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亚: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制度创新视角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3 次 更新时间:2026-10-04 23:06

进入专题: 党的建设   治理共同体   制度创新  

● 陈军亚  

 

摘要:现代西方共同体理论主要从情感依附、道德规范、价值认同、符号想象和交往共识解释社会联结,其贡献在于揭示现代性条件下社会整合的基础意义,但其主要理论传统倾向于从社会关系解释共同体,对国家制度供给和政治组织能力在共同体构建方面的作用关注不足。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不同的经验事实。“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主动回应社会流动加快、利益诉求分化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等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将国家制度、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转化为共同治理行动的新型共同体形态。制度是提供公共目标、界定权责关系并促进参与行动的关键变量。基层党组织凭借政治领导力和社会组织力,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形成组织化协同关系。共同体由社会整合功能拓展到公共治理功能,由社会关系形态转化为制度化的治理主体。“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为现代社会的集体行动与基层秩序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也为共同体理论和中国自主治理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概念资源。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但伴随着现代化进程而来的社会结构分化与价值碎片化引发的治理失效是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设治理共同体以重建共同联结、组织集体行动是现代社会共同面对的治理课题。西方共同体理论形成于对工业化、城市化及由此带来的理性化进程的反思,“共同体”作为回应原子化社会与意义危机的经典理论机制,被视为一种通过文化认同和情感联结来维系社会团结的模式,对因联结弱化而带来的治理难题回应不足。尤其在现代国家制度深度进入基层社会并与之高度互动的情境下,西方共同体理论难以解释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组织分散主体、动员社会行动以构建治理秩序等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命题。

近年来,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明确提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命题是中国共产党立足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变迁与基层治理需求,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共同体实践。基于这一实践探索,本文试图从制度创新角度重新理解共同体,提出“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概念。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明确共同目标、配置参与渠道、界定权责关系等制度安排,为不同主体提供共同行动框架构建而成。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力和社会组织力,连接制度规范与社会行动,使分散的治理主体形成组织化协同结构。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既包含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引领,也包含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和社会参与。党组织发挥枢纽作用,将国家制度创新能力与社会主体的参与活力转化为共同治理能力。

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如何为分散的主体创造共同关系?党组织如何将国家制度资源和基层社会力量转化为组织化的协同行动?协同行动及其治理绩效如何推动共同体再生产?治理共同体如何成为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制度化主体?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拓展共同体理论的生成机制,也有助于从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出发,提炼一种不同于社会自发生成论的共同体构建逻辑,并为中国特色的共同体理论和自主治理知识体系构建提供概念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性作为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宏观变迁逻辑,不仅推动了社会制度变革与经济技术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普遍性的深层社会困境。城市化、人口流动与职业分化削弱了人们对传统规范的遵循基础,社会将自身从旧的结构中脱离出来的同时,也陷入了原子化和碎片化的困境。现代性是一种矛盾性的力量,一方面通过解构传统社会秩序的形成基础进而推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创造着自身的难题,社会整合基础的弱化与集体行动能力下降使得“建立秩序”成为现代性为自己设定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在关于现代性的矛盾性和困境的体验中,“共同体”这个应该伴随着传统社会结构的摧毁而被放弃的概念,被赋予一种提供“庇护所”的后现代性精神力量,“后现代性……也是共同体的时代,即对共同体的欲求时代、对共同体的寻求时代、对共同体的发明时代、对共同体的想象时代”。然而,如同鲍曼所言,将共同体视为医治“原子化”现代社会的一种对策,只能表达现代性困境“值得我们重视”的关切和知识分子对这种“关切”的焦虑。“共同体”在何种路径和意义上具有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而成为一种能够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制度安排,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

当代中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治理正经历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治理范式的转型过程。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人口流动和新技术发展不断改变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面对这些变化,中国的治理实践并未将社会治理寄托于自发性的社会联结和秩序形成,而是致力于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对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参与方式、权责关系和运行机制作出主动安排。“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为新时代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政策概念,在政策文本中被反复重申并不断深化。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表述改变了由政府单一主体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传统逻辑,提出在党委领导下,政府、社会与公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政治方向和组织核心,“政府负责”明确公共权力的治理责任,“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为社会力量进入治理过程提供制度空间,“法治保障”为基层治理提供规则基础。党和国家以顶层设计的方式确立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实践取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进一步明确“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共同体”从政策导向被明确为制度化的治理结构。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前述表达的基础上,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纳入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从制度安排进一步转化为实践路径。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实践效能的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一政策表述将社会治理共同体从治理结构的制度搭建推进到治理运行和实践效能层面。政策演进过程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立足现代化进程,主动规划并持续推进的制度创新实践。

作为一个兼具政策性、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确立了何种实践架构,这一架构背后蕴含着何种理论内涵,是中国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向社会科学研究提出的重要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公共性和共同性构建、多元共治、基层协商、公共服务以及党建引领等角度讨论社会治理共同体,揭示其运行机制和实践价值。总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一种政策目标,或者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及经验做法加以研究,对于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构建了何种共同体形态,该形态对既有共同体理论形成何种创新,尚缺乏系统的理论解释。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将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界定为一种以党的领导为政治核心、以制度供给为形成机制、以组织化协同为运行形态、以公共治理为功能导向的共同体形态。笔者认为,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的意义,在于揭示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理论的共同体形成路径。共同体可以由社会关系、价值认同和主体交往逐渐生成,也可以在政党领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主动建成。党建引领把国家制度的方向性、组织资源的整合性与社会参与的能动性连接起来,使多元主体形成稳定的共同体结构。

本文讨论涉及政策概念、实践机制与理论概念三个层次。厘清不同概念的分析层级,是提炼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概念的前提。“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文件中反复出现的政策表达,内涵指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是这一政策表达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路径,强调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主导性作用。“治理共同体”是对上述政策表达和实践路径的抽象表达。本文提出的“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凸显政治组织对共同体构建作用的理论表达,意在构建一种指向新型共同体形态的理论概念。

二、共同体理论的解释路径及分析限度

“共同体”作为社会科学中的核心概念,广泛出现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并在不同理论传统中形成了不同的表达维度,同时也表现出相似的理论特征。

一是“本质意志”说。滕尼斯以结合性质区分共同体与社会,前者源于亲缘、地缘、情感、传统和信仰所塑造的本质意志,后者建立在理性计算与利益交换的选择意志之上。共同体这一概念寄托着滕尼斯在19世纪的德国工业化冲击下对社会亲密关系弱化的反思和怀旧表达。二是“道德基础”说。涂尔干以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说明传统社会与分工社会的整合机制,机械团结是一种自然生成的共同体结构,有机团结建立在契约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契约和法律仍以共同意识与道德规范为基础,他认为:“共同意识里许多微弱和模糊的状态,只能依靠对某些道德和舆论的感觉发生作用,这是法律制裁力所不及的,而且,正是这些状态才能使法律具有维持社会整合的效力。”三是“价值基础”说。韦伯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出发,强调信仰、伦理和文化赋予社会行动的意义,为理解价值信念如何维系社会关系提供了理论资源。价值认同是现代社会维系共同体关系的精神纽带。四是“象征结构”说。安德森提出“想象的共同体”概念,揭示成员可借助语言、媒介、历史叙事和共享符号形成对“我们”的集体想象。安德森对民族共同体的讨论,拓展了对共同体建构性的理解。五是“沟通共识”说。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回应市场化对生活世界的侵蚀,主张参与者通过平等、非强制的理性对话达成理解和规范共识。交往理性和规范共识为理解现代社会中的公共联结和交往共同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不同理论视角呈现了共同体的分析路径,但其理论内核仍具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构成了跨语境、跨学科理解西方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要素。

首先,概念构建均指向对现代社会困境的回应性。“共同体”作为现代性语境之下的核心概念,始终贯穿于社会理论对现代性问题的回应,被视为应对社会结构变化、个体认同危机与价值秩序重构的整合机制。滕尼斯对共同体的强调正是对工业化进程不断解构传统社会关系的回应。他对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分,实际上表达着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关系”被理性计算所取代的忧虑。韦伯与涂尔干分别从不同维度探讨在不断理性化、世俗化的社会进程中,人们如何寻找精神寄托,社会整合的方向何在。韦伯强调新教伦理与社会行动背后的价值理性,试图在“铁笼”式的理性支配中找回个体的意义;涂尔干通过“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演化,强调通过新的集体意识维持社会联结的重要性。安德森用“想象的共同体”概念强调媒介、语言和历史叙事的整合作用。与滕尼斯的“情感纽带”、韦伯的“价值理性”或安德森的“想象认同”不同,哈贝马斯强调基于理性和语言的“交往行动”构建共享价值与身份认同,因为他认为,“现代病就病在具有交往结构的生活领域听任具有形式结构的独立的系统的摆布”。交往行为可以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重建共识与社会凝聚。这些理论表明,共同体始终作为一种回应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联结纽带的理论机制,表达着研究者对“社会原子化”危机的深层忧虑。

其次,身份认同与主体间联结是共同体生成的重要机制。无论是源于亲密关系的情感依附,还是通过历史叙事与媒介传播形成的文化想象,或者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话语协商,共同体始终指向一种“个体寻找我们”的归属建构。归属的结果并非建构某种社会关系上的集体性,主要在于一种个体性的归属体验与身份构建。心理归属使个体在面对社会流动性、不确定性与结构解体时,依然能够感受到一种心理上的确定性。滕尼斯的“共同体”强调心理上的亲密关系所形成的情感归属;涂尔干的“道德共同体”强调共享信仰与仪式对心理稳定的作用;哈贝马斯通过“话语共同体”概念强调通过理性对话建构的共识成为现代社会成员的心理归属基础。以个体化的心理归属为核心机制,共同体被赋予为个体提供超越现实社会中的孤立感的情感依托功能,这是不同理论视角中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最后,社会整合是共同体的功能愿景。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最根本的功能属性在于实现社会整合。在共同体的不同理论维度中,无论强调情感纽带、文化想象还是对话协商,均不约而同地指向“社会整合”功能,侧重于共同体在维护社会秩序、协调成员关系、减少内部冲突和稳定社会结构方面的作用。通过共享的行为规范、共同的集体记忆和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共同体得以构建一个相对有序的社会运行机制,通过引导和约束个体行为,减少社会系统的内耗与冲突。社会整合功能的实现依托于个体基于心理或文化的“身份生成”。通过语言、历史、宗教、习俗等符号系统,共同体为个体提供意义框架,帮助其理解“我的身份及归属”。涂尔干强调共同信仰与仪式在建立社会团结与个体认同中的作用,哈贝马斯主张通过公共话语实践生成理性共识与身份归属,这些均表明,共同体是一个通过身份建构而生产“意义”和“规范”的场域,并非一种结构性或实体化的制度安排。

西方共同体理论维度及其特征由其面对的社会问题及经验背景决定,主要揭示共同体的意义基础和社会联系功能,较少将共同体作为一种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主动塑造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在这些理论传统中,国家制度和政治组织被置于共同体外部,共同体的形成主要通过社会关系和主体认同予以解释。在这一理论背景下,中国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是对现代社会治理难题的实践回应,也是对共同体理论边界的拓展创新。

三、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内涵

中国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主动探索构建的共同体形态。党的领导为共同体确立政治方向并承担总体责任,是共同体构建的政治核心;制度创新为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建立稳定的规则、程序和平台,是共同体的形成机制;组织化协同为不同治理主体确立权责清晰、资源互补的行动关系,构成共同体的运行形态;共同的治理行动将共同体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治理成效,是共同体的功能目标。

(一)党的领导: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核心

党的领导首先表现为对社会治理方向和公共价值的统领。基层治理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利益关系调整、矛盾纠纷化解等社会秩序维护问题,不同治理主体存在不同诉求,构建共同体就需要形成能够统摄不同主体利益的共同目标。“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共建”强调政府、社会与公众共同投入治理资源,“共治”强调各类主体依照制度规则参与公共事务,“共享”强调治理成果面向社会成员共同实现。基层党组织通过政策宣传、群众路线等工作方式,将这一价值原则落实到具体治理事务中,分散的治理诉求能够围绕共同利益进入同一项治理议程之中。

党的领导还依托基层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治理的覆盖。随着党组织的纵向延伸,农村地区逐步形成“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党小组—村湾党员中心户”的组织链条,城市社区形成“社区党委—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单元党员中心户”的组织体系。党员中心户通过日常交往、入户走访等了解民众需求,党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集中性问题进行梳理,村党支部或社区党委将具有公共性的问题诉求转化为治理议题。依托深入城乡社会的党的组织体系,民意发现和议题汇集得以进入治理体系。

党组织对重大公共事项承担总体统筹和责任落实职能。基层公共事务往往牵涉多层级、多部门和多类治理主体,具有明显的综合性与关联性,单一部门往往难以形成有效回应。如在当下,对新就业群体的服务和治理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不断壮大。由于工作流动性强,就业关系灵活,其劳动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问题都超出了传统的部门管理边界,涉及组织、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以及街道社区等多个部门。近年来,一些地方依托商圈党委、楼宇党组织、新业态党组织和党群服务中心,通过新就业群体党建联席会议,建立需求收集工作机制。基层党组织汇集需求统筹治理议题,上级党委协调各部门资源并督促责任落实,同时推动平台企业、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区和社会组织形成新就业群体协同服务格局。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作用,为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提供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使政治组织成为治理共同体的内在构成。西方共同体理论较多从亲缘、地缘、道德规范、文化认同和交往活动解释共同体关系,政治组织通常被视为社会共同体的外部环境。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实践表明,党组织通过基层组织体系及群众工作机制进入共同体内部,并通过承担具体治理事务和统筹治理责任内在于共同体建设过程。政治核心所发挥的领导作用是共同体保持共同方向和持续行动的重要条件。

(二)制度供给:治理共同体的生成机制

制度供给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治理规则。现代社会成员的资源条件和参与能力存在差异,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也不尽一致,不同主体能够形成共同治理行动,需要建立明确的参与程序。“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目标,通过议题征集、协商议事、民主决策、监督评价等程序安排,转化为共同参与的行动激励。社区议事厅、居民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等为民众表达意见提供固定渠道,民情清单和需求征集制度推动民众日常诉求进入公共议事流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协商议事办法为共同行动提供程序规范。由此,价值理念通过制度程序获得实践形态,为不同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构成共同体制度运行的重要原则。通过对参与主体、决策权限、执行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制度化配置,不同主体形成了明确的行动权利和责任预期。如在湖北省“城乡社区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实践中,“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理念转化为“需求共谋、方案共议、资源共筹、建设共管与成果共评”的具体制度安排。基层工作人员通过需求征集了解群众意愿,社区规划师与居民共同研究制定环境建设方案,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共同筹措建设资源,项目实施过程引入群众参与和监督,治理成果由村、社区成员共同享有。权利与责任贯穿议题提出、协商决策、组织实施和成果评价的全过程,不同治理主体在享有知情、表达、协商和监督权利的同时,也承担资源投入、项目实施与成果维护等相应责任,参与权利、治理责任与成果共享有机统一。

制度创新还体现为自治、法治、德治和智治等治理规则的协调运用。自治为居民议事、公共事务参与和自我管理提供制度空间,法治明确公共权力、社会权利和治理责任,德治借助村规民约、乡贤调解形成柔性约束,智治依托政务应用和智慧社区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和事项办理效率。如在小区物业纠纷处理中,自治、法治、德治和智治规则应用建立了清晰程序:居民议事会组织协商矛盾纠纷事项,社区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权责边界,党员中心户和邻里劝导发挥德治力量缓和关系,社区治理App记录诉求反馈办理情况。不同规则通过工作衔接形成相互补充的治理程序,既提高了公共参与的规范性,也提升了治理规则的有效性。

制度创新具有实践反馈特征。基层党组织和村级组织在治理执行过程中,依据群众参与程度、公共事务的办理成效优化议事程序和激励方式。如湖北省秭归县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广泛探索积分制,将村民参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村庄道路维护等行为转化为治理积分,并根据群众反馈和激励成效等实际情况调整积分事项,优化赋分标准和积分兑换方式。积分制将公共参与与荣誉激励、服务兑换等衔接起来,将对村民的参与要求转化为可感知的行为规则,增强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清单制也是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治理工具。清单制将村级组织职责、村民自治事项、公共服务内容以及协商议事流程以工作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根据事项办理效果和群众意见及时增补调整或细化清单内容,厘清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减少基层事务中的责任悬置和相互推诿现象。通过实践反馈,群众参与、事务办理与责任落实形成相互衔接的制度过程,增强了制度运行的连续性。

制度创新拓展了共同体形成的实践路径。西方共同体理论主要强调情感联系、价值认同、文化象征和交往共识的基础作用,制度往往承担确认和维护既有社会关系的功能。中国的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参与规则、议事程序、权责规范和激励机制为不同主体进入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化渠道。不同治理主体在制度化的参与行动中形成稳定的共同体关系。

(三)组织化协同:治理共同体的运行形态

组织化协同体现为不同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分工和行动联系。社会治理共同体通常以社区、居民小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等治理单元为载体,成员包括基层党组织、政府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城乡居民。不同主体拥有不同资源,也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组织化协同的关键,是通过制度安排在不同主体间形成权责有别、资源互补的行动关系。党组织承担组织协调职责,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和公共资源,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群众自治和日常事务,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市场主体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供给,居民通过议事协商、志愿服务和自我管理参与治理。治理共同体通过联席会议、项目合作和具体工作流程,将不同主体组织到具体事项之中。

老旧小区改造是典型的综合性治理事项,依靠单一部门和治理主体难以完成。其建设过程涉及住建、规划、消防、民政和街道社区等多方力量,单一部门难以覆盖规划设计、资金筹措、设施改造、居民沟通和后续管理等全部环节。在地方实践中,通常由社区党组织牵头搭建议事协调平台,住建等部门提供政策标准和专业支持,街道统筹辖区资源,居民委员会组织意见征集,专业机构参与方案设计,居民代表参与项目评议和施工监督。不同部门和组织围绕同一事项形成分工合作,行政资源、专业技能和居民需求在具体建设项目中实现有效衔接。

社会组织提供专业资源与精细服务,是组织化协同的重要力量。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照护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事项。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通常涉及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和家庭支持等多个方面,基层行政力量难以提供持续、精准的服务。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可以实现上门照护、康复辅导和心理支持,楼栋长、党员中心户、邻里志愿者等社区居民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和社区交往之中,能够及时发现独居、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生活困难,了解其家庭状况和突发需求,并通过日常探访等补充专业服务难以覆盖的环节。

居民参与是重要的协同力量。基层公共事务产生于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具有生活性和情境性等特征,仅依靠行政部门的制度资源与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难以充分识别真实需求,也难以形成具有广泛接受度的治理方案。居民既是公共问题的直接感知者,也是公共决策的利益相关者、治理行动的实施者和治理成果的维护者。将居民纳入协同行动,是将国家制度资源转化为社会内生行动的关键机制,也是治理共同体获得社会基础的必要条件。湖北省枝江市普遍推行“村湾夜话”“屋场会”等议事形式,基层党组织和村级组织围绕村庄公共事务搭建议事平台,将村干部、党员和普通村民纳入共同协商过程。在村庄环境整治、乡村道路建设等事项中,村民理事会组织群众表达需求、讨论方案并协调实施,党员和志愿者通过示范带动参与项目建设与日常维护。不同主体在共同讨论、共同建设和共同维护中形成持续稳定的协同行动关系。

组织化协同展现了国家制度与社会参与相互连接的实践形态。西方共同体理论较多关注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生活、文化认同和主体交往形成的横向联系,治理理论侧重多中心主体之间的契约合作。中国的共同体建设依托党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将行政部门、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纳入权责有别、资源互补的行动结构。国家资源通过组织体系进入具体治理场景,民众诉求和社会资源也通过稳定渠道进入共同行动体系。

(四)公共治理: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功能目标

公共服务供给是治理共同体最直接的实践功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和居民需求多样化,使基层服务面临需求识别不足、供给内容单一和资源分布分散等问题。治理共同体通过需求调查、服务项目设计和供给效果评价,促进基层公共服务更加贴近群众生活。如在社区养老服务中,街道提供政策、资金和场地支持,专业机构提供医疗和照护服务,社区食堂、日间照料中心和志愿服务项目回应老年人的助餐、健康和陪伴需求。乡村互助养老、儿童之家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实践也扩大了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治理共同体通过整合资源和识别需求,提高了基层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精准性。

利益协调是治理共同体维护基层公共秩序的重要功能。小区物业管理、公共空间使用、停车位配置、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村集体经济管理等事项,涉及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利益诉求存在差异、成本收益分配不均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明确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渠道,建立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对于维护社区秩序尤为重要。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例,不同楼层居民对于出行便利、房屋采光、噪声影响、建设费用和后续维护成本等有不同诉求,依靠多数表决难以形成具有广泛接受度的实施方案。在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组织协调下,居民通过入户走访和协商议事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设计单位围绕建筑结构、采光通风等施工条件提出专业方案;法律顾问对产权边界、费用承担等权责问题作出说明;社区工作人员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沟通立场、协调分歧。通过不同主体间反复的协商沟通,分散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体诉求被整合为兼顾多数需求和少数权益的实施方案,这一过程不仅提高了治理决策的可接受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也有助于将潜在利益冲突纳入制度化的解决渠道。治理共同体由此成为承载利益表达、协调利益关系的基层治理载体。

公共政策落实和基层信息反馈是治理共同体连接国家政策与社会需求的重要功能。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和社区改造等国家政策需要准确识别政策对象,并根据基层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执行方式。基层党组织和村居组织通过网格走访和民情清单收集居民情况,政府部门依据政策标准配置资源,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居民代表对执行效果提出意见。上级政策通过基层治理体系进入居民生活,政策执行中的群众诉求通过议事平台、服务评价向上反馈。双向信息流动不仅提高了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也为政策完善提供了基层依据。

西方共同体理论主要关注共同体在提供归属感、维持道德规范和促进社会整合方面的作用,秩序维持多表现为社会联结产生的结果。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直接承担公共服务、利益协调、矛盾调解和政策落实等职能,并通过事项办理、服务供给和问题解决形成可评价、可共享的治理结果。共同体成员也在参与公共事务和共享治理成果的过程中强化了与共同体的信任关系。

四、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创新及自主知识体系意义

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丰富实践,不仅拓展了既有共同体理论的研究对象和解释范围,也为立足中国经验构建社会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西方共同体理论产生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理性化进程所引发的社会联结弱化问题,重点讨论社会成员如何重建情感归属、价值认同与社会联系。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之中,是中国共产党主动回应社会流动加快、利益诉求分化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等社会治理问题,并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治理问题的实践创新。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是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创性概念,不仅为中国基层治理实践提供了新的分析范畴,也为中国特色的共同体理论和社会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一)从纽带解释论到制度生成论:共同体形成的因果解释新命题

西方共同体理论通常根据主体之间的联结纽带理解共同体。滕尼斯以本质意志说明亲缘、地缘和情感关系,涂尔干以共同意识和道德规范解释社会团结,韦伯强调价值信念赋予社会行动的意义,安德森强调语言、媒介和历史叙事塑造集体认同,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与规范共识视为公共联结的基础。共同体理论虽然经历了从自然关系向社会建构的扩展,但其共同关注点仍然是主体之间已经存在或经过交往形成的意义纽带。制度在这一框架中主要发挥规范、保护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作用,共同情感、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构成共同体的基础条件。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中国基层社会也出现了高流动性和弱关系化的特征,利益多样化削弱了传统共同体的社会基础。社会民众之间缺少长期稳定的交往关系,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社会治理常面临合作成本过高、主体责任不清等现实难题。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表明,制度可以在既有社会联结纽带较弱的条件下创造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建立共同承担责任的合作机制。党的基层组织深入社会之中,依托组织力量实现议题征集,将分散的民众诉求带入共同讨论的制度体系。共同讨论的议事制度为不同主体配置参与位置,权责规范明确各自的行动边界,评议和监督机制让共同行动的效果重新进入制度程序之中。通过连续运行的规则体系和程序机制,制度将原本联系松散、缺乏互动的行动主体纳入共同治理关系,围绕共同治理事项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和共同体结构。

制度生成论认为,制度通过设定公共目标、配置参与位置、明确权责关系、促成协同行动和结果反馈,构建了共同体所需要的关系结构与行动能力。公共目标设定将个体诉求转化为具有共同性的治理议题;配置参与位置使不同主体获得进入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资格;权责关系明确不同治理主体在共同行动中的责任预期;协同行动将以上制度关系转化为实际的合作能力;评价反馈体现成果共享并通过治理成效积累制度信任。

制度生成论扩展了共同体形成的因果解释。情感、价值、文化和交往构成共同体内部关系联结的基础,但制度具有主动塑造社会关系的能力。不同主体可以在制度安排下先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持续性的参与行动建立交往关系,解决公共问题,以此积累相互间的信任关系,并在共享治理成果的过程中形成共同体认同。共同体的构建呈现制度与社会关系相互建构的过程:制度创造行动条件,行动形成合作关系,合作结果增强制度认同,制度认同提高共同体的稳定性。制度生成论将制度供给能力纳入共同体形成的核心解释变量,揭示了现代社会在关系联结纽带不足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主动构建社会联结的可能路径。

(二)从国家—社会二元论到党建引领的组织化协同论:共同体能力的新解释

西方共同体理论常将共同体置于社会领域,强调其相对于国家权力和正式制度的自主性。相关治理理论也以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主体区分为基础,强调通过契约化的合作关系和多中心治理解决公共问题。这些理论揭示了社会自主和多元参与的意义,但以公共权威对社会生活的约束为理论前提。其分析重点集中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和互动方式,对政治组织如何同时进入国家制度体系和基层社会生活,如何将制度资源转化为社会行动关注不足。

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体现了党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一方面,党组织进入国家制度体系,为国家制度确立政治方向,整合政策资源,并赋予制度权威;另一方面,党组织也深入基层社会,通过群众路线和党员联系群众等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村庄、楼栋和湾落等基层组织体系,充分了解民众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双重进入”使得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形成连接行政组织与社会主体的制度化枢纽位置,发挥“双重转化功能”,一方面协调宏观制度目标和社会民众诉求,将其转化为基层治理议题,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政策资源和社会经验,将其转化为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能力。

党建引领组织化协同论为共同体能力提供了新的解释:党组织依靠国家制度体系与基层社会生活的双重进入,实现制度资源向共同行动的向下转化和社会需求向制度回应的向上转化,进而形成权责有别、资源互补的协同关系。向下转化表现为政策目标的议题化、制度规则的程序化和治理责任的具体化;向上转化表现为个体诉求的公共化、社会经验的制度化和治理问题的政策化。双向转化使得国家制度与社会参与形成行动联结,基层党组织成为连接政治领导、政策资源和社会行动的枢纽。

这一解释命题拓展了共同体结构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边界,从权力边界分析进入组织能力分析。国家制度与社会活力之间存在相互转化和相互增强的双重关系,党组织的双重进入与双向转化是实现双重关系的重要机制。党建引领的组织化协同也区别于临时性的资源动员和松散的主体间合作,其核心特征在于共同的行动方向具有稳定来源,不同主体的治理责任具有制度依据,资源汇集和流动具有组织渠道,社会需求反馈能够进入制度体系。政治组织内在于共同体的制度结构特征,使得社会治理共同体兼具制度权威和社会参与能力。

(三)从共识前提论到行动—绩效再生产论:共同体再生产能力的新解释

西方共同体理论普遍重视共享意义对形成和维持共同体的作用。共同意识、价值认同、文化想象和交往共识构成共同体不同理论传统中的核心变量。共同体的稳定性源于社会成员对“我们”的认同及对共同规范的接受,价值一致和身份认同先于集体行动的发生。但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利益差异和参与能力不均等现象,社会成员之间通常只能形成有限共识。深层的价值一致很难形成,是集体行动面临的普遍困境。

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显示,集体行动可以从具体问题和有限共识出发。成员参与可能具有不同的利益动机,但不同动机并不妨碍不同参与主体围绕明确任务形成合作关系。制度在有限共识和集体行动之间构建联结关系。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理念所形成的治理制度,通过公共性的治理议题,可参与的治理程序和可落实的治理责任,促使不同治理主体在差异仍然存在的条件下进入共同行动。共同体所需要的认同关系在治理规则是否公平、治理责任是否落实、公共问题是否解决、治理成果是否共享等具体行动过程中形成。

行动—绩效再生产论强调共同体自身的再生产能力。共同体是否具有再生产能力,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能否形成持续性的共同行动。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表明,缺乏可信的制度承诺、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治理规则是造成集体行动困境的主要原因。行动—绩效再生产论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说明:问题的公共化使个体诉求进入共同议程,形成最低限度的行动共识;不同主体依据明确的治理程序和责任机制有序参与合作治理,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治理绩效通过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能力形成可感知的合作回报,提升制度信任;制度信任提高成员对组织可靠性、规则有效性和他人合作持续性的预期,从而降低下一轮行动的合作成本。

治理绩效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关系性和制度性的双重意义。绩效既表现为公共问题得以解决,也表现为主体间在行动中的有效互动和合作关系。成功的议事可以证明制度渠道具有实际作用,责任落实可以增强成员对组织的信赖程度,成果共享提高治理规则的正当性。多次合作形成累积效应,将一次性的参与行为转化为稳定的行动习惯,将具体事务中的有限信任转化为对治理制度的普遍信任,共同体因此具有持续生长的内在动力。

认同再生产是共同体再生产的形成逻辑。共享价值可以引导行动,治理行动及结果塑造价值认同。共同体成员通过共同解决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和共享治理成果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理解,共同体的“我们”意识在具体的合作体验中获得可感知的经验内容。在利益多样性、关系松散化和共识有限性的条件下,如何构建共同体认同关系并再生产其自身的认同能力,行动—绩效论对此提供了新的分析路径。

(四)从社会整合关系到制度化治理主体:共同体功能的新解释

西方共同体理论主要从社会联结角度理解共同体功能。共同体为成员提供情感归属、道德支持和意义秩序,通过共同规范、身份认同和交往关系促进社会整合。共同体的秩序功能建立在成员关系和共享意义的基础之上,公共事务治理不在共同体概念的核心内涵之中。中国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直接承担社会治理的制度任务,共同体由社会关系结构发展为具有社会治理职能的稳定行动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制度性主体。

制度化的治理主体由组织结构、权责关系、行动程序和公共责任构成。组织结构确定共同体的成员构成,城乡社区、居民小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等形成相对稳定的治理空间和组织成员;权责关系为党组织、政府部门、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城乡居民配置相应角色,在共同体内部形成可识别的行动关系;行动程序将需求发现、议题形成、协商决策、资源配置、任务执行和结果反馈连接起来,赋予共同体持续的行动能力;公共责任要求共同体对服务供给、利益协调和秩序维护等承担明确责任,并接受治理绩效评价。

制度化治理主体为共同体功能提供了新的解释。当共同体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明确的权责关系、明晰的行动程序和可评价的公共责任时,共同体便形成了超越个体加总的集体行动能力,成为连接国家制度与基层生活的基础性治理主体。这一解释将共同体功能从社会联结扩展到公共治理。中国的治理共同体具有社会关系和制度结构的双重属性:社会关系为合作参与提供基础,制度结构为共同体配置组织能力和公共责任。共同体是国家宏观制度进入基层生活的组织单元,也是社会需求和民众参与进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通道。

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拓展了共同体研究的解释边界。共同体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结关系,也体现制度组织公共行动的能力。党的领导贯通国家制度体系与基层社会生活,推动制度资源与社会需求相互转化,使多元主体围绕公共事务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在持续的合作行动中积累制度信任,推动共同体形成稳定的组织能力和治理能力。这一理论概念为理解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机制提供了新的解释框架,也拓展了共同体理论的制度分析维度。党建引领治理共同体是立足于中国治理实践形成的原创性理论表达,揭示了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制度优势、组织社会力量推进现代治理的实践逻辑,为实现有效治理与共同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路径提供了理论解释。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与中国自主政治学知识体系的建构研究”(2025JZDZ018)的阶段性成果〕

陈军亚,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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