意外地打败了齐桓公,因而受到毛泽东的称赞。此人出身卑贱,但足智多谋,想为鲁庄公献计献策。他的老乡说,打仗是人家贵族的事,你不要多管闲事,他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左传》庄公十年),一定要插手,结果证明,他确实是优秀的军事家。毛泽东说“卑贱者最聪明”,举例很多,其中就有他。这是一种记载。另一种记载,是《史记·刺客列传》的记载。司马迁笔下的曹沫主要是勇士,他“以勇力事鲁庄公”。“庄公好力”,任为将。鲁与齐战,三战皆北,被迫在柯地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庄严的仪式上,曹沫突然用匕首顶住齐桓公,逼他退还鲁国的土地。在死亡的威胁下,桓公被迫答应。一经承诺,曹沫立刻投其匕首,下坛,北面就群臣之位,脸不变色心不跳,说话和原来一模一样。

这些记载,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曹沫不是贵族,而是卑贱者中的聪明人,他不会像贵族那么死心眼(如相信“蠢猪式的仁义道德”的宋襄公)。卑贱者爱使用非常手段,即贵族不耻的糙招,特别是在实力悬殊、强弱不敌的战争中;第二,曹沫参加的战争,正是这样的战争,齐国非常强大,鲁国非常弱小,他以奇谋侥幸打败齐桓公,但三战皆北,不能扭转战局,万般无奈,才铤而走险。他的成功是靠两点:一是齐桓公地位高,名气大,他老人家怕死,曹沫不怕死;二是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说话非同小可,不便在庄严的会盟仪式上出尔反尔,管仲劝他不可背约。这两条都是抓住了贵族的弱点。当然,在其他古书中,还有汉画像石中,这次劫持,参加者还有鲁庄公。逼急眼了,鲁庄公也放得下架子。

道理很简单,穿鞋的打不过光脚的(当然,这只是事情的一面)。

现在,在上海博物馆藏楚简中,我们发现了曹沫的兵法,名叫《散蔑之陈》。它的出土有一个意义,就是证明了我的看法,恐怖活动和兵法有不解之缘,两者不一定是对立的东西。

正规的战法是战法,不正规的战法也是战法。

(二)专诸。

年代比曹沫晚,是春秋晚期人,事见《刺客列传》,乃吴国的刺客。他和曹沫不同,只是个重诺轻死的亡命徒,类似侠客。公子光(后来的吴王阖闾)善遇专诸,答应死后为他赡养老母弱子,目的很明确,就是派他搞刺杀。刺杀是为了政变。其结果,必然是一死。这些都很清楚。但他和曹沫不同,曹沫所行,其实是劫持,不是刺杀,严格讲,是属于下面要谈的另一类。劫持,是以被劫持者为人质,提出各种要求(如赎金),杀人并不是最终目的(虽然其结果,常常和刺杀一样,人质还是死于非命)。

专诸和曹沫,共同点是不要命,勇敢。孙子讲御兵之法,说吴、越世仇,同舟共济,也会齐心协力,关键是死无退路。人心都是肉长的,勇是逼出来的。当兵的也是人,没有多余的命,令发之日,泪流满面,效死拼命靠什么?曰“投之无所往者,诸、刿之勇也”(《孙子兵法·九地》),“诸”就是专诸,“刿”就是曹刿(即曹沫)。他们是春秋时期最有名的刺客(注意,劫持者也算刺客)。

(三)要离。

也是吴王阖闾的刺客。吴王派他刺杀另一个吴公子,名叫庆忌。要离是个枯黄干瘦风吹都要倒的弱者,庆忌是个武艺非凡膂力过人的壮汉。要离断臂刺庆忌,事见《吴越春秋·阖闾内传》(《刺客列传》不载),也是惊天动地。这事在战国时期很有名。如唐且使秦,拒绝秦王的无礼要求。秦王威胁说,您难道没有听说过“天子之怒”吗?“天子之怒”是“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且反问说,那大王听说过“布衣之怒”吗?“布衣之怒”是“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当时,他举了三个刺客,一个是专诸,一个是要离,一个是聂政,其中就有要离。说罢“挺剑而起”。结果是“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日:‘先生坐,何至于此,寡人谕矣’”(《战国策·魏四》)。

(四)豫让。

战国早期人,是晋国的刺客。此人也是亡命徒,他受过智伯的大恩,非常忠诚。赵襄子杀智伯,漆其头骨以为饮器,他发誓要为智伯报仇。为此,不惜残身毁容,隐姓埋名。先装受过刑的残废,给厕所刷墙。后装麻风病人,把自己弄成哑巴。两次刺杀都不成功。襄子感其诚,解衣令之刺,让他撒气,然后伏剑自杀。这是决意恩仇的个人行为(和《游侠列传》有交叉),不是由政治家导演,也许够不上“主义”。但刺杀和劫持,从法律角度讲,是最低级的犯罪形式,它们和称为“主义”的活动在形式上无法区分。

(五)聂政。

战国中期人,是韩国的刺客。聂政刺韩累(韩国的相邦),也属于快意恩仇。事见《刺客列传》,不必多谈。他的故事之所以出名,是烈士背后还有烈女,即聂政的姐姐,名叫聂荣(也作“聂嫈”)。弟弟死了,无人收尸,姐姐发现,终举其名,最后哭死在尸体旁边。郭沫若写过一个剧本,叫《棠棣之花》,就是歌颂聂政和他姐姐。

(六)荆轲。

战国末年人,是燕国的刺客(其先乃齐人,徙于卫,又入燕),也见于《刺客列传》。这是距司马迁最近,他亲自做过调查(向熟悉此事的公孙季功、董生和夏无且请教),着墨最多,记述最详,也最震撼人心的刺客。故事比较复杂,大家都很熟悉,这里不必多谈。有趣的是,最近陈凯歌拍了《刺秦》,正是讲荆轲刺秦王。电影主题很前卫(但艺术水准不怎么样,窃以为),秦王要搞“全球化”,但杀人盈野,太残酷,荆轲代表“被侮辱与被损害的”祖国人民和各国人民,想去除掉这个暴君,“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乃千古绝唱的慷慨悲歌。但他这么干,岂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有人会提傻问题。

春秋战国是天下大乱的时代,养士之风盛于一时,故刺客特别多。秦代法制严苛,此类英雄无用武之地,有之,全部属于奸人歹徒之列。其流风余韵,反而见重于汉代(原来的歹徒都成了英雄)。比如上面的六大刺客,就经常出现于汉画像石。当时人对刺客是抱欣赏态度,非但不以成败论英雄,还充满怜惜之情。大众有大众的逻辑,法制拗不过文学。司马迁也说,他们是“立意较然,不欺其志,名垂后世”。更何况汉初功臣,位同宰辅的张良,本来就是在逃的刺客。博浪一击,天地震动,暴秦垮台,顿成英雄。当官的都如此,老百姓还忌讳什么。这是那时的风气。

中国的刺客史,这里不能详谈。汉代以后,可歌可泣的事似乎不多。直到清末民初,才有新一轮的刺杀高潮,其时,正值无政府主义暗杀风靡全球,热血青年,奉为时髦。“断头台上凄凉夜,多少同侪唤我来”。我国留学生和革命党纷纷投身洪流(如徐锡麟、秋瑾和汪精卫)。现在的说法,是叫“和国际接轨”。

鲁迅说,中国也有“脊梁”,他说的“脊梁”,后面的影子就是刺客(徐锡麟和秋瑾都是他的老乡),或如聂荣,属于抚哭叛亡的人。他的小说《铸剑》也是歌颂刺客。

中国历史上的刺杀,目标明确,主要是政要和权贵,普通百姓不值得杀;手段也非常简单,往往只是一把匕首。但它突发性强,威慑力大,有攻心夺志的奇效。

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在心理,是在心理的杀伤。刺杀是暴力的基础形式,刑律属于人身伤害罪,而且是故意伤害罪,逮住就是个死,最低级、最原始,但“擒贼擒王”、“攻心为上”,又是兵法的最高境界。即使是大规模报复,也是重在心理威慑[案:如“二战”中美国对柏林和广岛、长崎的毁灭性打击。“二战”后的美国战略就叫“大规模报复战略”,参看麦克纳马拉《音调不定的号角》]。

小太监和老佛爷下棋。小太监说,对不起,我杀您一个马。老佛爷说,我杀你全家。古代的有限报复(低于种族灭绝的报复),大抵如是。比如诛夷九族或满门抄斩,就是古代常用的办法。兵刑是一个道理。

三,劫持

劫持,也叫绑架,古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叫“持质”,一种叫“劫质”。“持”是用暴力挟制,“劫”是用暴力胁迫。两个字合在一起,意思是说,把“质”抓起来、扣起来,作为交换条件。

中国古代的“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讨论。“质”这个字,有一个含义,是对等或折合,并包含对质、验证的意思。用现在的商业术语讲,就是抵押(作动词)或抵押物(作名词)。抵押物可以是财宝,也可以是人。比如劫匪绑票的“肉票”就是换取赎金的人,现在叫“人质”。

抵押,在人类的交往、交换中非常普遍。俗话说,半斤换八两,人心换人心。人心怎么换?总得有个礼物或凭信。比如.两个情人,解个荷包,送把扇子,叫定情物,同时也是凭信。礼仪往还,互送见面礼,也是人之常情。这种见面礼,主要是玉帛、马匹。西周金文中的土地交易,很多都是为了换这类东西。过去,郭沫若引(上勿下曰)鼎,说五个奴隶只能抵“一匹马加一束丝”,太残酷(《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其实,现代的很多马(如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跑马)也比人值钱。

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和“质”的概念有密切关系,商业契约叫“质剂”,管理市场的官员叫“质人”。推而广之,一切抵押物和凭信物也都是“质”。如双方盟誓,起誓的约言,就是一种“质”。奴才投靠主子,叫“委质为臣”,“委质”的“质”字(亦作“贽”),即上面说的见面礼,也是一种“质”。古代的各种交往,都少不了见面礼。孔子收学生,要交一束干肉。相闺女娶媳妇,也要纳徵送财礼。“礼”这个东西,谁都喜欢,但也是约束。很多礼物都是抵押。

古人用人作抵押物,那是家常便饭。如古代军人出征,照例要把父母、老婆、孩子留在家里,就是皇上手里的人质。汉将李陵兵败浚稽山,被匈奴俘获,全家被杀,就是汉武帝撕票。明将吴三桂守山海关,李白成劝他投降,也是利用崇祯留下的人质,不答应,他老爹的人头就挂在了城墙上。入清做藩王,儿子娶康熙他姑姑,留在京师,表面很风光,也还是人质,一旦起兵造反,照样撕票。还有,大家更熟悉的,就是城下之盟,除输财货,竭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还有和亲和质子,接受对方的“礼遇”。玉帛女子都是“质”。我们的概念,和西方简直一模一样。劫持,英语叫kidnap,本来的意思是拐小孩。人质,英语叫hostage,本来的意思是主人的待客之礼。他们的hostage to fortune,是听天由命,随时可能失去的东西,特别是指老婆、孩子和珍宝,我们叫“室家之累”。

这是劫持的概念。

如果发生劫持,古人怎么办?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

《唐律疏义》卷十七规定: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劫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五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律文的意思是,对劫持者要毫不手软,见着就抓,抓着就杀。劫持者,不管是用人质换取赎金,还是以人质为掩护,对付抓捕,也不问其原来的罪行大小,只要是干这种事,一定要处以斩刑。当地居民组织的负责人,还有左邻右合、亲戚朋友,凡虑及人质安全,故意回避躲闪,不敢抓捕罪犯者,要判徒刑两年(只有人质的某些亲属,即属于“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的本人,可以不在此列)。

在这一规定中,擒杀劫持者是惟一目的,人质的安全可以忽略不计。

清代研究法律的专家沈家本认为,汉律可能也有相应的规定。他举了四个例子:

(一)《汉书·赵广汉传》:“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合,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香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日:‘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殓葬具,告语之。皆日:‘死无所恨。’”

案:这是西汉的例子,被劫者是富人苏回,原来的目的是劫财,但苏回为郎,又是“宿卫臣”。广汉化解危机,并非全恃武力,还靠个人威望,攻心夺志,示朝廷命官不可杀,杀则罪重;释质,反可获得宽大优待,活着有酒肉,死了有棺材,说不定碰上特赦,还能幸免一死。其感化非常有效,出言亦守诚信。

(二)《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

案:这是劫地方官。

(三)《后汉书·桥玄传》:“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嗔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案:这是绑小孩求赎金,纯粹一小事,出名是出在桥玄的大义灭亲。桥玄把自己的孩子给害了,还向皇上进言,说“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这是当时对付绑票的办法。

(四)《三国志·魏志·夏侯???罚骸跋暮�??衷?茫?婀?廴耍?暮钣ぶ?笠病D晔?模?褪ρВ?擞腥杵涫φ撸�??敝??墒且粤移?拧L?娉跗穑�??N?越??诱鞣ァL?嫘蟹芪浣???�???韭恚?鹜桶茁恚?ㄕ鄢逍N荆?於?ぬ?亍L?嬲魈涨??�??劐а簟U佩闩延?啦迹??婕以谯渤牵�??峋??埃�??氩蓟幔?徽健2纪嘶梗?烊脲а簦??�???⒅亍G步?苯担?仓闯�???鹨员?酰�???姓鹂帧�????颇死毡?�???牛?倬?糁罱??园讣椎辈坎坏枚??钣?硕āK煲�????吵种收咴唬骸?甑刃啄妫?烁抑唇俅蠼???从???�!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眨骸?蹦喂?ê�!’促召兵击持??摺3�??呋体徇低罚?浴?业??蜃视萌ザ??剖?穑?哉吨?�??让猓??嫖胖??胶迫眨骸?浯丝晌?蚴婪ā!?酥?睿?越褚押笥谐种收撸?缘辈⒒鳎?鸸酥省S墒墙僦收咚炀?!弊ⅲ骸八锸⒃唬喊浮豆馕浼汀罚?ㄎ渚拍辏?两僖豕笕四傅埽?粢圆坏镁兄势鹊粒?了焐敝?病H辉蚝匣髡撸?苏贾埔病W园病⑺骋呀担??塘瓿伲?浦什槐芡豕???兴灸?茏穹罟?苷撸?剖几凑吨??饰何浼窝伞!�

案:这是劫将军。传言“国法”、“国宪”,可见避质不击,是违法行为。韩浩所为,受到魏武嘉奖,一是拒绝求赎,二是击贼不顾质,这是汉法和唐法都强调的东西,现在的说法是“绝不与恐怖主义妥协”。上条云“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此条亦云“由是劫质者遂绝”,这都是夸大其词。沈家本说得好:“史虽云劫质者遂绝,亦但戢一时耳。”人类反恐反了几千年,总也反不完,要想毕其功于一役,那是谈何容易,布什总统说了,长期着吧。

这是我们中国人的办法。换了有“大和魂”的日本人,方法更简单,肉票自个儿就把自个儿撕了,于名节无亏,还不给政府找麻烦。

此外,我们还可讨论一下,在古人眼里,劫持是一种什么样的罪行。中国古代法律,李悝《法经》和汉《九章律》都以《盗》、《贼》为首。《盗律》的对象是盗窃财物罪,《贼律》的对象是人身伤害罪。上面说的刺杀,很明确,那是属于《贼律》。但劫持不一样,它虽有暴力挟持的特点,有时还真的把人质给杀了。但它和前者不同,杀人不是最终目的。古代劫持的多数,主要是求赎,为的还是钱,所以古人把它归入《盗律》的范围。《晋书·刑法志》说“旧律”的《盗律》,其所列罪名原有“劫略”、“恐揭”、“和卖买人”,“劫略”是抢劫财物罪,“恐猖”是敲诈勒索罪,“和卖买人”是买卖奴隶罪。“持质”是此类的补充规定,本来属于“科”,特点是“劫召其财”。它最接近的是“恐揭”,即敲诈勒索。这些罪行和《贼律》的罪行有交叉,所以《魏律》把它们分出来,立为《劫略律》。

一般的绑票,劫人是为了劫财,比如绑大款的老婆、孩子。但政治性的劫持不一样,它是以人质为政治筹码,跟政治对手讨价还价,比如曹沫劫齐桓公,要求的是齐国侵占鲁国的土地。这就是政治性的劫持。汉代劫官员,有些也是出于政治目的,但上面说的例子,地位还不够高。汉代末年,贼人特多,大家就连天子、公卿都敢劫。比如,读《三国演义》,大家都知道,张让、赵忠等宦者,李维、郭汜等军人,他们劫持的就是天子、公卿(见《后汉书》的《董卓传》和《宦者列传》)。那时的时髦话是“挟天子以令诸侯”.“挟天子”也是劫持活动。很多人都以为,只有白脸曹操这么干,其实这是那时的流行思想。

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劫持例子很多,但最有戏剧性的一幕,是项羽拿刘邦他爸当人质。《汉书·项籍传》说,楚汉相持,汉军畏楚,躲在山顶上,项羽架口大锅,说你给我下来,不然的话,我就把你老爹给煮了。项羽的办法太阴损,刘邦的办法也流氓。他说,我和你受命怀王,结拜兄弟,我爸就是你爸,如果你非煮你爸,就“分我一杯羹”吧。

中国古代不懂人权,“击贼不顾质”,老婆、孩子可以不管,上级、首长可以不管,老爹的肉都敢拿来分着吃,这是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的地方,但现代人不也讲“不妥协”论吗?不妥协的结果,还是常常“顾”不了“质”。因为虑及人质安全,要钱(或其他条件)要命的矛盾比古代还大。更何况,现代人看重人命,实有高低贵贱之分。天下穷人的命,古代不值钱,今天也不值钱。天下富人的命,古代值钱,今天也值钱。美国人的命和伊拉克人的命就是不一样。恐怖分子跟美国赌命,关键就是不对称(实力不对称,人命也不对称)。看看美国有名的反恐电视剧(《二十四小时》吧,Jack爱老婆爱孩子,爱得要死要活,很能体现“家庭至上”的美国价值观,只要老婆、闺女被绑(导演是成心让她俩动不动就被绑架),他就什么都答应,刺杀总统都行。这和中国古代的“不妥协”论正好相反。怕死不怕死,道德上的优劣是一回事,战术上的优劣是另一回事。这里关键是,拼命的事,躲也躲不过,怕死的碰上不怕死的,怎么办?这才是问题所在。有此考虑,我曾设想,假如恐怖分子把布什他爸(老布什)给绑了,布什该怎么办(中国方法不行,日本方法也不行)。

与刺杀相比,劫持更有头脑(商人头脑),它比刺杀更老练,有更多的权谋在其中(以命换命,一直有价值计算)。现代欧美人的怕死(不怕自己死,还不怕别人死吗)是其下手之处。谈也不行,打也不是,拖延时间,假谈真打,是惟一对策。

然而,惟一的对策也是最容易看透的对策。

四、扬汤止沸。何如釜底抽薪?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大灾难,一大悲剧,数量惊人的平民丧生其中,受害最大的是老百姓。它的原因究竟在哪里?或曰“斩草除根”的“根”在哪里?所有人都在思考,我也在思考。

对比中国历史上的例子,回到文章的开头,这里做一点总结。

在“恐怖主义一锅粥”里,我们是否还可以理出一点头绪?我想,透视古今,从批评的角度反观,也许倒能明白一点。试试吧。

第一,人们对恐怖主义的批评,最基本的一点,是它使用暴力,搞议会政治的人肯定不在其中。但搞议会政治的人,他们用投票表决,对外发动战争[案:学者多把美国的民主和战争对立起来,说是美国反对了美国自己,我不同意],对内进行镇压,并不能改变其暴力的性质,而且照样会出恐怖主义。比如希特勒就是民选的总统。暴力当然可以是单向的,但更多是对等行动,一个巴掌拍不响。

第二,暴力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比如警察使用暴力就合法(当然也要按法律规定来使用),流氓使用暴力就不合法(注意:警察可以约流氓掐架,挨个收拾),这很简单。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国际警察,即使有国际法庭和联合国,照样是很多事情管不了。联合国本身就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枪杆子里面出公理(“凡尔赛和约”和“雅尔塔协议”,都既是战争结束的果,也是重起衅端的因)。美国可以随心所欲,想搭理了就搭理它,不想搭理了就叫它玩蛋去。国际间的暴力使用,谁是“警察”,谁是“流氓”,其合法性该由谁来解释,这一直是大问题(当然美国是以“国际警察”自居,而且定义了“国际流氓”)。强权政治还是支配一切。国内的暴力使用,也不见得都是一清二白(如自古所谓的“贼”、“匪”定义,要照蒋介石解释,共产党就是“匪”,反过来也一样)。

第三,暴力还有正规和不正规之分。恐怖主义当然是非常手段。有人说,凡不以堂堂之阵、正正之旗向正规军人挑战或应战,而是用隐蔽的和突然的方式发动袭击,就不是战争是犯罪,这也不对。人类自有战争,从来就有两种战法,强对弱或弱对强。通常所谓的正规战法,只是前者。这样的战法绝不是惟一的战法。我们不能说,只有弱者用强者的办法对付强者才算战争。这在军事学上是讲不通的。相反,古今中外的兵书都强调一点,谋略是和诈伪有关。而“兵不厌诈”的要义是:没有规则就是惟一的规则。如色诺芬的书就把恐怖主义当军事手段。克劳塞维茨也说,战争体现的是“两极性原理”,其暴力使用的极端倾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战争论》)。即使伊拉克战争,美国的暗杀、破坏和收买内奸,作用也不亚于狂轰滥炸。还有,我们不要忘记,克劳塞维茨的战争定义是从搏斗讲起,单兵的殊死搏斗,是战争的基本要素和原始形式。如果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恐怖就是战争的继续。它是最激烈的暴力形式,也是最原始的暴力形式。

第四,人们总是习惯于把利益冲突转化为道德(或宗教的)说教,因而把暴力分为好暴力和坏暴力。但恐怖是手段,它的好坏,只能从政治目的判断(而且政治是非的前因后果也很复杂,很难按道德来评判)。现代恐怖主义,背景很复杂。冷战时期,出于反苏反共的战略利益,美国支持的多是独裁政权(包括收容和利用日本战犯),并人为制造了很多“捉对厮打”的地区对峙和地区分裂,撕裂殖民统治和战争遗留的历史创伤,引发宗教、种族、政治和文化的冲突。现在的恐怖主义,更直接与美国扶以打巴,支持塔利班抗苏,以及利用伊拉克打伊朗,还有解体苏联的战略有关。恐怖活动的背后是政治。如果非拿道德说事,那根本不用兜圈子,我们只要看它的使用者是谁,也就够了——敌人总是邪恶的。但这种说法不能提供标准。比如,同是刺杀,同是劫持,同是自杀式袭击,单就形式讲,我们很难说,它是好暴力还是坏暴力。自古以来,刺杀对象,主要是权贵和政要,但现在的恐怖分子反而很少干。大人物暗杀不易,小人物不值得暗杀。暗杀现在是高科技(用GPS和导弹打),“匹夫之怒”未必玩得转(要玩也只能是自杀性袭击)。二次大战后,真正热衷此道的是谁?反而是美国的中情局和以色列的摩萨德(后者尤精此道)。“斩首行动”或“重点清除”,其实就是刺杀,而且明杀多于暗杀。

第五,人们当作绝对标准的最后一条,即“袭击平民”,这点也有问题,至少作为普遍标准,还很有问题。现代战争的文明化是神话,无论当年的越南战争,还是现在的伊拉克战争,平民的被杀都是数量惊人(很多都是故意,更不用说制裁期间死于病饿的平民),远远超过各种自杀式袭击。我说过,手术式的精确打击,这并没有改变眼前的残酷事实,军人还是军人,他们不是医生。军人平民分不清(为什么分不清,这后面意味着什么),出于防卫的不得已误杀,不过是借口(请对比上面所说现代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被害者经常是偶然置身现场的无辜百姓”,他们能离开这个“大现场”吗?“误杀”也太多了吧)。挑个缺胳膊少腿的小孩,送到欧美的大医院精心救治,很好。但先杀后救,毁而重建,是不是也太虚伪了点。它让我想起我在京都吊谒过的耳冢。日本名将丰臣秀吉征朝鲜,杀人如麻,堆耳成冢。冢前有碑云,这是仿《左传》“京观”,体现他的大慈大悲。他为朝鲜人吃斋念佛,超度亡灵。

总而言之,归纳上述批评,我们可以看出,它是用层层剥笋的办法,把恐怖主义从一般的暴力和一般的恐怖行为中剥离出来,等同于血族复仇和刑事犯罪,定义为“狭义的恐怖主义”。从事者自然是“恐怖分子”(凡性质不明或不便称说者,现在多冠以“武装分子”)。至于这类活动的起因,其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特别是作为其报复对象的另一种暴力,则往往忽略不计。关于后者,这里不能详谈。我只想说一句,即便是最“邪恶”的恐怖主义,也仍然没有离开《不列颠》的基本定义,即它是出于政治目的的活动,而不是一般的血族复仇和刑事犯罪(注意:其求赎不是钱,而是政治条件)。对这类活动,以偏概全的道德批评最文不对题,也很难自圆其说。孟子问梁惠王:“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回答是:“无以异也。”(《孟子·梁惠王上》)。在我看来,以暴易暴,虽有强弱之异,但总是对等行动。恐怖就是恐怖,白色恐怖是恐怖.红色恐怖也是恐怖,什么样的恐怖都是恐怖。特别是一切势同水火的行动总是互为因果,强势的一方总是身披光芒,弱势的一方总是如影随形,光明和黑暗的斗争,往往不过是自己和自己的影子在打架。当人们痛心于这类灾难时,那些“制造魔鬼,成就英雄”的政治家,你们是不是也应反躬自问。

即使最狭义的恐怖主义,根源也在大国,特别是美国的全球战略和一手遮天。我们低估什么也不能低估了美国的作用。大道理总是管着小道理。

目前,最狭义的恐怖主义,即国际主流定义的恐怖主义,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基本特征上,反而回到了最原始的形式。巴勒斯坦人用石头打坦克,这有强烈的象征意义。考古学家说,石头是最原始的武器(老百姓没有历史)。它和列强手中日新月异的大规模杀伤武器是鲜明对照。还有,我们不要忘记,恐怖战术的出发点是不怕死(对方的说法,反而是“懦夫”)。这也非常原始。它常常让我想起中国最著名的军事家吴起。

吴起是儒家,他以兵机见魏文侯,是儒冠儒服,而且以爱兵如子而著称。但中国的恐怖战术,只有他讲得最清楚。他有一个比方,“今使一死贼伏于旷野,千人追之,莫不枭视狼顾。何者?恐其暴起而害己也。是以一人投命,足惧千夫”。照他设想,假如有一支五万人的军队,个个都像这种“死贼”,恐怕就是天下无敌了(《吴子·励士》)。

吴起后来死在楚国,死在楚悼王发丧的仪式上。当时,因改革而失落,埋恨已久的宗室大臣把他团团围住。他不愧是军事家,死到临头,还玩兵法,竟厉声大喊,我倒要叫你们看看我是怎样用兵。说罢,往楚王的尸体上一趴,乱箭穿身,楚王也稀巴烂。楚国法律,凡是用兵器伤及王尸者都是死罪。所有参加围攻吴起的人,几乎都被满门抄斩(《吕氏春秋·贵卒》、《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他以一死证明了他的兵法。

吴起也是一位劫持者。他劫持的不是活人,而是死人——而且是用一个死人杀掉了很多活人,有如厉鬼复仇(经常是在活人的梦中复仇)。我只听说过“自杀性袭击”(最能欣赏自杀美的日本人深通此道),没有听说过“被杀性袭击”(很多动物,含毒带刺,是用这个方法)。

这是最令人惊奇的事。

二OO四年八月四日写于北京蓝旗营寓所

附记:我曾说过,世纪之交,无禧可庆。近来的反恐战争,不但未能制止和削弱世界上的恐怖事件和暴力冲突,反而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拙稿写成后,在俄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别斯兰事件。谨以此文纪念丧生于这一事件的所有无辜死难者。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原载《读书》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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