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杜绝普遍性的违法征地、强征强迁现象关键靠制度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3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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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进入专栏)  

2011年7月7日。,首次土地违法问责结果公布,73个市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被给予纪律处。很显然,这仅仅只是一个“问责秀”。因为被问责的一般都是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违法案件,实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远远不止这么多,多到“法不责众”的地步——被“问责”的人竟然没有一个被撤职的,更不用说负法律责任了。

有人说,如果把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征强拆加起来,估计也不及中国任何一个省的强征强拆多。

全世界不只中国搞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何只有中国到处都是违规征地和强征强拆呢?有人会说,中国有特殊性。笔者认为,不是什么中国特殊性,是中国的土地制度设计错误导致了普遍的不得不的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

有三项与土地相关的制度要彻底改,才能大幅减少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事件。

一,“农地转非”要以不改变农民(集体)地主地位为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国的农地转非,一般都是遵循这样的程序:政府征收(用)——政府整理——政府出让——企业开发。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农民(集体)的土地农转非,所有者便不再是农民(集体)了,政府在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剥夺了农民的地主地位。即:工业化,农民不能种工厂;城市化,农民不能种房子。这是普遍的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的根源。

假如中国的农地转非是遵循这样的程序:政府制定城市郊区的农地转非规划——人大批准土地农转非规划——规划到期后农地转非自然实现——政府无偿取得一半的农转非土地,农民(集体)各得另一半的农转非后的土地——政府用无偿取得的一半建设用地搞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农民(集体)自主开发另外一半的建设用地。

我把这种农地转非制度叫做“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制度,如果用这个“农转非减半”制度替代现在的“征地制度”,政府公益用地不会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会少,农民(集体)地主身份没变——农民可以自主种工厂或种房子。农民地主身份不变的最大的好处是不仅可以避免违法征地,还可以避免强征强拆。

“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制度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当然也会有拆迁,但由于农民是地主,拆迁是农民(集体)内部的事情了,是完全可以通过共同体内部的利益调整化解强拆的。

二,城市土地开发要配套涨价归功和涨价封顶的税收制度

在“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土地制度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民(集体)”是城市最大的地主。“农民集体”出售土地或是自主开发土地,都要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多少征收累进税,土地增值越多,税率越高,当土地增值达到某一比例或额度的时候,再增值的部分要全部归功——封顶(超增部分按照100%的税率征税)。土地增值税收不归地方政府,应该归属中央政府,全民共享。

由于土地开发配套有增值收益累进税率和封顶的税收制度,一般情况下,当钉子户就没有必要了,强拆自然会少很多了。

在土地增值收益累进税归全民共享的制度下,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就会自然消失。依法强拆也就变得可操作了,行政强拆就可以退出了。

三,农转非后的城市土地开发要配套闲置税制度

在“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制度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交易和土地开发都是市场化的。有些土地主体为了获得更高的增值收益,可能会选择暂时的土地闲置,等待最佳的土地开发时机。这应该是允许的,但要征收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也会大大减少城市化过程中的“钉子户”。即使有钉子户,也可依法“征税”和处置。

在过去数十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层出不穷,极端事件与日俱增。这对党和政府形象有损,对市场经济有害,对社会稳定极为不利。靠政府违法征地和强征强拆搞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做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应该通过上述三项制度创新,把工业化和城市化纳入法制化和市场化的轨道。这样,违法征地“问责”才不至于仅仅只是一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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